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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績預告披露的影響因素研究的國內外文獻綜述目錄TOC\o"1-3"\h\u16419業績預告披露的影響因素 1270211.制度環境 119420(1)訴訟風險 122012(2)監管法規 3323542.披露主體特征 525358(1)微觀治理機制 517639(2)專有信息成本 813173(3)業績預告歷史 983052.管理者激勵 94280參考文獻: 10影響管理者信息披露的因素有多個方面,包括融資需求、控制權競爭、股權激勵、訴訟成本、信號傳遞和專有信息成本等(Healy和Palepu,2001)。Hirst等(2008)將之概括為外部制度環境因素和內部主體特征兩個方面。1.制度環境(1)訴訟風險法律訴訟會對管理者信息披露決策產生兩種相反影響。其一,高訴訟風險可能會鼓勵管理者披露更多信息;其二,高訴訟風險也可能減少管理者的披露激勵,尤其是關于前瞻性信息的披露。前者主要適用于利空性業績預告的披露,后者則針對利好性業績預告。在美國,與盈余信息披露相關的訴訟問題主要源于1934年證券法案中10b-5的規則要求。該項條例建立在“欺詐市場”理論基礎上(FraudontheMarket),即假定有效市場中交易的股票價格及時反映了所有價格相關的信息,投資者可以合理地依據價格作出買賣決策,管理者的不實陳述或遺漏行為損害了整體價格機制效率的發揮,因此被視為“欺詐市場”之舉,同時該項條例將管理者的上述行為認定為違法行為。雖然根據具體法律要求,在引用該項條例起訴公司時投資者需要提供三項相關證明:管理者存在誤導性陳述或隱瞞信息的行為;該行為系管理者有意為之;遺漏或錯誤陳述的信息會實質影響投資者的股票交易決策。然而在具體應用中,上述三項要求并沒有成為阻礙投資者訴訟的障礙,事實上多數與10b-5相關的法律訴訟主要發生在披露引致的股價大幅下跌情形中。一旦涉訴,公司或管理者很可能需要承擔高昂的賠償費用。鑒于此,管理者會考慮采取一些策略性行為提前釋放盈余意外的風險,業績預警便是常用的策略之一(Skinner,1994)。Skinner(1994)以隨機選取的93家NASDAQ上市公司作為樣本,發現管理者會傾向于在正式盈余公告出臺之前提前披露壞消息,相應地該類信息會將盈余宣告引致的負面市場反應減少25%。但這樣的結果不禁讓人疑惑:為什么提前披露壞消息可以降低管理者的訴訟風險?Skinner(1994)從兩方面對該問題進行了解釋:一方面,管理者在定期報告之前的自愿披露行為有助于減少投資者對其隱瞞消息的猜疑,從而增加了起訴者的舉證難度;另一方面,提前披露可以同時減少投資者要求的索賠金額的計算期間。然而上述研究主要探討的是管理者針對影響程度大的負向未預期盈余做出的應對策略,Skinner(1994)雖將該行為解釋為降低訴訟風險,但仍不能排除聲譽成本因素的影響。也即管理者未及時披露該信息的行為很可能會被基金經理等機構投資者解讀為隱藏壞消息,進而拋售公司股票。Kasznik和Lev(1995)則指出并非所有存在大額負向盈余意外的公司均提前披露業績預警,是否披露主要取決于業績風險大小、以往披露行為、行業以及公司規模等因素。業績風險大的公司更有可能發布量化且可驗證性強的預測信息,同時市場反應研究證實該類預警信息可以在較大程度上降低正式盈余宣告引致的股價下跌幅度。Francis等(1994)以四類行業中發生的45起投資者訴訟事件為研究樣本,更為直接地檢驗了訴訟風險和業績預告披露之間的關系。然而該研究卻得出了與Skinner(1994)相反的研究發現,即發生的訴訟事件主要集中于披露業績預告的公司,預測性信息披露似乎提高了公司訴訟風險。但Skinner(1997)則指出,在Francis等(1994)高訴訟風險樣本中,業績預告披露者主要集中于高科技行業且多為大型上市公司,同時該類公司盈余信息披露產生的負面反應顯著大于未披露者。因此,可能是兩類公司在其他特征方面的差異而非業績預告影響了訴訟風險。與之不同,Skinner(1997)將同一家公司未發生訴訟事件的季度作為對照組,在控制消息類型后發現,管理者在該季度內披露的業績預告信息的及時性高于存在訴訟事件的季度。同時針對訴訟結果的進一步研究表明,提前披露的業績預告信息顯著降低了公司的訴訟損失。Tucker(2007)則驗證了Skinner(1997)觀點,在緩解了業績預警樣本的“自選擇”偏差問題后,其發現市場并未懲罰披露者。也有學者采用國別比較或結構方程等研究方式檢驗二者之間的相關關系。如Baginski等(2002)在比較美國和加拿大兩國上市公司業績預告的披露行為后,發現訴訟成本高的美國上市公司整體業績預告的披露頻率低于加拿大公司,但在業績下滑時提供業績預告的概率顯著高于加拿大公司,而后者更傾向于在業績增加時提供業績預告。Field等(2005)則采用結構方程模型探討了訴訟成本和業績預告披露之間的因果關系。研究表明,高訴訟風險會促使管理者披露利空性的業績預告信息,且該類信息可以顯著降低訴訟事件發生的概率。Wynn(2008)則發現高管責任險(D&O)減少了管理者訴訟成本,從而顯著降低了公司披露利空業績預告的概率?;诿绹贫缺尘?,Cao等(2011)得出了與之相似的結論。上述研究普遍認同訴訟風險與利空性業績預告披露頻率之間的正相關關系。而針對利好性業績預告,研究則認為高訴訟風險會降低管理者披露此類信息的意愿。披露者擔心如果真實盈余未實現預測目標,其很可能被投資者以蓄意發布誤導性信息為由起訴。Frost和Pownall(1994)的國別比較研究證實了上述推斷,其發現相較于訴訟風險較低的國家,美國公司披露業績預告的概率更低。其他來自監管方的調查研究也證實了上述擔憂,美國證券交易所于1994年針對公司信息披露的調查表明,79%的受訪管理者明確表示涉訴概率的增加降低了其提供前瞻性信息的意愿。(2)監管法規美國監管部門一直未將業績預告信息納入強制披露范疇,僅制定了相關政策鼓勵公司主動披露前瞻性信息,并規范了該信息的披露渠道。其中,《證券訴訟改革法案》和《公平披露法案》對美國上市公司業績預告披露產生了重要影響。為鼓勵公司披露業績預告信息,美國國會于1995年出臺《證券訴訟改革法案》(PSLRA)為管理者的如實披露行為提供免責保護。法案出臺的第二年訴訟事件發生頻率顯著降低了30%,但這也引發了投資者對信息披露質量的擔憂(Grundfest和Perino,1997)。Johnson等(2001)檢驗了免責條款對管理者業績預告披露的影響。研究發現,該法案的實施顯著提高了管理者披露長期利好性業績預告和短期利空業績預告的頻率;同時研究并未發現免責條款降低業績預告披露質量的證據。Rogers和Buskirk(2009)通過檢驗1996-2005年間827家涉訴公司訴訟前后披露行為的變化得出了與上述研究相反的發現。研究表明,管理者在訴訟發生后會顯著降低信息披露水平,包括減少業績預告披露頻率和業績發布會舉辦次數。這樣的結果體現了管理者對過多的披露很可能會“授人以柄”的擔憂,而PSLRA法案并未緩解管理者的這類擔憂。雖然PSLRA法案為公司前瞻性信息披露提供了免責保護,但仍有相當比例的公司采用非公開的方式將業績預告信息傳遞給分析師或其他機構投資者,以此規避公開披露可能引發的負面后果。如Hutton(2005)研究所示,高市值或機構投資者持股比例大的公司會傾向于查看分析師的盈余預測模型,并向這類分析師提供預測性信息。這樣的行為引發了監管者對其影響市場公平、損害分析師獨立性的擔憂,因此SEC于2000年出臺RegFD,旨在禁止公司的選擇性披露行為。監管者的初衷是希望管理者公開披露業績預告信息,但該法案卻招致多家大型證券公司的抱怨。反對者擔心此舉可能會促使管理者放棄業績預告信息的披露,進而影響資本市場中的信息流通,引發“寒蟬效應”(Unger,2001)。正如證券業協會(SecurityIndustryAssociation)2001年調查所示,72%受訪分析師認為該法案實施之后,公司會減少公開信息披露頻率或降低披露質量。同年,美國投資管理與研究協會(AIMR)的調查也表明,51%的受訪成員認為公司會明顯減少實質性的信息披露以策略性地應對該法案,超35%的成員認為此舉會影響公司和投資者之間的信息溝通(SEC,2011)上述兩方觀點是RegFD有關研究主要探討的問題。Heflin等(2003)為該政策的實施效果提供了初步的經驗證據。其發現,RegFD顯著提高了公司業績預告的披露頻率,由此提高了盈余宣告之前股價的信息效率;同時研究并未發現其對分析師預測行為(預測準確度和分歧度)產生了不利影響。Bailey等(2003)也檢驗了RegFD出臺之后的市場反應。研究表明,該法案雖然顯著增加了市場交易量,但同時也提高了分析師預測分歧度。分析師需要付出更多成本來提供高質量的盈余預測,一定程度上也佐證了反對者的擔憂。Ahmed和Schneible(2007)則發現,RegFD顯著降低了小規模和高科技公司的業績預告披露水平。與之相似,Canace等(2010)發現法案出臺之前的四年,公司披露業績預告的概率平均增加了4%,而在法案出臺之后的四年則平均下降了14%。Wang(2007)則實證檢驗了RegFD對存在選擇性披露行為的公司的影響。以公司研發支出和產品市場競爭強度衡量專有化成本,研究首先表明專有化成本的存在是影響公司非公開披露業績預告的重要因素;同時專有化成本高的公司在法案出臺之后更有可能選擇終止業績預告披露而非公開披露。文章的進一步檢驗發現,終止業績預告披露使公司信息環境變差,體現為分析師關注度下降和預測分歧度顯著增加。這樣的結果一定程度上表明該政策“一刀切”的做法忽視了部分企業(如小規模或高科技公司)的披露成本。綜上所述,法律或監管政策的變化會顯著影響公司業績預告披露行為。高昂的訴訟成本會促使公司提前披露利空性的業績預告。該類預測信息一方面可以降低期末盈余宣告引致的股價下跌幅度,從而降低訴訟發生的概率;另一方面,提前發布的業績預警可以減少公司賠償金額。高訴訟風險也很可能降低公司披露利好性業績預告的概率,雖然政策制定者為管理者前瞻性信息披露提供了保護(如PSLRA),但政策執行效果仍備受質疑,有關的研究尚未得出統一結論。除鼓勵公司發布業績預告外,監管部門也規范了該信息披露渠道,即要求公司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業績預告。此項舉措整體上提高了公司業績預告的披露頻率,但對小規模企業、高科技公司和專有化成本較高的公司的披露水平產生了不利影響。RegFD法案實施之后,上述這些公司更傾向于終止業績預告披露。2.披露主體特征法律或監管環境對上市公司的影響往往具有同質性,如RegFD禁止公司選擇性披露業績預告等重要信息的要求同時適用于所有美國上市公司。但披露主體特征對業績預告的影響卻存在明顯的異質性(Hirst等,2008)。披露主體方面的影響因素可以區分為公司和管理者兩個層面,其中公司層面包括:微觀治理機制、專有信息成本和預告歷史;管理者層面則包括管理層激勵及其他個體特征。(1)微觀治理機制股權結構決定了公司內部權力歸屬,也決定了公司利益分配。因此,在企業層面,股權結構是公司治理的起點(Becht等,2003)?,F有研究主要探討了管理層、大股東以及機構投資者對公司業績預告披露的影響。公司內的兩權分離使得管理層有較強動機犧牲股東利益以謀求個人私利。管理層持股作為緩解公司委托代理問題的重要方式,可能對其信息披露行為產生兩種影響:其一,利益協同效應。公司業績預告披露頻率和質量隨管理層持股比例增加而提升;其二,壕塹效應。持股比例的增加賦予了管理層更多權利,減小了監督機制對其的約束力,因此管理者也很有可能降低信息披露水平以掩飾自利行為。Karamanou和Vafeas(2005)對上述兩種效應進行了檢驗,發現管理者持股比例較高的公司壕塹效應更為明顯,該類公司披露的業績預告頻率和準確度較低。雖然美國的上市公司股權結構較為分散,但在家族企業中股權往往集中于家族成員。平均而言,家族成員擁有11%的現金流權以及18%的投票權,且多數家族企業會聘請家族成員擔任高管或董事職務(Shleifer和Vishny,1997)。集中的股權結構一方面可以更好地發揮監督效應,抑制管理者的機會主義行為;但另一方面,該結構中的控制權私有收益會引發第二類代理問題。Ali等(2007)探討了S&P500中家族企業的業績預告披露行為。研究表明,相對于非家族企業,家族企業財務報告質量更高,且更有可能提前發布業績預警。與之相似,Chen等(2008)發現,家族企業整體披露業績預告的概率低于非家族企業8.1個百分點。這是因為家族企業長期的決策視野以及較低的信息不對稱程度降低了業績預告的披露需求。但另一方面,集中的股權結構也會提高該類企業的訴訟風險,因此研究同樣指出家族企業披露業績預警的概率更高。除關注內部人持股外,機構投資者持股也會對公司信息披露行為產生重要影響。美國分散的股權結構使得普通投資者監督企業管理者的能力和動機十分有限。與之不同,機構投資者由于持股比例大,往往對公司有更高的信息需求。如代表機構投資者利益的國際公司治理協會(InternationalCorporateGovernanceNetwork)多次強調,公司需要準確、充分、及時地披露重要信息,以便投資者更好地做出投資決策。同時,機構投資者擁有更強的信息和其他資源優勢,可以較好地識別管理者的機會主義行為。因此可以預期,機構投資者在改善公司信息披露行為中會發揮重要作用。以1997至2002年間上市公司披露的業績預告作為樣本,Ajinkya等(2005)發現機構投資者持股比例與公司業績預告披露頻率顯著正相關;同時該類公司會更傾向于提供準確、無偏的業績預告。然而研究也指出,集中的機構投資者持股會對公司業績預告披露質量產生不利影響。Karamanou和Vafeas(2005)在綜合檢驗了董事會特征及機構投資者持股對公司業績預告披露的影響,得到了與之相似的發現。作為公司內部最重要的治理機制,董事會在監督管理者信息披露方面也發揮了積極作用。董事會成員中外部董事的獨立性高于內部董事,因此高比例的外部董事有助于改善公司的業績預告披露行為。但另有一種觀點認為,外部董事多由管理者選任,其和管理者的關聯可能會影響其監督效能的發揮;同時外部董事有更高的訴訟和聲譽成本,因此其也可能會促使管理者減少業績預告信息披露。Ajinkya等(2005)對上述兩種觀點進行了實證檢驗,研究發現外部董事占比高的公司,業績預告披露頻率和質量更高。董事會的職能一般會授權給各個委員會,其中審計委員會對公司公正客觀披露財務信息發揮了重要作用。Karamanou和Vafeas(2005)的研究發現,審計委員會的開會次數與公司披露業績預告的頻率顯著正相關,但審計委員會規模對此并無顯著影響。與上述研究探討單一公司層面董事會治理效率不同,Cai等(2015)檢驗了連鎖董事對不同公司信息披露行為的影響,研究表明,如果一董事任職的公司暫停披露業績預告后產生了積極效果,那么該董事很可能促使其他任職的公司停止披露業績預告。一定程度上也表明,連鎖董事催生了公司間業績預告披露行為的“傳染”效應。除內部治理機制外,公司控制權市場、活躍的套利投資者等外部治理機制同樣會影響管理者的業績預告披露策略?,F有研究認為,控制權市場對公司信息披露行為可能會產生兩方面影響:其一,控制權市場可以有效地緩解公司內的代理問題,從而鼓勵管理者提高業績預告披露水平(“控制權威脅假說”);其二,控制權威脅本身也可能會誘發代理問題(“市場壓力假說”)。Baginski等(2013)采用手工收集的并購公司前瞻性信息披露樣本,發現控制權威脅會提高管理層業績預告的披露頻率。受制于該威脅,管理者會主動提供前瞻性信息降低其與投資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程度,在威脅解除后,業績預告的披露頻率有所下降。以反收購法案出臺為研究場景,Fu和Liu(2007)的研究則支持了“市場壓力假說”。其發現,反收購法案較好地緩解了管理層的市場壓力,從而提高了公司業績預告信息的披露頻率,且受反收購條款保護程度高的公司更有可能發布利空性業績預告。此外,Bourveau和Schoenfeld(2017)發現,活躍的做空機構的威脅也會提高管理者業績預告的披露概率。利用業績預告機制,公司可以較好地緩解逆向選擇問題,進而降低其被做空機構“阻擊”的風險??傊F有研究普遍認可內外部治理機制有助于提高公司業績預告的披露頻率和質量。但二者之間并非絕對的線性關系。以機構投資者持股為例,在機構投資者持股達到一定份額時,其可以通過與管理者的私下交流來獲取信息而非依賴公開信息披露,因此高比例的機構投資者持股可能會降低公司業績預告披露水平。同時過于嚴格的治理機制也會增加管理者的信息披露壓力,進而降低其披露意愿。除上述治理機制外,外部信息中介(如分析師或媒體)也是影響管理者業績預告披露的重要因素。在美國,隨著分析師行業的發展,公司業績預告披露頻率也呈顯著上升趨勢。如Anilowski等(2007)發現,1986至2001年間分析師追蹤的公司范圍則從1841家擴大至5786家。相應地,提供業績預告的公司比例由10%上升至15%。分析師的持續追蹤和分析有利于激發投資者興趣、提高公司股票流動性,同時降低公司被錯誤定價的概率(Rana,2008)。鑒于分析師對公司估值的重要性,管理者會考慮采取措施提高分析師關注度。Anantharaman和Zhang(2011)以2001-2005年4515家公司作為研究樣本,發現當追蹤公司的分析師數量減少時,管理者會主動提高業績預告的披露頻率;但分析師關注度的增加對其業績預告披露行為無顯著影響。這樣的結果一定程度上也表明,管理者業績預告的披露實質是一個成本和收益的權衡過程。對于融資需求強烈、股票流動性低的公司而言,披露業績預告的收益可能大于其成本,因此上述分析師關注與業績預告之間的關系在此類樣本中更為顯著。與分析師不同,媒體與公司之間存在較少的利益關聯。因此,管理者對媒體信息生產及傳播的影響程度較小。這種不確定性會提高其信息披露的意愿,同時媒體強大的信息擴散功能可以較好地降低公司信息披露成本。但受制于媒體信息解讀的不確定性及其“斷章取義”以博人眼球的偏好,管理者也很可能減少前瞻性信息的披露。Bae等(2016)對上述兩種假說進行了實證檢驗,研究發現當媒體信息傳播功能占主導時,公司發布業績預告的概率更高;若信息生產功能占主導則會降低公司信息披露的意愿。(2)專有信息成本理論研究將專有信息成本(ProprietaryCost)視為阻礙公司信息披露的重要因素。Dye(1986)將專有信息成本寬泛定義為“信息披露對公司現金流現值的負面影響”,如影響公司在產品市場中的競爭優勢、吸引監管部門關注等。外部利益相關者通過業績預告機制可以獲悉有關公司未來盈余、市場需求或經營成本的信息,競爭對手可以據此評估公司競爭能力(Bamber和Cheon,1998)。囿于此類成本的存在,公司往往會有意減少前瞻性信息披露。以1981至1991年間151家紐交所上市公司為研究樣本,Bamber和Cheon(1998)首次證實了專有信息成本對公司業績預告披露的不利影響。在此基礎上,Wang(2007)以公司研發支出和產品市場競爭強度衡量專有化成本,研究發現專有化成本高的公司在RegFD出臺之后更有可能選擇放棄業績預告而非公開披露。以公司國際化經營度量其專有化信息,Herrmann等(2010)得到了與之相似的經驗證據。Monk(2017)則發現,專注于單一化經營的公司相對多元化企業而言專有化成本更高,因此披露業績預告的概率更低。與上述研究探討單一層面競爭關系不同,Li(2010)區分了既有和潛在的競爭關系對公司業績預告披露行為的影響差異。研究表明,同一行業內披露業績預告的公司數量與潛在競爭對手呈正相關關系,而與既有競爭對手數量呈負相關關系。進一步研究發現,競爭威脅對追隨者業績預告的影響顯著大于領導者,既有競爭對手越多,追隨者越傾向于降低業績預告的準確度。采用美國上市與非上市公司的調查數據構建行業集中度變量,Ali等(2014)證實行業集中度對業績預告信息披露產生了負面影響,該類公司甚至會相應調整融資決策以回避披露要求。Huang等(2017)則以美國政府下調關稅這一外生的政策性沖擊作為研究場景,較好地建立了專有信息成本與業績預告披露之間的因果關系。實證發現:關稅下調引致的產品市場競爭強度的增加降低了公司披露業績預告的意愿;相較于不受關稅下調影響的控制組而言,實驗組公司年度業績預告披露頻率平均降低了26%。綜上所述,現有實證研究采用了不同的專有信息成本度量方式證實了以往的理論推斷,即專有信息成本高的公司業績預告的披露意愿較低。(3)業績預告歷史業績預告的披露具有多期特點,前期業績預告的經濟后果可能影響公司以后期間業績預告的披露決策(Hirst等,2008)。以往研究發現,未實現業績預測目標或市場預期這兩類后果會顯著影響管理者的聲譽成本和訴訟風險,進而影響其是否繼續披露業績預告的決策(Hutton和Stocken,2007)。探究業績預告歷史準確度對管理者披露決策的影響一般建立在管理者和股東利益相一致的框架內。在此框架內,管理者會基于多種激勵因素(如維護個人聲譽、降低資本成本等)重視業績預告的質量。Feng和Koch(2010)在該框架內檢驗了以往期間業績預告失準或未實現分析師預期的不利后果對公司下期披露決策的影響。研究發現,前期業績預告失準會將公司下期提供業績預告的概率降低30個百分點,該影響同樣也體現在披露者未實現分析師預期的后果中;同時如果業績預告的披露未能顯著引起分析師關注或降低信息不對稱程度,管理者也很有可能會暫停業績預告披露。事實上,面對業績預告失準的不利后果,管理者除終止提供該信息外,還可能采取其他應對方式,如發布修正公告或撤銷已披露的業績預告。Lee和VanBuskirk(2017)研究表明,撤銷失準的業績預告對公司的不利影響甚于披露修正公告,此舉不僅會引發投資者對公司已實現盈余的質疑,同時也很可能提高公司被起訴的概率。2.管理者激勵業績預告雖然傳遞的是公司層面的盈余信息,但具體仍由管理者負責披露。因此,除公司層面特征外,管理者個人激勵也是影響該信息披露的重要因素。現有研究主要探討了股權激勵對業績預告披露決策的影響。合理的股權激勵被認為是降低代理成本的利益協調機制,但在某些情形下其也可能誘發代理問題。Healy和Palepu(2001)指出股權激勵對管理者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影響可以體現在兩個方面:其一,從股權激勵機制設計初衷來看,該機制可以緩解信息披露中的代理問題,從而約束管理者的業績預告行為;其二,股權激勵計劃中的授予或行權條件會促使管理者發布業績預告以期調整當期股價、謀求個人利益。Nagar等(2003)研究證實,將管理者薪酬和股票回報掛鉤的方式可以一定程度上降低信息披露中的代理成本,從而提高管理者業績預告的披露頻率。該方式不僅針對利好性業績預告,同時也有利于鼓勵利空性業績預告的披露,因為管理者的“沉默”會被投資者消極地解讀為隱瞞壞消息。然而,Noe(1999)的研究也指出,公司業績預告的披露與內部人的股票交易需求呈正相關關系。該機制會促使管理者利用信息優勢以策略性披露方式最大化其股票收益。享有股權激勵的管理者披露業績預告并非均為了提高公司股價,Aboody和Kasznik(2000)研究表明,在期權授予期間,管理者會披露更多利空性業績預告以降低授予價格。近期研究將探討的股權授予對象擴大至外部董事和公司員工,如Sengupta和Zhang(2015)發現,外部董事的股權激勵與公司業績預告披露概率呈正相關關系,從而證實了外部董事持股的積極影響;Bova等(2015)的研究則表明,員工持股(ESOPs)對業績預告披露會產生積極影響。除管理者激勵因素影響外,Libby和Rennekamp(2012)實驗研究表明,過度自信也會提高管理者披露業績預告的概率。上述研究從公司和管理者層面探討了業績預告披露的影響因素。此外,公司與其他利益相關者的關系(如供應商或客戶)也會影響其信息披露決策。產品市場中的客戶出于維持競爭優勢的需要,常會要求供應商與其簽訂獨家供應協議或提供專用性材料配件。這樣的專用性投資增加了供應商在締約之后被敲竹杠的風險,客戶的毀約或破產對其造成的損失是不可彌補的。因此,與投資者信息需求相似,供應商在投資這類專用性資產時,會評估客戶公司未來盈利前景或履約能力。Chen(2013)基于2004-2013年公司披露的業績預告數據,實證發現在供應商專用性投資較高的行業中,客戶公司提供業績預告的概率更高。從供應商角度出發,Cao等(2013)提出業績預告也是供應商為緩解客戶疑慮、維持穩定關系的重要方式。經驗證據表明:公司發布業績預告的概率與大型客戶數量以及客戶集中度呈正比,且二者關系在公司專用性資產占比較高時更為顯著。與之不同,Crawford等(2019)發現客戶集中度與公司業績預告披露頻率顯著負相關。集中的客戶關系降低了雙方之間的信息流通成本,由此也減少了客戶對供應商的公開信息披露的需求。參考文獻:[1]YupengMei,KunpengJing.Customerconcentrationandmanagementearningsforecast[J].FinanceResearchLetters,2024,65105524-.[2]張春艷,林怡斌,劉夢.資本市場開放對管理層“利空消息”業績預告的影響——基于滬深港通交易制度的經驗證據[J].會計之友,2024,(04):96-104.[3]徐心悅.業績預告偏差對上市公司盈余管理影響[J].上海企業,2023,(12):52-54.[4]李曉艷,梁日新,李英.共同機構所有權影響企業前瞻性信息披露嗎?——基于上市公司業績預告準確度的視角[J].財經論叢,2023,(12):70-81.[5]萬清清,孫光國.數字化轉型能改善企業信息披露質量嗎?——基于管理層業績預告視角的經驗證據[J].運籌與管理,2023,32(11):206-211.[6]周嬋,倫妙興,郎東梅.供應商-客戶地理距離與企業自愿性信息披露——以管理層業績預告為證據[J].財會通訊,2023,(22):38-42.[7]周楷唐,謝童.CFO事務所經歷與公司自愿信息披露——基于業績預告的經驗證據[J].南京審計大學學報,2023,20(06):31-40.[8]張俊瑞,劉婷婷.前瞻性信息披露研究回顧、評述與展望——基于CiteSpace的知識圖譜分析[J].財會通訊,2023,(15):12-2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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