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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一、工作簡況

(一)任務來源

消防救援行業標準《非承重防火玻璃隔墻》的修訂計劃

由應急管理部下達,由全國消防標準化委員會建筑構件耐火

性能分技術委員會(TC113/SC8)組織起草和審查。

(二)制定背景

隨著建筑人居環境改善需求的不斷發展,新技術、新材

料不斷涌現,為了追求美觀和采光的便利,建筑中分隔構件

透明化的要求越來越強烈。防火玻璃技術的發展進步,例如

高透光率單片防火玻璃的出現,使得這種要求的實現成為可

能。XF97-1995《防火玻璃非承重隔墻通用技術條件》發布

實施時間久遠,已經不能適應現今相關產品和應用領域的需

要,因此對其進行重新修訂顯得非常必要。

(三)起草小組人員組成及所在單位

應急管理部天津消防研究所牽頭負責本標準的修訂工

作。

二、標準編制原則、主要技術內容及其確定依據

(一)標準編制原則

本標準按照GB/T1.1-2020的規則起草。

非承重防火玻璃隔墻是工業與民用建筑中極其重要的

防火分隔構件,其性能直接決定了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

全。為保證標準的銜接性,本標準部分保留了原標準中實踐

證明比較成熟的內容,對原標準中所存在的問題,進行了修

正,增加了適應技術進步的內容,為非承重防火玻璃隔墻今

-1-

后的發展拓展了空間。本標準編制過程中,以原標準XF

97-1995《防火玻璃非承重隔墻通用技術條件》內容為基礎,

并參考GB12955《防火門》、GB16809《防火窗》、GB/T29498

《木門窗》、GB15763.1《建筑用安全玻璃第1部分:防

火玻璃》、GB/T9978.1-2008《建筑構件耐火試驗方法第

1部分:通用要求》和GB/T9978.8-2008《建筑構件耐火

試驗方法第8部分:非承重垂直分隔構件的特殊要求》等

標準的有關內容。

(二)標準主要技術內容及確定依據

標準基本結構:1標準適用范圍;2規范性引用文件;3

術語和定義;4分類;5要求;6試驗方法;7檢驗規則;8

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

1.名稱和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非承重防火玻璃隔墻的術語和定義、分

類、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

本標準適用于工業與民用建筑中使用的非承重防火玻

璃隔墻產品的設計、制造和檢驗。

2.術語和定義

本標準所確定的術語和定義是根據其在本標準中所指

的含義,經過有關專家研討和論證而確定的。

3.分類、代號

根據非承重防火玻璃隔墻在本標準中所確定的分類原

則制定。

按防火性能分類及耐火性能等級的規定,是基于國標GB

-2-

15763.1《建筑用安全玻璃第1部分:防火玻璃》和消防

規范GB50016-2014《建筑設計防火規范》(2018版)的要求

而進行規定的。

4.要求

(1)外觀:

參照GB12955《防火門》、GB16809《防火窗》及JG/T

122-2000《建筑木門、木窗》等標準的有關內容,分別對

框架采用鋼質材料、木質材料、鋼木質材料和其他材質材料

的防火玻璃隔墻外觀和防火玻璃隔墻上安裝的防火玻璃外

觀,提出了具體的外觀質量要求。

(2)材料:

參照GB12955《防火門》、GB16809《防火窗》及JG/T

122-2000《建筑木門、木窗》等標準的有關內容,對非承

重防火玻璃隔墻使用的原材料提出要求,特別指出不應使用

硅酸鋁棉、巖棉、石棉、玻璃棉或制品及國家明令禁止使用

的材料。防火玻璃隔墻使用框架材料中,主要是鋼材和木材,

所以本標準就防火玻璃隔墻所使用鋼質材料的類型、性能及

材料厚度及表面防腐蝕處理要求做出規定,對所使用木質材

料的材質、燃燒性能、含水率等提出要求。為保證鋼質框架

在火災中的抗火性能,其內部可填充有關防火材料,防火材

料的燃燒性能及產煙毒性應達到相關規定。防火玻璃是防火

玻璃隔墻所使用的最關鍵部件,其性能應符合GB15763.1

《建筑用安全玻璃第1部分:防火玻璃》的要求,且使用

單塊防火玻璃的長、寬及厚度也應符合要求。

-3-

(3)裝配和安裝質量:

大部分防火玻璃隔墻是在應用工程現場裝配的,即產品

出廠時,框架和防火玻璃及其它一些部件是單獨運到現場進

行裝配、安裝成防火玻璃隔墻,因此應規定裝配和安裝質量

要求。

(4)防火玻璃隔墻框架加工工藝質量:

防火玻璃隔墻框架的加工質量直接關系到防火玻璃是

否能完好安裝形成合格的隔墻構件,因此對框架的尺寸偏

差、形位偏差等指標要求進行了規定,主要數據依據是在

1995版標準內容的基礎上,參考了GB12955《防火門》、

GB16809《防火窗》及JG/T122《建筑木門、木窗》等產品

標準的內容。

(5)耐火性能

耐火性能要求,基于國家標準GB15763.1《建筑用安全

玻璃第1部分:防火玻璃》和消防規范GB50016-2014《建

筑設計防火規范》(2018版)的要求而進行規定。

5.試驗方法

本標準規定的試驗方法中,除了耐火性能以外,其它都

采用了常規的試驗方法,已經在其它標準中驗證了可行性和

可操作性。

關于耐火性能試驗方法,原標準的耐火性能試驗是按照

GB9978《建筑構件耐火試驗方法》的規定進行,并明確防

火窗的窗框上不布置測溫點。本次標準修訂為按照GB/T

12513的規定進行防火玻璃隔墻的耐火性能試驗和耐火性能

-4-

判定。對耐火性能試驗方法進行了完善,主要理由如下:

1995版標準按照GB9978《建筑構件耐火試驗方法》

進行耐火試驗是基于當時的標準情況和歷史條件,由于非承

重防火玻璃隔墻是鑲玻璃構件產品,適宜采用現行的GB/T

12513《鑲玻璃構件耐火試驗方法》進行耐火試驗;

1995版標準規定按照GB9978的試驗方法是適用于一

般垂直分隔構件的試驗方法,沒有考慮到防火玻璃隔墻與普

通垂直分隔構件的差異性,并不能很好地適用于防火玻璃隔

墻的耐火性能試驗,主要體現在:防火玻璃隔墻可能是多塊

防火玻璃和多支撐結構組成的隔墻系統,原標準規定的試驗

方法和判定準則不能全面考察其耐火性能,對于C類防火玻

璃隔墻原標準規定的試驗方法更不適用。

-5-

(三)標準修訂變化及依據(僅修訂標準需要列出)

表1標準修訂前后的主要技術指標對比

XF97-1995本版標準

序號

條款號內容條款號內容

⑴鋼框和木框結構。⑴鋼框、木框和其他材質結構。

⑵防火玻璃種類:復合。⑵防火玻璃種類:復合,單片。

4.1分類4.1分類

1⑶耐火性能:Ⅰ、Ⅱ、Ⅲ、Ⅳ級,同時滿足耐火隔⑶耐火性能:①A0.50、A1.00、A1.50、A2.00、A2.50、A3.00,同時滿

5.4耐火性能5.5耐火性能

熱性和耐火完整性,時間分別為1.00、0.75、0.50、足耐火隔熱性和耐火完整性。②C0.50、C1.00、C1.50、C2.00、C2.50、

0.25小時。C3.00,僅滿足耐火完整性。

25.1材料與配件5.2材料

5.1.1隔墻框架應采用具有一定強度使其以保障構件完整5.2.1材料應滿足設計要求,符合相應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規定,不應使

3

框架性及穩定性的鋼框架或木框架材料總體用硅酸鋁棉、巖棉、玻璃棉及其制品,以及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材料。

力學性能不低于Q195冷軋鋼板,尺寸等應符合GB/T708的規定???/p>

5.1.2鋼框和壓條符合GBJ205《鋼結構工程施工及驗收規5.2.2架鋼質材料厚度:閉口型材,≥1.5mm;開口型材,≥2.0mm;非

4

鋼質材料范》規定。鋼質材料型材,≥2.5mm;壓條鋼質材料厚度:閉口型材,≥1.0mm;開口型

材,≥1.5mm;非型材,≥2.0mm。

木材GB/T29498中有關要求,燃燒性能不應低于GB8624B1級,其

5.1.3木框和壓條應符合GBJ206《木結構工程施工及驗收5.2.3

5含水率不應大于12%;如木材表面采用防火板進行防火包覆,則防

木質材料規范》規定。木材含水率不應大于12%。木質材料

火板性能應符合GB25970的規定

5.1.45.2.4不應使用硅酸鋁棉、巖棉、石棉、玻璃棉或制品,其燃燒性能不應低

6鋼框內部填充材料應采用不燃材料。

填充材料填充材料于GB8624-2012規定的A級,產煙毒性危險性不應大于GB/T

-6-

XF97-1995本版標準

序號

條款號內容條款號內容

20285-2006規定的ZA1級。

5.2.5密封材料GB8624-2012規定的B1(B-s2,d1,t0)級;墊塊GB

7————

密封材料8624-2012A1級,毒性GB/T20285-2006ZA1級。

5.2.6

8————性能應符合GB15763.1的規定。

防火玻璃

95.2外觀質量5.1外觀質量

5.2.1分優等品和合格品,分別對氣泡、雜質、裂痕、爆

105.1.4應符合GB15763.1的規定。

防火玻璃邊、磨邊等規定。

鉚焊牢固,焊縫表面光滑平整,不允許有氣孔、夾外觀平整、光潔、無明顯凹痕或機械損傷;焊接不允許有假焊、燒穿、

5.2.2

11渣和漏焊;框架表面不得有毛刺及明顯錘痕等外觀5.1.1漏焊、夾渣或疏松等現象,外表面焊接應打磨平整;涂層、鍍層應均

G類隔墻框架要求

缺陷,漆層不得有明顯的堆漆、漏漆、剝落等缺陷。勻、平整、光滑。

木質材料割角、拼縫應嚴實平整;表面應凈光或砂磨,并不得有刨痕、

5.2.3榫頭榫槽應嚴密嵌合,表面應凈光或砂磨,不得有

125.1.2毛刺和錘??;涂層應均勻、平整、光滑,不應有堆漆、氣泡、漏涂以

M類隔墻框要求刨痕、毛刺和錘痕。割角拼縫應嚴密平整

及流淌等現象。

13————5.1.3其他材質材料外觀應平整、光潔,無明顯凹痕、裂痕等。

14————5.1.5在明顯位置設永久性標志銘牌,標志銘牌內容應符合8.1的規定。

5.4支撐框架

155.3尺寸與允許偏差

加工質量

-7-

XF97-1995本版標準

序號

條款號內容條款號內容

玻璃的總厚度δ長度或寬度

L≥12001200<L<2400

5≤δ<11±2±3

11≤δ<17±3±4

17≤δ≤24±4±5

單塊防火玻璃的長、寬尺寸不應大于檢驗報告中耐火試驗防火玻璃的

5.3.1δ>24±5±65.2.6

16長、寬尺寸,規格(厚度)尺寸應與檢驗報告中耐火試驗防火玻璃的

防火玻璃尺寸防火玻璃

規格(厚度)相同。

玻璃的總厚度δ透光度%

5≤δ<11≥75

11≤δ<17≥70

17≤δ≤24≥65

δ>24≥60

5.4.1

制作尺安裝尺各支承部件的斷面尺寸(寬度、厚度)偏差不應大于±2.0mm,玻璃

支承框架部件尺

部位名稱寸允許部位名稱寸允許壓條斷面厚度偏差不應大于±0.5mm、寬度偏差不應大于±1.0mm。

寸偏差

偏差偏差

槽口長度或槽口對角項目偏差

5.3.25.4.2

17高度±3.0線長度差≤5.0支撐框架外形高度±3.0

防火玻璃隔墻制作支撐框架尺寸偏

L≤1500L≤2000

差支撐框架外形寬度±3.0

框架槽口長槽口對角

度或高度±4.0線長度差≤6.0安裝防火玻璃槽口高度±2.0

L>1500L>2000安裝防火玻璃槽口寬度±2.0

-8-

XF97-1995本版標準

序號

條款號內容條款號內容

框架壓條5.4.3

框架側壁寬

±2.0與玻璃的≤2.0支撐框架形位公兩對角線長度差不應大于5.0mm;安裝防火玻璃的槽口兩對角線長度

搭接量差差不應大于3.0mm。

相鄰分格5.4.4

凹槽深度±2.0框架位置≤3.0配合尺寸防火玻璃與支撐框架槽口和(或)壓條的搭接尺寸不應小于15mm。

偏移量

玻璃的總厚度δ透光度%

5≤δ<11≥75

5.55.2.6

1811≤δ<17≥70性能應符合GB15763.1的規定。

光學性能防火玻璃

17≤δ≤24≥65

δ>24≥60

195.6安裝要求5.3裝配質量

5.6.1防火玻璃安裝應在鑲嵌框架校正完畢后以及框架表5.3.1防火玻璃安裝應牢固,墊塊安裝應正確,防火密封材料與防火玻璃、

面最后處理前進行。玻璃槽口的接觸應緊密、平整。

5.6.2隔墻拼裝完畢,框架應在同一平面,框架與防火玻5.3.2安裝在防火玻璃隔墻支撐框架內的防火玻璃板面、上邊及兩側邊不應

20璃之間的間隙一般為3~5mm,但防火玻璃和壓條的與支撐框架和其他剛性材料直接接觸,且與支撐框架之間的間隙不應

重合部分不得小于10mm。小于4mm,該間隙應采用燃燒性能不低于GB8624-2012規定A1級

的不燃材料填充。

5.6.3G類隔墻框架的制作與安裝應符合GBJ205的有關

規定;安裝在建筑物墻體上,應采用焊接與預埋件5.3.3安裝在防火玻璃隔墻支撐框架內的防火玻璃與支撐框架槽口底部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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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F97-1995本版標準

序號

條款號內容條款號內容

聯接,預埋件間距為300~500mm。保持一定的間隙,每塊玻璃下部應至少放置兩塊定位墊塊,墊塊應能

承受該防火玻璃的重力荷載,墊塊的長度不小于100mm,寬度不小于

5.6.4M類隔墻框架的制作與安裝應符合GBJ206的規定;防火玻璃厚度,厚度不小于2mm。

安裝在建筑物墻體上,應采用螺釘等與預埋木塊連

接,預埋件間距為300~500mm。5.3.4防火玻璃壓條與支撐框架的固定方式不應采用粘接方式。

-10-

三、主要試驗、驗證結果及分析

本標準修訂過程中,結合產品送檢情況,開展了大量驗

證試驗并對試驗數據進行分析,通過試驗確定相關技術要求

和試驗方法,具體試驗數據、驗證結果見表1。標準修訂后

能夠提升非承重防火玻璃隔墻產品的質量,優化產品性能,

擴展應用方式,為該類產品更好的發揮保護生命財產安全的

作用提供技術支持,具有良好的社會經濟效益。

四、與國際、國外同類標準技術內容的對比情況

國外目前尚沒有針對非承重防火玻璃隔墻的具體技術

標準。

五、以國際標準為基礎的起草情況、是否合規引用或采

用國際國外標準以及未采用國際標準的原因

國外目前尚沒有針對非承重防火玻璃隔墻的具體技術

標準。

六、與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標準水平的關系

本標準與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標準協調一致,無

沖突。

七、重大分歧意見的處理過程及依據

無。

八、作為強制性標準或推薦性標準的建議及理由

本標準屬于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標準,建議將其作

為強制性標準。

九、標準自發布日期至實施日期的過渡期建議及理由

-11-

(一)本標準自發布日期至實施日期之間的過渡期建

本標準自發布日期至實施日期的過渡期建議為6個月。

(二)有關過渡期建議的理由

本次標準修訂對有關技術要求內容作了調整,這些調整

是基于原標準實施情況、現有技術發展和質量控制需求等通

過調研、參考其他標準要求、試驗驗證后的修訂內容;一方

面,標準頒布后,除了需要對相關非承重防火玻璃隔墻生產、

使用單位、檢測檢驗機構和監督管理部門進行標準的宣貫和

培訓,保證相關機構和部門了解標準要求并貫徹執行外,還

需要非承重防火玻璃隔墻生產企業按照本標準對其生產工

藝、關鍵材料和配件選型等重新進行優化,而且非承重防火

玻璃隔墻產品的生產企業規模、技術參差不齊,市場涉及面

較廣。另一方面,非承重防火玻璃隔墻產品的生產模式絕大

部分是訂單式的,此類訂單(合同)一般是在建筑工程設計

的施工圖階段就完成了,而非承重防火玻璃隔墻產品在建設

工程中投入安裝一般是在最終的裝修階段,一般建設工程的

施工期短則一年左右,長則達到兩年及以上,因此設置標準

發布日期至實施日期之間的6個月過渡期是十分必要的。

十、與實施標準有關的政策措施

由于本標準是修訂標準,我國有關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

等配套齊全,實施監督管理部門以及對違反強制性國家標準

-12-

的行為的處理依據已有明確規定,所以對實施本標準無需新

增有關政策措施。

實施本標準涉及到的主要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等包括:

(1)根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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