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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總則

1.0.1為貫徹國家技術經濟政策,加強綜合管廊工程施工管理,規范施工技

術,統一施工質量檢驗、驗收標準,確保工程質量,做到技術先進、工藝合

理、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綠色施工,特制定本導則。

1.0.2本導則適用于新建、擴建和改建城市綜合管廊工程施工及驗收。本導則

適用于汕頭市城市綜合管廊工程。

1.0.3如綜合管廊兼具人防工程,除應符合本導則外,尚應符合《人民防空工

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134。

1.0.4汕頭市海綿城市綜合管廊工程施工與驗收除應參照本導則的規定執行

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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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術語

2.0.1綜合管廊Utilitytunnel

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納兩類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線的構筑物及附屬設施。

2.0.2纜線管廊Cabletrench

敷設于淺層地表,容納電力電纜和通信電纜等簡易管廊。可以選用蓋板

溝槽或組合排管兩種斷面形式。設有可開啟蓋板時,其內部空間不能滿足人

員正常通行要求,且不需配置照明、通風等附屬系統,又稱纜線溝、電纜

溝。

2.0.3城市工程管線Urbanengineeringpipeline

為滿足生活、生產需要的給水、雨水、污水、再生水、燃氣、熱力、電

力、通信等市政公用管線,不包含工業管線。

2.0.4明挖法施工Trenchconstruction

從地表開挖基坑,在基坑內建設綜合管廊的施工方法。

2.0.5非開挖法施工Trenchlessconstruction

非開挖法施工是指在不開挖或只開挖少量作業坑的條件下,利用巖土鉆

掘技術進行地下綜合管廊建設,比如頂管法、盾構法、礦山法等。

2.0.6頂管法Pipejacking

借助于頂推裝置,將預制管廊節段沿路線頂進形成連續結構本體的地下

管廊的非開槽施工方法。

2.0.7盾構法Shieldtunneling

采用盾構機在地層中掘進,同時拼裝預制好管片或現澆混凝土構筑地下

管廊的非開挖施工方法。

2.0.8預制拼裝Precastbuild-up

在工廠內分節段澆筑成型,運至工程現場后,采用拼裝工藝施工成為整

體綜合管廊的施工方法。

2.0.9現澆混凝土Cast-in-placeconcrete

采用現場整體澆筑混凝土的綜合管廊的施工方法。

2.0.10投料口Batchfeeder

用于將各種管線和設備吊入綜合管廊而在綜合管廊上開設的洞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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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逃生口Exits

用于綜合管廊內工作人員遇到突發事件或災害時逃生的通道。

2.0.12通風口Airvents

供綜合管廊內外部空氣交換而開設的洞口。

2.0.13管線交叉口Pipelinejunction

綜合管廊主線與支線、主線與出線艙(孔)、支線與出線艙(孔)的交

匯處。

2.0.14出線艙(孔)PipelineOutlet

綜合管廊內部管線進出管廊與外部管線銜接的艙室(或間隔墻上預留的

防水套管)。

2.0.15集水坑Catchpit

用來收集綜合管廊內部滲漏水或管道排空水等的構筑物。

2.0.16電纜支架Cablebracket

具有懸臂形式用以支撐電纜的剛性材料支架。

2.0.17安全標識Safetymark

為便于綜合管廊內部管線分類管理、安全引導、警告警示等而設置的銘

牌或顏色標識。

2.0.18工作井Workingshaft

用頂管、盾構、礦山法等非開挖施工法施工時,從地面豎直開挖至管廊

底部的輔助通道,又稱為工作坑、豎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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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本規定

3.0.1施工單位應具備相應的施工資質,施工人員應具備相應的資格。綜合管

廊工程施工和質量管理應執行相應的施工技術標準、質量管理體系、質量控

制和檢驗制度。

3.0.2施工區域環境調查

施工單位應根據建設單位提供的施工界域內地下管線及構(建)筑物資料、

工程水文地質資料、道路、鐵路、城市軌道交通線路、河流、湖泊等工程資

料,組織有關施工技術管理人員深入沿線調查,掌握地上、地下、周圍環境

現場實際情況,必要時編制相應的防護方案并征詢主管部門和權屬單位同

意,共同到場核查、安全交底和現場監護。特殊環境下的防護方案執行建設

部37號令《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安全管理規定》及31號文有關問題的通

知。

3.0.3設計圖紙解析

施工單位應充分熟悉施工圖紙,理解設計意圖與要求。嚴格執行設計交

底、圖紙會審和設計變更、洽商制度,關鍵節點深化圖紙設計。

3.0.4區域環境與圖紙、方案深度融合

開工前施工單位應及時編制有針對性的施工組織設計,對關鍵的分項、

分部工程如高空作業、井下作業、水上作業、水下作業、吊裝等特殊作業等

應分別編制專項施工方案。施工組織設計、專項施工方案必須按規定程序審

批后執行,有變更時要辦理變更審批。

3.0.5施工測量應實行施工單位復核制、監理單位復測制,填寫相關記錄,并

符合下列規定:

1.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組織有關單位根據規劃局給定的坐標控制樁進行現

場交樁,施工單位對所交樁進行復核測量;

2.臨時水準點和管廊軸線控制樁的設置應便于觀測、不易被擾動且必須牢

固,并應采取保護措施;臨時水準點的數量不得少于2個。

3.0.6施工測量應滿足國家現行標準《工程測量通用規范》GB55018、《工程

測量規范》GB50026和《城市測量規范》CJJ8的有關規定。臨時水準點、管

廊軸線控制樁、高程樁,必須經過復核方可使用,并應經常校核。允許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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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符合表3.0.6-1的要求。

表3.0.6-1施工測量的允許偏差

項目允許偏差

水準測量高程閉合差土20√L(mm)

導線測量方位角閉合差24√n(″)

導線測量相對閉合差1/5000

直接丈量測距的兩次較差l/5000

注:1.L0為水準測量閉合線路的尺度(km);2.n為水準或導線測量的測站數。

3.0.8材料管理

工程所用的主要原材料、半成品和構(配)件等產品必須執行進場驗收制度

并妥善保管。進場驗收時按設計要求應核查每批產品的證明文件:合格證

書、性能檢驗報告、使用說明書、進口產品的商檢報告及證件等,并按國家

有關標準規定進行見證取樣送檢復驗,驗收、復檢合格后方可使用。

3.0.9所用成品、半成品、構(配)件等在運輸、保管和施工過程中,必須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其變形、損壞、銹蝕或變質。

3.0.10構筑物的防滲、防腐、防凍層施工應滿足設計要求并同時符合國家有

關標準和規范的規定。

3.0.11綠色施工

施工單位應做好文明施工,臨時設施應根據工程特點合理設置,并有總

體布置方案。對不宜間斷施工的項目,應有備用設備。必須遵守國家和地方

政府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現場的各種粉塵、

廢氣、廢棄物以及噪聲、振動等對環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3.0.12施工單位必須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并應遵守有關施工安全、勞動保

護、防火、防毒的法律、法規,建立安全管理體系和安全生產責任制,確保

安全施工。對有限空間作業、高空作業、井下作業、水上作業、水下作業、

吊裝等特殊作業,應制定專項施工方案。

3.0.13工程采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應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評

審論證。

3.0.14在質量檢驗、驗收中使用的計量器具和檢測設備,必須經計量檢定、

校準合格后方可使用。承擔材料和設備檢測的單位,應具備相應的資質。

3.0.15綜合管廊工程施工質量控制應符合下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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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施工質量應滿足《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50300要求。

2.各分項工程應按照施工技術標準進行質量控制,每分項工程完成后,必

須進行檢驗;

3.相關各分項工程之間,必須進行交接檢驗,所有隱蔽分項工程必須進行

隱蔽驗收,未經檢驗或驗收不合格不得進行下道分項工程。

3.0.16管廊附屬設備安裝前應對有關設備基礎、預埋件、預留孔的位置、高

程、尺寸等進行復核。

3.0.17工程必須經過竣工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0.18綜合管廊建設技術檔案管理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城建檔案業務管理

規范》CJJ/T158的有關規定,移交運營管理單位的資料應滿足運維管理需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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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坑工程

4.1一般規定

4.1.1綜合管廊工程基坑(槽)安全等級劃分應根據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地基

基礎設計規范》GB50007規定地基基礎設計等級,結合基坑本體安全、基坑

側壁地層與荷載條件、環境安全等因素確定。

4.1.2綜合管廊工程基坑(槽)開挖前,應根據圍護結構類型、工程水文地質

條件、施工工藝和地面荷載等因素確定施工方案,經審批后方可施工。

4.1.3綜合管廊工程基坑(槽)工程設計施工圖應按有關規定通過專家評審,

對基坑開挖深度超過3m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應按有

關規定通過專家論證,對施工安全等級為一級的工程,應進行基坑安全監測

方案的專家評審。

4.1.4施工項目質量控制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施工標準的規定,并應建立質量

管理體系、檢查制度,以滿足質量控制要求。

4.1.5施工過程中發現地質情況或者環境條件與原設計不相符合,或環境條件

發生變化時,在基坑處于穩定、安全的前提下暫停施工,及時會同設計、勘

察單位經過補充勘察、設計驗算或設計修改后方可恢復施工。對涉及方案選

型等重大設計修改的基坑工程,應重新組織評審和論證。

4.1.6基坑開挖的順序、方法應符合設計要求,并應遵循“對稱平衡、分層分

段(塊)、限時挖土、限時支撐”的原則,設有支撐的基坑,應遵循“開槽支

撐、先撐后挖、分層開挖和嚴禁超挖”的原則開挖,基坑邊堆載不得超過設計

值。

4.1.7支護結構施工前應進行試驗性施工,并應評估施工工藝和各項參數對基

坑及周邊環境的影響程度;應根據試驗結果調整參數、工法或反饋修改設計

方案。

4.1.8基坑回填應在綜合管廊結構及防水工程驗收合格后及時進行,回填材

料、回填后的密實度應符合設計要求。綜合管廊基坑的回填應盡快進行,以

免長期暴露導致地下水和地表水侵入基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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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地下水控制

4.2.1應收集和掌握與工程有關的水文地質條件、相關含水層水位變化特點,

并應根據工程需要和水文地質特點,分析評價地下水對工程及環境的作用和

影響,預測地下水對工程施工可能產生的后果并提出防止措施。

工程降排水應收集、整理下列資料:

1)地層、巖性、構造、含水層與隔水層的分布、地下水類型、水質、水

量、滲透系數、補給、徑流、排泄條件等;

2)了解歷年最高水位、最低水位、地下水流向、地下水與地表水的水力

聯系和補排條件;

3)多層含水層的分層水位,各含水層的滲透系數、影響半徑、越流系

數、給水度等水文地質參數。

4)根據地層水位高度、含水厚度、含水層分布地層土層地質情況采取截

水、降水、集水明排地下水控制方法。或組合式控制方法如落底式帷幕+坑內

降水、懸掛式帷幕+坑內降水,基坑周邊控制降深的降水+截水帷幕,截水或

降水+回灌,部分基坑邊截水+部分基坑邊降水等。

5)地下水宜制定回收和回灌綠色利用措施。基坑降水施工前應編制降排

水施工應急預案,降排水過程中應及時對水位、出水量、水質和環境監測,

并做好觀測記錄。

4.2.2截水帷幕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

根據工程地質條件、水文地質條件及施工條件等選用高壓旋噴帷幕、擺

噴注漿帷幕、水泥土攪拌樁帷幕、地下連續墻等。

1.高壓旋噴注漿截水帷幕

1)注漿帷幕施工前對注漿固結體的有效半徑宜進行現場注漿試驗確定,

試驗孔的布置應選取具代表性的地段檢驗截水防滲效果。

2)施工前應檢查水泥、外加劑等的質量,樁位,壓力表、流量表的精度

或靈敏度,注漿設備的性能等;

3)施工中應檢查施工參數(壓力、水泥漿量、提升速度、旋轉速度等)

及施工程序。

4)水泥土固結體的搭接寬度,當注漿孔深度不大于10m時,不應小于

150mm;當注漿孔深度為10m~20m時,不應小于250mm;當注漿孔深度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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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m~30m時,不應小于350mm。對地下水位較高、滲透性較強的地層,可采

用雙排高壓噴射注漿帷幕或三軸攪拌樁截水帷幕。

2.三軸水泥土攪拌樁截水帷幕

1)三軸水泥土攪拌樁帷幕適用于填土、粘性土、淤泥質土、粉土、砂性

土和黃土等地層,對淤泥、泥炭土、有機質土、地下水具有腐蝕性、土體滲

透性強且滲流速度大和無工程經驗的地區,必須通過試驗確定其適用性。

2)當采用灌注樁等其他樁型作為圍護樁,三軸水泥土攪拌樁作為防滲截

水帷幕時,截水帷幕宜緊貼圍護樁,先施工截水帷幕,后施工圍護樁。圍護

樁與攪拌樁不能緊貼時,應采取有效措施加固二者之間土體。在施工現場條

件受到限制時,也可采用排樁與帷幕樁套打式布置。

3)水泥土攪拌樁截水帷幕垂直度不應大于1/200。

4)應采用套接一孔法施工,相鄰樁的搭接時間間隔不宜大于24h。

(16小時,當超過16小時搭接施工時,應放慢攪拌速度,24小時后無法搭

接或搭接不良,應作為冷縫記錄在案,并采取補做攪拌樁或旋噴樁等技術措

施。)

5)采用多排三軸水泥土攪拌樁內套擋土樁墻方案時,應控制三軸攪拌樁

施工對基坑周邊環境的影響。

3.鋼板樁截水帷幕

1)應評估鋼板樁施工對周圍環境的影響。

2)在拔除鋼板樁前應先用振動錘振動鋼板樁,拔除后的樁孔應采用注漿

回填。

3)鋼板樁打入與拔除時應對周邊環境進行監測。

4.兼作截水帷幕的鉆孔咬合樁

1)宜采用軟切割全套管鉆機施工。

2)砂土中的全套管鉆孔咬合樁施工,應根據產生管涌的不同情況,采取

相應的克服砂土管涌的技術措施,并應隨時觀察孔內地下水和穿越砂層的動

態,按少取土多壓進的原則操作,確保套管超前。

3)套管底口應始終保持超前于開挖面2.5m以上;當遇套管底無法超前

時,可向套管內注水來平衡第一序列樁混凝土的壓力,阻止管涌發生。

4.2.3基坑降水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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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坑降水可采用管井、真空井點、噴射井點等方法,并宜按表4.2.3的

適用條件選用。

表4.2.3各種降水方法的適用條件

方法土類滲透系數(m/d)降水深度(m)

管井粉土、砂土、碎石土0.1~200.0不限

單級井點<6

真空井點粘性土、粉土、砂土0.05~20.0

多級井點<20

噴射井點粘性土、粉土、砂土0.005~20.0<20

2.降水后基坑內的水位應低于坑底0.5m。當主體結構有加深的電梯井、

集水井時,坑底應按電梯井、集水井底面考慮或對其另行采取局部地下水控

制措施。基坑采用截水結合坑外減壓降水的地下水控制方法時,尚應規定降

水井水位的最大降深值和最小降深值。

3.降水井在平面布置上應沿基坑周邊形成閉合狀。當地下水流速較小

時,降水井宜等間距布置;當地下水流速較大時,在地下水補給方向宜適當

減小降水井間距。對寬度較小的狹長形基坑,降水井也可在基坑一側布置。

4.管井的施工應符合下列要求:

1)管井的成孔施工工藝應適合地層特點,對不易塌孔、縮頸的地層宜采

用清水鉆進;鉆孔深度宜大于降水井設計深度0.3m~0.5m;

2)采用泥漿護壁時,應在鉆進到孔底后清除孔底沉渣并立即置入井管、

注入清水,當泥漿比重不大于1.05時,方可投入濾料;遇塌孔時不得置入井

管,濾料填充體積不應小于計算量的95%;

3)填充濾料后,應及時洗井,洗井應直至過濾器及濾料濾水暢通,并應

抽水檢驗井的濾水效果。

5.真空井點和噴射井點的施工應符合下列要求:

1)真空井點和噴射井點的成孔工藝可選用清水或泥漿鉆進、高壓水套管

沖擊工藝(鉆孔法、沖孔法或射水法),對不易塌孔、縮頸的地層也可選用

長螺旋鉆機成孔;成孔深度宜大于降水井設計深度0.5m~1.0m;

2)鉆進到設計深度后,應注水沖洗鉆孔、稀釋孔內泥漿;濾料填充應密

實均勻,濾料宜采用粒徑為0.4mm~0.6mm的純凈中粗砂;

3)成井后應及時洗孔,并應抽水檢驗井的濾水效果;抽水系統不應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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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漏氣;

4)抽水時的真空度應保持在55kPa以上,且抽水不應間斷。

6.抽水系統在使用期的維護應符合下列要求:

1)降水期間應對井水位和抽水量進行監測,當基坑側壁出現滲水時,應

檢查井的抽水效果,并采取有效措施;

2)采用管井時,應對井口采取防護措施,井口宜高于地面200mm以

上,應防止物體墜入井內;

3)冬季負溫環境下,應對抽排水系統采取防凍措施。

7.抽水系統的使用期應滿足主體結構的施工要求。當主體結構有抗浮要

求時,停止降水的時間應滿足主體結構施工期的抗浮要求。

8.當基坑降水引起的地層變形對基坑周邊環境產生不利影響時,宜采用

回灌方法減少地層變形量。回灌方法宜采用管井回灌,回灌應符合下列要

求:

1)回灌井應布置在降水井外側,回灌井與降水井的距離不宜小于6m;

回灌井的間距應根據回灌水量的要求和降水井的間距確定;

2)回灌井宜進入穩定水面不小于1m,回灌井過濾器應置于滲透性強的

土層中,且宜在透水層全長設置過濾器;

3)回灌水量應根據水位觀測孔中的水位變化進行控制和調節,回灌后的

地下水位不應高于降水前的水位。采用回灌水箱時,箱內水位應根據回灌水

量的要求確定;

4)回灌用水應采用清水,宜用降水井抽水進行回灌;回灌水質應符合環

境保護要求。

9.基坑面積較大時,可在基坑內設置一定數量的疏干井。

10.基坑排水系統的輸水能力應滿足基坑降水的總涌水量要求。

11.抽水系統的使用期應滿足主體結構的施工要求。當主體結構有抗浮要

求時,停止降水的時間應滿足主體結構施工期的抗浮要求。

4.2.4集水明排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

1.對坑底匯水、基坑周邊地表匯水及降水井抽出的地下水,可采用明溝

排水,對坑底滲出的地下水可采用盲溝排水。

2.沿排水溝宜每隔30m~50m設置一口集水井,基坑排水設施與市政管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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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接口之間應設置沉淀池,明溝、集水井、沉淀池使用時應排水通暢并應隨

時清理淤積物。

3.排水溝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

1)排水溝宜布置在基坑或基槽周邊,以免影響結構施工,根據滲水量大

小確定排水溝截面,其深度不宜小于0.3m,排水溝縱坡宜不小于3‰。

2)地下水位接近基坑底標高,或滲水量較少時,基坑挖至設計高程采用

盲溝引流集水坑排水。或在(基坑或基槽內)埋設直徑150mm~200mm設有

濾水管的排水管,且排水管兩側和上部應回填卵石和碎石達到滲排水效果,

待地基基礎施工至地下水不影響高度,排水管采取注漿填充措施。

3)根據地質勘察資料地下水位較高時,宜采用降水井或井點降水至基底

標高0.5m~1.5m。再進行地基處理及結構層施工。降水井、觀測井及回灌井

的布置、地下水資源的充分利用應進行專項設計,與基坑(槽)支護體系設

計、土方開挖統一考慮。

4)集水坑明排不得在可能發生管涌、流土等滲透變形的場地使用。適用

于地層強度較高但富水性不太強(滲透系數小于20m/d)的降水工程。

5)采用管道排水時,排水管道的直徑應根據排水量確定。排水管的坡度

不宜小于0.5%。排水管道材料可選用鋼管、PVC管。排水管道上宜設置清淤

孔,清淤孔的間距不宜大于10m。

4.集水井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

1)宜布置在構筑物基礎范圍以外,且不得影響基坑的開挖及構筑物施

工。

2)基坑面積較大或基坑底部呈倒錐形時,可在基坑范圍內設置,集水井

筒與基礎應緊密連接,便于封堵。

3)井壁宜加支護,土層穩定且井深不大于1.2m時,可不加支護。

4)處于細砂、粉砂、粉土或粉質黏土等土層時,應采取過濾或封閉措

施,封底后的井底高程應低于基坑底,且不宜小于1.2m。

5.基坑排水設施與市政管網連接口之間應設置沉淀池。明溝、集水井、沉

淀池使用時應排水暢通并應隨時清理淤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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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基坑開挖與監測

4.3.1基坑(槽)、管溝開挖前應做好如下準備工作:

1.基坑(槽)、管溝開挖前應掌握工程地質與水文地質勘察資料,了解氣

象、環境等相關信息,查明施工場地影響范圍內原有建筑物及地下管線等情

況。

2.開挖前對施工場地及其周邊可能發生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危及安全

的情況,建設單位應組織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并制定處理措施。

3.基坑(槽)、管溝開挖前,應根據支護結構形式、挖深、地質條件、施工

方法、周圍環境、工期、氣候和地面載荷等資料制定施工方案、環境保護措

施、監測方案,經審批后方可施工。

4.開挖方案應包括開挖方法、開挖時間、開挖順序、分段長度、分層深

度、坡道位置設定,車輛行走路線、安全措施、雨期施工措施、環境保護措

施、監測方案、應急預案和搶險措施等內容。

5.土方工程施工前,應對降水、排水措施進行設計,系統應經檢查和試

運轉,一切正常時方可開始施工。

6.基坑坡頂、坡面、坡腳可設置截水墻、排水溝、引水槽等有效防止地

表水、地下水對基坑(槽)造成的不利影響。基坑周邊路面宜硬化處理,地

面采取防滲排水措施。

7.開挖過程中發現有文物、古墓、古跡遺址或古化石、爆炸物或危險化

學品等,應妥善保護,并立即上報有關主管部門處理后,再繼續開挖。

8.圍護結構應施工質量驗收合格后方可進行土方開挖。

4.3.2土方開挖應符合下列規定:

1.嚴格按審批后的土方開挖方案執行。

2.土方開挖應結合支護、降水方案緊密配合。

3.施工過程中應檢查平面位置、水平標高、邊坡坡度、分段長度、分層

厚度、地下水位標高,并隨時觀測周圍的環境變化。

4.采用放坡開挖的基坑,應驗算放坡的整體穩定性,多級放坡應同時驗

算各級放坡和多級放坡的整體穩定性。邊坡位于淤泥、暗浜、暗塘等極軟弱

的土層時,宜進行土體加固。

臨時性挖方的邊坡值應符合表4.3.2-1臨時性挖方邊坡值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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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3.2-1臨時性挖方邊坡值

土的類別邊坡值(高:寬)

砂土(不包括細砂、粉砂)1:1.25~1:1.50

堅硬1:0.75~1:1.00

一般性粘土硬塑1:1.00~1:1.25

軟塑1:1.50或更緩

碎石類土充填堅硬、硬塑粘性土1:0.50~1:1.00

5.放坡開挖須考慮周邊環境、基坑深度、地質條件等因素,可能對鄰近

建(構)筑物、地下管線、永久性道路產生危害時,或者基坑深度較大、地質條

件差等不適宜采用放坡開挖時,應對基坑(槽)、管溝進行支護后再開挖。

6.基坑(槽)、管溝的挖土應分層進行。在施工過程中基坑(槽)、管溝邊管

溝邊禁止堆置土方,挖方時不應碰撞或損傷支護結構、降水設施。

7.基坑(槽)、管溝土方施工中應對支護結構、周圍環境進行觀察和監測,

如出現異常情況應及時處理,待恢復正常后方可繼續施工,并確保過程中及

時將基坑處于穩定、安全狀態。

8.基坑(槽)、管溝開挖至設計標高后,應對坑底進行保護,經驗槽合格

后,方可進行墊層施工。對基坑面積大且無法一次開挖完成的基坑,宜分區

分塊挖至設計標高,分區分塊及時澆筑墊層。必要時,可加強墊層。基坑

(槽)、管溝土方工程驗收必須確保支護結構安全和周圍環境安全為前提。

9.土方工程施工,應經常測量和校核其平面位置、標高和邊坡坡度。平

面控制樁和水準控制點應采取可靠的保護措施,定期復核和檢查。雨季和冬

季施工尚應遵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基坑工程在施工前,施工單位應編制相

應的施工應急預案。

4.3.3基坑施工監測應符合下列規定:

1.開挖深度大于等于5m、或開挖深度小于5m但現場地質情況和周圍環

境較復雜的基坑工程以及其他需要監測的基坑工程應實施基坑工程監測。

2.基坑工程監測的內容應包括監測范圍、監測項目及測點布置、監測頻

率和監測報警值等。

3.基坑工程施工前,宜由建設方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第三方對基坑工程

實施現場監測。監測單位應編制監測方案,監測方案須經建設方、設計方、

監理等認可,必要時尚需與基坑周邊環境涉及的有關管理單位協商一致后方

14

可實施。

4.施工監測應采用儀器監測與巡視相結合的方法,用于監測的儀器應按

測量儀器有關要求定期標定。

5.基坑施工和使用中應采取多種方式進行安全監測,對有特殊要求或安

全等級為一級的基坑工程,應根據基坑現場施工作業計劃制定基坑施工安全

監測應急預案。

6.綜合管溝基坑工程監測內容包括基坑水平位移、基坑豎向位移、深層

水平位移、傾斜、裂縫、支護結構內力、土壓力、孔隙水壓力、地下水位、

錨桿及土釘內力、土體分層豎向位移等。

7.具體監測要求應符合《建筑基坑工程監測技術規范》GB50497的規

定。宜采用智能化監測設備,以便及時準確采集相關信息。

4.4基坑支護

4.4.1排樁支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1.排樁支護結構選型應綜合考慮以下因素:基坑深度、土的性質、地下

水條件、基坑周邊環境、施工場地、施工季節、施工工藝可行性及施工周期

等。基坑較深或基坑周邊環境對支護結構位移的限制嚴格時,宜采用錨拉式

支擋結構(錨桿+排樁支護)、支撐式支擋結構(內支撐+排樁支護)。基坑

較淺且基坑周邊環境對支護結構位移的限制不嚴格時,可采用懸臂式排樁結

構。當場地不具備錨拉式、支撐式結構施工及基坑深度適宜時,可考慮采用

雙排樁結構。排樁支護結構可包括灌注樁、預制樁、板樁等支護結構。

2.鋼板樁均為工廠成品,新樁可按出廠標準檢驗,重復使用的鋼板樁應

按第4.6.3條規定進行檢驗。

3.排樁支護在基坑開挖前應及時支護,每一道支撐施工應確保基坑變形

在設計要求的控制范圍內。

4.在含水地層范圍內的排樁墻支護基坑,應有可靠的止水措施,確保基

坑施工及鄰近構筑物的安全。

4.4.2錨桿及土釘墻支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1.錨桿及土釘墻支護工程施工前應熟悉地質資料、設計圖紙及周圍環

境,降水系統應確保正常工作,必須的施工設備如挖掘機、鉆機、壓漿泵、

15

攪拌機等應能正常工作。

2.應遵循分段開挖、分段支護的原則,不得按一次挖就再行支護的方式

施工。

3.施工中應對錨桿或土釘位置,鉆孔直徑、深度及角度,錨桿或土釘插

入長度,注漿配比、壓力及注漿量,噴錨墻面厚度及強度、錨桿或土釘應力

等進行檢查。

4.每段支護體施工完后,應檢查坡頂或坡面位移,坡頂沉降及周圍環境

變化,如有異常情況應采取措施,恢復正常后方可繼續施工。

5.噴錨作業人員應佩戴防塵口罩、防護眼鏡等防護用具,并應避免直接

接觸液體速凝劑,接觸后應立即用清水沖洗;非施工人員不得進入噴射混凝

土的作業區,施工中噴嘴前嚴禁站人,并定期應檢查輸料管、接頭的情況,

當有磨損、擊穿或松脫時應及時處理。

4.4.3內支撐結構應符合下列規定:

1.內支撐結構的施工與拆除順序,應與設計工況一致。

2.施工前應熟悉支撐系統的圖紙及各種計算工況,掌握開挖及支撐設置

的方式、預頂力及周圍環境保護的要求。

3.混凝土支撐的施工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

收規范》GB50204的規定。

4.鋼支撐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1)鋼支撐的安裝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鋼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

GB50205的規定。

2)鋼腰梁與排樁、地下連續墻等擋土構件間隙的寬度宜小于100mm,

并應在鋼腰梁安裝定位后,用強度等級不低于C30的細石混凝土填充密實或

采用其他可靠連接措施。

5.對預加軸向壓力的鋼支撐,施工預應力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對支撐施加壓力的千斤頂應有可靠、準確的計量裝置。

2)千斤頂壓力的合力應與支撐軸線重合,千斤頂應與支撐軸線兩側對

稱、等距放置,且應同步施加壓力。

3)千斤頂的壓力應分級施加,施加每級壓力后應保持壓力穩定10min

后,方可按設計預壓力值進行鎖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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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支撐施加壓力過程中,當出現焊點開裂、局部壓曲等異常情況時應卸

除壓力,在對支撐的薄弱處進行加固后,方可繼續施加壓力。

5)當監測的支撐壓力出現損失時,應再次施加壓力。

6.支撐拆除應在替換支撐的結構構件達到換撐要求的承載力后進行。當

主體結構底板和樓板分塊澆筑構件或設置后澆帶時,應在分塊部位或后澆帶

處設置可靠的傳力構件。支撐的拆除應根據支撐材料、形式、尺寸等具體情

況采用人工、機械和爆破等方法。

7.立柱的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

1)立柱樁混凝土的澆筑面宜高于設計樁頂500mm。

2)采用鋼立柱時,立柱周圍的空隙應用碎石回填密實,并宜輔以注漿措

施。

3)立柱的定位和垂直度宜采用措施進行控制,對結構柱、H型鋼柱,尚

應同時控制轉向偏差。

4.4.4重力式水泥土墻應符合下列規定:

1.重力式水泥土墻應通過試驗性施工,并應通過調整攪拌樁機的提升(下

沉)速度、噴漿量以及噴漿、噴氣壓力等施工參數,減小對周邊環境的影響。

施工完成后應檢測墻體連續性及強度。

2.水泥土攪拌樁機運行過程中,其下部嚴禁站立非工作人員;樁機移動

過程工中非工作人員不得在其周圍活動,移動路線上不應有障礙物。

3.重力式水泥土墻施工遇有河塘、洼地時,應抽水和清淤,并應采用素

土回填夯實。在暗浜區域水泥土攪拌樁應適當提高水泥摻量。

4.鋼管、鋼筋或竹筋的插入應在水泥土攪拌樁成樁后及時完成,插入位

置和深度應符合設計要求。

5.施工時因故停漿后,應在恢復噴漿前,將攪拌機頭下沉或提升,與停

噴前的樁體搭接長度不應小于0.5m。

6.水泥土攪拌樁搭接施工的間隔時間不宜大于24h;當超過24h時,搭

接施工時應放慢攪拌速度。若無法搭接或搭接不良,應作冷縫記錄,在搭接

處采取補救措施。

4.4.5地下連續墻應符合下列規定:

1.地下連續墻應設置導墻,導墻施工有預制及現澆兩種,現澆導墻形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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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L”型或倒“L”型,可根據不同土質選用。

2.地下墻施工前宜先試成槽,以檢驗泥漿的配比、成槽機的選型并可復

核地質資料。

3.作為永久結構的地下連續墻,其抗滲質量標準可按現行國家標準《地

下防水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8執行。

4.地下墻槽段間的連接接頭形式,應根據地下墻的使用要求選用,且應

考慮施工單位的經驗,無論選用何種接頭,在澆注混凝土前,接頭處必須刷

洗干凈,不留任何泥砂或污物。

5.施工前應檢驗進場的鋼材、電焊條。已完工的導墻應檢查其凈空尺

寸,墻面平整度與垂直度。檢查泥漿用的儀器、泥漿循環系統應完好。

6.施工中應檢查成槽的垂直度、槽底的淤積物厚度、泥漿比重、鋼筋籠

尺寸、澆注導管位置、混凝土上升速度、澆注面標高、地下墻連接面的清洗

程度、商品混凝土的坍落度、鎖口管或接頭箱的拔出時間及速度等。

4.5基坑回填

4.5.1基坑回填應在管廊的地下部分驗收合格后及時進行,在墻體的強度未達

到設計強度以前進行基坑回填時,其允許回填高度應滿足設計要求。

4.5.2回填材料應符合設計要求或有關規范規定,回填前應清除基坑內的雜

物、建筑垃圾,并將積水排除干凈。

4.5.3基槽應均勻對稱回填。對于管廊外側狹窄空間回填,常規施工操作不

便,宜采用流態固化土澆筑回填,以保證回填質量。

4.5.4每層回填厚度及壓實遍數,應根據土質情況及所用機具,經過現場試驗

確定,層厚差不得超出100mm。

4.5.5鋼、木板樁支撐的基坑回填,支撐的拆除應自下而上逐層進行,基坑填

土壓實高度達到支撐或者錨桿的高度時,方可拆除該層支撐,拆除后的孔洞

及拔出板樁后的孔洞宜用砂填實。

4.5.6雨期應經常檢驗回填土的含水量,隨填隨壓,防止松土淋雨,填土時基

坑四周被破壞的土堤及排水溝應及時修復。

4.5.7基坑回填土表面應略高于地面,整平,并利于排水。

4.5.8綜合管廊回填土壓實度應符合設計要求,無設計要求時應符表4.5.8-1綜

18

合管廊回填土壓實度規定。

表4.5.8-1綜合管廊回填土壓實度

壓實度檢查頻率

檢查項目檢查方法

(%)范圍組數

非道路或其他構筑物

1≥90管廊兩側回填1(三點)環刀法

土按50延米/

2道路或其他構筑物下≥95層1(三點)環刀法

4.6質量檢驗與驗收

4.6.1地下水控制工程施工的質量檢驗與驗收應符合下列規定:

1.高壓旋噴注漿截水帷幕質量檢驗與驗收應符合表4.6.1-1高壓旋噴注漿

截水帷幕質量檢驗標準規定。

表4.6.1-1高壓旋噴注漿截水帷幕質量檢驗標準

允許偏差或允許值

項目序號檢查項目檢查方法

單位數值

1水泥及外摻劑質量符合出廠要求查產品合格證書或抽樣送

主控2水泥用量設計要求查看流量表及水泥漿水灰檢

項目3樁體完整性檢驗設計要求按規定方法比

4截水防滲效果檢驗設計要求按規定方法

1鉆孔位置mm≤50用鋼尺量

2鉆孔垂直度%≤1經緯儀測鉆桿或實測

3孔深mm±200用鋼尺量

一般4注漿壓力按設定參數指標查看壓力表

項目5樁體搭接mm>200用鋼尺量

6樁體直徑mm≤50開挖后用鋼尺量

開挖后樁頂下500mm處用

7樁身中心允許偏差mm≤0.2D

鋼尺量,D為樁徑

2.水泥土攪拌樁截水帷幕質量檢驗與驗收應符合表4.6.1-2水泥土攪拌樁

截水帷幕質量檢驗標準規定。

表4.6.1-2水泥土攪拌樁截水帷幕質量檢驗標準

允許偏差或允許值

項目序號檢查項目檢查方法

單位數值

主控1水泥及外滲劑質量設計要求查產品合格證書或抽樣送檢

項目2水泥用量參數指標查看流量計

19

項目序號檢查項目允許偏差或允許值檢查方法

3樁體強度設計要求按規定辦法

4截水防滲效果檢驗設計要求按規定辦法

表4.6.1-3水泥土攪拌樁截水帷幕質量檢驗標準(續)

允許偏差或允許值

項目序號檢查項目檢查方法

單位數值

1水泥及外滲劑質量設計要求查產品合格證書或抽樣送檢

主控2水泥用量參數指標查看流量計

項目3樁體強度設計要求按規定辦法

4截水防滲效果檢驗設計要求按規定辦法

1機頭提升速度m/min≤0.5量機頭上升距離及時間

2樁底標高mm±200測機頭深度

+200水準儀(最上部500mm不計

3樁頂標高

一般mm-50入)

項目4樁位偏差mm<50用鋼尺量

5樁徑<0.04D用鋼尺量,D為樁徑

6垂直度%≤1.5經緯儀

7搭接mm>200用鋼尺量

3.鋼板樁截水帷幕質量檢驗與驗收應符合表4.6.1-4鋼板樁截水帷幕質量

檢驗標準規定。

表4.6.1-4鋼板樁截水帷幕質量檢驗標準

允許偏差或允許值

項目序號檢查項目檢查方法

單位數值

1管廊中心軸線位置mm50用經緯儀、鋼尺量

2鋼板樁入土深度不低于設計要求按規定辦法

主控

項目3鋼板樁凈距不低于設計要求鋼尺量

4截水防滲效果檢驗設計要求按規定辦法

陸上:100

1鋼板樁軸線位置mm用經緯儀、鋼尺量

水上:200

一般陸上:100

2鋼板樁頂標高mm水準儀測量

項目水上:200

3鋼板樁長度mm±100鋼尺量

4鋼板樁垂直度%1.0線錘及直尺量

4.降水與排水施工質量檢驗與驗收應符合表4.6.1-5與排水施工質量檢驗

標準規定。

20

表4.6.1-5與排水施工質量檢驗標準

允許偏差或允許值

序號檢查項目檢查方法

單位數值

1排水溝坡度‰1~2目測:坑內不積水,溝內排水暢

2集水井cm5用鋼尺量

4.6.2基坑開挖施工質量檢驗與驗收應符合表4.6.2-1土方開挖工程質量檢驗

標準規定。

表4.6.2-1土方開挖工程質量檢驗標準

管溝允許偏差

項目序號項目檢驗方法

或允許值(mm)

1標高-50水準儀

主控

2長度、寬度(由設計中心線向兩邊+100經緯儀,用鋼尺量

項目

3基底土性量)設計要求觀察或土樣分析

一般1表面平整度20用2m靠尺和楔形塞尺

項目2邊坡設計要求觀察或用坡度尺檢查檢查

4.6.3基坑支護質量檢驗與驗收應符合下列規定:

1.重復使用的鋼板樁質量檢驗標準應符合表4.6.3-1的規定。

表4.6.3-1重復使用的鋼板樁檢驗標準

允許偏差或允許值

序號檢查項目檢查方法

單位數值

1樁垂直度%<1用鋼尺量

2樁身彎曲度<2%l用鋼尺量,l為樁長

3齒槽平直度及光滑無電焊渣或毛刺用1m長的樁段做通過試驗

4樁長度度不小于設計長度用鋼尺量

2.重復使用的混凝土板樁質量檢驗標準應符合表4.6.3-2的規定。

表4.6.3-2混凝土板樁制作標準

允許偏差或允許值

項目序號檢查項目檢查方法

單位數值

主控1樁長度mm+100用鋼尺量

項目2樁身彎曲度<0.1%l用鋼尺量,l為樁長

一般1保護層厚度mm±5用鋼尺量

項目2模截面相對兩面之差mm5用鋼尺量

21

項目序號檢查項目允許偏差或允許值檢查方法

3樁尖對樁軸線的位移mm10用鋼尺量

4樁厚度mm+100用鋼尺量

5凹凸槽尺寸mm±3用鋼尺量

3.灌注樁施工質量檢驗與驗收應符合表4.6.3-2規定。

4.加筋水泥土樁施工質量檢驗與驗收應符合表4.6.3-3規定。

表4.6.3-3加筋水泥土樁質量檢驗標準

允許偏差或允許值

序號檢查項目檢查方法

單位數值

1型鋼長度mm±10用鋼尺量

2型鋼垂直度%<1經緯儀

3型鋼插入標高mm±30水準儀

4型鋼插入平面位置mm10用鋼尺量

5.錨桿及土釘墻支護施工質量檢驗與驗收應符合表4.6.3-4規定。

表4.6.3-4錨桿及土釘墻支護工程質量檢驗標準

允許偏差或允許值

項目序號檢查項目檢查方法

單位數值

主控1錨桿土釘長度mm±30用鋼尺量

項目2錨桿鎖定力設計要求現場實測

1錨桿或土釘位置mm±100用鋼尺量

2鉆孔傾斜度±1測鉆機傾角

一般3漿體強度設計要求試樣送檢

項目4注漿量大于理論計算漿量檢查計量數據

5土釘墻面厚度mm±10用鋼尺量

6墻體強度設計要求試樣送檢

6.內支撐結構施工質量檢驗與驗收應符合表4.6.3-5規定。

表4.6.3-5鋼筋混凝土支撐工程質量檢驗標準

允許偏差或允許值

項目序號檢查項目檢查方法

單位數值

mm30

主控1支撐位置:標高平面水準儀用鋼尺量

mm100

項目

2預加頂力kN±50油泵讀數或傳感器

一般1圍囹標高mm30水準儀

項目2立柱樁參見本導則表5.7.6-2

22

項目序號檢查項目允許偏差或允許值檢查方法

30

立柱位置:標高平面

3mm50水準儀用鋼尺量

垂直度

1/150

4開挖超深(開槽放支撐不在mm<200水準儀

5支撐安裝時間此范圍)設計要求用鐘表估測

7.重力式水泥土擋土墻施工質量檢驗與驗收應符合下列規定:

1)滿足本導則4.6.3有關規定;

2)重力式水泥土擋土墻的質量檢測應符合以下規定:應采用鉆芯法檢測

水泥土攪拌樁的單軸抗壓強度、完整性、深度,單軸抗壓強度芯樣的直徑不

應小于80mm。檢測數量不應小于總樁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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