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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目的為規范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活動,加強食品生產監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適用范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食品生產活動,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生產許可。食品生產許可的申請、受理、審查、決定及其監督檢查,適用本辦法。第三條許可原則食品生產許可工作應當遵循依法、公開、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則。第四條職責分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負責監督指導全國食品生產許可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生產許可管理工作。第二章申請與受理第五條申請主體食品生產許可的申請人應當是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人委托他人辦理食品生產許可申請的,代理人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第六條申請條件申請食品生產許可,應當先行取得營業執照等合法主體資格。企業法人、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個體工商戶等,以營業執照載明的主體作為申請人。申請食品生產許可,應當符合下列條件:1.具有與生產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生產和貯存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2.具有與生產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3.有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4.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七條申請材料申請食品生產許可,應當向申請人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1.《食品生產許可申請書》。2.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3.食品生產加工場所及其周圍環境平面圖、各功能區間布局平面圖、工藝設備布局圖和食品生產工藝流程圖。4.食品生產主要設備、設施清單。5.進貨查驗記錄、生產過程控制、出廠檢驗記錄、食品安全自查、從業人員健康管理、不安全食品召回、食品安全事故處置等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6.申請人委托他人辦理食品生產許可申請的,代理人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第八條申請方式申請人可以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食品生產許可申請。申請人也可以到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食品生產許可受理窗口提出食品生產許可申請。第九條受理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申請人提出的食品生產許可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1.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2.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部門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3.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由申請人在更正處簽名或者蓋章,注明更正日期。4.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當場告知的,應當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在5個工作日內告知的,應當收取申請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請材料的憑據。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5.申請事項屬于本部門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食品生產許可申請。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食品生產許可申請,應當出具加蓋本部門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第三章審查與決定第十條審查方式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申請人提出的食品生產許可申請,應當依照本辦法和《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的規定進行審查。食品生產許可審查包括申請材料審查和現場核查。申請材料審查可以采用書面審查或者網上審查等方式。現場核查應當由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員進行。核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核查人員應當出示有效證件,遵守核查程序。第十一條書面審查對申請材料的審查,應當以書面形式審查申請人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進行核查。第十二條現場核查對食品生產許可申請的現場核查,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1.核查組應當自接受現場核查任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生產場所的現場核查。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核查組不能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查工作的,經許可機關同意,可以延長5個工作日。2.核查組應當按照《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的要求,對申請人的生產場所、設備設施、設備布局、工藝流程、人員管理、管理制度等進行現場核查,并做好記錄。3.核查組完成現場核查后,應當撰寫現場核查報告,如實記錄核查情況,并由核查人員簽字。核查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申請人基本情況。核查依據。核查項目及結果。存在問題及整改建議。核查人員簽字等。4.核查組應當將現場核查報告及時報送許可機關。第十三條決定許可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期限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第十四條發證1.準予許可的,由許可機關向申請人頒發食品生產許可證,并在10個工作日內將食品生產許可證副本送達申請人。2.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第十五條食品生產許可證食品生產許可證分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食品生產許可證應當載明:生產者名稱、社會信用代碼(個體生產者為身份證號碼)、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住所、生產地址、食品類別、許可證編號、有效期、日常監督管理機構、日常監督管理人員、投訴舉報電話、發證機關、簽發人、發證日期和二維碼。第四章變更、延續、補辦與注銷第十六條變更1.食品生產許可證載明的許可事項發生變化的,食品生產者應當在變化后1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食品生產許可變更申請。2.食品生產者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食品生產許可的有效期的,應當在該食品生產許可有效期屆滿30個工作日前,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食品生產許可延續申請。3.食品生產者申請變更食品生產許可的,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食品生產許可變更申請書。食品生產許可證正本、副本。與變更食品生產許可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4.經審查,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后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變更的決定。第十七條延續1.食品生產者申請延續食品生產許可的,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食品生產許可延續申請書。食品生產許可證正本、副本。食品生產許可有效期內的生產經營情況說明。與延續食品生產許可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2.經審查,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后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第十八條補辦食品生產者遺失、損壞食品生產許可證的,應當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補辦,并提交下列材料:1.食品生產許可補辦申請書。2.食品生產許可證遺失的,申請人應當提交在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網站或者其他縣級以上主要媒體上刊登遺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生產許可證損壞的,應當提交損壞的食品生產許可證原件。材料符合要求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后20個工作日內予以補發。因遺失、損壞補發的食品生產許可證,許可證編號不變,發證日期和有效期與原證書保持一致。第十九條注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生產者應當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辦理食品生產許可注銷手續:1.食品生產許可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的。2.食品生產者主體資格依法終止的。3.食品生產許可依法被撤回、撤銷或者食品生產許可證依法被吊銷的。4.因不可抗力導致食品生產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5.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食品生產許可的其他情形。食品生產者申請注銷食品生產許可的,應當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1.食品生產許可注銷申請書。2.食品生產許可證正本、副本。3.與注銷食品生產許可有關的其他材料。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食品生產許可注銷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注銷的決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期限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準予注銷的,發給食品生產許可注銷通知書。第五章監督檢查第二十條日常監督檢查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據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對食品生產者的許可事項進行監督檢查。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食品生產許可管理檔案,將食品生產許可申請、受理、審查、決定等過程的有關材料、資料歸檔保存。第二十一條年度自查食品生產者應當按照規定每年對自己的生產條件、生產過程、食品安全狀況等進行自查,自查報告應當包括本企業生產條件、生產過程、食品安全狀況等方面的情況,并于每年年底前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第二十二條許可后檢查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食品生產者的生產活動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檢查。檢查內容包括食品生產者的生產條件、生產過程、產品質量、進貨查驗記錄、生產過程控制、出廠檢驗記錄、食品安全自查、從業人員健康管理、不安全食品召回、食品安全事故處置等情況。第二十三條違規處理食品生產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1.食品生產許可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的,或者食品生產許可被撤回、撤銷、吊銷的,食品生產者應當立即停止食品生產活動,并向社會公告。2.食品生產者食品生產許可事項發生變化,未按規定申請變更的,由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下罰款。3.食品生產者未按規定在生產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或者擺放食品生產許可證正本的,由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第六章法律責任第二十四條未經許可生產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從事食品生產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規定給予處罰。第二十五條許可違規食品生產者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下罰款:1.食品生產許可證副本載明的同一食品類別內的事項發生變化,未按規定報告的。2.食品生產者的生產場所遷址后未按規定重新申請食品生產許可的。3.食品生產許可證副本載明的生產地址以外的其他場所從事食品生產活動未按規定報告的。第二十六條其他違規食品生產者違反本辦法規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的,應當依法計入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并按照規定公示。第七章附則第二十七條用語含義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1.食品,指各種供人食用或者飲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療為目的的物品。2.食品添加劑,指為改善食品品質和色、香、味以及為防腐、保鮮和加工工藝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質,包括營養強化劑。3.特殊食品,指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等。4.食品生產,指食品的加工、制作、分裝、調配、殺菌、干燥、粉碎、包裝等活動。5.食品生產許可,指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食品生產者的申請,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對其具備的食品生產活動的條件進行審查,準予其從事食品生產活動的行為。第二十八條實施日期本辦法自[實施日期]起施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2015年8月31日公布的《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6號)同時廢止。第二十九條相關配套規定食品生產許可的申請文書格式、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規則、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等相關配套規定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另行制定。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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