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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17.200CCSN1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T45358—2025易腐食品冷藏鏈溫度檢測方法Temperaturemeasurementmethodinperishablefoodcoldchain2025-02-28發布2025-09-01實施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布/GBT45358—2025目次前言…………………………Ⅲ1范圍………………………1規范性引用文件…………………………1術語和定義………………1儀器設備…………………2樣品………………………3試驗要求…………………3試驗步驟…………………4測量數據處理……………5試驗報告…………………523456789Ⅰ/GBT45358—2025前言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的規定起草。請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內容可能涉及專利。本文件的發布機構不承擔識別專利的責任。本文件由中國輕工業聯合會提出。本文件由全國制冷標準化技術委員會(SAC/TC119)歸口。本文件起草單位:廣州大學、華商國際工程有限公司、中國制冷學會、江蘇省精創電氣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首農食品集團有限公司、天津商業大學、冰輪環境技術股份有限公司、青島海容商用冷鏈股份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劉廣海、尹從緒、楊一凡、王丹、唐俊杰、謝如鶴、李超飛、劉斌、王立群、鄒毅峰、薛學明。Ⅲ/GBT45358—2025易腐食品冷藏鏈溫度檢測方法范圍1本文件規定了冷藏鏈各環節中易腐食品溫度及所處環境空氣溫度的檢測要求,描述了環境溫度、食品表面溫度和中心溫度的測量方法。本文件適用于冷藏鏈加工、貯藏、運輸、銷售各環節及環節間的易腐食品所處環境空氣溫度、易腐食品或其包裝的表面溫度和易腐食品中心溫度的檢測。通過冷藏鏈流通的其他貨物溫度檢測方法參照執行。規范性引用文件2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GBT21001.2制冷陳列柜第2部分:分類、要求和試驗條件/易腐食品控溫運輸技術要求冷庫熱工性能試驗方法GBT22918/GBT30103.1第1部分:溫度和濕度檢測/SBT10794.2商用冷柜第2部分:分類、要求和試驗條件術語和定義3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3.1冷藏鏈coldchain以制冷技術為主要手段,為保持易腐食品品質而使其從生產到消費各環節始終處于適宜溫度的系統。3.2易腐食品perishablefood容易腐爛變質的食品。注:如肉、蛋、奶、水產品、水果、蔬菜及冷飲、速凍食品等。3.33.4期間核查intermediatecheck為保證檢測結果的有效性和可靠性,在兩次周期檢定(校準)之間對測溫儀器進行的自行核查。時間常數timeconstantt90當待測溫度階躍變化時,感溫元件測量值達到最終讀數的90%所需的時間。3.5非破壞性測量nondestructivemeasurement按規定的條件和要求,不對易腐食品本身或包裝造成損傷的測量形式。1/GBT45358—20253.6破壞性測量destructivemeasurement按規定的條件和要求,對易腐食品本身或包裝造成損傷的測量形式。3.73.83.9環境溫度ambienttemperature易腐食品所處環境的空氣溫度。中心溫度centraltemperature易腐食品內部物理或幾何中心的溫度。表面溫度surfacetemperature易腐食品外側或其包裝外側與環境接觸面的溫度。儀器設備4數字溫度測量儀4.14.1.1測量表面溫度和中心溫度時,所使用的感溫元件時間常數t90應小于或等于2min。4.1.2測量環境溫度時,所使用的感溫元件時間常數t90應小于或等于10min。4.1.3被測溫度大于或等于-25℃時,不確定度應小于或等于0.5℃。4.1.4被測溫度小于-25℃時,不確定度應小于或等于1℃。分辨率應小于或等于0.1℃。4.1.54.1.64.1.74.1.8使用電池的測溫儀器應具有檢測電池電量的功能,并有更換、拋棄或充電等操作提示。用于測量表面溫度和中心溫度的測溫儀器感溫元件應能與待測易腐食品接觸良好。不應因水分凝結造成測量偏差。玻璃溫度計4.2不應采用玻璃溫度計直接測量易腐食品溫度。使用玻璃溫度計測量環境溫度時,應選用酒精溫度計。不確定度應小于或等于1℃。4.2.14.2.24.2.34.2.4分辨率應小于或等于0.5℃。測溫儀器校準與期間核查基本要求4.34.3.1測溫儀器應按相關規定進行校準、檢定,并在有效期內使用。4.3.1.14.3.1.2測溫儀器宜進行期間核查,期間核查宜在儀器的檢定或校準周期內進行1次~2次。測溫儀器應按實際使用范圍選擇期間核查的溫度,用于冷藏條件的測溫儀器期間核查應按4.3.2操作,用于冷凍條件的測溫儀器的期間核查應按4.3.3操作。當出現以下情況時應增加期間核查次數:4.3.1.34.3.1.4a)因使用環境條件發生較大變化,有可能影響儀器的準確性時;b)在檢測過程中,發現可疑數據,對儀器設備精度存疑時;c)發生重大事故或委托用戶對檢測結果有爭議時。核查測量誤差不符合4.1要求的數字溫度測量儀,應對其進行校準。校準后,應復查溫度檢測4.3.1.52/GBT45358—2025儀的精度。核查測量誤差不符合4.2要求的玻璃溫度計,不能用于本文件中的溫度測量。冷藏條件測溫儀器的期間核查要求4.3.2冷藏條件測溫儀器的期間核查按以下操作進行。a)將容量大于或等于1000mL的保溫容器填滿碎冰后裝滿冷水并攪拌均勻,此時冰水混合物中固態冰的體積應大于水的體積。b)將測溫儀器感溫元件插入冰水混合物中心,感溫元件不應接觸容器壁面。c)待示值穩定后記錄測量的溫度值在±0.5℃范圍內視為合格。冷凍條件測溫儀器的期間核查要求4.3.3冷凍條件測溫儀器的期間核查應按以下操作進行。a)將待測測溫儀器的感溫元件與一個高精度測溫儀器的感溫元件一起放入冰與氯化鈉混合物(氯化鈉與碎冰的質量比為1∶3)中心且不接觸容器壁面,在示數穩定3min后分別記錄2測量的溫度值。個b)兩儀器的測量溫度差在±0.5℃范圍內視為合格。c)如無可供參考的高精度測溫儀器,可采用分析級氯化鈉和冰的共晶混合物進行標定,其共晶溫度為-21.2℃。測溫鉆孔設備4.4鉆孔設備應使用銳利的金屬工具,如冰錐、手鉆等,且便于清洗。包裝和產品上的孔洞直徑應與測溫儀器的感溫元件直徑相符。4.4.14.4.2樣品5易腐食品溫度檢測時,可根據實際需要選擇測量環境溫度、食品溫度。測量環境溫度時,樣品為空氣;測量食品溫度時,樣品為食品或食品的包裝物。所選取樣品測量點的溫度應具有代表性或能表征最不利條件。5.15.25.3試驗要求6環境溫度測量要求6.1冷藏鏈各環節中的環境溫度測量宜采用溫度自動記錄儀,實時監測和記錄環境溫度。測溫儀器應置于空氣流通處,應加裝輻射屏蔽罩,感溫元件不應與其他物體接觸。測量點應選擇在沒有冷凝、異常氣流、輻射、振動和可能有沖擊的位置。6.1.16.1.26.1.3食品溫度測量要求6.2測量易腐食品溫度時,應優先采用非破壞性測量方式(如測量表面溫度);當非破壞性測量的結6.2.1果無法滿足要求時,可采取破壞性測量方式(如測量中心溫度)。貯存環節食品溫度測量遵循以下要求。6.2.2a)進出庫時,應對易腐食品溫度進行抽檢。b)貯存期間,應對冷藏間內環境溫度進行檢測。c)貯存期間,若懷疑食品溫度有異常,可測量食品溫度。d)易腐食品抽樣時應選取最不利溫度條件區域的產品進行測試,同時可抽取貨物堆垛區最外側3/GBT45358—2025和最中心區域處的貨物進行測試。運輸環節食品溫度測量遵循以下要求。6.2.3a)裝卸貨時,應對易腐食品溫度進行抽檢。b)運輸過程中,應對運輸單元內環境溫度進行檢測。c)若懷疑運輸溫度不符合規定時,可測量食品溫度,不同食品的溫度要求按照/GBT22918進行。d)對于冷卻食品,應從溫度最高和最低區域進行抽樣;對于冷凍食品,應從溫度最高區域進行抽樣。e)如冷藏運輸裝備處于除霜周期中,應在報告中記錄。銷售環節食品溫度測量遵循以下要求。6.2.4GBT21001.2在柜內頂前方區域、柜內中心區域a)在制冷陳列柜進行食品溫度測量時,應按照/和柜內底后部區域,各選取1個測點。b)如果制冷陳列柜處于除霜周期中,應在報告中記錄。試驗步驟7環境溫度的測量7.1試驗前,按6.1要求做好測量準備。7.1.17.1.2溫度計或數字溫度測量儀的感溫元件布置在測量環境中具有代表性的位置點上。a)冷庫冷藏間內測量點的布置符合/件處(如冷風機回風口附近、最遠端、大門開啟處、死角等)。測量點的多少取決于冷庫容積(建筑面積大于100m的,測量點不宜少于2個)。GBT30103.1的要求,并包括可堆放貨品的最不利溫度條2b)冷藏運輸裝備內測量點應選擇最不利溫度條件處(如送風口、回風口、車門開啟處等);對多溫運輸裝備,每個溫區內應至少有1個測量點。)制冷陳列柜和商用冷柜按照/cGBT21001.2和SBT10794./2的要求選擇測量點。d)冷藏加工工作區、穿堂、月臺等位置根據溫度分布選取代表性位置點和溫度的高、低點。溫度記錄時間間隔能真實反映環境溫度的變化。7.1.3食品溫度測量測量前的準備7.27.2.1用于測溫的探針、手鉆和感溫元件等應進行預冷。7.2.1.17.2.1.27.2.1.37.2.1.47.2.1.5可任意選取同一批貨物的一件包裝(簡稱“預冷包”)預冷探針、手鉆和傳感元件。傳感元件應插入“預冷包”中心預冷至少3min,取出后應立即用于食品溫度的測量。若感溫元件能與貨物包裝良好接觸,可將感溫元件置于食品包裝之間預冷。若感溫元件在冷鏈環境下進行預冷,測溫儀器讀數與環境溫度達到一致時預冷完成。表面溫度測量7.2.2表面溫度的測量應在相應的冷鏈環境下進行。7.2.2.17.2.2.2測量帶包裝的易腐食品時,可用經預冷的封箱帶或單面黏性鋁箔膠帶使感溫元件與食品包裝增強接觸,同時可將其他易腐食品緊密堆放在測試品的周邊,增強熱接觸。測量未包裝的易腐食品時,可采用輔助手段使感溫元件緊貼食品表面,同時可在被測試食品周7.2.2.3圍堆放相同規格的食品,增強熱接觸。4/GBT45358—2025溫度測量時間應大于或等于5min,溫度示值達到穩定后記錄數據。中心溫度測量7.2.2.47.2.3測試環境宜盡可能接近相應的冷鏈環境溫度或在相應在冷鏈環境下進行。7.2.3.17.2.3.2易腐食品中心溫度測點至少應在其最大表面中心下方的25mm處,若易腐食品厚度小于或等于50mm,測點應為該食品的中心處。應使用經預冷處理的探針或手鉆對測試食品打孔,感溫元件插入的深度取決于食品類型,若易7.2.3.3腐食品尺寸允許,孔深應大于或等于50mm。預冷后的感溫元件應立即插入待測試的易腐食品中。7.2.3.47.2.3.5對于豆類、水產品、果蔬類等粒狀食品,可將被測食品緊密盛裝于保溫容器內,并將感溫元件置于盛裝容器的中心位置進行溫度測量,容器長寬高應大于或等于250mm。對于部分葉菜類食品,因尺寸或形狀等原因,使得在其內部難以打孔時,可通過將感溫元件插7.2.3.6入食品包裝中心的方式測量溫度。溫度測量時間應大于或等于5min,溫度示值達到穩定后記錄數據。7.2.3.77.2.3.8在記錄完成后,可將感溫元件停留在測試品中直到后續測試開始,避免對感溫元件重復預冷。測量數據處理8測量數據一般包括平均溫度、最高溫度、最低溫度等。8.18.2測量環境溫度時,測量數據的時間間隔應小于或等于10min。測量表面溫度或中心溫度時,試驗數據應特別標注超過溫度允許值的數值、時間和位置。8.38.4平均溫度按公式()1計算:nT=n1Ti…………(1)i=1式中:T———平均溫度,單位為攝氏度(℃);T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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