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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辦法?一、總則(一)目的為加強和規范北京市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的管理,保障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二)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以下簡稱工傷職工)。(三)基本原則1.保障工傷職工醫療救治和康復的需要,促進工傷職工早日恢復健康,重返工作崗位。2.遵循科學合理、客觀公正的原則,根據工傷職工的傷情和恢復狀況確定停工留薪期。3.停工留薪期管理應與工傷保險待遇支付等相關政策相銜接,確保工傷職工權益得到有效保障。二、停工留薪期的定義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期間。在停工留薪期內,工傷職工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用人單位按月支付。三、停工留薪期的確定(一)一般傷情停工留薪期的確定1.對于一般傷情的工傷職工,根據《北京市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確定停工留薪期。該目錄按照不同的工傷部位和傷情,對常見的工傷情形規定了相應的停工留薪期期限。2.工傷職工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二)特殊情況停工留薪期的確定1.工傷職工傷情復雜,無法在《目錄》中找到對應傷情的停工留薪期的,用人單位或工傷職工可以向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工傷職工的傷情、治療情況等綜合因素,參照相近傷情的停工留薪期標準確定合理的停工留薪期,并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和工傷職工。2.對于多處受傷的工傷職工,應分別確定各部位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以各部位停工留薪期最長的期限作為該工傷職工的停工留薪期,但各部位停工留薪期總和一般不超過24個月。四、停工留薪期的申請與審核(一)申請1.工傷職工應當及時將工傷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及休假證明報送給所在用人單位,申請停工留薪期。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工傷職工的傷情,按照《目錄》或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意見,確定停工留薪期,并書面通知工傷職工。2.工傷職工如對用人單位確定的停工留薪期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要求確認停工留薪期。(二)審核1.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收到工傷職工的申請后,應當組織相關專家進行審核。專家根據工傷職工的傷情、診斷證明、治療情況等進行綜合評估,提出審核意見。2.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的審核意見,在20日內作出是否確認停工留薪期的決定。對符合規定的,予以確認,并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和工傷職工;對不符合規定的,不予確認,并書面說明理由。五、停工留薪期的管理(一)用人單位的管理職責1.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工資福利待遇,保障工傷職工的基本生活。工資福利待遇按照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計算。2.用人單位應當督促工傷職工按時就醫,根據工傷職工的治療情況和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意見,及時調整停工留薪期。3.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臺賬,詳細記錄工傷職工的傷情、治療情況、停工留薪期期限、工資福利待遇支付情況等信息,并妥善保存相關資料,以備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查。(二)工傷職工的義務1.工傷職工應當積極配合治療,按照醫療機構的要求按時服藥、接受治療和康復訓練,不得拒絕治療或故意拖延治療時間。2.工傷職工應當按照用人單位的要求,定期提交工傷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及休假證明,以便用人單位及時了解其治療情況和確定停工留薪期。3.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未經用人單位同意,不得擅自到其他單位工作或從事與工傷康復無關的活動。(三)醫療機構的協助義務1.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為工傷職工提供及時、有效的醫療服務,并如實出具診斷證明和休假證明。診斷證明和休假證明應當詳細注明工傷職工的傷情、治療方案、建議休息期限等內容。2.醫療機構應當配合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工作,根據工傷職工的治療情況,客觀公正地提供相關醫療資料和意見,協助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定工傷職工的停工留薪期。六、停工留薪期的延長(一)延長的條件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用人單位或工傷職工可以在期滿前30日內向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延長停工留薪期的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根據工傷職工的傷情和治療情況,作出是否延長停工留薪期的決定。延長停工留薪期的期限一般不超過12個月。(二)申請與審批程序1.用人單位或工傷職工提出延長停工留薪期申請時,應當提交工傷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休假證明以及申請延長停工留薪期的書面報告等材料。2.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收到申請后,按照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審核程序進行審核,并在20日內作出是否延長停工留薪期的決定。對符合規定的,予以延長,并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和工傷職工;對不符合規定的,不予延長,并書面說明理由。七、停工留薪期的終結(一)終結的情形1.工傷職工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后,停工留薪期即行終結。2.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滿,無論其傷情是否完全恢復,停工留薪期均自行終結。(二)相關手續辦理1.停工留薪期終結后,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待遇調整手續,按照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支付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2.工傷職工應當按照用人單位的安排,及時返回工作崗位。如工傷職工因傷致殘不能從事原工作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其調整工作崗位或安排適當的工作。八、監督檢查(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1.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對用人單位執行本辦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用人單位應當如實提供與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有關的資料,接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檢查。2.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現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責令其改正,并依法予以處罰:未按照規定確定停工留薪期或擅自延長停工留薪期的;未按照規定支付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工資福利待遇的;拒絕提供或不如實提供與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有關資料的。(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監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審核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時,應當對工傷職工的停工留薪期進行核查。發現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執行停工留薪期管理辦法的,應當及時告知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并按照規定暫停或減少工傷保險待遇的支付。(三)社會監督任何組織和個人對用人單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有權進行舉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受理舉報,并依法進行查處。九、法律責任(一)用人單位的法律責任1.用人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未按照規定確定停工留薪期、支付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工資福利待遇或擅自延長停工留薪期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的規定,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2.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工資福利待遇的,工傷職工可以依法申請勞動仲裁或提起訴訟。對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將依法予以嚴肅處理,并責令其支付工傷職工應得的工資福利待遇。(二)工傷職工的法律責任工傷職工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停工留薪期工資福利待遇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還,并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三)醫療機構的法律責任醫療機構出具虛假診斷證明或休假證明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將依法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工傷醫療服務資格,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附則(一)施行時間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二)解釋權本辦法由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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