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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源自實戰:財務人員“正當防衛”術企業一旦發生經濟犯罪,財務人員往往會受到波及,他們或不知情或被動參與或主動參與,此時能夠界定罪與非罪的只能是證據。正如第一章所講到的,本書所講的財務人員法律風險,主要是指財務人員因職業原因被迫或無意而產生犯罪的風險,即因被迫或無意而導致關進監獄的風險,這樣界定下來常見的法律風險有:職務侵占罪、貪污罪、受賄罪、行賄罪、挪用資金罪、提供虛假財務報告罪、偷稅罪等。下面通過發生在財務人員身邊的真實案例,闡述財務人員如何應對這些風險。

在開始闡述之前,再次重申:談防范風險的策略,并不意味著違法的做法本身就是對的,比如“小金庫”、職務侵占、提供虛假報告等這些行為無論何時都是違法的,而不可能使其合法——相反,這里講的策略,會更有助于認定犯罪事實,使被迫或無意這一重要事實能夠得到法律的承認,從而能夠更有效率地打擊真正的犯罪分子;從司法機關講,也有助于其調查取證,提供更多認定事實的線索和證據。正如我一位朋友講的,人們發明了鎖具,并不意味著偷盜就是合法的;人們創造了自衛術,并不意味著承認了挑釁,相反卻是對挑釁的遏制和威懾!

單位小金庫處理有學問單位“小金庫”,其實是很多單位都有的,所以許多人肯定見識過,甚至有的人還保管過。單純的“小金庫”屬賬外資金、賬外核算,如果將“小金庫”資金用于非法目的,如私分、挪用、貪污、行賄等用途,達到一定數額則會觸犯刑事法律,但無論哪種形式,都是違法的,財務人員都應當予以抵制,這是毫無疑問的。但從我們查辦的案件來看,許多人實際上并不知道如何處理才能有效防范因“小金庫”問題,由于被迫或知識和經驗的不足而帶來的法律風險,只是片面地認為領導讓咋辦就咋辦。我這十余年的工作經驗,查處過約十幾個“小金庫”,在這個過程中,我見到過水平很高的人,也見到過無知無畏的人,總結了以下幾點處理的技巧,可以有效防范財務人員因被迫或無意而帶來的風險,同時也能為內部審計、紀檢或國家司法機關認定事實提供有效的證據。

一是記賬一定要清楚。有人可能會說了,這“小金庫”本來就不是什么正規的事,找個本子記一下收入和支出不就行了,其實這是不對的。一方面,你這個本子可能類似于日記本,上邊全是你寫字的地方,沒有明確標出別人簽字的位置;二是你可能在當時記得就不是太詳細,時間一長,你本人也說不清了——這就更麻煩了。我見過一個會計,他拿著單位的“小金庫”,也正經八百地搞了一個“現金日記賬”和“銀行存款日記賬”,對于那些憑證也和正式賬一樣裝訂得好好的,“小金庫”被發現后,它把這些資料拿出來,我們都大吃一驚!竟然還有這樣的“小金庫”!因為這些資料很齊全,他不但沒有被涉及進去,后來還被重用。

二是存折存放問題。請牢記,一定不能將存放“小金庫”的存折放在家里,而應放在單位。放在單位和放在家里有本質的區別,為什么?因為這不是你的錢,而僅是以你的名字開戶而已,如果放到家里,而你又根本沒有占有這筆錢的意圖時就不易說清了,從而為認定事實帶來困難。有一些財務人員是有這個意識的,知道不能把這個燙手的山芋放在家里,而一定要放在單位自已的抽屜或鐵皮柜中藏起來,這也正是審計財務室時能發現“小金庫”的原因之一。但是,也有一些財務人員卻沒有這個意識,我曾查過一個案子,一名出納保管存放“小金庫”的存折(該存折以其名字開立),她總是放在隨身帶的坤包里,從單位到家里,每天都這樣帶著——用她的話說是“怕丟了”(本案好在存折中的資金很少且是剛開立不久即被查出,并且資金并未動用,總之這也算是盡早給她上了一課,避免了更大的風險)。

三是對于領導從“小金庫”拿錢卻不肯簽字的要注意找其他證據(如錄音、旁證等)。我見過這樣一位領導,他口口聲聲跟財務經理說單位搞這個“小金庫”是為了大家謀福利,——確實也給大家從里邊發了一些小錢,但更多的則是他自己經常往里邊扔票換錢,換錢就換錢吧,還不簽字!搞得這個掌握“小金庫”的財務經理特別郁悶,后來由于一個舉報,我們查到了這個“小金庫”,這位領導竟然完全不承認自己單獨往里邊放過發票,只承認用里邊的錢給大家發過“過節費”、“加班費”什么的,他還說發過節費都有領用人簽字的,再者他說你們可以找員工核實——他的證據意識倒很強!最后搞得這個財務經理特別狼狽,因為他沒有證據證明這些票是誰的,并且他還沒有一個詳細記錄,他認為“小金庫”就是“錢加票”,從里邊拿錢那就放進去票,“小金庫”的規模就是現在的錢加上歷史累計扔進去的票,有這個就行了,但是他這個思路是個典型的出納思路,為什么出納這樣可以,是因為有會計還和他有個核對——尤其是收入情況,但“小金庫”從來就是一個人管的,哪有兩個人管的“小金庫”?這個例子告訴我們:對于有些很狡猾的人,他只領錢不簽字,越是這種人你就要越小心,他不君子你也別太教條了,注意搜集和保留證明自己清白的證據;再者要注意將記錄記清楚,這樣就能有效防范因此可能產生的法律風險。

在這里,再次強調,“小金庫”都是違法的,輕的違反了《會計法》等法律法規,重的則觸犯了刑律,提出以上風險防范的策略還是為能有效保留證據、為有關部門或機關查清和認定事實服務的,否則這些策略也毫無用處。正如大家都對因惡習感染的艾滋病鄙視,但從來沒有對研究艾滋病疫苗的科研人員持否定態度一樣,因為我們更能看到很多人同樣是受害者,他們是無辜的。

此外,關于“小金庫”管理方面,還有一個注意事項需提前大家注意:某些財務人員可能會突然受到領導寵幸,平時領導對待自己也一般,怎么一下子變得這么好,這時你就要分析受寵為哪般。我曾查處過一個案子,領導安排出納管理一個“小金庫”,但該出納由于“過于膽小怕事”(至少在領導看來是如此),就對她不滿意了,想把她手中保管的“小金庫”讓另外一名會計管起來,在讓其管之前,領導對這名會計多次在眾人面前夸獎,甚至見面還主動打招呼、開玩笑,一時間那位會計成了領導的紅人,這名會計還真以為自己工作很出色,領導終于“發現自己了”,平時也是美滋滋的。時間不長,領導有一天把他叫到辦公室,說認為他可以信任、工作也很出色,因而由他來保管一筆“資金”,自然他一聽就明白這是“小金庫”,但想到領導對自己的信任以及今后的前途,就答應了。之后,領導安排出納將“小金庫”交給這名會計保管,由于他過于聽從領導的話(確切講是“盲聽”),領導還安排他私下找些票據放在“小金庫”中“獎勵”一下,但一年后“小金庫”的事情敗露,領導對這里面的票據一問三不知,甚讓這名會計傷心,并且由于他自己也在里面放票套錢,有些心虛,承認了兩筆,其余不承認但也說不清,真是跳到黃河也洗不清。作為我們辦案人員來講,完全相信領導對這些票據不知情、沒有從里邊拿一分錢也很難講通。但現在的問題是,沒有證據證明“小金庫”的實際控制人從里面拿錢,甚是難辦。后來,我們聽說該會計與領導幾乎成了仇人,這是一個基本真實的案例,只是隱去了有關其他細節,希望大家仔細體會,“受寵為哪般,不可不分辨”。

作為單位領導來講,也不要以為“小金庫”讓別人拿住,自己建了一道“防火墻”就全沒有壞處。我曾看到過這樣一篇報道,想來既有些可笑,卻又很有道理:出納遺物中發現大額存折,家屬、單位為此爭執不下。某單位的出納劉先生因病去世后,清理遺物時,在辦公室保險柜里發現一個7萬余元的個人存折。公司說是公司的公款,家屬說是個人財產,雙方相持不下。具體案情是這樣的:劉先生生前是鄭州市某科技集團有限公司的出納,2005年6月30日去世。7月2日,公司在進行物品交接時發現,劉先生辦公室的保險柜里有一個以劉先生為戶主的存折,公司遂交于劉妻衛女士,但不久又從衛女士處要回了存折。

在別人的提醒下,衛女士隨后要求丈夫的公司到銀行進行查證,結果發現存折內有存款70332.81元。隨后,因存折被公司拿走,衛女士遂向銀行申請了掛失,公司無法取出存款。公司遂向金水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衛女士返還現金70332.81元。

該公司說,存折上的存款匯款方是中央人民政府駐港聯絡辦,他們曾與公司發生電腦交易,貨款原為70400元,相關金融機構扣除80元手續費后,成為現在存折上的70332.81元。衛女士則認為,是公司的公款就應該匯入到公司的賬戶上,但這本卻是她丈夫的私人存折。

金水區法院審理認為,公民私人賬戶上的存款應認定為公民的個人財產,除非有足夠證據證明該存款的取得沒有法定根據和合理依據。但原告所舉的業務往來,不足以證明劉某某存折上的存款70321.81元系原告公司貨款。因此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公司方面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該集團公司辯稱,這筆存款是公款私存,這種現象是公開的秘密,目的就是操作起來方便省事,可以減少許多不必要的麻煩,劉某的存折上總共有3次匯款,前兩次到賬后,他都及時交到了公司。

“請你回答,既然你稱這筆匯款是你丈夫的個人財產,那你能說明對方為什么要匯這筆款嗎?”衛女士遲疑了一下說:“我說不清楚。”衛女士的代理律師馬上表示,存折上的戶主是衛女士的丈夫,這就是最有力的證據。最終,因雙方分歧較大無法調解,法庭宣布擇日宣判。

對于公款私存的現象,承辦法官坦言,這確實是一個普遍現象。然而,一旦發生與本案相類似的糾紛,單位或企業往往處于極為不利的處境。

這正是聰明反被聰明誤,也是對公款私存、讓財務人員打掩護保管“小金庫”資金的一個提醒,甚至是一個諷刺。

財務代簽名萬萬要慎重

在本書第1章講的那個出納代簽名的案例中,出納事實上并沒有侵占或貪污這筆款項,但卻實實在在地為自身帶來了風險,這本質上是由于其自身經驗不足造成的。財務部門作為單位資金的流出方,它要對資金進行一個監管和控制,如果資金在一個部門流出又流入,本身就是缺乏監管的,財務人員要主動避開這個嫌疑,意識到這點就好了。

但在現實工作中,財務人員代領導貼票報銷這些事項又是經常碰到的,我們該怎樣處理?出納應當盡可能避免直接給總經理現金,而是通過銀行將此類報銷款打入總經理的銀行卡中(如工資卡),并保留一份銀行打款回單的復印件,這樣就可萬無一失,不會產生說不清的問題。

另外,在此有必要提醒一下,現實中發生的財務人員冒充領導簽名套錢的事并不是沒有,因而這也不能全怪上面案例中的那個領導“固執”。2006年《法制周報》曾有這樣一篇報道,說是在2000年1月,戴琴從湖南省輕工業學校電算會計專業畢業后,在湖南富麗華大酒店做一名前臺收銀員。因為表現不錯,2001年5月,她被長沙市芙蓉區湘湖街道辦事處借調過去,委任為會計。起初,戴琴工作細致、認真,在賬務上不敢有半點馬虎。但時間一長,面對每天從手上進出的大筆錢物,她的心開始不安分起來。2002年1月的一天,她第一次模仿辦公室主任和局長的簽字報賬,成功套取公款2000元。

“我經常看到別人來報賬,自己就也想搞一點錢,以為反正別人不會知道。”戴琴回憶道。不過,當初的戴琴是異常小心的,所以只報了2000元。

第一次得手了,單位果然沒人察覺,戴琴心里暗暗高興。慢慢地,她的膽子大了起來。她開始購買假發票、私刻印章,并用在假發票或單位自制報賬單上自行填寫金額和模仿單位財務主管領導的審批簽名等手段,瘋狂進行斂財。2004年5月,她分兩次套取公款8萬元;9月,她又分兩次將12萬元據為己有……而且,隨著時間的推移,她貪污的數目也越來越大,最后竟達上百萬元。

還有一則案例,2006年8月,《京華時報》中曾刊出這樣一篇新聞,出納員趙麗(化名)仿造領導筆跡簽字,為自己的私人消費報銷117次,達到5萬多元。近日,海淀法院以貪污罪判處趙麗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

趙麗在一家國有外貿公司曾工作了幾十年,先后做過會計和出納,可以說是老財務人員了。2005年8月,海淀區檢察院反貪局接到該單位舉報,稱在核實一筆報銷款項時,發現有人冒充領導簽字私自報銷。反貪局隨即展開調查,趙麗很快浮出水面。證據顯示,趙麗偽造領導簽字為個人消費報銷117次,達5萬余元。面對辦案人員,已過中年的趙麗交代了事情經過,并很快將5萬余元歸還單位。今年6月16日,海淀法院以貪污罪判處趙麗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以下是記者與趙麗的對話:記者:辦案人員和你接觸后認為你挺實在的,怎么會干這樣的事?

趙麗:我在單位干了幾十年了,表現也不錯,但沒和領導搞好關系。2003年年初,我做了腿部手術,不宜走動,卻被安排負責需要經常跑動的出納工作。工作負擔也越來越重,可收入越來越少。從2003年七八月開始,我模仿領導筆跡簽字報銷一些消費。我實在太悶了,給自己報銷是唯一發泄的方式。

記者:聽說你模仿幾位領導簽名,連他們自己都認不出來。

趙麗:我上學時愛好美術,模仿領導筆跡對我來說不算難。

記者:想沒想過會被抓住?

趙麗:想過,我私下攢了一筆錢,就是準備被人發現時補上的。

通過這兩個案例,財務人員就應當更加清楚絕對不能輕易代他人尤其是領導簽字,別弄得“假作真時假亦真”,不趟這種混水。

3.3用途最關鍵罪非分水嶺

在犯罪領域,講一個主觀惡性,對于經濟犯罪即是指要有主觀故意。我們還是從很多人都熟悉的例子看起,為什么“小金庫”很多,但真正被追究犯罪的卻很少,而是多數以“違反財經紀律”定性?這就涉及到了資金的用途問題,它常是犯罪與否的分水嶺。

企業里最常見的犯罪是職務侵占或挪用資金罪(對國有企業則是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它均是要求犯罪人“利用職務之便,將單位的財產或資金據為已有”,這里面很重要的一點是要求“據為已有”,給大家分了或給客戶了不能定為此罪(當然可能會定為“私分國有資產罪”或“行賄罪”等其他罪名)。某公司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被查實合伙以陰陽發票的形式,套取資金(也就是開“大頭小尾”票,比如客戶交來100元,給客戶的發票聯寫上100元,但存根和記賬聯卻寫成80元,這樣就可以留出20元),共達二十余萬元,比如查實有一筆客戶交來16萬元,存根和記賬聯卻是9萬余元。這些都是鐵的事實,沒有任何疑義。后來公司向公安機關報了案,公安機關審查了這些材料后認為立案沒有問題,但能否證明他們犯罪還是不能確定的。在立案后,就派人下來了,先是外圍取證,比如銀行、客戶單位等這些都搞清楚了,最后一步是在當地公安機關的配合下與嫌疑人(先找的公司負責人)談話,他講是套出來的這些錢有一部分付房租了(因為上級給的預算不夠),還有一部分給手續費了,還有一部分實在記不清了,但他肯定所有這些錢全都是用在公務開支上了。公安人員要他立即拿出證據,他講開支的憑證應當都在辦公室放著,公安人員隨即同他一起到他的辦公室,他拿出來很多發票或收條(比如是買辦公用品的、付房租的、付手續費的等這些,但全是辦公類或經營類的開支)。隨后,公安人員核實了發票和收條的真偽(包括到開票單位、稅務部門、找有關當事人核實等),雖然做了大量細致的工作,但證明其作偽證非常困難。我們國家一個非常大的進步就是“疑罪從無”,無法查實的,不能定罪,只得撤案。

現在,我們返回頭來想一想,如果當初這兩個當事人沒有這些用以證明用在公務開支上的證明,他們能證明其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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