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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DB11/TXXX—XXXX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運營管理服務規范本文件適用于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智能充電插座、交流充電樁、交流充電柜、直流充電柜、換電柜)的運營管理與服務。本文件規定了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運營的總體要求、環境要求、運營管理要求、服務要求、評價改進與退出等。2規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中文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GB2894安全標志使用導則GB15630消防安全標志設置要求GB17761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DB11/1624電動自行車停放場所防火設計標準3術語和定義GB17761界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動力電池組battery將一個以上單體蓄電池按照串聯、并聯或串并聯方式組合,作為電動自行車電源使用的組合體。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Chargingfacilitiesofelectricbicycle為多輛電動自行車或多個電動自行車用動力電池組提供集中充電、換電服務的設施。注:包括智能充電插座、交流充電樁、交流充電柜、直流充電柜、換電柜及其配套的供電交流充電控制器ACchargingcontroller將單路220V交流電源分成多條220V交流輸出支路,并對輸入、輸出進行管理、計量的設備。2DB11/TXXX—XXXX交流充電樁ACchargingfacility通過交流充電控制器,提供多路交流電,為多輛電動自行車或動力電池組同時進行充電的設備。充電柜batterychargingcabinet采用柜體結構為多個動力電池組提供電源的設備,包括交流充電柜和直流充電柜。交流充電柜ACchargingcabinet采用柜體結構,通過交流充電控制器,提供多路交流電,通過電動自行車充電器為多個動力電池組進行充電的設備。直流充電柜DCchargingcabinet采用柜體結構,將交流電轉換為多路直流電,通過直流連接器,使用統一通信協議的通信輔助充電模式,為多個動力電池組進行充電的設備。換電柜batteryswapcabinet采用柜體結構,將交流電轉換為直流電,具有為多個電動自行車用動力電池組進行充電,能實現動力電池組交換的設備。智能充電插座smartchargingsocket采用插座結構提供一路或多路交流電,具備聯網控制、計量功能,為電動自行車或動力電池組同時進行充電的設備。場地管理單位siteManagementUnit對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運營場地、場所進行管理的單位,包括物管會、業委會、物業服務企業或產權單位等。注:農村地區獨立院落產權人作為院落內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場地管理人員。運營單位operationsUnit負責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運營管理和服務的單位。4總體要求3DB11/TXXX—XXXX4.1充電設施運營服務前應具備完整竣工驗收手續,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充電設施不應投入運4.2充電設施運營管理應對充電設施竣工驗收手續以及運營管理過程中的各項活動記錄進行存檔,記錄內容包含但不限于:運行日志、巡檢記錄、檢修維護記錄、用戶投訴處理記錄。4.3充電設施運營管理應按照安全、便捷、高效、智能的原則提供服務,完善服務流程,提升服務質量。4.4充電設施運營單位宜為充電設施購買相關保險。5環境要求5.1充換電設施宜設置在電動自行車停放場所,不應占用人行通道、疏散通道、消防車通道。5.2充電設施宜靠近消防站、消防栓或水源,應具備應急水源。5.3充電設施不應設置在高溫、易積水和易燃易爆場所,不應與火災危險性為甲、乙類的廠房倉庫及設有可燃易燃外保溫建筑貼鄰設置。5.4充電設施不應設置在地勢低洼或建筑物雨水管口、河道等附近,應與污水、自來水、燃氣、電力等地下設施管道、井蓋保持1m以上安全距離。5.5充電設施周圍不應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5.6充電設施運營場所應設置24小時可視監控系統,監控系統的搭建可利用既有監控資源,監控界面應覆蓋全部充電設施及充電車輛。6運營管理要求6.1制度管理6.1.1運營單位應與場地管理單位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6.1.2運營單位應具備一定規模化實力,應具備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專業的運維團隊、信息化管理及安全監測平臺運營能力,應建立崗位責任制、安全培訓制度、巡檢維護制度、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應急處置制度、投訴處理制度等運營維護管理制度。6.1.3運營單位應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檔案,檔案應包括培訓記錄表、培訓簽到表、培訓試卷等有關資料。6.1.4運營單位或建設單位應結合設施運營環境、充電運營狀態、檢修維護流程等全部運營管理環節開展有害危險源辨識,并在危險源辨識的基礎上,編制崗位安全操作規程。6.1.5運營單位應建立事故隱患治理臺賬,并如實記錄事故隱患處理情況。6.1.6充電設施運營單位應按要求編制消防安全操作規程、應急救援預案、應急處置方案等并及時修6.1.7運營單位應建立投訴處理制度,公示投訴渠道并及時響應處理,處理完畢應整理相關處置資料進行存檔,宜回訪客戶滿意度。6.2.1應對現場作業人員進行崗位技能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特種作業人員應持證上崗。6.2.2應根據運營服務內容設置崗位,編制崗位操作規程,明確崗位職責和工作流程。6.2.3應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根據工作人員總數配備安全總監或安全生產管理人員。6.2.4現場作業人員應按照崗位操作規程進行操作。6.2.5現場作業人員應掌握消防知識,熟知消防設施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應具備充電設施應急處理能力。6.2.6現場作業人員宜統一著裝,并佩戴易識別的服務標志。4DB11/TXXX—XXXX6.2.7現場作業人員身體狀況和精神狀態應良好,滿足工作要求。6.3.1充電設施應具備遠程通訊功能,并接入市級監管平臺。6.3.2換電柜、交流充電柜和直流充電柜應平穩、牢固,不應出現晃動現象。6.3.3充電設施的配電箱應安裝在設備電源輸入端,且計量裝置、漏電保護裝置等應安裝在配電箱內。配電箱內導線應使用截面積不小于2.5mm2的絕緣銅芯導線。6.3.4充電設施的配電箱高度應為中心線距地面不低于1.4m。配電箱內線路應排列整齊、綁扎成束、固定牢固,金屬箱體與箱門應用黃綠線或銅編線有效跨接。6.3.5充電設施接入電源的輸入端應采用A型或B型剩余電流裝置(RCD)進行獨立保護。6.3.6充電設施在正常工作或故障條件下外露導電部分不應帶電,或帶電部分應不可被觸及,且安全可靠接地。6.3.7充電設施應設置專用接地保護端子,且標有接地保護標志,外露導電部分與接地回路間的電阻值不應超過了0.1Ω。6.3.8交流充電樁的充電插座安裝高度距地面應為0.8m~1m,未設置在電動自行車停放場所的應具備遮雨措施,設置在電動自行車停放場所內的可充分利用場所的遮雨措施。6.3.9充電插座的外殼應將端子和電纜的端部完全封閉,應設有防止觸及危險帶電部位的安全防護措施。6.3.10充電插座在非工作狀態下,火線和零線均應采用物理方式與前端電源輸出端分離。6.3.11充電插座應不能連接多個充電器,接地端子應與設施的專用接地保護端子可靠連接。6.4維護管理6.4.1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應根據位置、利用率等對巡檢頻率進行分級分類管理,巡檢頻次不低于三個月一次。6.4.2對于重點位置、核心區域、特定的時間等應根據實際需求制定差異化的巡檢要求。6.4.3日常巡檢內容應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供電系統的檢查重點包括配電設施的完好性、保護裝置的有效性、保護接地的正常連接等;──線路的檢查應檢查供電系統、交流充電控制器到充電插座或用于直流充電柜和換電柜的連接器所有敷設線路,重點檢查裸露處線路和管路的完整性、線路接頭完好性等;──充電設備的檢查重點包括設備的顯示參數和信號指示正常、設備運行狀態正常無異響,外觀無破損、變形,底座或壁掛部件牢固完好,金屬部位無銹蝕,無漏水痕跡,內部走線整齊有序,各接線端子、連接處無放電碳化痕跡,設備內部無垃圾等易燃物等;──充電插座和用于直流充電柜和換電柜的連接器的檢查應包括該部件安裝牢固、外觀無破損、接口處無燒灼碳化痕跡;──監控單元的檢查應包括監控區域應全覆蓋、實時畫面應正常顯示、監控畫面應清晰;──換電柜和柜內動力電池組的檢查應包括系統應能根據指令能夠正常執行、動力電池組狀態正常、接口無燒灼碳化痕跡,柜內無雜物、易燃物等。6.4.4應根據安全隱患排查治理臺賬,制定整改計劃,按計劃進行檢修。6.4.5根據充電設備類型每年應對充電設施做清潔除塵工作。6.4.6每年至少應對充電設備進行一次維護測試,測試接地電阻、絕緣電阻、接地回路電阻連續性、漏電保護動作有效性等。6.4.7應明確故障處理的相關要求,包括故障分級、故障處理流程、故障處理時效要求等內容。6.4.8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出現故障不能及時恢復時應及時張貼明顯的故障標識,并在平臺和客戶端5DB11/TXXX—XXXX公示故障信息。6.4.9場地管理單位應定期開展安全檢查,確保充電設施周邊干凈整潔,防雨措施齊全有效。6.4.10場地管理單位發現充電設施周邊存在安全隱患時,應及時消除安全隱患。6.4.11場地管理單位發現充電設施存在安全隱患時,應及時告知運營單位進行安全處置,必要時應采取斷電措施。6.4.12場地管理單位應將停車、充電秩序管理納入日常管理,避免非充電車輛占用充電車位,確保同一個充電插座不能連接多個充電器。6.5工器具及備品備件管理6.5.1運營單位應配備滿足使用要求的工器具等。工器具應指定專責保管,應定期進行維護保養。6.5.2加強工器具使用管理,應建立工器具臺賬。安全、計量工器具應按規定的試驗周期進行檢定和校準,經過確認符合要求的方可使用。6.5.3應制定備品備件管理制度,明確備品備件管理流程。建立備品備件臺賬,備品備件的使用應履行必備的手續。6.5.4應按照投運設備數量的一定比例儲備充電插座、充電控制器、充電模塊等易耗器件。6.5.5不同種類備件應分類管理,不得混放,應根據庫存量及時進行補充。6.6消防安全與應急管理6.6.1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設置在電動自行車停放場的,其消防設備應符合DB11/1624標準中有關消防要求。6.6.2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未設置在電動自行車停放場所的,運營單位應定期對充電設施消防裝置進行檢測、維護。6.6.3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設置在電動自行車停放場所的,場地管理單位應定期對場所消防設施進行檢查、維護。6.6.4運營單位應確保交流充電柜、直流充電柜、換電柜等充電設施內消防滅火裝置、火災自動報警裝置齊全有效。6.6.5運營單位應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機構及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6.6.6運營單位應根據消防安全操作規程、應急救援預案定期組織對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進行業務培訓和應急處置演練。6.6.7運營單位應當加強對自然災害的預防如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并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同時按要求向單位負責人、主管部門報告。6.6.8運營單位和場地管理單位對現場事故處理應做好詳細記錄,整理好現場事故處理報告并及時向屬地和市級主管部門備案。7服務要求7.1告知與引導7.1.1應公示運營單位名稱、操作流程、安全注意事項、收費標準、24小時服務電話等內容。居住區內設置的公示內容應設置在醒目位置,公示內容版式參照附錄A。7.1.2應公示充電設施實時信息,包括設施運營狀態及設備使用、閑置、故障等信息。7.1.3應在醒目位置明示設施技術參數,包括設施類型、額定電壓、額定電流等,換電設施應明確電池類型、容量和適配電壓等級等相關信息。7.1.4公示的24小時服務電話應有人值守,為用戶提供充電業務咨詢、投訴、報修等服務。7.2標志標識6DB11/TXXX—XXXX7.2.1應設置安全警示標識、消防設施標識,標志標識應醒目、清晰、無破損。7.2.2安全警示標識應符合GB2894的規定;消防設施標識應符合GB15630的規定。7.2.3交流充電樁和智能充電插座充電區域應設置充電區域標識,避免無充電需求車輛占用充電區域,標識的設計參照附錄A。7.3交流充電樁和智能充電插座充電服務7.3.1應對交流充電樁和智能充電插座的充電過程實時監控,監控充電電壓、電流、車輛是否處于充電狀態和故障報警等充電信息。7.3.2充電過程中充電設施和車輛充電狀態發生異常時,應及時告知用戶。7.3.3充電結束后應及時告知用戶充電已完成,提示用戶完成插座、充電器和車輛之間的物理分離。7.4充電柜充電服務7.4.1應對充電過程實時監控,監控充電電壓、電流、故障報警等信息,直流充電柜還應監控動力電池組充電狀態和報警信息。7.4.2充電過程中充電設施和動力電池組狀態發生異常時,應及時采取相對應的保護動作,以避免危險發生,并告知用戶。7.4.3直流充電柜應能驗證電池身份信息,如果電池處于非正常狀態應不能啟動充電。7.4.4充電結束后應及時告知用戶充電已完成。7.5換電柜充換電服務7.5.1應對換電柜實時監控,監控充電電壓、電流、故障報警信息。7.5.2應對柜內動力電池組實時監控,監控動力電池組在充電和存儲狀態下的電壓、SOC、電流、溫度、故障報警等信息。7.5.3當監測到電池異常或存在安全風險時,應及時采取有效保護措施,并及時告知用戶。7.5.4換電操作應在柜內動力電池組停止充電后方可斷開充電接口。7.5.5換電柜宜具備對動力電池組進行軟件升級的功能。7.5.6換電柜內動力電池組不能滿足換電需求時,宜及時對動力電池組統一調配。7.6客戶端、平臺服務7.6.1應采用自運營或通過第三方平臺方式向客戶提供客戶端服務。7.6.2平臺應對充電設施實時監控和預警,并配備專業人員定時查驗監控界面信息。7.6.3平臺應具備網絡安全防護、數據安全管理、個人信息保護等功能。7.6.4運營服務應保留原始記錄。記錄應及時、準確、真實、完整,保存期限不應少于三年。7.6.5應通過客戶端提供充電設施運營狀態和位置信息服務。7.6.6應通過客戶端顯示充電設施類型、接口數量、設備工作狀態等信息服務。7.6.7應通過客戶端顯示充電設施(換電柜除外)實時輸出電壓、電流、功率和充電量。7.6.8應通過客戶端提供用戶評價、報修、建議等服務功能。7.7.1收費標準應符合相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價格公開透明,收費明細應準確顯示。居住區內的充電設施應采取電費和服務費兩者應分別計價、分別收取的模式。7.7.2收費明細應包含充電單價、充電量和收費總金額。居住區內的充電設施收費明細還應包括服務費單價。7.7.3運營單位應及時向用戶反饋收費明細支付結果,并為用戶提供獲取發票的渠道。7.7.4宜采用刷卡或客戶端掃碼多種方式支付,如采用預付費方式,應提供退款流程,退款周期不超7DB11/TXXX—XXXX8評價改進與退出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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