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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ECD轉讓定價指南

-IX.—1—

刖a:

1.近20年來,跨國公司在國際貿易中的作用急劇增強。這部分地反映出各國經濟與

技術進步的結合在加強,專門在通訊領域更是如此。由于不能孤立地看待一國關于跨國公司

的稅收政策,而必須將其置于寬敞的國際范疇中加以討論,因此跨國公司的增長不僅對稅務

機關而旦對跨國公司本身提出了口益發雜的稅務問題。

2.這些稅務問題,不管對稅務機關依舊跨國公司而言,要緊源于實踐中的困難,即出

r稅收管轄權的考慮,對跨國集團中某一公司或常設機構的收入與費用難以確定,這種情形

在跨國集團的經營運作高度一體化時尤為突出。

3.對跨國公司而言,要遵從因國而異的法律和治理要求,還會遇到其他問題。相關于

單一企業在單一稅收管轄權下的運營,對(不同管轄權下)不同治理要求的遵從,會給跨國

公司帶來更重的負擔,導致其承擔更多的遵從成本。

4.對稅務機關而言,在政策和實踐兩方面都會遇到具體問題。在政策方面,各國要相

互和諧其合法征稅權,幸免對?同一所得因一個以上稅收管轄權的存在而被重復征稅,合法征

稅權是基于納稅人收入和成本相抵后的利潤所得同時這種所得能夠被合理判定產生于該國

境內。雙重或多重征稅會對跨國商品交易和勞務交易以及資本流淌產生阻礙。在實踐力面,

一國對跨國收入和費用的分配,會因難以獲得其管轄權之外的相關資料而受到阻礙。

5.從全然上說,各國所堅持的征稅權取決于其稅收體制是采取居民依據的稅收體制、

依舊收入源泉依據的稅收體制、依舊兩者并舉。在居民依據的稅收體制下,一國會將其稅收

管轄權范疇內的任一居民(包括居民公司)的全部或部分收入,包括產生于該國境外的收入,

均納入其稅基。在收入源泉依據的稅收體制下,一國會將產生于其稅收管轄權范疇內的所有

收入納入其稅基,而不考慮納稅人的居民身份。當對跨國公司行使征稅權時,經常把這兩種

征稅依據結合在一起運用,將跨國公司內的每一個企業都看作一個獨立實體來行事征稅權。

OECD成員國選擇這種獨立實體征稅法作為最合理的方法,既能夠獲得公平結果又使雙重征

稅風險降低到最小。因此,每一個集團成員都應就歸屬于它的所得繳納稅款(基于居民依據

或收入源泉依據)。

6.為了將獨立實體征稅法應用于集團內部交易,對集團成員的征稅必須建立在內部交

易按公平交易原那么進行的基礎上。然而,跨國集團內各成員間的關系可能使集團成員在內

部關系中建立起專門的交易條件,這種交易條件不同于集團成員假如按公布市場上的獨立企

業運營所可能建立的交易條件。為確保獨立實體征稅法的正確運用,OECD成員國采納了公

平交易原那么,該原那么排除了專門交易條件對利潤的阻礙。

7.OECD成員國選擇使用這些國際稅收原那么,以求達到愛護每一稅收管轄權的合理

稅基和幸免雙重征稅的雙重目標,從而最大限度地減少各國稅務機關間的沖突,促進國際貿

易和投資的進展。在國際經濟中,國家間的合作比稅收競爭更有助于這些目標的實現。OECD

肩負著推動世界貿易在多邊化、無差別待遇基礎上的拓展以及促進成員國最大限度地可連續

快速增長的使命,多年來一直致力于建立國際稅收原那么方面的共識,以幸免對需要多邊協

商解決的問題做出單方面處理。

8.上述有關跨國公司的稅收原那么已被包含在《OECD收入與資本稅收協定范本》中,該

范本構成了OECD成員國之間以及OECD成員國和非OECD成員國之間雙邊所得稅協定的

基礎。這些原那么同樣也被包含在《聯合國關于發達國家與進展中國家幸免雙重征稅協定范

本》方中。

9.對跨國公司應用國際稅收原那么時會顯現一些需要解決的問題,上述雙邊稅收協定

中包含著解決這些問題的要緊機制。對跨國公司稅收產生重要阻礙的條款有:第4條,對居

民的定義;第5條和7條,決定對常設機構的征稅;第9條,對關聯企業利潤的征稅以及公

平交易原那么的運用;第10條、11條和12條,確定對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的征稅;

第24條、25條、26條,包含了無差別待遇、爭議解決和情報交換等專門規定。

10.OECD財政事務委員會作為該組織的要緊稅收政策部門,已發表了許多有關對跨

國公司等運用上述稅收協定條款的報告。該委員會倡導各國對協定條款一樣性說明的認可,

從而減少不合理征稅的風險并提供理想的方法解決由于不同國家稅收立法和實踐的相互作

用而帶來的問題。

11.對跨國公司征稅應用上述原那么時,產生的最為困難的問題之一是,如何從稅收

角度確定恰當的轉讓價格,轉讓價格是指關聯企業間轉讓有形商品、無形資產或提供勞務時

確定的價格。在本文中,“關聯企業”是指滿足OECD稅收協定范本第9條的la)和1b)所

列舉情形的企業。在這些列舉情形下,假如一個企業直截了當或間接參與另一個企業的治理、

操縱或擁有其資本,或者同一第三方直截了當或間接參與這兩個企業的治理、操縱或拱有其

資本(即兩個企業受同一操縱),那么這兩個企業確實是關聯企業。本文談及的問題也顯現

在對常設機構的處理中,這會在后面討論到。一些相關的討論也會顯現《OECD稅收協定范

本報告:常設機構的收入歸屬》(1994)和《OECD國際避稅與偷稅報告》(1987)o

12.轉讓價格不管對納稅人依舊稅務機關差不多上專門重要的,因為這在專門大程度

上決定了處于不同稅收管轄權下的各個關聯企業的收入與支出,進而決定了其應稅所得。轉

讓定價問題的處理最初顯現在同一稅收管轄權下的關聯企業之間。本報告對國內轉讓定價問

題不予考慮,要緊集中于國際方面轉讓定價問題的討論.國際方面轉讓定價問題更難處理,

因為涉及到一個以上的稅收管轄權,從而在某一稅收管轄權下對轉讓價格的任何調整都意味

著要在另一稅收管轄權卜做出相應調整才是恰當的。然而,另一稅收管轄權假如不同意做相

應調整,跨國公司的這部分利潤就將被雙重征稅。為最大限度地減少雙重征稅的風險,需要

從稅收角度對跨國交易中如何確定轉讓價格達成國際共識。

13.木指南是對OECD財政事務委員會往常就跨國公司轉讓定價及其他相關稅務問題

所做報告的補充和修訂。那個地點所說的報告要緊指《轉讓定價與跨國公司》11979)(即1979

報告),該報告對稅收協定范本中第9條提出的公平交易原那么進行了詳細闡述。其他一些

報告那么就具體議題對轉讓定價進行了討論,包括《轉讓定價與跨國公司一三個稅收問題》

(1984)(即1984報告)和《資本弱化》(即1987報告).

14.本指南也引發了OECD關于美國建議的轉讓定價規那么的討論(見OECD跨國公

司內部轉讓定價稅收問題:美國建議的規那么(1993))。然而撰寫1993報告所處的環境與

本指南所處環境已大不相同,而且1993報告的內容十分有限,要緊討論了美國建議的轉讓

定價規那么。

15.OECD成員國一直認可OECD稅收協定范本和“1979報告”中提出的公平交易原

那么.本指南集中討論了應用公平交易原那么確定關聯企業間的轉讓定價問題,指南中提供

了一些方法關心稅務機關和跨國公司有效解決轉讓定價稅收問題,從而最大限度減少稅務機

關之間以及稅務機關和跨國公司之間發生沖突,并幸免訴諸費用昂貴的法律訴訟。本指南對

確定跨國公司內部商務和財務關系是否符合公平交易原那么的方法進行了分析,同時對這些

方法的實際應用進行了討論,其中包括全球公式分配法。

16.我們鼓舞OECD成員國對其國內的轉讓定價同題運用本指南,同時也鼓舞納稅人

從稅收角度動身,依照本指南來判定他們的轉讓定價是否符合公平交易原那么。我們還鼓舞

稅務機關在其稅收檢查中能夠考慮納稅人應用公平交易原那么做出的商業判定,并從那個角

度對其轉讓定價進行分析,

17.本指南要緊用于治理OECD成員國在相互協商程序中以及某些仲裁程序中對轉讓

定價案件的解決。當一國向另一國提出相應調整的要求時,本指南提供了進一步的指導。

OECD稅收協定范本第9條第2款的注釋中明確指出,只有當一國認為調整后的利潤正確地

反映了按公平交易原那么所能獵取的利潤時,該國才會應另一國的要求做出相應調整。這確

實是說在主管稅務機關的相互和諧程序中,提出相應調整要求的國家有責任向另一國證明該

調整在原那么上和數額上差不多上合理的。在需要相互協商解決的案件中,雙方主管稅務機

關應進行合作。

18.為尋求稅人與稅務機關之間的利益平穩,采納對各方而言都公平的方法,就必須

對與轉讓定價案件相關的所有制度方面都加以考慮。其口之一確實是舉證責任的規定。在大

多數稅收管轄權下,稅務機關承擔舉證責任,這就要求稅務機關提供證據證實納稅人的轉讓

定價沒有遵循公平交易原那么。然而,應當注意,即使在這種情形下,稅務機關仍舊能夠合

理地要求納稅人提供有關資料以便對其受控交易進行稅收檢查。在其他一些稅收管轄權下,

納稅人要在某些方面承擔舉證責任。一些OECD成員國認為OECD稅收協定范本第9條明

確了關于轉讓定價案件的舉證責任,同時這一規定優先于任何與之相沖突的國內法規。其他

國家那么認為第9條并沒有明確舉證責任(參閱OECD稅收協定范本第9款第4段注釋)。

不管是哪一方承擔舉訐道仟,對舉訐擊仔規定的公平性的判定,必須考慮到與轉讓定價規那

么涉及到的所有治理行為(包括爭議的解決)相關的該管轄權下的其他一些稅收體制因素。

這些因素包括稅收處罰、稅收檢查、行政訴訟程序、對核定稅款及退稅涉及到的應對利息做

出的規定,對稅務機關做出的納稅調整是否在提出異議之前先繳清稅款的規定,有關稅收法

律時限的規定,以及對制度法規事先告之的范疇等。單純依據上述任何一個因素(包括舉證

責任的規定),對轉讓定價做出無依照的判定差不多上不恰當的。有關這方面問題的討論將

在第四章進一步展開.

19.本報告集中討論轉讓定價領域中有關原那么方面的一些要緊問題。OECD財政事

務委員會打算在這一領域連續做出研究,因此決定以活頁形式出版本指南。以后的工作將是

把公平交易原那么應用到無形資產交易、勞務提供、成本分攤協議、常設機構,以及資本弱

化等方面。該委員會打算對OECD成員國和一些被選定的非成員國在應用公平交易原那么

時采納的方法上取得的體會,做定期總結。專門側重于交易利潤法(定義見第三章)應用中

遇到的困難,以及各國間解決這些困難的做法。委員會還期望收到各國關丁各種交易利澗法

使用頻率情形的定期回復報告。在上述定期總結和回復報告的基礎上,委員會將依照需要對

調整方法的運用發表補充規定。

專業術^吾:

1.預約定價安排

是指預先對受控交易做出的一種安排,該安排通過制定一套恰當的標準〔如定價方法、

可比對象和適當的差異調整、對以后情形的嚴格假設),用以確定在以后特定時期內約定交

易的轉讓定價問題。一項預約定價安排能夠是單邊的,僅包括一個稅務機關和一個納稅人,

也能夠是多邊的,包括兩個或兩個以上稅務機關。

2.公平交易原那么

是指被OECD成員國認可的、用于從稅收角度確定轉讓價格的國際性準那么。OECD

稅收協定范本第9條對其做出如下規定:當兩個公司在其商業或財務關系上制造或強加上不

同于獨立企業之間的條件時,一個公司應取得但由于這些專門條件而沒有取得的利潤,應包

括在該企業利潤之內并相應地予以征稅。

3.公平交易值域

是指一個能夠同意的數值范疇,用以確定受控交易是否符合公平交易原那么。那個值域

范疇能夠通過對多種可比數據應用相同的轉讓定價方法得出,也能夠是應用多種轉讓定價方

法得出。

4.關聯企業

兩個企業,假如其中一個企業相關于另一個企業的關系滿足OECD稅收協定范本第9

款所屬的la)或1b)規定的條件,那么這兩個企業彼此確實是關聯企業。

5.平穩支付

是指調整參與者奉獻份額的一種支付,通常是由一個或多個參與者向另一個參與者支付,

支付者依照其支付款項的額度相應增加其奉獻份額,同意者那么依照其同意款項的額度相應

減少其奉獻份額。

6.買進支付

是指一個新的參與者要加入一項已生效的成本分攤協議,為獲得往常協議活動所產生的

利益而進行的一種支付。

7.買斷支付

是指個參與者要退出項已生效的成本分攤協議,因轉讓往常協議活動所產生的利益

而從其他參與者處獲得的相應補償。

8.商業性無形資產

是指被用于商業活動的無形資產,例如被用于產品生產、勞務提供;以及本身就可作為

一項商業資產的無形資產權益,能夠轉讓給客戶或者用于商業經營。

9.可比性分析

是指對一筆受控交易與一筆或幾筆非受控交易進行H勺比較。假如受控交易與非受控交易

間的差異對在這一方法中所考察的因素(如價格或利潤)不產生任何實質性阻礙,或者能夠

通過合理而準確的調整來排除這曲差異帶來的實質性阻礙,那么這此受控交易與非受控交易

確實是可比的。

10.可比非受控價格法

是指在可比情形下將某一受控交易中財產或勞務的轉讓價格與某一可比的非受控交易

中財產或勞務的轉讓價格進行比較的轉讓定價方法。

11.補償調整

該調整包含著納稅人從稅收角度向稅務機關報告的轉讓價格,在納稅人看來,該轉讓價

格是公平交易價格,盡管它并不等同于受控交易的實際作價。這種調整應在納稅申報前進行。

12.奉獻分析

是指運用于利潤分割法下的一種分析。在利潤分割法下,要對受控交易產生的綜合利潤

在參與該交易的各關聯方方間進行分割,分割的依據是各企'也所承擔功能的相對價值(考慮

其所使用的資產和承擔的風險)。在分析中要盡可能地補充外部市場數據,反映在類似情形

下獨立企業之間如何進行利潤分割。

13.受控交易

是指發生在兩個關聯企業之間的交易。

14.相應調整

是指相應于第一稅收管轄權下稅務機關對關聯企業應納稅額做出的初次調整,由第二稅

收管轄權下的稅務機關對關聯企業應納稅額做出的調整,這使兩個稅收管轄權下的稅務機關

對關聯企業利潤分配的調整相一致。

15.成本分攤協議

是指企業間達成的一項協議,用以確定參與各方在研發、生產或獵取資產、勞務和權益

等方面承擔的成本與風險,同時確定研發、生產或獵取資產、勞務、權益等活動帶來的各參

與方利益的性質和范疇。

16.成本加成毛利

是依照毛利測算的加成,毛利是指提供財產或勞務的供應商在某項交易中的所得,扣除

其直截了當成本和間接成本后得到的利潤。

17.成本加成法

是指運用財產或勞務供應商受控交易發生的成本,來確定其轉讓價格的轉讓定價方法。

在成本的基礎上加上一個恰當的成本加成毛利,依照所承擔的功能(考慮使用的資產和承擔

的風險)和市場條件,得到一個恰當的利潤。上述成本與加成毛利之和確實是原受控交易的

公平交易價格。

18.直截了當作價法

指在明確界定的基礎上對具體的集團內勞務直截了當作價的方法。

19.直截了當成本

指專門為生產產品或提供勞務所發生的成本,例如原材料成本。

20.功能分析

指對關聯企業在受控交易中所承擔的功能與非關聯企業在可比的非受控交易中承擔的

功能(考慮所使用的資產和承擔的風險)進行的分析。

21.全球公式分配法

是一種按預先確定的公式對跨國集團的全球性利潤在位于不同國家間的關聯企業之間

進行分配的方法。

22.毛利

是指從一筆商業交易中獲得的毛利,其數額的運確實是從收入總額中中扣除能夠明確歸

屬到該交易的生產成本和購進成本,并對存貨損益做出必要調整,不考慮其他費用的扣除。

23.獨立企業

假如兩個企業彼此之間不是關聯企.業,那么這兩個企業確實是獨立企業。

24.間接作價法

指在成本分配法的基礎上,對集團內勞務進行的作價方法。

25.間接成本

是指盡管與生產過程緊密相關,但需要由幾種產品或勞務共同承擔的產品或勞務成本

(如,修理部門對生產不同產品的設備提供修理服務的成本)。

26.集團內勞務

是指獨立企業情愿購買或能夠自我提供的活動(如行政治理、技術服務、財務金融服務、

商業服務等)。

27.刻意抵銷

是指跨國集團中一方關聯企業向另一方關聯企業提供的利益,在某種程度上刻意地被另

一方關聯企業向該方關聯企業提供的利益所抵銷。

28.營銷性無形資產

是一種與營銷行為有關的無形資產,它畬助于產品或服務的巾場拓展,或者[同時)對

該產品或服務的市場銷售具有重要的促銷價值。

29.跨國企業集團

指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建立商業經營機構的關聯企業集團。

30.跨國企業

指跨國企業集團中的某一個公司。

31.相互協商程序

是指一種方法,通過它稅務機關相互協商以解決應用幸免雙重征稅協定方面發生的爭議。

該程序經OECD稅收協定范本笫25條所描述并得到認可,可用以排除因轉讓定價調整而帶

來的雙重征稅問題。

32.''隨叫隨到"式服務

指在跨國企業集團中,由母公司或集團服務中心應集團成員要求,可在任何時刻提供的

服務。

33.初次調整

初次調整是指在第一稅收管轄權下的稅務機關,按照公平交易原那么對某一公司的應稅

利潤做出調整,該應稅利潤是與第二稅收管轄權下的關聯企業進行交易而產生的。

34.利潤分割法

是一種交易利潤法,該方法對受控交易產生的需要在關聯企業間進行分割的合并利潤做

出確認,然后在經濟有效的基礎上對上述利潤在關聯企業間分配。所謂經濟有效的基砒是指

按公平交易原那么達成的協議所推測并反映的利潤分配的大致情形。

35.再銷售毛利

是指再銷售者獲得的毛利,金額相當于再銷售者補償銷售費用和其他經營費用,以及由

于行使了一些功能(考慮使用的資產和承擔的風險)所獵取的恰當利潤。

36.再銷售價格法

是種基丁價格的轉讓定價方法,那個價格是指從關聯企業購進的商品再轉售給獨立企

業的價格。再銷售價格減去再銷售毛利得到的余額,扣除與購進商品相關的其他成本(如關

稅)后,剩下的數額可視為最初從關聯企業購進商品的公平交易價格。

37.剩余分析

是在利潤分割法下使用的一種分析,它對同意檢查的受控交易所產生的合并利潤分兩個

時期加以劃分。在第一個時期,每個參與方都可分到與其從事的交易類型相適應的足夠的利

潤作為差不多回報,通常這一差不多回報參照獨立企'也在相似交易類型下獲得的巾場回報而

定。因此,差不多回報一樣不反映參與方因擁有專門的有價值的資產而產生的利潤回報。在

第二時期,要對第一時期分配后的剩余利潤[或虧損)進行再分配,再分配的基礎是對相關

事實和情形進行分析,這些事實和情形可能說明獨立企業之間將如何對剩余利潤進行分配。

38.二次調整

是指因對二次交易征稅而需要做出的稅收調整。

39.二次交易

是指某些國家依照其國內法規定,在提出稅收初次調整后,為使實際的利潤分配與初次

調整相一致而確信的一種推定交易。二次交易的形式能夠是推定股息、推定股權奉獻或者推

定貸款等。

40.股東行為

是指跨國企業集團中的某一成員[通常是母公司或區域內的控股公司)做出的行為,之

因此做出如此的行為純粹是出干它對其他集團成員的所有者權益,也確實是它作為股東的權

益。

41.同期稅務檢查

依照《OECD關于開展同期稅務檢杳的協定范本》A部分的定義,同期稅務檢查是指''兩

國或多國在納稅人的稅收事務中有共同或相關的利益,為了交換其所獲得的有關情報,而在

其本國境內同時同時各自獨立地對一個〔或多個)納稅人的稅務事項進行檢查的一種安排"。

42.貿易性無形資產

是指不同于營銷性無形資產的商業性無形資產。

43.傳統交易方法

指可比非受控價格法、再銷售價格法、成本加成法。

44.交易凈利潤法

是一種交易利潤法,它考察納稅人從一筆受控交易I或按第一章的規定能夠合并的數筆

受控交易)中實現的相關丁個適當基數(如成本、銷售收入、資產額)的凈利潤率。

45.交易利潤法

是指對一個或一個以上的關聯企業參與特定受控交易所產生的利潤進行考察的轉讓定

價方法。

46.非受控交易

是指發生在獨立企業訶的交易。

第一章公平交易原那么

A.導言

1.1本章討論公平交易原那么的背景。公平交易原那么作為國際轉讓定價準那么,已

被OECD成員國同意,由跨國企業集團和稅務機關用于解決稅收方面的問題。本章招討論

公平交易原那么,重申它作為國際準那么的重要地位,并為其應用提供指導。

1.2當獨立.企業間相互交易時,其相互間的商業和財務關系(如轉讓商品或提供勞務

的價格,轉讓或提供的條件等),通常由市場力量所決定。然而當關聯企業相互交易時,其

商業和財務關系可能就不是同樣地直截了當由外部市場力量決定,盡管關聯企業在彼此關系

的處理上經常力求仿照市場力量的原動力。這將在以下第1.5段進行討論。稅務機關不應機

械地假設關聯企業在進行利潤操縱。因為當存在著無市場力量或者采取專門經營策略的情形

下,準確確定市場價格確實是專門困難。必須牢記,對關聯交易進行調整使其趨近公平交易

的做法,并不是因為關聯企業間承擔了仔何契約性義務而支付了某一專門價格,或者關聯企

業有力求納稅最小化的妄圖。因此,按公平交易原那么進行稅收調整,不阻礙關聯企業間非

稅收目的的契約性義務,而且當關聯企業沒有納稅最小化或避稅妄圖時,也可能對它做出稅

收調整。對轉讓定價問題的考慮,不應與騙稅和避稅問題的考慮相混淆,盡管轉讓定價政策

也能夠用于上述兩方面。

1.3當轉讓定價沒有反映市場情形和公平交易原那么時,關聯企業的納稅義務和所在

國的稅收收入都將受到歪曲。因此,OECD成員國同意從稅收角度對關聯企業的利潤做出必

要的調整,糾正上述歪曲并確保公平交易原那么的實現。OECD成員國認為,恰當的調整應

依照獨立企業在類似情形下從事類似交易時可能建立的商業和財務關系來獲得。

1.4稅收之外的其他一些因素也可能歪曲關聯企業之間的商業和財務關系。例如,企

業可能受到來自政府的壓力(在其本國或在國外)包括海關估價、反傾銷關稅、外匯管制及

價格操縱等。此外,跨國企業集團內部某些成員對現金流的要求,也可能造成轉讓價格的歪

曲。假如跨國企業集團是上市公司,還會受到來自股東的壓力,他們耍求在母公司能夠反映

出較高的盈利能力,專門是提供給股東的財務報表沒有合并時,這種壓力就更加明顯。所有

這些因素都會阻礙到跨國集團內部關聯企業的轉讓定價及其利潤額。

1.5我們不應當事先假定關聯企業間的商業和財務關系總是偏離外部市場的要求。集

團內部的關聯企業通常有相當大的自主權,彼此之間經常類似獨立企業一樣討價還價。企業

不管與第三方依舊與關聯企業發生交易,都要對市場條件下的經濟環境做出反映。例如,當

地經理期望保持良好的公司盈利水平,從而不情愿制定仃能降低公司利潤的價格。稅務機關

應當牢記,從治理角度說跨國集團為了評判其不同利潤口心的實際經營情形,存在著運用公

平交易原那么的內在需要,因此,為了快捷有效地發覺并進行轉讓定價稅收調查,稅務機關

應牢記對上述因素的考慮,以更有效地在轉讓定價選案和調查中運用好自身資源。有時,關

聯企業間的關系確實阻礙到交易結果,因此僅憑猛烈的討價還價證據,不足以證明該交易確

實是按公平交易原那么進行的。

B.公平交易原那么的表述

i)OECD稅收協定范本第9條

1.6關于公平交易原那么的權威性表述在OECD稅收協定范本第九條第一款,它已構

成OECD成員國以及越來越多的非成員國關于雙邊稅收協定的基礎。第九條規定:當)

兩個(關聯)企業在其商業和財務關系上制造或強加上不同于獨立企業間可能形成的條件時,

那么其中一家關聯企業應取得但因這些條件而未取得的利潤,可被計入該企業的利潤之內并

相應地進行征稅。”依照獨立企業間在可比交易和可比環境下可能形成的條件,對關聯企業

利潤進行調整,公平交易原那么將集團內成員視同獨立經濟實體,而不是一個單一實體中非

獨立的部分,因為獨立實體法將跨國集團成員視為彼此獨立的經濟實體,其關注的焦點就集

中到成員間交易的實質上。

1.7OECD成員國和其他非成員國采納公平交易原那么存在好幾個理由。一個重要理

由是公平交易原那么為跨國企業集團和獨立企業提供了廣泛的同等稅收待遇,使關聯企業和

獨立企業在稅收方面處于更加平等的地位,幸免了某些稅收優勢或劣勢的產生阻礙到這兩類

企業的相對競爭力。從經濟決策中剔除這些稅收方面的考慮,公平交易原那么促進著國際貿

易和投資的進展。

1.8實踐證明,公平交易原那么在處理大量案件中十分有效,例如,許多涉及商品買

賣和資金借貸的案件中,公平交易價格能夠專門容易地從可比獨立企業在可比交易情形下的

可比交易中找到。然而,也有一些重要案件,使公平交易原那么的應用十分困難而且復雜,

例如跨國集團中高度專業化產品的綜合生產,專門的無形資產交易,以及專門的勞務提供等。

1.9有些人認為公平交易原那么本身有著固有缺陷,因為獨立實體法并不能完全說明

一體化活動所產生的規模經濟和多種活動的相互關系。然而,沒有一個能被廣泛接收的客觀

標準來對規模經濟或一體化產生的利潤在關聯企業間進吁分配。在第三章C部分,我們將

討論對公平交易原那么的替代問題。

1.10應用公平交易原那么的一個實際困難是關聯企業可能從事著獨立企業可不能進

行的交易。這種交易不?定必定出于避稅動機,它的發生可能是因為在彼此的交易中,跨國

集團成員面臨著完全不同于獨立企業的商務環境。例如,當一項無形資產潛在的利潤不能被

完全估量同時有其他方法來使用這一無形資產時,獨立企業可能不情愿以一個固定價格出售

這項無形資產(如利用以后研究成果的權益)。在這種情形下,獨立企業不情愿冒銷售這項

無形資產的風險,因為價格可能無法反映出這項資產在以后專門具有獲利能力如此的潛力。

同樣地,無形資產所有者因為可怕資產被低估,可能不情愿與獨立企業簽訂許可使用協議。

相反地,無形資產所有者可能情愿向關聯企業提供該資產的使用,因為這種使用能夠被緊密

地監控,而且內部成員間的交易關于整個集團的利潤沒有阻礙.獨立企業在這種情形下,可

能會自行開發無形資產或者向其他獨立企業提供一定時期的使用許可權〔可能是承諾調整使

用費的協議)。但總是存在著如此的風險,即無形資產可能不象看上去那樣具有價值,因此

獨立企業必須在兩種選擇中做出決定,或者賣掉無形資產以降低風險確保利潤,或者使用無

形資產并承擔如此的風險,即賣掉該無形資產可能得到的利潤與使用該無形資產可能得到的

利潤方間產牛較大差異。當關聯企業從事了獨立企業專門少涉及到的交易類型時,公平交易

原那么的運用就相當困難,因為專門少得到或者得不到直截了當的證據來說明獨立企業在這

種交易中可能建立的交易條件。

1.11在某些案件中,公平交易原那么(的運用)可能帶給稅務機關和納稅人對大量的

多種類型的跨國交易進行評估的負擔。關聯企業通常在交易時建立交易條件,有時稅務機關

可能在當時要求企業證明其交易條件遵循了公平交易原那么(見第五章證明文件同樣,

稅務機關也可能在交易發生了幾年之后,才對它(是否符合公平交易原那么)進行認定,這

就需要稅務機關收集大量的類似交易信息,以及交易發生時的市場條件等資料。這種信息收

集工作通常隨著時刻的推移而更加困難。

1.12不管稅務機關依舊納稅人,在運用公平交易原那么時經常會遇到難以收集到充分

信息的困難。因為公平交易原那么通常要求稅務機關和納稅人對非受控交易和獨立企業行為

做出評判,并將其與關聯企業間交易和行為進行對比,這就涉及到大量的數據。然而能夠得

到的信息可能不夠全面同時難以說明,其他信息,假如存在的話,可能受地理位置或信息擁

有者等緣故而難以得到。進一步地,出于保密性考慮,某些信息也專門難從獨立企業獲得。

在其他一些案件中,有關獨立企業的相應信息也許全然就不存在。在此,我們必須回憶一下,

轉讓定價并不是一門精確的科學,它確實需要稅務機關和納稅人運用他們的判定(來解決問

題)。

ii)堅持把公平交易原那么作為國際共識

1.13基于前述考慮,OECD成員國堅持把公平交易原那么用于指導對關聯企業間轉讓

價格的評估。公平交易原那么在理論上是正確的,它為關聯企業間的商品和勞務轉讓提供了

最接近于公布市場運作的參照值。盡管在實踐中公平交易原那么的運用并不總是簡單易行的,

但一樣情形下,它確實提供了能被稅務機關同意的關于跨國企業集團內部成員恰當的收入水

平(的估價)。它反映了受控納稅人特定事實和情形下的經濟實情,并把正常市場運作作為

1估價)基準。

1.14偏離公平交易原那么將背離上述正確的理論基礎并破壞國際共識,進而實質性增

加雙重征稅的風險。關于公平交易原那么的實踐已十分廣泛而復雜,足以在稅務機關和商業

團體間建立起共識。這種共識對愛護每一稅收管轄權下恰當的稅基和幸免雙重征稅具有重要

現實意義。我們應當利用這些實踐進一步闡明公平交易原那么,完善它的運用,同時通過向

納稅人提供更明確的指導和更及時的檢查來改進轉讓定價治理。總之,OECD成員國將連續

有力地支持公平交易原那么。事實上,還沒有顯現對公平交易原那么合法而有效的替代物。

全球公式分配法有時被作為可行的替代物而提及,但在理論、運用和實踐上都沒有被同意。

[見第三章C部分對■全球公式化分配法的討論)

C.公平交易原那么的運用指南

可比性分析

考察可比性的理由

1.15公平交易原那么的應用通常建立在對受控交易條件和獨立企'業交易條件的比較

基礎上“為使這種比較有效,所要比較的交易條件的相關經濟特點必須完仝可比.所謂完仝

可比是指在兩種交易情形的比較中,不存在任何差異(假如有的話)對該方法所考察的因素

產生實質性阻礙(例如價格或利潤),或者能夠通過合理而準確的調整排除這些差異帶來的

阻礙。在決定可比性程度,包括確定可比性所要做的必要調整時,必須了解非關聯企業對潛

在交易是如何評判的。獨立企業在評判潛在交易條款時,會將其與其他現實選擇進行化較,

只有在認為找不到更具吸引力的選擇時,才會從事這一交易。例如,一個企業可不能同意某

個獨立企業提出的價格條件,假如它獲知有潛在客戶情愿在相同條件下支付更高的價格購買

其產品。這一點與可比性問題是相關的,因為獨立企業在進行選擇時會考慮各種現實選擇的

相關經濟差異(如風險水平的差異以及以下將要討論的其他可比性因素)。因此,應用公平

交易原那么進行比較時,稅務機關在判定交易條件是否具有可比性,以及為具有可比性需要

做出哪些調整時.,應對這些差異做出考慮。

1.16應用公平交易原那么的所有方法都應與一個概念相關,即獨立企業考慮各種可

行選擇,并在比較各種選擇時考慮不同選擇可能對企'IK價值帶來重要阻礙的差異。例如,在

以一個確定價格購買商品之前,獨立企業通常會考慮是否能以一個更低的價格從另一方購買

到相同產品,因此,正如在笫二章中討論的那樣,可比非受控價格法對受控交易和非受控交

易做出比較,提供一個在市場交易替代受控交易的虛擬情形下,雙方所能同意的估量價格。

然而,假如非受控交易中實質性阻礙獨立企業交易價格的所有經濟特點與受控交易不具有完

全可比性,那么那個方法在公平交易原那么的運用中會變得較為不可靠。類似地,再銷售價

格法和成本加成法比較受控交易與非受控交易獲得的毛利潤,通過比較得出一個在虛擬獨

企業承擔相同功能的情形下所能獲得的毛利潤。(以此為依據)進而提供一個按公平交易原

那么承擔相同功能的情形下,一方將會要求以及另一方情愿同意的估量價格。第三章中討論

的其他方法建立在比較獨立企業和關聯企業利潤率或毛利的基礎上,通過比較來估量一方或

雙方關聯企業假如與獨立企業發生類似交易時,可能獲得的收益,進而估量出這些企業按公

平交易原那么對受控交易中使用的資源做出補償所提出的要價。在所有情形下,必須在受控

交易與非受控交易的比較中,對實質性阻礙獨立企根價格或利潤的差異做出調整,仟何未經

調整的行業平均收益,就其本身來說,絕不能構成公平交易的條件。

1.17如前所述,在進行比較時,必須考慮與可比交易或可比企業的實質性差異。為

了確定可比性的程度,進而做出適當調整以建立公平交易的條件(或范疇),有必要對可能

阻礙公平交易條件的交易性質或企業性質進行比較。這些重要性質包括所轉讓商品或勞務的

性質,各方承擔的功能〔考慮使用的資產和承擔的風險i,交易條款,各方經濟狀況,以及

各方實施的經營策略等.這些因素將在以下.詳細討論。

1.18上述每種因素在確定可比性中所起作用的程度,將取決于受控交易的性質和所

選用的轉讓定價方法。有關這些因素與運用特定轉讓定價方法相關性的討論,見第二章和第

三章中有關方法的討論。

決定可比性的因素

1.財產或勞務的特點

1.19在公布市場中,資產或勞務具體特點的差異往往是(至少部分是)是構成其價值

差異的要緊緣故。因此,在決定受控交易與非受控交易的可比性時,比較這些差異是有用的。

通常資產或勞務的相似性,在比較受控交易與非受控交易的價格時最為重要,而在比較利潤

時就相對次要一些。需要重點考慮的特點包括:在轉讓有形資產的情形下,該資產的物理特

點,它的質量和可靠性,它的可獲得性和供應量;在提供勞務的情形下,勞務的性質和范疇;

在轉讓無形資產的情形下,交易的形式(如許可使用權或轉讓所有權),資產類型(如專利

權、商標或專有技術〕,有效期和受愛護程度,使用該資產的估量收益等。

2.功能分析

1.20在兩個獨立企業的交易中,酬勞通常反映出每個企業承擔的功能(考慮使用的

資產和承擔的風險)。因此,在決定受控交易(或企業)與非受控交易(或企業)是否具有

可比性時,有必要對各方承擔的功能加以比較。這種比較建立在功能分析的基礎上,即確認

并比較獨立企業和受控企業差不多或將要承擔的要緊經濟活動和責任。為此,專門要關注集

團組織和結構,這與納稅人以何種法律權益發揮其功能有關。

1.21納稅人與稅務機關需要確認并比較的功能包括,構造、生產、加工組裝、研發、

勞務、購買、分配、營銷、廣告、運輸、融資和治理。要對所考察企業承擔的要緊功能做出

確認,并對所考察企業與獨立企業在功能承擔上存在的任何實質性差異做出調整。盡管一方

可向另一方提供專門多功能活動,但只有那些在頻率、性質和價值方面對交易相對方具有經

濟重要性的功能才是重要的。

1.22在確認和比較承擔的功能時,對正在或將要作用的資產加以考慮,議與功能分析

是相關的,并有助「功能分析。分析應考慮所使用資產的類型,例如廠房、機器設備、有價

值的無形資產等,以及資產的性質,如年限、市場價值、所在位置、可獲得的產權愛護等。

1.23在比較承擔的功能時,還應考慮各方承擔的風險,這同樣與之相關并有助于功能

分析。在公布市場中,風險承擔的增加會由預期回報的增加所補償。因此,假如在風險承擔

上存在著重大差異而不能做出恰當調整,那么受控交易(企業)與非受控交易(企業)就不

具有可比性。由于風險承擔或分配會阻礙到關聯企業間的交易條件,因此必須對各方承擔的

實質性風險做出考慮,否那么功能分析就不全面。理論上說,在公布市場中,風險承擔的增

加會由預期收益的增加所補償,但實際上收益可能增加乜可能不增加,取決于風險實際發生

的程度。

1.24應考慮的風險包括市場風險,例如投入成本和產品價格的波動;投資和所用資產、

設備、機器的缺失風險;研發投資風險;財務風險,如匯率風險、利率風險;信用風險:等

等。

1.25各方承擔的功能(考慮使用的資產和承擔的風險)將在一定程度上決定各方承擔

的風險,進而決定在公平交易原那么下各方可能提出的交易條件。例如,當一個分銷商冒著

風險以其自身資源進行市場營銷和廣告宣傳時,它有權就這些活動要求相應的較高回報,同

時提出的交易條件也將不同于它僅作為純粹的代理商,就其成本獲得補償并得到與其活動相

應的酬勞。類似地,同意托付進行生產或提供研發的一方,他們不承擔任何實質性風降,僅

能獲得有限回報。

1.26在以下有關合同條款的討論中,我們應考慮交易各方所聲稱的對風險的分擔是否

與其經濟實質相一致。在這一點上,各方的實際行為通常被視作其承擔風險的最好證據。例

如,假如一個生產商向另一國的關聯分銷商銷售商品,分銷商稱它承擔了所有的匯率風險,

但實際價格的制定卻使分銷商不受匯率波動的阻礙,那么稅務機關就能夠對其所聲稱的匯率

風險分擔提出質疑。

1.27在考察企業聲稱的風險分擔所對■應的經濟實質時,一個需要補充考慮的因素是如

此的分擔在公平交易原那么下的結果。在公平交易中,交易方通常對操縱較多的行為,承擔

較多的風險。例如,A公司按合同為B公司生產產品并負責運輸,有關商品生產和運輸情

形均由B公司決定。那么在那個案例中,既然A公司對存貨不具有任何操縱,均由B公司

決定,A公司也就可不能承擔任何有關存貨的實質性風險。因此,也有許多風險,比如商業

周期風險,是典型的不能由任何一方操縱的風險,應按公平交易原那么分配給一方或另一方。

議就需要分析確定,在實踐中各方對此類風險分擔怎么說到何種程度。當提出交易方承擔匯

率風險或利率風險的程度問題時,通常要考慮(假如有的話)納稅人或企業集團為最大限度

地降低或治理這類風險而做出的經營策略達到何種程度。對沖交易安排、期貨交易以及股票

買賣的選擇權等,不管''市場內"依舊''市場外"的,都已普遍使用。承擔匯率和利率風險

的納稅人對其風險處理的不當,可能歸因于跨國企業集團的經營策略,即妄圖幸免集團整體

遭受這類風險,或者幸免集團中的某部分遭受這類風險。后一種做法,假如不能恰當說明的

話,會導致重要的利潤或虧損向最有利于跨國企業集團的地點歸集.

3.合同條款

1.28在公平交易中,交易條款通常直截了當或間接地決定交易各方的責任、風險和收

益。為此,對交易條款的分析應構成功能分析的一部分。在書面合同之外,交易條款也可能

顯現在雙方的溝通文件中,當不存在書面合同條款的情形下,應從雙方的交易行為和獨立企

業交易通行的經濟規律中,推斷出他們的合同關系。

1.29在獨立企業交易中,雙方利益的不致會確俁他們相互以合同條款制約對方,且

一樣僅在為了雙方共同利益時,才會對合同條款不予執行或加以修改。而關聯企業間可能不

存在如此的利益分歧,因比必須考察合同雙方是否遵守合同條款,或者各方行為是否說明合

同條款僅作為表象,事實上并沒有被執行。在這些案例中,有必要做進一步的分析以確定真

正的交易條款。

4.經濟環境

1.30公平交易價格會因巾場不同而不同,即使交易的是相同商品或勞務,因此要具和

可比性,就要求獨立企業與關聯企業運作的市場是可比的,即市場存在的差異對價格不產生

實質性阻礙,或能夠通過恰當的調整排除差異帶來的阻礙。第一步,必須確認相關市場或能

夠提供可替代商品或勞務的市場。確認市場可比性的相關經濟環境包括地理位置:市場大小;

市場競爭程度和買賣雙方的相對競爭地位;可替代商品或勞務的可得性1及其風險);市場

整體以及特定區域內的供求水平;消費者購買力;政府制定的市場規那么的性質和程度;生

產成本,包括土地成本、勞動力成本、資本成本;運輸成本;市場水平[如零售或批發);

交易日期及時刻;等等。

5.經營策略

1.31為轉讓定價目的確定可比性時,對經營策略也必須加以考慮。經營策略包括企業

的專門多方面,如企業創新和新產品開發,多元化經營程度,風險規避,對政治變動的評判,

對現有及打算實施的勞動法規的考慮,以及其他阻礙企業口常經營的因素。在確定受控交易

(企業)與非受控交易(企業)的可比性時,必須對上述經營策略加以考慮。另外,可能還

要考慮這些經營策略是否由跨國企業集團或集團中某一用對獨立的成員構造,以及在貫徹執

行這些經營策略中,集團內其他成員參與的性質和范疇。

1.32經營策略也包括市場滲透打算。企業假如想進入某一市場或擴大其在該市場的份

額,可能在短期內對商品定價低于同一市場內的可比商品價格。進一步,企業為了進入新市

場或拓展(保住)市場份額,也可能在短期內發生更高的成本(如市場啟動費或增加市場營

銷力量),進而獲得的利潤水平低于同一市場上的其他企業°

1.33當納稅人聲稱它因執行某一經營策略而與潛在的可比對?象存在差異,稅務機關對

其合理性進行評判時,可能會遇到確定時刻段的問題。某些經營策略,如市場滲透或市場拓

展,會因著眼以后預期利潤的增加,而使納稅人當前利潤減少。然而假如企業并未真正執行

這些策略,導致以后應增加的利潤沒有增加,那么法定制度可能會限制稅務機關對納稅人以

往年度稅收事項的再檢查,因此,至少是部分地由于那個緣故,稅務機關傾向于在納稅人聲

稱執行這類經營策略時,對其進行完全的檢查。

1.34當稅務機關評判納稅人正在執行的經營策略一忍耐臨時性的低利潤是為了獵取

更多的長遠利潤時,應當對幾個因素做出考慮。應考察交易各方的行為與所聲稱的經營策略

是否言行一致,例如,假如一個生產商執行市場滲透策略而將其產品以低于市價的價格銷售

給關聯分銷商,那么分銷商節約下來的成本就應表達在其銷售給客戶的商品價格上,或者在

其市場拓展的支出上反映出來。跨國企業集團的市場滲透策略可能由生產商或者獨立于生產

商的分銷商實施〔由此導致的成本也由具中之一承擔J。不同平常的密集的的巾場營銷和廣

告宣傳,經常相伴市場滲透或市場拓展策略。另一個需要考慮的因素是受控交易雙方的關系

性質是否與納稅人承擔經營策略的成本相一致。例如,在獨立企業交易中,由于純粹的代理

商對長期市場開發不負責任或負專門少的責任,通常可不能承擔市場滲透策略的成本。當某

一公司冒一定風險從事市場開發活動,通過商標、品牌或增加商品商譽來提高其價值時,這

種情形就應在確定可比性的功能分析中反映出來。

1.35另一個需要考慮的因素是,是否存在合理的預期,執行該經營策略將會產生足夠

的回報來補償一段時期的成本,同時這一時期是能夠被公平交易原那么的安排所同意的。眾

所周知,經營策略(如市場滲透策略)是可能失敗的,但不能因其失敗就在轉讓定價方面不

加考慮。然而,假如在交易發牛.時,預期結果并不可靠,或者所聲稱的經營策略并不成功但

卻超出獨立企業承擔范疇連續執行,那么這一經營策略確實是可疑的。在確定獨立企業所能

同意的時刻段時,稅務機關應考慮經營策略在該國執行的有關證據。最終,最重要的考慮是

該經營策略在可預見的以后一段時期內,是否能可靠地若來預期利潤,同時按公平交易原那

么企業是否情愿在如此的經濟環境和競爭條件下,犧牲類似一段時期的獲利。

ii)對實際已發生交易的確認

1.36稅務機關對受控交易的考察通常應建立在關聯企業預先構造并實際從事的交易

基礎上,并使用納稅人所運用的與第二章、第三章描述相一致的方法進行考察。除非在專門

情形下,稅務機關不應忽視(納稅人)實際從事的交易或采納其他交易替代實際交易。對實

際交易的重新構造可能是-?種專門武斷的做法,當其他稅收管轄權下的稅務機關就如何重新

構造該交易不能達成一致時,其不公平性可能因雙重征稅而更甚。

137然而,在兩種專門情形下,稅務機關忽略納稅人在受控交易中采取的構造形式,

可被認為是恰當而合理的。第一種情形是交易的經濟實質與形式不一致。這種情形下,稅務

機關能夠不顧及交易雙方的交易形式,而是依照其經濟實質進行重新構造。例如對關聯企業

采取有息貸款的形式進行投資,但假如按公平交易原那么考慮借款公司的經濟狀況,就可不

能采取這種投資方式。對這種情形,稅務機關依照投資的經濟實質,將其重新構造為資本投

資,那個結果確實是恰當的。第二種情形是盡管交易的形式與實質相符,但從整體上看與交

易有關的協議有別r按商業理性運營的獨匯企業所能同意的協議,同時協議的運用阻礙著稅

務機關確定恰當的轉讓價格。例如,依照一份長期合同,采取一次性付款的方式,在合同期

限內銷售作為以后研究成果的知識產權,同時合同對知識產權的權益沒有加以任何限制。(如

1.10所述的那樣)。在那個案例中,將交易看作是商業燙產的轉讓或許是恰當的,但對稅務

機關而言,還需要將轉讓條款從整體1:〔而不僅僅考慮價咯)與那些埋性預期的條款相比較,

理性預期的條款是指,假如這一資產轉讓發生在獨立企業之間而可能產生的合同約定。因此,

稅務機關可能會對上述案例的合同條件按商業理性做法予以調整,將其視為一個連續的研發

合同。

1.38在上述兩種情形下,交易的特點是由交易雙方的關系而不是正常的商業條件所

決定的,同時納稅人可能為了避稅或最大限度地降低稅收進行專門構造。在這些案例中,整

體交易條款的結果將不同于雙方按獨M交易原那么進行交易的結果。因此第九條承諾(稅務

機關)對合同條件做出調整,以反映假如雙方按公平交易原那么考慮經濟和商業現狀構造的

交易所應取得的結果。

1.39相關于獨立企業,關聯企業能制定出更多的合同安排,因為關聯企業間不存在

獨立企業間的利益沖突。關聯企業間能夠同時經常會締結一些獨立企業間可不能或專門少締

結的、具有專門性質的合同。依照具體案例的不同情形,這可能是出于經濟、法律或財務上

的緣故。跨國集團內部的今同能夠依照集團整體策略的需要而專門容易的改變、者停、延期

或終止,甚至這些變動還具有追溯效力。在這種情形下,稅務機關應用公平交易原那么時,

就必須確定隱藏在合同安排之后的重要實質是什么.

1.40另外,稅務機關會發覺參考獨立企業間另行構造的替代交易,有助于確定現行

構造的受控交易是否符合公平交易原那么。是否考慮某一特定替代交易產生的證據,取決于

該替代交易的事實和環境,包括對受控交易和替代交易之間存在的差異做出必要調整的數額

及準確度,以及其他可獲得證據的質量.

1.41對所考察的、如上所述通常是不恰當的受控交易進行重新構造,與把另行構造

的交易用作可比非受控交易之間,存在不同之處,對此通過下例加以說明。假設生產商將其

產品銷售給位于另一國的受控分銷商,該分銷商承擔所有的貨幣方面的風險。進一步再假設

獨立的生產商和分銷商之間的類似交易構造有所不同,是由生產商而不是分銷商承擔所有的

貨幣風險。在那個案例中,稅務機關不應無視受控分箱商所稱的貨幣風險的承擔,除非有足

夠的理由懷疑其在經濟實質上并沒有承擔。獨立企業通常可不能以某種專門方式構造其交易,

這一事實構成對該種交易構造的經濟邏輯性進一步審查的理由,但這并不是決定性理由。即

使非受控交易(相關「受控交易)存在著貨幣風險分擔構造的不同,但關于確定受控交易的

價格仍舊有關心。假如能夠對價格做出充分準確的調整以排除在交易構造上存在的差異,就

能夠運用可比非受控價格法。

iii)對單獨交易和混合交易的評判

1.42在埋想狀態下,為了獲得最接近于公平巾場的價值,公平交易原那么的應用建

立在逐個的(單獨)交易基礎上。然而,通常情形下單獨交易彼此聯系地如此緊密或連續發

生,以致于不能在單獨交易的基礎上對它們做出評判。這些例子包括:1、一些供應商品或

勞務的長期合同;2、使用無形資產的權益:3、在對單個商品或交易逐個定價不現實的情形

下,對一組聯系緊密的商品(如同在一條生產線)確定價格。另一個例子是對關聯企業同時

許可專有技術和提供重要零部件,這時對兩個項目組合估價比單個估價更合理。對這些交易

應使用最恰當的公平交易方法進行組合評判。更進一步的例子是通過另一個關聯企業安排一

項交易,這時將該交易作為整個安排的一部分來考慮,比將其作為單獨交易基礎上的個體交

易來考慮更為恰當。

1.43關聯企業間某些單獨合同下的交易可能需要組合估價以確定交易條件是否符合

公平交易原那么,而另一些交易盡管作為一攬子交易發生在關聯企業之間,卻需要單獨進行

估價。跨國企業集團可能將一組獲利如授權使用專利、專有技術、商標、提供技術和行政治

理服務、出租牛產設備等作為一個單獨交易,同時制定一個價格。對這類安排通常稱為一描

子交易,這類復雜的一攬子交易不包括商品銷售,盡管商品銷售價格中也可能包含著附屬勞

務的價格。在某些情形下,對一攬子交易進行整體估價可能是不現實的,因此必須把一攬子

交易中的要素分離開來。在分別確定了各個要素的轉讓價格后,稅務機關仍舊需要考慮一攬

子交易價格從整體上說是否符合公平交易原那么。

1.44即使在非受控交易中,一攬子交易也可能包含著享受不同稅收待遇的元素,稅收

待遇包含國內法和所得稅協定的規定。例如,支付特許權使用費要繳納預提稅,而支付租賃

費那么要按凈所得繳稅。在這種情形下,以一攬子交易為基礎確定轉讓定價也許是仍是恰當

的,稅務機關可在此基礎上確定,是否需要出于其他稅收理由,對一攬子交易中的各個項目

進一步確定價格。為此,稅務機關應對關聯企業一攬子交易進行考察,采納的方法應與考察

獨立企業類似交易的方法相同。納稅人也應預備(向稅務機關)說明其一攬子交易的轉讓定

價是恰當的。

iv)對公平交易值域的運用

1.45在某些案例中,應用公平交易原那么能夠得到一個數據(如價格或利潤)能夠最

可靠地確定受控交易的條件是否符合公平交易原那么。然而,由于轉讓定價并不是一門精確

的科學,在專門多情形下應用一種或幾種方法會產生一人數據范疇,在此范疇內的數據具有

相同的可靠性。在這些情形下,之因此會顯現范疇內的數據差異是由于通常在運用公平交易

原那么時,只能產生一個接近于獨立企業之間交易條件的大致情形。值域范疇內的不同數值

也可能代表著獨立企'IK在類似條件下從事類似交易時,不可能采納完全相同的價格。然而,

在某些情形下,并不是所有可能的交易都具有相同的可比性。因此在確定公平交易價格時,

必須運用正確的判定,如第三章所論,運用交易凈利潤法作為最終求助的手段時,使用值域

將是最為恰當的。

1.46當使用一種以上的方法來評估受控交易時,也會產生一組數據范疇。舉例來說,

可能有兩種方法在評估受控交易的公平性方面具有相近的可比性程度。每一種方法可能產生

一個數據結果或者值域結果,而且不同于另一種方法,因為每種方法的性質和使用的數據是

不同的。盡管如此,每個值域差不多上潛在的可同意的用于確定公平交易價格的數值范疇。

這些值域中的數值有助于更精確地確定公平交易的范疇,例如當值域重疊一致時,或者當這

些值域不相重疊一致時,需要對這些方法的精確性予以意新考慮。在值域的使用方面并無一

樣性的規那么可言,因為通過使用這些方法得到的結論,取決于產生這些值域的不同方法的

相對可靠性以及使用不同方法過程中所采納的信息的質量。

1.47當使用一種或多種方法產牛侑域時,值域中各點方間的實質性偏差可能說明,產

生值域中某些點的數據,并不象產生值域中其他一些點的數據那樣可靠,或者說明偏差是由

于可比性數據的特點造成的,需要對可比性數據進行調整。在這種情形下,需要對這些數據

點做進一步分析以確定它們構成值域范疇的適當性。

1.48假如受控交易的條件(如價格或利潤)落在公平交易值域中,就不需要對受控交

易做任何調整。假如受控交易的條件(如價格或利潤)落在稅務機關確定的公平交易值域之

外,那么綱稅人應有機會提出論據說明其交易條件符合公平交易原那么,同時公平交易值域

應包含他們的交易數據。假如納稅人不能提供如此的事實證據,稅務機關就必須按公平交易

值域來決定如何對受控交易做出調整。盡管值域中的任何一點都滿足公平交易原那么,但依

舊可能產生爭辯。總而言之,要對值域中不同的數據點盡可能做出區分,使對受控交易的調

整達到最能反映其經濟事實或狀況的那一點。

V)對多年度數據的運用

1.49為了對受控交易的事實或狀況有全面的了解,通常耍對調直年度以及往常年度的

數據進行調查考察。對這些數據的分析將揭示出對轉讓價格差不多產生阻礙[或應該產生阻

礙)的事實因素。例如,對以往年度數據的運用將顯示出納稅人就某筆交易申報的虧損是否

是類似交易歷史性虧損的一部分,或者以往某一年度的專門經濟狀況導致了下一年度成本的

增加,或者某一產品處于其生命周期的末期。當使用交易利潤法作為最終求助的方法時,這

種分析是專門有用的。

1.50在提供可比對象有關商業和產品生命周期的信息方面,多年數據的運用也是專門

有助的。商業或產品生命周期的差異將對轉讓定價產生實質性阻礙,需要在確定可比性時予

以評估。以往年度的數據能夠顯示從事可比交易的獨立企業是否受到可比經濟條件的阻礙,

同時阻礙方式也是可比的,或者是否有不同經濟條件實質性阻礙到它的價格或利潤,以致于

它不能被作為一個可比對象。

1.51交易發生后各年度的數據與轉讓價格的分析是有關系的,但稅務機關必須注意幸

免事后諸葛。例如,在確定某一非受控交易在某種轉讓定價方法的使用中,是否為恰當的可

比對象時,后續年度的數據在比較受控交易與非受控交易的產品生命周期方面就專門有用。

交易雙方的后續行為與確定交易雙方實際交易條款和交易條件是有關的。

Vi)虧損

1.52當一個關聯企業一直處于虧損,而跨國企業集團作為一個整體卻是盈利的,那個

狀況會引發對轉讓定價問題的一些專門詳查。因此,關聯企業也可能象獨立企業一樣,確實

遭受缺失,歸因于初期過高的開辦普、不利的經濟狀況、效率低下,或其他一些非正常商業

因素。然而,獨M企業可不能無限期地忍耐連續虧損,一再的虧損將促使企業最終停止按此

條款開展業務。相反,關聯企業即使一再虧損,也會連續業務開展,假如這對整個跨國企業

集團是有利的。

1.53跨國企業集團中的某一企業一邊虧損,一邊與集團中的盈利企業連續業務往來,

那個事實會促使納稅人或稅務機關對其轉讓定價進行審核。那個虧損企業作為跨國企業集團

中產生利潤的一個部分,可能并沒有基于它的行為得到足夠的利潤回報.例如,跨國企業集

團為保持其競爭力并獲得全部利潤,可能要生產全套產品或提供全部服務,但其中某些單個

生產線是經常虧損的,因此集團中的某一成員可能要連續虧損,因為它生產的是虧損產品,

而其他成員生產的是盈利產品。由于獨立企業僅在能夠獲得足夠的勞務收費補償時,才會開

展這種勞務項目,因此解決上述轉讓定價問題的一個方法是,該虧損企業同類業務收費應當

等同于獨立企業按公平交易原那么所能同意的收費標準。

1.54在虧損分析中需要考慮的因素是跨國公司的經營策略可能因歷史、經濟以及文化

等方面的差異而各不相同s在某些情形下,執行專門低價的經營策略以獵取市場,可能會導

致在一個合理的時期內連續虧損。例如,一個生產商為進入新市場、增加在已有市場上的份

額、推介新產品或服務,或者排斥潛在的競爭者,可能會降低其產品價格,甚至顯現短期虧

損。然而,執行超低價格只是在有限的時期內,而且是為了增加長期利潤。假如價格策略的

執行超過了合理期限,可能就需要進行轉讓定價調整,專門是當幾年來的可比數據顯示發生

虧損的時期超過可比的獨立企業時,更應如此。而且,稅務機關不應同怠超低價格〔如在生

產能力未完全開足的情形下,按邊際成本定價)作為公平交易價格,除非能夠預期獨立企業

在可比情形下會制定如此的價格。

Vii)政府政策的阻礙

1.55在某些情形下,納稅人可能會要求對公平交易價格做出必要調整,以反映政府干

預的阻礙。如價格操縱(甚至是削價)、利率操縱、勞務費及治理費支付操縱、特許權使用

費操縱、專門部件補貼、外匯管制、反傾銷稅以及匯率政策等。作為通行規那么,這些政府

干預應被視為所在國的市場條件,并在評估納稅人在該方場上的轉讓定價時予以考慮。所要

解決的問題確實是在此條件下,受控雙方的交易是否與獨立企業間的交易相一致。

1.56顯現的一個問題是需要確定價格政策在哪一時期阻礙商品或勞務的價格。通常直

截了當的阻礙是最終銷售給客戶的價格,然而也可能在前續的市場材料提供時期就產生價格

操縱的阻礙。在實踐中,跨國企業集團對價格操縱做出考慮后,可能對內部的價格轉讓不做

仔何調整,而將價格操縱可能帶來的利潤限制完全留給最后一環節的銷售商去承擔,或者也

可能采取某種方式的定價政策使價格操縱帶來的阻礙在最后一環節的銷售商和中間商之間

進行分擔。稅務機關必須考慮的是,獨立供應商是否會分擔價格操縱帶來的阻礙,以及是否

會尋求可替代生產線或者其他商業機會。從這一點上說,獨立企業是可不能在無利潤的情形

下從事生產、銷售或提供產品和服務的。實行價格操縱的國家必須考慮到其價格操縱將阻礙

企、也銷售操縱商品所獲得的利潤,這一點是顯而易見的。

1.57當一國阻止一個關聯企業向另一個關聯企業支付一定額度的款項,或者阻止一個

關聯企業按公平交易原那么向另一關聯企業收取一定額度的款項時,就會產生一個專門問題。

舉例來說,外匯管制可有效阻止關聯企業向位于另一國的關聯企業支付借款利息,對這種情

形兩個國家的處理可能是不同的,借款者所在國可能會也可能可不能認為未匯出的利息已支

付了,而貸款者所在國可能會也可能可不能認為貸款者已收到利息。作為通行規那么,當政

府的干預平等地阻礙著關軼企業間交易和非關聯企業間的交易時(在法律規定和事實實踐上

均如此),解決這問題的方法確實是在稅收方面對待關聯企業應等同丁獨立企業。然而當

政府干預僅適用于關聯企業交易時,就沒有一個簡單的方法解決這一問題。或許解決方法是

在應用公平交易原那么時,將政府干預視作阻礙交易條款的一個條件。協定中可能會專門為

雙方提供解決那個問題的方法。

1.58在這類分析中遇到的一個困難是,獨立企業通常可不能從事款項收付被阻止的這

類交易。偶然獨立企業會處于這類交易安排中,大多是因為政府干預的實施發生在交易安排

之后。獨立企業通常可不能冒得不到產品或勞務支付的實質性風險,而從事某類政府已實施

干預的交易,除非其經營策略顯示的盈利項目或預期利潤能夠產生一個值得它同意的禮潤回

報率,那么盡管存在政府對款項支付的干預,企業也可能會從事這一交易。

1.59由于獨立企業一樣可不能從事有政府干預的交易,因此公平交易原那么如何運用

就不是專門清晰。一個可行的方法是,對關聯企業間的支付視作已進行,其假定基礎是獨立

企業在類似情形卜會通過某些方式堅持要求支付款項。那個方法將受款方視作向跨國企業集

團提供了某種服務。另一個在某些國家可行的替代方法是,延遲對納稅收入與支出的確認。

換言之,除非受款方已收到被阻止的款項,否那么不能做列支相應的費用,如額外的財務費

用。在這種情形下,稅務機關要緊關注的是各自的稅基。假如某一關聯企業在運算所得稅時

將被阻止的支付作為費用列支,那么另一關聯方就應有相應的收入。在任何情形下,都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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