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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納稅申報輔導手冊
目錄
第一章納稅申報的法律依據及專有名詞釋義
第一節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中有關納稅申報的具體規定
第二節有關納稅申報的各類專有名詞釋義
第二章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負責征收的各種稅(費)關于納稅申報的
具體規定
第一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負責征收的流轉稅和資源稅
一、營業稅
二、城市維護建設稅
三、資源稅
四、營業稅明細申報
第二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負責征收的各類地方稅
一、房產稅
二、城市房地產稅
三、城鎮土地使用稅
四、印花稅
五、土地增值稅
六、契稅
七、耕地占用稅
八、車船稅
第三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負責征收的企業所得稅
第四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負責征收的個人所得稅
第五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負責征收的各項“費”
一、教育費附加
二、文化事業建設費
三、外商投資企業土地使用費
第六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目前代征“殘疾人保障金”
第三章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納稅申報的其他規定
第一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無應納稅(費)款申報的規定
第二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減免稅申報的規定
第三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個人出租房屋納稅申報的規定
第四章納稅申報的方式
第五章納稅申報的相關法律責任的規定
第六章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向公眾提供的咨詢渠道
第一章納稅申報的法律依據及專有名詞釋義
第一節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中有關納稅申報的具體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中有
專門的一個章節規范納稅申報,即“第二章稅務管理”中的“第三
節納稅申報",這一節共三條:
第二十五條納稅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
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辦理納稅申報、
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納稅
人報送的其他納稅資料。
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
律、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報送代扣代繳、代收
代繳稅款報告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扣繳義務人報送的
其他有關資料。
第二十六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直接到稅務機關辦理納
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也可以按照規定采
取郵寄、數據電文或者其他方式辦理上述申報、報送事項。
第二十七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
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經稅務機關核準,可以延期申
報。
經核準延期辦理前款規定的申報、報送事項的,應當在納稅期內
按照上期實際繳納的稅額或者稅務機關核定的稅額預繳稅款,并在核
準的延期內辦理稅款結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中第
三章有關稅款征收的條款。
第三十五條第五項、第六項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
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五)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
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六)納
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
細則》)第二章納稅申報中有八條:
第三十條稅務機關應當建立、健全納稅人自行申報納稅制度。
經稅務機關批準,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采取郵寄、數據電文方式
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
數據電文方式,是指稅務機關確定的電話語音、電子數據交換和
網絡傳輸等電子方式。
第三十一條納稅人采取郵寄方式辦理納稅申報的,應當使用
統一的納稅申報專用信封,并以郵政部門收據作為申報憑據。郵寄申
報以寄出的郵戳日期為實際申報日期。
納稅人采取電子方式辦理納稅申報的,應當按照稅務機關規定的
期限和要求保存有關資料,并定期書面報送主管稅務機關。
第三十二條納稅人在納稅期內沒有應納稅款的,也應當按照
規定辦理納稅申報。
納稅人享受減稅、免稅待遇的,在減稅、免稅期間應當按照規定
辦理納稅申報。
第三十三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納稅申報或者代扣代繳、
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主要內容包括:稅種、稅目,應納稅項目或者
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項目,計稅依據,扣除項目及標準,適用
稅率或者單位稅額,應退稅項目及稅額、應減免稅項目及稅額,應納
稅額或者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額,稅款所屬期限、延期繳納稅款、
欠稅、滯納金等。
第三十四條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時,應當如實填寫納稅申報
表,并根據不同的情況相應報送下列有關證件、資料:
(一)財務會計報表及其說明材料;
(-)與納稅有關的合同、協議書及憑證;
(三)稅控裝置的電子報稅資料;
(四)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和異地完稅憑證;
(五)境內或者境外公證機構出具的有關證明文件;
(六)稅務機關規定應當報送的其他有關證件、資料。
第三十五條扣繳義務人辦理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時,
應當如實填寫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并報送代扣代繳、代
收代繳稅款的合法憑證以及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有關證件、資料。
第三十六條實行定期定額繳納稅款的納稅人,可以實行簡易申
報、簡并征期等申報納稅方式。
第三十七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
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確有困難,需要延期的,應
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稅務機關提出書面延期申請,經稅務機關核準,
在核準的期限內辦理。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
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可以延期辦理;但是,應當在
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稅務機關報告。稅務機關應當查明事實,
予以核準。
第一百零九條稅收征管法及本細則所規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
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滿的次日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內有
連續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數順延。
第二節有關納稅申報的各類專有名詞釋義
征管法中的“納稅申報”是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按照稅法規定的
期限和內容向稅務機關提交有關納稅事項書面報告的法律行為,是納
稅人履行納稅義務或扣繳義務人履行扣繳義務、界定納稅人或扣繳義
務人的法律責任的主要依據,是稅務機關稅收管理信息的主要來源和
稅務管理重要制度。
納稅申報所涉及的基本概念:
一、納稅人:是指繳納稅款且承擔納稅義務的法人或自然人。
二、扣繳義務人:包括代扣代繳義務人和代收代繳義務人。代
扣代繳義務人是指在支付款項時有義務依法代扣代繳稅款的法人或
非法人,即:款項的支付人在支付款項時,有義務依法將相關稅費從
款項中扣除并代納稅人繳納入庫。代收代繳義務人是指有義務人借助
經濟往來關系向納稅人收取應納稅款代為繳納入庫的企業或單位。
三、申報期限:是指稅收法律、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稅
收法律、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
申報的期限。
四、納稅期限:是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或者稅務機關依照
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納稅人據以計算應納稅額的期限。
扣繳稅款期限:是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或者稅務機關依
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扣繳義務人據以計算納稅人應納稅額
的期限。
以上兩者也可統稱為稅款所屬期。
五、納稅申報表或納稅申報書:是指由稅務機關統一制定的,
納稅人進行納稅申報的書面報告。
稅款扣繳報告表或稅款扣繳報告書:是指由稅務機關統一
制定的,扣繳義務人依法代扣代繳或代收代繳稅款時填寫的書面報
告。
第二章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負責征收的各種稅(費)
關于納稅申報的具體規定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負責征收以下16種稅(費):
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
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土地增值稅、車
船稅、耕地占用稅、契稅、教育費附加、文化事業建設費、外商投資
企業土地使用費
按照市政府文件(京政發[2006]18號)要求,從2006年7月1
日起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為北京市各級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代征全市
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第一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負責征收的流轉稅
一、營業稅
(—)交通運輸業
1、納稅義務人
⑴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
例》(以下簡稱本條例)規定屬于交通運輸業稅目征收范圍的勞務的
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義務人。
⑵鐵路運輸業務的納稅義務人
中央鐵路運營業務的納稅人為鐵道部,合資鐵路運營業務的納
稅人為合資鐵路公司,地方鐵路運營業務的納稅人為地方鐵路管理機
構,基建臨管線運營業務的納稅人為基建臨管線管理機構。
⑶非鐵路運輸的納稅義務人
①從事水路運輸、航空運輸、管道運輸或其他陸路運輸業務并
負有營業稅納稅義務的單位,為從事運輸業務并計算盈虧的單位。
②《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
則)第十二條第二款“從事運輸業務并計算盈虧的單位”,是指同時
具備以下條件的單位:
A、利用運輸工具、從事運輸業務、取得運輸收入;
B、在銀行開設有結算帳戶;
C、在財務上計算營業收入、營業支出、經營利潤。
2、扣繳義務人
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發生應稅行為而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
構的,其應納稅款以代理者為扣繳義務人;沒有代理者的,以受讓者
或者購買者為扣繳義務人。
3、計稅依據
(D營業額
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交通運輸業稅目應稅勞務向對方
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⑵運輸企業從事聯運業務的營業額為其實際取得的營業額。
聯運業務,是指兩個以上運輸企業完成旅客或貨物從發送地點
至到達地點所進行的運輸業務。聯運的特點是一次購買、一次收費、
一票到底。
聯運業務以其實際取得的收入為營業額,即指運輸企業開展聯
運業務時,以收到的收入扣除支付給以后的承運者的運費、裝卸費、
換裝費等費用后的余額。
⑶運輸企業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運輸旅客或者貨物出境,在
境外改由其他運輸企業承運乘客或者貨物的,以全程運費減去付給該
承運企業的運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4、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為納稅人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
當天。
5、納稅地點
納稅人從事運輸業務,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納稅。
6、納稅申報期限
營業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個月。
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
分別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可以按次納稅。
納稅人以一個月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十日內申報納稅;
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五日內預繳稅
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內申報納稅并結清上月應納稅款。
扣繳義務人的解繳稅款期限,比照前兩款的規定執行。
7、繳稅時間
納稅人取得的當月應稅收入在次月1日-10日繳納稅款。
8、納稅申報表:《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綜合申報表》(附表樣)
表號:SBOOO1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綜合申報表
申報日期:年月日
稅款類型:口正常稅款口四代解繳口補繳欠稅口自查補稅金額單位:元(列至角
分)
稅務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
計算機代碼名稱和公章
繳款銀行帳號繳款銀行名稱
納稅項目稅款所屬時期課稅數量計稅金額實繳稅額
合計人民幣大寫:
備注
(二)建筑業
1、納稅義務人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本條例規定屬于建筑業稅目征收范
圍的勞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義務人。
2、扣繳義務人
①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發生應稅行為而在境內未設有經營
機構的,其應納稅款以代理者為扣繳義務人;沒有代理者的,以受讓
者或者購買者為扣繳義務人。
②建筑安裝業務實行分包或者轉包的,以總承包人為扣繳義務
人。
3、計稅依據
⑴納稅人從事建筑、修繕、裝飾工程作業,無論與對方如何結
算,其營業額均應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的價款在
內。
⑵納稅人從事安裝工程作業,凡所安裝的設備的價值作為安裝
工程產值的,其營業額應包括設備的價款在內。
⑶建筑業的總承包人將工程分包或者轉包給他人的,以工程的
全部承包額減去付給分包人或者轉包人的價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4、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⑴為納稅人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
的當天。
⑵實行合同完成后一次性結算價款力法的工程項目,其營業稅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施工單位與發包單位進行工程合同價款結算的
當天;
⑶實行旬末或月中預支、月終結算、竣工后清算辦法的工程項
目,其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月份終了與發包單位進行已完工程
價款結算的當天;
⑷實行按工程形象進度劃分不同階段結算價款辦法的工程項
目,其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各月份終了與發包單位進行已完
工程價款結算的當天;
⑸實行其他結算方式的工程項目,其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為與發包單位結算工程價款的當天。
⑹自建行為的,其自建行為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其銷售自
建建筑物并收訖營業額或者取得索取營業額的憑據的當天。
5、納稅地點
⑴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應當向應稅勞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
申報納稅。
⑵納稅人提供的應稅勞務發生在外縣(市),應向勞務發生地主
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而未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
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⑶納稅人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向其機構所在
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⑷外地進京施工企業應繳納的營業稅統一由北京市建設工程專
業發包承包中心代征代繳。
6、納稅申報期限
營業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個月。
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
分別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可以按次納稅。
納稅人以一個月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十日內申報納稅;
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五日內預繳稅
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內申報納稅并結清上月應納稅款。
扣繳義務人的解繳稅款期限,比照前兩款的規定執行。
7、繳稅時間
納稅人取得的當月應稅收入在次月1日-10日繳納稅款。
8、納稅申報表:《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綜合申報表》(表樣同上)
(三)金融保險業
1、納稅義務人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本暫行條例規定屬于金融保險業稅
目征收范圍的勞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義務人。
2、扣繳義務人
①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發生應稅行為而在境內未設有經營
機構的,其應納稅款以代理者為扣繳義務人;沒有代理者的,以受讓
者或者購買者為扣繳義務人。
②委托金融機構發放貸款,以受托發放貸款的金融機構為扣繳義
務人。
③金融機構接受其他單位或個人的委托,為其辦理委托貸款業務
時,如果將委托方的資金轉給經辦機構,由經辦機構將資金貸給使用
單位或個人,在征收營業稅時,由最終將貸款發放給使用單位或個人
并取得貸款利息的經辦機構代扣委托方應納的營業稅,并向經辦機構
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解繳。
④分保險業務,以初保人為扣繳義務人。
3、計稅依據
①轉貸業務,以貸款利息減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②外匯、有價證券、期貨買賣業務,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后的余
額為營業額。
③保險業以保費收入為營業額,實行分保險的,初保業務以全部
保費收入減去付給分保人的保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4、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為納稅人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
當天。
5、納稅申報期限
①金融業的納稅申報期限為一個季度。
②保險業的納稅申報期限為一個月。
6、納稅地點
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應當向應稅勞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納稅。
7、繳稅時間
①金融業在每季度終了的次月1日-10日繳納稅款。
②保險業在每月終了的次月1日T0日繳納稅款。
8、納稅申報表:《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綜合申報表》(表樣同上)
(四)郵電通信業
1、納稅義務人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本條例規定屬于郵電通信稅目征收
范圍的勞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義務人。
2、扣繳義務人
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發生應稅行為而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
構的,其應納稅款以代理者為扣繳義務人;沒有代理者的,以受讓者
或者購買者為扣繳義務人。
3、計稅依據
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營業
額。
4、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為納稅人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
當天。
5、納稅申報期限
營業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個月。
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
分別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可以按次納稅。
納稅人以一個月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十日內申報納稅;
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五日內預繳稅
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內申報納稅并結清上月應納稅款。
扣繳義務人的解繳稅款期限,比照前兩款的規定執行。
6、納稅地點
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應當向應稅勞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納稅。
7、繳稅時間
納稅人取得的當月應稅收入在次月1日TO日繳納稅款。
8、納稅申報表:《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綜合申報表》(表樣同上)
(五)文化體育業
1、納稅義務人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本條例規定屬于文化體育業稅目征
收范圍的勞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義務人。
2、扣繳義務人
①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發生應稅行為而在境內未設有經營
機構的,其應納稅款以代理者為扣繳義務人;沒有代理者的,以受讓
者或者購買者為扣繳義務人。
②單位或個人進行演出由他人售票的,其應納稅款以售票者為扣
繳義務人。
③演出經紀人為個人的,其辦理演出業務的應納稅款以售票者為
扣繳義務人。
3、計稅依據
①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營
業額。
②單位或個人進行演出,以全部票價收入或包場收入減去付給提
供演出場所的單位、演出公司或經紀人的費用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4、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為納稅人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
當天。
5、納稅申報期限
營業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個月。
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
分別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可以按次納稅。
納稅人以一個月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十日內申報納稅;
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五日內預繳稅
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內申報納稅并結清上月應納稅款。
扣繳義務人的解繳稅款期限,比照前兩款的規定執行。
6、納稅地點
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應當向應稅勞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納稅。
7、繳稅時間
納稅人取得的當月應稅收入在次月1日-10日繳納稅款。
8、納稅申報表:《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綜合申報表》(表樣同上)
(六)娛樂業
1、納稅義務人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本條例規定屬于娛樂業稅目征收范
圍的勞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義務人。
2、扣繳義務人
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發生應稅行為而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
構的,其應納稅款以代理者為扣繳義務人;沒有代理者的,以受讓者
或者購買者為扣繳義務人。
3、計稅依據
娛樂業的計稅依據為經營娛樂業向顧客收取的各項費用,包括門
票收費、臺位費、點歌費、煙酒和飲料收費及經營娛樂業的其他各項
收費。
4、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為納稅人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
當天。
5、納稅申報期限
營業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個月。
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
分別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可以按次納稅。
納稅人以一個月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十日內申報納稅;
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五日內預繳稅
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內申報納稅并結清上月應納稅款。
扣繳義務人的解繳稅款期限,比照前兩款的規定執行。
6、納稅地點
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應當向應稅勞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納稅。
7、繳稅時間
納稅人取得的當月應稅收入在次月1日TO日繳納稅款。
8、納稅申報表:《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綜合申報表》(表樣同上)
(七)服務業
1、納稅義務人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本條例規定屬于服務業稅目征收范
圍的勞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義務人。
2、扣繳義務人
①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發生應稅行為而在境內未設有經營
機構的,其應納稅款以代理者為扣繳義務人;沒有代理者的,以受讓
者或者購買者為扣繳義務人。
②單位通過非雇員個人的推銷、代理等服務活動開展業務,非雇
員從聘用的企業取得收入的,該企業即為非雇員應納稅款的扣繳義務
人,應按照有關規定按期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并代扣代繳營業稅。
3、計稅依據
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營業
額。
4、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為納稅人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
當天。
5、納稅申報期限
營業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個月。
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
分別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可以按次納稅。
納稅人以一個月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十日內申報納稅;
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五日內預繳稅
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內申報納稅并結清上月應納稅款。
扣繳義務人的解繳稅款期限,比照前兩款的規定執行。
6、納稅地點
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應當向應稅勞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納稅。
7、繳稅時間
納稅人取得的當月應稅收入在次月1日-10日繳納稅款。
8、納稅申報表:《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綜合申報表》(表樣同上)
(A)轉讓無形資產
1、納稅義務人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本條例規定的轉讓無形資產的單位
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義務人。
2、扣繳義務人
①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發生應稅行為而在境內未設有經營
機構的,其應納稅款以代理者為扣繳義務人;沒有代理者的,以受讓
者或者購買者為扣繳義務人。
②個人轉讓其他無形資產的,其應納稅款以受讓者為扣繳義務
人。
3、計稅依據
納稅人轉讓無形資產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營業
額。
4、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①為納稅人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
的當天。
②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采用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
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5、納稅申報期限
營業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個月。
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
分別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可以按次納稅。
納稅人以一個月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十日內申報納稅;
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五日內預繳稅
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內申報納稅并結清上月應納稅款。
扣繳義務人的解繳稅款期限,比照前兩款的規定執行。
6、納稅地點
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應當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
稅。納稅人轉讓其他無形資產,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
報納稅。
7、繳稅時間
納稅人取得的當月應稅收入在次月1日TO日繳納稅款。
8、納稅申報表:《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綜合申報表》(表樣同上)
(九)銷售不動產
1、納稅義務人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的銷售不動產
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義務人。
2、扣繳義務人
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發生應稅行為而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
構的,其應納稅款以代理者為扣繳義務人;沒有代理者的,以受讓者
或者購買者為扣繳義務人。
3、計稅依據
納稅人銷售不動產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營業額。
4、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①為納稅人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
的當天。
②納稅人銷售不動產,采用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③納稅人將不動產無償贈與他人,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不動產
所有權轉移的當天。
5、納稅申報期限
營業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個月。
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
分別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可以按次納稅。
納稅人以一個月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十日內申報納稅;
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五日內預繳稅
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內申報納稅并結清上月應納稅款。
扣繳義務人的解繳稅款期限,比照前兩款的規定執行。
6、納稅地點
納稅人銷售不動產,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
稅。
7、繳稅時間
納稅人取得的當月應稅收入在次月1日-10日繳納稅款。
8、納稅申報表:《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綜合申報表》(表樣同上)
二、城市維護建設稅
1、納稅義務人
凡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城市維護建
設稅的納稅義務人,都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
行條例》的規定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
2、扣繳義務人
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代扣代繳義務人同時也是城市維護建
設稅的代扣代繳義務人。
3、計稅依據
城市維護建設稅,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
稅額為計稅依據。
4、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城市維護建設稅分別與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同時繳納。
5、納稅申報期限
與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同時進行納稅申報。
6、納稅地點
與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地點相同。
7、繳稅時間
城市維護建設稅分別與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同時繳納。
8、納稅申報表:《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綜合申報表》(表樣同上)
9、外商投資企業暫不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
三、資源稅
1、納稅義務人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采《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
規定的礦產品或者生產鹽的單位和個人,為資源稅的納稅義務人,應
當繳納資源稅。
2、扣繳義務人
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為資源稅的扣繳義務人。
3、計稅依據
資源稅的應納稅額,按照應稅產品的課稅數量和規定的單位稅額
計算。應納稅額=課稅數量*單位稅額。
單位稅額
①原油8-30元/噸
②天然氣2-15元/千立方米
③煤炭0.3-5元/噸
④其他非金屬礦原礦05-20元/噸或立方米
⑤黑色金屬礦原礦2-30元/噸
⑥有色金屬礦原礦0.4-30元/噸
⑦鹽
固體鹽10-60元/噸
液體鹽2-10元/噸
4、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納稅人銷售應稅產品,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是:
①納稅人采取分期收款結算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銷售
合同規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②納稅人采取預收貨款結算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發出
應稅產品的當天;
③納稅人采取其他結算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訖銷售
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憑據的當天。
納稅人自產自用應稅產品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移送使用應稅
產品的當天。
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稅款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支付貨款的當
天。
5、納稅申報期限
納稅人的納稅期限為一日、三日、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
個月,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具體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計
算納稅的,可以按次計算納稅。
納稅人以一個月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十日內申報納稅;
以一日、三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
五日內預繳稅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內申報納稅并結清上月稅款。
扣繳義務人的解繳稅款期限,比照前兩款的規定執行。
6、納稅地點
納稅人應納的資源稅,應當向應稅產品的開采或者生產所在地主
管稅務機關繳納。
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的資源稅,應當向收購地主管稅務機關繳
納。
7、繳稅時間
納稅人取得的當月應稅收入在次月1日-10日繳納稅款。
8、納稅申報表:《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綜合申報表》(表樣同上)
四、營業稅明細申報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納稅人納稅申報辦法〉的
通知》(國稅發[2005]202號)文件要求,自2006年3月1日起,對
交通運輸業、娛樂業、服務業、建筑業營業稅納稅人實行明細申報。
目前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尚未正式全面開展營業稅明細申報工作,僅在
部分納稅人范圍內進行試點。
第二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負責征收的各類地方稅
一、房產稅
(一)納稅人
1.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產權屬于全民所有的,由經營管理
的單位繳納。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繳納。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
房產所在地的,或者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
或者使用人繳納。
上述列舉的產權所有人、經營管理單位、承典人、房產代管人或
者使用人,統稱為房產稅納稅義務人。
2.納稅單位和個人無租使用房產管理部門、免稅單位及納稅單位
的房產,應由使用人代繳納房產稅。
(二)計稅依據
1.企業、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的房產不論自用還是出租均以征收月
份前一個月的月末賬面房產原值一次減除30%后的余值為計稅依據計
算繳納房產稅。
2.其他單位(免稅單位或房產管理部門)和個人出租房產以租金
收入為計稅依據。
3.由于各種原因,納稅人會計賬簿中無房產原值記載,無法向稅
務機關提供應稅房產原始價值的房產或房產原值明顯偏低的房產,按
照新修訂《無原值房產計稅價值核定辦法》進行核定。
(三)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L納稅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產稅。
2.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
3.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
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
4.納稅人委托施工企業建設的房屋,從辦理驗收手續之次月起征
收房產稅。
5.納稅人在辦理驗收手續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應
按規定征收房產稅。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
6.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產稅;
但對售出前房地產開發企業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應自其使用
或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
(四)納稅申報期限
房產稅全年稅額分兩次繳納,納稅期限為4月1日至4月15日
和10月1日至10月15日。為簡化征管程序,在納稅人自愿的原則
下,對房產稅年應納稅額在50萬元以下的納稅人,經核定,地方稅
務機關可在每年4月份的征期中一次征收其全年應納稅款。
(五)納稅申報地點
1.納稅人有營業機構的,在獨立核算的營業機構所在地納稅,無
營業機構的在房產所在地納稅。
2.外省市在本市的營業單位應納稅的房產,不論其獨立核算單
位的地點是否在本市范圍內均應在本市繳納房產稅。
(六)繳稅時間
繳稅時間為4月1日至4月15日和10月1日至10月15日
(七)納稅申報表:《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綜合申報表》(表樣同上)
(八)特殊申報規定
無
(九)其他與申報有關的事項
無
二、城市房地產稅
(—)納稅人
1.城市房地產稅的納稅義務人為在我國境內擁有房屋產權的外
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以及華僑、港澳臺同胞。
2.對于中方出地,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出資,在城市房地
產稅征稅范圍內聯合建房的,為便于征管,暫對出資方在使用年限內
比照房屋產權人就其分得的部分征收城市房地產稅。
3.對于中方以房產入股,外方以資金入股合辦企業的,如果該
房屋的產權已過戶到外商投資企業,則對外商投資企業征收房地產
稅。如果房屋產權尚未過戶到外商投資企業,但房產已作為外商投資
企業的固定資產入賬,則對外商投資企業視同產權所有人征收城市房
地產稅。
4.產權人不在當地的,可由其代管人或使用人代為繳納城市房
地產稅。
(二)計稅依據
納稅人的房產無論自用還是出租都以房產原值為計稅依據,計
算繳納城市房地產稅。
納稅人無法向稅務機關提供應稅房產原始價值的房產或房產原
值明顯偏低的房產,按照新修訂《無原值房產計稅價值核定辦法》進
行核定。
(三)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1.對納稅人新建或購買的房產,應自建成驗收或購買的次月起
征收城市房地產稅。
2.對涉外房地產開發企業建成的商品房,僅對售出前使用(含
出租、出借)部分征收城市房地產稅,停止使用(含出租、出借)期
間,不征收城市房地產稅。
涉外房地產開發企業自用、出租和出借本企業建造的商品房,
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使用的次月起繳納城市房地產稅。
(四)納稅申報期限
城市房地產稅全年稅額分兩次繳納,納稅期限為4月1日至4
月15日和10月1日至10月15日。為簡化征管程序,在納稅人自愿
的原則下,對城市房地產稅年應納稅額在50萬元以下的納稅人,經
核定,地方稅務機關可在每年4月份的征期中一次征收其全年應納稅
款。
(五)納稅申報地點
1.納稅人有營業機構的,在獨立核算的營業機構所在地納稅,無
營業機構的在房產所在地納稅。
2.外省市在本市的營業單位應納稅的房產,不論其獨立核算單
位的地點是否在本市范圍內均應在本市繳納房產稅。
(六)繳稅時間
繳稅時間為4月1日至4月15日和10月1日至10月15日
(七)納稅申報表:《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綜合申報表》(表樣同
上)
(A)特殊申報規定
無
(九)其他與申報有關的事項
無
三、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
(-)納稅人
1.土地使用稅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繳納。擁有土地
使用權的納稅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實際使用人納稅;土
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人納稅;土地使用
權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別納稅。
2、免稅單位有償使用納稅單位土地,納稅單位應照章繳納土地
使用稅。對納稅單位有償使用免稅單位的土地,屬于本系統內的可由
納稅單位代繳土地使用稅;本系統外的仍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繳
納。
3.對免稅單位無償使用納稅單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稅;對納
稅單位無償使用免稅單位的土地,納稅單位應照章繳納土地使用稅。
4.在土地使用稅征稅范圍內實際使用應稅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但
未辦理土地使用權流轉手續的,由實際使用集體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按
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二)計稅依據
1.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
2.凡持有規劃管理機關或土地管理機關核發的用地許可證件
的,以許可證確定的土地占用面積為計稅依據;無規劃管理機關或土
地管理機關核發的用地許可證件的,暫以納稅人據實申報并經地方稅
務機關審查的土地占用面積為依據。
(三)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1.納稅人自使用土地的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稅。
2.新征用的土地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①征用的耕地,自批準征用之日起滿一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
稅。
②征用的非耕地,自批準征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稅。
3.納稅人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計征土地
使用稅。
4.納稅人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
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計征土地使用稅。
5.免稅單位出租出借房產,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計
征土地使用稅。
6.房地產開發企業應自取得建造商品房用地土地使用權的次月
起按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四)納稅申報期限
城鎮土地使用稅全年稅額分兩次繳納,納稅期限為4月1日至4
月15日和10月1日至10月15日。為簡化征管程序,在納稅人自愿
的原則下,對城鎮土地使用稅年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下的納稅人,
經核定,地方稅務機關可在每年4月份的征期中一次征收其全年應納
稅款。
(五)納稅申報地點
1、納稅人在獨立核算單位的所在地向稅務機關繳納土地使用
稅,非獨立核算單位一律向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繳納土地使用稅。
2、納稅人使用的土地不屬于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范
圍的,應由納稅人分別向土地所在的稅務機關繳納土地使用稅。
(六)繳稅時間
繳稅時間為4月1日至4月15日和10月1日至10月15日
(七)納稅申報表:《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綜合申報表》(表樣同
上)
(A)特殊申報規定
無
(九)其他與申報有關的事項
無
四、印花稅
(一)納稅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
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
單位和個人是指國內各類企業、事業、機關、團體、部隊以及中
外合資企業、合作企業、外資企業、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及
其在華機構等單位和個人。
鐵路貨運業務中運費結算憑證載明的承、托運雙方,均為貨運
憑證印花稅的納稅人。
(二)計稅依據
1.應稅合同按合同所載金額計稅。
2.產權轉移書據按所載金額計稅。
3.營業賬簿分為資金賬簿和其它賬簿。資金賬簿按實收資本和
資本公積合計金額計稅,其它賬簿按件計稅。
4.權利許可證照按件計稅。
5.鐵路貨運運費結算憑證為印花稅應稅憑證,包括:
①貨票(發站發送貨物時使用);
②運費雜費收據(到站收取貨物運費時使用);
③合資、地方鐵路貨運運費結算憑證(合資鐵路公司、地方鐵
路單獨計算核收本單位管內運費時使用)。上述憑證中所列運費
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包括統一運價運費、特價或加價運費、合資和
地方鐵路運費、新路均攤費、電力附加費。對分段計費一次核收運費
的,以結算憑證所記載的全程運費為計稅依據;對分段計費分別核收
運費的,以分別核收運費的結算憑證所記載的運費為計稅依據。
(三)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應納稅憑證應當于書立或領受時貼花完稅,即在合同的簽訂時、
書據的立據時、賬簿的啟用時、證照的領受時,在國外簽訂的合同在
國內使用時貼花。
(四)納稅申報期限
1.納稅人應當于應納稅憑證的書立或領受時貼花完稅。
2.印花稅監督代售的納稅人應于次月10日內將上月的稅款解繳
入庫。
3.印花稅按期匯總繳納的納稅人應于次月10日內將上月的稅款
解繳入庫。
4.按照核定征收辦法繳納印花稅的納稅人,應按月繳納稅款,
并于次月10日前以繳款書形式辦理入庫手續。
5.以電子形式簽訂各類應稅憑證繳納印花稅的納稅人,應按月
以稅收繳款書的方式繳納印花稅,繳納期限為次月的10日內。
6.鐵路運輸企業在收取貨物運雜費的同時必須代征托運方應納
的印花稅,鐵路運輸企業代征的托運方應納的印花稅與鐵路運輸企業
應納的印花稅統一由各鐵路運輸企業采用按期匯總繳納方式,應于次
月10日內將上月的稅款解繳入庫。但鐵路局應于次季度10日內將上
季度的稅款解繳入庫。
(五)納稅申報地點
1.印花稅監督代售的納稅人、按期匯總繳納的納稅人、按照核
定征收辦法繳納印花稅的納稅人、以電子形式簽訂各類應稅憑證繳納
印花稅的納稅人應向主管地方稅務局申報納稅。
2.跨地區經營的,其分支機構使用的營業賬簿的印花稅,由各
分支機構在其所在地繳納。
3.鐵路運輸企業代征的托運方應納的印花稅與鐵路運輸企業應
納的印花稅統一由各鐵路運輸企業匯總后按下列方式繳入國庫。
①鐵路局(含廣鐵集團、青藏鐵路公司)應納印花稅,依
照鐵路體制改革前所屬原匯總繳納印花稅單位2004年印花稅款占鐵
路局印花稅的比例計算(見附表),按季向原匯總繳納單位所在地的
地方稅務機關繳納。對采用異地匯款方式繳納稅款的,原匯總繳納單
位所在地的地方稅務機關應通知鐵路局將稅款直接匯入稅務機關在
國庫開設的“待繳庫稅款”專戶。
②集裝箱和特貨公司貨運業務應納的印花稅向總機構所在
地稅務機關繳納。
③合資鐵路公司、地方鐵路貨運業務應納的印花稅向機構所在
地稅務機關繳納。
(六)繳稅時間
1.納稅人應當于應納稅憑證的書立或領受時貼花完稅。
2.印花稅監督代售的納稅人、按期匯總繳納的納稅人、按照核
定征收辦法繳納印花稅的納稅人、以電子形式簽訂各類應稅憑證繳納
印花稅的納稅人應于次月10日內將上月的稅款解繳入庫。
3.鐵路運輸企業代征的托運方應納的印花稅與鐵路運輸企業應
納的印花稅統一由各鐵路運輸企業采用按期匯總繳納方式,應于次月
10日內將上月的稅款解繳入庫。但鐵路局應于次季度10日內將上季
度的稅款解繳入庫。
(七)需要報送的申報資料或申報表,并附申報表樣
印花稅監督代售單位應在每季度終了后10日內向主管地方稅務
局報送《印花稅票監督代售報告表》。
印花稅監督代售報告表
稅務計算機代碼□□□□□□□
監督代售單位名稱:稅款所屬日期:年月曰報送時間年月曰單位:
元(列至角分)
監督扣所屬部門預算級次經濟類型開戶銀行
地址電話帳號
繳單位
應稅憑證應稅憑證本期自用本期監督
份數金額稅款代售稅款本期應解繳
稅率注1注2稅款合計
項目自用代售自用代售印花大額印花大額
注1注2注1注2稅票繳款稅票繳款
ABCDEFG11I,1
借款合同10.051
保險合同2
運輸合同30.5幺
技術合同40.3玄
權利許可證照5每件5元
產權轉移書據60.5*
其它7
合計8
企業財務負責人或經辦人(蓋章):稅務所(簽字蓋章)
注1:填寫印花稅監督代售單位自身印花稅完稅情況。即:完稅憑證的份數、憑
證所載計稅金額、貼花完稅的稅額、用大額繳款書繳納印花稅稅額。
注2:填寫印花稅監督代售單位監代稅款情況,即:被監督完稅的印花稅應稅憑
證的份數、憑證所載計稅金額、代售的印花稅票金額、為被監督單位代開的印花
稅大額繳書金額
(A)特殊申報規定
印花稅的納稅單位應按年申報,申報時間為次年1月10日前。
印花稅年度納稅申報是各印花稅應稅憑證已完稅情況的申報。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印花稅年度納稅申報表》
稅款所屬日期:年月日一月日單位:
元(列至角分)
稅務計算機代碼單位名稱(公章)聯系電話1
稅1-1份數計稅金額稅率已納稅額
購銷合同0.3%°
加工承攬合同0.5%c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0.5%c
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0.3%。
財產租賃合同1%0
貨物運輸合同0.5%°
倉儲保管合同1%0
借款合同0.05%。
財產保險合同1%0
技術合同0.3%°
產權轉移書據0.5%°
帳資金帳簿0.5%°
簿其它帳簿件5元
權利許可證照件5元
其它
合計
注:表中應填寫已完稅的各印花稅應稅憑證份數、所載計稅的金額、已完稅的稅額。大額繳款、
貼花完稅均應填寫本表
填表日期:¥I辦稅人員(簽章):
財務負責人(簽章):
填寫說明:
填寫已完稅的各印花稅應稅憑證份數、所載計稅的金額、己完稅的稅額。大額繳款、貼花
完稅均應填寫本表。
(九)其他與申報有關的事項
無
五、土地增值稅
(一)納稅人
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的單
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
(二)計稅依據
土地增值稅按照納稅人轉讓房地產取得的增值額計算征收。納稅
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減除規定扣除項目金額后的余額,為增值
額。
(三)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取得房地產轉讓收入
和取得預售房地產價款的當天。
(四)納稅申報期限
1、納稅人應當自轉讓房地產合同簽訂之日起七日內向主管稅務
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2、房地產開發項目,納稅申報時間為自取得銷售(預售)許可
證起每季度終了后15日內辦理納稅申報手續(含零申報)。
(五)納稅申報地點
1、土地增值稅的納稅人應向企業核算地或行政事業單位、社會
團體稅務注冊登記地的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2、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繳納土地增值稅地點為企業稅務登
記或注冊登記地主管地方稅務局專業稅務所。
外籍個人、華僑及港澳臺同胞納稅地點為北京市地方稅務局涉
外分局。
(六)繳稅時間
土地增值稅的納稅期限為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手續后3日內。
(七)申報資料及申報表樣
1、房地產開發企業納稅申報表
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
(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適用)
序號:□□□□□□□
梭務登記證號碼:□□□□□□□□□□□□□稅務計算機代碼:□□□
□□□□
繳款書號碼:□□□□□□□
稅款所屬時間年月日填表日期年月0金額單位:元
(人民幣)
納稅人名稱納稅地址聯系人、電話
經濟類刑行業直接主管部門
開戶銀行帳號郵政編碼
項目名稱項目詳細座落地:址
項目行次推帶資料?:
一、轉讓房地產收入總額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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