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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稅收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目的和依據為了規范稅收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落實稅收法定原則,建設規范統一的稅收法律制度體系,保護稅務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章制定程序條例》《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年)》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稅務機關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適用范圍本辦法所稱稅收規范性文件,是指縣以上稅務機關依照法定職權和規定程序制定并公布的,規定納稅人、繳費人、扣繳義務人及其他稅務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在本轄區內具有普遍約束力并反復適用的文件。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稅務部門規章,不屬于本辦法所稱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第三條制定原則稅收規范性文件的制定,應當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遵循下列原則:(一)堅持正確政治方向,全面落實稅收法定原則,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及上級稅收規范性文件的規定,保障國家稅收政策的有效執行。(二)堅持科學、民主、依法決策,充分發揚民主,廣泛聽取意見,確保文件內容合法合理、切實可行。(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保障稅務行政相對人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四)堅持精簡、效能,注重文件質量,提高制定效率,避免文件內容冗長繁雜、不切實際。第四條制定主體稅收規范性文件由制定機關負責解釋。制定機關不得將稅收規范性文件的解釋權授予本級機關的內設機構或者下級稅務機關。稅收規范性文件不得溯及既往,但為了更好地保護稅務行政相對人權利和利益而作出的特別規定除外。第二章制定規則第五條權限范圍稅收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稅收開征、停征、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事項,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事業性收費以及其他不得由稅收規范性文件設定的事項。經國務院批準的設定減稅、免稅等事項除外。第六條名稱要求稅收規范性文件可以使用"辦法""規定""規程""規則"等名稱,但是不得稱"條例""實施細則""通知""批復"等。上級稅務機關針對下級稅務機關有關特定稅務行政相對人的特定事項如何適用稅收法律、法規、規章或者稅收規范性文件所做的批復,需要抄送本轄區內其他稅務機關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制定規則和制定程序另行制定稅收規范性文件。第七條語言規范稅收規范性文件應當語言規范、表述準確、邏輯嚴謹、內容科學,便于稅務行政相對人理解和執行。除特別情況外,稅收規范性文件應當采用條文式表述,結構層次可以依次用"章""節""條""款""項""目"等表示。第八條格式規范稅收規范性文件應當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稅收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規定的格式制定。稅收規范性文件應當以公告形式發布;未以公告形式發布的,不得作為稅務機關執法依據。第九條內容規范稅收規范性文件應當根據內容需要,明確制定目的、依據、適用范圍、主體、權利義務、具體規范、操作程序、施行日期或者有效期限等內容。稅收規范性文件內容應當明確具體,具有可操作性。不得使用模糊不清、歧義較大的表述。第三章制定程序第十條立項制定稅收規范性文件,應當制定年度立項計劃。年度立項計劃應當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社會公布。年度立項計劃應當包括項目名稱、制定依據、起草單位、完成時間等內容。第十一條起草稅收規范性文件由制定機關業務主管部門負責起草。內容涉及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部門的,可以由制定機關負責人指定牽頭起草部門。起草稅收規范性文件,應當深入調查研究,總結實踐經驗,聽取基層稅務機關、稅務行政相對人及其他相關方的意見。聽取意見可以采取書面、網絡征求意見,或者召開座談會、論證會等多種形式。起草稅收規范性文件,應當明確列舉擬被該文件廢止的文件的名稱、文號以及條款,避免與被廢止的文件內容相混淆。第十二條審查稅收規范性文件送審稿應當由起草部門負責人簽署后,送交政策法規部門審查。送審稿內容涉及征管業務及其工作流程的,應當于送交審查前會簽征管科技部門;涉及其他業務主管部門工作的,應當于送交審查前會簽相關業務主管部門;未按規定會簽的,政策法規部門不予審查。政策法規部門應當從以下方面對送審稿進行合法性審查:(一)是否超越法定權限;(二)是否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及上級稅收規范性文件的規定;(三)是否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事業性收費以及其他不得由稅收規范性文件設定的事項;(四)是否違法、違規減損稅務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利和利益,或者違法、違規增加其義務;(五)是否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制定規則或者程序;(六)其他需要審查的內容。政策法規部門在審查過程中,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征求相關部門意見,或者會同起草部門對送審稿進行修改。第十三條決定稅收規范性文件應當由局領導簽發。簽發稅收規范性文件,應當簽署意見,寫明是否同意發布及其發布形式、發布日期等。未經政策法規部門審查的稅收規范性文件,辦公廳(室)不予核稿,局領導不予簽發。第十四條發布稅收規范性文件應當及時在本級政府公報、稅務部門公報、本轄區范圍內公開發行的報紙或者在政府網站、稅務機關網站上刊登。稅收規范性文件應當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是,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將有礙執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十五條備案稅收規范性文件應當自發布之日起30日內向上一級稅務機關報送備案。省以下稅務機關應當于每年3月1日前向其上一級稅務機關報送上一年度發布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第十六條清理制定機關應當及時對稅收規范性文件進行清理。清理采取日常清理和集中清理相結合的方式。日常清理是指制定機關對發布的稅收規范性文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形勢、稅收政策調整等情況,適時進行清理。集中清理是指制定機關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及上級稅收規范性文件的規定,或者針對特定事項,對發布的稅收規范性文件進行全面清理。清理結果應當及時公布。第四章備案審查第十七條備案要求報送備案的稅收規范性文件,應當提交備案報告、稅收規范性文件文本紙質和電子文本各一式兩份。備案報告應當注明文件名稱、文號、制定機關、發布日期、生效日期、有效期等內容。第十八條審查內容上一級稅務機關對報送備案的稅收規范性文件,應當就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內容以及是否符合下列要求進行審查:(一)是否符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實際,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二)是否與本地區其他稅收規范性文件相協調、銜接;(三)是否存在超越法定權限、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及上級稅收規范性文件規定的情形;(四)是否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事業性收費以及其他不得由稅收規范性文件設定的事項;(五)是否違法、違規減損稅務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利和利益,或者違法、違規增加其義務;(六)是否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制定規則或者程序。第十九條審查處理上一級稅務機關對報送備案的稅收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時,可以征求相關部門意見或者召開座談會、論證會等形式聽取意見。上一級稅務機關對報送備案的稅收規范性文件,應當自收到之日起30日內審查完畢,并作出處理決定。對審查中發現的問題,按照下列規定處理:(一)稅收規范性文件超越法定權限,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及上級稅收規范性文件規定的,責令制定機關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糾正或者撤銷。(二)稅收規范性文件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事業性收費以及其他不得由稅收規范性文件設定的事項的,責令制定機關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糾正或者撤銷。(三)稅收規范性文件違法、違規減損稅務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利和利益,或者違法、違規增加其義務的,責令制定機關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糾正或者撤銷。(四)稅收規范性文件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制定規則或者程序的,責令制定機關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糾正或者撤銷。第二十條異議處理稅務行政相對人認為稅收規范性文件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上級稅收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可以向制定機關或者其上一級稅務機關書面提出審查的建議,制定機關或者其上一級稅務機關應當依法及時研究處理。有稅收規范性文件制定權的稅務機關應當建立書面審查建議的處理機制和工作流程,明確專人負責,按照規定期限進行審查和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提出審查建議的稅務行政相對人。第五章文件清理第二十一條清理主體及職責稅收規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由制定機關負責組織。制定機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及上級稅收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結合稅收工作實際,定期對本機關制定的稅收規范性文件進行清理。政策法規部門負責牽頭組織稅收規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相關業務主管部門應當配合。第二十二條清理范圍及內容稅收規范性文件的清理范圍包括本機關制定并發布的現行有效的稅收規范性文件。清理的內容主要包括:(一)是否與法律、法規、規章及上級稅收規范性文件相抵觸;(二)是否已被新的規定替代或者已無實際執行必要;(三)是否存在其他需要清理的情形。第二十三條清理方式及程序稅收規范性文件的清理方式包括日常清理和集中清理。日常清理由政策法規部門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及上級稅收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結合稅收工作實際,適時對本機關制定的稅收規范性文件進行清理。集中清理由政策法規部門牽頭,相關業務主管部門配合,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及上級稅收規范性文件的規定,或者針對特定事項,對本機關制定的稅收規范性文件進行全面清理。清理工作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一)業務主管部門提出清理意見;(二)政策法規部門匯總審核;(三)報制定機關負責人批準;(四)將清理結果向社會公布。第二十四條清理結果處理稅收規范性文件清理結束后,應當根據清理結果,作出以下處理:(一)對繼續有效的稅收規范性文件,應當重新發布;(二)對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應當發布公告予以廢止;(三)對部分條款失效的稅收規范性文件,應當發布公告予以修改。重新發布、廢止、修改稅收規范性文件,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制定程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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