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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民航東北地區航空器活動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實施細則?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目的為加強民航東北地區航空器活動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保障航空器運行安全,維護機場正常秩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民航相關規定,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第二條適用范圍本細則適用于民航東北地區各民用運輸機場、軍民合用機場內航空器活動區(以下簡稱活動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第三條基本原則航空器活動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原則,確保航空器起降、滑行、停放以及人員、車輛通行安全。第四條管理職責(一)民航東北地區管理局負責監督指導本地區各機場航空器活動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二)各機場管理機構負責本機場活動區道路交通安全的具體管理工作,制定并實施相關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保障活動區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完好。(三)機場內各駐場單位負責本單位人員、車輛在活動區的交通安全管理,教育所屬人員遵守活動區交通規則。第二章活動區道路與交通標志第五條活動區道路規劃與建設(一)活動區道路規劃應符合機場總體規劃要求,滿足航空器運行、人員及車輛通行需求,確保交通安全順暢。(二)道路建設應嚴格按照國家和民航相關標準進行,保證道路質量和交通安全設施配套完善。新建、改建、擴建活動區道路時,交通安全設施應與道路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投入使用。第六條交通標志設置(一)機場管理機構應根據活動區道路布局、交通流量及安全管理需要,合理設置交通標志。交通標志應清晰、醒目、規范,符合國家和民航相關標準。(二)交通標志包括指示標志、警告標志、禁令標志等。指示標志用于引導車輛和行人按規定方向、地點行駛;警告標志用于提醒車輛和行人注意危險地點;禁令標志用于禁止或限制車輛、行人的交通行為。(三)交通標志應定期檢查和維護,確保其清晰、完好。如有損壞、褪色或缺失,應及時修復或更換。第三章車輛與駕駛員管理第七條車輛準入(一)進入活動區的車輛必須符合國家和民航相關標準要求,具備有效的行駛證、號牌,并按規定噴涂統一的標志和標識。(二)機場管理機構應建立車輛準入管理制度,對申請進入活動區的車輛進行審核登記,發放活動區車輛通行證。通行證應注明車輛類型、通行區域、有效期等信息。(三)新增或改裝車輛進入活動區前,必須經機場管理機構安全管理部門檢驗合格,并辦理相關手續。第八條車輛安全技術要求(一)活動區車輛應保持車況良好,制動、轉向、燈光等安全系統性能正常。(二)車輛應配備有效的滅火器材、防滑鏈等安全設備,并確保其處于良好狀態。(三)特種車輛應按規定配備相應的警示標志和設備,如消防車應配備警燈、警報器等。第九條駕駛員資質(一)駕駛活動區車輛的駕駛員必須持有相應準駕車型的駕駛證,并經機場管理機構組織的交通安全培訓和考核合格,取得活動區駕駛證。(二)活動區駕駛證有效期為[X]年,有效期滿應重新參加培訓和考核。(三)駕駛員應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和安全意識,熟悉活動區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和操作規程。第十條駕駛員培訓與教育(一)機場管理機構應定期組織駕駛員交通安全培訓,培訓內容包括交通安全法規、活動區交通規則、應急處置等。(二)培訓應采用多種形式,如課堂教學、現場演示、案例分析等,提高駕駛員的交通安全意識和操作技能。(三)機場管理機構應建立駕駛員交通安全教育檔案,記錄培訓、考核、違章等情況。第十一條車輛與駕駛員日常管理(一)機場管理機構應建立車輛和駕駛員信息管理系統,對車輛和駕駛員的基本信息、通行記錄、違章情況等進行實時管理。(二)車輛應按規定進行定期維護保養,確保車輛性能良好。駕駛員應按時參加安全教育和培訓,遵守活動區交通規則。(三)機場管理機構應加強對活動區車輛和駕駛員的日常巡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和處理。第四章交通規則與通行規定第十二條一般規定(一)活動區道路實行右側通行原則,車輛和行人應各行其道。(二)在活動區內行駛的車輛應保持安全車速,按照交通標志、標線指示行駛,不得超速、逆行、掉頭、隨意停車等。(三)遇有航空器滑行或拖行時,在航空器一側安全距離外避讓,不得在滑行的航空器前橫穿或強行超越。第十三條航空器活動區行駛規定(一)特種車輛在執行任務時,應開啟警示標志和警報器,其他車輛應主動避讓。(二)車輛接近航空器作業時,應在距航空器[X]米外停車,待指揮人員指揮或允許后,方可接近航空器作業。(三)航空器加油時,在加油車未撤離現場前,其他車輛不得在加油作業區附近停放或行駛。第十四條行人通行規定(一)行人應在人行道內行走,沒有人行道的靠路邊行走。(二)行人不得進入航空器活動區道路,如需穿越道路,應通過人行橫道或天橋等設施。(三)遇有航空器活動時,行人應在安全區域內等待,不得在活動區道路上行走或逗留。第五章交通安全檢查與監督第十五條安全檢查(一)機場管理機構應定期組織對活動區道路交通安全設施進行檢查,確保設施完好、有效。(二)對進入活動區的車輛和駕駛員進行安全檢查,檢查內容包括車輛外觀、安全設備、駕駛員證件等。(三)加強對活動區交通秩序的日常巡查,及時發現和糾正違章行為。第十六條違章處理(一)機場管理機構對活動區內的違章行為進行記錄和處理。違章行為包括超速、逆行、闖紅燈、未按規定停放車輛等。(二)對違章駕駛員,根據違章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暫扣活動區駕駛證、吊銷活動區駕駛證等處罰。(三)對違章車輛所屬單位,進行通報批評,并要求其加強交通安全管理。第十七條安全監督(一)民航東北地區管理局對本地區各機場航空器活動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責令整改。(二)各機場管理機構應定期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活動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情況,重大問題及時報告。(三)鼓勵公眾對活動區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進行舉報,對舉報屬實的給予獎勵。第六章應急處置第十八條應急預案制定(一)機場管理機構應制定航空器活動區道路交通安全應急預案,明確應急處置流程、責任分工、保障措施等。(二)應急預案應定期進行演練和修訂,確保其科學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第十九條應急處置措施(一)發生交通事故時,駕駛員應立即停車,保護現場,及時報告機場管理機構,并協助救治傷員。(二)機場管理機構接到報告后,應迅速組織救援力量趕赴現場,進行事故勘查、清理和交通疏導。(三)對影響航空器運行安全的交通事故,應及時采取措施,確保航空器正常起降和滑行。第二十條惡劣天氣應對(一)遇有惡劣天氣,如暴雨、暴雪、大風等,機場管理機構應及時發布預警信息,采取相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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