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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三農土地承包管理方案The"AgriculturalLandContractManagementPlan"isacomprehensiveframeworkdesignedtoaddressthemanagementandallocationofagriculturallandinruralChina.Thisplanisparticularlyrelevantinregionswherelanddistributioniscrucialforsustainingruraleconomiesandensuringfoodsecurity.Itoutlinestheproceduresforlandcontracts,includingthetermsofagreements,landuserights,andtheprocessoftransferringorterminatingcontracts.Theschemeemphasizestheimportanceoffairandtransparentlandmanagementpractices.Itspecifiestherolesandresponsibilitiesofbothlandownersandlessees,ensuringthatallpartiesareawareoftheirrightsandobligations.Theplanalsoincludesprovisionsfordisputeresolution,aimingtomaintainstabilityinruralareasbypreventingconflictsoverlanduse.Toimplementthisplaneffectively,itisessentialtoestablishclearguidelinesfortheadministrationoflandcontracts.Thisincludesregularaudits,monitoringlandusecompliance,andprovidingtrainingforlocalofficialsandfarmers.Compliancewiththeplanisnotonlymandatoryforlandownersandlesseesbutalsoforgovernmentagenciesresponsibleforruraldevelopmentandlandadministration.三農土地承包管理方案詳細內容如下:第一章:總則第一節章程目的與依據一、目的為保證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的穩定,規范土地承包管理行為,保障農民的土地承包權益,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二、依據本章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國農村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1.1土地承包管理原則1.1.1公平公正原則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應堅持公平公正,保證農民在土地承包過程中享有平等的權利和機會。1.1.2自愿協商原則土地承包應遵循自愿協商原則,充分尊重農民意愿,保障農民在土地承包過程中的自主決策權。1.1.3合法合規原則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應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保證土地承包行為合法合規。1.1.4穩定發展原則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應有利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的穩定,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1.1.5保護生態環境原則在土地承包過程中,應注重保護生態環境,防止土地資源的過度開發和破壞。第三節適用范圍與對象1.1.6適用范圍本章程適用于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包括土地承包、流轉、收回、調整等環節。1.1.7適用對象本章程適用于各級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民等土地承包經營主體。第二章:土地承包權的確認與登記第一節土地承包權的確認1.1.8土地承包權確認的原則為保證土地承包權的合法、公平、公正,土地承包權的確認應遵循以下原則:(1)尊重歷史,承認現實。尊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對土地的長期使用權,承認其在土地承包過程中的合法權益。(2)公平競爭,自愿協商。土地承包權的確認應在公平競爭的基礎上進行,充分尊重農民的意愿,通過自愿協商達成土地承包權的確認。(3)法律規范,政策引導。土地承包權的確認應遵循國家法律法規,參照相關政策規定,保證土地承包權的合法性。1.1.9土地承包權確認的程序(1)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提出土地承包權申請。(2)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申請人的資格進行審查。(3)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審查合格的申請人名單公示,接受群眾監督。(4)公示無異議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申請人簽訂土地承包合同。(5)土地承包合同報鄉鎮人民備案。第二節土地承包合同登記1.1.10土地承包合同登記的意義土地承包合同登記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土地承包者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在合同生效后向鄉鎮人民申請登記的行為。土地承包合同登記的意義在于:(1)保障土地承包者的合法權益,防止土地承包合同糾紛。(2)明確土地承包期限,維護土地承包關系的穩定。(3)便于加強對土地承包工作的管理和監督。1.1.11土地承包合同登記的程序(1)土地承包合同雙方當事人向鄉鎮人民提交土地承包合同登記申請。(2)鄉鎮人民對土地承包合同進行審查,審查合格后予以登記。(3)鄉鎮人民將登記的土地承包合同報縣級人民備案。(4)縣級人民對備案的土地承包合同進行審查,對符合要求的予以公告。第三節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發放1.1.12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的含義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向土地承包者頒發的,證明土地承包者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法律憑證。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的發放,有助于明確土地承包關系,保障土地承包者的合法權益。1.1.13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發放的程序(1)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根據土地承包合同,向土地承包者發放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2)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應載明土地承包者的姓名、土地承包面積、承包期限、土地用途等內容。(3)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發放后,土地承包者應妥善保管,如有遺失或損毀,應及時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補發。(4)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定期對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進行核查,保證土地承包關系的穩定。通過以上措施,保證土地承包權的確認與登記工作依法、規范、有序進行,為我國三農事業發展提供有力保障。第三章: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第一節流轉形式與程序1.1.14流轉形式(1)轉包:承包方將部分或全部承包地交由其他農戶、企業或合作社耕作,并按約定分享收益。(2)轉讓:承包方將承包地使用權轉讓給其他農戶、企業或合作社,轉讓期限不超過承包期剩余時間。(3)入股:承包方將承包地使用權作價入股,與其他股東共同經營,按股分紅。(4)租賃:承包方將承包地出租給其他農戶、企業或合作社,按約定支付租金。(5)贈與:承包方將承包地使用權無償贈與給其他農戶、企業或合作社。1.1.15流轉程序(1)申請:流轉雙方達成初步流轉意向后,向所在村(居)委會提出申請。(2)審批:村(居)委會對申請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報鄉鎮審批。(3)簽訂合同:流轉雙方在審批通過后,簽訂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4)辦理登記:流轉雙方到所在地的農業農村部門辦理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登記手續。(5)公示:農業農村部門將流轉信息公示,接受社會監督。第二節流轉合同管理1.1.16合同內容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應包括以下內容:(1)流轉雙方基本信息。(2)流轉土地的位置、面積、用途、質量等級。(3)流轉期限、起止日期。(4)流轉價格及支付方式。(5)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6)合同解除、終止條件及違約責任。(7)其他約定事項。1.1.17合同簽訂與履行(1)流轉雙方應按照誠實信用原則,簽訂書面流轉合同。(2)合同簽訂后,雙方應嚴格按照約定履行合同義務。(3)如遇不可抗力等因素導致合同無法履行,雙方可協商變更或解除合同。(4)合同履行過程中,如發生糾紛,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農業農村部門申請調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三節流轉糾紛處理1.1.18糾紛處理原則(1)遵循法律法規,保護流轉雙方的合法權益。(2)公平、公正、公開,維護農村社會穩定。(3)以調解為主,及時化解糾紛。1.1.19糾紛處理程序(1)當事人自行協商:流轉雙方在糾紛發生后,應首先自行協商解決。(2)調解:如協商不成,可以向村(居)委會、鄉鎮或農業農村部門申請調解。(3)仲裁:調解不成的,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4)訴訟:仲裁不成或不愿仲裁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1.1.20糾紛處理措施(1)糾紛處理部門應認真調查核實,查明事實,分清責任。(2)依據法律法規,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流轉雙方的合法權益。(3)對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依法予以查處。(4)對涉及流轉合同糾紛的,依法撤銷無效合同,確認有效合同。第四章: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終止與收回第一節終止與收回的情形1.1.21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終止情形(1)土地承包合同約定的承包期限屆滿;(2)土地承包方自愿放棄土地承包經營權;(3)土地承包方依法將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互換或者贈與給他人;(4)土地承包方因遷出原籍、轉為非農業戶口等原因,不再具備土地承包資格;(5)因國家征收、征用土地導致土地承包經營權喪失;(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終止情形。1.1.22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收回情形(1)土地承包方未按照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土地,經勸阻無效的;(2)土地承包方連續兩年以上未按照合同約定進行農業生產,經勸阻無效的;(3)土地承包方自愿交回土地承包經營權;(4)土地承包方因違反法律法規被依法收回土地承包經營權;(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收回情形。第二節終止與收回的程序1.1.23終止程序(1)土地承包經營權終止的,承包方應當提前三個月通知發包方;(2)發包方在接到通知后,應當在十五日內辦理土地承包經營權終止手續;(3)土地承包經營權終止后,發包方應當及時辦理土地承包經營權注銷登記,并將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收回;(4)土地承包經營權終止的,發包方應當將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副本送達給原承包方。1.1.24收回程序(1)發包方決定收回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應當提前三個月通知承包方;(2)承包方在接到通知后,應當在十五日內辦理土地承包經營權收回手續;(3)收回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發包方應當及時辦理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登記,并將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收回;(4)收回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發包方應當將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副本送達給原承包方。第三節相關補償與安置1.1.25終止與收回補償(1)土地承包經營權終止或收回時,發包方應當根據土地承包經營權剩余期限、土地質量、農作物損失等因素,給予承包方相應的經濟補償;(2)經濟補償的標準和計算方法,按照當地人民的規定執行;(3)經濟補償應當在土地承包經營權終止或收回手續辦理完畢后三十日內支付。1.1.26安置措施(1)土地承包經營權終止或收回時,發包方應當根據承包方的實際需要,提供相應的就業、培訓、社會保障等安置措施;(2)安置措施的具體內容和標準,按照當地人民的規定執行;(3)發包方應當在土地承包經營權終止或收回后六十日內,完成安置措施的落實工作。第五章: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變更與續包第一節變更與續包的條件1.1.27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的條件(1)土地承包方因家庭人口減少、土地流轉等原因,自愿申請變更土地承包經營權的;(2)土地承包方因去世、子女分戶等原因,需對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變更的;(3)土地承包方因政策調整、規劃變更等原因,導致原土地承包經營權無法繼續履行的;(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變更條件。1.1.28土地承包經營權續包的條件(1)土地承包方在承包期內,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了土地承包義務,且無違法行為的;(2)土地承包方在承包期內,未改變土地用途,保持土地耕作條件的;(3)土地承包方在承包期內,積極參與農業生產經營活動,提高了土地產出效益的;(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續包條件。第二節變更與續包的程序1.1.29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程序(1)土地承包方提出變更申請,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2)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對變更申請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予以批準;(3)承包方與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簽訂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合同;(4)辦理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登記手續。1.1.30土地承包經營權續包程序(1)土地承包方在承包期屆滿前,向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提出續包申請;(2)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對續包申請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予以批準;(3)承包方與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簽訂土地承包經營權續包合同;(4)辦理土地承包經營權續包登記手續。第三節續包合同管理1.1.31續包合同的內容續包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1)承包方和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的名稱、住所;(2)承包土地的名稱、坐落、面積、用途、地力等級;(3)承包期限、起止日期;(4)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5)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的權利和義務;(6)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條件;(7)違約責任;(8)解決合同爭議的方法;(9)其他約定事項。1.1.32續包合同的簽訂與備案(1)續包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由承包方和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簽字或者蓋章;(2)續包合同簽訂后,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報鄉(鎮)人民備案;(3)鄉(鎮)人民應當對續包合同進行審查,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予以糾正。1.1.33續包合同的履行與監督(1)承包方應當按照續包合同的約定,履行土地承包義務;(2)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應當加強對承包方的監督,保證合同履行;(3)鄉(鎮)人民應當對續包合同的履行情況進行檢查,發覺問題及時處理。第六章:土地承包糾紛的預防與處理第一節糾紛預防機制1.1.34政策宣傳與培訓(1)加強政策宣傳。通過舉辦培訓班、發放宣傳資料、利用廣播、電視、網絡等多種渠道,廣泛宣傳土地承包法律法規,提高農民的法律意識和政策知曉度。(2)開展培訓。對鄉村干部、土地承包管理人員進行土地承包法律法規和政策培訓,提高其業務素質和服務水平。1.1.35規范土地承包程序(1)嚴格土地承包合同簽訂。保證土地承包合同內容合法、規范,明確雙方權利義務,減少糾紛發生的可能性。(2)完善土地承包檔案管理。建立健全土地承包檔案管理制度,保證土地承包檔案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1.1.36加強土地承包監管(1)定期開展土地承包檢查。對土地承包合同履行情況進行定期檢查,及時發覺和糾正違規行為。(2)建立土地承包糾紛預警機制。對可能發生的土地承包糾紛進行預警,提前介入,采取措施化解矛盾。第二節糾紛處理程序1.1.37糾紛調解(1)鄉村調解。充分發揮鄉村調解委員會的作用,對土地承包糾紛進行調解,力爭達成和解協議。(2)縣級調解。對鄉村調解未能達成協議的糾紛,由縣級土地承包管理部門進行調解。1.1.38糾紛仲裁(1)仲裁申請。當事人可向縣級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仲裁委員會應當在法定時限內受理。(2)仲裁審理。仲裁委員會應當依法組成仲裁庭,對案件進行審理,查明事實,分清責任。(3)仲裁裁決。仲裁委員會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作出公平、公正的裁決。1.1.39糾紛訴訟(1)訴訟申請。對仲裁裁決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2)訴訟審理。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審理土地承包糾紛案件,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第三節糾紛調解與仲裁1.1.40調解與仲裁銜接(1)調解前置。在土地承包糾紛處理過程中,鼓勵當事人優先選擇調解方式解決糾紛。(2)仲裁確認。對調解達成的協議,當事人可以申請仲裁委員會進行確認,保證協議的法律效力。1.1.41調解與仲裁協作(1)信息共享。調解組織和仲裁委員會應當建立信息共享機制,互相通報案件處理情況。(2)業務協作。調解組織和仲裁委員會在處理土地承包糾紛時,應當互相支持、協作,共同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1.1.42調解與仲裁監督(1)上級監督。上級土地承包管理部門應當對下級土地承包管理部門的調解和仲裁工作進行監督,保證依法公正處理糾紛。(2)社會監督。鼓勵社會各界對土地承包糾紛調解和仲裁工作進行監督,維護公平正義。第七章:土地承包管理的監督與檢查第一節監督檢查的組織與實施1.1.43組織架構為保證土地承包管理的規范運作,各級應成立土地承包管理監督檢查領導小組,由農業、土地、財政、審計等相關部門負責人組成。領導小組負責制定監督檢查方案,組織協調監督檢查工作。1.1.44實施步驟(1)制定年度監督檢查計劃:根據土地承包管理的實際情況,領導小組應制定年度監督檢查計劃,明確檢查的時間、范圍、內容、方法等。(2)開展自查:各級及相關部門應按照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對照檢查內容,組織開展自查工作。(3)交叉檢查:在自查基礎上,領導小組組織相關部門進行交叉檢查,保證檢查結果的客觀性、公正性。(4)總結反饋:檢查結束后,領導小組應及時總結檢查情況,形成書面報告,向同級報告,并提出改進措施。第二節監督檢查的內容與方法1.1.45監督檢查內容(1)土地承包政策執行情況:檢查土地承包政策是否得到全面貫徹執行,是否存在違反政策的現象。(2)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檢查土地承包合同簽訂、履行、變更、解除等情況,保證合同合法、合規。(3)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檢查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是否依法進行,流轉程序是否規范,流轉收益是否合理。(4)土地承包糾紛調處:檢查土地承包糾紛調處是否及時、公正、有效,是否存在久拖不決、推諉扯皮現象。(5)土地承包檔案管理:檢查土地承包檔案是否齊全、規范,是否存在檔案丟失、損壞等情況。1.1.46監督檢查方法(1)實地查看:檢查組應深入農村,實地查看土地承包情況,了解農民實際需求。(2)走訪調查:檢查組應深入農戶,與農民面對面交流,了解土地承包政策執行情況。(3)查閱資料:檢查組應查閱相關文件、資料,保證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的合規性。(4)問卷調查:檢查組可根據實際情況,設計問卷調查表,收集農民對土地承包管理的意見和建議。第三節監督檢查的處理結果1.1.47問題整改對檢查中發覺的問題,各級及相關部門應立即進行整改,保證土地承包管理工作規范運行。1.1.48責任追究對違反土地承包政策、法律法規的行為,應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1.1.49整改反饋整改結束后,各級及相關部門應向領導小組報告整改情況,領導小組對整改情況進行評估,保證整改措施落到實處。1.1.50持續改進監督檢查結束后,各級及相關部門應根據檢查結果,總結經驗教訓,不斷完善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水平。第八章:土地承包管理的信息化建設第一節信息系統的建設與維護1.1.51信息系統建設的必要性我國農村土地承包制度的不斷完善,土地承包管理工作面臨著新的挑戰。為提高土地承包管理效率,實現土地資源的合理配置,推進農業現代化進程,有必要建設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統。1.1.52信息系統建設的目標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統的建設目標是實現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等業務的數字化、網絡化和智能化,提高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和效率。1.1.53信息系統建設的主要內容(1)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系統:實現土地承包合同的信息化管理,包括合同簽訂、備案、查詢、統計等功能。(2)土地流轉管理系統:實現土地流轉的在線申報、審批、查詢等功能,提高土地流轉的便捷性和安全性。(3)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系統:實現土地承包經營權的電子化登記,方便農民查詢、辦理相關業務。1.1.54信息系統維護與管理(1)保證系統正常運行:定期檢查系統硬件、軟件設施,保證系統穩定運行。(2)不斷完善系統功能:根據實際需求,及時調整和優化系統功能,提高系統適用性。(3)加強人員培訓:提高土地承包管理人員的信息化素養,保證系統的高效運用。第二節信息資源的共享與利用1.1.55信息資源共享的意義實現土地承包管理信息資源的共享,有助于提高土地資源利用效率,促進農業產業發展,增強農村集體經濟實力。1.1.56信息資源共享與利用的措施(1)建立統一的信息資源共享平臺:整合各類土地承包管理信息資源,實現信息的互聯互通。(2)制定信息資源共享政策:明確信息資源共享的范圍、方式、責任等,保障信息資源的合理利用。(3)推動信息資源的應用:鼓勵各級部門、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公眾充分利用信息資源,為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提供有力支持。第三節信息系統安全與保密1.1.57信息系統安全的必要性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統涉及大量敏感信息,保障信息系統安全對于維護國家利益、農民利益具有重要意義。1.1.58信息系統安全措施(1)加強網絡安全防護:采用防火墻、入侵檢測等技術手段,防止網絡攻擊和數據泄露。(2)實施身份認證與權限管理:對用戶進行身份認證,根據用戶角色分配相應權限,保證信息系統的正常運行。(3)數據備份與恢復:定期對信息系統數據進行備份,保證數據安全,提高系統恢復能力。(4)加強法律法規宣傳與培訓:提高土地承包管理人員的信息安全意識,遵守相關法律法規,保證信息系統安全運行。(5)建立應急預案:針對可能出現的網絡安全事件,制定應急預案,保證信息系統安全穩定運行。第九章:土地承包管理的法律責任第一節法律責任的形式與內容1.1.59法律責任的形式在土地承包管理中,法律責任主要表現為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三種形式。(1)民事責任:土地承包合同當事人因違反合同義務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應承擔的民事法律責任。主要包括: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等。(2)行政責任:土地承包管理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因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履行法定職責,應承擔的行政法律責任。主要包括:行政處分、行政處罰等。(3)刑事責任:土地承包管理中的嚴重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應承擔的刑事法律責任。主要包括: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等。1.1.60法律責任的內容(1)民事責任的內容:違反土地承包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擅自改變土地用途、拖欠承包費等,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2)行政責任的內容:土地承包管理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等,應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3)刑事責任的內容:涉及土地承包管理的犯罪行為,如非法占用農用地、破壞土地資源等,應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第二節法律責任的追究與執行1.1.61法律責任的追究(1)民事責任的追究:土地承包合同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調解、仲裁或者訴訟等方式,追究對方的民事責任。(2)行政責任的追究:土地承包管理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由有權機關依法予以追究。(3)刑事責任的追究:涉及土地承包管理的犯罪行為,由司法機關依法予以追究。1.1.62法律責任的執行(1)民事責任的執行:生效的民事判決、裁定、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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