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畢業論文 論盜竊罪既遂與未遂_第1頁
法學畢業論文 論盜竊罪既遂與未遂_第2頁
法學畢業論文 論盜竊罪既遂與未遂_第3頁
法學畢業論文 論盜竊罪既遂與未遂_第4頁
法學畢業論文 論盜竊罪既遂與未遂_第5頁
已閱讀5頁,還剩7頁未讀 繼續免費閱讀

下載本文檔

版權說明:本文檔由用戶提供并上傳,收益歸屬內容提供方,若內容存在侵權,請進行舉報或認領

文檔簡介

引言盜竊罪一直是刑事犯罪中發案率最高的一種,現今的司法工作中在處理盜竊案件時往往很難正確區分其既未遂形態。因此分清犯罪的既遂與未遂的區別就顯得比較重要。我們在刑法總則中了解到,犯罪未遂是一種在司法實踐中最為常見的犯罪未完成形態,準確界定犯罪未遂形態中“犯罪未得逞”的具體認定標準,具有重要的實踐指導意義。

根據我國的刑法立法和刑法理論,“犯罪未得逞”是犯罪未遂與犯罪既遂相區別的顯著標志。但是,對于“犯罪未得逞”的含義或標準,我國刑法學界存在不同的看法,主要有以下三種觀點:

第一犯罪結果未發生說。有人認為,犯罪未遂只存在于發生物質性危害結果的犯罪中,“犯罪未得逞”是指犯罪行為沒有產生法律規定的犯罪結果,犯罪結果是否發生是犯罪未遂與犯罪既遂相區別的標志。犯罪結果未發生的為犯罪未遂,犯罪結果發生的為犯罪既遂。也有人認為,犯罪結果是所有犯罪構成的必要要件,有物質性結果和非物質性結果之分,“犯罪未得逞”是指犯罪人追求的,受法律制約的危害結果沒有發生。

第二犯罪目的未達到說。有人認為,“犯罪未得逞”是指犯罪人主觀上的犯罪目的沒有達到,即犯罪人希望發生的結果沒有發生。也有人對此表述進行了一定的限制,認為“犯罪未得逞”是指行為人希望發生物質性犯罪結果的目的沒有實現。

第三犯罪構成要件未齊備說。有人認為,犯罪既遂是指齊備了犯罪構成的全部要件,因此犯罪構成要件是否全部具備是區分犯罪既遂與犯罪未遂的標志。“犯罪未得逞”就是指犯罪行為沒有齊備具有犯罪構成的全部要件。在認定盜竊罪的既遂與未遂問題上,我更同意這一學說。

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區分盜竊罪既遂與未遂,應當以盜竊罪構成要件是否齊備作為標準。盜竊犯罪構成要件齊備,是指秘密竊取的犯罪行為造成了行為人非法占有所盜竊公私財務的犯罪結果,也就是說行為人使財產脫離物主的控制,實際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即為既遂。反之,如果行為人已實施盜竊行為,因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使財物脫離物主的控制則為犯罪未遂。

一、不同類型盜竊犯罪既遂未遂的認定財產的合法控制范圍認定標準、盜竊作案時間、地點、手段、財物的性質、重量、體積、形狀等不同決定著劃分盜竊既遂與未遂的時間標準,區域標準各不相同。1.1被盜財產所處位置與盜竊既隧與未遂的認定財產的合法控制范圍認定標準、盜竊作案時間、地點、手段、財物的性質、重量、體積、形狀等不同決定著劃分盜竊既遂與未遂的時間標準、區域標準各不相同,分述如下:一般而言,行為人將財產盜離其合法控制范圍標志著其控制了財物并非法占有財物,構成盜竊既遂。但控制范圍的復雜性決定了盜竊既遂與未遂認定的復雜性,實踐中應區別對待。1.1.1非法進入不準進入的財產控制區行竊如公民的居所、保管財物的倉庫等。一般而言,對于盜竊這些區域內物品既遂與未遂的標準應當以行為人是否將財務帶出控制區域為標準。但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控制界限是多層次的,應以脫離最外層控制為既遂的標志。如有大門或門衛控制的,應以越出大門為既遂。1.1.2在允許他人自由進入的財物控制區行竊如商店、飯店、旅館等,一般來講,對于不能隨身攜帶之物,應以竊出該場所為既遂,對于輕便容易隨身攜帶之物,應以將物移離原處隱藏于身(或包內)為既遂。1.1.3在鐵路和公路等交通運輸工具上作案其既遂與未遂的認定應根據交通工具所處的狀態與所竊財物的性質而定:(1)對于運行的貨車,一般應以貨物脫離運輸工具時作為既遂,行為人扒車行竊,只要將貨物卸下車,即為盜竊既遂。(2)在停留的運輸工具內行竊,如有人監視、警戒的,行為人只有脫離了監視、警戒區才能控制財產,因而,應以行為人脫離管理人監視、警戒為既遂;沒有監視、警戒的,以竊離運輸工具為既遂。(3)對于運輸工具上的輕便貨物和旅客攜帶的貨物進行盜竊,應以財物是否由行為人隱藏于身,或是否脫離旅客的監控作為既遂與未遂的標準。如果已將貨物隱藏在自己身上(或包內)或將貨物移離原處,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使原管理人失去了對該貨物的控制,不論是否脫離運輸工具,都應作既遂處理。1.2被盜物品的性質、重量、體積、形態和既遂與未遂的認定被盜物品的不同性質、重量、體積、形態決定了行為人實際控制的標準是不同的,故認定既遂與未遂的標準當然不同。如盜竊貨幣與知識產權,因兩種財務性質不同,未遂與既遂的條件不可能相同;又如量重體大的財產與量輕體小輕便之物,行為控制的難以程度不同,其既遂與未遂的條件亦應不同。認定既遂與未遂時,應當區別對待。1.2.1財物的重量、體積不同,既遂與未遂的條件不同一般來講,體積小、重量輕可隨身攜帶的財物,只要竊離原處或攜帶身上,即可認定既遂;而對于體積大或沉重之物,只有將其移離于原物的有效控制區外,行為人才能實際控制而成為既遂。我們認為對于體積大、重量大的財物不應以竊離原處作為既遂,而應以竊離原單位的有效控制區為既遂。1.2.2財物的性質不同,其既遂與未遂的條件不同財物的性質不同,既遂與未遂的條件也不相同,如貨幣一般只要竊離原處,即為既遂。而其他財產,則要脫離一定控制范圍,才屬既遂。又如貨幣與知識產權,兩者性質不同,既遂與未遂亦不相同。知識產權知識偷盜者獲取就1.2.3財物的形態不同,既遂與未遂的條件也不同時代不斷發展,盜竊的犯罪對象也在不斷擴展,由此也引發了新型盜竊案件既遂與否的認定。一是網絡中虛擬財產被盜案件既遂的認定,我們認為應以控制說理論為基礎,只要虛擬財產進入了行為人的賬戶,就應當認為行為人進行了取得了該財物,而不以行為人實際將財物從金融機構取出或者使用為必要。雖然事后這些財物有可能被追回,但這是既遂之后的追贓的問題。二是無形財產的被盜案件的既遂與未遂的認定。無形財產相對于有形財產而言,不通過其載體來體現其價值,且其不同于有體物,其竊的既遂與未遂存在特殊性。在判斷盜竊無形財產的既未遂時,只行為人實際控制該無形財產時,盜竊行為就已既遂。二、從幾則案例析盜竊罪的既遂與未遂

案例1:2004年7月,張某從自己居住的三層樓沿管道爬至六層樓一住戶,入室實施盜竊,竊得筆記本電腦一臺、人民幣若干及項鏈等物。張某將人民幣和項鏈裝入口袋中,電腦放在室外空調平臺上,正當其準備再沿管道逃離時,被巡邏保安發現,保安一聲大喊,張某受驚嚇從六樓跌至地面。從張某身上起獲人民幣和項鏈,電腦仍在室外空調平臺上。

案例2:2004年6月,劉某在一迪廳,見一女子將包放在沙發上后離去,遂趁機將手機竊取。當劉某走至大廳的樓梯中部時被事主發現,其將手機還給事主。

案例3:2004年5月,王某在一打包站內,趁工人不備,竊得一包到手,被工人發現后,王某攜包逃走,工人緊追趕不舍,其跑了200米后被抓獲。

案例4:2004年4月,高某趁單位辦公室無人之機,盜竊法定代表人桌上的轉賬支票一張,票面金額8萬元,支票各項事項填寫齊全。后高某委托楊某(該第三人不知情)進行轉賬。銀行于4月底將支票內6萬元劃入楊某將的賬戶,楊某將其中的2萬元提現交付了高某。

2.1盜竊罪既、未遂標準的法理探析

上述案例都涉及盜竊既、未遂問題。盜竊是否既遂,直接關系到對盜竊犯的量刑問題,也影響到刑法的正確實施及刑法保障功能的實現。因此,盜竊既遂的標準在司法實踐中具有重大的理論意義和現實意義。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地多次竊取或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相比較于同為侵犯財產罪的搶劫、搶奪等罪而言,盜竊罪之所以能區別于其他罪,是在于其侵犯財產的客觀方面為秘密竊取。本質又是一事物區別于他事物的內在特征,所以本文認為盜竊的本質是竊取他人財物。

刑法具有懲罰犯罪、保護人民及保障犯罪人的合法權益三大功能。作為判斷盜竊既、未遂的標準也應體現這三者的有機結合。本文認為,以財產最終是否被盜竊行為人所控制作為衡量既遂標準更多地體現了懲罰功能,如果側重于刑法的保護和保障功能,就不得不考慮問題的另一方面,即被害人是否喪失了對財產的控制——失控與否。刑法懲罰盜竊罪的目的其實是為了保護財產所有者的財產權利,而且盜竊罪社會危害生的大小既取決于行為人是否控制了財物,又取決于被害人是否喪失了對財物的控制,從這種意義上和保障犯罪人的合法權益來說,被害人是否喪失了對財物的控制即與否應作為既遂考量的標準是刑法功能指導下的司法實踐的理性選擇。

就研究方法而言,以下幾點也是在確定盜竊既、未遂標準方面需要予以把握的。

(1)判斷盜竊既、未遂主要立足于行為人方面,但同時兼顧被害人方面,以行為人是否控制了財物是盜竊既、未遂的主要標準,同時以被害人是否喪失了對財物的控制即失控與否作為輔助標準。

(2)逃離現場屬于盜竊罪客觀方面,是盜竊罪構成要件的組成部分,有時也應作為判斷的標準。因此,判斷既、未遂時,不能只考慮行為人是否控制了財物和被害人是否對財物失控,還應考慮行為人是否逃離現場。因為有的情形下存在行為人控制了財物和被害人也對財物失控,行為人并未逃離現場的情形,如案例1。但本文認為對現場的理解既不宜過寬,也不宜過窄,其也是動態的,有時也存在現場的延伸問題,如案例3。另外,還要注意區分開放式現場(如案例2)和封閉式現場的不同,以及其逃離方式的不同。

(3)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是判斷的指導性原則。在一些具體的案件中,要根據所竊財物的性質、形狀、現場的開放與否、被害人對財物的占有狀況、竊取的具體形式,綜合考慮多種因素進行判斷。如對于小的物品被行為人裝入懷中、挾入腋下等已是控制,如案例2;對于盜竊支票,有時應以支票上的款項以轉移出被害人賬戶即被害人失控為既遂,有時則應以控制加失控作為標準,這要視支票的具體情況而定,如案例4;在開放式場所,只要被害人不在現場監管,行為人使財物脫離原地為既遂等等。

2.2案例結論

現在我們以上述所論述的標準來判斷上述四則案例。

案例1中,張某為未遂,理由是;張某沿未逃離現場;被害人(因棒在家中)雖對財物失控,但行為人張某被保安所控制,其并未真正實際控制了財物。

案例2中,劉某為既遂,理由是;現場為開放式場所,被害人又不在現場監管,劉某竊取的為小體積物品,已使財物脫離了原地;劉某業已逃離了現場,已逃至樓梯中部,犯罪已完成;劉某雖然歸還了財物,但屬事后返還物品,不影響既遂的成立。

案例3中,王某為未遂,現由是;王某雖竊取到了財物,但隨即被發現,王某和財物始終在工人的監控這之下,被害人對財物并未失控;王某雖逃出200米,但此時的現場應做延伸理解,王某最終被工人抓獲,被工人控制,其并未控制財物。

例4中,高某應為盜竊6萬元既遂,票面金額8萬元不作為定罪量刑的標準,只作為定罪量刑的情節。理由是:支票作為特殊的盜竊對象,是無因票據權利,其又有轉賬支票和現金支票之分,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并且轉賬支票不是可以及時兌現的票證,失主可以通過掛失等方式避免實際損失。本案中,雖然高某只實際占有2萬元,但失主6萬元的損失是客觀存在的,另4萬元在楊某賬戶上可視為高某已經控制,故應認定高某盜竊6萬元既遂。三、以盜竊數額來認定既遂與未遂《刑法》第264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巨大或者多次盜竊.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單位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沒收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無期徒刑或死刑,并處沒收財產:(一)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的;(二)盜竊珍貴文物,情節嚴重的。通過該條規定,盜竊罪似乎是個結果犯,必須要求竊取公私財物達到一定的數額才能構成犯罪,達不到法定數額則只能作為治安案件給予行政處罰。

為將《刑法》關于盜竊數額具體化以便實際操作,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11月4日發布了《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司法解釋),其中第三條規定,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500至2000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數額在5000至20000元以上的,為數額巨大,價值在30000至100000元以上的,為數額特別巨大。

3.1行為人實施了盜竊行為,但所竊財物未達到盜竊罪數額行為人實施了盜竊行為,但所竊財物未達到盜竊罪數額較大的定罪起點,其行為性質是否屬于盜竊未遂竊目標,但所竊財物數額未達到盜竊罪數額較大的定罪起點。此情形仍然存在著盜竊未遂的問題,與“行為人實施了盜竊行為,但無所獲”實屬同質。只是前者獲得一定數額財物,后者毫無所獲,但二者數額均未達到盜竊罪數額較大的定罪起點,故無本質區別。情形之二,行為人盜竊了未到達盜竊罪數額較大定罪起點的公私財物。但是定量因素在數額犯罪具有決定性作用,如果所竊數額未達到定罪數額,則不構成犯罪,即便既遂了也是如此。因此,該情形不存在罪與非罪之爭。

3.2以盜竊數額作為定罪依據的司法難題

一般刑法理論認為,故意犯罪除結果犯(包括結果加重犯)外,均存在犯罪的未完成形態,而未完成罪的構成要件則是在基本構成要件基礎上的修正。因此,未完成罪一般應放置在刑法總則中加以規定,有必要直接規定為犯罪的除外,如陰謀犯。我國刑法也采用這一立法例,《刑法》第23條第2款規定:“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明示了未遂犯應追究刑事責任的一般原則,同樣適用于盜竊未遂的情況。而《解釋》在把握盜竊未遂案件罪與非罪的界限卻以“情節嚴重”為其修正的構成要件,言外之意,若以數額較大為盜竊目標而未遂的情況則不定罪處罰。比較兩者適用的范圍,顯然《解釋》排除了以數額較大以上(包含數額較大在內),又不屬于情節嚴重的財物為盜竊目標未遂的情況,當然地縮小了打擊面。司法實踐中,如何在刑法與《解釋》之間適用?原則上講,這并不存在問題,因為《解釋》必須源于、忠于基本法,一旦《解釋》與基本法相違背,解釋則自始、當然、絕對地無效。如果行為人以數額巨大的財物或者國家珍貴文物為盜竊目標,并實施了盜竊行為,從數額巨大的財物或者國家珍貴文物上竊取數額較大部分財物,其行為性質屬于盜竊數額巨大的財物或者國家珍貴文物未遂還是屬于盜竊的既遂。

我認為,此種情況應分解為兩個方面具體討論:情形之一,以數額較大財物為盜態,但是仍有討論的必要,便于理解盜竊的未遂狀態。以故意傷害案為例,行為人主觀上有致殘他人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手段惡劣的傷害行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產生致殘他人的結果,經法醫鑒定為輕傷,如何定罪處罰?是定故意傷害(輕傷)的既遂,還是定故意傷害(重傷)的未遂?實踐中,普遍定故意傷害(輕傷)的既遂。所以,兩者如出一轍。

3.3審視司法對策,確立司法原則,解決司法難題

首先是定量因素干擾的排除。盜竊罪為常見易發之罪,約占目前刑事案件的40%。立足于現實,結合于國情,需要在刑法中引入定量因素,縮小涉案面和打擊面。因此,我國刑法中規定了盜竊數額較大的才構成犯罪,至于數額較大的具體值則因地不同。這樣,給罪與非罪的認定帶來影響,同時也給未遂犯的認定帶來難度。因此,在認定數額犯的未遂時,應極力排除定量因素的干擾,堅持未遂與既遂的辨證關系:有既遂狀態的則不一定存在未遂狀態,但有未遂狀態的則必然存在既遂狀態。因為未遂犯的構成要件是對既遂犯構成要件的修正,何謂修正,即以既遂犯構成要件為基本,結合未遂理論予以增刪。所以,排除定量因素對未遂罪與非罪的干擾最有效的方法是以既遂犯構成要件和未遂理論為其認定的根本標準。

其次是法律沖突干擾的排除。司法解釋與刑法在盜竊未遂的罪與非罪規定上存在一定沖突。盡管兩者對司法實踐都具有約束力,但是兩者的法律效力卻有高低之別,一旦兩者相沖突,低效位的則無效。雖然司法審查在我國未真正履行,但是司法人員完全可以通過說明理由的方式來排除某些法律的適用。就盜竊未遂罪與非罪的問題,援引刑法中未遂犯的規定以及未遂的理論,再結合具體案例,詳細展開說明,足以釋清盜竊未遂的罪與非罪,無需司法解釋的適用,因而也避免了法律之間的沖突。

最后是一般司法原則的確立。只破不立,無以成文。因此在審視司法對策弊端的基礎上,我們提出,認定盜竊未遂的罪與非罪的一般原則是:比照盜竊既遂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但其前提條件是行為人盜竊的目標財物要達到數額較大的定罪起點,否則不構成犯罪。其中糅合了刑法的未遂和犯罪構成兩理論,綜合提出盜竊未遂罪與非罪認定的一般原則,具有統一性和可操作性,便于司法的適用。

因此,在處理數額犯的未遂問題上,我們要以刑法基本原則為指導思想,并結合具體案件中的實際情況加以判斷,而不能僅僅單從法律規定上死板的去套用法條。

四、特殊客體的盜竊既遂與未遂問題《刑法》第196條第3款規定,盜竊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盜竊罪定罪處刑。司法解釋第十條規定,其盜竊數額應當根據行為人盜竊信用卡后使用的數額認定。

如果行為人盜竊信用卡后并使用了一定數額的話,應當按其實際使用金額達到的幅度來定罪處刑。但現實中存在一些具體情形,應當區別對待。

4.1盜竊信用卡后使用的數額達不到較大數額標準的

針對該情形,應當以被盜信用卡中的金額為參考。

第一種情況如果卡中實際金額不足數額較大的標準或根本沒有錢的情況下,按照刑法理論為不能犯未遂,即行為人使用的數額無論如何也不可能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實際上沒有造成嚴重的社會危害性,不應為犯罪處理。

第二種情況如果卡中余額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而行為人只使用尚不足數額較大的錢款或在使用時被發現而被制止的,刑法理論為能犯未遂。應當依照司法解釋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按照盜竊罪(未遂)定罪處刑。

4.2盜竊信用卡后取出錢款但尚未使用的

盜竊信用卡后取出錢款數額達不到數額較大標準的,按照前文的論述處理。如果盜竊信用卡后取出數額較大金額,即使尚未離開現場或因其他原因未將該筆錢款揮霍使用的,也應當構成盜竊罪既遂,而不能成立未遂。因為犯罪構成中行為人危害社會的行為已經實施完畢,已經完成了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全部行為,故而是既遂。

總結從各種刑罰理論的研究來看,研究盜竊罪既遂與未遂主要著眼于兩點:1、數額是否較大?2、財物的控制權?我認為盜竊罪既然是一種刑法上的罪種,其目的就是為了懲罰犯罪,要想犯罪是需要一定條件的。要有足夠的社會危害性,盜竊一角錢和盜竊一萬元的社會危害是不一樣的,就其前者來說只能說是偷或是拿而不能說是盜竊,也成不了盜竊罪。那這是為何?盜竊一萬元,對于被害人還是從行為人的主觀惡性看都有較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因而成立盜竊既遂。所以數額大小是區分既遂與否的重要標準,達到了法定數額才具備盜竊罪的構成要件,否則就不成立構成要件,就是未遂。對于財物的控制權,應該以失控加控制說為據。如果行為人只是盜竊了財物并未實際控制就不構成犯罪。為什么呢?我覺得行為人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行為人就沒有控制權,沒有占有財物,就不能成立犯罪。這里不包括行為人把盜竊的財物轉交給別人的情形。對于有形財物而言,行為人占有意味著被害人失去了對原物占有。但是所有權還是歸原物主享有。對于無形財產,只要是行為人占有了不管被害人是否失去對于無形財物的控制權與否都成立既遂,這是基于無形財

溫馨提示

  • 1. 本站所有資源如無特殊說明,都需要本地電腦安裝OFFICE2007和PDF閱讀器。圖紙軟件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壓縮文件請下載最新的WinRAR軟件解壓。
  • 2. 本站的文檔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圖紙等,如果需要附件,請聯系上傳者。文件的所有權益歸上傳用戶所有。
  • 3. 本站RAR壓縮包中若帶圖紙,網頁內容里面會有圖紙預覽,若沒有圖紙預覽就沒有圖紙。
  • 4. 未經權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將文件中的內容挪作商業或盈利用途。
  • 5. 人人文庫網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僅對用戶上傳內容的表現方式做保護處理,對用戶上傳分享的文檔內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編輯,并不能對任何下載內容負責。
  • 6. 下載文件中如有侵權或不適當內容,請與我們聯系,我們立即糾正。
  • 7. 本站不保證下載資源的準確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時也不承擔用戶因使用這些下載資源對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傷害或損失。

最新文檔

評論

0/150

提交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