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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甘肅省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辦法2806796802?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目的與依據為了加強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寓管理于服務之中,維護流動人口的合法權益,穩定低生育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和管理工作。本辦法所稱流動人口,是指離開戶籍所在地的縣(市、區),以工作、生活為目的異地居住的成年育齡人員。但是,下列人員除外:(一)因出差、就醫、上學、旅游、探親、訪友等事由異地居住、預期將返回戶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員;(二)在直轄市、設區的市行政區域內區與區之間異地居住的人員。第三條工作原則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應當堅持以人為本,服務為先,實行戶籍地與現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負責,以現居住地人民政府為主的工作機制,推進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第四條職責分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將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納入本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并提供必要的保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落實本級人民政府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措施;組織實施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檢查和考核;建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管理系統,實現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計劃生育信息共享,并與相關部門有關人口的信息管理系統實現互聯互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衛生、工商行政管理、統計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管轄區域內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對流動人口實施計劃生育管理,開展計劃生育宣傳教育;組織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指導流動人口中的育齡夫妻(以下稱育齡夫妻)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節育措施,依法向育齡夫妻免費提供國家規定的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向流動人口中的育齡夫妻免費提供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咨詢及生殖健康服務。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做好流動人口婚育信息采集、政策宣傳等工作。第二章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第五條免費服務項目現居住地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免費向育齡夫妻提供與常住人口同等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包括:(一)發放避孕藥具;(二)孕情、環情檢查;(三)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技術常規所規定的各項醫學檢查;(四)人工終止妊娠術,技術常規所規定的各項醫學檢查;(五)輸卵管結扎術、輸精管結扎術,技術常規所規定的各項醫學檢查;(六)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診治。第六條信息通報與服務銜接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的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之間,應當及時互相通報本行政區域內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和管理信息。流動人口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自辦理結婚登記之日起15日內,向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通報有關結婚信息。流動人口育齡夫妻在現居住地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自收到女方的生育信息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其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通報辦理生育服務登記情況。流動人口育齡夫妻在現居住地懷孕并擬在現居住地生育的,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自發現其懷孕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其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通報有關情況。流動人口育齡夫妻在現居住地落實避孕節育措施的,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自落實措施之日起15日內,向其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通報避孕節育措施情況。流動人口育齡夫妻在現居住地發生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的,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自發現之日起15日內,向其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通報手術并發癥情況。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將流出人口的結婚、懷孕、生育、避孕節育、接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及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等信息通報其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第七條生殖健康服務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流動人口的需求,提供生殖健康科普宣傳、教育、咨詢、技術服務和計劃生育藥具發放等服務。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應當為流動人口中的育齡夫妻提供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節育技術服務。依法開展計劃生育相關技術鑒定和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的診斷、治療。鼓勵社會組織和企業參與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生殖健康服務。第三章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第八條居住登記與信息采集流動人口應當自到達現居住地之日起30日內,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派出所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申報居住登記。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應當在流動人口入住后24小時內登記其姓名、性別、年齡、常住戶口所在地、職業、服務處所、現居住地住址等基本情況,并在3個工作日內報告當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派出所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配合做好流動人口居住登記工作,將房屋出租、出借情況及承租人、借用人的基本情況及時報告當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派出所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流動人口居住登記信息的基礎上,采集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婚姻狀況、配偶信息、生育狀況、避孕節育情況等。第九條婚育證明辦理與查驗成年育齡婦女應當自到達現居住地之日起30日內提交婚育證明。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流動人口申請,為其出具婚育證明。有條件的地方,可以通過網絡等方式發放婚育證明。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查驗流動人口的婚育證明,發現未辦理婚育證明的,應當要求其補辦。育齡夫妻生育第一個子女的,可以在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辦理生育服務登記。辦理生育服務登記,應當提供下列證明材料:(一)夫妻雙方的居民身份證;(二)結婚證;(三)女方的婚育證明和男方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婚育情況證明材料。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育齡夫妻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核實有關情況。育齡夫妻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自接到核實要求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反饋。核查無誤的,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在接到反饋后即時辦理生育服務登記;情況有誤、不予辦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自辦理生育服務登記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育齡夫妻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通報辦理結果。第十條生育管理流動人口育齡夫妻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應當按照戶籍所在地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的要求進行生育登記。流動人口育齡夫妻在現居住地生育的,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出具生育情況證明,并通報其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流動人口育齡夫妻在現居住地生育后返回戶籍所在地的,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將其在現居住地的生育情況納入管理服務檔案。第十一條避孕節育管理流動人口育齡夫妻應當自覺落實計劃生育避孕節育措施,接受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管理服務。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定期組織已婚育齡婦女進行避孕節育情況檢查,對未落實避孕節育措施的,應當及時指導其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節育措施。流動人口育齡夫妻在現居住地更換避孕節育措施的,應當經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或者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檢查,并出具相關證明。第四章獎勵與社會保障第十二條獎勵優惠政策流動人口中的獨生子女父母、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對象、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對象,在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繼續享受相關獎勵優惠政策。流動人口育齡夫妻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60天;男方享受護理假15天。第十三條社會保障銜接流動人口在現居住地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現居住地生育保險規定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流動人口在現居住地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按照現居住地基本醫療保險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流動人口在現居住地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按照現居住地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規定享受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待遇。鼓勵和支持流動人口參加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第五章法律責任第十四條對違反規定行為的處罰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責令改正,予以批評教育;拒不改正的,處200元以下的罰款:(一)不按照規定辦理婚育證明的;(二)不按照規定落實避孕節育措施的;(三)不按照規定參加避孕節育情況檢查的。違反本辦法規定,偽造、變造、買賣計劃生育證明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計劃生育證明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取消其計劃生育證明;出具證明的單位有過錯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第十五條部門工作人員的責任追究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流動人口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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