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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商業保險公司績效評價辦法第一條為進一步發揮市場機制作用,完善商業保險公司績效評價體系,推動商業保險公司更加有效響應國家宏觀政策,更好服務實體經濟,更好防控金融風險,引導商業保險公司高質量發展,提高運營效率,做優做強國有金融資本,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的指導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國有獨資及國有控股商業保險公司(含國有實際控制商業保險公司)、國有獨資及國有控股金融企業實質性管理的商業保險公司。其他商業保險公司可參照執行。本辦法所稱商業保險公司,是指執業需取得保險許可證的商業性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等保險機構。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績效評價,是指財政部門根據商業保險公司功能特點建立評價指標體系,將一個會計年度作為2評價期間,運用適當評價方法和評價標準,對商業保險公司響應國家宏觀政策、服務實體經濟、防控金融風險情況,以及發展質量、經營效益情況進行的綜合評價。第四條商業保險公司績效評價遵循以下原則:(一)堅持服務國家宏觀政策和服務實體經濟導向。商業保險公司績效評價要為國家宏觀政策實施提供強有力的保障支撐,體現更好服務實體經濟、服務社會民生的導向,以高水平金融服務助力發展質量變革、效率變革、動力變革,促進商業保險公司與實體經濟的良性互動、共生共榮。(二)堅持高質量發展和創新驅動導向。商業保險公司績效評價以新發展理念為指導,以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為主線,以可持續發展為目標,將短期年度考核與長期穩健經營相結合,引導商業保險公司加快轉變發展理念和發展方式,堅守保險保障本源,堅持長期投資和價值投資理念,加大自主創新力度,優化資源配置,提升投入產出效率,增強核心競爭力,強化金融服務功能,有效防范金融風險。(三)堅持市場機制和政府引導相統一。商業保險公司績效評價遵循市場經濟和企業發展規律,堅持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政府通過制定規則,發揮宏維護經濟金融安全。財政部門依法履行金融企業出資人職責,以管資本為主加強引導,促進國有金融資本保值增值。(四)堅持統一規制和分級管理相結合。財政部負責分3類制定全國金融企業績效評價管理辦法,負責采集數據,計算并發布行業標準值,并負責組織實施中央管理的商業保險公司績效評價。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省級財政部門)依據本辦法組織實施本地區商業保險公司的績效評價第五條為確保績效評價工作客觀、公正公平,商業保險公司應當提供全面、真實的績效評價數據。績效評價工作以獨立審計機構按照中國審計準則審計后的財務會計報告為基礎,其中,財務報表應當是按照中國會計準則編制的合并財務報表。績效評價財務數據應當由負責商業保險公司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審計的獨立審計機構進行復核并單獨出具審計報告;績效評價業務數據應當由負責商業保險公司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審計的獨立審計機構進行復核并出具執行商定程序報告。商業保險公司相關業務數據應當與按照監管要求報送的最終結果保持一致,相互印證。第六條商業保險公司績效評價結果是商業保險公司整體運行綜合評價的客觀反映,應當作為商業保險公司改善經營管理和負責人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是確定商業保險公司負責人薪酬和商業保險公司工資總額的主要依據。第二章評價指標第七條商業保險公司績效評價維度包括服務國家發4展目標和實體經濟、發展質量、風險防控、經營效益四個方第八條商業保險公司績效評價各維度指標具體為:(一)服務國家發展目標和實體經濟:包括服務社會民生情況、服務“三農”情況、服務生態文明建設情況、服務戰略性新興產業情況、保險資金運用投資實體經濟特定領域情況5個指標,主要反映商業保險公司堅守“保險姓保”定位,服務國家宏觀戰略、服務實體經濟、服務社會民生、助力構建新發展格局情況。人工成本利潤率、人均凈利潤、人均上繳利稅5個指標,主要反映商業保險公司發展質量和效率。(三)風險防控:包括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風險管理能力評估(SARMRA評估)得分、保險公司風險綜合評級、保險資產負債管理量化評估得分、基本情景流動性覆蓋率、綜合賠付率、資產減值準備與總資產比例7個指標,主要反映商業保險公司風險防控水平。(四)經營效益:包括(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凈資產收益率、分紅上繳比例3個指標,主要反映商業保險公司資本增值狀況和經營效益水平。商業保險公司績效評價指標體系中各單項指標的權重分值,依據指標的重要性和引導功能確定,具體見《商業保5第九條商業保險公司績效評價指標體系在保持相對穩定的同時,根據國家宏觀政策、實體經濟需求、金融發展趨勢等客觀情況適時進行動態調整。第三章評價數據第十條商業保險公司應當確保各項績效評價數據資料及時、真實、可獲得。數據來源為監管報表的,應當將監管報表作為證明材料一并報送;數據來源為內部業務統計的,應當對業務統計口徑進行詳細說明。具體包括:(一)商業保險公司績效評價基礎數據表;(二)商業保險公司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三)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審計報告、績效評價數據專項審計報告及執行商定程序報告;(四)對各項績效評價基礎數據和調整情況的說明材料以及數據來源;(五)財政部門認為需要的其他材料。第十一條為確保績效評價工作真實、完整、合理,對績效評價基礎數據,商業保險公司可以申請在賬面數據基礎上進行適當調整,申請調整的事項應當為客觀事項且需由審計機構出具鑒定意見。可以進行調整的事項包括:(一)在評價期間損益中消化處理以前年度資產或業務6損失的,可把損失金額在當年利潤中加回;(二)因承擔經國務院批準的政策性業務或落實國務院批準的調控要求導致當年利潤或資產減少且減少比例超過1%(含)的,可把減少金額在當年利潤或資產中加回;(三)因國家會計政策與會計估計變更導致當年利潤或資產發生變動且變動比例超過1%(含)的,可把影響金額在當年利潤或資產中予以調整;(四)公司并表范圍、并表比例發生變動的,應當將變動影響績效評價基礎數據的部分作為客觀影響因素,相應對相關基礎數據進行調整;(五)公司被出具非標準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的,應當根據審計報告披露的影響審計結論的事項對績效評價基礎數據的影響規模,相應對相關基礎數據進行調整;(六)財政部門認可的其他客觀調整事項。第十二條財政部門對被評價商業保險公司提供的績效評價數據資料進行審核,并據此開展評價。第四章評價方法第十三條財政部門根據商業保險公司績效評價指標特性,分別采用單一評價或綜合評價方式,對各單項指標進行評價計分。單一評價是指采用行業對標、歷史對標、基準對標、定7性打分等評價方法中的一種,對單項指標開展評價。綜合評價是指從不同維度選擇兩種(含)以上的單一評價方法,并合理確定各評價方法權重,通過加權計算對單項指標開展評第十四條對采用行業對標方法的績效評價指標,由財政部根據中央管理的商業保險公司和省級財政部門報送的快報資料,對商業保險公司數據進行篩選,剔除不適合參與測算的數據,保留符合測算要求的數據,建立樣本庫,統一測算并公布行業標準值,行業標準值劃分為六檔并對應六檔標準系數(見附2)。因重大自然災害、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商業保險公司出現行業性營業收入、盈利下降的,財政部可酌情在計算行業標準值時統籌考慮相關影響因素。第十五條對采用歷史對標方法的績效評價指標,按照分級管理原則,由財政部和省級財政部門根據商業保險公司基礎數據測算該指標的歷史標準值,歷史標準值劃分為六檔并對應六檔標準系數(見附2)。第十六條采用行業對標或歷史對標的績效評價指標,按照以下計算公式,計算該單項指標得分:單項指標得分=本檔基礎分+調整分本檔基礎分=指標分值×本檔標準系數調整分=功效系數×(上檔基礎分-本檔基礎分)8上檔基礎分=指標分值×上檔標準系數功效系數=(實際值-本檔標準值)/(上檔標準值-本檔標準值)本檔標準值是指上下兩檔標準值中居于較低的一檔標第十七條對采用基準對標方法的績效評價指標,由財政部和省級財政部門根據市場數據、行業數據、歷史經營數據、監管數據、宏觀政策要求等因素,確定該指標的對標基準值,并將商業保險公司指標數據與對標基準值比較后,按照相應計分規則計算得出該單項指標得分(見附1)。第十八條對采用定性打分方法的績效評價指標,由財政部門、監管部門或受托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依據商業保險公司提供的證據,結合監管情況各自打分,以各方打分的算術平均值作為該單項指標得分。第十九條商業保險公司績效評價得分由各單項指標得分加總形成。商業保險公司在評價期間發生屬于加分、減分或降級范圍內的事項(見附2經核實后,由財政部門以前款績效評價得分為基礎,額外予以加分、減分或下調評價級別,形成該商業保險公司績效評價得分。其中,商業保險公司因重大風險事件、重大信息質量問題下調評價級別的,績效評價得分按照下調后評價級別所處分數區間的下限值取值。對于績9效評價加分事項,按照審慎從嚴的原則,如確有符合加分條件的事項,需依據充足,論證充分。對于績效評價減分事項、降級事項,一經核實,從嚴確認。商業保險公司在評價期間未實現國有資本保值增值且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低于行業標準值中等值水平的,由財政部門以前款績效評價得分為基礎,下調一檔確認績效評價檔次,績效評價得分按照原有得分在對應檔次分數區間內所處百分比位置,在下調后檔次的對應分數區間內同比例取值。第五章評價結果第二十條績效評價結果包括績效評價得分、績效評價檔次和績效評價級別。績效評價得分用百分制表示,最高100分。績效評價檔次是根據商業保險公司績效評價得分所確績效評價級別是對績效評價檔次再劃分級別,以體現同一績效評價檔次內的不同差異,采用在字母后重復標注該字母的方式表示,分為AAA、AA、A、BBB、BB、B、CC、第二十一條財政部門負責將績效評價結果通報相關商業保險公司,同時抄送負責商業保險公司領導班子和領導10人員綜合考核評價的組織人事部門以及行業監管部門、人民銀行,并以適當方式對社會公開。第二十二條對于年度績效評價檔次達不到中檔的,商業保險公司應當對照績效評價結果計分表,及時總結原因,分析差距,加強管理,改進考核。第二十三條當期評價后發現績效評價數據資料不實或有誤且影響評價結果的,財政部門可追溯調整評價結果,并追溯調整與評價結果聯動掛鉤的其他事項結果。第六章工作要求第二十四條中央管理的商業保險公司應當于每年5月15日前,一式兩份向財政部報送全套績效評價數據資料。地方商業保險公司向本級財政部門報送績效評價材料的具體內容和時間要求,由省級財政部門確定。第二十五條商業保險公司應當提供真實、全面的績效評價數據資料,商業保險公司主要負責人、主管財務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或總會計師應當對提供的數據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商業保險公司在報送績效評價材料中,存在故意漏報、瞞報以及提供虛假材料等情況的,由本級財政部門依據《金融企業財務規則》等規定要求商業保險公司進行整改和給予11第二十六條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商業保險公司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結果確認要求和年度財務決算工作安排,做好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結果確認工作。第二十七條財政部根據中央管理的商業保險公司和第二十八條省級財政部門按照本辦法規定做好本地區商業保險公司的績效評價工作。對屬于地方監管職責范圍內的商業保險公司,確有需要的,省級財政部門可根據本地區特點,按照從嚴掌握的原則對評價方法進行適當調整。省級財政部門于每年11月30日前,將本地區商業保險公司的績效評價結果匯總報送財政部。第二十九條財政部門的相關工作人員組織開展商業保險公司績效評價工作應當恪盡職守、規范程序、加強指導。各級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商業保險公司績效評價工作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法依紀追究相應責任。第三十條受托開展商業保險公司審計業務的機構及其相關工作人員應當嚴格執行商業保險公司績效評價工作各項規定,規范技術操作,確保評價相關工作過程獨立、客觀、公正,結論適當,并嚴守商業保險公司的商業秘密。對參與造假、違反程序和工作規定,導致評價結論失實以及泄露商業保險公司商業秘密的,財政部門將按規定督促12商業保險公司不再委托其承擔本公司審計業務,并將有關情況通報相關業務主管部門,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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