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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農商銀行貸款擔保管理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目的與依據為規范農商銀行貸款擔保行為,保障信貸資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本行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農商銀行辦理的各類貸款擔保業務,包括但不限于保證擔保、抵押擔保、質押擔保。第三條基本原則貸款擔保業務應遵循合法性、有效性、審慎性原則。確保擔保行為符合法律法規要求,擔保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同時嚴格審查擔保主體和擔保物,防范擔保風險。第二章擔保主體第四條保證人1.資格要求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具有良好的信用狀況和代償能力。國家機關(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基金會等非營利法人、非法人組織不得為保證人。2.審查內容基本情況,包括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等。財務狀況,近年度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等。信用記錄,通過人民銀行征信系統等查詢。經營狀況,行業前景、市場競爭力等。第五條抵押人1.資格要求抵押物的所有權人或依法有權處分抵押物的人。抵押物應產權清晰,無爭議。2.審查內容抵押物的所有權證明文件。抵押物的現狀,是否存在出租、查封、扣押等情況。抵押物的評估價值,合理確定抵押率。第六條出質人1.資格要求質物的所有權人或依法有權處分質物的人。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權、知識產權等出質的,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2.審查內容質物的所有權證明文件。質物的交付或登記情況,確保質權的設立合法有效。第三章保證擔保第七條保證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本行應根據實際情況合理確定保證方式,原則上優先采用連帶責任保證。第八條保證合同1.合同要素保證合同應包括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保證的方式、范圍、期間等條款。2.簽訂要求保證合同應由保證人與本行以書面形式訂立,并由保證人簽字(或蓋章)確認。第九條保證責任審查1.保證范圍明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等。2.保證期間合理確定保證期間,確保本行在保證期間內依法行使權利。一般保證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兩年。第十條保證人變更1.事前通知未經本行書面同意,保證人不得擅自轉讓、贈與、出租、出借或以其他方式處分其保證財產或變更保證事項。如保證人發生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項,應提前書面通知本行。2.重新評估本行應對變更后的保證人進行重新審查評估,確保擔保能力不降低。如不符合要求,應要求借款人提供新的擔保或提前歸還貸款。第四章抵押擔保第十一條抵押物范圍1.不動產包括土地使用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等。2.動產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等,但應易于變現且價值相對穩定。3.其他財產權利依法可以抵押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海域使用權、正在建造的建筑物等。第十二條抵押合同1.合同要素抵押合同應包括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抵押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權屬或者使用權權屬,抵押擔保的范圍等條款。2.簽訂要求抵押合同應由抵押人與本行以書面形式訂立,并由抵押人簽字(或蓋章)確認。第十三條抵押物登記1.登記部門根據抵押物的性質,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到相應的登記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2.登記內容登記內容應與抵押合同一致,確保登記的準確性和完整性。本行應及時跟蹤抵押物登記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第十四條抵押物保管1.抵押人保管原則上由抵押人負責抵押物的保管,但本行有權定期檢查抵押物的保管情況。2.保險要求對于易受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影響的抵押物,本行應要求抵押人辦理財產保險,保險期限應不短于主債務履行期限,保險金額應不低于抵押物的評估價值,保險單應注明本行為第一受益人。第十五條抵押物處置1.處置條件當借款人未能履行債務時,本行有權依法處置抵押物以實現債權。2.處置方式可通過拍賣、變賣、折價等方式處置抵押物,處置所得價款優先用于償還貸款本息及相關費用。第五章質押擔保第十六條質物范圍1.動產質押包括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依法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依法可以轉讓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等。2.權利質押以應收賬款出質的,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第十七條質押合同1.合同要素質押合同應包括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質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質押擔保的范圍,質物移交的時間等條款。2.簽訂要求質押合同應由出質人與本行以書面形式訂立,并由出質人簽字(或蓋章)確認。第十八條質物交付與登記1.動產交付對于動產質押,出質人應將質物移交本行占有。2.權利登記以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應在票據交付之日起辦理質押背書;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應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等辦理出質登記;以應收賬款出質的,應向信貸征信機構辦理出質登記。第十九條質物保管1.本行保管對于動產質押,原則上由本行負責質物的保管。本行應建立質物保管制度,確保質物的安全完整。2.收益處理質物所生的孳息,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由質權人收取,質權人收取的孳息應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第二十條質物處置1.處置條件當借款人未能履行債務時,本行有權依法處置質物以實現債權。2.處置方式可通過拍賣、變賣、折價等方式處置質物,處置所得價款優先用于償還貸款本息及相關費用。第六章擔保評估與審批第二十一條擔保評估1.評估機構選擇本行可自行評估或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對擔保物進行評估。2.評估內容對保證人的信用狀況、代償能力,抵押物的價值、合法性、變現能力,質物的真實性、有效性、價值穩定性等進行全面評估。第二十二條擔保審批1.審批流程貸款擔保業務應按照本行規定的審批流程進行,由信貸業務部門、風險管理部門、法律合規部門等相關部門進行審查審批。2.審批要點重點審查擔保主體資格、擔保合同條款、擔保物價值及變現能力、擔保風險等,確保擔保措施可靠有效。第七章擔保風險管理第二十三條風險監測1.定期檢查本行應定期對擔保情況進行檢查,包括保證人經營狀況、抵押物保管情況、質物價值變動情況等。2.風險預警建立風險預警機制,當發現擔保風險出現惡化跡象時,及時發出預警信號,采取相應的風險防控措施。第二十四條風險處置1.風險緩釋對于出現風險的擔保業務,本行應采取風險緩釋措施,如要求借款人補充擔保、提前歸還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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