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若干規定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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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若干規定?一、總則(一)目的與依據為加強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維護流動人口的合法權益,穩定低生育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二)適用范圍本規定適用于離開戶籍所在地的縣、市或者市轄區,以工作、生活為目的異地居住的成年育齡人員。但是,下列人員除外:1.因出差、就醫、上學、旅游、探親、訪友等事由異地居住、預期將返回戶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員;2.在直轄市、設區的市行政區域內區與區之間異地居住的人員。(三)管理原則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遵循以人為本、服務為主、宣傳倡導、依法管理、綜合治理的原則。二、工作職責與部門協作(一)流出地職責1.建立健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管理制度,采集、核實、更新流出成年育齡人員的婚育、節育等計劃生育信息,及時向流入地通報。2.組織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落實計劃生育獎勵、優待、扶持、救助政策,免費向育齡夫妻提供國家規定的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3.為流出成年育齡人員辦理婚育證明,指導其填寫有關內容,并將辦理情況登記造冊。4.與流出成年育齡人員簽訂計劃生育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5.定期了解流出成年育齡人員的計劃生育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與流入地溝通協調,并配合流入地做好相關工作。(二)流入地職責1.查驗婚育證明,督促未辦理婚育證明的成年育齡人員及時補辦婚育證明;告知流動人口在現居住地可以享受的計劃生育服務和獎勵、優待,以及應當履行的計劃生育相關義務。2.建立已婚育齡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管理檔案,及時掌握流動人口的婚育、節育等情況,并將有關信息反饋給流出地。3.組織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普及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生殖健康知識。4.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免費為已婚育齡流動人口提供避孕藥具,以及國家規定的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5.對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的流動人口依法予以處理。(三)部門協作1.公安部門在辦理流動人口居住證等相關證件時,應當核查其婚育證明,并將辦理情況通報給當地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2.民政部門在辦理婚姻登記、收養登記等手續時,應當查驗當事人的婚育證明,并將相關信息通報給當地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3.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在辦理就業登記、勞動合同備案等手續時,應當核查用人單位與流動人口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是否包含計劃生育相關內容,并將有關情況通報給當地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4.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在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等手續時,應當核查出租房屋是否居住有流動人口,并將有關情況通報給當地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5.衛生部門在開展醫療衛生服務時,應當查驗育齡婦女的婚育證明,并將相關信息通報給當地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三、婚育證明辦理與查驗(一)婚育證明辦理1.成年育齡婦女離開戶籍所在地前,應當憑本人居民身份證,到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辦理婚育證明。2.婚育證明應當載明成年育齡婦女的姓名、年齡、公民身份號碼、婚姻狀況、配偶信息、生育狀況、避孕節育情況等內容。3.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的情況進行核實。對符合條件的,出具婚育證明;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說明理由。(二)婚育證明查驗1.成年育齡流動人口應當自到達現居住地之日起30日內,向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交驗婚育證明。2.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查驗婚育證明,對未持有婚育證明的成年育齡流動人口,應當要求其補辦婚育證明。3.成年育齡流動人口在辦理相關事務需要提供婚育證明時,應當主動出示,并配合有關部門的查驗工作。四、計劃生育服務與獎勵優待(一)計劃生育服務1.流入地和流出地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免費為流動人口提供避孕藥具,以及國家規定的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2.免費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項目包括:孕情、環情監測;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及技術常規所規定的各項醫學檢查;人工終止妊娠術及技術常規所規定的各項醫學檢查;輸卵管結扎術、輸精管結扎術及技術常規所規定的各項醫學檢查;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診治。3.流動人口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已婚育齡流動人口的需求,提供計劃生育、生殖健康的宣傳咨詢和技術服務。(二)獎勵優待1.流動人口在現居住地享受下列計劃生育獎勵、優待:免費參加有關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知識和生殖健康知識普及活動;依法免費獲得避孕藥具,免費享受國家規定的其他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晚婚晚育或者在現居住地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按照現居住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較大的市的規定,享受休假等;實行計劃生育的,按照流動人口現居住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較大的市的規定,在生產經營等方面獲得支持、優惠,在社會救濟等方面享受優先照顧。2.流出地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落實對流出成年育齡人員的計劃生育獎勵、優待政策。五、信息管理與統計(一)信息采集1.流出地和流入地應當建立健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采集制度,及時、準確地采集流動人口的基本信息、婚育信息、計劃生育服務信息等。2.信息采集可以通過入戶調查、社區登記、部門協作等方式進行。(二)信息交流與共享1.建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交流平臺,實現流出地和流入地之間的信息實時交換和共享。2.流出地應當及時將流出成年育齡人員的計劃生育信息通報給流入地,流入地應當及時將流動人口在現居住地的計劃生育情況反饋給流出地。3.公安、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衛生等部門應當定期將與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相關的信息通報給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三)統計工作1.流出地和流入地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做好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統計工作,及時、準確地統計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情況。2.統計數據應當真實、可靠,不得虛報、瞞報、漏報。六、法律責任(一)對流動人口的處罰1.成年育齡流動人口未按照規定辦理婚育證明的,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通知其在3個月內補辦;逾期仍不補辦或者拒不提交婚育證明的,由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予以批評教育。2.流動人口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生育子女的,按照現居住地的有關規定處理。(二)對相關部門和單位的處罰1.有關部門和單位不履行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職責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2.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三)對阻礙執法的處罰拒絕為成年育齡流動人口辦理婚育證明或者提供有關計劃生育服務,以及未依法落實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獎勵、優待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以不正當手段取得婚育證明的,由原發證機關依法注銷婚育證明;偽造、變造、買賣婚育證明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拒絕接受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檢查、調查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給予批評教育并予以制止;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七、附則(一)實施日期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二)解釋權本規定由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解釋。各地可根據本規定,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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