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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海寧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歡迎來到CN人才網,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海寧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歡迎大家閱讀。海寧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第一條為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保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浙江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第二條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的國有土地上因實施城市規劃或者因其他公共利益需要,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而拆除該地塊上房屋,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細則。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外的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參照本細則執行。第三條本細則所稱拆遷人是指市人民政府設立的具體實施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并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本細則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本細則所稱低收入家庭,是指戶籍在本市的經民政、總工會、殘聯等部門認定,持有《海寧市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證》、《海寧市特困職工優惠證》、《海寧市低收入家庭援助證》、《海寧市特困殘疾人優惠證》的家庭。第四條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有利于城市舊區改造和生態環境改善,保護文物古跡和有價值的歷史建筑。第五條拆遷人必須依照本細則,對被拆遷人給予合理補償、安置。被拆遷人、被拆遷房屋承租人必須服從城市建設需要,在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第六條市人民政府應加強對城市房屋拆遷工作的領導,嚴格控制拆遷規模,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房屋拆遷管理職責,監督拆遷計劃執行和拆遷安置用房建設,保障被拆遷人及時妥善安置,切實維護被拆遷人合法權益。第七條海寧市規劃建設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遷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全市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所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照各自職責,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工作。第八條市人民政府組織規劃建設、國土資源、發展和改革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根據本市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同時考慮近期新建商品房的市場供應等因素,制定城市房屋拆遷的中長期計劃、年度計劃和安置用房建設計劃。拆遷年度計劃和安置用房建設計劃由市人民政府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第九條拆遷房屋的單位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后,方可實施拆遷。申請房屋拆遷許可證,應當向市規劃建設局提交下列文件:(一)建設項目批準(備案、核準)文件;(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四)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五)金融機構出具的補償、安置資金專用存款帳戶的存款證明。前款第(三)項規定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是指市人民政府依法作出的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文件。第(四)項規定的拆遷方案應當對臨時周轉用房和用于產權調換的安置用房作出安排;需要新建安置用房的,應當提供安置用地批準文件。第(五)項規定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應不少于拆遷預算的百分之八十,專戶儲存,拆遷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可以折價計入;不足部分由拆遷人在拆遷期限過半前補足。第十條市規劃建設局應當自收到拆遷房屋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經審查符合條件的,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市規劃建設局在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前,應當依法舉行聽證,就拆遷許可涉及的拆遷計劃、拆遷方案和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落實情況等相關事項聽取。第十一條市規劃建設局應當自房屋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起五日內,將建設項目的名稱、拆遷人、拆遷范圍、搬遷期限、拆遷期限等事項,以形式在新聞媒體以及拆遷范圍內予以公布,并書面告知被拆遷人。市規劃建設局和拆遷人應當及時向被拆遷人做好宣傳、解釋工作。第十二條拆遷范圍公布后,拆遷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在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期間不得進行下列活動:(一)新建、擴建、改建房屋;(二)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三)租賃房屋。市規劃建設局應當就前款所列事項,書面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不超過一年;拆遷人需要延長暫停期限的,應當經市規劃建設局批準,延長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第十三條拆遷人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之日起三個月內不實施拆遷的,房屋拆遷許可證自然失效,并由市規劃建設局予以公告。實施房屋拆遷不得超越房屋拆遷許可證核準的拆遷范圍和拆遷期限。需要延長拆遷期限的,拆遷人應當在拆遷期限屆滿十五日前,向市規劃建設局提出延期申請;市規劃建設局應當自收到延期申請之日起十日內予以答復。第十四條拆遷人可以自行拆遷,也可以委托拆遷。從事拆遷業務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資格證書。市規劃建設局不得作為拆遷人,也不得接受拆遷委托。第十五條拆遷人委托拆遷的,應當向被委托的拆遷單位出具委托書,并簽訂拆遷委托。拆遷人應當自拆遷委托合同簽訂之日起十五日內,將合同報市規劃建設局備案。被委托的拆遷單位不得轉讓拆遷業務。第十六條拆遷人應當向被拆遷人公布拆遷補償安置方案。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代管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根據本細則規定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協議應當載明補償形式、貨幣補償金額及其支付期限、安置地點、安置用房面積、搬遷期限、過渡方式、過渡期限、搬家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違約責任以及當事人認為需要訂立的其他條款。拆遷租賃房屋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拆遷房管部門代管的房屋,拆遷人應當與代管人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代管房屋有使用人的,拆遷人應當與代管人、房屋使用人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拆遷人應當自協議簽訂之日起十五日內將協議報市規劃建設局備案。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應當使用省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統一監制的文本。第十七條被拆遷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拆遷人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市規劃建設局審核同意后實施拆遷:(一)有產權糾紛的;(二)產權人下落不明的;(三)暫時無法確定產權人的。房屋拆遷前,拆遷人應當持市規劃建設局批準的補償安置方案證明等相關材料,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構辦理證據保全、補償款提存手續。第十八條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簽訂后,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協議約定的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第十九條拆遷當事人在公告規定的搬遷期限內經協商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可以向市規劃建設局申請裁決。被拆遷人是市規劃建設局的,由市人民政府裁決。裁決應當自受理裁決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書面作出;裁決作出之前,裁決部門應當充分聽取各方意見。拆遷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在裁決書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裁決書送達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除依法需要停止執行的情形外,如拆遷人已按裁決提供安置用房、周轉用房或者給予貨幣補償的,行政復議、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第二十條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由市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市規劃建設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市人民政府在作出強制拆遷決定前,應當依法舉行聽證,就作出補償安置裁決的主體、程序、依據及被拆遷人拒絕搬遷的理由聽取拆遷當事人、有關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人員的意見。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第二十一條拆遷人不得改變尚未搬遷的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原有的供水、供電、供氣等基本生活條件。第二十二條拆遷設有抵押權的房屋,依照國家有關擔保的法律執行。第二十三條法律、法規對拆遷軍事設施、寺觀教堂、文物古跡、歸僑僑眷房屋、涉外房屋等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二十四條城市房屋拆遷涉及公共設施或者各種管線遷移的,由原所有人按規定期限自行遷移,所需遷移費用,由拆遷人給予補償。第二十五條對拆遷范圍內的花木、綠地,應當盡可能保留。不能保留的,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第二十六條拆遷人使用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應當經市規劃建設局審核。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應當全部用于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七條市規劃建設局應當建立、健全房屋拆遷檔案管理,加強對房屋拆遷檔案資料的管理。拆遷人、拆遷單位有義務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房屋拆遷的檔案資料包括:拆遷人從事房屋拆遷的有關批準文件,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及其調整資料,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及其結算資料,以及其他與拆遷有關的檔案資料。第二十八條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本細則的規定給予合理補償。拆遷補償、安置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產權調換。被拆遷人有權選擇具體補償形式。被拆遷地段用于同類商品房建設的,被拆遷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拆遷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具體標準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公布。拆遷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已解除租賃關系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遷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實行產權調換的,拆遷人應當提供符合本細則規定的安置用房,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結算被拆遷房屋與安置用房差價。選擇產權調換的被拆遷人有權要求拆遷人提供不小于被拆遷房屋原建筑面積的安置用房。安置用房應當符合設計規范要求;屬于新建商品房的,交付前應當經驗收合格。貨幣補償或者產權調換的面積,按照被拆遷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或者其他合法房產憑證記載的建筑面積計算。第二十九條按照本章規定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后,其被拆遷房屋按規定容積率(住宅1.3,辦公、商業用房1.5,工業用房0.5,其他用房1.5)占有的土地,不再按照《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予以補償。被拆遷人依法享有使用權的土地,其面積超過被拆遷房屋按標準容積率占有的土地面積的,超過部分的土地按照《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予以補償。土地補償費應當在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時一并計算。第三十條拆遷范圍內的違法建筑、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必須在拆遷公告規定的.搬遷期限內自行拆除,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按其工程造價結合剩余使用期限給予貨幣補償。第三十一條拆遷范圍公布后,被拆遷人繼續進行房屋及其附屬物新建、改建、擴建的部分,不予補償。拆遷范圍公布時原經批準的在建部分,按其工程造價給予貨幣補償。第三十二條被拆遷房屋的貨幣補償金額根據房地產市場價格評估確定。采用市場比較法評估被拆遷房屋價格的,由房地產評估機構根據評估比準價格,結合該房屋具體區位、建筑結構、建筑面積、成新、層次、裝修等因素評估確定。不具備市場比較法評估條件評估非住宅房屋價格的,可以采用其他評估方法,并在評估中說明原因。房地產評估機構在確定被拆遷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格前,應當聽取被拆遷人的意見。評估比準價格從拆遷公告之日止由房地產評估機構根據交易價從高原則從類似房地產中選取三個以上可比實例,進行交易情況、交易日期、區域因素和個別因素修正后確定。被拆遷房屋屬于非成套住宅的,應當根據前款規定選取普通成套住宅作為可比實例。被拆遷房屋和安置用房的價格,由同一家房地產評估機構選擇同一評估時點,采用相同的方法、標準評估確定。房管部門應當按月向社會公布本地房產交易信息。評估所需費用由拆遷人承擔。第三十三條房地產評估機構由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共同選定;不能共同選定的,由規劃建設局從報名的具備相應法定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中隨機確定。參加隨機確定的房地產評估機構不得少于三家。隨機確定房地產評估機構應當由公證機構現場公證。市規劃建設局應當在隨機確定房地產評估機構之日起三日前在拆遷范圍內公告房地產評估機構隨機確定的時間和地點。第三十四條被拆遷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格實行公示制。房地產評估機構應當將被拆遷人的姓名、被拆遷房屋的門牌號、評估因素、評估依據、評估價格等主要情況在拆遷范圍內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公示時間不得少于十日。拆遷當事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要求房地產評估機構作出解釋。房地產評估機構應當自接到解釋要求之日起三日內予以解釋。第三十五條被拆遷人屬于低收入家庭,其被拆遷住宅用房每戶建筑面積小于三十六平方米(在同一城市規劃區內有其他住宅用房的合并計算),并實行產權調換的,拆遷人應當提供建筑面積不小于三十六平方米的成套房作為安置用房。被拆遷房屋和安置用房互不結算產權調換的差價。被拆遷住宅用房每戶建筑面積,按照房屋拆遷許可證核發時被拆遷人的房屋所有權證或者其他合法房產憑證為依據確定。第三十六條拆遷房管部門直管住宅公房或者單位自管住宅公房的(包括非成套住宅),房屋承租人享有按照房改政策購房的權利。房屋承租人按照房改政策購房后,拆遷人應當對其按被拆遷人予以補償、安置。房屋承租人未按房改政策購房,也未與被拆遷人達成解除租賃關系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產權調換的補償安置方式。安置用房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遷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第三十七條拆遷落實私房政策換約續租的住宅用房的,拆遷人應當按照本細則規定對被拆遷人予以補償、安置。現住的房屋承租人必須與落實私房政策時的承租人或其同住人一致。房屋承租人在同一城市規劃區內另有住房的,應無條件搬遷;房屋承租人在同一城市規劃區內沒有其他住房的,由政府提供公有住房,供其繼續承租。房屋承租人是落實私房政策發還產權人產權時的承租人或其同住人的,可參照本細則第三十六條第一款執行。第三十八條拆遷房管部門代管的房屋,代管房屋有使用人的,應當實行產權調換;代管房屋無使用人的,由代管人選擇補償安置方式。選擇產權調換的,安置用房仍由房管部門代管;選擇貨幣補償的,貨幣補償金額由代管人專戶存入銀行。第三十九條被拆遷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所有權證登記的用途為準。認定房屋用途以城市規劃、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供的合法有效文件作為依據。產權證未明確用途的,由產權登記部門依照職權或者根據房屋所有人的申請,按照本條前款的規定調查確認。房屋所有人要求改變原登記用途的,可以在其房屋被列入拆遷范圍前,持有關文件向產權登記部門申請變更登記。第四十條1990年4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施行前已改變房屋用途并以改變后的用途延續使用的,根據房屋所有人的申請,按改變后的用途認定,由產權登記部門變更登記;其中改為商業用房的,應當持有合法有效營業執照。改變房屋用途,按規定應當交納土地收益金的,房屋所有人應當在變更登記前依法補交土地收益金。1990年4月l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施行后,未經城市規劃、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同意改變房屋用途的,按其房屋所有權、土地使用權登記的用途認定;其中改為商業用房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除對其按住宅進行安置外,還應當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償:(一)從事合法經營至拆遷規劃紅線劃定時連續經營兩年以上;(二)正在用于營業的是沿街底層第一自然開間;(三)房屋所有權證、營業執照的持有人是同一人(含家庭直系親屬);(四)以此為主要生活來源。改變房屋用途,按規定應當交納土地收益金的,房屋所有人應當在變更登記前依法補交土地收益金。第四十一條住宅房屋的被拆遷人選擇產權調換的,拆遷人應當自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之日起二十四個月內將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安置完畢。其中,將拆遷地塊上建設的高層房屋作為產權調換用房的,拆遷人應當自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之日起三十六個月內將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安置完畢。過渡期間的周轉用房可以由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解決,也可以由拆遷人提供。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有權選擇具體過渡方式,拆遷人不得強迫或者拒絕。拆遷人提供周轉用房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應當在得到安置用房的四個月內騰退周轉用房。第四十二條住宅房屋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解決周轉用房的,拆遷人應當從其搬遷之月起到被安置后的四個月內支付其臨時安置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按照當地租賃與被拆遷房屋相當面積、地段的住宅用房所需費用的平均價格確定,但每戶每月臨時安置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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