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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一、引言1.1研究背景與意義在當今我國經濟蓬勃發展的大背景下,市場環境愈發復雜,企業面臨著諸多挑戰與困境。經濟增速的換擋、產業結構的深度調整以及市場競爭的日益激烈,使得部分企業在經營過程中遭遇財務危機、資金鏈斷裂等問題,甚至瀕臨破產邊緣。據相關統計數據顯示,近年來我國面臨債務困境的企業數量呈上升趨勢,這些企業不僅自身生存面臨嚴峻考驗,還對其上下游產業鏈、債權人以及社會就業等方面產生了連鎖反應。在此情形下,構建科學合理的預重整制度顯得尤為重要。預重整制度作為一種新型的企業拯救機制,融合了庭外重組和司法重整的優勢,為困境企業提供了一種緩沖與過渡的途徑。它能夠在正式進入司法重整程序之前,通過債務人與債權人、投資人等利害關系人之間的充分溝通與協商,擬定出切實可行的重組方案,從而提高后續重整程序的成功率,有效避免企業直接走向破產清算的命運。從企業角度來看,預重整制度為企業提供了一次自我救贖的機會。在預重整過程中,企業可以對自身的經營狀況、財務狀況進行全面梳理與分析,找出問題的癥結所在,并制定相應的解決方案。通過與債權人的協商,企業可以爭取到更為寬松的債務償還條件,緩解資金壓力,優化債務結構,為企業的后續發展創造有利條件。以某制造業企業為例,該企業在面臨資金鏈斷裂、債務逾期的困境時,通過預重整程序,與主要債權人達成了債務重組協議,獲得了一定期限的債務延期償還和部分債務減免,使得企業得以繼續維持生產經營,逐步恢復盈利能力,最終成功擺脫困境。對債權人而言,預重整制度有助于保障其債權的實現。相較于破產清算,預重整能夠更大程度地保護企業的營運價值,避免因企業破產清算而導致資產大幅貶值,從而提高債權人的受償比例。在預重整過程中,債權人可以積極參與企業重組方案的制定,充分表達自己的訴求和意見,對企業的未來發展方向和償債計劃進行監督和把控,從而降低債權損失的風險。從社會層面來看,預重整制度的構建對于維護社會經濟的穩定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成功拯救困境企業能夠避免大量失業人員的產生,保障社會就業穩定,減少因企業破產帶來的社會矛盾和不穩定因素。同時,預重整制度還能夠促進資源的有效配置,避免社會資源的浪費,推動產業結構的優化升級,為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注入新的活力。1.2國內外研究現狀在國外,預重整制度的研究起步較早,且隨著實踐的發展不斷深化。美國作為預重整制度的起源地,其相關研究成果頗豐。美國學者深入剖析了預重整制度在實踐中的具體應用,包括如何通過預重整實現企業的債務重組和業務調整,以及該制度對企業生存和發展的積極影響。有學者指出,預重整制度能夠在企業面臨困境時,提前引入專業的重組方案設計和談判機制,使得企業在進入正式重整程序前,就能夠與債權人、投資人等達成初步的共識,從而縮短重整周期,降低重整成本。美國的研究還注重對預重整制度與其他相關法律制度的銜接和協調,如破產法、公司法等,以確保預重整制度在法律框架內能夠有效運行。英國的預重整制度也具有獨特的特點,相關研究圍繞其制度設計和實踐效果展開。英國學者探討了預重整過程中管理人的職責和權力,以及如何保障債權人的利益在預重整程序中得到充分體現。他們認為,合理的管理人任命和監督機制是預重整成功的關鍵因素之一,能夠確保預重整方案的制定和執行符合各方利益。此外,英國的研究還關注預重整制度對企業信譽和市場信心的影響,以及如何通過預重整實現企業的可持續發展。在國內,預重整制度的研究尚處于發展階段,但近年來隨著實踐的增多,相關研究也日益豐富。國內學者主要從理論基礎、實踐經驗和制度構建等方面對預重整制度進行研究。在理論基礎方面,學者們探討了預重整制度的法律性質、價值取向和理論依據,認為預重整制度是一種兼具契約性和司法性的制度安排,其價值在于平衡各方利益,實現企業拯救和社會資源的有效利用。從實踐經驗來看,國內學者對各地的預重整實踐案例進行了深入分析,總結了成功經驗和存在的問題。例如,通過對某些企業預重整案例的研究,發現預重整過程中存在信息披露不充分、債權人參與度不夠、重整方案缺乏可行性等問題。針對這些問題,學者們提出了相應的改進建議,如加強信息披露制度建設,提高債權人的參與度和決策權,完善重整方案的制定和評估機制等。在制度構建方面,國內學者圍繞預重整制度的立法完善、程序設計和配套措施等展開了討論。他們主張盡快制定統一的預重整法律法規,明確預重整的申請條件、程序流程、各方權利義務等,以規范預重整實踐。在程序設計上,應合理設置預重整的啟動、進行和終結程序,確保程序的公正、高效。還需要建立健全相關的配套措施,如加強對重整投資人的保護和激勵,完善破產管理人制度,加強政府部門的協調與支持等。盡管國內在預重整制度研究方面取得了一定的進展,但與國外相比,仍存在一些不足之處。目前國內的研究多側重于對預重整制度的理論探討和實踐案例的總結,缺乏對預重整制度運行機制的深入分析和實證研究。對于預重整制度與其他相關制度的協同效應研究還不夠充分,在如何實現預重整與破產重整、和解等制度的有效銜接方面,還需要進一步深入研究。在預重整實踐中,各地的做法存在差異,缺乏統一的標準和規范,這也給預重整制度的推廣和應用帶來了一定的困難。本文將在借鑒國內外研究成果的基礎上,深入分析我國預重整制度的構建需求和實踐現狀,結合我國的國情和法律體系,從立法完善、程序設計、主體權益保護和配套措施等多個方面,對我國預重整制度的構建進行系統研究,以期為我國預重整制度的完善提供有益的參考。1.3研究方法與創新點在研究過程中,本文綜合運用了多種研究方法,以確保研究的全面性、深入性和科學性。本文廣泛收集和整理國內外關于預重整制度的相關文獻資料,包括學術著作、期刊論文、研究報告、法律法規以及司法實踐案例等。通過對這些文獻的系統分析和研讀,深入了解預重整制度的起源、發展歷程、理論基礎、實踐應用以及存在的問題等方面的研究現狀,梳理出預重整制度研究的脈絡和趨勢,為本文的研究提供堅實的理論支撐和豐富的素材來源。在梳理國內相關立法文件時,詳細分析了各地出臺的關于預重整的指導意見和規范性文件,如深圳、北京等地的規定,明確了我國在預重整制度實踐中的探索成果和存在的差異。通過對典型案例的深入剖析,如九天物流有限公司預重整案,從實際案例中總結經驗教訓,分析預重整制度在實踐中存在的問題和挑戰。具體分析了九天物流有限公司在預重整過程中遇到的缺乏制度保障、重復談判、訴訟壓力、信息披露以及管理人選擇等問題,以直觀、具體的方式展現了預重整制度在實踐中的運行情況,為提出針對性的建議提供了現實依據。將我國預重整制度的現狀與美國、英國、德國等國家的相關制度進行對比,分析不同國家預重整制度的特點、優勢和不足,從中汲取有益的經驗和啟示,為我國預重整制度的構建提供參考。如美國的預重整制度在縮短重整程序時間、提高效率方面具有顯著優勢,其相關規定和實踐做法值得我國借鑒;英國的預重整制度在保護債權人利益和平衡各方利益關系方面有獨特之處,通過對比分析可以為我國完善相關機制提供思路。本文的創新點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在研究視角上,從多維度對我國預重整制度的構建進行研究,不僅關注預重整制度本身的程序設計和規則制定,還深入探討了預重整制度與其他相關法律制度的銜接和協同效應,以及預重整制度在實踐中的應用效果和面臨的問題,為全面理解和完善我國預重整制度提供了新的視角。在研究內容上,結合我國的實際案例進行深入分析,使研究成果更具針對性和實用性。通過對具體案例的分析,揭示了預重整制度在我國實踐中存在的具體問題,并提出了相應的解決措施,為我國預重整制度的實踐提供了有益的指導。在研究方法上,綜合運用多種研究方法,相互印證、相互補充,使研究結果更具科學性和可靠性。文獻研究法為研究提供了理論基礎,案例分析法使研究更貼近實際,比較研究法為我國預重整制度的完善提供了國際視野,多種方法的綜合運用有助于全面、深入地研究我國預重整制度的構建問題。二、預重整制度的理論基礎2.1預重整制度的概念與內涵預重整制度,作為企業破產拯救體系中的重要一環,是指在企業正式向法院申請重整之前,債務人與債權人、投資人等利害關系人在法庭外進行協商談判,就債務清償、資產重組、經營調整等事項擬定重整計劃草案,并爭取獲得多數債權人同意的一種程序。它巧妙地融合了庭外重組的靈活性與庭內重整的強制性,是一種介于兩者之間的過渡性制度安排。從本質上講,預重整制度是為了給困境企業提供一個緩沖期,使其在相對寬松的環境下,通過各方的自主協商和合作,探索出切實可行的拯救方案。在這個過程中,債務人能夠充分發揮自身對企業經營狀況的了解優勢,積極主動地與債權人溝通,尋求債務重組的可能性。債權人也可以基于對企業未來發展的預期,理性地評估自身利益,參與到重整計劃的制定中來,提出合理的訴求和建議。以美國為例,其預重整制度起源于20世紀80年代,當時一些企業在面臨破產困境時,通過在庭外與債權人進行充分的協商和談判,制定出重整計劃草案,并在獲得多數債權人同意后,再向法院申請重整。這種方式不僅縮短了重整程序的時間,提高了重整效率,還降低了重整成本,使得企業能夠更快地恢復生機。在Crystal石油公司的案例中,該公司在預重整階段與債權人達成了債務重組協議,成功減輕了債務負擔,優化了資本結構,最終實現了企業的重組和崛起。在我國,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和企業破產實踐的日益豐富,預重整制度也逐漸受到重視。雖然目前我國《企業破產法》中尚未對預重整制度作出明確的規定,但在一些地方的司法實踐中,已經開始積極探索和應用預重整制度。例如,深圳、北京等地的法院出臺了相關的指導意見和規范性文件,對預重整的申請條件、程序流程、各方權利義務等方面進行了規定,為預重整制度的實踐提供了一定的依據和指導。預重整制度具有以下幾個顯著特點:一是協商性,預重整過程主要依賴于債務人與債權人等利害關系人之間的協商談判,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就重整事項進行充分的溝通和交流,尋求利益的平衡點,達成共識。在某企業的預重整案例中,債務人與債權人通過多輪協商,最終就債務減免、延期償還等事項達成了一致意見,為企業的后續發展奠定了基礎。二是靈活性,相較于正式的重整程序,預重整程序在時間、方式、內容等方面都具有更大的靈活性。各方可以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和自身需求,自主決定協商的時間、地點和方式,靈活制定重整計劃草案,不受過多的法律程序和規則的限制。三是前置性,預重整是重整程序的前置階段,其目的是為了在正式進入重整程序之前,通過庭外協商的方式,解決部分重整難題,提高重整程序的成功率。四是過渡性,預重整制度作為庭外重組與庭內重整之間的銜接機制,起到了過渡的作用。它既為企業提供了庭外自救的機會,又為后續的庭內重整程序做好了準備,使得企業在面臨破產困境時,能夠有一個逐步過渡和調整的過程。2.2預重整制度的價值分析2.2.1提高企業重整成功率預重整制度為企業提供了一個在正式進入司法重整程序前充分溝通協商的平臺,能顯著提高企業重整的成功率。在預重整階段,債務人有機會與債權人、投資人等利害關系人進行深入的談判,全面梳理企業的債務和經營狀況,提前制定出更為合理、可行的重整計劃草案。這一過程使得各方能夠在相對寬松的氛圍中,充分表達自己的訴求和意見,尋求利益的平衡點,從而達成共識。與直接進入重整程序相比,預重整避免了在重整程序中可能出現的各方意見分歧較大、談判破裂等問題,大大提高了重整計劃草案在后續重整程序中獲得通過的概率。以某大型制造業企業為例,該企業因市場競爭激烈、資金鏈斷裂等原因陷入困境,面臨破產危機。在進入預重整程序后,企業管理層積極與主要債權人進行溝通協商,詳細介紹了企業的核心技術、市場前景以及未來發展規劃。債權人在充分了解企業情況后,與企業共同制定了債務重組方案,包括延長債務償還期限、減免部分利息等。同時,企業還成功引入了戰略投資人,獲得了必要的資金支持。通過預重整程序,該企業在正式進入重整程序前就已經解決了債務清償、資金注入等關鍵問題,重整計劃草案在債權人會議上順利通過,最終實現了企業的成功重整,恢復了正常經營。據相關數據統計,采用預重整程序的企業重整成功率明顯高于直接進入重整程序的企業。在一些地區的實踐中,預重整企業的重整成功率達到了[X]%以上,而傳統重整程序的成功率僅為[X]%左右。這充分表明,預重整制度能夠有效整合各方資源,凝聚各方共識,為企業重整成功奠定堅實基礎。2.2.2降低重整成本預重整制度在降低重整成本方面具有顯著優勢,主要體現在時間成本和費用成本兩個方面。從時間成本來看,預重整程序在正式重整之前進行,債務人與債權人等利害關系人可以在庭外就重整計劃草案進行協商談判,達成初步共識。這樣一來,在進入正式重整程序后,由于大部分問題已經在預重整階段得到解決,重整計劃的制定和通過過程將大大縮短,從而減少了整個重整程序所耗費的時間。例如,某企業在預重整階段,通過與債權人的積極溝通,僅用了三個月的時間就制定出了重整計劃草案,并獲得了多數債權人的同意。進入正式重整程序后,法院僅用了一個月的時間就批準了該重整計劃,整個重整過程僅耗時四個月。相比之下,同類企業在未進行預重整的情況下,重整程序通常需要耗時一年以上。在費用成本方面,預重整減少了重整程序中的不確定性和復雜性,降低了相關的費用支出。在預重整過程中,各方可以提前對企業的資產、債務等進行全面梳理和評估,避免了在重整程序中因信息不充分而導致的額外調查和評估費用。由于預重整提高了重整計劃的可行性和通過率,減少了重整失敗的風險,從而避免了因重整失敗而產生的高額清算費用。例如,某企業在預重整階段,通過聘請專業的財務顧問和律師團隊,對企業的財務狀況和法律風險進行了全面的分析和評估,提前制定了應對方案。在進入重整程序后,由于準備充分,各項工作順利推進,成功避免了因重整失敗而導致的企業清算,節省了大量的清算費用。2.2.3保護債權人利益預重整制度為債權人提供了更廣泛的參與決策機會,能有效保障其利益。在預重整過程中,債權人可以充分了解企業的經營狀況、財務狀況以及重整計劃草案的內容,積極參與到重整計劃的制定和協商中,表達自己的訴求和意見。這使得債權人能夠在重整過程中發揮更大的作用,對企業的未來發展方向和償債計劃進行監督和把控,從而降低債權損失的風險。與傳統的重整程序相比,預重整給予了債權人更多的自主權和話語權,使其能夠更好地維護自身的利益。以某房地產企業的預重整案例為例,該企業因資金鏈斷裂,無法按時償還債務,面臨破產風險。在預重整過程中,債權人組成了債權人委員會,與債務人進行了多輪協商談判。債權人委員會充分發揮專業優勢,對企業的資產和債務進行了詳細的調查和分析,提出了一系列合理的建議,如調整債務償還期限、優化資產處置方案等。債務人根據債權人的建議,對重整計劃草案進行了多次修改和完善,最終制定出了一份既能保障債權人利益,又能使企業實現重生的重整計劃。在債權人會議上,該重整計劃獲得了高票通過。通過預重整程序,債權人的債權得到了更合理的安排,受償比例得到了顯著提高,有效保護了債權人的利益。2.2.4維護社會經濟穩定預重整制度對于維護社會經濟穩定具有重要作用,主要體現在穩定就業、穩定產業和穩定金融市場等方面。在穩定就業方面,成功拯救困境企業能夠避免大量失業人員的產生,保障社會就業穩定。企業在面臨破產困境時,通過預重整程序實現重生,能夠繼續維持生產經營,從而保留原有的就業崗位,減少因企業破產導致的員工失業。例如,某大型制造企業在預重整成功后,不僅保留了原有的數千個就業崗位,還因企業業務的拓展新增了數百個就業崗位,為當地的就業穩定做出了積極貢獻。從穩定產業角度來看,預重整有助于維護產業鏈的完整性和穩定性。企業作為產業鏈中的重要一環,其破產可能會對上下游企業產生連鎖反應,導致產業鏈斷裂。通過預重整使困境企業得以重生,能夠保障產業鏈的正常運轉,促進產業的協同發展。例如,某汽車零部件生產企業在預重整成功后,繼續為整車生產企業提供零部件,保障了汽車產業供應鏈的穩定,避免了因零部件供應中斷而導致整車生產企業停產的情況發生。在穩定金融市場方面,預重整能夠降低企業破產對金融市場的沖擊,維護金融秩序的穩定。企業破產往往會導致銀行等金融機構的不良貸款增加,影響金融市場的穩定。通過預重整成功挽救企業,能夠減少金融機構的不良資產,降低金融風險,維護金融市場的穩定運行。例如,某大型企業在預重整過程中,與金融機構達成了債務重組協議,避免了債務違約,有效降低了金融機構的風險敞口,維護了金融市場的穩定。三、我國預重整制度的實踐現狀3.1我國預重整制度的發展歷程我國預重整制度的發展經歷了從初步探索到各地實踐的過程,這一歷程與我國經濟發展和司法改革的進程緊密相連,相關政策和指導文件在其中發揮了重要的推動作用。20世紀90年代初,我國開始關注預重整制度,彼時國內經濟快速發展,企業面臨的市場競爭日益激烈,部分企業因經營不善等原因陷入困境,傳統的破產重整和庭外重組制度在應對這些企業困境時逐漸顯露出不足。在此背景下,預重整制度作為一種新型的企業拯救機制,開始進入我國學者和實務界的視野,開啟了初步研究階段。學者們對美國等國家的預重整制度進行了深入研究,分析其制度設計、運行機制和實踐效果,為我國引入預重整制度提供理論參考。2013年6月28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關于企業破產案件簡易審若干問題的紀要》,規定企業可以進行企業破產預登記,這為地方預重整制度提供了規范性依據,標志著我國預重整制度從理論研究邁向實踐探索。此后,各地法院開始積極嘗試在破產案件中運用預重整程序。2017年8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為改善營商環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見》中首次提出預重整制度,強調積極推動構建庭外兼并重組與庭內破產程序的相互銜接機制,加強對預重整制度的探索研究,這一意見為我國預重整制度的發展指明了方向,進一步激發了各地的實踐熱情。2018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國法院破產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中提出“探索推行庭外重組與庭內重整制度的銜接。在企業進入重整程序之前,可以先由債權人與債務人、出資人等利害關系人通過庭外商業談判,擬定重組方案。重整程序啟動后,可以重組方案為依據擬定重整計劃草案提交人民法院依法審查批準”,這一表述被視為中國未來設立預重整制度的前奏,在學術界和實務界引起廣泛關注,各地紛紛加快預重整實踐的步伐。2019年,我國預重整制度的發展迎來重要階段。3月14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深圳審理企業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試行)》,對“預重整”程序進行了詳細規定,包括預重整的申請條件、啟動程序、臨時管理人的職責等內容,為其他地區提供了寶貴的實踐經驗。6月22日,發改委等13部門聯合發布《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明確提出“研究建立預重整制度,實現庭外重組制度、預重整制度與破產重整制度的有效銜接,強化庭外重組的公信力和約束力,明確預重整的法律地位和制度內容”,從國家層面進一步推動了預重整制度的發展。7月10日,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發布《企業金融風險處置工作府院聯席會議紀要》,對于債權人數眾多、金額較大、案情復雜的個人債務集中清理工作,屬地政府可進行預清理,并指定入選人民法院管理人名冊的中介機構負責具體工作,預清理期間,人民法院立“引調”案號,對預清理階段工作進行法律指導和監督,豐富了預重整的實踐形式。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提出“人民法院受理重整申請前,債務人和部分債權人已經達成的有關協議與重整程序中制作的重整計劃草案內容一致的,有關債權人對該協議的同意視為對該重整計劃草案表決的同意”,正式確認了預重整階段形成庭外重組協議對相關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進一步明確了庭外重組、預重整及破產重整的程序銜接,確保庭外重組和預重整程序中的協議/方案的效力能在破產重整程序中延伸。12月30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發布《北京破產法庭破產重整案件辦理規范(試行)》,對“預重整”進行了規定,進一步規范了預重整的操作流程。在這一時期,南京、廈門、廣州、淄博、宿遷、北海、成都、眉山、蘇州、四川、陜西等各地基層、中級、高級人民法院也紛紛出臺預重整操作/工作指引,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對預重整的適用范圍、啟動方式、程序流程等方面進行了具體規定,預重整實踐在全國范圍內廣泛開展。據相關統計,截止到2023年5月9日,全國各地現行有效有關“預重整”的文件多達529份,2022年預重整案件數量的增速比2021年預重整案件的增速明顯加快,預重整制度在我國得到了越來越多的應用和重視。三、我國預重整制度的實踐現狀3.2我國預重整制度的實踐模式在我國預重整制度的實踐過程中,逐漸形成了多種具有代表性的實踐模式,每種模式都有其獨特的操作流程、特點以及適用場景,這些模式在不同程度上推動了我國預重整制度的發展和完善。3.2.1庭內重整前的預重整模式庭內重整前的預重整模式,是指在企業正式向法院申請重整之前,債務人與債權人、投資人等利害關系人在法庭外進行充分的協商和談判,擬定重整計劃草案,并爭取獲得多數債權人同意的一種程序。該模式充分發揮了庭外協商的靈活性和自主性,為后續的庭內重整程序奠定了堅實的基礎。在該模式下,首先由債務人或債權人向法院提出預重整申請,法院在收到申請后,對企業的基本情況進行初步審查,判斷其是否具備預重整的條件。若符合條件,法院將指定臨時管理人,負責組織和協調預重整期間的各項工作。臨時管理人在預重整過程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他們需要協助債務人進行資產清查、債務梳理、財務審計等工作,同時還要與債權人進行溝通和協商,了解其訴求和意見,推動重整計劃草案的制定。債務人在臨時管理人的協助下,積極與債權人、投資人等利害關系人展開談判。在談判過程中,各方圍繞債務清償、資產重組、經營調整等關鍵問題進行深入探討,尋求利益的平衡點。債務人會詳細介紹企業的經營狀況、市場前景以及未來發展規劃,以增強債權人對企業的信心。債權人則會根據自身的利益需求,提出合理的債務償還方案和對企業未來發展的期望。通過多輪的協商和談判,各方最終達成一致意見,擬定出重整計劃草案。以某化工企業為例,該企業因市場競爭激烈、產品滯銷等原因陷入困境,面臨破產危機。在向法院申請重整之前,企業啟動了庭內重整前的預重整模式。臨時管理人在接到法院指定后,迅速開展工作,對企業的資產和債務進行了全面清查。通過清查發現,企業的資產主要包括廠房、設備、原材料等,債務則涉及銀行貸款、供應商貨款、員工工資等多個方面。臨時管理人組織債務人與債權人進行了多次溝通和協商,在協商過程中,債權人提出了延長債務償還期限、減免部分利息以及債轉股等方案。債務人經過認真考慮,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最終與債權人達成了一致意見,擬定了重整計劃草案。草案中規定,債權人同意延長債務償還期限三年,減免部分利息,同時將部分債權轉為股權,參與企業的后續經營。該模式的特點在于其靈活性和自主性。在庭外協商過程中,各方可以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和自身需求,自由地協商重整方案,不受過多的法律程序和規則的限制。這種靈活性使得重整計劃草案能夠更好地滿足各方的利益需求,提高了重整計劃的可行性和成功率。庭內重整前的預重整模式還能夠有效地保護企業的商業秘密和聲譽。由于預重整是在法庭外進行的,相關信息不會像正式重整程序那樣公開披露,從而避免了對企業商業形象的負面影響。然而,該模式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由于缺乏法院的正式介入和監督,預重整過程中可能會出現各方利益失衡、信息披露不充分等問題。在談判過程中,債務人可能會為了自身利益而隱瞞一些重要信息,導致債權人做出錯誤的決策。由于沒有法院的強制力保障,部分債權人可能會拒絕接受重整計劃草案,從而影響重整程序的順利進行。3.2.2預受理破產重整申請后的預重整模式預受理破產重整申請后的預重整模式,是在法院收到破產重整申請后,經初步審查認為債務人具備重整原因和重整價值,但尚未正式受理重整申請時,啟動的預重整程序。在此模式下,法院會指定臨時管理人,負責在預重整期間對債務人的財產和經營事務進行管理和監督,同時組織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進行協商談判,制定重整計劃草案。法院在該模式中扮演著重要角色。在收到破產重整申請后,法院會對申請材料進行嚴格審查,包括債務人的財務狀況、經營情況、重整可行性等方面。若法院認為債務人符合預重整條件,會發布預重整公告,明確預重整的期限、臨時管理人的職責等事項。公告的發布旨在讓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了解預重整程序的啟動情況,保障他們的知情權和參與權。臨時管理人在預重整過程中發揮著關鍵作用。他們需要全面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和經營事務,對債務人的資產進行清查和評估,梳理債務關系,核實債權債務情況。臨時管理人還要組織債務人與債權人進行溝通協商,推動重整計劃草案的制定。在組織協商過程中,臨時管理人要充分聽取各方意見,協調各方利益,力求達成公平合理的重整方案。該模式的優勢較為明顯。法院的提前介入和監督,使得預重整程序更加規范和有序。法院可以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預重整過程中的各個環節進行指導和監督,確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提前指定臨時管理人,能夠及時對債務人的財產和經營事務進行管理,避免債務人在預重整期間出現財產流失、經營混亂等問題,保障了債權人的利益。由于法院的參與和監督,各方對預重整程序的信任度更高,有利于提高重整計劃草案的通過效率。這種模式也存在一些局限性。法院在預受理階段就深度介入,可能會增加司法資源的投入和司法成本。若預重整最終未能成功,前期投入的司法資源可能會造成一定的浪費。在預重整期間,由于臨時管理人全面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和經營事務,可能會導致債務人的經營自主權受到一定限制,影響其積極性和主動性。在實踐中,部分臨時管理人可能缺乏足夠的經驗和專業能力,無法有效地組織協商和制定重整計劃草案,從而影響預重整的效果。3.2.3受理破產清算后的預重整模式受理破產清算后的預重整模式,是指法院已經受理了企業的破產清算申請,但在宣告債務人破產之前,發現企業具有重整價值和重整可能性,經債務人、債權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申請,法院決定啟動預重整程序。該模式主要適用于那些雖已進入破產清算程序,但仍有挽救希望的企業。在企業面臨嚴重財務困境,債權人申請破產清算后,法院在審查過程中發現企業的核心資產具有一定價值,通過重整有可能恢復盈利能力,就可以考慮啟動該預重整模式。在該模式下,法院首先要對企業的重整價值和可行性進行評估。這需要綜合考慮企業的資產狀況、市場前景、行業發展趨勢等多方面因素。若評估結果顯示企業具備重整價值,法院會指定臨時管理人負責預重整工作。臨時管理人在預重整期間,需要全面梳理企業的債權債務關系,清查企業資產,同時積極與債權人、債務人進行溝通協商,推動重整計劃草案的制定。以某房地產企業為例,該企業因資金鏈斷裂,無法按時償還債務,被債權人申請破產清算。法院受理破產清算申請后,在對企業進行全面調查時發現,企業擁有的土地和在建項目具有較大的開發價值,若能引入戰略投資人并進行債務重組,企業有望擺脫困境。于是,法院根據債務人的申請,啟動了預重整程序。臨時管理人在接手后,對企業的資產和債務進行了詳細清查,發現企業的債務主要包括銀行貸款、工程款以及購房款等,資產主要是位于城市核心地段的土地和部分在建樓盤。臨時管理人組織債權人、債務人以及潛在投資人進行了多輪協商談判,最終擬定了重整計劃草案。草案中提出,引入戰略投資人注入資金,用于完成樓盤建設;對銀行貸款和工程款進行延期償還,并適當減免部分利息;對購房款按照一定比例進行清償。在實踐中,該模式面臨著一些問題。由于企業已經進入破產清算程序,債權人對企業的信心往往較低,這使得在預重整過程中,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協商難度較大。債權人可能更傾向于通過破產清算盡快實現債權,而對重整計劃持懷疑態度。該模式的時間緊迫性較強,預重整需要在較短的時間內完成,否則可能會影響破產清算程序的正常進行。在實踐中,部分企業由于無法在規定時間內完成預重整工作,導致最終還是走向了破產清算。3.3我國預重整制度實踐中存在的問題3.3.1立法缺失目前,我國尚未出臺統一的預重整立法,相關規定主要散見于各地的規范性文件和指導意見中。這種立法缺失的現狀導致各地預重整規則差異較大,實踐操作缺乏統一標準,給預重整制度的實施帶來了諸多不便。各地在預重整的適用范圍、啟動條件、程序流程、臨時管理人的選任與職責等方面存在明顯差異。在適用范圍上,有些地區規定預重整適用于所有符合重整條件的企業,而有些地區則對企業的規模、行業等進行了限制。在啟動條件方面,不同地區對債務人的財務狀況、債務規模、債權人數量等要求各不相同。這種差異使得企業和債權人在面對預重整時感到無所適從,增加了預重整的不確定性和風險。以某企業為例,該企業在不同地區面臨預重整時,由于各地規則不同,需要根據當地的規定重新調整策略和方案,這不僅增加了企業的時間和成本,也影響了預重整的效率和效果。在缺乏統一立法的情況下,各地法院在審理預重整案件時,往往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導致裁判標準不一致,影響了司法的公正性和權威性。3.3.2程序啟動標準不統一我國各地對于預重整程序的啟動標準尚未形成統一的規范,呈現出多樣化的特點。部分地區以債務人的資產負債狀況作為主要判斷依據,當債務人的資產負債率超過一定比例,如達到80%以上,且明顯缺乏清償能力時,認為符合預重整啟動條件;而另一些地區則更注重企業的經營前景和市場競爭力,即使企業當前財務狀況不佳,但如果其擁有核心技術、獨特的市場渠道或良好的品牌形象,具備重整價值,也可啟動預重整程序。這種啟動標準的差異,對企業和債權人產生了多方面的影響。對于企業而言,啟動標準的不統一使得企業難以準確判斷自身是否符合預重整條件,增加了企業申請預重整的難度和不確定性。一些企業可能因所在地啟動標準過高,即使具有挽救價值也無法及時進入預重整程序,錯失重生機會;而另一些企業可能因啟動標準過低,在不具備充分重整條件的情況下進入預重整,浪費了各方資源。從債權人角度來看,啟動標準的差異導致債權人在評估債權風險和參與預重整決策時面臨困難。不同的啟動標準意味著不同的風險和收益預期,債權人難以根據統一的標準來判斷是否支持企業進行預重整,這可能導致債權人在決策過程中猶豫不決,影響預重整的推進效率。統一預重整程序啟動標準具有重要的必要性。統一標準可以為企業和債權人提供明確的指引,使企業能夠準確判斷自身是否適合進行預重整,債權人也能更清晰地評估債權風險和收益,從而提高預重整的效率和成功率。統一標準有助于規范司法實踐,減少因標準不統一導致的裁判差異,維護司法的公正性和權威性。統一標準還能促進預重整制度在全國范圍內的推廣和應用,推動我國企業破產拯救體系的完善。3.3.3信息披露不規范在我國預重整實踐中,信息披露存在諸多問題。部分企業在預重整過程中,信息披露不全面,未能充分披露企業的資產負債情況、經營狀況、重大訴訟事項等關鍵信息。一些企業可能隱瞞了部分債務或資產瑕疵,導致債權人在制定重整計劃時無法準確評估企業的真實情況,從而影響重整計劃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信息披露的真實性也難以保證。個別企業為了獲得債權人的支持,可能會故意夸大企業的盈利能力和資產價值,提供虛假的財務報表和經營數據。這種行為不僅誤導了債權人的決策,也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增加了預重整失敗的風險。信息披露的及時性也存在不足。在預重整過程中,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可能會發生變化,但部分企業未能及時將這些變化告知債權人,導致債權人在決策時依據的是過時的信息,影響了決策的準確性。信息披露不規范對預重整進程和各方利益產生了嚴重影響。它阻礙了預重整的順利進行,由于債權人無法獲取準確、全面的信息,難以與債務人達成一致意見,導致重整計劃的制定和通過變得困難重重。信息披露不規范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債權人可能因信息誤導而做出錯誤的決策,導致債權無法得到有效保障。它還影響了市場的公平和誠信,破壞了市場秩序,降低了市場對預重整制度的信任度。3.3.4臨時管理人職責不明確在我國預重整實踐中,臨時管理人的職責界定較為模糊,不同地區的規定和實踐存在差異。部分地區的相關文件對臨時管理人的職責僅作了原則性規定,缺乏具體的操作指引,導致臨時管理人在履行職責時缺乏明確的依據。在資產清查方面,臨時管理人的職責范圍和操作流程不明確,可能導致資產清查不全面、不準確,影響對企業資產價值的評估。在債權債務梳理過程中,臨時管理人對于如何核實債權債務的真實性、合法性以及如何處理債權債務糾紛等問題,缺乏明確的指導,容易引發爭議。臨時管理人職責不明確對其工作開展和各方權益產生了不利影響。這使得臨時管理人在工作中容易出現職責不清、推諉扯皮的情況,降低了工作效率,影響了預重整的進度。職責不明確也可能導致臨時管理人的權力濫用,損害債務人、債權人等各方的合法權益。在缺乏明確職責約束的情況下,臨時管理人可能會為了自身利益而忽視企業和債權人的利益,如在資產處置過程中謀取私利,或者在與債權人協商時偏袒債務人等。3.3.5與重整程序的銜接不暢在我國預重整實踐中,預重整與重整程序的銜接存在諸多問題。在程序轉換方面,缺乏明確的標準和程序規定,導致從預重整轉入重整程序時存在不確定性。部分企業在預重整階段雖然達成了初步的重整方案,但由于缺乏明確的轉換標準,無法順利進入重整程序,使得預重整的成果無法得到有效延續。在重整計劃草案的銜接上也存在問題。預重整階段制定的重整計劃草案在進入重整程序后,可能需要進行調整和完善,但由于缺乏相關規定,對于如何調整、由誰負責調整等問題不明確,容易導致重整計劃草案的制定和通過過程受阻。在某企業的預重整案例中,預重整階段制定的重整計劃草案在進入重整程序后,因涉及到部分債權人的利益調整,需要對草案進行修改,但由于沒有明確的規定和協調機制,各方在修改方案上難以達成一致意見,導致重整程序陷入僵局。預重整與重整程序銜接不暢嚴重阻礙了企業重整的進程。它增加了企業重整的時間和成本,使得企業在困境中停留的時間更長,面臨的風險更大。銜接不暢還可能導致重整計劃草案無法順利通過,使企業錯失重整機會,最終走向破產清算,損害了企業、債權人以及其他利害關系人的利益。四、預重整制度的域外經驗借鑒4.1美國預重整制度美國作為預重整制度的起源地,其相關制度在實踐中不斷發展和完善,具有獨特的立法規定和實踐操作模式,對我國構建預重整制度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美國預重整制度起源于20世紀80年代,彼時美國傳統的破產重整程序因程序冗長、費用高昂等問題飽受詬病。企業在面臨財務困境時,希望尋求一種更為高效、靈活的拯救方式,預重整制度應運而生。1986年美國Crystal石油公司重整案件中,債務人Crystal石油公司在提起重整申請前,就與債權人進行了充分的協商,制定出重整計劃草案,并獲得了債權人的投票通過,最終成功走出財務困境并重新崛起,此案被普遍認為是預重整制度早期的經典案例。此后,預重整制度在美國逐漸得到廣泛應用和發展。美國預重整制度沒有在聯邦層面進行統一的專門立法,其相關規定主要散見于《聯邦破產法典》以及各地區法院的規則和指引中。在《聯邦破產法典》中,對預重整制度的操作模式主要從以下幾個角度進行了規定:根據第1126條(b)款,在符合信息披露要求的情況下,債權人或股東在重整程序前已經接受或拒絕的重整計劃,將會產生法律效力,這確保了預重整階段達成的協議在后續正式重整程序中的有效性,避免了重復談判和協商,提高了重整效率;第1121條(a)款規定債務人可以在提交破產申請時同時提交重整計劃,實質上是對破產申請之前通過庭外協商達成的重整計劃的法律認可,為預重整計劃的提交和實施提供了法律依據;第1126條(b)款還規定債務人進入預重整階段需要進行信息披露,該信息披露說明必須符合“可適用的非破產法法律”有關信息披露“充分性”的要求,若無可適用的非破產法法律,則應符合第1125條(a)款所規定的充分信息的要求,所謂充分信息,是指翔實記述債務人的特點和歷史、賬簿及記錄情況等,能夠使潛在投資者作出理性判斷,嚴格的信息披露要求有助于保障債權人的知情權,使其能夠基于準確、全面的信息做出合理的決策;第1125條(g)款認定只要在預重整過程中,債權人表決達到了債權總額的2/3、人數的1/2以上,那么該重整計劃即視為通過,明確了預重整計劃的表決通過標準,使得重整計劃的通過具有可操作性;第1102條(b)款第(1)項允許預重整期間經過公平程序選出的債權人委員會在正式進入破產程序后可以保留,保證了債權人在預重整和正式重整程序中的持續參與和監督。在實踐操作中,美國預重整制度通常表現為債務人在正式向法院申請重整之前,與債權人、投資人等利害關系人進行充分的協商和談判。在此過程中,債務人會詳細披露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情況、市場前景等信息,債權人則根據這些信息對企業的價值和重整可行性進行評估,并提出自己的訴求和條件。雙方通過多輪談判,就債務清償、資產重組、經營調整等事項達成一致意見,制定出重整計劃草案。在獲得多數債權人同意后,債務人向法院提交重整申請,并將預重整階段制定的重整計劃草案一并提交。法院在受理重整申請后,對重整計劃草案進行審查,若符合法律規定和公平原則,將批準該重整計劃,使其具有法律效力。在某企業的預重整案例中,債務人在預重整階段與主要債權人進行了長達數月的協商,最終達成了債務重組協議,將部分債務轉為股權,并獲得了新的融資。在向法院提交重整申請后,法院對重整計劃草案進行了審查,認為該草案符合企業的實際情況和債權人的利益,予以批準。企業在按照重整計劃實施后,成功擺脫了財務困境,恢復了正常經營。美國預重整制度對我國具有多方面的借鑒意義。在立法方面,我國可以參考美國的做法,明確預重整的法律地位和相關規則,如信息披露要求、重整計劃的表決通過標準、預重整與正式重整程序的銜接等,為預重整制度的實施提供明確的法律依據。在實踐操作中,我國應注重保障債權人的知情權和參與權,要求債務人在預重整階段充分披露企業信息,使債權人能夠全面了解企業的狀況,從而積極參與到重整計劃的制定和協商中。美國預重整制度中關于債權人委員會的規定也值得我國借鑒,我國可以建立健全債權人委員會制度,發揮債權人委員會在預重整過程中的監督和協調作用,保障債權人的利益。4.2英國預重整制度英國的預重整制度在其破產法律體系中占據著重要地位,經過多年的發展與實踐,形成了較為獨特的模式和特點,對我國構建預重整制度具有一定的啟示作用。英國的預重整制度主要體現在1986年破產法、破產規則等相關法律和修正案中。其中,“公司自愿整理”程序是英國預重整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該程序允許公司在進入破產程序之前,債權人與債務人等相關利害關系人通過協商達成協議,該協議主要圍繞整理公司事務等方面展開,在經過必要多數人的同意之后,將對所有參與表決的主體產生效力。在這個程序中,公司的董事可以向公司及其債務人建議實施自愿整理,并提名一位破產執業者擔任整理監督人。在提出建議時,公司的董事還可以向法院申請獲得延緩償付期,初始期為28天,最長不得超過2個月。在表決機制方面,英國對不同的方案設置了不同的通過機制。公司出資人會議的決議需要出席的股東所持股份表決權過半數以上方可通過;債權人會議中表決的建議書或者修改建議書決議需要出席會議的債權人或其代理人所持債權的3/4多數同意,涉及擔保債權人的除滿足上述條件外還需該類債權人全部同意,其他類型的決議則需要半數以上同意。在相關方案通過之后,由監督人向法院報告方案的通過結果,獲得通過的整理方案,對所有參與表決的人具有約束力。法院在這個過程中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僅做程序上的指導,對于實體性的問題則交由當事人進行自行協商、談判。以某英國企業為例,該企業在面臨財務困境時,啟動了公司自愿整理程序。公司董事提名了一位經驗豐富的破產執業者擔任整理監督人,并向法院申請了延緩償付期。在與債權人的協商過程中,提出了債務延期償還和部分債務減免的方案。經過多次溝通和談判,該方案在債權人會議上獲得了出席會議的債權人或其代理人所持債權的3/4多數同意,順利通過。隨后,監督人向法院報告了方案的通過結果,該方案對所有參與表決的債權人產生了約束力,企業得以按照方案進行債務整理和經營調整,最終成功擺脫了財務困境。英國預重整制度的特點在于其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高度尊重,法院在程序中扮演的角色相對較為消極,主要起到程序指導和監督的作用,充分發揮了當事人在預重整過程中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其明確的表決機制和通過標準,為預重整方案的順利通過提供了保障,使得各方的權益能夠在制度框架內得到合理的平衡和保護。對我國構建預重整制度而言,英國的經驗具有多方面的啟示。在制度設計上,我國可以借鑒英國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充分發揮債務人、債權人等利害關系人的主觀能動性,鼓勵他們在預重整過程中積極協商、自主決策,提高預重整的效率和成功率。在表決機制方面,我國可以參考英國的做法,制定明確、合理的表決規則和通過標準,確保預重整方案能夠充分反映各方的利益訴求,得到多數利害關系人的支持和認可。我國還可以學習英國在預重整程序中對監督人的設置和職責規定,引入專業的第三方監督機構或人員,加強對預重整過程的監督和管理,保障預重整程序的公正、公平進行。4.3德國預重整制度德國的預重整制度在其破產法律體系中具有獨特的地位,與英美等國的預重整制度存在諸多差異,其在重整計劃表決時間和“保護盾牌”制度等方面的規定,為我國構建預重整制度提供了新的思路和借鑒。德國法規定,重整計劃方案的表決不在進入破產程序之前進行,而是在向法院申請破產時或者進入程序后進行。這一規定與美國、英國等國在破產程序前進行表決的做法不同,體現了德國對重整計劃表決時機的獨特考量。在德國,債務人企業被允許在正式的破產程序開始前準備重整計劃方案,并在向法院申請啟動破產程序時遞交該方案。法院對于在預重整階段經過協商形成的重整計劃方案,并非直接確定其效力,而是有條件地對該方案作出承認或者拒絕。這種做法使得法院能夠在對企業整體情況進行全面審查的基礎上,對重整計劃方案進行更為審慎的判斷,確保重整計劃的可行性和公平性。“保護盾牌”制度是德國預重整制度的一大特色。根據德國破產法典第270b條的規定,當債務人還未具備完全的破產原因,即具有喪失清償力或者資不抵債的較大可能性,但目前仍具備支付到期債務的能力時,破產法庭可以給予其特殊保護。在監護人的監督下,債務人在保護期間內準備重整計劃。這一制度的設立,為那些處于財務困境邊緣的企業提供了一個緩沖期,使其能夠在法庭的保護下,積極開展重整計劃的準備工作,避免企業因一時的財務困難而倉促進入破產程序,從而最大程度地保護企業的營運價值。以某德國企業為例,該企業在市場競爭中面臨激烈挑戰,經營業績下滑,雖尚未出現明顯的資不抵債情況,但已呈現出喪失清償力的較大可能性。此時,企業向法院申請適用“保護盾牌”制度,法院經審查后批準了申請,并指定了監護人。在監護人的監督下,企業積極與債權人進行溝通協商,制定了詳細的重整計劃,包括調整經營策略、優化產品結構、引入戰略投資人等。經過一段時間的努力,企業成功實施了重整計劃,恢復了盈利能力,避免了破產的命運。德國預重整制度的這些特點,對我國構建預重整制度具有重要的借鑒價值。在重整計劃表決時間方面,我國可以參考德國的做法,結合我國實際情況,合理確定表決時機,確保重整計劃能夠充分反映各方利益訴求,同時也便于法院對重整計劃進行有效的審查和監督。對于“保護盾牌”制度,我國可以考慮引入類似的保護機制,為那些具有挽救價值但尚未完全符合破產原因的企業提供保護,給予企業更多的時間和空間來制定和實施重整計劃,提高企業拯救的成功率。我國在借鑒德國經驗時,需要充分考慮我國的法律體系、司法實踐和市場環境等因素,對相關制度進行適當的調整和完善,使其能夠更好地適應我國的國情。4.4域外經驗對我國的啟示通過對美國、英國、德國等國家預重整制度的研究,可以發現這些國家的預重整制度在立法、程序設計和法院監督等方面都有值得我國借鑒的經驗。在立法方面,我國應加快預重整制度的立法進程,制定統一的預重整法律法規,明確預重整的定義、適用范圍、啟動條件、程序流程、各方權利義務以及預重整與重整程序的銜接等關鍵內容,為預重整實踐提供明確的法律依據,減少各地實踐的差異和不確定性。目前我國預重整實踐中存在的諸多問題,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立法缺失導致的。通過立法明確預重整的相關規則,可以規范預重整程序的運行,保障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在程序設計上,我國可以借鑒美國的做法,完善預重整的信息披露制度,明確信息披露的內容、方式、時間和責任主體,確保債權人能夠獲取準確、全面、及時的信息,從而做出合理的決策。應建立合理的表決機制,明確重整計劃草案的表決通過標準,充分尊重債權人的意愿,提高重整計劃的可行性和認可度。在信息披露方面,可要求債務人詳細披露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情況、重大合同、訴訟糾紛等信息,使債權人能夠全面了解企業的真實情況;在表決機制上,可規定重整計劃草案需經出席債權人會議的同一表決組的債權人過半數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該組債權總額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同時對于特殊債權組,如擔保債權組,可設置更為嚴格的表決通過條件。在法院監督方面,我國可以參考英國的經驗,在預重整過程中,法院應明確自身的角色和職責,既要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又要對預重整程序進行必要的監督和指導,確保程序的公正、公平和合法。法院可以對預重整的啟動、進行和終結進行審查,對重整計劃草案的合法性、合理性進行評估,對臨時管理人的工作進行監督,及時解決預重整過程中出現的爭議和問題。在某企業的預重整案件中,法院對臨時管理人的選任進行了嚴格審查,確保其具備專業能力和經驗;在重整計劃草案制定過程中,法院對草案的內容進行了指導,使其更加符合企業的實際情況和各方利益需求;在預重整終結階段,法院對預重整的成果進行了審查,確保其符合法律規定和公平原則。五、我國預重整制度的構建路徑5.1立法層面的完善5.1.1制定統一的預重整法律規范當前,我國預重整實踐面臨的首要問題是立法缺失,各地預重整規則差異較大,缺乏統一標準,導致實踐操作混亂,影響了預重整制度功能的有效發揮。因此,制定統一的預重整法律規范迫在眉睫。一方面,我國可以考慮制定專門的預重整法律,對預重整的各個方面進行全面、系統的規定。該法律應明確預重整的定義、性質、目的,使社會各界對預重整制度有清晰的認識。在定義方面,可明確預重整是指在企業正式向法院申請重整之前,債務人與債權人、投資人等利害關系人在法庭外進行協商談判,就債務清償、資產重組、經營調整等事項擬定重整計劃草案,并爭取獲得多數債權人同意的程序。對于預重整的性質,應明確其兼具契約性和司法性,是庭外重組與庭內重整的過渡性制度安排。在適用范圍上,應規定預重整適用于具有挽救價值和重整可能性的各類企業,包括但不限于大型企業集團、上市公司、中小微企業等,以充分發揮預重整制度對不同規模和類型企業的拯救作用。在程序流程方面,應詳細規定預重整的申請、受理、臨時管理人的選任與職責、信息披露、重整計劃草案的制定與表決、預重整與重整程序的銜接等環節,確保預重整程序的規范化和標準化。另一方面,也可以在現有《企業破產法》中增設預重整相關章節,將預重整制度納入破產法律體系。通過在《企業破產法》中明確預重整的相關規則,使其與重整、和解、清算等程序相互協調,共同構成完整的企業破產拯救體系。在增設章節中,應規定預重整的啟動條件、程序規則、法律效力等內容,確保預重整制度在法律框架內得以有效實施。在啟動條件上,可規定債務人具備重整原因,且具有挽救價值和重整可能性,經債務人、債權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申請,法院審查后認為符合條件的,可以啟動預重整程序。制定統一的預重整法律規范具有重要意義。它能夠為預重整實踐提供明確的法律依據,減少各地實踐的差異和不確定性,提高預重整程序的可操作性和公信力。統一的法律規范有助于規范各方當事人的行為,保障其合法權益,促進預重整程序的公正、公平進行。它還能推動我國企業破產拯救體系的完善,提高我國在國際經濟競爭中的法治環境優勢,促進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5.1.2明確預重整的適用條件和程序在構建我國預重整制度時,明確適用條件和程序是關鍵環節,這有助于規范預重整的實施,提高預重整的效率和成功率。對于適用預重整的企業類型和條件,應綜合考慮多方面因素。企業應具備重整價值,這包括企業擁有核心技術、品牌優勢、市場份額、優質資產等,使其在經過重整后有較大的可能性恢復盈利能力和市場競爭力。某高新技術企業雖然面臨短期的資金困難,但擁有自主研發的核心技術和廣闊的市場前景,這類企業就具備重整價值,適合進行預重整。企業應具有重整可能性,即企業的困境是暫時的,通過債務重組、資產重組、經營調整等措施能夠解決問題,實現重生。若企業的困境是由于市場需求長期萎縮、技術落后等不可逆轉的因素導致,且無法通過重整措施解決,那么這類企業就不適合進行預重整。在程序方面,申請環節應明確申請主體,包括債務人、債權人以及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一定比例以上的出資人等,均可向法院提出預重整申請。申請人應提交詳細的申請材料,如預重整申請書、企業的財務狀況報告、重整可行性分析報告等,以便法院對企業是否符合預重整條件進行審查。法院在受理申請后,應進行嚴格的審查。審查內容包括企業是否具備重整價值和重整可能性、申請材料是否齊全、程序是否合法等。法院可以通過詢問申請人、聽取專家意見、實地調查企業等方式進行審查。若法院認為企業符合預重整條件,應裁定受理,并指定臨時管理人。臨時管理人在預重整期間承擔著重要職責,應負責組織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進行協商談判,推動重整計劃草案的制定。他們要對企業的資產和債務進行全面清查,核實債權債務情況,為制定合理的重整計劃草案提供依據。臨時管理人還要監督債務人的經營活動,確保債務人在預重整期間妥善管理企業財產,維護企業的正常運營。重整計劃草案的制定和批準是預重整程序的核心環節。債務人應在臨時管理人的協助下,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和各方利益訴求,制定出切實可行的重整計劃草案。草案應包括債務清償方案、資產重組方案、經營調整方案、投資人招募方案等內容。在制定過程中,要充分征求債權人、投資人等利害關系人的意見,確保草案能夠得到各方的支持。重整計劃草案制定完成后,應提交債權人會議進行表決。表決通過的標準應明確規定,一般情況下,需經出席債權人會議的同一表決組的債權人過半數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該組債權總額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對于特殊債權組,如擔保債權組,可設置更為嚴格的表決通過條件。若重整計劃草案獲得通過,法院應進行審查,審查其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是否公平合理、是否具有可行性等。若法院認為草案符合要求,應裁定批準,使其具有法律效力。5.1.3規范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在預重整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它是保障債權人知情權、促進各方有效溝通和決策的基礎。為了確保預重整的順利進行,必須制定詳細的信息披露標準和內容要求,明確披露主體和方式,并加強監管。在信息披露標準方面,應要求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及時。真實是指信息必須客觀反映企業的實際情況,不得虛假陳述或隱瞞重要事實;準確要求信息的表述應清晰、明確,避免產生歧義;完整意味著要涵蓋企業的各個方面,包括財務狀況、經營情況、重大合同、訴訟糾紛等;及時則是指在規定的時間內披露相關信息,使債權人能夠根據最新的信息做出決策。信息披露的內容應全面且具體。在財務狀況方面,應披露企業的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等財務報表,詳細說明資產的構成、負債的規模和性質、盈利能力等情況。對于重大資產的抵押、質押、查封等權利受限情況,也應如實披露。在經營情況上,要介紹企業的主營業務、市場份額、銷售渠道、客戶群體等,分析企業的市場競爭力和發展前景。重大合同方面,應披露企業簽訂的對經營和財務狀況有重大影響的合同,包括合同的主要條款、履行情況等。對于未決訴訟及仲裁事項,要說明案件的基本情況、可能的影響及應對措施。明確披露主體和方式也十分關鍵。債務人作為信息披露的主要主體,應承擔起如實、全面披露信息的責任。臨時管理人要對債務人的信息披露進行監督和審核,確保信息的真實性和準確性。信息披露的方式可以多樣化,包括發布公告、召開債權人會議、在指定的信息平臺上公布等。對于一些重要信息,還應及時通知到每一位債權人,確保其知曉。加強對信息披露的監管是保障信息質量的重要手段。法院應在信息披露過程中發揮主導作用,對披露的信息進行審查,發現問題及時要求披露主體進行補充或更正。建立信息披露的責任追究機制,若披露主體違反信息披露規定,提供虛假信息或隱瞞重要事實,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包括賠償債權人的損失、受到行政處罰等。5.2程序層面的優化5.2.1明確預重整的啟動模式目前,我國預重整的啟動模式主要包括當事人自行啟動、當事人申請后法院依職權審查、政府啟動三種,每種模式都有其自身的優缺點。當事人自行啟動模式充分尊重了債權人與債務人的意思自治,盡可能避免公共權力的過多介入。在這種模式下,債務人與債權人可以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自主決定是否啟動預重整程序,以及如何開展預重整工作。這種模式的靈活性較高,能夠充分發揮市場主體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在廈門中院的實踐中,只有在需要指定臨時管理人時,法院才以間接形式參與預重整,充分體現了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然而,這種模式也存在一些弊端。由于缺乏公共機關的參與,預重整往往難以獲得債權人的同意,也缺乏相應的權威性,從而影響預重整的制度功能實現。在一些案例中,由于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缺乏有效的溝通和協調機制,導致預重整方案難以達成一致,最終無法實現預重整的目的。當事人申請后法院依職權審查模式賦予了法院控制預重整程序啟動的權力,能夠避免當事人濫用預重整程序。法院在審查過程中,可以對企業的重整價值、重整可能性等進行全面評估,確保預重整程序的合法性和必要性。北京破產法庭規定,符合受理條件的債務人企業須由法院審查后,方可進入預重整程序,這有助于保障預重整程序的質量。這種模式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法院的審查過程可能會增加程序的復雜性和時間成本,而且如果法院的審查標準不夠明確,可能會導致不同地區、不同法院之間的審查結果存在差異,影響預重整制度的統一性和公正性。政府啟動模式下,政府對預重整的進程具有決定性作用,法院則在政府決定的基礎上依照有關規則開展工作。在溫州地方政府試點建立的模式中,債務人企業進入預重整程序應由屬地政府發布書面文件予以確認,人民法院立案部門根據政府文件“引調”案號交破產審判業務庭。這種模式的優點在于政府能夠充分發揮其協調和引導作用,整合各方資源,推動預重整工作的順利進行。在一些涉及重大項目或對地方經濟發展具有重要影響的企業預重整中,政府的介入能夠更好地平衡各方利益,保障社會穩定。政府的過度干預可能會影響市場機制的發揮,導致預重整程序缺乏市場活力,而且政府的決策可能會受到各種因素的影響,不一定能夠完全符合企業和債權人的利益。綜合考慮各種因素,建議我國采用當事人申請與法院審查相結合的模式。這種模式既尊重了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又能發揮法院的審查和監督作用。在該模式下,債務人、債權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向法院提出預重整申請。申請人在申請時,應提交詳細的申請材料,包括企業的財務狀況報告、重整可行性分析報告、預重整方案草案等,以便法院對企業是否符合預重整條件進行全面審查。法院在收到申請后,應組成專門的合議庭,對申請材料進行嚴格審查。審查內容包括企業是否具備重整價值和重整可能性、申請材料是否真實完整、預重整方案草案是否具有可行性等。法院可以通過詢問申請人、聽取專家意見、實地調查企業等方式進行審查。若法院認為企業符合預重整條件,應裁定受理,并指定臨時管理人;若不符合條件,應裁定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在某企業的預重整案例中,債務人因資金鏈斷裂,無法按時償還債務,向法院提出預重整申請。法院在收到申請后,對企業的財務狀況、市場前景、行業競爭力等進行了全面審查。通過審查發現,企業雖然面臨嚴重的財務困境,但擁有核心技術和優質資產,具備重整價值和重整可能性。于是,法院裁定受理了該企業的預重整申請,并指定了專業的臨時管理人。在臨時管理人的組織下,債務人與債權人進行了多輪協商,最終制定出了合理的重整計劃草案,成功實現了企業的重整。5.2.2規范臨時管理人的選任與職責臨時管理人在預重整中扮演著至關重要的角色,其選任和職責的規范直接影響到預重整的效果。因此,制定科學合理的選任標準和程序,明確其職責和權限,并加強監督和考核,具有重要意義。在選任標準方面,應綜合考慮多方面因素。臨時管理人應具備專業的知識和技能,包括財務、法律、企業管理等方面的知識,能夠對企業的資產、債務、經營狀況等進行全面的分析和評估。應具備豐富的實踐經驗,熟悉破產重整和預重整程序,能夠有效地組織和協調各方利益關系,推動預重整工作的順利進行。臨時管理人還應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信譽,能夠公正、客觀地履行職責,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選任程序應嚴格規范,以確保選任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可以采用推薦與指定相結合的方式,債務人、主要金融機構債權人或者債權額合計占已知總債權額二分之一以上的主要債權人,可以向法院書面推薦臨時管理人的人選。被推薦人選一致,屬于法院入冊管理人,且不存在不宜擔任臨時管理人情形的,由法院確定為臨時管理人;被推薦人選不一致的,由推薦人進行協商,協商一致的,由法院確定為臨時管理人;無人推薦或者被推薦人選無法協商一致的,由法院參照《企業破產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規定指定臨時管理人。明確臨時管理人的職責和權限是規范其行為的關鍵。臨時管理人應參照《企業破產法》有關管理人職責的規定,履行以下職責:全面調查債務人的基本情況、資產負債情況及涉訴涉執情況,查明企業是否具有重整價值和重整可能;監督債務人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確保債務人妥善管理企業財產,維護企業的正常運營;引導和輔助債務人與利害關系人進行協商,推動各方利益主體就重整計劃草案達成共識;接受債權人債權申報,對收到的債權申報材料登記造冊,進行審查并編制債權表;根據案件實際情況并結合債務人、主要債權人意愿,指導、輔助債務人招募重整投資人,簽訂重整投資協議等文件;推動債務人與出資人、債權人、重整投資人等利害關系人進行協商,協助債務人制作預重整方案;根據案件實際情況召開臨時債權人會議,對預重整方案進行預表決,或通過其他方式對預重整方案書面征集債權人等利害關系人意見;定期向法院報告預重整工作進展,并根據實際情況提交預重整工作報告或終結預重整程序的申請;定期向相關利害關系人書面通報臨時管理人履職情況和預重整工作進展,及時通報重大事項;法院要求臨時管理人履行的其他職責。為了確保臨時管理人能夠依法履行職責,應加強對其監督和考核。法院作為監督主體,應定期對臨時管理人的工作進行檢查和評估,審查其工作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和職責要求。法院可以要求臨時管理人定期提交工作報告,對其工作進展、存在的問題等進行詳細說明。建立健全臨時管理人的考核機制,對其工作績效、職業道德等方面進行考核評價。考核結果應與臨時管理人的報酬掛鉤,對于工作表現優秀的臨時管理人,應給予適當的獎勵;對于未能依法履行職責的臨時管理人,應給予相應的處罰,情節嚴重的,應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5.2.3加強預重整與重整程序的銜接預重整與重整程序的有效銜接是保障企業順利實現重整的關鍵環節,直接關系到企業的生存和發展以及各方當事人的利益。因此,建立科學合理的銜接機制,明確預重整計劃的效力和轉換條件,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在建立銜接機制方面,應明確規定預重整與重整程序的轉換標準和程序。當預重整滿足一定條件時,應順利轉入重整程序。這些條件可以包括預重整計劃草案已經獲得多數債權人的同意,且該草案符合法律規定和公平原則;企業在預重整期間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有所改善,具備重整的可行性等。當預重整達到轉換條件時,債務人或臨時管理人應向法院提出轉入重整程序的申請,法院在收到申請后,應進行嚴格審查。審查內容包括預重整計劃草案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以及企業在預重整期間的各項工作是否符合要求等。若法院認為符合條件,應裁定受理重整申請,并將預重整程序轉為重整程序;若不符合條件,應裁定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明確預重整計劃的效力是銜接機制的重要內容。在預重整階段制定的重整計劃草案,若在重整程序中沒有進行實質性修改,且符合法律規定和公平原則,應賦予其與重整計劃相同的效力。這樣可以避免在重整程序中對重整計劃草案進行重復制定和表決,提高重整效率,降低重整成本。若重整計劃草案在重整程序中進行了實質性修改,且該修改對債權人的利益產生了重大影響,應重新組織債權人對修改后的草案進行表決。在某企業的預重整案例中,預重整階段制定的重整計劃草案在進入重整程序后,僅對部分細節進行了調整,未對債權人的利益產生重大影響。法院經審查后,認定該草案符合法律規定和公平原則,直接賦予其與重整計劃相同的效力,使得企業能夠順利按照重整計劃進行重整,成功擺脫了困境。預重整與重整程序在人員和工作上的銜接也至關重要。在人員方面,預重整階段的臨時管理人若在工作中表現出色,且不存在不宜擔任管理人的情形,在重整程序中可以繼續擔任管理人,這樣可以保證工作的連續性和穩定性。在工作方面,預重整階段已經完成的工作,如資產清查、債權債務梳理、投資人招募等,在重整程序中應予以認可和延續,避免重復勞動。重整程序中的法院審查、債權人會議表決等環節,應充分考慮預重整階段的工作成果,確保程序的順利銜接。5.3配套機制的建立5.3.1建立府院聯動機制建立府院聯動機制對于預重整制度的有效實施至關重要。在預重整過程中,政府和法院的協作內容涵蓋多個方面。政府能夠提供政策支持,在稅收政策方面,對于進入預重整程序的企業,給予一定期限的稅收減免或緩繳政策,減輕企業的資金壓力,使其能夠將更多資金用于生產經營和債務重組。在某企業的預重整案例中,當地政府為該企業提供了為期一年的稅收緩繳政策,使得企業有更多資金用于設備更新和市場拓展,為企業的重整創造了有利條件。政府還可以在土地、房產等資源配置上給予支持,協調相關部門,為企業解決土地使用、房產過戶等問題,保障企業的正常運營。法院則在司法指導方面發揮關鍵作用,為預重整程序提供法律保障。在法律適用上,法院可以為預重整各方提供明確的法律指引,解答他們在預重整過程中遇到的法律問題,確保預重整程序依法進行。在某企業預重整案中,法院針對重整計劃草案的制定和表決程序等法律問題,為債務人、債權人及臨時管理人提供了詳細的法律指導,保障了預重整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法院還可以對預重整過程中的爭議進行及時裁決,維護各方的合法權益。若在預重整過程中,債權人與債務人就債務清償方案產生爭議,法院可以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爭議進行公正裁決,確保預重整程序的順利推進。以某大型企業的預重整案例為例,該企業因經營不善陷入困境,面臨破產危機。在預重整過程中,政府與法院建立了緊密的府院聯動機制。政府相關部門積極協調,為企業爭取到了政策扶持資金,緩解了企業的資金緊張局面。同時,政府還組織了相關行業專家,對企業的經營狀況進行分析,為企業制定了科學合理的產業調整方案。法院則在預重整程序中提供了全方位的司法指導,對臨時管理人的選任、重整計劃草案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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