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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相府花園二期二標段項目安全管理違約處罰條例崇州市建筑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2022年1月6日項目安全管理違約處罰條例:總則:施工現場安全管理:高空及交叉作業:起重作業:臨時用電:機械設備:電焊作業:氣焊作業:腳手架作業:消防安全:人員管理:文明施工第十三章:班組長管理行為第十四章:其他:總則第一條:為使項目部安全文明生產管理工作制度化、規范化、標準化,進一步提高項目部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力度,結合項目部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堅持弘揚“生命至上、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第三條:本條例適用于相府花園二期二標段項目,項目所有違規違章行為均按本條例進行處罰。第四條:本條例所列出的所有違章處罰條款,只針對未造成嚴重后果的違章處罰;若造成嚴重后果的,除承擔相應法律責任之外,將處以五倍罰款。第五條:項目部對工程施工全過程進行安全監察。第六條:本條例各章所指責任對象即為各工種職責相關人員。第七條:本條例依據以下法律、法規及結合各類安全規程進行(不限于)編制: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JGJ46—20193、《建設工程施工現場供用電安全規程》GB50194—20144、《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5、《建筑機械使用安全技術規程》JGJ33—20126、《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范》JGJ80—20167、《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管理規定》建質(2008)75號8、《扣件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JGJ130—20119、《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術規程》JGJ162—200810、《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主席令第四號)11、《崇州市文明施工管理條例》:施工現場安全管理第一條:進入施工現場人員,必須按規定正確佩戴好安全帽,未佩戴安全帽者罰款100元,未正確佩戴安全帽者罰款50元/人次,項目部管理人員不佩戴安全帽和不正確佩戴安全帽者,罰款200元/人次。嚴禁穿短褲、裙子、拖鞋、涼鞋及高跟鞋或打赤膊、赤腳工作;違者罰款200元/人次,再次發現則加倍處罰,依此類推,超過三次驅逐出場。:各崗位(包含設備操作工)不遵守勞動紀律和本崗位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罰款100元/人次,造成事故者按有關規定另行處理。:嚴禁在坑、洞口、高處臨邊、公路、陡坡下等危險區域停留和休息,違者罰款100元/人次。:特殊工種(電工、電焊工、架子工、起重工等)必須經培訓合格,取得地方有關部門頒發的特種作業操作證才能上崗作業,擅自動用機械設備或無證作業者處罰200元/人次,并將該人員驅逐出場。:嚴禁酒后上班,違者罰款200元/人次。:臨邊防護施工班組對施工現場的孔、洞、坑、溝、臨空面等危險處應做好相應的防護,否則罰款500元/次。:現場內駕駛車輛超速行駛(施工現場限速5Km/h,會車、彎道、險坡段限速3km/h)、無證駕駛、酒后駕駛,違者處罰200元/次,情節嚴重者驅逐離場。:坡段、洞口、陡坡下等危險地點停車,或不按指定位置停車的處罰100元/次。:不按要求進入施工現場,翻越或破壞圍墻、圍擋進入的,處罰500元/人次;若損壞的,照價賠償。:公共安全設施的拆除必須提出申請,經主管人員批準后方可實施,任何人不得擅自拆除,否則處罰1000元/人次。拆除后不及時恢復或沒有恢復,處罰500元/次。:有下列違章指揮者,給予當事人500元罰款,造成事故另行處理。1、在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情況下,強令員工冒險作業的。2、在安全隱患未消除前,仍強行安排施工人員在危險環境中作業的。3、由于安排不合理,給施工作業埋下隱患或對下道工序施工構成威脅的。第十二條:項目部組織的安全會議及各類安全活動,各單位(班組)、部門相關人員必須按時參加。班組負責人無故不參加安全教育大會者罰款500元/人次。不參加安全大檢查者罰款200元/人次。不參加其他安全活動者罰款200元/人次。第十三條:各作業單位必須按要求組織召開班前教育活動,開展工作危險分析活動:1、不開展上述活動或弄虛作假,罰單位200元/項。2、不填寫各項記錄,罰款100元/班次,填寫不認真的罰款50元/班次。不按時提交班前活動記錄資料,罰款200元/次。:無視勞動記錄,施工作業時精力不集中,打鬧嬉戲者,罰款100元/人次。:班組負責人不在崗、脫崗,違者罰款200/次。:高空及交叉作業第一條:高空、高處(水平基準面2米及以上)、臨邊或高邊坡作業不系安全帶、安全繩或使用不合格的安全帶、安全繩,罰款500元/人次。對于安全帶、安全繩不按規范使用者(如掛點不牢、低掛高用,兩人共用1繩,人、物共用等)罰款500元/人次。第二條:未經檢查驗收使用卸料平臺,超重或不及時轉運材料,處罰500元/次?;蚪洐z查卸料平臺不符合要求罰款200元/處;臨空面不設護欄、護欄不封閉、護欄高度不足(大于1.2米),罰款200元/處;臨空面作業底部不封閉或封閉不嚴,罰款200元/處。第三條:高空作業所使用的工具、材料必須有防墜落措施,材料應隨用隨吊,及時調整,用后及時清理,嚴禁使用拋擲方法傳遞工具、材料,小型材料或工具應放入箱、筒或袋內。嚴禁高空落物。違者罰款1000元/次。第四條:上、下腳手架、攀登高層構筑物,應走馬道或專用梯子,不得沿繩、立桿或欄桿攀越,違者罰款100元/人次。第五條:高處作業周圍的坑、溝道、孔洞口等,應用蓋板蓋牢或設置圍欄。違者罰款200元/處。第六條:在高空作業或深度超過2米的作業面,上、下必須安裝交通梯,違者罰作業單位100元/處。第七條:高空、高危作業相關單位必須派專人進行監護,凡未派人監護的單位罰款200元。監護警戒人員不得力、不負責者,罰款200元/人次。對不服從監護警戒人員勸阻強行進入危險區的人員罰款200元/人次。第八條:提升架體內存在施工原因造成的材料(如鋼管、木方、模板、扣件等)未及時清理的,處罰200元。第九條:提升架提升過程中,上方存在作業(如模板拆除、模板支撐等)未停止,并無視管理人員勸阻的,罰款200元。第十條:高處作業吊籃無論安裝、拆卸和使用,操作人員必須是經由有關主管部門培訓考核合格,頒發操作資格證的人員操作,嚴禁聘用無證人員操作,一經發現罰款1000元/人次。第十一條:吊籃正常工作時,人員應從地面進入吊藍,不得從建筑物頂部、窗口等處或其他孔洞處出入吊籃。已經發現罰款500元/人次。第十二條:吊籃內作業人員不應超過2個,一經發現罰款200元/人次。第十三條:使用吊藍作業時,應排除影響吊籃正常運行的障礙。在吊籃下方可能造成墜落物傷害的范圍,設置安全隔離區和警告標志,人員、車輛不得停留、通行。安排專人監護,違者罰款200元/人次。第十四條:當施工中發現吊籃設備故障和安全隱患時,應及時排除,對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時,必須停止作業,并應由專業人員進行維修。維修后的吊籃應重新進行驗收檢查,合格后方可使用。帶病作業、運行中維修、未經檢查驗收使用的;一經發現,罰款2000元/次。:下班后不得將吊籃停留在半空中,應將吊藍放至地面。人員離開吊籃、進行吊籃維修或每日收工后應將主電源切斷,并將電氣柜中各開關置于斷開位置并加鎖。違者一經發現罰款500元/次。第十六條:吊籃平臺內應保持荷載均衡,嚴禁超載運行;不得將吊籃作為垂直運輸設備,不得采用吊籃運輸物料。違者罰款500元/次。第十七條:在吊籃內的作業人員必須佩戴安全帽,系好安全帶,并應將安全鎖扣正確掛置在獨立設置的安全繩上。違者一經發現罰款500元/次。:起重作業第一條:違反下列規定作業的罰款200元/次。(1)吊裝作業現場禁止非吊裝作業人員進入,并須派人警戒。(2)大件起吊前應先進行試吊,檢查各部分受力情況,若正常方可繼續起吊。(3)吊裝時,整個現場應統一指揮。(4)存在高空墜物危險的,如起吊材料明顯長短不齊,所吊構件沒有清理干凈、材料混裝等。第二條:各類起重機械、設備的安全保護裝置必須齊全(防脫鉤裝置、限位裝置等),否則罰款200元/項。第三條:起吊用具、鋼絲繩必須執行專人保管、維護,否則罰100元;保管不善、亂放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起吊用具、鋼絲繩等,罰作業單位200元。:臨時用電第一條:各工作面電線電纜架設布置必須規范、整齊、有序,線路混亂經指出拒不整改者罰款100元/處。第二條:各類電纜破損、老化必須及時更換,否則罰款200元/點(處),接頭必須包扎規范,否則罰款200元/處。第三條:施工現場內的低壓架空線路應采用絕緣線纜,不得拖拉在地面上。否則罰款100元/處。第四條:禁止在電纜線上掛曬衣物等物品,否則罰款200元。第五條:開關箱、配電箱、手持電動工具必須安裝漏電保護器,并保證漏電保護器靈敏、可靠,否則罰款500元。第六條:配電裝置必須固定,并能防雨、防外物砸壞。配電箱、開關箱應采用鐵板或優質絕緣材料制作。配電箱內的電器應首先安裝在金屬或非木質的絕緣電器安裝板上,然后整體緊固在配電箱箱體內。否則罰款200元/處。第七條:配電盤、開關箱實行“一機一閘一箱一漏”制,各閘應標明用電器的名稱,否則罰款100元/處。第八條:配電裝置所有的刀閘、盒、蓋應完好,使用專用保險絲,禁止用其他導線代替保險絲。否則罰款100元/處。第九條:嚴禁私搭亂接電線,嚴禁采用掛鉤方法接線,否則罰款200元/處。第十條:雨天室外不允許電焊作業,確屬工作需要必須有防雨措施,否則罰款200元/處。第十一條:用電作業完畢后要將電閘拉下,鎖好配電箱。配電箱及開關箱內嚴禁放置任何物件、工具。否則罰款200元/次。第十二條:在使用低壓照明的地點使用高壓照明器具,一經查出處罰100元/次。第十三條:私自使用電爐及其他不允許使用的電器者,一經查出處罰100元/次。第十四條:嚴禁使用花線代替施工電纜線使用等相關的違章行為,一經查出罰款200元/次。嚴禁違章“直接、裸插、一閘多用”的行為,一經查出處罰200元/次。第六章:機械設備第一條:各種機械設備監測儀表(如電壓、電流、壓力、溫度等)和安全裝置(如制動機構、限位器、安全閥、閉鎖裝置、負荷指示器等)必須齊全、配套、完好、靈敏可靠。否則罰款100元/處。第二條:機械設備在運轉時,不得以手觸摸轉動或傳動部分,也不得在運轉中進行潤滑或修理。否則罰款100元。第三條:鋼絲繩斷絲超過規定的,應立即更換,否則罰款200元。第四條:裸露的機械傳動部分必須有防護裝置,否則罰款100元/處。第五條:從事機械設備操作的員工,嚴禁敞衣、戴頭巾、圍巾作業,女工應束發入帽。否則罰款100元/人次。:電焊作業電焊作業必須按要求執行,有違反下列規定的給予200元處罰。第一條:次級接頭連接銅板應壓緊,接線樁應有墊圈。第二條:移動電焊機時,應切斷電源,不得用拖拉電纜的方法移動電焊機,當焊接中突然停電時,應立即切斷電源。第三條:電焊設備外露的帶電部分必須設置完好的保護,以防人員或金屬構件與之接觸。第四條:焊機必須以正確的方式接地。第五條:構成焊接回路的電纜外皮必須完整、絕緣良好。第六條:焊機的電纜應使用整根導線,盡量不帶接頭。需接長導線時,接頭處要連接牢固、絕緣良好。第七條:構成焊接回路的電纜禁止搭在氣瓶等易燃品上,禁止與油脂等易燃物質接觸。在經過通道、公路時,必須采取保護措施。第八條:用能導電的物體(如管道、軌道、金屬支架等)做焊接回路的永久部分。第九條:當焊接工作中止時(如工間休息),必須關閉設備或焊機的輸出端或者切斷電源。第十條:金屬焊條和碳極在不用時未從焊鉗上取下,焊鉗在不使用放置位置不合理。第十一條:施焊作業屬于動火作業,在動火前必須辦理動火審批手續;未辦理動火審批手續的。第十二條:施焊作業區域有易燃、易爆物品未采取有效措施進行隔離或未保證安全距離的。:氣焊作業氣瓶運輸及氣焊作業必須按要求執行,有違反下列規定的給予200元罰款。第一條:用吊車、起重機械運送氣瓶時,不使用合適的吊籠。第二條:搬運氣瓶過程中就地滾動。第三條:氣瓶無防護罩、防震圈。第四條:在氣瓶上端放置物品。第五條:氣瓶使用時未穩固豎立。第六條:乙炔瓶無防回火裝置。第七條:氧氣瓶與乙炔瓶的安全距離為5米,兩瓶距實際焊接或切割作業點距離大于15米。氣瓶放置在受陽光暴曬或置于熱輻源及可能受到點擊的地方。第八條:膠管如有鼓包、裂紋、漏氣現象,而采用貼補或包纏的方法處理,未切除或換新。第九條:膠管的連接處不用卡子或鐵絲扎緊。第十條:氣焊作業時,減壓閥和氣壓表損壞。第十一條:作業完畢未將火焰熄滅,將燃燒著的焊炬隨意擺放。第十二條:使用有問題的焊割槍。:腳手架作業第一條:禁止使用存在孔洞、接頭焊接、扭彎嚴重、嚴重銹蝕或裂紋等缺陷的鋼管,竹、木腳手架的材料與規格應符合有關規定要求,否則罰款200元。第二條:腳手架必須按施工技術規范和設計要求搭設,否則罰款200元/項。第三條:在腳手架上倒運材料、清理雜物時,嚴禁拋擲,否則罰款200元。第四條:搭、拆腳手架時,連墻桿的設置和拆除必須同步進行,否則罰款500元。第十章:消防安全第一條:生活區、電氣設備場所、易燃易爆場所、車輛及場內機動設備均應配備數量足夠的消防器材和設施,否則罰款200元/處。第二條:消防器材必須專用,并經常檢查保持其完好,禁止挪用,否則罰款200元/次。第三條:宿舍、辦公室、休息室內嚴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違者罰款100元/次。第四條:倉庫內照明用白熾燈泡不得超過60W,工具房和宿舍不得超過100W。白熾燈泡距離易燃物的距離不得小于50cm。違者罰款100元/次。第五條:倉庫內嚴禁煙火,在庫區內吸煙的給予200元/人的罰款。:人員管理第一條:新入場的施工人員,未經三級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交底即上崗的給予班組100元/人的罰款。第二條:各單位(包括勞務分包單位)要建立健全施工人員的人事檔案(含姓名、年齡、籍貫、身份證、家庭地址等情況),并及時上交安全部備案,否則罰款200元/人。第三條:未給施工作業人員提供可靠、有效的安全防護用品(安全帽、安全帶、防塵口罩等)的罰款500元/人次。第四條:必須及時將特種作業人員的有效操作證復印件報安全部備案,否則,給予100元/人的罰款,上報偽造或過期的證件者,處罰單位200元/人次。第五條:因管理原因,引發治安事件或其他惡性事件的,處罰5000元,并停工整頓。第六條:對項目部下發的隱患整改不落實、不執行,或消極怠工、推脫、敷衍了事的單位或班組,處罰單位或班組500元/次;若因此造成相關不良后果的,由相關單位或班組承擔連帶責任。第七條:班組施工人員出現“不服從項目部安全生產管理,辱罵管理人員”的行為,對相關人員處罰500元/次;若動手毆打管理人員的,對相關人員除罰款1000元以外,承擔全部醫療費用;并視情節輕重,交司法機關處理。:文明施工第一條:工作場所、倉庫、材料存放場、施工現場、住宿區等生產、生活區域臟亂的,給予責任班組100元/處的罰款。第二條:材料存放場存放設備、材料,應做到場地安全可靠、存放整齊、通道暢通,必要時設專人進行守護。設備、材料存放混亂的給予100元的罰款。第三條:所有的施工單位必須遵守崇州市“文明施工”規定和要求。在施工現場隨地大小便,處罰200元,隨意亂拋雜物(煙盒、塑料袋、快餐飯盒等)給予100元罰款。第四條:在施工責任區域未及時打掃清理所產生的建筑垃圾,每次給予200元罰款。第五條:清理垃圾未采取防止灰塵產生的措施,罰款200元,造成惡劣后果的(如被投訴或環境部門處罰等)處罰500元,并由相關責任單位(班組)承擔上級部門的相應處罰。第六條:隨意損壞現場的安全文明宣傳欄和宣傳標語,處罰200元,并按要求進行恢復。第七條:在廁所中隨意亂扔紙張,便后未沖洗便池的,處罰20元/次。第八條:有下列現象的給予200元罰款。(1)通道上亂堆亂放材料、線(管)路、建筑垃圾、鋼管、模板等阻礙交通和人員行走。(2)存在滑倒、絆倒、踩踏空、墜物或打擊隱患,而沒有采取防護措施的。第十三章班組長管理行為第一條、未發生事故對班組長的處罰:1、每發現一次設備及安全隱患未及時整改的,罰款200元。2、若發現班組長一次未在施工現場履職履責的,罰款50元;若有事未向安全部書面請假,罰款50元;未指定專人臨時代管班組安全生產工作的,罰款50元。3、每發現一次未按項目部要求,提供人員身份證進行實名制信息錄入和工傷參保資料的;未造成事故的,處罰班組100元罰款。若私自帶工人入場施工造成事故的,承擔相應責任后果。4、每發現一次新進、轉崗、歇工人員“未教育先上崗”和“未交底即上崗”的班組,處罰班組長200元罰款。5、班組長未按時參加或無故不參加項目部組織的安全教育大會和各種安全宣傳教育活動的,每發現一次罰款100元。未組織開展班組安全教育活動,罰款200元。6、班組長未按項目部要求及時傳達政府文件內容和上級指示、批示精神的;未及時傳達或未傳達項目部安全教育大會、安全宣傳教育培訓內容、要求和會議精神的,每發現一次罰款500元。7、對項目部下發的隱患整改不落實、不執行,或消極怠工、推脫、敷衍了事的單位或班組,處罰班組長500元/次;若因此造成相關不良后果的,由相關班組長承擔連帶責任。8、班組施工人員出現“不服從項目部安全生產管理,辱罵管理人員,動手毆打管理人員”的行為,對相關人員按本條例第十一章規定處罰以外,對班組長管理不力處罰200元。若班組長出現上述行為的,從重處罰2000元,并承擔相應責任。9、班組施工人員出現的“三違”現象的,連帶責任,處罰班組長100元罰款。10、當月發現班組施工人員連續兩次或兩名及以上施工人員出現“三違”現象的,處罰班組長200元罰款。11、班組長對班組施工人員勞保用品(安全帽、安全帶等)正確使用情況監督不力的,連帶責任,罰款50元。12、班組長隱瞞事故未及時上報的,每發現一次,罰款200元。13、發現班組長一次違章指揮行為,罰款200元。第二條、發生事故后對班組長的處罰:1、發生工傷事故,按工傷事故金額對班組長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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