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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生活垃圾和糞便處理設施運行管理規范Specificationfornni2024-11-28發布2025-03-01實施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I I 12規范性引用文件 13術語和定義 24一般要求 65進廠車輛 66生活垃圾轉運站工藝運行 67生活垃圾生化處理廠工藝運行 78生活垃圾焚燒廠工藝運行 89生活垃圾衛生填埋場工藝運行 10糞便處理廠工藝運行 11配套工藝運行 12設施設備 13計量和信息 15環境保護 16安全生產 17節能減排 18對公眾開放 參考文獻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的規定起本文件代替DB11/T269—2014《糞便處理設施運行管理規范》、DB11/T270—2014《生活垃圾衛生填埋場運行管理規范》、DB11/T271—2014《生活垃圾轉運站運行管理規范》、DB11/T272—2014《生活垃圾堆肥廠運行管理規范》、DB11/T1107—2014《生活垃圾焚燒廠運行管理規范》,本文件由上述文件合并,除結構調整和編輯性改動外,主要技術變化如下:a)增加了轉運站卸料時作業環境及密閉的相關要求(見6.1.2,6.1.3);b)更改了生化處理廠好氧堆肥工藝運行的管理要求(見7.2,DB11/T270—2014的5.2.1);c)更改了生化處理廠厭氧消化工藝運行的管理要求(見7.3,DB11/T270—2014的5.2.2);d)更改了焚燒廠卸料大廳作業和環境、垃圾進廠采樣檢測的管理要求(見8.1,DB11/T1107—e)更改了焚燒廠垃圾焚燒工藝的管理要求(見8.2,DB11/T1107—2014的5.2);f)更改了焚燒廠煙氣凈化單元的工藝技術要求(見8.4,DB11/T1107—2014的5.3);g)更改了焚燒廠爐渣與飛灰處置的管理要求(見8.5,DB11/T1107—2014的5.5);h)更改了衛生填埋場進場垃圾來源要求(見9.1.1、9.1.2,DB11/T270—2014的5.1.1,5.1.2);i)更改了接收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進場需求和暫存要求(見9.1.5,DB11/T270—2014的j)增加了生活垃圾焚燒飛灰和醫療廢物焚燒殘渣(包括飛灰,底渣)的填埋作業要求(見9.2.2);k)更改了垃圾作業邊堤的高度要求和密實度檢測要求(見9.2.5,DB11/T270—2014的5.2.3),更改了衛生填埋場防飛散網設置和截留物清除要求(見9.2.9,DB11/T270—2014的5.2.8);I)增加了衛生填埋場測繪要求(見9.3.1);刪除了2014年版填埋堆體體積測量的要求(見DB11/Tm)增加了衛生填埋場填埋氣導排與處理系統運行維護的總體要求(見9.4.2);增加了衛生填埋場填埋氣燃燒火炬設置要求(見9.4.6);n)刪除了衛生填埋場封場工程內容(D311/T270—2014的5.8.2);0)增加了最終封場的實施要求(見9.6.3);增加了階段覆蓋、最終封場實施后的定期監測要求(見9.6.4、9.6.5);增加了階段覆蓋、最終封場實施后廠內基礎設施的管理要求(見9.6.6);p)更改了衛生填埋場封場后場地利用要求(見9.6.8,DB11/T270—2014的5.8.4);q)更改了糞便處理廠進廠糞便的技術要求(見10.1.1,D811/T269—2014的5.1);r)增加了糞便處理廠作業人員安全措施和環境作業要求(見10.1.5、10.1.6);增加了糞便處理廠固液分離、調節池和絮凝脫水設備技術要求(見10.2.5、10.3.4、10.4.3);增加了濾清液和固渣技術要求(見10.5.1、10.6.1、10.6.3);s)增加了設備和設施的相關管理要求(見12);t)更改了環境保護的相關管理要求(見15,2014版第9章);u)更改了安全生產的相關管理內容(見16,2014版的第10章);v)更改了節能減排的相關管理要求(見17,2014版的第11章);W)刪除了設施臺賬、運行記錄、工作日志表格(見2014版的附錄)。本文件由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提出并歸口。本文件由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組織實施。本文件起草單位:北京市城市管理研究院、北京市環境衛生管理事務中心、深圳市朗坤環境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綠色動力環保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朱遠超、賈斯寧、田光、許春麗、胡昌夏、劉欣艷、崔華勝、趙瑞東、劉琨、王晰、李玉春、任一、王麗娜、高靖、鄭金亞、孫晨陽、徐利奇、馮偉、方勇、楊文三、韓立國、馮欣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歷次版本發布情況為:——2005年首次發布為DB11/T269、DB11/T270、DB11/T271、DB11/T272,2014年為第一次修訂;——2014年首次發布為DB11/T1107;——本次為第二次修訂。1生活垃圾和糞便處理設施運行管理規范本文件規定了生活垃圾和糞便處理設施的一般要求以及進廠車輛、主工藝運行、配套工藝運行、設施設備、計量和信息、智慧化管理、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節能減排和對公眾開放的管理要求。本文件適用于生活垃圾和糞便處理設施的運行管理。2規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GB4387工業企業廠內鐵路、道路運輸安全規程GB12348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T12801生產過程安全衛生要求總則GB16889生活垃圾填埋場污染控制標準GB17167用能單位能源計量器具配備和管理通則GB18485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T25179生活垃圾填埋場穩定化場地利用技術要求GB/T29151城鎮糞便消納站GB30871危險化學品企業特殊作業安全規范GB30485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GB/T38315社會單位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編制及實施導則GB51220生活垃圾衛生填埋場封場技術規范GB55012生活垃圾處理處置工程項目規范GB55036消防設施通用規范CJJ/T30糞便處理廠運行維護及其安全技術標準CJJ/T47生活垃圾轉運站技術規范CJJ52生活垃圾堆肥處理技術規范CJJ60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維護及安全技術規程CJJ86生活垃圾堆肥處理廠運行維護技術規程CJJ88城鎮供熱系統運行維護技術規程CJJ93—2011生活垃圾衛生填埋場運行維護技術規程CJJ128生活垃圾焚燒廠運行維護與安全技術標準CJJ133生活垃圾填埋場填埋氣體收集處理及利用工程技術規范CJJ/T134建筑垃圾處理技術標準2CJJ/T150生活垃圾滲瀝液處理技術標準CJJ175生活垃圾填埋場填埋氣體收集處理及利用工程運行維護技術規程CJJ184餐廚垃圾處理技術規范CJJ/T212—2015生活垃圾焚燒廠運行監管標準CJ/T313生活垃圾采樣和分析方法CJ/T531生活垃圾焚燒灰渣取樣制樣與檢測DL/T1938垃圾發電廠爐渣處理技術規范HJ25.1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技術導則HJ25.2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監測技術導則HJ25.3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評估技術導則HJ75—2017固定污染源煙氣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HJ76固定污染源煙氣(SO?、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HJ77.2環境空氣和廢氣二噁英類的測定同位素稀釋高分辨氣相色譜-高分辨質譜法HJ212污染物在線監控(監測)系統數據傳輸標準HJ1134生活垃圾焚燒飛灰污染控制技術規范(試行)HJ2035固體廢物處理處置工程技術導則JB/T4333.1廂式壓濾機和板框壓濾機第1部分:型式與基本參數JB/T11379糞便消納站固液分離設備JB/T11380糞便消納站絮凝脫水設備JG/T575工程渣土免燒再生制品NY/T1220.4—2019沼氣工程技術規范第4部分:運行管理DB11/307水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DB11/501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DB11/T852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技術規范DB11/T1024消防安全疏散標志設置標準DB11/T1119餐廚垃圾生化處理能源消耗限額DB11/T1120生活垃圾生化處理能源消耗限額DB11/T1234生活垃圾焚燒處理能源消耗限額DB11/T1322.19安全生產等級評定技術規范第19部分:環衛從業單位DB11/T1390.1環衛車輛功能要求第1部分:生活垃圾運輸車輛DB11/T1390.2環衛車輛功能要求第2部分:糞便運輸車輛DB11/T1390.3環衛車輛功能要求第3部分:餐廚垃圾運輸車輛DB11/T1390.4環衛車輛功能要求第4部分:餐廚廢棄油脂運輸車輛DB11/T2103.1社會單位和重點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范第1部分:通則3術語和定義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生化處理廠donsticwstebiochenicaltreatnentplant3采用好氧堆肥、厭氧消化等工藝對生活垃圾和糞便進行無害化、減量化和資源化處理的設施。好氧堆肥aerobicconposting在充分供氧的條件下,利用好氧微生物的作用使廢物中可生物降解的有機質轉化為穩定腐殖質物質的生物化學過程。[來源:CJJ/T65—2004,6.4.4,有在無氧或缺氧條件下,利用厭氧微生物的作用使廢物中可生物降解的有機物轉化為甲烷、二氧化碳和消化殘余物的生物化學過程。好氧堆肥的第一階段。以廢物中易分解的有機組分被微生物迅速分解,釋放大量熱量使堆體產生55℃或更高的高溫為特征的發酵過程,也稱主發酵。好氧堆肥的第二階段。初級發酵后,對初級發酵產物中較難降解有機物和發酵中間產物進一步生物分解使之形成穩定的腐殖質物質的發酵過程,也稱后發酵。[來源:CJJ/T65—2004,6.4.44,有修改]廚余垃圾、輔料以及經過好氧堆肥或者厭氧消化產生的產品等干物質中碳元素和氮元素含量之經分選、好氧堆肥或者厭氧發酵處理后的固體殘渣量(經固液分離后,以濕基計)與進廠處理總量(濕基)的比值。45采用不同的材料鋪設于垃圾層上的實施過程,根據覆蓋的要求和作用不同分為日覆蓋、中間覆填埋場封場closureoflandfill6調節池和沉砂池底部清理出的沉淀物。4一般要求4.1廠區運行管理應符合GB55012的相關規定。4.2應根據廠區運行管理需求確定完整的組織架構,明確崗位職責,配置具備相應能力的操作人員和管理人員。4.3應建立完整的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管理制度、生產管理制度、行政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等。4.4各處理、作業、生產工藝應按項目工藝評審確定的方案執行。4.5應及時維護廠區內建(構)筑物等基礎設施,地面硬化無破損,綠化區域無土地裸露,維護期間裸土應苫蓋。4.6應保持廠區內環境整潔,無污水積存、垃圾遺撒等現象,并采取有效的滅蠅滅鼠措施。4.7應保持廠區內安全警示標志、道路交通標志標線規范清晰。4.8廠區應合理組織進廠車輛調度。4.9廠區污染物和噪聲排放應符合國家和地方標準的相關規定及環境影響評價批復的要求。4.10廠區應安全運行、節能降碳、環保達標,生活垃圾處理產業園區應具有垃圾協同處理的服務保障功能。5進廠車輛5.1生活垃圾運輸車輛應符合DB11/T1390.1的相關規定,糞便運輸車輛應符合DB11/T1390.2的相關規定,餐廚垃圾運輸車輛應符合DB11/T1390.3的相關規定,餐廚廢棄油脂運輸車輛應符合DB11/T1390.4的相關規定。5.2應密閉、防雨、防臭、防遺撒、防滴漏。運輸作業時應無垃圾飛揚、遺撒、粘掛和滲瀝液遺撒等現象。5.3應干凈整潔,無破損、脫漆、銹蝕。5.4應安裝身份自動識別裝置,進廠區時可被準確識別。5.5進、出廠區時應通過地磅稱重。5.6應按交通標志標線及工作人員指揮,規范行駛、有序卸料。不應在坡道上排隊。6生活垃圾轉運站工藝運行6.1垃圾進站6.1.1進站垃圾應來源明確,建筑垃圾、工業固體廢物、醫療廢物、危險廢物和放射性廢物等不應進站。6.1.2卸料區域環境應保持整潔,無雜物堆放,應及時清理、沖洗地面的散落垃圾。6.1.3作業空間應密閉,卸料完畢后應及時關閉卸料倉門。6.1.4卸料大廳應配備地錨等車輛防墜落安全設施并正常使用。6.2分選壓縮6.2.1單一壓縮轉運站的垃圾應全部經過壓縮后由垃圾轉運車轉運出站。6.2.2具有分選功能的轉運站宜優化提升分選工藝。可回收部分回收利用,其余部分應進行壓縮轉運。76.3.2垃圾轉運車應符合第5章相關規定,運輸途中應遵守國家道路交通安全等相關規定。6.4.1轉運站宜進行資源回收,分選出6.4.2分選出的可回收物應委托行業管理部7生活垃圾生化處理廠工藝運行7.1.1進廠垃圾應來源明確,建筑垃圾、工業固體廢物、醫療廢物、危險廢物和放射性廢物等不應進7.1.2卸料大廳作業空間應密閉,卸料后應及時關閉卸料倉門,密閉后的卸料大廳空間應具有合理的7.1.4宜定期對進廠垃圾進行采樣檢測,采樣頻次和檢測方法應符合CJ/T313的相關規定。a)含水率宜為50%~65%b)有機物含量宜不小于40%7.2.2初級發酵應根據工藝控制參數,及時調節物料水分含量。b)采用好氧靜態發酵的,應符合CJJ52的相關規定;c)采用翻垛工藝的,料層高度應為1.0m~3.0m;原料含水率高時可取下限,d)堆體內氧氣濃度不低于5%e)堆體內各測試點溫度應達到55℃以上,且持續時間不應少于5d;或達到65℃以上,持續時間不應少于4d。7.2.4初級發酵終止時,發酵產物蛔蟲卵死亡率應不低于95%糞大腸菌值應不低于1.0×102,沙門7.2.5應根據初級發酵情況,適時調整、控制次級發酵期各主要技術參數,次級發酵過程應符合下列8DR1/T269-2024b)次級發酵階段,不應向物料中添加有機垃圾、污泥、糞便等新鮮可堆肥原料。7.2.6次級發酵終止時,發酵產物種子發芽指數應不小于80%。7.2.7堆肥殘渣臨時存儲車間應密閉和防止淋雨。7.2.8堆肥殘渣外運處置的,殘渣含水率應符合殘渣接收設施的要求。進入焚燒廠的殘渣含水率宜不高于70%進入衛生填埋場的殘渣含水率應不高于60%。7.2.9應統計計算并控制殘渣率,殘渣率應不高于40%。7.2.10堆肥產物儲存設施應具備良好的通風條件和防止淋雨措施。7.3厭氧消化7.3.1宜采用分選、粉碎、篩分、制漿、固液分離和油水分離等預處理工藝,經過預處理進入厭氧系統的混合物料,碳氮比(C/N)宜為20:1~30:1。7.3.2應委托收運處置單位回收處置分離出的油脂,并形成記錄,內容包括產生量、外運量及去向等。7.3.3應根據厭氧消化情況,適時調整、控制厭氧消化工藝參數,參數要求如下:a)消化溫度應相對穩定,一天內變化范圍宜控制在±1℃以內;b)揮發性脂肪酸宜控制在2000mg/L以下;c)對于兩相工藝,產甲烷階段最適宜pH應控制在6.8~7.2;d)濕式消化反應器進料含固率(TS)宜控制在6%~12%e)高固厭氧消化反應器進料含固率(TS)宜控制在15%~35%f)其他工藝運行參數應符合CJJ184和HJ2035的相關要求。7.3.4應妥善處理處置殘渣和沼液,不應對環境造成污染。7.3.5沼渣進行好氧堆肥再利用的,應符合7.2的規定。7.3.6沼液制作液體肥料的,應符合NY/T2596的相關規定。7.3.7殘渣外運處置的,殘渣含水率應符合殘渣接收設施的要求。進入焚燒廠的殘渣含水率宜不高于70%進入衛生填埋場的殘渣含水率應不高于60%。7.3.8應統計計算并控制殘渣率,殘渣率應不高于45%。7.3.9厭氧消化產生的沼氣,處理和利用設備運行應符合NY/T1220.4的相關規定。7.3.10厭氧消化產生的沼氣應資源化利用,不應直接排入大氣。7.4化驗檢測7.4.1應定期檢測好氧堆肥工藝參數,并形成記錄,內容包括堆體溫度和氧氣濃度等,檢測方法應符合CJJ52及CJJ86的相關規定。7.4.2應定期檢測厭氧消化工藝參數,并形成記錄,內容包括溫度、pH、含固率、揮發性脂肪酸、有機質含量、氨氮、沼氣產量等,除能實現在線監測的項目外,其余項目檢測頻次應不少于每周1次。7.4.3應根據工藝參數檢測結果及時優化生產工藝。8生活垃圾焚燒廠工藝運行8.1垃圾進廠8.1.1進廠垃圾應來源明確,物料種類和物流調配等應符合相關規定。8.1.2卸料大廳作業空間應密閉,卸料后應及時關閉卸料倉門,密閉后的卸料大廳空間應具有合理的排風和新鮮空氣進入措施。8.1.3卸料大廳環境應保持整潔,無雜物堆放,應及時清理、沖洗地面的散落垃圾。98.1.4宜定期對進廠垃圾進行采樣檢測,采樣頻次和檢測項目可根據運行管理需要確定,采樣和檢測方法應符合CJ/T313的相關規定。8.1.5卸料大廳應配備地錨等車輛防墜落安全設施并正常使用。8.2垃圾焚燒8.2.1在烘爐或啟爐階段應使用點火燃燒器和助燃燃燒器進行爐膛加熱,并應調節燃燒器的負荷,按焚燒爐設計的升溫曲線逐漸加熱爐膛。8.2.2在啟爐階段,爐膛主控溫度區內任一測點溫度均達到850℃后方可向爐內投入垃圾。8.2.3焚燒爐爐膛主控溫度區煙氣停留時間2s區域內,溫度應保持在850℃以上。焚燒爐(或鍋爐)出口煙氣氧含量宜保持在6%~10%之間,爐膛主控溫度區的溫度監測儀表應靈敏,并形成連續完整的數據記錄。8.2.4停爐前,應將爐排上的所有垃圾燃盡,垃圾燃盡前爐膛主控溫度區應保持在850℃以上;應按焚燒爐設計的降溫曲線逐漸降低爐膛溫度;爐膛降溫期間,煙氣凈化系統應保持正常運行,鍋爐不應發生低溫腐蝕和煙氣結露等現象。8.2.5應定期啟動、檢查助燃燃燒器,助燃燃燒器應能自動投入運行。8.2.6焚燒爐運行時,爐膛內應維持微負壓,防止煙氣外逸。8.2.7焚燒爐渣熱灼減率應不大于3%8.2.8投入運行一年內,應對煙氣二噁英類物質檢測,檢測頻次每季度1次;運行一年后,每半年檢測1次,且間隔時間應不小于3個月。檢測方法符合HJ77.2的相關規定。8.2.9焚燒爐爐膛溫度、爐膛壓力、鍋爐出口氧氣含量和一氧化碳含量等工況指標在線監測裝置應有效運行;出現故障時應采取解決措施,并形成分析記錄。8.2.10除垃圾供應量不足外,焚燒爐每條生產線年運行時間累計不應小于8000h,年計劃停運次數不應大于3次,非計劃停運不應大于2次。8.2.11應將焚燒爐爐膛壓力、爐膛每一溫度測點的溫度和焚燒爐或鍋爐出口煙氣氧含量的在線監測數據儲存至電腦中,監測數據儲存時間應不小于3年。8.3熱能利用8.3.1焚燒產生的熱能用于并網發電時,應符合國家電力行業和其它行業部門的相關規定。8.3.2焚燒產生的熱能用于供熱時,應符合CJJ88的相關規定。8.4煙氣凈化8.4.1煙氣凈化系統的運行管理應符合CJJ128和CJJ/T212的相關規定。8.4.2煙氣凈化采用半干法脫酸的,使用的生石灰或消石灰質量應符合CJJ/T212—2015中表3.5.3-1、3.5.3-2的規定并具有質量檢測報告。石灰漿的噴射量應滿足煙氣中氯化氫和二氧化硫達標排放要求。應定期維護石灰漿供應系統和噴射設備,防止堵塞。8.4.3煙氣凈化采用干法脫酸的,使用的氫氧化鈣粉質量應符合CJJ/T212—2015中3.5.4的規定。噴射量應滿足煙氣中酸性氣體達標排放要求。應定期維護氫氧化鈣粉供應系統,防止輸送管道堵塞。84.4煙氣凈化采用活性炭噴射的,使用的活性炭粉質量應符合CJJ/T212—2015中表3.5.5的規定并具有質量檢測報告。噴射量應滿足煙氣中重金屬和二噁英達標排放要求。應定期維護活性炭供應系統,防止輸送管道堵塞。備用系統啟動時可正常運行。8.4.5袋式除塵器投運前應預噴涂。應定期檢查風室壓差并根據運行工況調整、優化反吹頻率,防止灰搭橋、掛壁、粘袋。8.4.6應定期維護和監測氮氧化物脫除系統,符合CJ/T212—2015中3.5.7和3.5.8的規定。8.4.7應定期統計試劑耗材使用量,并形成試劑用量分析記錄。8.4.8煙氣排放自動連續在線監測出現數據異常,應及時分析并采取措施,并形成記錄。8.4.9應定期校準、維護、校驗煙氣排放自動連續在線監測系統,應符合HJ75—2017中11的規定。8.4.10應定期人工標定煙氣排放自動連續在線監測儀表,標定頻次宜不小于每月2次,并形成記錄。8.4.11煙氣排放自動連續監測數據的傳輸應符合HJ212的相關規定;監測數據采集和記錄格式符合HJ76的相關規定。監測數據儲存時間應不小于3年。8.5爐渣與飛灰處置8.5.1爐渣不應用滲瀝液(或濃縮液)冷卻,爐渣處理或處置應符合DL/T1938的相關規定。8.5.2爐渣宜資源化利用,外運處置的應形成記錄,內容包括出廠量、外運車輛信息等。8.5.3應定期檢測每臺焚燒爐爐渣的熱灼減率,取樣檢測頻次宜不少于每天1次;委托專業檢測機構檢測的,頻次宜不少于每月1次。取樣和檢測要求應符合CJ/T531的相關規定。8.5.4外運處理的飛灰收集、暫存、運輸環節應密閉,應記錄飛灰運出量、去向和處理處置情況。進入水泥窯處置的,應符合GB30485的相關規定。8.5.5穩定化處理后的飛灰應密閉暫存,并記錄飛灰暫存情況和運出量;外運車輛應防滲防漏;穩定化處理后的飛灰進入填埋場填埋的,應符合HJ1134—2020中6.6的相關規定。8.5.6飛灰收集、貯存、運輸、處理和處置過程的污染控制應符合HJ1134的相關規定。9生活垃圾衛生填埋場工藝運行9.1垃圾進場9.1.1進場垃圾應來源明確。可進場垃圾包括生活垃圾分類后的其他垃圾、生活垃圾焚燒爐渣、廚余垃圾處理產生的殘渣、糞便經處理后的固渣、裝修垃圾和拆除垃圾回收利用后產生的固體廢物、與生活垃圾性質相近的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穩定化處理后的生活垃圾焚燒飛灰和醫療廢物焚燒殘渣(包括飛灰,底渣)等。9.1.2除9.1.1外的工業固體廢物和醫療廢物、危險廢物、放射性廢物等不應進入生活垃圾衛生垃圾填埋場。9.1.3接收的糞便經處理后的固渣、廚余垃圾處理產生的殘渣含水率應不高于60%進場量不應影響工藝正常運行。9.1.4生活垃圾焚燒飛灰和醫療廢物焚燒殘渣(包括飛灰,底渣)應經資質認定的機構檢測,指標應符合GB16889的相關規定。9.1.5接收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作為填埋工藝輔助材料(覆蓋層材料、邊堤修建材料),應根據作業需要接收并在填埋庫區的非填埋作業單元內單獨暫存,指標應符合CJJ/T134和JG/T575的相關規定,總量不應超過全年生活垃圾處理總量的12%9.2填埋作業9.2.1應根據垃圾量、垃圾種類、垃圾成分、填埋作業區場地條件、填埋機械設備條件等因素,按照CJJ93—2011中5.1.1的相關要求制定填埋作業規劃,并按照填埋作業規劃繪制填埋單元作業順序圖,并實施分區分單元逐層填埋作業。9.2.2生活垃圾焚燒飛灰和醫療廢物焚燒殘渣(包括飛灰,底渣)應經密封包裝或成型化處理后單獨分區填埋。9.2.3填埋場采用土工合成材料作為防滲層的,防滲襯層鋪設完成后,應采取工程措施,防滲襯層不應直接暴露在日光下;場底填埋作業應在第1層垃圾厚度3m以上時方可采用壓實機作業,靠近場底邊坡作業時,填埋作業機械距邊坡的水平距離應大于2m。9.2.4垃圾進場后應于24h內完成垃圾的攤鋪、壓實、覆蓋,覆蓋材料和厚度應符合CJJ93—2011中5.1.12的規定。每班次作業完成后,應用高密度聚乙烯(HDPE)膜覆蓋作業區,HDPE膜厚度應不小9.2.5地面以上填埋作業時,應先修筑垃圾作業邊堤,邊堤密實度應不小于90%邊堤的外坡坡度應為1:3,有效厚度應不小于0.5m。邊堤修建完成后應于14日內進行密實度檢測。填埋單元內應通過日覆蓋和中間覆蓋實現雨水與垃圾體的隔離,并采取雨水分流導排措施。9.2.6垃圾攤鋪層厚度應控制在0.5m~0.6m,應用專用壓實機械對攤鋪層碾壓,壓實厚度應為0.3m~0.4m。壓實后垃圾的密度應大于600kg/m2。填埋作業單元的生活垃圾高度宜為2m~4m,達到最高高度應對作業面覆蓋,覆蓋表面應具有排水坡度,表面排水坡度應不小于3%9.2.7采用覆土工藝的,經薄層壓實作業形成的垃圾填埋層每2m進行1次覆蓋,雨季可適當增加但不應超過4m進行一次覆蓋。采用膜覆蓋的,應符合9.2.4的規定。填埋作業過程中應減少垃圾暴露面積,任意時間段內垃圾暴露比應小于1:1,垃圾暴露面積最大不應超過3000m2。9.2.8填埋單元達到階段性填埋高度后,應進行中間覆蓋,覆蓋材料和厚度應符合CJJ93—2011中5.1.13的規定。9.2.9填埋作業面周圍應設置可移動防飛散網,高度應高于最高填埋作業層,長度不應小于填埋作業面周長的1/4。截留物應及時清除。9.3填埋堆體9.3.1應委托專業測繪機構監測填埋堆體沉降和堆體體積并出具測繪成果報告,測繪頻次應為一年19.3.2填埋總量大于100萬m3、地面以上垃圾堆體高度超過5m時應觀測堆體沉降情況,觀測點應不小于4個,觀測頻次應為每季度1次。大型填埋場宜適當增加觀測頻次。9.3.3堆體快速沉降期應及時修復垃圾堆體邊坡出現的局部不均勻沉降,垃圾堆體外坡坡度不宜大于1:3。應定期巡檢覆蓋層,膜破損時應及時修復,修復工作應在1小時內完成。應定期檢測階段性覆蓋層滲漏情況。9.4填埋氣導排與處理9.4.1填埋氣導排與處理系統設置應符合CJJ133的相關規定。9.4.2填埋氣導排與處理系統運行維護應符合CJJ175的相關規定。9.4.3填埋氣宜資源化利用,不應直接排入大氣。9.4.4抽氣系統應在線監測填埋氣氧氣和甲烷含量,并根據氧氣含量控制抽氣設備的轉速和啟停。采用膜覆蓋但尚未建設填埋氣體導排設施的區域,應設置膜下氣體導排設施,導出的氣體應根據甲烷含量采取利用或燃燒方式處理。9.4.5填埋氣導排系統應完好、有效,管道暢通,應定期對填埋氣收集管進行密封性檢查,發現漏氣及時封堵。抽氣系統應設置流量計量設備,并形成記錄。9.4.6設置的填埋氣燃燒火炬應具備閥門自動關閉、報警等功能,應有較寬的負荷適應范圍。9.4.7應建立填埋氣導排、處理系統運行日志,內容包括工藝參數(抽氣負壓、流量、甲烷含量、氧氣含量等)、填埋氣處理量、系統運行時間等。9.5滲瀝液收集9.5.1垃圾堆體表面不應積存滲瀝液。應對未填入垃圾的填埋區及停止填埋作業的填埋單元采取雨污分流措施,應定期檢查維護排水設施設備是否管道暢通完好。9.5.2場底滲瀝液收集系統應暢通,主管道末端可設置高壓反沖洗口。9.6填埋場封場9.6.1封場應在填埋作業至設計終場標高或不再受納垃圾而停止使用時實施。9.6.2封場工程可包括階段覆蓋和最終封場。期間應對滲瀝液導排系統和填埋氣導排系統進行檢查、9.6.3封場宜在垃圾堆體快速沉降期過后實施,應符合GB51220的相關規定。9.6.4封場后應定期監測和評估地下水、滲瀝液、填埋氣、環境空氣和廠界噪聲等,監測頻次不少于每季度1次。9.6.5階段覆蓋后三年內,應對堆體沉降進行監測,監測頻次為每月1次;階段覆蓋三年后,每半年監測1次,直至堆體穩定。9.6.6階段覆蓋、封場后應繼續收集處理滲瀝液和填埋氣,保持場內道路、圍墻、供電、給排水、照明等設施的完好。9.6.7階段覆蓋、封場后,應保留一定數量的管理和作業人員,滿足設施運行需求;發現異常情況,應采取相應處理措施,形成記錄并上報。9.6.8封場后填埋場可進行場地利用,利用前應按照HJ25.1、HJ25.2、HJ25.3等相關標準進行環境調查和風險評估。穩定化場地利用還應滿足GB/T25179中穩定化利用的判定要求。10糞便處理廠工藝運行10.1糞便進廠10.1.1進廠糞便應來源明確,糞便應來自糞井、化糞池,有毒有害污泥、工業廢水不應進廠。10.1.2卸料間應密閉,卸料期間和卸料后應及時關閉卸料間門,密閉后的卸料間應具有合理的排風和新鮮空氣進入措施。10.1.3卸料采用運輸車卸料管與設備進料管對接的,管口應對接嚴密;無緩沖容器的卸糞流量應小于糞便固液分離機最大瞬時處理流量,卸料過程中不應遺灑、滴漏;非作業期,設備進料管應嚴密封堵。10.1.4卸料完畢后應及時對運輸車卸料管和設備進料管聯接部位進行內部清洗設備進料管內的沖洗水管水壓應不小于0.05MPa,管道內應無殘留。10.1.5卸料作業人員在糞便運輸車上作業時應系安全繩。10.1.6卸料間環境應保持整潔,無雜物堆放,應及時沖洗地面。10.2.1固液分離設備的功能應符合JB/T11379或JB/T4333.1的相關規定。10.2.2固液分離的工藝運行參數應符合GB/T29151—2012中5.2.4、5.2.5的規定。10.2.3固液分離設備、受料設備及其管道和接口,應全密閉。10.2.4應定期清洗固液分離設備。10.2.5固液分離后的固體雜物含水率應不高于60%10.3調節池10.3.1未設機械攪拌的糞液調節池應定時進行回流攪拌,每小時回流量應大于10%10.3.2應定期清洗調節池及其管道,外排管道應無堵塞。10.3.3應密閉,防止有毒有害氣體外溢。10.3.4應定期檢查調節池液位顯示裝置。10.3.5應定期清掏調節池及其配建沉砂池內的沉砂。10.4絮凝脫水10.4.1絮凝脫水設備的功能應符合JB/T11380的相關規定。10.4.2應控制絮凝劑投加量并形成記錄,內容包括絮凝劑種類、用量等。10.4.3絮凝脫水的工藝運行參數應符合下列規定:a)流量應小于設計最大瞬時流量;b)絮凝出水懸浮物(SS)應小于0.3%;c)糞泥含水率應不大于75%10.4.4絮凝脫水設備、受料設備及其管道和接口,應全密閉。10.5濾清液處理10.5.1濾清液處理應優先采用與污水處理廠或滲瀝液處理設施協同處理,不具備協同條件的,應獨立建設濾清液處理設施。10.5.2濾清液處理包含厭氧工藝的,厭氧產生的沼氣應集中利用或火炬燃燒,沼氣收集利用應符合CJJ/T30和CJJ60的相關規定。10.5.3濾清液經處理后應排入市政管網。10.6固渣收集與處理10.6.1固渣的收集、存貯和運輸應密閉。包含固體雜物、糞泥、沉砂和消化污泥。10.6.2固渣不應在廠內長期積存,外運處置的固渣含水率應符合固渣接收設施的要求。進入焚燒廠的固渣含水率宜不高于70%進入衛生填埋場的固渣含水率應不高于60%10.6.3糞泥采用堆肥資源化利用的,應符合GB/T29151的相關規定。10.6.4糞泥資源化產物應密閉儲存。11配套工藝運行11.1滲瀝液和污水處理11.1.1滲瀝液處理設施運行管理應符合CJJ/T150的相關規定。11.1.2應全量收集廠區的滲瀝液及沖洗污水,應定期維護滲瀝液導排系統和儲存設施,并形成記錄。11.1.3滲瀝液處理設施應密閉運行。11.1.4滲瀝液處理設施進水量和出水量計量裝置應正常運行,應按環保部門要求設置外排水口在線監測設備,在線監測數據應儲存至電腦中,監測數據儲存時間應不小于3年,并與市級數據管理平臺互聯互通。11.1.5應定期檢測滲瀝液處理設施各工藝單元出水水質,檢測頻次應每月不少于1次,檢測結果應至少保存3年。11.1.6采用膜處理工藝處理滲瀝液的,應對膜組采取定期清洗和更換措施,納濾和反滲透各環節產水率應不低于75%并形成記錄。產生的濃縮液應妥善處理。DR1/T269-202411.1.7滲瀝液需外送處理的,應密閉運送到集中處理設施處理,并形成記錄,內容包括出廠量和去向等。11.1.8處理設施運行出現異常時應及時采取解決措施,并形成記錄。11.1.9應在廠區內展示滲瀝液處理工藝流程圖及說明。11.1.10廠區產生的生活污水集中排放的,出水水質應符合DB11/307的相關規定;不能集中排放的,可進入滲瀝液處理設施處理后達標排放。11.2除臭除塵11.2.1臭氣收集與處理系統應有效運行,并形成記錄,內容包括運行時間、除臭劑類型及用量等。11.2.2生活垃圾處理產業園區收集的臭氣宜協同處理。焚燒廠收集的臭氣應作為焚燒爐(補風)燃燒空氣進入爐膛集中處理。11.2.3產生臭氣的生產車間應采取密閉措施并保持微負壓狀態臭氣濃度高的車間負壓絕對值應大于臭氣濃度低的相鄰車間,臭氣不外溢。有作業人員的車間應設置自然進風或機械供風系統并正常運行。11.2.4車間的臭氣和設備產生的臭氣宜分別收集處理。產生臭氣的設備應采取密閉措施,并對密閉罩實施抽氣,設備密閉罩內負壓絕對值應大于其所在車間的負壓絕對值。不能密閉的設備應采用局部吸氣罩,對設備產臭點實施抽氣。11.2.5地磅、站內道路、車輛等候區域等易產生臭味區域使用除臭劑時,除臭劑的噴灑頻次、噴灑濃度、噴灑量、噴灑點位和覆蓋面積應適宜有效。11.2.6車輛和物料進出口的快速啟閉門或風幕應正常運行。11.2.7應定期巡視、檢查臭氣收集與處理設備的運行狀況,并形成記錄。11.2.8應定期維護和保養臭氣收集與處理設備,包括定期清理、更換耗材等。11.2.9應定期監測臭氣排放口氣體流量、氨氣、硫化氫和臭氣濃度,并形成記錄,根據監測結果及時調整處理方案。11.2.10填埋場作業面、廠內道路、車間卸料區等易揚塵區域應采取揚塵控制措施,并形成記錄。12設施設備121應建立設備運行記錄制度,內容包括設備名稱、開機時間、關機時間、運行時間、使用狀況等。122可制定設施設備維修更新制度,內容包括維修更新周期、內容和標準等。123應建立設備信息臺賬,內容包括設備名稱、類型、型號、生產廠家、購置日期、運行情況、管理12.4應制定設備操作規程,作業人員應按設備操作規程進行作業。12.5應按設備維護保養手冊定期對設備進行維護、保養、檢查,并形成記錄。12.6應對作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崗位安全培訓和技能培訓。127設施設備發生故障時,應及時維修,并形成記錄。13計量和信息13.1.1計量器具的配備和管理應符合GB17167的相關規定。13.1.2應對稱重計量器具管理和操作人員進行培訓,培訓合格后上崗,并形成記錄。13.1.3應定期對稱重計量器具清潔、故障檢查、維護保養,并形成維護保養記錄。131.4稱重計量系統出現故障時,應人工計量統計并記錄。若影響計量數據準確性的關鍵元器件發生故障,修復后還應重新檢定,檢定合格后方可使用。13.1.5廠區設立的地磅,不應用于與生產無關的車輛。131.6應定期檢定地磅,檢定有效期應標于明顯位置。取得檢定合格證書后方可使用地磅,檢定間隔不應超過1年。13.2.1應及時、準確收集、整理、統計、分析和報送信息數據,數據應符合市級數據管理平臺相關規定。13.2.2信息數據的記錄內容應完整、連續,紙質記錄和電子記錄應妥善保存。13.2.3垃圾(糞便)稱重計量信息應實時傳輸至市級數據管理平臺,并形成原始記錄,內容包括來源信息(區域、種類)、運輸信息(運輸單位、車輛信息)、稱重信息(時間、總重、凈重、皮重)和視頻監控數據等,不應人為修改原始記錄數據。13.2.4運輸單位應建立車輛信息臺帳,內容符合市級數據管理平臺的相關規定,并及時補充和更新。13.2.5應編制廠區運行年度報告,內容包括作業量、工藝、技術、設備、人員、能耗、成本等。14智慧化管理141應配備在線監控系統,具備環境監測、視頻監控、工藝運行、生產數據實時上傳等功能,并按市級監管系統的相關規定互聯互通。14.2不應擅自拆除、閑置、更換、改動在線監控系統的監測儀器、信息接入和傳輸設備。14.3應定期維護和校準在線監控系統。14.4垃圾卸料大廳可配置卸料自動指揮系統。14.5垃圾儲料倉應配置消防報警、料倉自動滅火系統。14.6焚燒廠可配置自動投料系統。15環境保護15.1生活垃圾轉運站、生活垃圾生化處理廠、生活垃圾衛生填埋場、糞便處理廠的大氣污染物排放執行DB11/501的相關要求。生活垃圾焚燒廠大氣污染物排放執行GB18485的相關要求。15.2水污染物排放執行DB11/307和GB/T13920的相關要求。15.3廠界環境噪聲排放執行GB12348的相關要求。15.4環境污染物排放應符合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批復的排放指標。16安全生產16.1生產安全16.1.1生產過程安全衛生管理應符合GB/T12801的相關規定。16.1.2安全生產的基礎管理要求、場所環境、生產設施設備等應符合DB11/T1322.19的相關規定。16.1.3應建立健全以主要負責人為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的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16.1.4應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16.1.5應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健全風險防范化解機制,提高安全生產水平。16.1.6應定期開展危險源辨識和評估,制定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措施。16.1.7應制定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并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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