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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國壽投資控股固定資產投資

內部審計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國壽投資控股(以下簡稱國壽投資)系

統固定資產投資內部審計內容、程序和方法,依據《內部審

計基礎準則》及《內部審計實務指南》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固定資產投資包含建設項目、房地產

開發投資和和固定資產相關并符合相關要求金額更新改造項

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是指組織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對

固定資產投資實施全過程真實、正當、效益性所進行獨立監

督和評價活動。

第三條本制度適適用于國壽投資系統各層級內部審計機

構、內部審計人員及其從事內部審計活動。

第四條固定資產投資內部審計目標是為了促進建設項目

實現“質量、速度、效益”三項目標。

(一)質量目標是指工程實體質量和工作質量達成要求;

(二)速度目標是指工程進度和工作效率達成要求;

(三)效益目標是指工程成本及項目效益達成要求。

第五條固定資產投資內部審計是財務審計和管理審計

融合,應將風險管理、內部控制、效益審查和評價貫穿于建

設項目各個步驟,并和項目法人制、招標投標制、協議制、

監理制實施情況檢驗相結合。

固定資產投資內部審計內容包含對項目投資立項、設計

(勘察)管理、名投標、協議管理、設備和材料采購、工程

管理、工程造價、完工驗收、財務管理、后評價等過程審查

和評價。

第六條在開展固定資產投資內部審計時,應考慮成本效

益標準,結合本組織內部審計資源和實際情況,既能夠進行

項目全過程審計,也能夠進行項目部分步驟專題審計。

第七條固定資產投資內部審計在工作中應遵照以下標

準及方法:

(一)技術經濟審查、項目過程管理審查和財務審計相

結合;

(二)事前審計、事中審計和事后審計相結合;

(三)注意而項目各專業管理部門親密協調、合作參與。

(四)依據不一樣審計對象、審計所需證據和項目審計

各步驟審計目標選擇不一樣方法,以確保審計工作質量和審

計資源有效配置。

第二章投資立項審計

第八條投資立項審計是指對已立項建設項目標決議程

序和可行性研究匯報真實性、完整性和科學性進行審查和評

價。

第九條在投資立項審計中,應關鍵依據行業主管部門公

布《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指南》及組織決議過程相關資料。

第十條投資立項審計關鍵包含以下內容:

(一)可行性研究前期工作審計。即檢驗項目是否含有經

同意項目提議書,項目調查匯報是否經過充足論證;

(二)可行性研究匯報真實性審計。即檢驗市場調查及市

場估計中數據獲取方法合適性及合理性;檢驗財務估算中成

本項目是否完整,對歷史價格、實際價格、內部價格及成本

水平真實性進行測試。

(三)可行性研究匯報內容完整性審計。該項審計包含以

下關鍵內容:

1.檢驗可行性研究匯報是否含有行業主管部門公布《投

資項目可行性研究指南》要求內容;

2.檢驗可行性研究匯報內容關鍵包含:匯報中是否說明

建設項目標目標;是否說明建設項目在工藝技術可行性、經

濟合理性及決定項目規模、原材料供給、市場銷售條件、技

術裝備水平、成本收益等方面經濟目標;是否說明建設地點

及當地自然條件和社會條件、環境保護約束條件,并進行選

址比較;是否說明投資項目何時開始投資、何時建成投產、

何時收回投資;是否說明項目建設資金籌措方法等。

(四)可行性研究匯報科學性審計。該項審計包含以下

關鍵內容:

檢驗參與可行性研究機構資質及論證教授專業結構和資

格;檢驗投資方案、投資規模、生產規模、布局選址、技術、

設備、環境保護等方面資料起源;檢驗原材料、燃料、動力

供給和交通及公用配套設施是否滿足項目要求;檢驗是否在

多方案比較選擇基礎上進行決議;檢驗擬建項目和類似已建

成項目標相關技術經濟指標和投資預算對比情況;檢驗工程

設計是否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相關政策,需要配套環

境治理項目是否編制并和建設項目同時進行等。

(五)可行性研究匯報投資估算和資金籌措審計。即檢

驗投資估算和資金籌措安排是否合理;檢驗投資估算是否正

確,并按現值法或終值法對估算進行測試。

(六)可行性研究匯報財務評價審計。即檢驗項目投資、

投產后成本和利潤、借款償還能力、投資回收期等計算方法

是否科學合適;檢驗計算結果是否正確、所用指標是否合理。

(七)決議程序審計。該項審計包含以下關鍵內容:

檢驗決議程序民主化、科學化,評價決議方案是否經過

分析、選擇、實施、控制等過程;檢驗決議是否符合國家宏

觀政策及組織發展戰略、是否以提升組織關鍵競爭能力為宗

旨;檢驗對推薦方案是否進行了總體描述和優缺點描述;檢

瞼有沒相關鍵爭論和分歧意見說明;關鍵檢瞼內容有沒有違

反決議程序及決議失誤情況等。

第十一條投資立項審計關鍵方法包含審閱法、對比分析

法等。

對比分析法是經過相關資料和技術經濟指標對比(擬建

項目和中國同類項目對比)來確定差異,發覺問題方法。

第三章設計(勘察)管理審計

第十二條設計(勘察)管理審計是指對項目建設過程

中勘察、設計步驟各項管埋工作質量及績效進行審查和評價。

設計(勘察)管理審計目標關鍵是:審查和評價設計(勘

察)步驟內部控制及風險管理合適性、正當性和有效性;勘

察、設計資料依據充足性和可靠性;委托設計(勘察)、初

步設計、施工圖設計等各項管理活動真實性、正當性和效益

性。

第十三條設計(勘察)管理審計應依據以下關鍵資料:

(一)委托設計(勘察)管理制度;

(二)經同意可行性研究匯報及估算;

(三)設計所需氣象資料、水文資料、地質資料、技術方

案、建設條件同意文件、設計界面劃分文件、能源介質管網

資料、環境保護資料概預算編制標準、計價依據等基礎費料;

(四)勘察和設計招標資料;

(五)勘察和設計協議;

(六)初步設計審查及同意制度;

(七)初步設計審查會議紀要等相關文件;

(A)組織管理部門和勘察、設計商往來函件;

(九)經同意初步設計文件及概算;

(十)修正概算審批制度;

(十一)施工圖設計管理制度;

(十二)施工圖交底和會審會議紀要;

(十三)經會審施工圖設計文件及施工圖預算;

(十四)設計變更管理制度及變更文件;

(十五)設計資料管理制度等。

第十四條設計(勘察)管理審計關鍵包含以下內容:

(一)委托設計(勘察)管理審計

1.檢驗是否建立、健全委托設計(勘察)內部控制,看

其實施是否有效;

2.檢驗委托設計(勘察)范圍是否符合已報經同意可行

性研究匯報;

3.檢驗是否采取招投標方法來選擇設計(勘察)商及其

相關單位資質是否正當合規;招投標程序是否正當、公開,

其結果是否真實、公正,有沒有因選擇設計(勘察)商失誤

而造成委托風險;

4.檢驗組織管理部門是否立即組織技術交流,其所提供

基礎資料是否正確、立即;

5.檢驗設計(勘察)協議內容是否正當、合規,其中是

否明確要求雙方雙力和義務和針對設計商激勵條款;

6.檢驗設計(勘察)協議推行情況,索賠和反索賠是否

符合協議相關要求。

(二)初步設計管理審計

1.檢驗是否建立、健全初步設計審查和同意內部控制,

看其實施是否有效;

2.檢驗是否立即對中國外初步設計進行協調;

3.檢驗初步設計完成時間及其對建設進度影響;

4.檢驗是否立即對初步設計進行審查,并進行多個方案

比較和選擇;

5.檢驗報經同意初步設計方案和概算是否符合經同意可

行性研究匯報及估算;

6.檢驗初步設計方案及概算修改情況;

7.檢驗初步設計深度是否符合要求,有沒有因設計深度

不足而造成投資失控風險;

8.檢驗概算及修正概算編制依據是否有效、內容是否完

整、數據是否正確;

9.檢驗修正概算審批制度實施是否有效;

10.檢驗是否采取限額設計、方案優化等控制工程造價方

法,限額設計是否和類似工程進行比較和優化論證,是否采

取價值工程等分圻方法;

1L檢驗初步設計文件是否規范、完整。

(三)施工圖設計管理審計

1.檢驗是否建立、健全施工圖設計內部控制,看其實施

是否有效;

2.檢驗施工圖設計完成時間及其對建設進度影響,有沒

有因設計圖紙拖延交付而造成進度風險;

3.檢驗施工圖設計深度是否符合要求,有沒有因設計深

度不足而造成投費失控風險;

4.檢驗施工圖交底、施工圖會審情況和施工圖會審后修

改情況;

5.檢驗施工圖設計內容及施工圖預算是否符合經同意初

步設計方案、概算及標準;

6.檢驗施工圖預算編制依據是否有效、內容是否完整、

數據是否正確;

7.檢驗施工圖設計文件是否規范、完整;

8.檢驗設計商提供現場服務是否全方面、立即,是否存

在影響工程進度和質量風險。

(四)設計變更管理審計

1.檢驗是否建立、健全設計變更內部控制,有沒有針對

因過失而造成設計變更責任追究制度和該制度實施是否有

效;

2.檢驗是否采取提升工作效率、加強設計接口部位管理

和協調方法;

3.檢驗是否立即簽發和審批設計變更通知單,是否存在

影響建設進度風險;

4.檢驗設計變更內容是否符合經同意初步設計方案;

5.檢驗設計變更對工程造價和建設進度影響,是否存在

工程量只增不減從而提升工程造價風險;

6.檢驗設計變更文件是否規范、完整;

(五)設計資料管理審計

L檢驗是否建立、健全設計資料內部控制,看其實施是

否有效;

2.檢驗施工圖、完工圖和其它設計資料歸檔是否規范、

完整;

第十五條設計管理審計關鍵采取分析性復核法、復

算法、文字描述法、現場核查法等方法。

第四章招投標審計

第十六條招投標審計是指對建設項目標勘察設計、

施工等各方面招標和工程承發包質量及績效進行審查和評

價。

招投標審計目標關鍵包含:審查和評價招投標步驟內部

控制及風險管理合適性、正當性和有效性;招投標資料依據

充足性和可靠性;招投標程序及其結果真實性、正當性和公

正性,和工程發包正當性和有效性等。

第十七條招投標審計應依據以下關鍵資料:

(一)招標管理制度;

(二)招標文件;

(三)招標答疑文件;

(四)標底文件;

(五)投標保函;

(六)投標人資質證實文件;

(七)投標文件;

(八)投標澄清文件;

(九)開標統計;

(十)開標鑒證文件;

(十一)評標統計;

(十二)定標統計;

(十三)中標通知書;

(十四)專題合相同。

第十八條招投標審計關鍵包含以下內容:

(一)招投標前準備工作審計

1.檢驗是否建立、健全招投標內部控制,看其實施是否

有效;

2.檢驗招標項目是否含有相關法規和制度中要求必需條

件;

3?檢瞼是否存在人為肢解工程項目、規避招投標等違規

操作風險;

4.檢驗招投標程序和方法是否符合相關法規和制度要

求,采取邀請招投標方法時,是否有三個以上投標人參與投

標;

5.檢驗標段劃分是否合適,是否符合專業要求和施工界

面銜接需要,是否存在標段劃分過細,增加工程成本和管理

成本問題;

6.檢驗是否公開公布招標公告、招標公告中信息是否全

方面、正確;

7.檢驗是否存在因有意違反招投標程序時間要求而造成

串標風險。

(二)招投標文件及標底文件審計

1.檢驗招標文件內容是否正當、合規,是否全方面、正

確地表述招標項目標實際情況;

2.檢驗招標文件是否全方面、正確表述招標人實質性要

求;

3.檢驗采取工程量清單報價方法招標時,其標底是否按

《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要求填制;

4.檢驗施工現場實際情況是否符合招標文件要求;

5.檢驗投標保函額度和送達時間是否符合招標文件要

求;

6.檢驗投標文件送達時間是否符合招標文件要求、法人

代表簽章是否齊全,有沒有存在將廢標作為有效標問題。

(三)開標、評標、定標審計

1.檢驗是否建立、健全違規行為處罰制度,是否按制度

對違規行為進行處罰;

2.檢驗開標程序是否符合相關法規要求;

3.檢驗評標標準是否公正,是否存在對某一投標人有利

而對其它投標人不利條款;

4.檢驗是否對投標策略進行評定,是否考慮投標人在類

似項目及其它項目上投標報價水平;

5.檢驗各投標人投標文件,對低于標底報價合理性進行

評價;

6.檢驗中標人承諾采取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是否優

異,是否有利于確保質量、加緊速度和降低投資水平;

7.檢驗對于投標價低于標底標書是否進行答辯和澄清,

和答辯和澄清內容是否真實、合理;

8.檢驗定標程序及結果是否符合要求;

9.檢驗中標價是否異常靠近標底,是否有可能發生泄漏

標底情況;

10.檢驗和中標人簽署協議是否有悖于招標文件實質性

內容。

第十九條招投標審計關鍵采取觀察法、問詢法、分

析性復核法、文字描述法、現場核查法等方法。

第五章協議管理審計

第二十條協議管理審計是指對項目建設過程中各專

題協議內容及各項管理工作質量及績效進行審查和評價。

協議管理審計目標關鍵包含:審查和評價協議管理步驟

內部控制及風險管理合適性、正當性和有效性;協議管理資

料依據充足性和可靠性;協議簽署、推行、變更、終止真實

性、正當性和協議對整個項目投資效益性。

第二十一條協議管理審計應依據以下關鍵資料:

(一)協議當事人法人資質資料;

(二)協議管理內部控制;

(三)專題協議書;

(四)專題協議各項支撐材料等。

第二十二條協議管理審計關鍵包含以下內容:

(一)協議管理制度審計

1.檢驗組織是否設置專門協議管理機構和專職或兼職協

議管理人員是否含有協議管理資格;

2.檢驗組織是否建立了合適協議管理制度;

3.檢驗協議管理機構是否建立健全防范重大設計變更、

不可抗力、政策變動等風險管理體系。

(二)專題協議通用內容審計

L檢驗協議當事人法人資質、協議內容是否符合相關法

律和法規要求;

2.檢驗協議雙方是否含有資金、技術及管理等方面推行

協議能力;

3.檢驗協議內容是否和招標文件要求相符合;

4.檢驗協議條款是否全方面、合理,有沒有遺漏關鍵性

內容,有沒有不合理限制性條件,法律手續是否完備;

5.檢驗協議是否明確要求甲乙雙方權利和義務;

6.檢驗協議是否存在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者利益等造

成協議無效風險;

7.檢驗協議是否有過失方負擔締約過失責任要求;

8.檢驗協議是否有按優先解釋次序實施協議要求。

(三)各類專題協議審計

1.勘察設計協議審計

勘察設計協議審計應檢驗協議是否明確要求建設項目標

名稱、規模、投資額、建設地點,具體包含以下內容:

(1)檢驗協議是否明確要求勘察設計基礎資料、設計文

件及其提供期限;

(2)檢驗協議是否明確要求勘察設計工作范圍、進度、

質量和勘察設計文件份數;

(3)檢驗勘察設計費計費依據、收費標準及支付方法是

否符合相關要求;

(4)檢驗協議是否明確要求雙方權力和義務;

(5)檢驗協議是否明確要求協作條款和違約責任條款。

2.施工協議審計

(1)檢驗協議是否明確要求工程范圍,工程范圍是否包

含工程地址、建筑物數量、結構、建筑面積、工程同意文號

等;

(2)檢驗協議是否明確要求工期,和總工期及各單項工

程工期能否確保項目工期目標實現;

(3)檢驗協議工程質量標準是否符合相關要求;

(4)檢驗協議工程造價計算標準、計費標準及其確定措

施是否合理;

(5)檢驗協議是否明確要求設備和材料供給責任及其質

量標準、檢驗方法;

(6)檢驗所要求付款和結算方法是否適宜;

(7)檢驗隱蔽工程工程量確實定程序及相關內部控制是

否健全,有沒有防范價格風險方法;

(8)檢驗中間驗收內部控制是否健全,交工驗收是否以

相關要求、施工圖紙、施工說明和施工技術文件為依據;

(9)檢驗質量確保期是否符合相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要

求,是否有履約保函;

(10)檢臉協議所要求雙方權力和義務是否對等,有沒有

明確協作條款和違約責任;

(11)檢驗采取工程量清單計價協議,是否符合《建設工

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相關要求。

3.委托監理協議審計

(1)檢驗監理企業監理資質和建設項目標建設規模是否

相符;

(2)檢驗協議是否明確所監理建設項目標名稱、規模、

投資額、建設地點;

(3)檢驗監理業務范圍和責任是否明確;

(4)檢驗所提供工程資料立即間要求是否明確;

(5)檢驗監理酬勞計算方法和支付方法是否符合相關要

求;

(6)檢驗協議有沒有要求對違約責任追究條款。

4.協議變更審計

(1)檢驗協議變更原因,和是否存在協議變更相關內部

控制;

(2)檢驗協議變更程序實施有效性及索賠處理真實性、

合理性;

(3)檢驗協議變更原因和變更對成本、工期及其它協議

條款影響處理是否合理;

(4)檢驗協議變更后文件處理工作,有沒有影響協議繼

續生效漏洞。

5.協議推行審計

(1)檢驗是否全方面、真實地推行協議;

⑵檢驗協議推行中差異及產生差異原因;

⑶檢驗有沒有違約行為及其處理結果是否符合相關要求;

6.終止協議審計

⑴檢驗終止協議報收和驗收情況;

⑵檢驗最終協議費用及其支付情況;

⑶檢驗索賠和反索賠合規性和合理性;

⑷嚴格檢驗協議資料歸檔和保管,包含在協議簽署、推

行分析、跟蹤監督和協議變更、索賠等一系列資料搜集和保

管是否完整。

第二十三條協議管理審計關鍵采取審閱法、查對法、

關鍵追蹤審計法等方法。

第六章設備和材料采購審計

第二十四條設備和材料采購審計是指對項目建設過

程中設備和材料采購步驟各項管理工作質量及績效進行審查

和評價。

設備和材料采購審計目標關鍵包含:審查和評價采購步

驟內部控制及風險管理合適性、正當性和有效性;采購資料

依據充足性和可靠性;采購步驟各項經營管理活動真實性、

正當性和有效性等。

第二十五條設備和材料采購審計應依據以下關鍵資

料:

㈠采購計劃;

㈡采購計劃同意書;

㈢采購招投標文件;

(四)中標通知書;

㈤專題協議書;

⑨采購、收發和保管等內部控制制度;

(七)相關會計憑證和會計帳薄等。

第二十六條設備和材料采購審計關鍵包含以下內

容:

㈠設備和材料采購步驟審計

1.設備和材料采購計劃審計

⑴檢驗建設單位采購計劃所訂購多種設備、材料是否符

合已報經同意設計文件和基礎建設計劃;

⑵檢驗所確定采購地點是否合理;

⑶檢驗采購程序是否規范;

⑷檢驗采購同意權和采購權等不相容職務分離及相關內

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

2.設備和材料采購協議審計

⑴檢驗采購是否根據公平競爭、擇優擇廉標準來確定供

給方;

⑵檢驗設備和材料規格、品種、質量、數量、單價、包

裝方法、結算方法、運輸方法、交貨地點、期限、總價和違

約責任等條款要求是否齊全;

⑶檢驗對新型設備、新材料采購是否進行實地考察、資

質審查、價格合理性分析及專利權真實性審查;

⑷檢驗采購協議和財務結算、計劃、設計、施工、工程

造價等各個步驟銜接部位管理情況,是否存在因脫節而造成

資產流失問題。

3.設備和材料驗收、入庫、保管及維護制度審計

⑴檢驗購進設備和材料是否按協議簽署質量進行驗收,

是否有健全驗收、入庫和保管制度,檢驗驗收統計真實性、

完整性和有效性;

⑵檢驗驗收合格設備和材料是否全部入庫,有沒有少收、

漏收、錯收和涂改憑證等問題;

⑶檢驗設備和材料存放、保管工作是否規范,安全保衛

工作是否得力,保管方法是否有效;

4.各項采購費用及會計核實審計

⑴檢驗貨款支付是否根據協議相關條款實施;

⑵檢驗代理采購中代理費用計計算和提取方法是否合

理;

⑶檢驗有沒有任意提升采購費用和開支標準問題;

⑷檢驗會計核實資料是否真實可靠;

⑸檢瞼會計科目設置是否合規及其是否滿足管理需要;

⑹檢驗采購成本計算是否正確、合理。

㈡設備和材料領用審計

1.檢驗設備和材料領用內部控制是否健全,領用手續是

否完備;

2.檢驗設備和材料質量、數量、規格型號是否正確,有

沒有私自挪用、以次充好等問題。

㈢其它相關業務審計

1.設備和材料出售審計。即檢驗建設項目剩下或不適用

設備和材料和廢料銷售情況。

2?盤盈盤虧審計。即檢驗盤點制度及其實施情況、盈虧

情況和對盤點結果處理方法。

第二十七條設備、材料采購審計關鍵采取審閱法、網上

比價審計法、跟蹤審計法、分析性復核法、現場觀察法、實

地清查法等方法。

第七章工程管理審計

第二十八條工程管理審計是指對建設項目實施過程

中工作進度、施工質量、工程監理和投資控制所進行審查和

評價。

工程管理審計目標關鍵包含:審查和評價建設項目工程

管理步驟內部控制及風險管理合適性、正當性和有效性;工

程管理資料依據充足性和可靠性;建設項目工程進度、質量

和投資控制真實性、正當性和有效性等。

第二十九條工程管理審計應依據以下關鍵資料:

㈠施工圖紙;

㈡和工程相關專題協議;

㈢網絡圖;

㈣業主指令;

㈤設計變更通知單;

⑨相關會議紀要等。

第三十條工程管理審計關鍵包含以下內容:

㈠工程進度控制審計

1.檢驗施工許可證、建設及臨時占用許可證辦理是否立

即,是否影響工程按時開工;

2.檢驗現場原建筑物拆除、場地平整、文物保護、相鄰

建筑物保護、降水方法及道路疏通是否影響工程正常開工;

3.檢驗是否有對設計變更、材料和設備等原因影響施工

進度采取控制方法;

4.檢驗進度計劃(網絡計劃)制訂、同意和實施情況,

網絡動態管理同意是否立即、合適,網絡計劃是否能確保工

程總進度;

5.檢驗是否建立了進度拖延原因分析和處理程序,對進

度拖延責任劃分是否明確、合理(是否符合協議約定),處

理方法是否合適;

6.檢驗有沒有因不妥管理造成返工、窩工情況;

7.檢驗對索賠確實定是否依據網絡圖排除了對非關鍵線

路延遲時間索賠。

㈡工程質量控制審計

1.檢驗有沒有工程質量確保體系;

2.檢驗是否組織設計交底和圖紙會審工作,對會審所提

出問題是否嚴格進行落實;

3.檢驗是否按規范組織了隱蔽工程驗收,對不合格項處

理是否合適;

4.檢驗是否對進入現場成品、半成品進行驗收,對不合

格品控制是否有效,對不合格工程和工程質量事故原因是否

進行分析,其責任劃分是否明確、合適,是否進行返工或加

固修補。

5.檢驗工程費料是否和工程同時,資料管理是否規范;

6.檢驗評定優良品、合格品是否符合施工驗收規范,有

沒有不實情況;

7.檢驗中標人往來帳目或經過核實現場施工人員身份,

分析、判定中標人是否存在轉包、分包及再分包行為;

8.檢驗工程監理實施情況是否受項目法人委托對施工承

包協議實施、工程質量、進度費用等方面進行監督和管理,

是否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技術規范設計文件要求進

行工程監理。

㈢工程投資控制審計

1.檢驗是否建立健全設計變更管理程序、工程計量程序、

資金計劃及支付程序、索賠管理程序和協議管理程序,看其

實施是否有效;

2.檢驗支付預付備料款、進度款是否符合施工協議要求,

金額是否正確,手續是否齊全;

3.檢驗設計變更對投資影響;

4.檢驗是否建立現場簽證和隱蔽工程管理制度,看其實

施是否有效。

第三十一條協議管理審計關鍵采取關鍵線路跟蹤審

計法、技術經濟分析法、質量判定法、現場核定法等方法。

第八章工程造價審計

第三十二條工程造價審計是指對建設項目全部成本

真實性、正當性進行審查和評價。

工程造價審計目標關鍵包含:檢驗工程價格結算和實際

完成投資額真實性、正當性;檢驗是否存在虛列工程、套取

資金、弄虛作假、高估冒算行為等。

第三十三條工程造價審計應依據以下關鍵資料:

(一)經工程造價管理部門(或咨詢部門)審核過概算

(含修正概算)和預算;

(二)相關設計圖紙和設備清單;

(三)工程招投標文件;

(四)協議文本;

(五)工程價款支付文件;

(六)工作變更文件;

(七)工程索賠文件等。

第三十四條工程造價審計關鍵包含以下內容:

㈠設計概算審計

1.檢驗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向設計單位提供計價依據合規

性;

2.檢驗建設項目管理部門組織初步設計及概算審查情

況,包含概算文件、概算項目和初步設計方案一致性、項目

總概算和單項工程綜合概算費用組成正確性;

3.檢驗概算編制依據正當性等;

4.檢驗概算具體內容。包含設計單位向工程造價管理部

門提供總概算表、綜合概算表、單位工程概算表和相關初步

設計圖紙完整性;組織概算會審情況,關鍵檢驗總概算中各

項綜合指標和單項指標和同類工程技術經濟指標對比是否合

理。

㈡施工圖預算審計

施工圖預算審計關鍵檢驗施工圖預算量、價、費計算是

否正確,計算依據是否合理。施工圖預算審計包含直接費用

審計、間接費用審計、計劃利潤和稅金審計等內容。

1.直接費用審計包含工程量計算、單價套用正確性等方

面審查和評價。

(1)工程量計算審計。采取工程量清單報價,要檢驗其

符合性。在設計變更,發生新增工程量時,應檢驗工程造價

管理部門和工程管理部門確實定情況。

(2)單價套用審計。檢驗是否套用要求預算定額、有沒

有高套和重套現象;檢驗定額換算正當性和正確性;檢驗新

技術、新材料、新工藝出現后材料和設備價格調整情況,檢

驗市場價采取情況。

2.其它直接費用審計包含檢驗預算定額、取費基數、費

率計取是否正確。

3.間接費用審計包含檢驗各項取費基數、取費標準計取

套用正確性。

4.計劃利潤和稅金計取合理性審計。

㈢協議價審計。即檢驗協議價正當性和合理性,包含固

定總價協議審計、可調協議價審計、成本加酬金協議審計。

檢驗協議價開口范圍是否適宜,若實際發生開口部分,應檢

驗其真實性和計取正確性。

㈣工程量清單計價審計

1.檢驗實施清單計價工程合規性;

2.檢驗招標過程中,對招標人或其委托中介機構編制工

程實體消耗和方法消耗工程量清單正確性、完整性;

3.檢驗工程量清單計價是否符合國家清單計價規范要求

“四統一”,即統一項目編碼、統一項目名稱、統一計量單

位和統一工程量計算規則;

4.檢驗由投標人編制工程量清單報價目文件是否響應招

標文件;

5.檢驗標底編制是否符合國家清單計價規范。

㈤工程結算審計

1.檢驗和協議價不一樣部分,其工程量、單價、取費標

準是否和現場、施工圖和協議相符;

2.檢驗工程量清單項目中清單費用和清單外費用是否合

理;

3.檢驗前期、中期、后期結算方法是否能合理地控制工

程造價。

第三十五條工程造價審計關鍵采取關鍵審計法、現

場檢驗法、對比審計法等方法。

關鍵審計法即選擇建設項目中工程量大、單價高,對造

價有較大影響單位工程、分部工程進行關鍵審查方法。該方

法關鍵用于審查材料用量、單價是否正確、工資單價、機械

臺班是否合理。

現場檢驗法是指對施工現場直接考察方法,以觀察現場

工作人員及管理活動,檢驗工程量、工程進度,所用材料質

量是否和設計相符。

第九章完工驗收審計

第三十六條完工驗收審計是指對已完工建設項目標驗

收情況、試運行情況及協議推行情況進行檢驗和評價活動。

第三十七條完工驗收審計應依據以下關鍵資料:

(一)經同意可行性研究匯報;

(二)無工圖;

(三)施工圖設計及變更洽談統計;

(四)國家頒發多種標準和現行施工驗收規范;

(五)相關管理部門審批、修改、調整文件;

(六)施工協議;

(七)技術資料和技術設備說明書;

(八)完工決算財務資料;

(九)現場簽證;

(十)隱蔽工程統計;

(十一)設計變更通知單;

(十二)會議紀要;

(十三)工程檔案結算資料清單等。

第三十八條完工驗收審計關鍵包含以下內容:

㈠驗收審計

1.檢驗完工驗收小組人員組成、專業結構和分工;

2.檢驗建設項目驗收過程是否符合現行規范,包含環境

驗收規范、防火驗收規范等;

3.對于委托工程監理建設項目,應檢驗監理機構對工程

質量進行監理相關資料;

4.檢驗承包商是否根據要求提供齊全有效施工技術資

料;

5.檢驗對隱蔽工程和特殊步驟驗收是否按要求作了嚴格

檢驗;

6.檢驗建設項目驗收手續和資料是否齊全有效;

7.檢驗保修費用是否按協議和相關要求合理確定和控

制;

8.檢驗驗收過程有沒有弄虛作假行為。

㈡試運行情況審計

1.檢驗建設項目完工后所進行試運行情況,對運行中暴

露出問題是否采取了補救方法;

2.檢驗試生產產品收入是否沖減了建設成本。

㈢協議推行結果審計。即檢驗業主、承包商因對方未推

行協議條款或建設期間發生意外而產生索賠和反索賠問題,

核查其是否正當、合理,是否存在串通作弊現象,賠償法律

依據是否充足。

第三十九條完工驗收審計關鍵采取現場檢驗法、設計

圖和完工圖循環審查法等方法。

設計圖和完工圖循環審查法是指經過分析設計圖和完工

圖之間差異來分圻評價相關變更、簽證等真實性和合理性方

法。

第十章財務管理審計

第四十條財務管理審計是指對建設項目資金籌措、

資金使用及其賬務處理真實性、合規性進行監督和評價。

第四十一條財務管理審計應依據以下關鍵資料:

(一)籌資論證材料及審批文件;

(二)財務預算;

(三)相關會計憑證、賬薄、報表;

(四)設計概算;

(五)完工決算資料;

(六)資產交付資料等。

第四十二條財務管理審計關鍵包含以下內容:

㈠建設資金籌措審計

1.檢驗籌資備選方案論證充足性,決議方案選擇可靠性、

合理性及審批程序正當性、合規性;

2.檢驗籌資方法正當性、合理性、效益性;

3.檢驗籌資數額合理性,分析所籌資金償還能力;

4.評價籌資步驟內部控制。

㈡資金支付及賬務處理審計

1.檢驗、評價建設項目會計核實制度健全性、有效性及

其實施情況;

2.檢驗建設項目稅收優惠政策是否充足利用;

3.檢驗“工程物資”科目,關鍵包含以下內容:

(1)檢驗"專用材料”、“專月設備”明細科目中材料

和設備是否和設計文件相符,有沒有盲目采購情況;

(2)檢驗“預付大型設備款”明細科目所預付款項是否

根據協議支付,有沒有違規多付情況;

(3)檢驗據以付款原始憑證是否按要求進行了審批,是

否正當、齊全;

(4)檢驗支付物資結算款時是否按協議要求扣除了質量

確保期間確保金;

(5)檢驗工程完工后剩下工程物資盤盈、盤虧、報廢、

毀損等是否做出了正確賬務處理。

4.檢驗“在建工程”科目,關鍵包含以下內容:

⑴檢驗“在建工程一建筑安裝工程”科目累計發生額真

實性。包含是否存在設計概算外其它工程項目標支出;是否

將生產領用備件、材料列入建設成本;據以付款原始憑證是

否按要求進行了審批,是否正當、齊全;是否按協議要求支

付預付工程款、備料款、進度款;支付工程結算款時,是否

按協議要求扣除了預付工程款、備料款和質量確保期間確保

金。

⑵檢驗”在建工程一在安裝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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