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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總則

1.0.1為規范廣東省保障性住房建設,合理確定建設內容、規模和標準,提高住房功

能質量和生活環境質量,使建設符合適用、安全、衛生、經濟等要求,制定本規程。

1.0.2本規程適用于廣東省行政區域內保障性住房新建、擴建和改建項目。

1.0.3保障性住房建設,應結合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社會居民的住房狀況等因素確

定。

1.0.4保障性住房建設除應符合本規程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技術標準和工

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規定。

2術語

2.0.1保障性住房IndemnificatoryHousing

保障性住房是指由政府主導建設項目全過程,具有完全或部分產權,為城市特定家

庭提供的限定建設標準和租金水平、具有政策和保障性的住房。

2.0.2廉租住房Low-RentHousing

廉租住房是政府按照《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組織和委托建設的面向城鎮低收入住房

困難戶租賃的住宅。

2.0.3公共租賃住房PublicRentalHousing

公共租賃住房是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積、供應對象和租金水平,面向中

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等群體出租的住房。

2.0.4建設項目工程管理ConstructionProjectManagement

指項目決策、勘察設計、招標采購、工程施工、竣工驗收、運營維護等六個基本建

設過程的管理。

2.0.5家居配電箱HouseholdElectricBox

住宅套(戶)內供電電源進線及終端配電的設備箱。

2.0.6家居配線箱HouseholdWiringBox

住宅套(戶)內數據、語音、圖像等信息傳輸線纜的接入及匹配的設備箱。

2.0.7供水單元WaterSupplyUnit

一套獨立的生活給水系統,包括:市政給水總表、總表后給水管道、水池(箱)、

加壓設備、加壓給水管道、用戶注冊水表等設施。

2.0.8箱式泵站Box-typepumpingstation

按照標準化模塊,將加壓機組及電氣控制組裝在標準規格箱體內,并能整體移動的

成套加壓供水設施。

2.0.9水質在線監測裝置WaterQualityOnlineMonitoringDevice

用于水質在線監測、數據采集、傳輸、存儲及具有自動控制、分析和顯示的裝置。

2.0.10污水提升裝置SewageLiftingDevice

一種將集水井、提升泵、管道、閥門、液位計和電氣控制為一體,用于污水提升的

成品裝置。

2.0.11雨水入滲RainfallPenetration

利用綠地、透水鋪裝及各類滲透設施將雨水消納,減少雨水徑流,回補地下水的一

種雨水控制與利用方式。

2.0.12雨水收集利用Rainwatercollectionandutilization

利用一定的集雨面收集雨水作為水源,經適當處理并達到一定的水質標準后利用的

過程。

2.0.13雨水調蓄排放StormwaterRetentionStorageDischarge

降雨期將區域內部分雨水暫時滯留在有調蓄容積的設施內,雨停后將調蓄的雨水按

所控制的流量排到市政管網。

2.0.14降雨模型RainfallModel

根據多年統計資料,人工模擬的降雨隨時間變化的過程。

3規劃布局及配建設施

3.1一般規定

3.1.1建設應遵循節約用地、生活便利的原則,符合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因地制宜、

綜合開發、配套完善的要求。

3.1.2保障房小區規劃應節約用地,應按高層或多層住宅建設,不得建設低層住宅。

3.1.3應根據規劃條件和任務要求,對建筑布局、道路系統、豎向布置、綠化環境及

工程管線等進行綜合性規劃設計。

3.1.4規劃布局與配套設施建設應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城市規劃和居住區規劃,結合地形地貌進行場地設計和建筑布局,空間環

境經濟、合理,有效地利用土地和空間。

2選址應避開危險化學品及易燃易爆危險源和自然地質災害場所,避免噪聲污染

影響。

3居住區的道路、公共綠地、活動公共服務設施應與居住人口規模相適應。

4按照綠色建筑要求滿足居住區的通風、日照、采光和防疫要求;根據海綿城市

的要求,合理雨水徑流規劃,保持生態平衡。

3.2規劃選址與用地

3.2.1規劃選址應綜合考慮所在地域的社會經濟、氣候環境、民族習俗、自然風貌和

環境條件,充分利用用地內的河湖水域、地形地物和有保留價值植被、道路、建筑物與

構筑物等。

3.2.2規劃用地應選擇在地質條件適宜、交通便利的區域,新區公用服務與配套設施

能夠與保障性住房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并同期投入使用;

舊區可遵循規劃匹配、建設補缺、綜合達標、逐步完善的原則進行改造。

3.2.3居住用地與建筑控制指標應符合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且容積率不應大于5.0,

建筑密度不應大于30%o

3.2.4居住區配套規劃的公共綠地,綠地率應230%并應設置綠地面積10%?15%的

體育活動場地。

3.2.5舊區改建無法滿足時,可采取多點分布以及立體綠化等方式改善居住環境,綠

地率不應低于25%o

3.2.6居住區場地人行出入口500m內應設有公共交通站點或配備聯系公共交通站點的

專用接駁車;場地出入口到達幼兒園的步行距離不大于300m。

3.2.7建筑應包括住宅建筑和配建設施建筑兩部分;在規劃用地內的其它建筑的設置,

應符合無污染不擾民的要求。

3.3建筑布局與空間環境

3.3.1建筑規劃設計,應綜合考慮用地條件、選型、朝向、間距、綠地、層數與密度、

布置方式、空間環境等因素,應為老年人、兒童、殘疾人提供便利的生活條件和活動場

所。

3.3.2建筑布局,應結合周邊環境、路網結構、公建與住宅布置、綠地系統及空間環

境等,構成有機整體。

3.3.3建筑布局應使居住區內人車流合理分流,防止干擾,并有利于消防、停車和人

員集散。面街布置的住宅,其出入口應避免直接開向城市道路。

3.3.4建筑布局應根據地域氣候特征,減少寒冷、暑熱、疾風、暴雨和沙塵等侵襲的

影響,并應組織好自然通風,防止局部不良小氣候。在平原區域,主要應考慮住宅的夏

季防熱和組織自然通風、導風入室的要求;在丘陵和山區,除考慮住宅布置與主導風向

的關系外,尚應重視因地形變化而產生的地方風對住宅建筑防寒、保溫或自然通風的影

響。

3.3.5對保障性住房使用過程中產生的垃圾、廢氣、廢水等廢棄物應進行處理,避免

煙、氣(味)、塵、垃圾等對居民的污染和干擾。

3.3.6保障性住房,應結合功能分區、道路布置、建筑朝向、地形地貌、綠化隔聲帶

等手段,對噪聲、眩光等進行有效控制。

3.3.7空間環境設計,應遵循下列原則:

1建筑規劃、整體造型與色彩處理,應體現地方特色,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2公共活動空間應注重景觀和空間的完整性,處理好建筑、道路、廣場、院落、

綠地、建筑小品與人活動之間的相互關系,豐富與美化環境。

3各類市政配套設施和市政公用站點宜與住宅或公建結合建設;供電、電訊、路

燈等管線應地下埋設,有條件時,宜設置共用管廊。

3.3.8尊重場地的文化及自然條件,保護文化遺存、古樹名木及自然水體。

3.3.9小區出入口宜采用智能化門禁系統,做到無接觸出入,緊急情況下可內外手動

開啟。

3.3.10小區有中水使用場所時,應明確設置防止誤飲、誤用的警示標志。

3.4道路

3.4.1應根據用地環境條件、城市交通系統以及居民的出行方式,綜合配套道路設施,

符合有關消防、防災、救護、環境衛生等規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每個居住單元應有一個出入口可以通行機動車。

2應禁止過境車輛穿行,避免道路往返迂回。

3應采取措施避免交通噪聲對居民的干擾。

4有利于各類用地劃分和有機聯系,以及建筑物布局的多樣性。

3.4.2居住區內的附屬道路寬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1單車道路寬度不應小于4m,雙車道路寬度不應小于6m;彎道應考慮車道加寬的

要求。

2人行道路寬度不應小于1.5m;有條件時宜設非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寬度不應

小于Imo

3道路轉彎半徑應不小于3m;消防車道應滿足消防車最小轉彎半徑要求。

3.4.3居住區內的附屬道路縱橫坡應符合下列規定:

1機動車道的縱坡不應小于0.3%,亦不應大于8%,橫坡應為1%?2%,彎道處應

設置超高。

2非機動車道的縱坡不應小于0.2%,亦不應大于3%,橫坡應為1%?2%。

3人行道的縱坡不應小于0.2%,亦不應大于8%,橫坡應為1%?2%。

3.4.4居住區內的附屬道路與建筑物間距應符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道路邊緣至建

筑物、構筑物距離應符合表3.4.4。

表3.4.4附屬道路邊緣至建筑物、構筑物最小距離(m)

與建、構筑物關系附屬道路

無出入口2.0

建筑物面向道路

有出入口2.5

建筑物山墻面向道路1.5

圍墻面向道路1.5

注:附屬道路分兩種情況:道路斷面設有人行道時,指人行道的外邊線;道路斷面未設人行道時,指路面邊線。

3.4.5建設用地范圍內的道路無障礙設施應貫通,并應符合現行《無障礙設計規范》

GB50763的規定。

3.4.6地下車庫的出入口與連接的附屬道路間宜設置緩沖段,緩沖段應從車庫出入口

坡道起坡點算起,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地下車庫出入口緩沖段與基地內道路連接處的轉彎半徑不宜小于5.5m。

2地下車庫出入口與附屬道路垂直時,出入口與道路紅線應保持不小于5.5m安全

距離。

3地下車庫出入口與附屬道路平行時,應經不小于5.5m長的緩沖車道匯入基地道

路。

4地下車庫出入口直接連接基地外城市道路時,其緩沖段長度不宜小于7.5m0

3.4.7小區的道路設施的規劃設計,還應符合現行《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GB50180

規定的標準。

3.5綠地與活動場地

3.5.1應按照城市規劃的要求設置相應的綠地和室外活動場地,以及居民健身、休閑

和兒童游戲等設施。

3.5.2綠地應包括公共綠地、宅旁綠地、配套公建所屬綠地和道路綠地,其中包括了

滿足當地植樹綠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和半地下建筑的屋頂綠地。

3.5.3綠地規劃應根據居住區的規劃布局形式、環境特點及用地的具體條件,采用集

中與分散相結合,點、線、面相結合的綠地系統。并宜保留和利用規劃范圍內的已有樹

木和綠地。

3.5.4居住內集中綠地的規劃建設,寬度不應小于8m,在標準的建筑日照陰影線范圍

之外的綠地面積不應少于1/3,其中應設置老年人、兒童活動場地。

3.5.5綠地和活動場地的設置應滿足經濟、實用、安全的要求。綠化與建筑物、構筑

物、道路和管線之間的距離,應符合有關規范規定。

3.6配套設施

3.6.1配套設施主要包括層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設施、商業服務業設施、市政公用設

施、交通場站及社區服務設施、便民服務設施。

3.6.2配套公建的項目與規模,必須與居住人口規模相對應,并應與保障性住房同步

規劃、同步建設、同期交付使用。

3.6.3小區的配套公建項目和配建指標,應符合現行《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GB

50180的規定標準,同時應符合當地城市規劃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

3.6.4凡國家確定的一、二類人防重點城市其包含保障性住房建設的居住區的規劃建

設,均應按國家人防部門的有關規定配建防空地下室,并應遵循平戰結合的原則,與城

市地下空間規劃相結合,統籌安排。

3.6.5應配套設置的居民非機動車和機動車的停車場(庫),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機動車停車應根據當地機動化發展水平、居住區所處區位、用地及公共交通條

件綜合確定,并應符合所在地城市規劃的有關規定。

2地上停車位應優先考慮設置多層停車庫或機械式停車設施,地面停車位數量不

宜超過住宅總套數的10%。

3居民停車場、庫的布置便應方居民使用,服務半徑不宜大于150m。

4居民機動車停車率(居住區內居民汽車的停車位數量與居住戶數的比率)不應

低于20%o

5機動車停車場(庫)應按總停車位的0.5%設置無障礙機動車位,并應為老年人、

殘疾人專用車等新型交通工具和輔助工具留有必要的發展余地。

6非機動車停車場(庫)應設置在方便居民使用的位置。

7應配置臨時停車位。

8新建居住區配建機動車停車位應具備充電基礎設施安裝條件。

3.6.6大型公建配套設施應配建停車場(庫),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停車場(庫)的停車位控制指標,不宜低于表3.6.6的規定;

表3.6.6配建公共停車場(庫)的停車位控制指標

名稱單位自行車機動車

商場車位/100m2營業面積27.520.45

菜市場車位/100戶營業場地27.5力0.30

街道綜合服務中心車位/100m2營業面積27.520.45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社區

車位/100nf建筑面積2L5>0.45

醫院)

注:1本表機動車停車位以小型汽車為標準當量表示;

2其他各型車輛的換算辦法,應符合現行《車庫建筑設計規范》JGJ100的有關規定。

3.6.7居住區環境衛生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合理布局生活垃圾收集點、公共廁所等容易產生異味的設施。

2生活垃圾應分類收集,容器和收集點的設置應方便、明了并應與周圍景觀協調。

3服務半徑不宜超過70m;垃圾收集站服務半徑不應超過2km。

4應積極采用污水處理、中水回用、雨水收集等設備設施。

5居住區室外照明設施應節能、美觀、經濟,滿足夜間安全照明和障礙照明的基

本需要。

3.6.8居住區內的社康中心、公共商業等人員密集場所,其公共衛生間的洗手盆和便

器應采用感應式水嘴和感應式沖洗閥。

4建筑

4.1一般規定

4.1.1保障性住房應按套型設計,每套住宅應設臥室、起居室(廳)、廚房和衛生間等

基本功能空間。

4.1.2保障性住房套內面積可按各地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標準執行,廉租房套內使用

22

面積不宜超過40m;公共租賃住房套內使用面積不宜超過50mo

4.1.3采用裝配式結構時,建筑設計應按照通用化、模數化、標準化的要求,以少規

格、多組合的原則,實現建筑及部品部件的系列化和多樣化。

4.1.4裝配式住宅宜采用主體結構、裝修和設備管線的裝配化集成技術。

4.1.5裝配式住宅的圍護結構以及樓梯、陽臺、隔墻、空調板、管道井等配套構件、

室內裝修材料宜采用工業化、標準化產品。

4.1.6裝配式住宅外立面設計應以簡潔為原則,不宜有過多的外裝飾構件及線腳。

4.2套內部分

4.2.1每套住房應具有臥室、起居室(廳)、廚房和衛生間等功能,各類使用空間應方

正實用.

4.2.2廚房的使用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

1由臥室、起居室(廳)、廚房和衛生間等組成的住宅套型的廚房使用面積,不應

小于4.0m2;由兼起居的臥室、廚房和衛生間等組成的住宅最小套型的廚房使用面積,

不應小于3.5m2o

2單排布置設備的廚房凈寬不應小于1.50m;雙排布置設備的廚房其兩排設備之間

的凈距不應小于0.90m

4.2.3衛生間的使用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

1每套住宅應設衛生間,應至少配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三件衛生設備或為其

預留設置位置及條件。三件衛生設備集中配置的衛生間的使用面積不應小于2.50m2。

2衛生間可根據使用功能要求組合不同的設備。不同組合的空間使用面積應符合

下列規定:

1)設便器、洗面器時不應小于1.80m?;

2)設便器、洗浴器時不應小于2.00m2;

3)設洗面器、洗浴器時不應小于2.00m?;

4)設洗面器、洗衣機時不應小于1.80m2;

5)單設便器時不應小于1.10m?。

3布置便器的衛生間的門不應直接開在廚房內

4.2.4臥室、起居室(廳)的室內凈高不應低于2.4m,局部凈高不應低于2.1m,且局

部凈高的室內面積不應大于室內使用面積的1/3

4.2.5廚房應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風。應設置或預留洗滌池、案臺、爐臺、熱水器及

排油煙管道設施,以及廚房相應設施的配套電源。

4.2.6衛生間不應直接布置在下層住戶的臥室、起居室(廳)、餐廳和廚房的上層。

衛生間檢修設施應同層設置。

4.2.7每套宜設陽臺,并預留洗衣機位置和晾曬衣物空間。

4.2.8采用分體式空調機時,應考慮空調機組的安放位置及室外機擱板構造,預留有

組織排水設施。空調室外機擱板設置位置應考慮安裝的可操作性及便利性。室外機設置

在閉口天井內,應避免與對面住戶相對設置。

4.3公共部分及配套設施

4.3.1保障性住房共用部分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中建筑設計、安全疏散、抗震設防、

衛生防疫等方面的有關規定。

4.3.2大堂、電梯廳應有自然通風,確實不具備自然通風條件時應設機械送風系統。

4.3.3樓棟大堂入戶宜設人臉識別或磁卡系統,不宜設置觸摸式開門裝置,門內宜設

低位腳觸式開啟門裝置。

4.3.4電梯不宜緊鄰臥室布置。當受條件限制,電梯不得不緊鄰兼起居的臥室布置時,

應采取隔聲、減振的構造措施。

4.3.5保障性住房組團中宜根據當地規劃主管部門規定,配建相應規模的老年人活動

空間。當老年人活動空間設置在二層及以上樓層時應設電梯,電梯應為無障礙電梯,且

至少1臺擔架電梯。

4.3.6保障性住房組團中應設有適當比例專職管理人員用房,管理人員用房使用面積

應按當地規劃主管部門規定,并不宜小于10附設專用衛生間。

4.3.7配建的垃圾收集站,其建筑設計和外部裝修應與周邊環境相協調;建筑結構應

保證良好的整體密閉性,有利于污染控制;建筑物室外裝修宜采用美觀、耐用、易清潔

的材料;室內地面和墻面應便于保潔。地面宜采用防滲性好,易于清潔的材料;墻面宜

采用滿鋪瓷磚或防水涂料。頂棚表面應防水、平整、光滑。

4.3.8配建的公共廁所,應按不低于《城市公共廁所設計標準》CJJ14-2016規定的獨

立式公共廁所二類、附屬式公共廁所二類的標準設計及建設。

4.3.9其他配套設施

空調:保障性住房廳房均預留分體式空調機的安全、耐久的外墻安裝位或擱板、穿

墻孔洞及電源插座。

應根據地方熱源特點,預留廚房(或者陽臺、衛生間)熱水器安裝位置及管道。冷熱

水管采用符合環保衛生要求管材。

管道燃氣:若項目設管道燃氣,各戶設獨立燃氣表。

4.3.10住宅出入口附近,應設定時投放的垃圾分類設施;小區垃圾收集站應設集中的

可全天投放的垃圾分類投放點。

4.3.11小區人行出入口或住宅主入口宜設快遞物品暫存空間或智能自取設施。

4.4裝修標準

4.4.1裝修應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一次實施到位;保障性住房應設施設備

完整,所有功能空間的鋪裝粉刷應完成,達到入住條件。

4.4.2裝修標準

防水要求:屋面防水等級不低于《屋面工程技術規范》GB50345-2004中I級設防

要求;地下室防水等級不低于廣東省標準《建筑防水工程技術規程》DBJ15-19-2006

中H級;衛生間防水等級不低于I級;外墻防水等級不低于I級。

墻壁:根據經濟、適用、美觀的原則;衛生間宜選用不低于1.8m防水、防濺瓷質

墻石專O

地面:根據規范要求選用體現地方特色,滿足使用功能要求的經濟適用產品。

門:住宅套房門宜采用具有防火、防盜、隔聲功能的門扇,向外開啟的戶門不應妨

礙公共交通及相鄰戶門開啟。公共疏散通道的防火門扇和公共通道的分區門扇,距地

0.65口以上,應安裝透明的防火玻璃;防火門的閉門器應帶有阻尼緩沖裝置;

窗:采用符合國家標準的成品型材制做。根據安全、節能要求配用滿足相關規范要

求的玻璃;若采用落地形式門窗,則還應采用安全玻璃并帶有警示標志。

4.5無障礙要求

4.5.1無障礙設計應滿足《無障礙設計規范》GB50763-2012相關規定。

4.5.2保障性住房中應按實際需求,按每100套住房設置不少于2套的比例,建設符

合乘輪椅者居住的無障礙住房套型。

4.5.3保障性住房出入口、入口門廳、平臺、臺階、坡道等應符合下列規定:

1主要入口門廳處宜設休息座椅和無障礙休息區;

2出入口內外及平臺應設安全照明;

3臺階和坡道的設置應與人流方向一致,避免迂繞;

4主要出入口上部應設雨篷,其深度宜超過臺階外緣1.00m以上;雨篷應做有組

織排水;

5出入口處的平臺與建筑室外地坪高差不宜大于500mm,并應采用緩步臺階和坡道

過渡;緩步臺階踢面高度不宜大于120mm,踏面寬度不宜小于350mm;坡道坡度不宜大

于1/12,連續坡長不宜大于6.00m,平臺寬度不應小于2.00m;

6臺階的有效寬度不應小于1.50m;當臺階寬度大于3.00m時,中間宜加設安全扶

手;當坡道與臺階結合時,坡道有效寬度不應小于L20m,且坡道應作防滑處理。

4.5.4主要出入口附近和門廳內,應設置連續的建筑導向標識,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出入口標識應易于辨別。且當有多個出入口時,應設置明顯的號碼或標識圖案;

2)樓梯間附近的明顯位置處應布置樓層平面示意圖,樓梯間內應有樓層標識。

4.5.5大堂、電梯廳等不應設門檻.地面不宜有高差,如遇有難以避免的高差時,應采

用不大于1/12的坡面連接過渡,并應有安全提示。在起止處應設異色警示條,臨近處

墻面設置安全提示標志及燈光照明提示。

4.5.6保障性住房內普通電梯應符合國家相關規范要求,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電梯門洞的凈寬度不宜小于900mm,選層按鈕和呼叫按鈕高度宜為0.90m?L10m,

電梯入口處宜設提示盲道。

2電梯轎廂門開啟的凈寬度不應小于800mm,轎廂內壁周邊應設有安全扶手和監控

及對講系統。

3電梯門應采用緩慢關閉程序設定或加裝感應裝置。

4.6裝配式建筑

4.6.1裝配式住宅宜采用單元模塊化的廚房、衛生間和收納,并宜符合下列規定:

1廚房設計宜符合干式工法施工的要求,可選用標準化系列化的整體廚房;

2衛生間設計宜符合干式工法施工和同層排水的要求,可選用設計標準化系列化

的整體衛浴;

3衛生間設計宜采用干濕分離的布置方式;

4收納空間設計應遵循模數協調原則,可選用標準化系列化的整體收納。

4.6.2為提高室內空間利用率與適合不同住戶使用分割的靈活性,面積小跨度不大的

戶型可采用大板結構,取消臥室、起居室(廳)等隔墻,住戶可通過家具分割空間。

4.6.3裝配式住宅建筑的樓梯、電梯、公共管井、管理人員用房等模塊宜采用組合設

計。

4.6.4入戶門外宜設置供住戶換鞋、放置外套、雨傘及快遞物品等使用需求的單元模

塊化存儲空間。

4.6.5快遞物品臨時存取空間處宜配置洗手等潔凈設施,可采用單元模塊化設計。

4.6.6垃圾分類收集空間應遵循模數協調原則,可選用標準化系列化的整體收集裝置,

并應配置洗手等潔凈設施。

4.6.7裝配式建筑內裝部品應與室內管線進行集成設計,并宜滿足干式工法的要求。

4.6.8裝配式住宅隔墻部品應采用輕質內隔墻,并宜符合下列規定:

1隔墻空腔內可敷設管線;

2隔墻上固定或吊掛物件的部位應滿足結構承載力的要求;

3隔墻施工宜符合干式工法施工和裝配化安裝的要求。

4.6.9裝配式住宅外飾面可采用一次反打成型工藝。

4.6.10裝配式住宅所采用模塊化的廚房、衛生間等組件的電燈、插座及其管線宜采用

裝配式技術

5結構

5.1一般規定

5.1.1結構設計的使用年限不應少于50年,安全等級不應低于二級。

5.1.2保障性住房的抗震設防類別不應低于標準設防類(簡稱丙類)。保障性住房小

區中配套教育建筑中的教學用房以及學生宿舍和食堂、消防車庫及其值班用房,其抗震

設防類別不應低于重點設防類(簡稱乙類)。

5.1.3結構設計應依據合格的巖土工程勘察文件。對不利地段,應提出避讓要求或采

取有效措施,嚴禁在抗震危險地段建造保障性住房。

5.1.4結構應能承受在正常建造和正常使用過程中可能發生的各種作用和環境影響。

在結構設計使用年限內,結構和結構構件必須滿足安全性、適用性和耐久性要求,不應

產生影響結構安全的裂縫。

5.1.5在風荷載作用下,結構應滿足舒適度的要求。

5.1.6結構設計應明確建筑的使用要求;在設計使用年限內未經技術鑒定或設計許可,

不得改變結構的使用荷載和使用環境。

5.1.7鄰近保障性住房的永久性邊坡的設計使用年限,不應低于受其影響的保障性住

房的結構設計使用年限。

5.1.8結構設計除應滿足本規范要求外,尚應符合國家和廣東省現行的有關標準的規

定。需進行抗震加固的,尚應滿足相應的建筑抗震加固標準的規定。

5.1.9保障性住房及配套建筑宜根據建筑的特點采用裝配式建造方式,裝配式建筑結

構體系應因地制宜并確保結構安全。

5.2場地、地基和基礎

5.2.1選擇建筑場地時,應按表5.2.1的規定劃分對建筑抗震有利、一般、不利和危

險的地段。應優先選擇建造在結構安全有利的地段。對不利地段,應力求避開;當客觀

原因而無法避開時,應仔細分析,并采取保證結構安全的有效措施。

表5.2.1有利、一般、不利和危險地段的劃分

地段類型地質、地形、地貌

有利地段穩定基巖,堅硬土,開闊、平坦、密實、均勻的中硬土等

一般地段不屬于有利、不利和危險的地段

續表5.2.1

地段類型地質、地形、地貌

軟弱土,液化土,條狀突出的山嘴,高聳孤立的山丘,陡坡,陡坎,河岸和邊坡的邊緣,平面

不利地段分布上成因、巖性、狀態明顯不均勻的土層(含故河道、疏松的斷層破碎帶、暗埋的塘浜溝谷

和半填半挖地基),高含水量的可塑黃土,地表存在結構性裂縫等

危險地段地震時可能發生滑坡、崩塌、地陷、地裂、泥石流等及發震斷裂帶上可能發生地表錯位的部位

5.2.2建筑場地為I類時,應允許按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降低一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構

造措施,但抗震設防烈度為6度時仍按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構造措施。

5.2.3應根據巖土工程勘察文件,綜合考慮主體結構類型、材料情況、地域特點、抗

震設防烈度和施工條件等因素,進行地基基礎設計。

5.2.4地基和基礎設計應滿足承載力和穩定性要求,地基變形應保證結構安全和正常

使用。同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1同一結構單元的基礎不宜設置在性質截然不同的地基上。

2同一結構單元不宜部分采用天然地基部分采用樁基;當采用不同基礎類型或基

礎埋深顯著不同時,應根據地震時兩部分地基基礎的沉降差異,在基礎、上部結構的相

關部位采取相應措施。

3地基為軟弱粘性土、液化土、新近填土或嚴重不均勻土時,應根據地震時地基

不均勻沉降和其他不利影響,采取相應的措施。

5.2.5在特殊地質條件地基上建設保障性住房,應采用多種勘測手段和方法,對場區

做詳細的工程地質和水文地質勘察,查明對建筑物直接或間接危害的不良地質現象發育

程度,對建設場區的穩定性和對建設工程的適宜性作出評價。對建筑物有潛在威脅或直

接危害的滑坡、崩塌、地陷、地裂、泥石流等地段,不應選作保障性住房建設場地,嚴

禁選作教育、醫療建筑的建設場地。

5.2.6在特殊地質條件地基上建設保障性住房,其總體規劃應根據建筑功能結合場區

的地質條件合理布置,使地基條件與上部結構的要求相適應。

5.2.7在巖溶地區宜利用上部覆蓋層作為建筑地基,盡量避開巖溶。

5.2.8基坑開挖及其支護應保證巖土開挖、地下結構施工的安全,并使周邊環境不受

損害。基坑支護可通過結構支護、地下水控制等方面實施。除特殊要求外,基坑支護的

設計使用年限不應小于一年;對設計使用年限超過一年的基坑,應考慮影響基坑支護的

各種不利因素,采取相應的加強措施。

5.2.9地基基礎在施工過程或完成后,應按國家和廣東省現行相關標準要求進行質量

檢驗和變形、受力監測。

5.3結構體系

5.3.1結構體系應根據自然條件、使用要求、抗震設防類別、抗震設防烈度、建筑高

度、場地條件、地基、結構材料和施工等因素,經技術和使用條件綜合比較確定。上部

結構可采用鋼筋混凝土結構、砌體結構、鋼結構等結構型式,應優先采用裝配式建造方

式。

5.3.2結構設計應進行結構、結構構件的抗震驗算,并應根據結構材料、結構體系、

房屋高度、抗震設防烈度、場地類別等因素,采取可靠的抗震措施。

5.3.3結構體系應避免因部分結構或構件破壞而導致整個結構喪失承載能力和穩定性;

對可能出現的薄弱部位,應采取措施提高其抗震能力。不應采用嚴重不規則的設計方案。

5.3.4砌體結構應采取有效的措施保證其整體性并應滿足抗震性能要求。

5.3.5裝配式結構的平面形狀宜簡單、規則、對稱,質量、剛度分布宜均勻。避免采

用細腰平面,否則應采取更加嚴格的抗震措施,超過超限規則性要求時應進行超限審查。

5.3.6裝配式結構豎向布置應規則、連續、均勻,應避免抗側力結構的側向剛度和承

載力沿豎向突變。

5.3.7高層裝配整體式結構宜符合下列規定:

1宜設置地下室,地下室頂板應采用現澆混凝土。

2剪力墻結構和部分框支剪力墻結構底部加強部位宜采用現澆混凝土。

3框架結構首層柱宜采用現澆混凝土,頂層宜采用現澆樓蓋結構。

4當底部加強部位的剪力墻、框架結構的首層柱采用預制混凝土時,應進行專項

論證。

5.3.8結構構件應符合下列要求:

1砌體結構應按相關標準要求設置鋼筋混凝土圈梁和構造柱、芯柱,或采用約束

砌體、配筋砌體等。

2混凝土結構構件應控制截面尺寸和受力鋼筋、箍筋的設置,防止剪切破壞先于

彎曲破壞、混凝土的壓潰先于鋼筋的屈服、鋼筋的錨固粘結破壞先于構件破壞。

3預應力混凝土的構件,應配有足夠的非預應力鋼筋。

4鋼結構構件的尺寸應合理控制,避免局部失穩或整個構件失穩。

5當采用裝配整體式樓、屋蓋時,應從樓蓋體系和構造上采取措施確保各預制板

之間連接的整體性。

5.3.9結構各構件之間的連接,應符合下列要求:

1構件節點的破壞,不應先于其連接的構件。

2預埋件的錨固破壞,不應先于連接件。

3裝配式結構構件的連接,應能保證結構的整體性,節點和接縫應受力明確、構

造可靠,并應滿足承載力、延性和耐久性的要求。

4預應力混凝土構件的預應力鋼筋,宜在節點核心區以外錨固。

5.3.10結構構件還應符合下列要求:

1混凝土構件,其混凝土保護層厚度和配筋構造應滿足受力性能和耐久性要求。

2鋼結構、輕型鋼結構構件在必要時,應設置構造支撐,提高整體剛度和穩定性;

鋼構件及其連接應采取有效的防火、防腐蝕措施。

3預制構配件設計應結合工程技術經濟條件,合理地確定構件尺寸、類型及拼裝

方式。

5.4結構分析

5.4.1結構應進行多遇地震和風荷載等作用下的內力和變形分析。框架梁和連梁等構

件在多遇地震作用下可考慮內力重分布的影響。

5.4.2結構分析宜對結構進行力學上的簡化處理,使其既能反映結構的受力性能,又

適應于所選用的計算分析軟件的力學模型。

5.4.3裝配整體式結構應根據連接節點及接縫構造方式和性能,確定結構的整體計算

模型。相關參數取值應符合現行國家和廣東省相關標準的要求。

5.4.4當混凝土的收縮、徐變及溫度變化等間接作用在結構中產生的作用效應可能危

及結構的安全或正常使用時,宜進行間接作用效應的分析,并應采取相應的構造措施和

施工措施。

5.4.5所有結構分析軟件的計算結果,應經分析判斷,確認其合理、有效后方可用于

工程設計。

5.5結構材料和施工

5.5.1結構材料應具有規定的物理、力學性能和耐久性能,并應符合節約資源和保護

環境的原則。

5.5.2結構材料的強度標準值應具有不低于95%的保證率。

5.5.3結構用混凝土的強度等級,框支梁、框支柱及抗震等級為一級的框架梁、柱、

節點核心區,不應低于C30;構造柱、芯柱、圈梁及其他各類構件不應低于C20;預制

構件的混凝土強度等級不宜低于C30;預應力混凝土預制構件的混凝土強度等級不宜低

于C40,且不應低于C30。

5.5.4結構用混凝土的強度等級,抗震墻不宜超過C60;其他構件,8度時不宜超過C70o

5.5.5結構用鋼材應具有抗拉強度、屈服強度、伸長率和硫、磷含量的合格保證;對

焊接鋼結構用鋼材,尚應具有碳含量、冷彎試驗的合格保證。

5.5.6結構用的普通鋼筋宜優先采用延性、韌性和焊接性較好的鋼筋;普通鋼筋的強

度等級,縱向受力鋼筋宜選用符合抗震性能指標的不低于HRB400級熱軋鋼筋,也可采

用符合抗震性能指標的HRB335級熱軋鋼筋;箍筋宜選用符合抗震性能指標的不低于

HRB335級熱軋鋼筋,也可選用HPB300級熱軋鋼筋;預制構件吊環應采用未經冷加工的

HPB300級鋼筋制作。吊裝用內埋式螺母或吊桿的材料應符合現行國家和廣東省相關標準

的規定;鋼筋的檢驗方法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

50204的規定。

5.5.7鋼結構用的鋼材宜采用Q235等級B、C、D的碳素結構鋼及Q355等級B、C、D、

E的低合金高強度結構鋼。

5.5.8連接用焊接材.料,螺栓、錨栓和鉀釘等緊固件的材料應符合現行國家和廣東省

相關標準的規定。

5.5.9砌體結構中承重砌體材料的強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1普通磚和多孔磚的強度等級不應低于MU10,其砌筑砂漿強度等級不應低于M5;

2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塊的強度等級不應低于MU7.5,其砌筑砂漿強度等級不應低于

Mb7.5;

5.5.10夾心外墻板中內外葉墻體的拉結件應符合下列規定:

1金屬及非金屬材料拉結件均應具有規定的承載力、變形和耐久性,并應經過試

驗驗證。

2拉結件應滿足夾心墻板的節能設計要求。

5.5.11施工中,當需要以強度等級高的鋼筋代替原設計中的縱向受力鋼筋時,應按照

鋼筋承載力設計值相等的原則換算,并應滿足最小配筋率、抗裂驗算、間距等要求。

5.5.12砌體結構的鋼筋混凝土構造柱、芯柱和底部框架-抗震墻磚房中磚抗震墻的施

工,應先砌墻后澆構造柱、芯柱。

5.5.13對工程結構所采用的材料及施工、制作過程應進行質量控制,并按國家現行有

關標準的規定進行竣工驗收。

5.5.14裝配式建筑在施工圖設計基礎上應進行深化設計,其設計深度應滿足建筑、結

構、設備和裝修等各專業技術要求,同時應符合構件制作、運輸、施工等各環節的綜合

要求。

5.5.15裝配式結構施工前應制定裝配式結構施工專項施工方案。施工方案應結合結構

深化設計、構件制作、運輸和安裝全過程各工況的驗算,以及施工吊裝與支撐體系的驗

算等進行策劃與制定,充分反映裝配式結構施工的特點和工藝流程的特殊要求。驗算后

應形成相應的計算書,具體驗算應包含但不限于如下內容:

1預制墻、柱墊片下方混凝土的局部受壓承載力驗算及根據吊裝工況進行構件裂

縫及安全性驗算。

2預制構件支撐體系、預制構件安裝吊點、吊具的設計。

3危險性較大的裝配式工程,其專項施工方案應按規定要求組織專家論證。

5.5.16裝配式建筑施工前,宜選擇有代表性的單元進行預制構件試安裝,并應根據試

安裝結果及時調整施工工藝、完善施工方案。

5.5.17施工單位應根據裝配式建筑工程特點配置組織的機構和人員。施工作業人員應

具備崗位需要的基礎知識和技能,施工單位應對管理人員、施工作業人員進行質量安全

技術交底。

5.6非結構構件

5.6.1非結構構件包括建筑非結構構件和建筑附屬機電設備,自身及其與結構主體的

連接,應進行抗震設計。

5.6.2附著于樓、屋蓋結構上的非結構構件,以及樓梯間的非承重墻體,應與主體結

構有可靠的連接或錨固,避免地震時倒塌傷人或砸壞重要設備。

5.6.3框架結構的圍護墻和隔墻,應估計其設置對結構抗震的不利影響,避免不合理

設置而導致主體結構的破壞。

5.6.4幕墻、裝飾貼面與主體結構應有可靠連接,避免地震和風荷載等作用時脫落傷

人。

5.6.5安裝在建筑上的附屬機械、電氣設備系統的支座和連接,其抗震性能應與主體

結構的抗震性能匹配。

6建筑設備

6.1一般規定

6.1.1保障性住房應配套設置給水、排水、電力、通訊、網絡、有線電視、通風、燃

氣和消防等設施,其設置應符合國家、行業及地方有關標準和規范的規定。

6.1.2給水總立管、雨水立管、消防立管、采暖供回水總立管和配電、智能化干線(管)

等,不應布置在套內,設置在開敞式陽臺的雨水立管除外。公共功能的閥門、電氣設備

和用于總體調節和檢修的部件,應設在共用部位,戶內排水立管檢修口除外。

6.1.3應按一戶一表設置獨立設置水表、電能表、燃氣表,水表、電能表宜各自集中

設置在共用部位的管井或表間內。能耗計量宜設置遠程自動抄表系統,數據遠傳系統可

采用有線網絡或無線網絡傳輸。

6.1.4機電設備管線應相對集中、布置緊湊、合理使用空間。

6.1.5公共機電用房應采用低噪音設備。設備及管道均應采用有效的減振、隔振、消

聲措施。

6.1.6飲用水系統水質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雜用水

系統須滿足《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雜用水水質》

GB/T18920.《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觀環境用水水質》GB/T18921的有關規定。

6.2給水排水

6.2.1保障性住房小區應設供水總水表,不同使用性質或不同水費單價的用水系統,

應在引人管后分成各自獨立的給水管網,并分表計量,接入消防、綠化的給水管應設獨

立的計量水表。

水表的設置應符合當地供水企業的要求。

6.2.2應按現行的《建筑給排水設計標準》確定給水用水定額,當設有中水、雨水等

雜用水系統時,應相應減去此部分的用水定額。

6.2.3規劃用地面積2萬平方米以上或有景觀用水需求的小區,應當同步建設雨水收集

利用系統。雨水收集利用系統應與主體工程一體化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

6.2.4生活給水系統應充分利用城鎮給水管網的水壓直接供水;若供水壓力不足,應設

提升水壓的加壓設備和水池(箱);當采用由城鎮給水管網直接抽水的管網疊壓、無負壓

等給水加壓設備時,應征求當地城鎮供水企業的意見。

6.2.5生活飲用水不得因管道產生虹吸、背壓回流而受污染,防止回流污染可采取空

氣隔斷、管道倒流防止器、真空破壞器等措施和裝置。用水器具和設備的生活飲用水管

的配水件出水口應符合下列規定:

1出水口不得被任何液體或雜質所淹沒。

2出水口高出承接用水容器溢流邊緣的最小空氣間隙,不得小于出水口直徑的2.5

倍。

6.2.6從生活飲用水管網向下列水池(箱)補水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向消防等其他非供生活飲用的貯水池(箱)補水時,其進水管口最低點高出溢

流邊緣的空氣間隙不應小于150mm;

2向中水、雨水回用水等回用水系統的貯水池(箱)補水時,其進水管口最低點

高出溢流邊緣的空氣間隙不應小于進水管管徑的2.5倍,且不應小于150mm。

3嚴禁生活飲用水管道與大便器(槽)、小便斗(槽)采用非專用沖洗閥直接連

接。

6.2.7從城鎮給水管道上直接接出下列用水管道,應在這些用水管道的下列部位設置

管道倒流防止器:

1水泵吸水管的起端。

2鍋爐、熱水機組、水加熱器、氣壓水罐等有壓容器或密閉容器的進水管。

3從城鎮給水管網的不同管段直接接出兩路及兩路以上的引入管,且與城鎮給水

管形成環狀管網的居住小區或單體建筑,在其引入管上(一般在總水表后)。

6.2.8生活飲用水管道供水至含有對健康有危害物質等有害有毒場所或設備時,應設

置倒流防止設施:

1接貯存池(罐)、裝置、設備等設施的連接管上;

2化工劑罐區、化工車間、三級及三級以上的生物安全實驗室除按本條第1款設

置外,還應在其引入管上設置有空氣間隙的水箱,設置位置應在防護區外。

6.2.9從給水管道上直接接出下列用水管道,且無法設置空氣隔斷時,應在這些用水

管道上設置管道倒流防止器或真空破壞器等防止倒流污染的裝置:

1單獨接出消防用水管道時,在消防用水管道的起端。

注:不含室外給水管道上接出的室外消火栓。

2當游泳池、水上游樂池、按摩池、水景觀賞池、循環冷卻水集水池等的充水或

補水管道出口與溢流水位之間的空氣間隙小于出口管徑2.5倍時,在充(補)水管上。

3出口接軟管的沖洗水嘴(閥)、補水水嘴與給水管道連接處。

4地等自動噴灌系統,當噴頭為地下式或自動升降式時,其管道起端。

6.2.10管道倒流防止器設置位置應滿足以下要求:

1安裝在便于維護的地方,不得安裝在可能結凍或泄水閥排水口可能被水淹沒的

場所;

2不應裝在有腐蝕性和污染的環境;

3排水口不得直接接至排水管,應采用間接排水。

6.2.11真空破壞器設置位置應滿足以下要求:

1不應裝在有腐蝕性和污染的環境。

2應直接安裝于配水支管的最高點,其位置高出最高用水點或最高溢流水位的垂

直高度,壓力型不得小于300mm,大氣型不得小于150nlm。

3壓力型真空破壞器的排水口不得與排水系統直接連接;大氣型真空破壞器的進

氣口應向下。

6.2.12二次供水設施的生活水池(箱)應獨立設置,不得與消防用水或其他非生活用水

共貯;其貯水量不宜超過48h的生活用水量,超過50m-宜分成容積基本相等的兩格,生活

水池(箱)體型、進出管設置應避免產生“死水”區,并應設殺菌消毒處理,生活水池(箱)

應設置在專用房間內。

6.2.13水池(箱)進水應具備機械和電氣雙重控制功能。當達到溢流液位時,應自動

關閉進水閥門并報警;當達到超低液位時,應自動停泵并報警。

6.2.14生活水池(箱)宜采用不銹鋼板、搪瓷鋼板、碳鋼板內襯不銹鋼板等材質。當必

須以鋼筋混凝土結構做水池時,生活水池池體應采用獨立結構形式,并應在水池內壁襯

砌材料或涂料,襯砌材料、內壁涂料、防腐涂料均應采用不污染水質的材料,所有涉水

材料應符合國家標準《生活飲用水輸配水設備及防護材料的安全性評價標準》GB/T17219

的有關規定,并應有衛生部門的檢測報告及許可證。

6.2.15水池進人孔必須設有防蚊網和帶鎖的密封蓋。水池必須設置通氣管,通氣管采

用不銹鋼下彎式U形管,并在管口安裝兩層不銹鋼紗網,紗網規格為18目。水池必須設

置溢流管,并在管口安裝兩層銅或不銹鋼紗網,紗網規格為18目。水池泄水管必須設在

水池底部,直徑不小于50mm,水池底應有一定的坡度坡向泄水管。水池溢流管、泄水

管嚴禁與排水系統直接相連,與集水井最高水位應有不小于0.15m的空氣隔斷。

6.2.16套內分戶用水點的給水壓力不應小于0.05MPa,入戶管的給水壓力不應大于

0.30MPao

6.2.17給水管網最低點應設泄水閥,最高點應設自動排氣閥。

6.2.18供水系統的設計要求:

1各給水系統(生活給水、直飲水、生活雜用水等)應各自獨立、自成系統,不得

串接,而且設備、管道應用不同的顏色或管材加以區別并做清晰的永久標識,避免施工

時接錯管道。

2設有中水、雜用水等供水系統的非飲用水管道上不應裝設取水龍頭,當裝有取

水接口時,應在取水接口處加鎖或采取其他防止非相關人員開啟的措施,并設非飲用水

的警示標志,以防誤飲、誤用。

3生活飲用水管道上的軟接頭應采用無污染、對人體無害的金屬軟接頭。

4給水系統供水主干管應布置成環狀,與二次供水管網連接的加壓泵出水管不應

少于兩條,環狀管網應分段。

5供水系統一個供水單元不宜超過500戶(超高層建筑除外),每單元獨立安裝

市政給水總表計量。

6.2.19套內應預留熱水器接口及敷設熱水管至淋浴器、洗臉盆、廚房。有條件的地區

應采用太陽能熱水系統,并宜與建筑一體化設計。

6.2.20各種共用給水排水管宜集中設置;套內給水管不宜明露敷設,不得敷設在結構

層內;衛生間排水立管宜集中于次要立面的凹口部位的外墻安置。

6.2.21室內外排水應按雨水、污水、廢水分流排放。

6.2.22衛生間排水支管應在本層樓板面敷設,管道敷設部位可采用局部降板處理,且

應設二次排水措施,排水支管不應進入下一層套內。衛生間廢水排水橫管宜設P型存水

彎或集成水封。

6.2.23廚房廢水和衛生間的污水排水立管應分別設置,單立管排水系統宜采用排水量

大的特殊單立管管材及管件。排水管不得穿越臥室、生活飲用水池(箱)上方,并不宜

靠近與臥室相鄰的內墻。

6.2.24轉換層和底層衛生間排水宜單獨設排出橫管,不宜接入立管的轉換橫管。

6.2.25化糞池、隔油池、排水井應采用防滲漏鋼筋混凝土建造或玻璃鋼等不易滲漏的

成品,不宜采用磚砌化糞池、隔油池和排水井。排水管、化糞池、隔油池的通氣管應高

空透氣,應高出行人道2.5米以上。

6.2.26淋浴器和洗衣機的部位應設地漏,且有水封裝置;洗衣機地漏應采用專用地漏。

廚房不宜設地漏,廚房洗滌水不應通過地漏轉換排放,應通過帶清掃口的存水彎接頭接

入排水管。水封裝置的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嚴禁采用活動機械活瓣替代水封,嚴

禁采用鐘式結構地漏。

6.2.27室內無存水彎的設備排水口、室內生活廢水排水溝與室內外生活排水管道連接

處,應設水封裝置。水封裝置宜設補水防干涸措施。

6.2.28屋面雨水重現期應符合下列規定:

1一般建筑的總排水能力不應小于10a重現期的雨水量;

2重要公共建筑、高層建筑的總排水能力不應小于50a重現期的雨水量;

3當屋面無外檐天溝或無直接散水條件且采用溢流管道系統時,總排水能力不應

小于100a重現期的雨水量;

4滿管壓力流排水系統雨水排水管道工程的設計重現期宜采用10a。

6.2.29供水設備的選擇(包括氣壓給水、變頻調速給水、管網疊壓供水設備):

1應選用高效、節能型、低噪音水泵,且水泵應在其高效區內運行。

2二次加壓供水系統如采用疊壓供水設備,應在設計前征得城市供水企業的同意。

3生活飲用水供水設備的內涂層、材質不應污染水質,應符合國家標準《生活飲

用水輸配水設備及防護材料的安全性評價標準》GB/T17219的有關規定,并應有衛生部

門的檢測報告及許可證。

4供水設備應節能,停電后恢復供電時設備能自動啟動,并有過載、短路、過熱

以及無水停機的保護功能。

5氣壓給水設備按設計最大時用水量的1.2倍選泵,變頻調速給水、管網疊壓供

水設備應按設計秒流量選泵,并按其中最大一臺水泵設置備用泵。

6泵房內電控設備應與水泵機組、水箱、管道等輸配水系統隔離設置,并應采取

防水、防潮措施,其他泵房內電控設備宜與輸配水系統隔離設置。

6.2.30二次供水設施應具備下列安全防范措施,應提供標準的通訊協議和接口:

1應獨立設置,并應有建筑圍護結構。

2應設置入侵報警系統等技防、物防安全防范措施。

3應設余氯(總氯)、濁度、PH值等水質在線監測措施。

4宜設置遠程監控系統,宜與城市智慧水務監控平臺相連接。

6.2.31當建筑物設有垃圾站時,其垃圾站內宜設給水龍頭及網框式地漏,其給水管道

應單獨設置水表及真空破壞器。

6.2.32衛生潔具、閥門、儀表、設備:

1應采用節水器材、器具,須滿足《水嘴用水效率限定值及用水效率等級》GB25501、

《坐便器用水效率限定值及用水效率等級》GB25502.《小便器用水效率限定值及用水

效率等級》GB28377.《淋浴器用水效率限定值及用水效率等級》GB28378.《便器沖洗

閥用水效率限定值及用水效率等級》GB28379.《蹲便器用水效率限定值及用水效率等

級》GB30717的要求。

2給水水嘴應采用陶瓷芯等密封性能好的、能限制出流的節水水嘴。老年人照料

設施、安定醫院、幼兒國、監獄等建筑中為特殊人群提供沐浴熱水的設施,應有防燙傷

措施。

3給水系統水量的計量宜采用指針式、數字式、IC卡式、電子遠傳、超聲波、無

線遠傳等各類型水表。水表的計量性能和技術要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飲用冷水水表

和熱水水表》GB/T778,《超聲波水表》CJ/T434、《IC卡冷水水表》CJ/T133,《電子

遠傳水表》CJ/T224、《電子直讀式水表》CJ/T383的規定。

4閥門及附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通用閥門銅合金鑄件技術條件》GB/T12225,

《通用閥門球墨鑄鐵件技術條件》GB/T12227.《生活飲用水管道系統用橡膠密封件》

GB/T28604的相關規定。

5水泵應符合《清水離心泵能效限定值及節能評價值》GB19762、《泵的噪聲測量

與評價方法》GB/T29529的規定。

6宜采用罐式/箱式疊壓給水設備、微機控制變頻調速給水設備、箱式泵站、成品

污水提升裝置等成套設備。

7消毒設備宜采用紫外線消毒器、紫外光催化氧化設備等。

8燃氣熱水器、電熱水器必須帶有保證使用安全的裝置。嚴禁在浴室內安裝直接

排氣式燃氣熱水器等在使用空間內積聚有害氣體的加熱設備。

6.2.33管材:

1室外給水管材:埋地給水管采用鋼絲網骨架塑料(聚乙烯)復合管或球墨鑄鐵給

水管。

2室內給水管材:住戶水表前采用襯塑鋼管或PSP鋼塑復合管,表后采用冷水PPR

管或鋁塑復合管。鋁塑復合管宜采用配分水器連接。

3室內熱水管材:室內熱水管采用PVC-C塑料管、PPR熱水管或鋁塑復合熱水管。

4水泵房內水泵吸水管伸入水池部分采用不銹鋼管,其他采用襯塑鋼管。

5綠化用水管材:均采用PVC-U給水塑料管或PE給水塑料管。

6室外埋地排水管道采用HDPE中空壁纏繞排水管或鋼筋混凝土管。

7埋地排出管及裙樓轉換層采用PVC-U柔性擴口排水管。

8室內100m以下建筑生活排水系統(包括陽臺雨水)采用PVC-U排水塑料管;100m

以上高層建筑采用抗震柔性接口機制排水鑄鐵管。當采用無降板同層排水時,宜采用

HDPE排水塑料管。

9天面雨水管:多層建筑采用S11.2系列PVC-U塑料管;高層建筑當立管設于室內時

采用涂塑鋼管,設于室外時可采用S11.2系列PVC-U塑料管。

10壓力排水管采用PVC-U給水管或涂塑鋼管、HDPE排水塑料管。

11室外檢查井宜采用預制裝配式鋼筋混凝土檢查井、塑料污水排水檢查井,檢查

井應設防墜落裝置。化糞池、隔油池的檢查井蓋、污水井蓋宜設密閉井蓋。

12消防給水系統室外埋地管道宜采用球墨鑄鐵管、鋼絲網骨架塑料復合管和加強

防腐的鋼管等管材;室內架空管宜采用熱鍍鋅鋼管、涂塑鋼管等管材。

6.3電氣

6.3.1供配電系統設計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20kV及以下變電所設計規范》GB50053.

《供配電系統設計規范》GB50052、《民用建筑電氣設計規范》GB51348及當地供電部

門的有關規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高壓供電系統宜采用環網方式;

2每套住宅的用電負荷不宜低于4kW;

3住宅用電容量在250kW及以上或變壓器安裝容量160kVA及以上時,宜設置變

電所;當變電所設置在建筑物內時,宜設置在建筑物首層及以上,且不應設在住戶的正

上方、正下方、貼鄰和住宅建筑疏散出口的兩側;

4住宅建筑應選用節能型變壓器;變壓器的結線宜采用D,ynll,變壓器的長期工

作負載率不宜大于85%單臺干式變壓器的容量不宜大于lOOOkVA;

5多層住戶的電能表宜按住宅單元集中設置在首層或地下室專用電表間,高層住

戶的電能表宜按樓層集中設置在樓層配電間;

6新建住宅變電所,應按廣東省標準《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技術規程》

DBJ/T15-150設置或預留配建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的變壓器及容量;預留的建設條件

應包括變電所預留變壓器安裝位置、預埋電力管線等。

6.3.2每幢住宅的總電源進線應設剩余電流動作保護或剩余電流動作報警。

6.3.3住宅建筑套內的電源線應選用銅材質導體;高層住宅建筑中明敷的線纜應選用

低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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