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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ICS03.220.30CCSS9032IDBXX/TXXXX—2024 2規范性引用文件 3術語和定義 4縮略語 5基本要求 26網絡化運營 37運營安全風險分級管控與隱患排查治理 38行車組織 59客運組織 10設施設備運行維護 11線路控制中心和車輛基地 12運營險性事件 13應急管理 附錄A(規范性)城市軌道交通運營期間安全評估用表 49DBXX/TXXXX—2024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的規定起草。請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內容可能涉及專利。本文件的發布機構不承擔識別專利的責任。本文件由江蘇省交通運輸廳提出、歸口并組織實施。本文件起草單位:江蘇省綜合交通運輸學會、南京地鐵運營有限責任公司、南通軌道交通集團有限公司、江蘇都市交通規劃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蘇州高新有軌電車集團有限公司、淮安市現代公共交通集團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張建平、李先友、施泉、趙振江、王立輝、耿遜、張攀、戴榮武、張小軍、王國曉、唐超、張猛、方漫然、李金強、談灝、張永林、沈平、堵建中、郭一凡、王靜媛、李澤州、明沁瑀、束佩璟。DBXX/TXXXX—20241城市軌道交通運營期間安全評估規范本文件規定了地鐵和輕軌工程項目運營期間安全評估的基本要求和網絡化運營、運營安全風險分級管控與隱患排查治理、行車組織、客運組織、設施設備運行維護、線路控制中心和車輛基地、運營險性事件、應急管理等要求。本文件適用于地鐵和輕軌工程項目運營期間安全評估工作。本文件不適用于全自動運行線路運營期間的安全評估工作。2規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GB17945GB50016GB50444GB51298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建筑滅火器配置驗收及檢查規范地鐵設計防火標準GB/T40484城市軌道交通消防安全管理CJJ/T306城市軌道交通車輛基地工程技術標準CJ/T416城市軌道交通車輛防火要求3術語和定義本文件沒有需要界定的術語和定義。4縮略語下列縮略語適用于本文件。ATO:列車自動運行系統(AutomaticTrainOoperation)ATP:列車自動防護系統(AutomaticTrainProtection)ATS:列車自動監控系統(AutomaticTrainSupervision)PIS:乘客信息系統(PassengerInformationSystem)FAS:火災報警系統(FireAlarmSystem)BAS:環境與設備監控系統(BuildingAutomationSystem)ISCS:綜合監控系統(IntegratedSupervisoryControlSystem)ACS:門禁系統(AccessControlSystem)AFC:自動售檢票系統(AutomaticFareCollection)CCTV:閉路電視監控系統(ClosedCircuitTelevisionSystem)DBXX/TXXXX—20242UPS:不間斷電源(UninterruptiblePowerSupply)IBP:綜合后備盤(IntegratedBackupPanel)HMI:人機交互界面(HumanMachineInterface)5基本要求5.1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應當對投入運營(含初期運營階段)的城市軌道交通線網、線路每3年~5年組織開展一次運營期間安全評估。5.2開展運營期間安全評估前,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應提前1個月通知線網、線路各運營單位,各運營單位應按要求準備運營期間安全評估材料。5.3線網、線路各運營單位提交的評估準備材料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a)上一次運營期間安全評估以來運營總體情況,內容包括但不限于:運營基本情況;運營安全風險分級管控與隱患排查治理、設施設備運行維護、行車組織、客運組織、應急管理等情況;對所轄全部線路安全管理水平的自我評價;b)上一次運營期間安全評估以來運營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開展情況,以及形成的運營安全風險數據庫、隱患排查手冊和隱患治理工作臺賬;c)上一次運營期間安全評估以來發現的運營安全隱患的整改措施及治理情況;d)上一次運營期間安全評估以來應急演練及演練評估開展情況;e)上一次運營期間安全評估以來發生的所有運營險性事件技術分析報告、整改措施及整改情況;f)上一次運營期間安全評估以來針對行業發布的運營險性事件警示案例、情況通報、分析報告、以及了解到的主要運營故障,本單位采取的針對性整改或風險管控措施情況;g)上一次安全評估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h)網絡化運營情況;i)本單位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通過安全考核的情況;j)存在尚未進入正式運營線路情況的,提供該線路甩項工程完工或設計變更情況以及超期未投入正式運營的相關說明;k)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5.4首次進行運營期間安全評估時,5.3項ag)中提交的材料內容應覆蓋評估前3年以來的情況。5.5第三方安全評估機構應對線網各運營單位提交的評估準備材料進行全面梳理分析,采取查閱資料、問卷調查、現場詢問、現場檢查和專項檢測等方式,至少開展以下評估工作:a)對照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管理辦法、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演練管理辦法、城市軌道交通行車組織管理辦法、城市軌道交通設施設備運行維護管理辦法、城市軌道交通客運組織與服務管理辦法、城市客運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考核管理辦法以及相關運營技術規范等有關規定,對管理制度落實和執行情況進行全面評估;b)對運營安全風險數據庫的全面性、科學性、可操作性和動態管理情況進行全面評估;c)對隱患排查手冊規定的各崗位隱患的排查內容、排查方式等,以及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臺賬的隱患歸類和排查治理情況、一般隱患和重大隱患的劃分情況是否科學合理等進行全面評估;d)對網絡化運營、運營安全隱患排查治理、運營險性事件進行重點評估,并符合本文件第5、6、11章的要求。5.6第三方安全評估機構應在上述全面評估和重點評估的基礎上,深入分析運營安全隱患和運營險性事件,對可能發生的重大隱患和運營險性事件進行預警并提出有關意見建議。DBXX/TXXXX—202436網絡化運營6.1網絡化運營是指線網達到網絡化運營規模,有4條及以上投入運營的線路,且線路關聯形成網格狀。若線網未達到網絡化運營規模,重點評估的網絡化運營部分可結合實際適當調整。網絡化運營安全評估包括線網控制中心功能評估、線網應急能力評估、換乘站客流匹配評估。6.2線網控制中心功能評估應符合以下規定:a)現場檢查線網控制中心運行狀態監控功能。評估該功能是否可對行車、客流、設備運行和主要故障、乘客視頻信息等進行24小時連續不間斷監視和管理;b)查閱運營組織協調記錄。評估斷面客流滿載率或車站承載能力超過預警值時,線路運行控制中心應向線網控制中心申請鄰線車站實施線網級客流控制措施的有效性,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臨時關閉換乘通道或降低換乘通道通過能力、單向開放或臨時關閉出入口等。6.3線網應急能力評估應符合以下規定:a)查閱突發事件應急調度指揮記錄。評估線網中單條線路出現中斷行車、延長發車間隔、封閉部分車站等降低運輸能力和服務水平的較大故障時,線路運行控制中心應向線網控制中心申請對鄰線采取控制客流進入故障線路的調整措施,或線網控制中心直接采取調整措施的有效性,調整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鄰線上下行列車在換乘站不同時到達、鄰線上下行列車在換乘站不停站通過或者減少鄰線上線列車等;b)現場檢查線網控制中心應急信息發布功能。評估當需要其他線路或線網配合發布信息時,線網控制中心負責統籌乘客應急信息發布,或授權相關線路控制中心發布應急信息的有效性;c)查閱對外聯絡聯系記錄或者聯合應急演練記錄。評估運營單位與交通運輸、公安、氣象、衛生、供電、通信、供水排水等部門或單位是否建立聯絡工作機制,及其運轉是否有效。6.4換乘站客流匹配評估抽取的換乘站比例不宜少于50%,并符合以下規定:a)查閱線網各運營線路客流統計數據和列車運行計劃資料,測算線路實際運行能力與客流的匹配情況,結合各線路高峰小時斷面客流量、列車滿載率,以及大客流換乘站、常態化限流車站分布,評估判斷線網運力協調不匹配的換乘站,以及運能運量變化對網絡整體可靠性的影響;b)查閱線網運力協調不匹配換乘站的客流組織方案,評估車站設備通過能力、站廳站臺容納能力、易發生對沖區域、客流瓶頸部位等安全風險關鍵點,崗位定員、各崗位工作內容和操作要求,以及應急情況下車站客流疏散流線、信息發布、換乘安全保障等要求;c)現場檢查換乘站換乘客流情況。評估換乘通道阻塞、站臺擁擠等大客流換乘站的線路列車運行計劃、客流組織方案相關針對性措施及落實情況,以及專項論證三線及以上換乘站的能力匹配情況;d)現場問詢或設定應急場景,檢查換乘站不同線路車站客運服務人員及相關設備聯動情況。評估換乘站的換乘通道、出入口等區域管理責任界面是否劃分清晰,共管換乘站涉及不同運營單位的,是否簽訂相關管理協議,并制定應急處置協同配合預案和車站協同處置細則,條件具備的車控室內是否具有直通電話和視頻監控是否具備調看本站其他線路站臺、站廳、換乘通道、出入口等車站公共區域實時視頻圖像的能力。7運營安全風險分級管控與隱患排查治理7.1各運營單位應當制定運營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相關制度,建立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將運營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納入年度安全生產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并按年度對風險DBXX/TXXXX—20244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分析,總結工作開展情況,研判風險演變趨勢和隱患升級苗頭等問題。有關分析情況應書面報送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7.2運營安全風險分級管控應滿足以下要求:a)運營單位的安全風險數據庫應根據所轄線路設施設備配置情況及運行環境、安全管理水平、相關經驗借鑒等情況,對所列風險點及可能產生的風險作進一步補充細化。其中,設施監測養護和設備運行維修類風險應細化到各設施設備維護工作單元,行車組織、客運組織、運營環境類應細化到崗位或人員的關鍵操作步驟;b)運營單位編制的風險數據庫中,風險管控措施應符合設施設備運行維護、行車組織管理、客運組織管理、從業人員管理、保護區管理等有關規定,并及時納入本單位相關管理制度、作業標準或應急預案;c)運營單位應每年對所轄線路開展一次風險全面辨識,持續發現未知安全風險,并及時更新風險數據庫;應針對特定領域、特定環節、特定對象開展風險專項辨識;d)查閱運營單位風險分級管控工作機制健全情況。按照“分級管控”原則,對于重大風險,應由運營單位負責人牽頭組織制定管控措施;對于較大風險,應由專業部門負責人牽頭組織制定管控措施;對于一般風險及較小風險,應由班組負責人組織制定管控措施;e)運營單位應對重大風險編制監控方案和專項應急措施,并對重大風險影響區域的相關人員組織開展安全防范、應急逃生避險和應急處置等的宣傳、培訓和演練;重大風險管控措施失效發生運營險性事件的運營單位,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后,應時對相關工作進行評估總結,對管控措施進行完善改進;f)在人員、設施設備、作業環境、管理等因素變化,臺風、洪澇、冰雪等氣象災害和地震、山體滑坡、地質塌陷等地質災害,或其他因素引起安全風險上升、管控效果降低、安全問題凸顯時,運營單位應及時將風險預警和管控要求通知到相關管理和作業人員;g)運營單位應結合隱患排查、事故經驗教訓等,對風險管控措施的有效性進行跟蹤,掌握風險狀態和變化趨勢,補充新認知風險,補強和完善風險管控措施,并及時更新風險數據庫。新增或更新的風險管控措施應及時修訂到本單位的相關管理制度、作業標準或應急預案。其中,重大風險管控措施應在3個月內修訂完成。7.3對線網各運營單位在評估周期內發現的運營安全隱患,第三方安全評估機構應按照隱患危害性和治理難度,結合行業經驗教訓和當地運營實際,分行車組織、客運組織、設施設備運行維護、人員管理、應急管理、運行環境等業務類別抽取隱患數量每類不應少于2個。對于重大隱患、治理時間超過12個月的隱患及專家認為對運營安全有較大影響的隱患,應全部進行具體分析對照。7.4運營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的具體分析對照應從隱患排查過程、等級判定、治理方案、治理過程、治理結果,以及工作臺賬記錄等方面進行全面回溯,并評估該項隱患排查治理是否符合行車組織、客運組織、設施設備運行維護、人員管理、應急管理等運營安全管理制度、技術規范和相關安全標準的要求。7.5運營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具體分析對照的內容及方法包括:a)查閱隱患涉及的運營管理制度、運營安全規章、設施設備操作手冊和維護規程、應急預案和演練記錄、人員教育培訓記錄、運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通過安全考核的記錄及其他相關材料,評估運營單位有關制度體系是否健全、合理;b)現場詢問隱患涉及的管理人員、關鍵崗位人員,評估人員專業技能和應急處置能力;c)查閱隱患涉及的設施設備運行數據和檢修維護臺賬等,評估設施設備運行狀態及維護工作情d)查閱隱患涉及的生產環境、自然環境、保護區環境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和執行情況記錄等,評估運行環境風險隱患控制情況。DBXX/TXXXX—202458行車組織8.1運營單位應結合客流變化,優化調整列車運行計劃,合理安排運行交路、運輸能力和運營服務時間。宜保證運力和運量相匹配。評估要求及方法如下:a)查閱客流統計數據與列車運行計劃,計算線路負荷、列車斷面滿載率、行車間隔等運行指標,分析列車實際運行能力與客流的匹配情況;運力及運量應滿足:當最大運力能夠滿足運量需求且不對其他線路造成影響時,列車滿載率宜控制在100%以下;當最大運力無法滿足運量需求、運力緊張時,應采取措施提升運力;b)查閱客流統計數據,結合客流特征,分析運營服務時間、首末車時間、運行交路、行車間隔等列車運行計劃參數的設定合理性,與關聯的其他線路列車運行計劃的銜接、運力匹配情況;c)常態化延長運營服務時間或縮小行車間隔的,應核查運用車數量、線路條件、設施設備能力、非運營期間的施工維修時間、人員配備需求等論證情況。8.2運營單位應落實行車組織責任制,實現各專業接口協調與指揮、信息傳遞、資源調配等運行順暢。評估要求及方法如下:a)查閱行車組織規則、調車作業規程、列車駕駛操作規程等;b)核查行車調度員、車站行車人員、車輛基地調度員、車輛基地信號樓值班員、列車駕駛員等行車崗位人員在列車運行監控和調整、故障和突發事件等情況下的協調指揮、信息傳遞、資源調配等崗位職責、接口界面與作業銜接等情況。8.3行車調度應落實調度命令的發布、執行規定,調度命令的內容和傳達應準確、簡明、規范。評估要求及方法如下:a)針對錯發、錯傳、漏發、漏傳調度命令等可能造成行車事故的風險,制定的風險管控措施應落實下列要求:1)行車調度命令只能由行車調度員發布,行車相關崗位人員應嚴格執行調度命令。書面命令和口頭命令應做到內容完整;2)調度命令嚴格執行“一事一令”,調度命令傳達使用普通話和標準用語;3)調度命令發布前確認現場情況和行車設備狀況,可聽取有關人員的意見;4)調度命令應答實行復誦制,受令人復誦。2人及以上受令時指定一人復誦,其他受令人核對命令內容后進行回復確認;5)通過無線調度電話、網絡傳送的文字或語音調度命令,系統具有查收記錄,并把查收信息回傳給發令人,保存備查的功能;通過調度電話、無線電話等傳達調度命令時應錄音,調度命令記錄至少保存一年。b)通過查閱資料、旁站檢查、人員問詢等方式,核查上述管控措施是否已落實到行車崗位職責和作業操作步驟。8.4運營單位應落實正常行車組織方案,遵守運營前準備、運營過程中和運營結束的各項行車安全要求。評估要求及方法為:針對運營前準備、運營過程中、運營結束等正常行車作業風險,在相關崗位操作規程中制定下述風險管控措施,并通過查閱資料、人員問詢、旁站檢查、列車添乘等方式,核查管控措施是否已落實到行車崗位職責和作業操作步驟。a)針對列車駕駛員上崗前休息不充分、行車交接不清晰、列車整備作業不到位等可能造成行車中斷或事故的風險,在相關崗位操作規程中相應規定:1)出勤前,列車駕駛員應充分休息,在公寓候班時應嚴格執行公寓候班管理制度,保持出勤精力充沛;DBXX/TXXXX—202462)出勤時應完成列車駕駛員精神狀態檢查和酒精檢測,列車駕駛員應認真抄閱調度命令、行車揭示及安全注意事項,做好行車安全預想,按規定辦理行車備品的領用手續并確認其狀態良好、齊全;3)按規定完成列車整備作業、道岔等行車相關設施設備狀態核驗,并確認運營線路空閑、施工結束、線路出清;4)按規定組織空駛列車正線限速軋道。b)針對運營過程中列車駕駛員未按規定瞭望行車、超速行車、擅自切除列車運行防護裝置、車門夾人夾物動車等可能造成擠岔、列車沖突、行車中斷等風險,在相關崗位操作規程中相應規定:1)列車駕駛員應不間斷加強瞭望,注意觀察儀表、指示燈、顯示屏的顯示和線路狀態、列車在站作業情況;遇無法瞭望信號、信號中斷、聯絡中斷等無法確認行車安全條件時應立即停車;2)列車駕駛員應按照規定的速度和行車調度命令行車,不應超速行車或違反行車調度命令行車;3)列車進站時,列車駕駛員應確認列車在車站指定位置停穩后方可開啟車門及站臺門;列車駕駛員在站臺停車后應監視乘客乘降情況,通過人工或技術手段確認車門和站臺門關好、兩門之間間隙處無夾人夾物后,方可發車;4)列車駕駛員改變駕駛模式前應按規定獲得授權(有特殊規定的除外),不應擅自切除列車運行防護裝置行車;5)列車故障或其他原因需臨時停車,列車駕駛員通過廣播等做好乘客解釋工作;車站臨時停車時間較長的,列車駕駛員打開車門和站臺門并配合站務人員做好宣傳解釋;6)應合理安排列車駕駛員工作時間,單次值乘的駕駛時長不超過2h,連續值乘間隔不小于15min。c)針對運營結束時列車退出運營未完全清客、車站滯留乘客、辦理退勤手續不到位等可能造成客傷、行車事件等風險,在相關崗位操作規程中相應規定:1)列車清客完畢后方可駛入折返線或車輛基地;2)車站進行關站前檢查,確認站內無乘客滯留后,及時關閉各出入口及客運服務設備;3)列車返回車輛基地后,列車駕駛員按規定辦理退勤手續,如實報告駕駛過程中的異常情況及處理情況。8.5運營單位應落實非正常行車組織方案,遵守區間限速、越過禁止信號、退行、反向行車,列車救援以及列車自動防護(ATP)失效、道岔故障、接觸網(軌)失電等情況下的各項行車安全要求。評估要求及方法如下:a)針對非正常行車作業風險,在相關崗位操作規程中制定的風險管控措施應落實下列要求:1)超速運行可能導致行車事故的風險防控:列車運行按照規定速度或限速命令行車,臨時限速命令應由行車調度員發布和取消,不應擅自發布和取消;2)越過防護信號機禁止信號行車可能導致行車事故的風險防控:行車調度員應確認該信號機后方線路空閑、道岔位置正確且鎖閉,列車駕駛員并憑調度命令越過,首列列車限速25km/h運行;3)列車退行可能導致行車事故的風險防控:列車因故需在區間退行或列車越過停車標超過可退行距離確需退行時,列車駕駛員應及時報告行車調度員。行車調度員應扣停后續列車,在確認列車退行路徑空閑且滿足安全防護距離、道岔位置正確且鎖閉后,方可發布退行命令,必要時應組織車站行車人員做好引導。推進退行速度不應超過10km/h,牽引退行速度不應超過35km/h;DBXX/TXXXX—202474)列車反方向行車可能導致行車事故的風險防控:反方向行車應確認線路空閑、進路準備妥當,并做好運行列車與對向列車的間隔控制,車站工作人員應依令做好接發列車和乘客乘降組織工作;5)列車救援可能導致行車事故的風險防控:當故障列車位于車站時,應清客后進行連掛作業;當故障列車位于區間時,應在駕駛員廣播告知乘客后進行連掛作業,連掛后應盡快到就近車站清客。救援列車接近故障列車時應停車,與故障列車聯系確認后進行連掛,連掛時運行速度不應超過5km/h;連掛后兩列車均為空駛的,推進運行時限速30km/h,牽引運行時限速45km/h;任一列車載客的,應限速25km/h運行;6)列車ATP失效可能導致行車事故的風險防控:列車駕駛員應及時報告行車調度員,行車調度員應組織列車在就近車站清客后退出服務,確需繼續載客到終點站的,應與前方列車至少間隔一區間并限速運行;7)道岔異常行車可能導致事故的風險防控:出現道岔故障且通過終端操作、現場檢查確認等手段仍無法消除的,行車調度員應優先變更列車進路組織行車;如不能變更列車進路,行車調度員或車站行車人員應單操單鎖相關道岔;如道岔無法單操單鎖,行車調度員應組織車站行車人員將道岔鉤鎖到正確位置。行車調度員確認具備行車條件后方可組織行車。通過故障區域的首列車運行速度不應高于25km/h;8)接觸網/軌失電可能導致行車中斷的風險防控:接觸網/軌失電等導致列車迫停區間時,應盡量維持列車進站,并及時報告行車調度員。行車及電力調度人員應組織設備維護人員及時排查處理,具備條件的應及時切換供電方式,必要時減少列車上線運行對數。列車迫停地下區間超過時間設定值(一般為4分鐘)時,環控調度人員應啟動相應環控模式。b)通過查閱資料、人員問詢、旁站檢查、列車添乘等方式,核查上述管控措施是否已落實到行車崗位職責和作業操作步驟。8.6運營單位應落實應急情況下行車組織方案,遵守應急情況下的各項行車安全要求。評估要求及方法如下:a)針對應急情況下未按規定行車和組織乘客疏散,可能導致行車事故或客傷的風險,在相關崗位操作規程、應急預案和相關應急處置管理制度中制定的風險管控措施應落實下列要求:1)與有關部門建立地震、惡劣天氣等信息收集、預警機制;2)發現有明顯震感時,行車相關人員可視情采取加強瞭望、限速、停運、封站等應急處置措施;根據不同地震烈度,應按規定進行行車調整;3)遇惡劣天氣時,行車相關人員視情及時采取加強瞭望、限速、停運、封站等措施,并應按規定進行行車調整;4)地下和高架線路車站、區間發生火災、爆炸、毒氣攻擊等事件時,行車調度員或車站行車人員應立即扣??赡荞側胧掳l區域的列車;對已進入區間的列車,行車調度員應視情組織列車越站或退回發車站;地面線路發生火災、爆炸、毒氣攻擊等事件時,應立即停車,及時疏散;5)人員非法進入軌行區時,列車駕駛員、車站行車人員應及時報告,調度人員應視情及時發布限速、停車或停電等命令;6)列車脫軌、沖突時,列車駕駛員、車站行車人員應及時報告,行車調度員應根據實際情況扣停后續列車或變更行車交路,避免后續列車進入事發區域;7)地下和高架線路組織乘客區間疏散時,按規定執行區間接觸軌停電,啟動相應環控模式,告知乘客疏散方向,車站人員前往迫停地點引導疏散。線路恢復后,組織疏散區間上下行首列車限速25km/h通過,確認無人員及物品遺留后恢復正常運行。DBXX/TXXXX—20248b)通過查閱資料、人員問詢等方式,核查上述管控措施是否已落實到行車崗位職責、應急預案和崗位職責和作業操作步驟。8.7運營單位應完善站場行車組織管理制度,統籌管理場內接發車、調車作業,保證站場行車安全。評估要求及方法如下:a)針對車輛基地接發列車、調車、停車等可能導致行車事故和人員傷亡的風險,在相關崗位操作規程、相關管理制度中制定的風險管控措施應落實下列要求:1)不應溜放調車作業;停車、動車前應按規定設置或撤除防溜措施;2)車輛基地按照調車作業計劃,準確及時準備進路;3)接車前應檢查確認接車線路空閑,進路、道岔位置正確,影響進路的調車作業已經停止后,方可開放接車信號;4)發車前應檢查進路、道岔位置正確,確認影響進路的調車作業已經停止后,方可開放發車信號;5)列車駕駛員不應在道岔、咽喉區擅自停車。b)通過查閱資料、人員問詢、旁站檢查等方式,核查上述管控措施是否已落實到車輛基地崗位職責和作業操作步驟。8.8運營單位應落實調車作業限速、安全防護、調試作業等安全規定,保證調車作業安全。評估要求及方法如下:a)針對調車作業可能導致行車事故和人員傷亡的風險,在相關崗位操作規程、相關管理制度中制定的風險管控措施應落實以下要求:1)調車作業超速運行可能導致行車事故的風險防控:規定車站、車場線上運行時,調車速度不應超過道岔側向通過速度;列車調車牽引運行不得超過40km/h,推進運行不得超過30km/h,在盡頭線運行不應超過5km/h,停車庫內運行不應超過10km/h,維修線上運行不應超過5km/h;2)調車作業防護距離不足可能導致行車事故的風險防控:盡頭線上調車時,距線路終端應有10m的安全距離;遇特殊情況,必須近于10m時,應嚴格控制速度。b)通過查閱資料、人員問詢等方式,核查上述管控措施是否已落實到調車作業崗位職責和作業操作步驟。8.9運營單位應落實試車線限速、安全防護、停送電、調試作業等安全規定,保證試車線作業安全。評估要求及方法如下:a)針對試車線作業可能導致行車事故和人員傷亡的風險,在相關崗位操作規程、相關管理制度中制定的風險管控措施符合:1)試車線超速運行和防護距離不足可能導致行車事故的風險防控:作業開始前應對試車線進行限速軋道;試車線運行速度最高不應超過該試車線最高允許運行速度;距離盡頭線阻擋信號機50m時運行速度不高于20km/h,距離盡頭線阻擋信號機20m時運行速度不高于5km/h,距離10m時應停車;試車線限速標、停車標等標志標識應醒目、規范;2)惡劣天氣行車可能導致行車事故的風險防控:露天試車線遇風、霜、雨、雪等天氣應視情況終止調試作業或調整調試內容;3)試車線安全防護不足或擅自切除信號防護等可能導致行車事故的風險防控:車輛在試車線進行試驗時,具備信號防護功能的試車線應開啟車載或試車線信號設備進行防護;除特殊測試項目外,參試人員不應切除信號防護設備進行調試作業。b)通過查閱資料、人員問詢等方式,核查管控措施已落實到試車線作業崗位職責和操作步驟。后續列車或變更行車交路,避免后續列車進入事發區域。DBXX/TXXXX—202498.10運營單位應合理安排施工計劃,嚴格落實施工安全管理規定,保證施工行車作業安全。評估要求及方法如下:a)針對違規施工可能導致行車事故和人員傷亡的行車作業風險,在相關崗位操作規程、相關管理制度中制定的風險管控措施應落實下列要求:1)施工作業及檢修時間不足可能導致的風險防控:每天非運營時段的檢修施工作業預留時間不宜少于4h,對運營產生影響的施工應安排在非運營時段;非運營時段施工需延長作業時間時,不應影響次日運營;2)施工計劃審批不嚴、執行不到位等可能導致的風險防控:施工計劃應明確施工單位、負責人、日期、區域、作業內容、主要材料和工器具以及施工影響、接地線、動火作業、工程車配合等其他安全注意事項;不應隨意變更施工計劃,動車類施工計劃調整應經過調度人員批準;3)施工請銷點執行不到位可能導致的風險防控:車站應嚴格落實施工請銷點制度,核查施工申請單,確認現場施工人員、材料、工器具等與施工計劃一致性;4)施工作業監督及停送電管理不到位可能導致的風險防控:施工作業需有專業人員監督,外單位進行有關重點施工作業的,運營單位應安排專業人員旁站監督;施工作業需停電的,應驗電確認已停電并對接觸網(軌)安裝接地裝置后,施工人員方可開始作業;5)施工結束后安全檢查不到位可能導致的風險防控:施工結束后應對相關設施設備按規定進行復原、功能檢查和安全確認,確定其達到原有功能及安全要求,拆除接地設備并對施工現場進行清理,不得在線路上及其兩側限界內存放影響運營安全的施工工具、設備、材料或丟棄廢料;6)針對關鍵系統升級改造、線路割接等重大影響施工作業,應編寫專項施工方案并組織方案審查,充分開展施工作業風險辨識、制定施工作業工藝流程、安全防護措施及應急預案。影響既有線路運營的,應編制專項行車組織配合方案。b)通過查閱資料、人員問詢和現場查勘等方式,核查上述管控措施是否已落實到施工行車作業相關崗位職責和操作步驟,并嚴格執行。8.11運營單位應根據施工作業特點、電客車和工程車類型及裝載貨物情況,落實裝卸標準、防溜措施、安全防護距離等具體要求,保證施工行車作業安全。評估要求及方法如下:a)針對施工行車安全防護缺失、防護不足等可能導致行車事故和人員傷亡的風險,在相關崗位操作規程、相關管理制度中制定的風險管控措施應落實下列要求:1)工程車上線運行前應對本車及其連掛車輛的技術狀態進行檢查,保證技術狀態良好;連掛車輛的貨物裝載應牢固,并不超出規定的車輛限界;2)工程車作業時,根據裝載貨物及編組情況進行合理限速或停止相關區域牽引供電,工程車裝卸貨物時應具有相應安全防護及防溜措施;隨車施工人員配合工程車作業時,人員應在工程車運行方向后方;3)非隨車施工人員與工程車確需在同區間作業的,應統一進行現場施工及動車指揮,施工人員應在工程車運行方向后方作業,至少保持50m以上的安全距離,并設置紅閃燈等進行安全防護;4)施工列車作業區域與相鄰的施工區域應至少保持一站一區間間隔;跟隨末班車運行的工程車,與前方運營列車應至少保持一站一區間行車間隔;因施工需要縮短安全間隔距離的,應經充分論證并有配套防護措施;5)施工列車需往返多次運行的,應根據行車調度命令采取封鎖區間運行,封鎖區間無其他施工作業,列車不得越出封鎖區間運行。DBXX/TXXXX—2024b)通過查閱資料、人員問詢、旁站檢查、工程車添乘等方式,核查上述管控措施是否已落實到施工行車安全防護相關崗位職責和操作步驟。8.12城市軌道交通行車組織辦法等相關規定對限速指標等內容有調整變化的,從其規定。9客運組織9.1車站客運組織方案應做到“一站一方案”。及時對客運組織方案及其實施情況進行評估,并完成客運組織方案修訂完善。評估要求及方法如下:a)針對客流交織可能帶來的客傷風險,在相關客運管理制度中制定的風險管控措施應落實下列要求:1)客流組織方案應符合車站實際情況,并明確易發生對沖區域、客流瓶頸部位等安全風險關鍵點,明確崗位定員、各崗位工作內容和操作要求,明確應急情況下車站客流疏散流線、信息發布、換乘安全保障等要求;2)對客運組織方案及其實施情況進行評估,并針對評估中發現的問題進行整改、完善;3)本線路客流發生較大變化,出入口新開通或長時間關閉、新換乘通道投用、樞紐站銜接、公共區域受施工封閉等情況下客流流線有較大調整時,車站客流組織方案中的整體客流流線、人員疏散應經過充分評估論證。b)抽查線路首末車站,以及至少各1座換乘站、中間站、大客流車站的客運組織方案、相關評估報告和記錄,以及三線及以上換乘站的換乘站能力匹配情況專項論證,核查上述管控措施已落實到客運組織工作。9.2車站應按規定對車站出入口、站廳、站臺、通道等進行巡查,并及時處理異常情況。評估要求及方法如下:a)針對車站內違規作業,出入口、通道堵塞或不暢,乘客不安全行為等可能帶來的行車中斷和客傷風險,在客運組織方案或管理制度中制定的風險管控措施應落實下列要求:1)每座車站巡查頻率不應低于每3小時一次,巡查范圍應覆蓋車站出入口、站廳、站臺、通道等區域,巡查內容包括應急設施、站臺門、自動售檢票設備、自動扶梯和電梯、乘客信息系統、照明設施、標志標識、站臺候車座椅等客運設施設備運行狀態,出入口、通道等暢通情況,以及乘客不安全行為、車站衛生環境狀況等;2)每日對出入口、樓梯、自動扶梯和電梯、地面、商鋪、消防通道、疏散通道等處進行檢查;檢查內容包括站內吸煙、違規使用電器、私拉亂接電線等問題,車站頂面、墻面、柱面等吊頂、掛件的松動、破損等問題,欄桿、扶手等附屬設施破損或銹蝕等問題;3)應明確客運設施設備故障報修及整改要求。b)抽取不少于3座車站巡查記錄,查閱客運服務設施設備故障報修記錄,核查上述管控措施已落實到客運組織工作。9.3換乘站管理責任界面清晰,客流流線銜接順暢,信息聯絡、突發事件協同處置等機制運轉有效。評估要求及方法如下:a)針對換乘站管理接口銜接、客流交織等問題可能影響客流組織的風險,在車站相關崗位職責、換乘站管理制度中制定的風險管控措施應落實下列要求:1)換乘車站的換乘通道、出入口等區域管理責任界面劃分清晰;2)共管換乘車站由不同單位管理的,應簽訂相關管理協議,明確雙方管理界面、客流流線、聯絡機制等;3)共管換乘車站不同線路應制定應急處置協同預案和車站協同處置細則,并定期組織會商和演練;4)換乘站車控室內具有直通電話或其他聯絡方式,視頻監控宜具備可互看對方站臺及站廳換乘通道內的情況,對換乘通道有管理責任一方的車控室具備對換乘通道廣播功能。b)抽取不少于換乘站比例的50%換乘站,通過查閱車站管理規章制度、管理協議、現場處置方案等文件,人員問詢或者設定應急場景,核查上述管控措施已落實到換乘站管理工作。9.4運營單位應建立客流監測機制,明確大客流控制預警值、管控措施啟動及解除條件,查看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客流組織報告,并現場踏勘客流組織工作,并進行客流資料的匯總分析工作,保證大客流管控應對有效。評估要求及方法如下:a)針對大客流沖擊可能導致乘客擁擠踩踏等風險,在車站大客流組織方案中制定的風險管控措施應落實下列要求:1)明確限流等大客流管控措施啟動條件;關注站臺設計容納能力、設施設備配置、客流規律等;2)關注站臺客流聚集程度,可能危及安全時應實施單站級客流控制;無法緩解客流壓力時,應在本線多個車站實施單線級客流控制;必要時應在本線及與之換乘的線路車站實施線網級客流控制;3)車站站長等車站客運人員應掌握車站容納能力、客流峰值等基礎客流數據,了解不同時期、不同季節、不同時間車站客流變化趨勢;4)廣播、對講機、限流欄桿等客流引導設施完好有效。b)早晚高峰期,選取至少1座大客流車站進行現場查勘。抽查車站大客流組織方案,并問詢車站站長等車站人員,核查上述管控措施已落實到車站大客流組織工作。9.5自動扶梯和電梯、自動售檢票機、站臺門等設備故障情況下應對措施應明確、細化到車站具體崗位。車站應組織針對性培訓及演練,車站服務人員應熟悉處置流程及關鍵步驟。評估要求及方法如下:a)針對設備異常情況下客運處置不當可能產生客傷的風險,車站現場處置方案中制定的風險管控措施應落實下列要求:1)自動扶梯、電梯發生故障時應立即停止使用,在規定位置設置安全護欄、警示標志等;有乘客被困時,應安撫乘客并及時采取救援措施;2)自動售檢票機發生故障時,應設置故障提示,采取增加人工售票窗口、人工檢票或免檢等措施,引導乘客有序進出站;在緊急疏散時,自動檢票機阻擋裝置應全部釋放;3)站臺門發生故障無法關閉時,應安排專人值守,做好安全防護;無法打開時,應通過列車廣播、標識或其他方式告知乘客,引導乘客從其他站臺門下車;站臺門發生大面積故障,列車采取越站等應急措施時,應通過廣播及時告知乘客,維護候車秩序;4)列車臨時清客時,應通過廣播告知車內和站內乘客,車站服務人員應上車引導乘客下車;列車區間疏散時,應通過車內廣播準確、清晰告知乘客疏散方向,車站工作人員應進入軌行區引導客流快速疏散;車站可采取暫停進入車站等措施,并及時告知乘客。b)選取自動扶梯和電梯、自動售檢票機、站臺門等客運設施的典型故障,問詢客運服務人員應對措施要點,核查與現場處置方案的符合情況,條件具備時可以進行實操考核,核查上述管控措施已落實到車站客運組織工作。9.6列車停在區間需要區間乘客疏散、惡劣天氣、火災事故、異物侵入列車限界影響列車正常運行等突發事件的信息告知、疏散引導、應急物資等應滿足有關規定,車站工作人員應熟練掌握應急處置要點。評估要求及方法如下:a)針對突發事件情況下,因車站信息告知、疏散引導、應急物資啟用不到位等影響乘客疏散或導致客傷的風險,在車站現場處置方案或安全管理制度中制定的風險管控措施應落實下列要DBXX/TXXXX—20241)列車停在區間需要區間乘客疏散時,應通過廣播告知車內、車站乘客,安撫乘客情緒;發生突發大客流時,車站行車人員應協調行車調度員及時增加運力進行疏導;2)出現雨雪等惡劣天氣時,應采取鋪設防滑墊、設置防滑提示等必要措施,及時進行廣播提示和現場疏導;站內或出入口乘客聚集可能造成客流對沖等情況時,可調整自動扶梯運行方向或暫時關閉自動扶梯,危及乘客安全時,可暫時關閉出入口;3)車站發生火災等突發事件時,車站工作人員應報告行車調度部門,按照應急預案進行現場處置,必要時采取關閉出入口、疏散站內乘客、封站等措施;4)異物侵入列車限界等可能導致列車進出站發生行車事件或乘客傷亡的,應按照應急預案要求采取列車緊急停車等措施,車站工作人員做好客流引導工作;5)應急物資的數量、種類等應與應急預案規定相符。b)抽取以上至少2類突發事件應急場景,問詢客運服務人員應對措施要點,條件具備時可以進行實操考核,核查上述管控措施已落實在車站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和應急處置。9.7車站應落實施工請銷點管理制度,做好各項安全防范措施,加強現場監控及檢查,確保施工作業安全。評估要求及方法如下:a)針對車站施工請銷點管理不嚴或銷點未確認人走料清、施工現場作業監控及檢查不足等可能導致行車事故或人員傷亡的風險,在車站施工作業規程中制定的風險管控措施應落實下列要1)車站公共區域施工作業宜安排在非運營時間進行;確需在運營時間進行以及對客流流線或對客運組織有影響的施工作業,應采取劃定隔離區域、圍蔽、工作人員現場盯控等安全防護措施,加強客流疏導,對乘客做好解釋說明;2)施工請銷點、動火作業等管理制度應明確規定施工登記、現場作業監控及檢查等安全要3)車站應按規定對施工作業區域進行巡查。b)查閱車站施工作業規程、施工記錄等,或現場查勘,核查上述管控措施已落實到車站施工作業管理。9.8車站、列車等設施設備或區域安全標識、應急疏散標志、安全使用須知、應急操作指示等應完好清晰、醒目規范。評估要求及方法如下。a)針對車站、列車安全及服務標志標識錯誤、缺失、不規范等可能影響乘客應急疏散的風險,應在車站巡查、安全檢查、標志標識管理等制度中規定有關標志標識使用、維護等要求。b)抽查不少于3座車站,添乘至少1列車,檢查下列標志標識,應完好清晰、醒目規范:1)車站禁止、限制攜帶物品目錄;2)自動扶梯和電梯安全標識、安全須知,站臺門安全標志、應急操作指示;3)列車緊急報警裝置、緊急解鎖裝置、滅火器等安全設施的警示標識;4)車站警示、禁止標識,疏散標志。9.9運營單位應嚴格落實乘客投訴受理處理制度,健全乘客投訴管理工作機制,及時受理乘客投訴。評估要求及方法如下:a)針對乘客合理訴求無有效答復或投訴渠道不暢通等可能影響乘車安全感和滿意度,在乘客投訴受理制度中制定的風險管控措施應落實下列要求:1)應具備乘客投訴辦理、通報、考核等工作機制,公布服務監督電話;對于媒體涉及運營安全和乘客服務的負面報道、乘客集中反映等重大投訴事件應進行專項調查;2)乘客投訴應在24小時內受理、不低于7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及時將處理結果告知乘客;3)行業主管部門通報、媒體負面報道、企業日常檢查、乘客集中反映等暴露的運營服務質量和安全問題應進行分類分析并及時完成整改。DBXX/TXXXX—2024b)查閱乘客投訴受理制度及相關監督、考核文件和工作總結、相關專項調查報告;抽查3~5份投訴受理及答復記錄或現場撥打投訴人電話,核查上述管控措施已落實到客運服務管理。核查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提供的服務質量評價報告,了解3年以來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服務質量及改進提升情況,并予以采信。10設施設備運行維護10.1隧道10.1.1隧道主體結構應狀態良好,強度與剛度符合安全運營要求,結構損傷應在控制允許范圍內。評估要求及方法如下:a)針對隧道主體結構變形坍塌風險,在相關崗位巡查制度,以及監測、養護規程中制定的風險管控措施應落實下列要求:1)隧道巡查頻率不低于1次/月,巡查內容應包括洞體滲漏水、裂縫和嚴重變形,混凝土剝落、掉塊、露筋,道床與結構剝離開裂,變形縫壓條、翹起、脫落,盾構管片錯臺、環縱縫張開等結構病害情況;2)隧道結構變形監測頻率:第一年不低于1次/半年,第二年監測頻率不低于1次/年,第二年之后監測頻率不低于1次/3年;地質條件較差、結構變形與病害不斷發展的重點區段,結構變形監測頻率及監測點位應加密;保護區內存在工程建設活動期間,相應區段應開展專項結構變形監測;3)每年應開展鋼結構等金屬構件的防腐除銹、焊縫補焊、老化失效構件加固或更換;每半年應開展混凝土表面修補;每年對地下段進行隧道沖洗至少一遍;每月定期開展結構滲漏水治理;及時開展各類連接構件緊固、轉動構件潤滑;4)隧道變形超過限值或出現嚴重病害,應及時采取處置措施,控制變形、病害發展:出現隧道拱頂滴漏、線流及涌水病害時,應立即進行堵漏;盾構管片破損、掉塊應及時修補,避免出現露筋現象;隧道變形超限時,應及時分析隧道結構變形與病害狀態,視發展趨勢采取加強監測、加固治理與應急搶修等處置措施。b)核查上述管控措施已落實到維護保養相關崗位職責和維修工作單元:1)查閱規程文件、變形監測數據、巡查養護記錄、加固治理搶修相關文件;2)抽取相關維修崗位人員問詢,檢查對病害分布及控制措施、重點監測區段,以及病害處理、應急處置要求等的掌握情況;3)從結構變形嚴重和不同形式隧道(盾構、明挖、礦山)的區間抽取至少3個區間開展現場查勘,核查滲漏水、裂縫、變形、管片錯臺等結構病害情況。10.1.2隧道排水設施完好通暢,無垃圾淤積等堵塞排水溝的情況。評估要求及方法如下:a)針對排水設施阻塞可能導致風險,在相關崗位巡查和養護規程中制定的風險管控措施應落實下列要求:1)應對排水溝等設施進行巡查,及時發現淤積、堵塞、滯水等現象,巡查頻率不低于1次/月,汛期應提高防排水設施巡查頻次2次/月;2)全線至少1次/半年進行清淤和垃圾清理工作,保持排水暢通。b)核查上述管控措施已落實到維護保養相關崗位職責和維修工作單元:1)查閱規程文件、巡查養護記錄;2)抽取至少3個區間開展現場查勘。10.1.3疏散平臺保持狀態正常,各部件完整有效,不影響應急情況下乘客疏散使用。評估要求及方法DBXX/TXXXX—2024如下:a)針對疏散平臺塌陷可能導致乘客疏散墜軌的風險,在相關崗位職責和巡查養護規程中制定的風險管控措施應落實下列要求:1)應對疏散平臺進行巡查,巡查頻率不低于1次/月。巡查內容應包括疏散平臺板松動、翹起、凹陷、缺失,護欄松動、搖晃,鋼構件銹蝕等情況;2)應對疏散平臺進行養護維修,定期開展鋼結構等金屬構件的防腐除銹、焊縫補焊、老化失效構件加固或更換;對松動、翹起、凹陷、缺失的平臺板、護欄進行緊固、維修與更b)核查上述管控措施已落實到維護保養相關崗位職責和維修工作單元:1)查閱規程文件、巡查養護記錄;2)抽取相關維修崗位人員問詢;3)抽取至少3個區間開展現場查勘。10.1.4人防門、防淹門、聯絡通道防火門等建構物,電纜、管線等吊掛構件,配電箱門、廣告燈箱等其他設備應保持狀態正常,固定牢固,完整有效。評估要求及方法如下:a)針對人防門、防淹門、聯絡通道防火門等建構物,電纜、管線等吊掛構件,配電箱門、廣告燈箱等其他設備等侵界可能導致行車事故的風險,在相關崗位職責和巡查養護規程中制定的風險管控措施應落實下列要求:1)1應對隧道軌行區有關設施進行巡查,巡查頻率不低于1次/月;巡查內容應包括人防門、防淹門、聯絡通道防火門門框固定、門體變形,鉸鏈、鎖具、閉門器狀態,開啟關閉狀態,電纜、管線等吊掛構件固定情況,配電箱門、廣告燈箱等其他設備固定情況;2)應對人防門、防火門、聯絡通道防火門等附屬設施進行養護維修,每月對門框、門體及配件進行普查整修,及時對松動的門框、門體進行加固或更換;聯絡通道不得堆放雜物。b)核查上述管控措施已落實到維護保養相關崗位職責和維修工作單元:1)查閱規程文件、巡查養護記錄;2)抽取相關維修崗位人員問詢;3)抽取至少3個區間開展現場查勘。10.2橋梁10.2.1橋梁主體結構應保持狀態良好,結構強度與剛度符合安全運營要求,結構損傷應在控制允許范圍內。評估要求及方法如下:a)針對橋梁主體結構變形坍塌風險,在相關崗位巡查制度,以及監測、養護規程中制定的風險管控措施應落實下列要求:1)應對橋梁進行巡查,鋼橋、鋼混組合橋梁、鋼混混合橋梁巡查不低于1次/月,混凝土橋梁橋上巡查頻率不低于1次/3月;巡查內容應包括混凝土橋面、梁體,鋼橋起皮脫落及銹蝕,鋼橋焊縫、鉚釘及螺栓的變形、損壞,伸縮縫、變形縫的損壞等病害情況;2)橋梁橋下巡查頻率不低于1次/3月;巡查內容應包括梁體、墩臺裂縫,鋼橋起皮脫落及銹蝕,鋼橋焊縫、鉚釘及螺栓的變形、損壞,伸縮縫、變形縫的損壞等病害情況;3)應對橋梁墩臺沉降變形與梁體豎向變形等進行監測:橋梁墩臺沉降變形與梁體豎向變形等第一年監測頻率不低于1次/半年,第二、三年檢測頻率不低于1次/年,第三年之后頻率不低于1次/3年;結構變形與病害不斷發展的重點區段,應加密結構變形監測頻率及監測點位;保護區內存在工程建設活動的相應區段應按規定開展監測;DBXX/TXXXX—20244)每年應開展橋梁鋼結構等金屬構件的防腐除銹、焊縫補焊、老化失效附屬設施構件加固或更換,混凝土表面修補,裂縫修補;每5年至少開展一次支座全面檢查及支座涂油養護;及時對破損、缺損橋梁防撞防護設施進行修復;5)橋梁變形超限,出現嚴重病害,或外力撞擊、火災、受到工程活動較大影響時,應開展結構狀態專項檢測,必要時應采取加強監測、加固治理與應急搶修等處置措施。b)核查上述管控措施已落實到維護保養相關崗位職責和維修工作單元:1)查閱規程文件、變形監測數據、巡查養護記錄、加固治理搶修相關文件;2)抽取相關維修崗位人員問詢,檢查對病害分布及控制措施、重點監測區段,以及病害處理、應急處置要求等的掌握情況;3)至少抽取變形相對較大的3個區間開展現場查勘。10.2.2橋梁疏散平臺、聲屏障、排水設施、護欄板、防撞與警示、防護網等附屬設施保持狀態正常,固定牢固,完整有效。評估要求及方法如下:a)針對橋梁疏散平臺、聲屏障、排水設施、護欄板、防撞與警示、防護網等附屬設施失效導致的墜落、侵限、撞擊、人員入侵等風險,在相關崗位巡查、監測、養護規程中制定的風險管控措施應落實下列要求:1)應對橋梁附屬設施進行巡查,巡查頻率不低于1次/2月;巡查內容應包括疏散平臺板松動、翹起、凹陷、缺失,護欄松動、搖晃,鋼構件銹蝕等情況;聲屏障、立柱固定連接情況;排水設施通暢情況;護欄板連接固定情況;防撞、警示、防護等設施狀態;2)應對橋梁附屬設施進行養護維修,每年開展金屬構件的防腐除銹、焊縫補焊、老化失效附屬設施構件加固或更換;、定期排水管淤塞疏通清理;及時對聲屏障、護欄板、疏散平臺松脫構件進行緊固;及時對破損、缺損橋梁防撞防護、警示及防護設施進行修復。b)核查上述管控措施已落實到維護保養相關崗位職責和維修工作單元:1)查閱規程文件、巡查養護記錄;2)抽取相關維修崗位人員問詢;3)抽取至少3個區間開展現場查勘。10.3車站10.3.1車站房建結構應保持狀態良好,結構強度與剛度符合安全運營要求,結構損傷應在控制允許范圍內。評估要求及方法如下:a)針對車站房建結構變形坍塌風險,在相關崗位巡查制度,以及監測、養護規程中制定的風險管控措施應落實下列要求:1)應對車站房建結構進行沉降監測;2)檢查車站房建結構銹蝕、變形、開裂、沉降和結構滲漏等嚴重病害。b)核查上述管控措施已落實到維護保養相關崗位職責和維修工作單元:1)查閱規程文件、監測方案和巡查養護記錄;2)抽取相關維修崗位人員問詢;3)抽取至少3座車站開展現場查勘。10.3.2車站建筑裝飾、樓梯、欄桿應保持狀態正常,固定牢固,完整有效。評估要求及方法如下:a)針對車站吊頂面板、扣件、龍骨腐蝕破損、松動可能導致頂面塌陷,車站頂面、墻面、柱面等吊頂、掛件松動可能掉落砸人,車站地板或溝蓋板等松動、空鼓、破損可能導致乘客摔倒,車站樓梯破損、松動、漏筋或裂縫可能導致乘客摔倒等風險,在相關崗位巡查制度和養護規程中制定的風險管控措施應落實下列要求:DBXX/TXXXX—20241)車站頂面、高出墻面的各類裝飾及附屬懸掛物應納入車站巡查內容,松脫、晃動等異常情況應及時報告和維修;2)汛期或惡劣天氣預警時,應對車站頂面、屋面、高出墻體墻面的裝飾及附屬懸掛物等進行普查與緊固;3)車站裝飾面及懸掛物出現松動晃動,其修復前應在影響范圍內設置臨時防護與警示設施,必要時安排人員防護。b)核查上述管控措施已落實到維護保養相關崗位職責和維修工作單元:1)查閱規程文件、巡查養護記錄;2)抽取車站與相關維修崗位人員問詢;3)抽取每線路至少2座車站開展現場查勘。10.3.3車站防淹和排水設施狀態完好,滿足防洪要求。評估要求及方法如下:a)針對車站淹水倒灌風險,在相關崗位巡查、養護規程中制定的風險管控措施應落實下列要求:1)車站應滿足防淹要求,必要時應加高或設置防洪、防澇設施;2)車站沙袋、擋板等防汛設施狀態完好;3)汛期或暴雨、臺風等惡劣天氣預警時,車站與相關專業維護人員應加強巡查,發現汛情及時采取措施。b)核查上述管控措施已落實到維護保養相關崗位職責和維修工作單元:1)查閱規程文件、巡查養護記錄相關文件;2)抽取車站與相關維修崗位人員問詢;3)抽取至少3座車站開展現場查勘。10.4軌道和路基10.4.1線路設施狀態應保持平順完好,幾何狀態符合規定,軌枕及道床應保持良好狀態,無軌枕空吊斷裂,道床變形在容許范圍內,全部滿足安全行車要求。評估要求及方法如下:a)針對鋼軌傷損、聯接零件傷損、軌枕傷損、道床下沉隆起翻漿冒泥等線路風險,在相關崗位巡查、探傷、養護規程中制定的風險管控措施應落實下列要求:1)線路巡查頻率不低于1次/周,軌距、水平、高低、方向、三角坑等靜態幾何尺寸監測頻率不低于1次/3月,動態幾何尺寸監測頻率不低于1次/2月;2)線路日常保養內容應包含對線路軌道設施清潔潤滑,局部解體、修補、清理或更換零配件,及時修整超限或不良處所;小修應包含對軌道線路故障進行結構性分析、診斷,調整軌道幾何尺寸,整修和更換設備零部件;大修應對軌道系統改造與全面整治;3)正線常規鋼軌探傷頻率不低于1次/2月;車輛基地常規鋼軌探傷頻率不低于1次/年;鋁熱焊焊接接頭的探傷頻率不低于1次/半年,閃光接觸焊焊接接頭的探傷頻率不低于1次/2年;常規探傷連續兩個周期均多發掉塊、魚鱗或出現傷損異常發展的區段,應增加探傷頻率;4)鋼軌出現以下傷損時應及時養修、更換:鋼軌矢度大于0.5mm;鋼軌接頭軌面或內側錯牙大于3mm;軌面擦傷和剝落掉塊接近或達到輕傷;軌端肥邊大于2mm;波浪型磨耗大于0.5mm,或小于0.5mm但引起其他次生病害普通線路和無縫線路緩沖區的重傷和折斷鋼軌;5)聯接零件出現以下傷損時應及時養修、更換:接頭夾板出現折斷、中央裂紋、其他部位裂紋發展到螺栓孔等傷損;扣件缺少;護輪軌螺栓危及行車安全時;6)軌枕出現以下傷損時應及時養修、更換:木枕失去承壓能力、不能保持軌距、不能承壓、持釘;混凝土枕明顯裂紋、折斷、破損、掉塊;合成軌枕不能滿足持釘要求時;DBXX/TXXXX—20247)道床出現以下病害時應及時養修、處理:碎石道床板結、排水不暢,軌枕空吊、道床翻白及翻漿冒泥;軌枕與整體道床之間松動、剝離;道床直線地段不得出現連續3根軌枕松動現象;曲線地段不得出現連續2根軌枕松動現象;軌枕下沉量超過相應扣件允許調高量時。b)核查上述管控措施已落實到維護保養相關崗位職責和維修工作單元:1)查閱規程文件、巡查養護記錄、探傷記錄數據、軌檢記錄數據等相關文件;2)抽取相關維修崗位人員問詢;3)抽取1個區間、1個車輛場段開展現場查勘。10.4.2道岔設施狀態應保持狀態完好,幾何狀態符合規定,滿足安全行車要求。評估要求及方法如下:a)針對道岔變形斷裂風險,在相關崗位巡查、探傷、養護規程中制定的風險管控措施應落實下列要求:1)應對道岔進行巡查、探傷檢測與養護,具體要求和方法按照本規范執行;2)道岔出現以下情況時應及時維修或更換:道岔兩尖軌互相脫離時;曲股基本軌的彎折點位置或彎折尺寸不符合要求、垂直磨耗超標;尖軌尖端與基本軌在靜止狀態下不密貼時;尖軌被軋傷,輪緣有爬上尖軌的危險時;在尖軌頂面有寬50mm及其以上的斷面處,尖軌頂面低于基本軌頂面2mm及以上;轍叉(轍叉心、轍叉翼)損壞的。b)核查上述管控措施已落實到維護保養相關崗位職責和維修工作單元:1)查閱規程文件、巡查養護記錄、探傷記錄數據等相關文件;2)抽取相關維修崗位人員問詢;3)抽取1個有岔區間、1個車輛場段開展現場查勘。10.4.3路基填筑堅實,保持干燥、穩固,并狀態完好。評估要求及方法如下:a)針對路基坍塌風險,在相關崗位巡查養護規程中制定的風險管控措施應落實下列要求:1)路基巡查頻率不低于1次/月,路基本體、排水設施以及防護加固設施的巡查頻率不低于2)應及時對路基病害進行治理:路基邊坡出現沖溝、陷土等虧土現象時,采取回填土法處置;路基的凍脹翻漿、邊坡沖刷、擠出變形等病害應及時加固整治,短期內無法徹底整治的病害,應按規定加強路基的監測和檢查,并分期整治;汛期路基邊坡出現滑塌現象時應立即進行應急處置與搶險搶修;3)不應在路基邊坡下坡腳5m范圍內挖溝、引水、耕種、取土;不應在路基邊坡、路肩內埋設電纜及各種管道。在特殊情況下必須設置時應采取有效措施,保證路基完整與穩定;排水設施應定期(至少每年一遍次)清淤,保持通暢。b)核查上述管控措施已落實到維護保養相關崗位職責和維修工作單元:1)查閱規程文件、巡查養護記錄相關文件;2)抽取相關維修崗位人員問詢;3)抽取1個區間、1個車輛場段開展現場查勘。10.4.4路基防護網、聲屏障、排水設施護坡、護墻、擋土墻等防護設施結構完整有效、固定牢固。評估要求及方法如下:a)針對路基防護網、排水設施、護坡、護墻、擋土墻等防護設施,在相關崗位巡查、監測、養護規程中制定的風險管控措施應落實下列要求:1)應對路基及防護設施進行巡查,巡查頻率不低于1次/月;巡查內容應包括路基邊坡有無沖刷、擠出變形、滑塌情況,防護網鋼構件銹蝕等情況、立柱固定連接情況;排水設施通暢情況;護坡、護墻、擋土墻等防護設施狀態;DBXX/TXXXX—20242)應對防護設施進行養護維修,每年開展金屬構件的防腐除銹、焊縫補焊、老化失效附屬設施構件加固或更換;及時對松脫構件進行緊固;及時疏通排水設施;及時對破損、缺損防護設施進行修復。b)核查上述管控措施已落實到維護保養相關崗位職責和維修工作單元:1)查閱規程文件、巡查養護記錄;2)抽取相關維修崗位人員問詢;3)抽取至少2個區間開展現場查勘。10.5車輛10.5.1本條規定的車輛類型為電客車。10.5.2車輛制動安全功能應狀態完好,運行有效。測試應符合表A.1的規定。10.5.3車輛車門安全功能應狀態完好,運行有效。測試應符合表A.2的規定。10.5.4車輛安全功能應狀態完好,運行有效。抽取1列車,評估要求及方法如下:a)車輛應具備超速保護功能,列車持續加速至車輛設計最高運行速度,應自動采取符合車輛設計的報警、牽引封鎖和制動等超速保護措施。測試應符合表A.3中車輛超速保護測試要求;b)如車輛具備火災報警功能對此項功能進行復測,測試應符合表A.3中車輛火災報警功能測試要求;c)列車應設置乘客緊急報警裝置,乘客緊急報警裝置應具有乘務員與乘客雙向通信功能,測試應符合表A.3中車輛緊急報警功能測試要求;d)列車與列車之間,軌道工程車輛與列車之間聯掛功能完好,符合設計要求,測試應符合表A.3中列車聯掛救援功能測試、軌道工程車輛與列車救援功能測試要求;e)車輛蓄電池容量與電壓應符合設計要求,對車輛蓄電池啟動條件、容量等進行測試,測試應符合表A.3中蓄電池應急供電功能測試要求;f)車輛緊急疏散門功能應能正常啟用,對車輛緊急疏散門功能進行測試,如采用其他疏散裝置或方式,可對相應的疏散裝置進行功能測試。測試應符合表A.3中緊急疏散功能測試要求。10.5.5車輛滅火器應符合相關要求,評估要求及方法如下:a)每個司機室應至少配置1具手提式滅火器,每個客室應至少配置2具手提式滅火器;b)滅火器應按照CJ/T416的相關要求設置在位置明顯和便于取用的地點,且不應影響安全疏散;c)滅火器每半月進行一次檢查,檢查記錄應予保留,日常巡檢過程中發現滅火器被挪動,零部件出現缺失、損壞的異常情況應及時處置。抽查相關檢查規程,抽查2列車的滅火器檢查記錄。10.5.6列車車門防夾警示、車門防倚靠警示、緊急報警提示、車門緊急解鎖操作提示、消防設備提示等安全標志齊全、醒目。10.5.7車輛涉及行車安全的新技術、新產品運用以及車輛關鍵系統(如牽引及輔助供電、制動等)重大技術改造需充分進行技術評估論證及試驗驗證,必要時可邀請業內專家評審,確保車輛運行安全。10.5.8車輛應急故障處置應符合表A.4的相關要求:a)應制定全部上線運營車型的應急故障處置手冊;b)應急故障處置手冊應能指導列車駕駛員處置正線發生的網絡、制動、牽引、輔助、車門等系統突發故障;c)應急故障處置手冊應定期修訂和完善,制動、牽引、網絡等關鍵系統升級改造后,應及時修訂應急故障處置手冊。10.5.9車輛日常檢修、架大修應符合表A.4的相關要求,確保車輛功能完好、性能穩定、運行正常。車輛列檢間隔時間不超過15天,月檢間隔時間不超過3個月。車輛日常檢修規程應包括以下內容:DBXX/TXXXX—2024a)車體及內裝結構裂紋、變形、緊固件松動;b)車鉤緩沖器裂紋、變形、失效,車鉤緊固件丟失、鉤座裂紋斷裂、卡環螺栓斷裂;c)轉向架構架、齒輪箱吊座、電機吊座、齒輪箱吊桿裂紋;d)輪對異常磨耗、損傷、失圓、超限;e)軸箱軸承、齒輪箱軸承、電機軸承溫升超標;f)減振器滲油、老化、變形、失效,鋼彈簧斷裂,空氣彈簧鼓包;g)空調系統:機組緊固件松動、鎖扣松脫、運行過載、緊急通風逆變器失效;h)車門系統:車門機構緊固件松動、行程開關觸電燒蝕、門扇卡滯、驅動電機故障、鎖閉機構失效、緊急解鎖裝置失效、車門障礙物檢測失效;i)制動系統:風缸和管路漏風或阻塞、閥類腐蝕,制動截斷塞門漏風、失效,壓力開關失效,干燥器失效和防滑控制功能失效;j)牽引系統、輔助電源濾波電抗器濾波電容鼓包、溫升、斷路器觸頭燒蝕黏、熔斷器失效,牽引系統隔離開關閉合不當或未閉合,高壓母線局部絕緣老化,蓄電池老化、變形、漏液、異常溫升;k)受電弓裂紋、斷裂,受電弓上下臂桿連接失效,受電弓/靴碳滑板斷裂、脫落、大面積掉塊,受流器安裝緊固力矩、接觸壓力不達標;l)車下電氣:車下箱體防塵、防水不良或失效;m)應急裝置:乘客緊急報警裝置失效,應急照明失效,疏散門緊急情況無法開啟,安全標識缺損;n)旁路開關:旋鈕、按鈕卡滯。10.5.10已進入架大修期的線路應編制車輛架大修維修規程,確保車輛功能完好、性能穩定、運行正a)車輛架大修的修程和周期應根據車輛技術條件、車輛的質量和既有車輛基地的檢修經驗制定。架修間隔不超過6年或80萬車公里,大修間隔不超過10年或160萬車公里;b)應及時制定全部車型的架大修維修規程;c)架大修規程需包含電客車車體、內裝、車鉤、轉向架、空調、車門、牽引系統、輔助電源、受電弓與受流器、制動系統、車上電氣及附屬設施等。10.5.11抽查2列車1年時間的維修臺賬。10.5.12選取1列車進行維修旁站檢查。10.6供電系統10.6.1供電系統維修應符合維修規程要求,確保系統設備功能完好、運行正常。評估要求及方法如下:a)應將高壓斷路器、隔離開關、牽引供電變壓器等供電系統關鍵設備納入維修管理、故障管理規定內容中,并按規定定期開展維護、保養工作;b)通過查閱維修規程、維修記錄、故障記錄及現場檢查等方式核查上述管控措施已落實到相關維修規程和維修工作單元。10.6.2供電系統設備操作、維護及變電所值守人員等應按照制定的操作規程、安全規定、應急預案進行相關操作、維護、應急處置等工作。評估要求及方法如下:a)供電系統操作規程、安全規定、應急預案等規范要求應齊全,應涵蓋工作票制度、倒閘操作制度、驗電接地制度等安全保障要求;b)通過查閱供電系統操作規程、安全規定、應急預案等規范及操作、維護等記錄、開展現場旁站等方式,核查上述管控措施已落實到相關規范和維修工作單元。10.6.3應建立供電系統故障管理體系,周期性開展故障率統計,當故障率超標時及時采取應對措施。DBXX/TXXXX—2024評估要求及方法如下:a)供電系統年度統計故障率應不高于0.16次/萬列公里(注:納入統計的供電系統故障指造成部分區段失電或單邊供電的供電故障),當季度統計故障率高于以上年度故障率指標時應及時采取應對措施,確保年度故障率滿足要求;b)通過查閱年度、季度故障統計記錄、季度糾偏措施實施記錄,核查9.6.3a)中管控措施已落實到故障管理內容。10.6.4供電系統相鄰主變電所支援供電、牽引接觸網(軌)越區供電、變電所0.4kV低壓備自投等安全功能應運行狀態完好。評估要求及方法如下:a)相鄰主變電所支援供電、牽引接觸網(軌)越區供電、變電所0.4kV低壓備自投等功能應定期開展測試,保持正常運行,功能測試可結合設備維護、應急演練等進行;b)通過查閱測試報告或記錄及現場檢查等方式核查9.6.4a)中管控措施已落實到相關維修規程和維修工作單元。10.6.5供電系統設施設備應定期進行巡查,定期開展關鍵設備參數檢測,汛期、防寒期應加強地面及高架變電所設備巡查。評估要求及方法如下:a)應定期開展供電系統設施設備巡查,結合地方環境特點,每年汛期、防寒期應加強地面及高架變電所設備巡查,提前準備應急物資,做好應對突發事件準備;b)應定期對接觸網導高、拉出值、接觸線磨耗等供電系統關鍵設備參數進行檢測;c)通過查閱巡查記錄、參數檢測記錄及汛期、防寒期巡查記錄核查9.6.5a)、9.6.5b)中管控措施已落實到相關維修規程和維修工作單元。10.6.6變電所應保持環境整潔,各類輔助設施狀態良好。評估要求及方法如下:a)變電所內、外設備間應整潔,設備標識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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