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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離職證明(集錦15篇)公司離職證明1茲有本單位員工陳億權,性別男,身份證:____________,勞動合同期限為:20xx年07月01日至20xx年06月30日,因員工個人發展原因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公司同意與其接觸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自20xx年08月24日開始,我公司與該員工正式解除勞動關系。本員工離職前職位為:系統工程師。特此證明公司名稱:_____有限公司(加蓋公章)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公司離職證明2茲證明____先生/女士/小姐原系我司市場開發部職員,在職時間為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現已辦理完所有離職手續,特此證明!公司名稱(加蓋公章)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公司離職證明3茲證明______先生/女士/小姐原系我公司______市場開發部______職員,在職時間為______年1月1日至______年7月31日。現已辦理完所有離職手續。特此證明!公司名稱(加蓋公章)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公司離職證明4網友的疑問:本人之前于一間網絡公司工作,工作期間公司只跟我簽了一份三個月的兼職合同,合同到期后公司一直沒有給跟辦幫續約手續,也就是在沒有合同的情況下我工作了9個月左右,期間公司也一直沒有幫我買保險。后來公司以一些莫須有的借口把我開除。開除后不到一個月我又找到新的公司了,而這間新公司要我提供離職證明,要證明我跟以前的公司沒有法律上的任何糾紛。但我找回前公司的主管時,她卻堅持不肯開證明給我,說是被開除的員工是不可以開離職證明的。請問在法律的角度上我的前公司是否可以開證明給我?另外我想請問一下,在職的時候,公司要我們簽一份所謂的競業協議,協議的內容大至上是說在離職的三年內不得到跟公司有競爭的公司工作,不然的話將追究法律責任。請問這樣的協議合不合法?解答:勞動合同無正式與兼職的說法,只有針對少數專業技術人員曾頒布過一些有關兼職的規定,看來不適合你。在合同期內你有權要求公司為你辦理各項社會保險手續,這是用人單位的義務,不辦是違法的,你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舉報,這樣效果快、不用花錢。關于離職證明一事,簡單說,開除要有證據,要有手續,要書面通知本人,可以作為離職證明(不過你不一定想要)。如果在勞動仲裁時效內,你可以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提出開除不符合法定程序,推翻開除的處理,從而以用人單位違約的方式取得相關離職證明。針對你現在的情況,你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承擔因沒有為你辦理失業保險而不能享受的失業金。關于競業限制條款,有位名字有兩個字組成的.朋友曾在前幾日精干地回答過,你可以找一下,簡單地說,競業限制條款需要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即對價,否則該條款無效,對你沒有約束力。公司離職證明5xxx先生/女士/小姐,自20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在我公司擔任xxxx(部門)的xxx職務,由于xxx個人xx原因提出辭職,現已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特此證明!公司名稱(公章)日期:20xx年xx月xx日公司離職證明6甲方:______公司乙方:______身份證號:______乙方原為甲方職工,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經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甲乙雙方確認終止勞動關系。雙方現已就經濟補償金及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的所有問題達成一致,并已一次性結清,不再有需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及人民法院申請處理的任何爭議和糾紛。同時,乙方已完成離職交接工作。特此證明。甲方(簽章):______乙方簽字: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公司離職證明7xx先生/女士/小姐,自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在我公司擔任xx(部門)的xx職務,由于xx原因提出辭職,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以資證明!公司名稱(加蓋公章)xx20xx年07月31日公司離職證明8茲證明xx先生,身份證: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原系我司市場策劃部職員,在職時間為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xx日。現已辦理所有離職手續。特此證明!xxxx有限責任公司(蓋公章)xxxx年xx月xx日公司離職證明9______先生/女士/小姐自_________年__月__日入職我公司擔任______職務,至________年__月__日因個人原因申請離職,在此間無不良表現,經公司研究決定,同意其離職,已辦理離職手續。因未簽訂相關保密協議,遵從擇業自由。公司名稱(加蓋公章)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公司離職證明10問題:本人之前于一間網絡公司工作,工作期間公司只跟我簽了一份三個月的兼職合同,合同到期后公司一直沒有給跟辦幫續約手續,也就是在沒有合同的情況下我工作了9個月左右,期間公司也一直沒有幫我買保險。到了20xx年11月左右,公司以一些莫須有的借口把我開除。開除后不到一個月我又找到新的公司了,而這間新公司要我提供離職證明,要證明我跟以前的公司沒有法律上的任何糾紛。但我找回前公司的主管時,她卻堅持不肯開證明給我,說是被開除的員工是不可以開離職證明的。請問在法律的角度上我的前公司是否可以開證明給我?另外我想請問一下,在職的時候,公司要我們簽一份所謂的競業協議,協議的內容大至上是說在離職的三年內不得到跟公司有競爭的公司工作,不然的話將追究法律責任。請問這樣的協議合不合法?edwin答復:勞動合同無正式與兼職的說法,只有針對少數專業技術人員曾頒布過一些有關兼職的規定,看來不適合你。在合同期內你有權要求公司為你辦理各項社會保險手續,這是用人單位的義務,不辦是違法的,你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舉報,這樣效果快、不用花錢。關于離職證明一事,簡單說,開除要有證據,要有手續,要書面通知本人,可以作為離職證明(不過你不一定想要)。如果在勞動仲裁時效內,你可以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提出開除不符合法定程序,推翻開除的處理,從而以用人單位違約的方式取得相關離職證明。針對你現在的情況,你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承擔因沒有為你辦理失業保險而不能享受的失業金。關于競業限制條款,有位名字有兩個字組成的朋友曾在前幾日精干地回答過,你可以找一下,簡單地說,競業限制條款需要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即對價,否則該條款無效,對你沒有約束力。公司離職證明11茲證明____先生/女士/小姐原系我司市場開發部職員,在職時間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現已辦理完所有離職手續,特此證明!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公司離職證明12茲有我單位___先生身份證號碼:_______自____年__月__日起在我公司工作至今。現擔任我公司____。其居住房子由單位提供,位于_______。特此證明!此致敬禮!___20__年__月__日公司離職證明13xxxx:xxxxxx_先生/女士/小姐,自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在我公司擔任xxxxxxxx(部門)的xxxxxx_職務,由于xxxxxxxx_原因提出辭職,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以資證明!公司名稱(加蓋公章)xxxx年xx月xx日公司離職證明14_________,自______年__月__日入職我公司擔任_________職務,至______年__月__日因個人原因申請離職,在此間無不良表現,經公司研究決定,同意其離職,已辦理離職手續。因未簽訂相關保密協議,遵從擇業自由。特此證明公司名稱(加蓋公章)______年__月_公司離職證明15離職證明的格式樣式基本如下:茲證明(先生/女士)曾在公司擔任部一職。勞動合同期限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現于年月日雙方共同(√)解除(√)終止勞動關系。其在本公司共實際工作年月(年月日至年月日)。備注:本證明一式三份,公司、員工、失業保險機構各持一份有限公司(蓋章)年月日說明:1、為何要給失業保險機構一份?因為《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六十四條規定:“勞動者進行失業登記時,須持本人身份證件和證明原身份的有關證明;有單位就業經歷的,還須持與原單位終止、解除勞動關系或者解聘的證明。”2、離職證明一定要有員工簽收的證據保存,避免今后因勞動者否定用人單位已開具離職證明的法律風險。員工主動離職的法律風險員工主動離職的法律風險是指員工單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以及員工主動提出并與企業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相比較而言,這種解除勞動合同的方式對企業風險最小,一般只需要注意保留好相關證據,就不會產生離職有效性和經濟補償金等事項的爭議。下面對此做幾點提示和建議:1、企業應當將員工單方解除合同與雙方協商解除加以區別,并保留好相關證據,否則會產生相關風險,并導致爭議的發生。(1)處理員工離職事宜時特別應當具有證據意識,將可能對法律性質造成實質性影響的意思表示和相關事實用書面的方式予以確認并保存,預防和規范相關法律風險。(2)在辭職性離職中,由員工主動提出結束勞動關系的,企業一般法律風險較小,不需要提前通知也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此時企業應當注意保留員工辭職的證據,對員工提出解除的應當要求其提交書面辭職報告,書面報告上面應當明確辭職原因為員工基于單方意愿。(3)對員工提出的解除勞動關系應當審查辭職理由。員工的辭職理由多為個人原因,因此在辭職報告的理由中不應有企業違法、企業強迫其辭職的內容,如果辭職報告中有此類內容,企業應當要求員工予以修正,否則辭職性離職將轉化為解雇性離職,企業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4)應當在協商解除協議書中明確系辭職性離職,即寫明解除勞動合同的性質為協商解除,解除的動議由員工提出。2、員工離職的程序風險。在離職過程中,如果企業或者員工沒有履行法律規定的程序,那么這種解除行為,很可能會面臨法律效力的疑問,同時可能會面臨勞動監察部門的行政處罰。對此筆者建議:(1)企業要細化工作交接管理,比如可以在勞動合同中對工作交接進行約定和細化,還可以將經濟補償金的支付與辦理工作交接相聯系,通過對離職具體程序的細化來規范工作交接。(2)及時出具離職證明,《勞動合同法》要求企業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為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相關證明,企業需要在日常管理中制作范本格式留用,并在員工離職時及時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書和離職證明書,履行法律規定的附隨義務和應然責任。(3)及時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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