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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DB50/848-2021
農村生活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1范圍
本文件規定了重慶市農村生活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監測和監督實施要求。
本文件適用于重慶市農村生活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適用于法律允許的污染物排
放行為。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
文件。
GB3838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
GB5084農田灌溉水質標準
GB6920水質pH值的測定玻璃電極法
GB11607漁業水質標準
GB11893水質總磷的測定鉬酸銨分光光度法
GB11901水質懸浮物的測定重量法
GB18466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GB18918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
GB/T18921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觀環境用水水質
GB/T23486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園林綠化用泥質
GB/T31962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
HJ91.1污水監測技術規范
HJ/T195水質氨氮的測定氣相分子吸收光譜法
HJ/T199水質總氮的測定氣相分子吸收光譜法
HJ/T399水質化學需氧量的測定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535水質氨氮的測定納氏試劑分光光度法
HJ536水質氨氮的測定水楊酸分光光度法
HJ537水質氨氮的測定蒸餾-中和滴定法
HJ636水質總氮的測定堿性過硫酸鉀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637水質石油類和動植物油的測定紅外分光光度法
HJ666水質氨氮的測定流動注射-水楊酸分光光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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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668水質總氮的測定流動注射-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671水質總磷的測定流動注射-鉬酸銨分光光度法
HJ828水質化學需氧量的測定重鉻酸鹽法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農村生活污水(ruralsewage)
農村(包括自然村、行政村、農村社區和集鎮、集中居民點)居民生活活動中產生的污水,主要包
括沖廁、洗滌、洗浴和廚房等排水,不包括工業企業廢水和畜禽、水產養殖等農業生產廢水。
3.2農村生活污水集中處理設施(ruralsewagetreatmentfacilities)
用于集中收集處理農村生活污水的建筑物、構筑物及設備。
3.3現有農村生活污水集中處理設施(existedruralsewagetreatmentfacilities)
本文件實施之日前,已建成運行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的農村生活污水集中處理設施。
3.4新建農村生活污水集中處理設施(newruralsewagetreatmentfacilities)
本文件實施之日起,新建、改建和擴建的農村生活污水集中處理設施。
4一般要求
4.1在法律法規禁止排污的保護區內(如飲用水源、風景名勝區水體、重要漁業水體和其它具有特
殊經濟文化價值的水體保護區等)不得新建排污口。
4.2應根據農村所處區位、人口規模、人口聚集程度、地形地貌、排水特點及排放要求,結合當地
規劃和經濟承受能力等具體情況,采用適宜的污水收集和處理模式進行農村生活污水處理。
4.3農村醫療機構污水須經過消毒處理達到GB18466要求后方可納入農村生活污水集中處理設施
進行處理。
4.4民宿、農家樂等經營性活動生產的廢水應經預處理達到GB/T31962要求,且滿足農村生活污
水集中處理設施的設計進水水量和水質要求,方可納入農村生活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進行處理。
4.5農村生活污水集中處理設施中產生的污泥應安全處置,污泥用作園林綠化的應滿足GB/T23486
要求。
5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5.1標準執行
5.1.1自本文件實施之日起,新建農村生活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應按本文件執行,現
有農村生活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應于2022年7月1日前達到本文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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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處理規模500m3/d(含)以上的農村生活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應按照GB
18918執行。
5.1.3根據受納水體的水域功能與處理設施規模,將處理規模20m3/d(含)~500m3/d(不含)
的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分為一級標準、二級標準、三級標準,適用情況應按照表1執行。
5.1.4小于20m3/d(不含)規模的農村生活污水集中處理設施處理后的排水需利用的,應達到相
應的回用標準;確不能回用的,建議選控pH值、化學需氧量(CODCr)、懸浮物(SS)和氨氮(NH3-N),其
基本控制指標值參考不高于本文件的三級標準的排放限值。
表1各級標準適用情況
農村生活污水集中處理設施規模
排放規模
受納水體100m3/d(含)~500m3/d(不含)20m3/d(含)~100m3/d(不含)
II類、III類功能水域一級標準一級標準
IV、V類功能水域二級標準二級標準
其他功能未明確水域二級標準三級標準
5.2排放限值
經處理后向環境直接排放的污水出水水質,其中各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限值應符合表2的規定。
表2水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限值
序號控制類型控制項目名稱一級標準二級標準三級標準
1pH值6~9
2化學需氧量(CODCr),mg/L60100120
基本控制
3懸浮物(SS),mg/L203040
項目
℃:
>128aa
4氨氮(NH3-N),mg/L20(15)25(15)
≤12℃:15
5總磷(以P計),mg/L2.0(1.0)b3.0(2.0)b4.0(3.0)b
c
6選擇控制總氮(以N計),mg/L20——
項目
7動植物油d,mg/L3510
a設施出水排入氨氮不達標水體或黑臭水體時執行括號內限值;
b設施出水排入湖泊、水庫等封閉水體或磷不達標水體時執行括號內限值;
c設施出水排入湖泊、水庫等封閉水體時執行;
d處理民宿、農家樂等餐飲廢水的設施執行。
5.3污水消毒
在流行病爆發期間,出水應消毒后排放或回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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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污染物監測要求
6.1水質取樣在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工藝末端排放口,在排放口必須設置排放口標志。
6.2對水污染物排放情況監測頻次、采樣時間等要求,按HJ91.1等有關技術規范規定執行。
6.3水污染物濃度的測定采用表3所列的方法標準或國家認定的其他等效方法標準。
表3水污染物濃度測定方法標準
序號污染物項目方法標準名稱方法標準編號
1pH值水質pH值的測定玻璃電極法GB6920
水質化學需氧量的測定重鉻酸鹽法HJ828
2化學需氧量(CODCr)
水質化學需氧量的測定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HJ/T399
3懸浮物(SS)水質懸浮物的測定重量法GB11901
水質氨氮的測定氣相分子吸收光譜法HJ/T195
水質氨氮的測定納氏試劑分光光度法HJ535
4氨氮(NH3-N)水質氨氮的測定水楊酸分光光度法HJ536
水質氨氮的測定蒸餾-中和滴定法HJ537
水質氨氮的測定流動注射-水楊酸分光光度法HJ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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