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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一、引言1.1研究背景與意義1.1.1背景闡述在當今社會,校園本應是學生們汲取知識、茁壯成長的樂園,是充滿希望與活力的象牙塔。然而,校園霸凌現象卻如陰霾般籠罩,頻繁打破校園的寧靜與和諧。近年來,校園霸凌事件層出不窮,不斷沖擊著社會的神經,引發了廣泛的關注與熱議。從新聞報道中,我們看到了諸多令人痛心疾首的案例:福建一女生長期遭同學霸凌后跳樓身亡,給家人留下遺書稱遭同學霸凌,下輩子還做媽媽的女兒;山西一名15歲女孩因未幫對方拿舞蹈鞋,被11名未成年人圍毆、扒衣、辱罵、拳打腳踢,甚至被用煙頭燙,直至失去反抗能力。這些案例絕非個例,它們只是校園霸凌這座“冰山”露出水面的一角,背后隱藏著更多未被曝光的傷害。據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一項研究報告顯示,全球每年約有2.46億兒童和青少年經歷著不同形式的校園欺凌,全球校園欺凌發生率約為32%。在我國,校園霸凌問題也日益凸顯。臺灣兒童權利公約聯盟針對小學六年級學生霸凌問題的調查發現,36.4%的學生曾遭受霸凌,46.1%的學生有霸凌經驗。臺“教育部”統計數據表明,近年來校園霸凌事件從2018年的562起增加到2022年的1942件。這些數據觸目驚心,充分表明校園霸凌已成為一個不容忽視的社會問題。校園霸凌的形式多種多樣,言語霸凌如辱罵、嘲笑、誹謗等,傷害他人尊嚴;肢體霸凌包括推搡、打擊、搶奪等,直接造成身體傷害;網絡霸凌借助網絡傳播謠言、侮辱信息等,其影響范圍更廣、傷害更深。這些霸凌行為不僅給受害者帶來身體上的傷痛,更在其心靈深處留下難以磨滅的創傷,導致受害者產生自卑、抑郁、焦慮等心理問題,嚴重影響其心理健康和正常生活。同時,霸凌行為也干擾了學校的正常教學秩序,破壞了校園的和諧氛圍,對整個教育環境造成了極大的負面影響。面對如此嚴峻的校園霸凌形勢,深入研究其侵權責任顯得尤為迫切。只有明確侵權責任,才能對霸凌行為進行有效的法律規制,為受害者提供有力的法律救濟,從而遏制校園霸凌現象的蔓延,保護學生的合法權益,維護校園的安全與穩定。1.1.2研究意義本研究對于完善我國法律體系具有重要意義。當前,我國在校園霸凌方面的法律規定較為分散,缺乏系統性和針對性,在責任認定、法律制裁等方面存在不足。通過對校園霸凌侵權責任的深入研究,能夠發現現有法律的漏洞和缺陷,為立法機關制定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提供理論支持和實踐參考,推動我國法律體系在校園霸凌領域的不斷健全,使法律能夠更有效地應對校園霸凌這一復雜的社會問題。從保護學生權益的角度來看,校園霸凌對學生的身心健康造成極大傷害,嚴重侵犯了學生的人身權利。明確侵權責任可以讓霸凌者及其監護人、學校等相關責任主體承擔應有的法律后果,為受害者提供經濟賠償和精神撫慰,幫助受害者恢復身心健康,彌補其所遭受的損失。同時,清晰的侵權責任界定也能起到警示作用,使潛在的霸凌者認識到霸凌行為的嚴重法律后果,從而減少霸凌行為的發生,更好地保護廣大學生的合法權益。在促進校園和諧方面,校園霸凌破壞了校園的寧靜與秩序,影響了師生的正常學習和生活。準確認定侵權責任,能夠促使學校加強校園管理,完善霸凌預防和處理機制,營造安全、和諧的校園環境。此外,通過對校園霸凌侵權責任的研究和法律的有效實施,可以引導學生樹立正確的價值觀和行為準則,培養學生的法治意識和道德觀念,促進校園文化的健康發展,構建一個積極向上、充滿關愛的校園氛圍,讓學生們能夠在良好的環境中安心學習、茁壯成長。1.2研究現狀與不足1.2.1國內研究現狀在國內,諸多學者對校園霸凌侵權責任展開了深入探究。在法律規定層面,學者們指出,我國目前關于校園霸凌的法律條文分散于《民法典》《未成年人保護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刑法》等法律法規之中。《民法典》中侵權責任編對于一般侵權行為的規定,為校園霸凌侵權責任的認定提供了基礎框架。其中,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這一規定明確了過錯責任原則在侵權責任認定中的核心地位,在校園霸凌案件中,若霸凌者存在主觀過錯,實施了侵害他人權益的行為,且該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那么霸凌者就需承擔侵權責任。《未成年人保護法》則從保護未成年人權益的角度出發,對校園霸凌問題予以特別關注。該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學校應當建立學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對教職員工、學生等開展防治學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訓。學校對學生欺凌行為應當立即制止,通知實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參與欺凌行為的認定和處理;對相關未成年學生及時給予心理輔導、教育和引導;對相關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給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導。對實施欺凌的未成年學生,學校應當根據欺凌行為的性質和程度,依法加強管教。對嚴重的欺凌行為,學校不得隱瞞,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教育行政部門報告,并配合相關部門依法處理。”這一規定明確了學校在校園霸凌防控中的責任和義務,強調了學校應建立防控工作制度,及時制止欺凌行為,并對相關學生和家長進行教育和引導。然而,學者們普遍認為,當前法律規定存在不足之處。一方面,法律規定較為分散,缺乏系統性和針對性,在實際應用中難以準確把握和操作。例如,對于不同類型的校園霸凌行為,如言語霸凌、肢體霸凌、網絡霸凌等,法律沒有明確具體的界定和處理標準,導致在實踐中對于霸凌行為的認定和責任追究存在困難。另一方面,現有法律對校園霸凌的懲治力度相對較弱,難以對霸凌者形成有效的威懾。在一些輕微霸凌案件中,往往只是對霸凌者進行批評教育,缺乏實質性的懲罰措施,這使得霸凌者可能對其行為的后果缺乏足夠的認識,從而導致霸凌行為屢禁不止。在責任主體認定方面,學界存在多種觀點。部分學者主張過錯責任原則,認為應根據霸凌者、學校等主體在霸凌事件中的過錯程度來確定其責任。例如,若霸凌者故意實施霸凌行為,存在明顯的主觀過錯,那么就應承擔主要責任;而學校若在管理上存在疏忽,未能及時發現和制止霸凌行為,也應承擔相應的次要責任。另一些學者則支持過錯推定原則,即在校園霸凌案件中,首先推定學校存在過錯,除非學校能夠證明自己已經盡到了教育、管理職責,否則就要承擔侵權責任。這種觀點的出發點在于學校對學生負有教育、管理和保護的義務,在學生發生霸凌事件時,學校應首先被質疑是否履行了這些義務。還有學者提出,應根據不同的霸凌情形適用不同的歸責原則。在學生之間的霸凌行為中,若霸凌者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監護人應承擔無過錯責任。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這意味著,即使監護人盡到了監護責任,也不能完全免除其侵權責任,只是可以適當減輕。而在學校與學生之間的關系中,學校應承擔過錯推定責任,這樣既能保障受害者的權益,又能促使學校積極履行管理職責,加強對校園霸凌的預防和處理。在責任承擔方式上,國內研究主要圍繞民事賠償、行政處分和刑事責任展開。民事賠償方面,主要包括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旨在彌補受害者的經濟損失和精神傷害。例如,在一些校園霸凌案件中,受害者因遭受身體傷害而產生了醫療費用,以及因精神受到創傷而需要進行心理咨詢和治療,這些費用都應由霸凌者及其監護人承擔。若學校存在過錯,也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行政處分則針對學校管理人員、教師以及實施霸凌行為的學生,如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等,旨在對相關責任人進行紀律懲戒,維護學校的正常秩序。對于情節嚴重的校園霸凌行為,構成犯罪的,霸凌者將承擔刑事責任。根據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在一些校園霸凌案件中,若霸凌者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搶劫罪等犯罪,就需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1.2.2國外研究現狀國外在校園霸凌侵權責任領域有著豐富的研究成果和實踐經驗。以美國為例,其在立法層面形成了較為完善的反校園霸凌法律體系。美國通過聯邦立法、州立法和判例法相互補充,對校園霸凌進行全面規制。聯邦立法從宏觀層面規定了平等保護個人權利和反歧視、反騷擾等條款,為校園霸凌的治理提供了基本框架。例如,《美國殘疾人法案》禁止在學校等場所對殘疾學生進行歧視和騷擾,若校園霸凌行為涉及對殘疾學生的歧視,就可依據該法案進行處理。各州也紛紛頒布反校園欺凌法案以及修正案,對校園霸凌行為的內涵、認定與類型、實施者的法律責任以及法律救濟等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如《新澤西州反欺凌法》要求學校所有雇員或簽約服務商在目擊或知曉有關欺凌、騷擾、恐嚇等事件時,必須于當天口頭上報校長,并在兩個工作日內再次以書面形式向校長報告。校長在知曉事件后,應通知涉事學生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并及時商討擬采取的干預措施。這一規定明確了學校工作人員在校園霸凌事件中的報告義務和學校的處理程序,確保了霸凌事件能夠得到及時有效的處理。美國的判例法也在校園霸凌責任認定中發揮著重要作用。聯邦最高法院作出的有關裁決以及聯邦法院對于校園欺凌案件的判決,為下級法院處理類似案件提供了指引。在一些判例中,法院會根據具體案件的情況,綜合考慮霸凌行為的性質、情節、后果以及各方的過錯程度等因素,來確定責任主體和責任承擔方式。例如,在某起校園霸凌案件中,法院認為學校未能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制止霸凌行為,存在明顯過錯,因此判決學校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在日本,校園霸凌問題由來已久,且日益嚴峻。2013年,日本國會通過《校園霸凌預防對策推進法》,將校園霸凌納入法律調整范圍。該法明確了學校、家庭和社會在預防和處理校園霸凌中的責任,要求學校建立霸凌預防機制,加強對學生的教育和管理;家長要關注孩子的行為,配合學校進行教育;社會各界要共同參與,營造良好的社會環境。日本還規定不滿20歲的青少年犯罪適用《少年法》,并根據不同年齡段對青少年的刑事責任進行了細致劃分。2000年,日本將青少年刑事責任年齡由原來的16歲下調到14歲,并加大對16歲以上刑事責任主體的處罰力度。2022年,日本《民法》將法定成年年齡由20歲下調至18歲,《少年法》也作出相應調整,把18歲和19歲青少年單列為“特定少年”,加大對他們的刑責力度。這些法律規定和調整旨在加大對校園霸凌行為的懲治力度,遏制校園霸凌現象的發生。英國建立起了比較完備的防控校園暴力的法律體系和法律干預機制。其法律體系由民法、行政法以及刑法構成,民法主要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以侵權損害賠償和民事禁令作為主要保護制度;行政法則強調作為行政主體的教育主管部門對學校和教師的管理和監督,主要包括定期檢查、教師懲戒以及報告機制;刑法雖未專門針對校園欺凌設立罪名,但嚴重的校園欺凌行為可能會構成犯罪。英國教育部發布了指導性文件《預防和處置霸凌》,北愛爾蘭還出臺了專門針對校園霸凌的《校園欺凌處置法》。根據要求,每所學校都必須制定具體的反霸凌方案并告知師生和家長,定期在校內開展校園霸凌預防活動,如每年11月中下旬的“反霸凌周”。一旦在校園發生霸凌事件,學校必須迅速處理,并將具體情況存檔、上報教育主管部門;情節嚴重的則必須報警。英國法律還賦予校內教師在發生霸凌事件時懲戒學生的權力,根據事件嚴重程度,對霸凌者采取口頭譴責、留校察看以及永久開除等懲戒措施。此外,英國還將反霸凌政策的有效性作為學校辦學質量考核的重要內容之一,若反霸凌政策效果欠佳,該校將面臨評分降級、暫停政府資助或責令整改等處罰。1.2.3現有研究不足盡管國內外在校園霸凌侵權責任研究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果,但仍存在諸多不足之處。在責任認定細化方面,目前的研究對于一些復雜情況的責任劃分不夠清晰。例如,在多人參與的校園霸凌事件中,如何準確區分各霸凌者的責任大小,以及在共同侵權的情況下,各侵權人之間的責任分擔比例如何確定,現有研究尚未給出明確且統一的標準。在一些涉及網絡霸凌的案件中,由于網絡環境的虛擬性和復雜性,對于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責任認定也存在模糊之處。網絡服務提供者在何種情況下應承擔侵權責任,承擔何種程度的責任,目前的研究和法律規定都有待進一步明確。在法律適用協調方面,國內分散的法律規定在實際應用中容易出現沖突和矛盾。不同法律法規之間對于校園霸凌的定義、責任主體、歸責原則等規定可能存在差異,這給司法實踐帶來了困難。例如,《民法典》和《未成年人保護法》在校園霸凌責任認定上的側重點有所不同,在具體案件中如何協調適用這兩部法律,需要進一步的研究和明確。國外的法律體系雖然相對完善,但在跨國校園霸凌案件中,由于各國法律制度的差異,也會出現法律適用的沖突問題。如何在國際層面協調不同國家的法律,解決跨國校園霸凌案件的法律適用難題,是當前研究的一個薄弱環節。在預防機制與法律責任銜接方面,現有研究雖然提出了一些校園霸凌預防措施,但這些措施與法律責任的銜接不夠緊密。預防機制往往側重于教育、管理等方面,而對于違反預防措施的行為應承擔何種法律責任,缺乏明確的規定。這導致預防機制在實際執行中缺乏約束力,難以有效發揮作用。一些學校制定了校園霸凌預防制度,但對于教師和學生違反制度的行為,沒有相應的法律責任追究機制,使得制度形同虛設。如何將預防機制與法律責任有機結合,形成有效的校園霸凌防治體系,是未來研究需要重點關注的問題。1.3研究方法與創新點1.3.1研究方法本研究綜合運用多種研究方法,力求全面、深入地剖析校園霸凌侵權責任問題。案例分析法是重要的研究手段之一。通過廣泛收集和深入分析大量典型的校園霸凌案例,如福建女生遭霸凌后跳樓身亡案、山西15歲女孩被11人圍毆案等,從實際案例中提取關鍵信息,分析案件的發生背景、具體情節、各方責任認定以及處理結果等。這些案例涵蓋了不同地區、不同年齡段、不同形式的校園霸凌,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通過對這些案例的詳細分析,能夠直觀地了解校園霸凌侵權責任在司法實踐中的具體應用,發現其中存在的問題和爭議點,為后續的理論研究提供現實依據。文獻研究法也貫穿于整個研究過程。全面梳理國內外關于校園霸凌侵權責任的相關文獻,包括學術論文、研究報告、法律法規、政策文件等。在國內文獻方面,仔細研讀學者們對校園霸凌法律規定、責任主體認定、責任承擔方式等方面的研究成果,分析其觀點和論證邏輯。同時,關注國外如美國、日本、英國等國家在校園霸凌侵權責任研究和實踐方面的文獻,了解其法律體系、政策措施和實踐經驗。通過對文獻的綜合分析,掌握該領域的研究現狀和發展趨勢,明確已有研究的成果和不足,為本文的研究提供理論基礎和研究思路。比較研究法也是本研究的重要方法。對國內外校園霸凌侵權責任的法律規定、責任認定標準、責任承擔方式等進行對比分析。在法律規定方面,對比我國與美國、日本、英國等國家在校園霸凌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情況,分析其法律體系的完整性、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在責任認定標準上,比較不同國家對霸凌者、學校、監護人等責任主體的認定原則和方法,探討其差異和合理性。通過比較研究,借鑒國外先進的經驗和做法,為完善我國校園霸凌侵權責任制度提供參考和啟示。1.3.2創新點本研究在多維度分析侵權責任方面具有創新之處。以往研究往往側重于從單一角度探討校園霸凌侵權責任,如僅關注霸凌者的責任或學校的責任。而本文從霸凌者、監護人、學校以及網絡服務提供者等多個維度全面分析侵權責任。在霸凌者責任方面,不僅分析其民事責任,還探討其可能承擔的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以及不同年齡段霸凌者責任的差異。對于監護人責任,深入研究監護人的監護義務范圍、監護責任的認定標準以及在不同情況下的責任承擔方式。在學校責任方面,綜合考慮學校的教育管理職責、安全保障義務以及在霸凌事件中的處置措施等因素,準確認定學校的責任。對于網絡服務提供者在網絡霸凌中的責任,分析其在信息傳播、管理監督等方面的義務和責任。通過多維度分析,構建更加全面、系統的校園霸凌侵權責任體系。本研究還緊密結合新法規和現實案例進行深入探討。隨著社會的發展和法律的完善,我國出臺了一系列與校園霸凌相關的新法規,如《未成年人保護法》的修訂等。同時,現實中不斷涌現出新的校園霸凌案例,這些案例呈現出多樣化、復雜化的特點。本文將新法規與現實案例相結合,以新法規為依據分析現實案例中的侵權責任,通過現實案例檢驗新法規的實施效果。在分析福建女生遭霸凌后跳樓身亡案時,依據《未成年人保護法》中關于學校欺凌防控工作制度的規定,探討學校在該事件中是否盡到了應有的責任;依據《民法典》中侵權責任編的相關規定,分析霸凌者及其監護人應承擔的民事責任。通過這種結合,使研究更具時效性和現實指導意義,能夠及時回應社會關切,為解決實際問題提供有力的支持。二、校園霸凌侵權責任的基本理論2.1校園霸凌的界定與現狀2.1.1概念及特征校園霸凌,又稱校園欺凌或校園暴力,是指在校園內外學生之間,一方(個體或群體)單次或多次蓄意或惡意地通過肢體、語言及網絡等手段實施欺負、侮辱,致使另一方(個體或群體)遭受身體和心理傷害、財產損失或精神損害等的事件。這一概念明確了霸凌行為的主體是學生,行為發生的場域主要在校園內外,包括學校校園內、學生上學或放學途中以及學校組織的教育活動中等。行為的性質是蓄意或惡意的,手段具有多樣性,涵蓋肢體、語言及網絡等多個方面,而行為的后果則是對受害者造成身體、心理、財產或精神等多方面的損害。校園霸凌具有諸多顯著特征。主動性是其重要特征之一,霸凌者通常會主動發起攻擊行為,他們并非出于自衛或其他正當理由,而是有意地對他人進行欺負和傷害。在許多校園霸凌案例中,霸凌者會主動尋找目標,對受害者進行言語辱罵、肢體推搡等行為,這種主動性使得霸凌行為具有明顯的攻擊性和挑釁性。持續性也是校園霸凌的常見特征,霸凌行為往往不是一次性的偶然事件,而是會在一段時間內反復發生。霸凌者可能會持續地對受害者進行騷擾、威脅或攻擊,給受害者帶來長期的痛苦和困擾。在一些校園中,受害者可能會連續數周甚至數月遭受霸凌者的欺負,這種持續性的傷害對受害者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極大的影響。不平等性同樣是校園霸凌的重要特征。霸凌者與受害者之間往往存在著力量、地位或人際關系等方面的不對等。霸凌者可能在身體力量、社交影響力或心理優勢等方面占據上風,從而能夠對受害者實施霸凌行為。在一些校園霸凌事件中,霸凌者可能是身材高大、性格強勢的學生,他們利用自己的身體優勢對弱小的同學進行欺負;或者是在班級中具有較高社交地位的學生,通過孤立、排擠等方式對其他同學進行霸凌。這種不平等性使得受害者在面對霸凌時往往處于弱勢地位,難以有效地進行反抗和保護自己。2.1.2表現形式校園霸凌的表現形式多種多樣,涵蓋了多個方面。肢體霸凌是較為直觀且容易察覺的一種形式,包括推撞、拳打腳踢、搶奪財物等行為。這些行為直接對受害者的身體造成傷害,可能導致受害者身體出現傷痕、淤青甚至骨折等嚴重后果。在一些校園霸凌事件中,霸凌者會對受害者進行暴力毆打,使其身體遭受重創,不僅影響受害者的身體健康,還會給受害者帶來極大的心理恐懼。言語霸凌則是以語言為工具對受害者進行攻擊,如當眾嘲笑、辱罵以及給他人取侮辱性綽號等。這種霸凌形式雖然不會直接造成身體傷害,但卻會對受害者的心理造成嚴重的傷害,損害受害者的自尊心和自信心。一些霸凌者會用惡毒的語言對受害者進行侮辱,嘲笑受害者的外貌、性格、學習成績等,讓受害者陷入自卑和痛苦之中。言語霸凌還可能包括傳播關于受害者的消極謠言和閑話,進一步破壞受害者的名譽和人際關系。隨著互聯網的普及,網絡霸凌成為了一種新的、不容忽視的霸凌形式。網絡霸凌主要表現為在網絡上發表對受害者不利的言論、曝光受害者的隱私以及對受害者的照片進行惡搞等。網絡的傳播速度快、范圍廣,使得網絡霸凌的影響更為廣泛和持久。霸凌者可能會在社交媒體、網絡論壇等平臺上發布侮辱性的言論,或者曝光受害者的個人隱私,如家庭住址、電話號碼等,給受害者帶來極大的困擾和傷害。網絡霸凌還可能導致受害者在現實生活中也受到歧視和排斥,進一步加劇受害者的心理負擔。關系霸凌是一種較為隱蔽的霸凌形式,主要通過破壞受害者的人際關系來對其進行傷害,如孤立、排擠受害者,使其在班級或學校中處于孤立無援的境地。霸凌者可能會聯合其他同學一起孤立受害者,不與受害者交流、玩耍,甚至故意在受害者面前表現出親密的關系,讓受害者感到被冷落和排斥。這種霸凌形式會對受害者的心理健康造成嚴重的影響,導致受害者產生孤獨、焦慮、抑郁等心理問題。關系霸凌還可能包括散布關于受害者的不實謠言,破壞受害者在同學中的形象和聲譽,進一步加劇受害者的社交困境。2.1.3現狀分析校園霸凌現象在當今社會呈現出普遍性和嚴重性的特點。從國內的情況來看,校園霸凌事件時有發生,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據相關調查顯示,我國校園霸凌的發生率不容小覷。臺灣兒童權利公約聯盟針對小學六年級學生霸凌問題的調查發現,36.4%的學生曾遭受霸凌,46.1%的學生有霸凌經驗。臺“教育部”統計數據表明,近年來校園霸凌事件從2018年的562起增加到2022年的1942件。這些數據表明,校園霸凌在我國校園中較為常見,且呈現出上升的趨勢。從國際上看,校園霸凌也是一個全球性的問題。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一項研究報告顯示,全球每年約有2.46億兒童和青少年經歷著不同形式的校園欺凌,全球校園欺凌發生率約為32%。在日本,校園霸凌已經演變成一個嚴重的社會問題,每年都有許多學生因不堪忍受霸凌而選擇自殺,甚至衍生出了“不登校”的獨特現象。在美國,校園霸凌事件同樣頻繁發生,對學生的身心健康和學校的教育秩序造成了嚴重的影響。這些數據和案例充分說明了校園霸凌的普遍性和嚴重性。校園霸凌不僅給受害者帶來了身體和心理上的傷害,還對受害者的學習和生活產生了負面影響。受害者可能會因為害怕遭受霸凌而不敢上學,導致學習成績下降;或者因為長期受到霸凌的困擾,出現心理問題,如自卑、抑郁、焦慮等,甚至可能會影響到他們的未來發展。校園霸凌也會對霸凌者產生不良影響,使他們養成不良的行為習慣和價值觀,甚至可能會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校園霸凌還會破壞學校的正常教學秩序,影響學校的聲譽和形象。因此,解決校園霸凌問題刻不容緩,需要社會各界共同努力。2.2侵權責任相關理論基礎2.2.1侵權責任構成要件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是判斷侵權行為是否成立以及侵權人是否應承擔侵權責任的關鍵要素。在校園霸凌的情境下,深入理解侵權責任構成要件對于準確認定責任具有重要意義。侵權行為是構成侵權責任的首要條件。在校園霸凌中,侵權行為表現形式多樣,涵蓋肢體霸凌、言語霸凌、網絡霸凌和關系霸凌等。肢體霸凌中的毆打、推搡行為,直接對受害者的身體實施暴力攻擊,侵犯了受害者的身體權和健康權。言語霸凌中的辱罵、誹謗行為,通過惡意的語言攻擊,損害了受害者的名譽權和人格尊嚴。網絡霸凌中在網絡上發布侮辱性言論、曝光隱私等行為,借助網絡的傳播力量,對受害者的名譽權、隱私權等造成侵害。關系霸凌中的孤立、排擠行為,破壞了受害者的人際關系,損害了受害者的精神利益,同樣構成侵權行為。這些侵權行為都違反了法律對公民人身權利和人格尊嚴的保護規定,具有違法性。損害后果是侵權責任構成的重要要素。校園霸凌所導致的損害后果既包括身體傷害,也包括精神損害。身體傷害表現為受害者身體出現傷痕、骨折、殘疾甚至死亡等明顯的生理損傷。在一些嚴重的校園霸凌案件中,受害者可能會遭受重傷甚至失去生命,給其家庭帶來巨大的痛苦和損失。精神損害則表現為受害者出現自卑、抑郁、焦慮、恐懼等心理問題,這些心理問題可能會長期影響受害者的身心健康和正常生活。長期遭受言語霸凌的受害者可能會產生嚴重的自卑心理,對自己失去信心,影響其學習和社交能力;遭受關系霸凌的受害者可能會陷入孤獨、恐懼的情緒中,產生抑郁傾向。這些精神損害雖然不像身體傷害那樣直觀,但對受害者的影響同樣深遠。因果關系是連接侵權行為與損害后果的橋梁,它要求侵權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存在直接的、內在的聯系。在校園霸凌中,必須證明霸凌行為是導致受害者損害后果的直接原因。在肢體霸凌案件中,霸凌者的毆打行為直接導致受害者身體受傷,兩者之間存在明確的因果關系。在言語霸凌案件中,霸凌者長期的辱罵、誹謗行為導致受害者產生精神損害,這種因果關系雖然相對間接,但通過受害者的心理變化和相關的醫學診斷等證據,也能夠得以證明。如果損害后果是由其他原因導致,如受害者自身的疾病或其他意外事件,那么霸凌者就不應承擔侵權責任。過錯是侵權責任構成的主觀要件,分為故意和過失兩種形式。在校園霸凌中,霸凌者通常具有故意的主觀過錯,他們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對受害者造成傷害,卻仍然積極追求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霸凌者故意對受害者進行毆打、辱罵,其目的就是要傷害受害者,這種故意行為體現了霸凌者的主觀惡性。在一些情況下,學校或教師可能存在過失過錯。學校未能及時發現和制止霸凌行為,或者教師在管理學生過程中存在疏忽,導致霸凌事件發生,學校和教師就應承擔相應的過失責任。學校沒有建立完善的霸凌預防機制,對學生之間的矛盾和沖突未能及時關注和處理,從而使得霸凌行為得以發生和持續,學校就存在管理上的過失。2.2.2歸責原則歸責原則是確定侵權責任歸屬的基本準則,在校園霸凌侵權責任認定中起著核心作用。過錯責任原則是侵權責任認定的基本原則之一,它要求行為人在主觀上存在過錯時才承擔侵權責任。在校園霸凌中,對于霸凌者而言,若其故意實施霸凌行為,如故意毆打、辱罵、孤立他人,這種故意行為體現了其主觀上的過錯,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若霸凌者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這意味著監護人在這種情況下承擔的是過錯推定責任,即首先推定監護人存在過錯,除非監護人能夠證明自己盡到了監護職責,否則就要承擔侵權責任。在某起校園霸凌案件中,一名13歲的學生故意毆打同學,導致同學受傷,由于該學生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監護人應承擔侵權責任,若監護人能夠證明自己在平時對孩子進行了良好的教育和監管,盡到了監護職責,可以適當減輕其侵權責任。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在某些特定情況下,即使行為人主觀上沒有過錯,也需承擔侵權責任。在校園霸凌中,無過錯責任原則主要適用于監護人對被監護人侵權行為的責任承擔。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這是因為監護人對被監護人負有監護義務,即使監護人在監護過程中沒有過錯,也不能免除其對被監護人侵權行為的責任。一名10歲的小學生在學校與同學發生沖突,將同學打傷,其監護人需承擔侵權責任,無論監護人是否能夠證明自己盡到了監護職責,都不能免除其責任,只是在盡到監護職責的情況下可以適當減輕責任。公平責任原則是指在當事人雙方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且法律沒有特別規定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的情況下,由人民法院根據公平的觀念,在考慮當事人的財產狀況及其他情況的基礎上,責令加害人對受害人的財產損失給予適當補償。在校園霸凌中,若霸凌者和學校都沒有過錯,但受害者確實遭受了損害,為了平衡雙方的利益,法院可能會依據公平責任原則,要求霸凌者或學校給予受害者一定的補償。在某起校園霸凌事件中,一名學生在學校組織的活動中意外被其他同學撞倒受傷,雙方都沒有過錯,學校和肇事學生的監護人可以根據公平責任原則,給予受害者一定的經濟補償,以彌補其損失。2.3校園霸凌與侵權責任的關聯2.3.1校園霸凌行為的侵權性分析校園霸凌行為嚴重侵犯了受害者的人身權利。在肢體霸凌中,霸凌者對受害者實施毆打、踢踹、推搡等暴力行為,直接侵害了受害者的身體權和健康權。身體權是指自然人保持其身體組織完整并支配其肢體、器官和其他身體組織的權利,健康權則是指自然人保持身體機能正常和維護健康利益的權利。霸凌者的暴力行為破壞了受害者身體的完整性,導致受害者身體受傷,如出現傷痕、骨折、殘疾等,嚴重損害了受害者的健康利益。福建一女生長期遭同學霸凌后跳樓身亡,霸凌者的毆打、辱罵等行為對該女生的身體和心理造成了極大的傷害,侵犯了她的身體權和健康權。言語霸凌通過惡意的語言攻擊,侵犯了受害者的名譽權和人格尊嚴。名譽權是指人們對于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干、聲望、信譽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綜合評價所享有的權利。霸凌者當眾嘲笑、辱罵受害者,給受害者取侮辱性綽號,傳播關于受害者的消極謠言和閑話,這些行為會降低他人對受害者的評價,損害受害者的名譽。言語霸凌還嚴重侵犯了受害者的人格尊嚴,人格尊嚴是指公民作為一個人應有的最起碼的社會地位并且受到他人和社會最起碼的尊重的權利。霸凌者的言語攻擊使受害者的人格受到侮辱,尊嚴受到踐踏,給受害者帶來了極大的精神痛苦。網絡霸凌借助網絡的力量,對受害者的名譽權、隱私權等造成了侵害。在網絡霸凌中,霸凌者在網絡上發表對受害者不利的言論,曝光受害者的隱私,對受害者的照片進行惡搞等。網絡的傳播速度快、范圍廣,使得這些不良信息能夠迅速擴散,對受害者的名譽造成更大的損害。曝光受害者的隱私,如家庭住址、電話號碼、身份證號碼等,侵犯了受害者的隱私權,使受害者的個人生活受到嚴重干擾,給受害者帶來了極大的困擾和恐懼。校園霸凌行為還可能侵犯受害者的財產權。霸凌者通過搶奪、損壞受害者的財物,如強索金錢或物品、損壞受害者的書本、衣物、文具等個人財產,侵犯了受害者對其財產的所有權。財產權是指以財產利益為內容,直接體現財產利益的民事權利。受害者對自己的財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霸凌者的行為剝奪了受害者對財物的正常使用和處分權,給受害者造成了經濟損失。在一些校園霸凌事件中,霸凌者強行向受害者索要錢財,或者故意損壞受害者的貴重物品,這些行為都構成了對受害者財產權的侵犯。校園霸凌行為對受害者的精神權利造成了嚴重的損害。長期遭受霸凌的受害者往往會出現自卑、抑郁、焦慮、恐懼、創傷后應激障礙等心理問題,這些心理問題會對受害者的精神健康造成長期的負面影響。霸凌行為還會影響受害者的學習和生活,使其無法正常享受校園生活的樂趣,降低了受害者的生活質量。精神權利是指與民事主體的精神利益相關的權利,如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等。校園霸凌行為侵犯了受害者的精神權利,給受害者的精神世界帶來了極大的傷害,這種傷害往往比身體上的傷害更為持久和深遠。2.3.2侵權責任認定對校園霸凌治理的作用準確認定侵權責任對遏制校園霸凌具有強大的威懾作用。當霸凌者及其監護人、學校等相關責任主體明確知曉霸凌行為將導致他們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如民事賠償、行政處分甚至刑事責任時,他們會在實施霸凌行為之前進行權衡和思考。霸凌者會意識到自己的行為不僅會傷害他人,還會給自己和家人帶來嚴重的法律后果,從而不敢輕易實施霸凌行為。監護人也會更加重視對孩子的教育和監管,加強對孩子行為的約束,防止孩子參與霸凌行為。學校會積極履行教育管理職責,加強校園安全管理,完善霸凌預防和處理機制,以避免因自身失職而承擔法律責任。這種威懾作用能夠有效地減少校園霸凌行為的發生,維護校園的安全與秩序。侵權責任認定還具有重要的教育作用。通過對校園霸凌侵權責任的認定和追究,可以讓霸凌者深刻認識到自己行為的違法性和危害性。在承擔法律責任的過程中,霸凌者會受到法律的制裁和教育,從而反思自己的行為,改正錯誤,樹立正確的價值觀和行為準則。對于其他學生來說,侵權責任認定的過程也是一個生動的法治教育案例,他們可以從中了解到校園霸凌行為的法律后果,增強法律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學會尊重他人的權利,避免參與霸凌行為。學校在處理校園霸凌事件、認定侵權責任的過程中,可以對全體學生進行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引導學生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和價值觀,營造良好的校園文化氛圍。侵權責任認定對校園霸凌治理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它通過威懾和教育的雙重功能,能夠有效地遏制校園霸凌現象的發生,保護學生的合法權益,促進校園的和諧與穩定。三、校園霸凌侵權責任主體及認定3.1欺凌者及其監護人的責任3.1.1欺凌者的責任承擔能力分析在校園霸凌事件中,欺凌者的責任承擔能力與其年齡、精神狀態等因素密切相關,這些因素直接影響著法律對其責任的認定和追究。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民事行為能力和刑事責任能力的劃分是以年齡為重要標準的。從民事行為能力來看,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校園霸凌中,若欺凌者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實施的霸凌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這是因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缺乏對行為的認知和判斷能力,無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一名六周歲的小學生在學校推搡同學,導致同學摔倒受傷,由于該學生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監護人需承擔侵權責任。對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欺凌者,他們雖然具有一定的認知和判斷能力,但仍不完全具備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因此,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若有財產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一名十二周歲的學生在校園內對同學進行言語辱罵和肢體推搡,給同學造成了精神和身體上的傷害,其監護人應承擔侵權責任。若該學生有自己的壓歲錢等財產,可以先用其財產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補齊。若監護人能夠證明自己在平時對孩子進行了良好的教育和監管,盡到了監護職責,可以適當減輕其侵權責任。從刑事責任能力角度,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在校園霸凌中,如果欺凌者達到相應的刑事責任年齡,實施了上述嚴重犯罪行為,就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一名十五周歲的學生在校園內持刀將同學捅成重傷,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應當承擔刑事責任。但由于其不滿十八周歲,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精神狀態也是影響欺凌者責任承擔能力的重要因素。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校園霸凌中,若欺凌者存在精神障礙,不能辨認或不能完全辨認自己的行為,那么其責任承擔能力將受到影響。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不負刑事責任。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若一名學生在實施霸凌行為時處于精神病發作期,不能辨認自己的行為,經鑒定確認后,其無需承擔刑事責任,但監護人仍需承擔民事侵權責任。3.1.2監護人責任的法律依據與認定監護人對被監護人的侵權行為承擔責任具有明確的法律依據。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這一規定明確了監護人在被監護人侵權時的責任承擔原則。監護人責任的認定主要基于其對被監護人的監護義務。監護人有責任對被監護人進行教育、管理和保護,防止其實施侵權行為。如果監護人未能履行好這些義務,導致被監護人實施了校園霸凌行為,就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監護人沒有對孩子進行良好的品德教育,導致孩子缺乏正確的價值觀和行為準則,從而參與校園霸凌,監護人就存在教育失職的問題。監護人對孩子的日常行為監管不力,未能及時發現和制止孩子的霸凌行為,也屬于未能履行監護義務。在一些案例中,孩子長期在學校對同學進行霸凌,而監護人卻毫不知情,這就表明監護人在監管方面存在嚴重缺失。監護人責任的承擔方式主要是民事賠償。當被監護人的霸凌行為給他人造成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時,監護人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包括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在一些嚴重的校園霸凌案件中,受害者可能需要長期治療和心理輔導,產生高額的醫療費用和精神損害賠償,這些費用都應由監護人承擔。若監護人盡到了監護職責,可以適當減輕其侵權責任。監護人能夠證明自己在平時對孩子進行了嚴格的教育和監管,積極引導孩子樹立正確的價值觀,并且在得知孩子參與霸凌行為后及時采取措施進行糾正和教育,法院在判決時可能會考慮減輕監護人的賠償責任。3.1.3案例分析在某起校園霸凌案例中,13歲的小明(化名)長期在學校對同學小剛(化名)進行言語辱罵和肢體推搡,導致小剛身心受到嚴重傷害。小剛的家長發現后,將小明及其監護人告上法庭。在這起案件中,小明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實施的霸凌行為構成侵權。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小明的監護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小明的監護人表示,他們平時對小明的教育和監管較為嚴格,但未能及時發現小明在學校的霸凌行為。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小明的監護人聲稱盡到了一定的監護職責,但從實際情況來看,他們對小明在學校的行為缺乏足夠的關注和了解,未能有效制止小明的霸凌行為,因此不能完全免除其責任。最終,法院判決小明的監護人承擔小剛的醫療費、護理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相關費用。在另一起案例中,15歲的小美(化名)在網絡上發布關于同學小麗(化名)的虛假謠言和侮辱性言論,對小麗的名譽造成了極大損害。小麗的家長發現后,要求小美及其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小美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在網絡上的霸凌行為同樣構成侵權。小美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實施的網絡霸凌行為構成侵權。小美監護人雖稱平時對她上網行為有一定約束,但未能及時察覺此次霸凌行為,未盡到充分監管義務,因此需承擔侵權責任。法院綜合考慮案件情況,判決小美監護人賠償小麗精神損害撫慰金,并要求小美公開道歉,消除不良影響。這兩起案例充分體現了在校園霸凌事件中,欺凌者及其監護人責任的判定和承擔方式,也為類似案件的處理提供了參考和借鑒。3.2學校的責任3.2.1學校在校園霸凌中的注意義務學校在校園霸凌中承擔著多方面的注意義務,這些義務涵蓋了教育、管理和保護等多個重要領域。在教育義務方面,學校肩負著培養學生正確價值觀和行為準則的重任。學校應通過課堂教學、主題班會、專題講座等多種形式,向學生傳授道德、法律和心理健康等方面的知識,引導學生樹立尊重他人、關愛他人、友善待人的價值觀。在道德教育中,教導學生遵守社會公德和學校的規章制度,培養學生的社會責任感和道德素養;在法治教育中,讓學生了解校園霸凌行為的違法性和后果,增強學生的法律意識和法治觀念。通過開展心理健康教育,幫助學生學會正確處理情緒和人際關系,提高學生的心理素質和抗壓能力。學校可以定期組織法律知識講座,邀請法律專家為學生講解校園霸凌相關的法律法規,讓學生明白霸凌行為不僅違背道德,還可能觸犯法律,從而引導學生自覺抵制霸凌行為。學校還應加強對學生的安全教育,培養學生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安全教育內容包括如何識別校園霸凌行為、如何應對霸凌行為以及在遭受霸凌時如何尋求幫助等。學校可以通過模擬演練、案例分析等方式,讓學生在實踐中掌握應對霸凌的技巧和方法。開展模擬校園霸凌場景的演練活動,讓學生在模擬情境中學會如何保護自己、如何與霸凌者進行溝通以及如何及時向老師和家長求助。通過分析真實的校園霸凌案例,讓學生了解霸凌行為的危害和后果,提高學生的防范意識。管理義務是學校在校園霸凌中需要履行的重要職責。學校應建立健全校園霸凌預防和處理機制,制定完善的規章制度,明確校園霸凌的定義、表現形式、處理流程和責任追究等內容。學校應設立專門的校園霸凌防治工作小組,負責統籌協調校園霸凌的預防和處理工作。工作小組成員包括學校領導、教師、心理咨詢師、家長代表等,各成員應各司其職,共同做好校園霸凌的防治工作。學校還應加強對校園環境的管理,營造和諧、友善的校園氛圍。通過開展豐富多彩的校園文化活動,增進學生之間的交流和溝通,促進學生之間的友誼和團結。組織班級拔河比賽、文藝匯演等活動,增強班級凝聚力和學生之間的團隊合作精神,減少學生之間的矛盾和沖突。學校要加強對學生的日常管理,及時發現和處理學生之間的矛盾和糾紛。教師應密切關注學生的行為表現和情緒變化,及時發現霸凌行為的苗頭,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制止。教師要建立良好的師生關系,鼓勵學生主動向老師反映問題,以便及時發現和解決學生之間的矛盾。學校還應加強對校園的巡查,特別是在課間、午休、放學后等容易發生霸凌行為的時間段,增加巡查頻率,確保校園的安全。保護義務是學校對學生應盡的基本責任。學校要確保學生在校園內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為學生提供安全的學習和生活環境。學校應加強校園安全設施建設,如安裝監控攝像頭、設置安全警示標志等,及時發現和消除校園安全隱患。學校要加強對校園周邊環境的治理,與相關部門合作,共同維護校園周邊的秩序,防止校外人員對學生進行侵害。學校應建立健全應急處置機制,在發生校園霸凌事件時,能夠及時、有效地進行處理,保護學生的合法權益。學校應制定詳細的校園霸凌應急處置預案,明確在事件發生時各部門和人員的職責和任務,確保能夠迅速、有序地開展救援和處理工作。在事件發生后,學校要及時通知家長,并配合家長做好學生的心理疏導和治療工作,幫助學生盡快恢復身心健康。3.2.2學校責任的認定標準與歸責原則學校責任的認定標準主要基于其是否履行了教育、管理和保護的義務。若學校未能履行這些義務,導致校園霸凌事件發生,就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在教育方面,若學校未按照規定開展法治教育、安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導致學生缺乏正確的價值觀和行為準則,對校園霸凌行為缺乏認識和防范意識,學校就存在教育失職的問題。學校未將校園霸凌相關的法律法規和道德規范納入教學內容,或者未定期組織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活動,都屬于未能履行教育義務。在管理方面,若學校沒有建立健全校園霸凌預防和處理機制,對學生的日常管理不到位,未能及時發現和處理學生之間的矛盾和糾紛,學校就應承擔管理不善的責任。學校未設立專門的校園霸凌防治工作小組,或者對工作小組的職責和任務不明確,導致校園霸凌防治工作無法有效開展;學校對教師的管理和監督不力,導致教師對學生之間的矛盾和糾紛視而不見,未能及時采取措施加以制止,這些都屬于管理不善的表現。在保護方面,若學校未能提供安全的學習和生活環境,未能及時制止校園霸凌行為,或者在事件發生后未能采取有效的應急處置措施,學校就應承擔保護不力的責任。學校的安全設施不完善,如監控攝像頭損壞未及時維修,導致校園霸凌行為無法及時發現;學校在接到學生或家長的報告后,未能及時采取措施制止霸凌行為,導致受害者受到更嚴重的傷害;學校在事件發生后,未能及時通知家長,或者未能配合家長做好學生的心理疏導和治療工作,這些都屬于保護不力的行為。關于學校責任的歸責原則,在我國法律體系中,主要適用過錯推定原則。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這意味著,在校園霸凌事件中,若受害者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首先推定學校存在過錯,除非學校能夠證明自己已經盡到了教育、管理職責,否則就要承擔侵權責任。在某起校園霸凌案件中,一名13歲的學生在學校遭受同學的霸凌,導致身體和心理受到傷害。在這種情況下,法院首先推定學校存在過錯,學校需要提供證據證明自己在教育、管理方面已經盡到了職責,如開展了相關的教育活動、建立了完善的預防和處理機制、及時發現并制止了霸凌行為等。若學校無法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自己無過錯,就需要承擔侵權責任。這種過錯推定原則的適用,充分考慮了學校與學生之間的特殊關系以及學校在校園霸凌防治中的主導地位。學校作為教育機構,對學生負有教育、管理和保護的義務,相較于學生及其家長,學校在預防和處理校園霸凌方面具有更強的能力和資源。采用過錯推定原則,能夠促使學校更加積極主動地履行其義務,加強校園管理,完善霸凌預防和處理機制,從而更好地保護學生的合法權益。3.2.3案例分析在某起校園霸凌案例中,14歲的小王(化名)長期在學校遭受同學小李(化名)的言語辱罵和肢體推搡。學校老師雖偶爾發現兩人之間存在矛盾,但并未采取有效措施進行制止和處理。一天,小李在課間休息時再次對小王進行毆打,導致小王受傷住院。在這起案件中,學校存在明顯的失職行為。學校未能建立有效的校園霸凌預防和處理機制,對學生之間的矛盾和糾紛未能及時發現和處理。老師雖然發現了小王和小李之間的矛盾,但沒有采取足夠的措施進行干預,如對小李進行批評教育、通知家長、對小王進行心理疏導等。根據過錯推定原則,學校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最終,法院判決學校與小李及其監護人共同承擔小王的醫療費、護理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相關費用。在另一起案例中,某中學組織學生參加校外實踐活動。在活動過程中,學生小張(化名)與同學發生沖突,被同學推搡摔倒,導致手臂骨折。學校在組織活動時,未對學生進行充分的安全教育,也未安排足夠的老師對學生進行管理和保護。在這起案件中,學校同樣存在過錯。學校在組織校外實踐活動時,沒有盡到教育和管理的職責,未能確保學生的人身安全。學校應提前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告知學生活動中的注意事項和安全要求;應安排足夠的老師負責學生的管理和保護工作,及時發現和處理學生之間的沖突。由于學校未能履行這些義務,導致小張受傷,學校應承擔侵權責任。法院判決學校承擔小張的大部分醫療費用和其他相關損失。這兩起案例充分體現了學校在校園霸凌和學生傷害事件中的責任認定和承擔方式。在校園霸凌案件中,學校若未能履行教育、管理和保護義務,導致學生受到傷害,就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通過這些案例,也為學校在預防和處理校園霸凌事件方面提供了重要的警示,促使學校加強管理,完善機制,切實保護學生的合法權益。3.3其他可能的責任主體3.3.1教師的責任教師在校園霸凌中扮演著至關重要的角色,其責任主要體現在教育引導和監督管理等方面。在教育引導責任方面,教師是學生成長道路上的引路人,有義務向學生傳授正確的價值觀和行為準則。通過課堂教學、主題班會、個別輔導等方式,教師應教導學生尊重他人、關愛他人,培養學生良好的品德和行為習慣。在課堂教學中,教師可以結合學科知識,融入道德教育和法治教育內容,引導學生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和價值觀。在語文教學中,通過講解文學作品中關于友善、互助的故事,讓學生從中領悟到尊重他人的重要性;在道德與法治課程中,教師可以向學生介紹校園霸凌的危害和法律后果,增強學生的法律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教師還應關注學生的心理健康,及時發現并解決學生的心理問題。長期遭受校園霸凌的學生可能會出現自卑、抑郁、焦慮等心理問題,教師應通過與學生的交流和觀察,及時發現這些問題,并給予學生必要的心理輔導和支持。教師可以定期與學生進行談心談話,了解學生的學習和生活情況,關注學生的情緒變化。若發現學生存在心理問題,教師可以引導學生尋求專業心理咨詢師的幫助,或者組織心理健康教育活動,幫助學生緩解心理壓力,增強心理調適能力。監督管理責任也是教師在校園霸凌中不可推卸的職責。教師應密切關注學生的行為動態,及時發現校園霸凌的跡象。在課間、午休、體育課等時間段,教師應加強對學生的巡查,觀察學生之間的互動情況,及時發現學生之間的矛盾和沖突。若發現學生有霸凌行為的苗頭,如言語沖突、肢體推搡等,教師應立即采取措施進行制止和干預。教師可以通過批評教育、調解矛盾等方式,及時化解學生之間的沖突,避免霸凌行為的發生。當校園霸凌事件發生時,教師應及時采取措施進行處理。教師應立即制止霸凌行為,保護受害者的人身安全。教師應及時通知學校相關部門和家長,共同處理霸凌事件。在處理過程中,教師應客觀公正地調查事件的經過,了解事情的真相,根據霸凌行為的性質和程度,采取相應的處理措施。對于情節較輕的霸凌行為,教師可以對霸凌者進行批評教育,要求其向受害者道歉,并給予受害者必要的心理安慰;對于情節嚴重的霸凌行為,教師應配合學校和相關部門,依法對霸凌者進行處理。若教師在校園霸凌中存在不作為或參與的情況,將承擔相應的責任。教師在發現校園霸凌事件后,未及時采取措施進行制止和處理,任由事態發展,導致受害者受到更嚴重的傷害,教師應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如警告、記過、降職等。在一些地區,教育部門明確規定,教師對校園欺凌不作為要追責。江西省教育廳印發的相關辦法規定,在發生校園欺凌和影響學生安全、學習、生活等事件時不作為,任由事態發展升級的,造成學生輕微傷害后果的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造成學生嚴重傷害后果并產生惡劣影響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以上處分。若教師參與校園霸凌,如對學生進行體罰、辱罵、歧視等,不僅要承擔行政責任,還可能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刑事責任。教師的行為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教師對學生實施體罰,導致學生身體受傷,教師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若教師的體罰行為情節嚴重,構成故意傷害罪,將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3.3.2校外第三人的責任校外第三人參與校園霸凌時,其責任認定和承擔需依據具體情況進行判斷。校外第三人是指與學校和學生無直接隸屬關系的外部人員,如社會閑散人員、學生家長的朋友等。在責任認定方面,若校外第三人直接實施校園霸凌行為,如毆打、辱罵學生,其行為構成侵權,應承擔侵權責任。校外第三人闖入校園,對學生進行毆打,導致學生受傷,該校外第三人應承擔侵權責任,包括賠償學生的醫療費、護理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校外第三人在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對學生造成傷害的情況下,仍然實施霸凌行為,存在主觀過錯,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若校外第三人教唆、幫助學生實施校園霸凌行為,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條規定:“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與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校外第三人教唆學生對其他同學進行霸凌,校外第三人應與實施霸凌行為的學生承擔連帶責任。校外第三人教唆學生搶奪其他同學的財物,校外第三人與實施搶奪行為的學生應對受害者的財產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在責任承擔方面,校外第三人承擔的主要是民事賠償責任,包括賠償受害者的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失。若校外第三人的行為構成犯罪,還應承擔刑事責任。校外第三人在校園內對學生實施搶劫行為,不僅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還應依據《刑法》的相關規定,承擔搶劫罪的刑事責任。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若學校對校外第三人進入校園管理不善,導致校外第三人實施校園霸凌行為,學校也應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學校未能嚴格執行門禁制度,讓校外第三人隨意進入校園,從而發生霸凌事件,學校應在其未盡到管理職責的范圍內承擔補充責任。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這意味著,在這種情況下,首先由校外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若校外第三人無法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學校應在其管理不善的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學校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校外第三人追償。四、校園霸凌侵權責任的承擔方式與賠償范圍4.1責任承擔方式4.1.1民事賠償在校園霸凌事件中,民事賠償是最為常見且重要的責任承擔方式之一,其目的在于對受害者所遭受的損失進行經濟上的彌補,涵蓋了多個方面的費用。醫療費是民事賠償中的關鍵部分,它主要用于支付受害者因霸凌行為導致身體傷害而產生的治療費用。這包括了門診掛號費、檢查費、藥品費、手術費、住院費等一系列與治療直接相關的開支。在確定醫療費賠償金額時,需以醫療機構出具的正規收費憑證為依據,如醫院的發票、費用清單等,確保賠償金額的真實性和合理性。在某起校園霸凌案件中,受害者被霸凌者毆打致傷,前往醫院進行治療,產生了5000元的醫療費用,這些費用有醫院的正規發票作為證明,那么霸凌者及其監護人就應當承擔這5000元的醫療費賠償責任。護理費是為了補償受害者在治療和康復期間,因生活不能自理而需要他人照顧所產生的費用。護理費的計算通常會考慮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護理人數以及護理期限等因素。若護理人員有固定收入,那么護理費將按照其因護理而實際減少的收入來計算;若護理人員沒有固定收入,則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來計算。在計算護理人數時,一般情況下以一人為原則,但在醫療機構或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表明需要多人護理的情況下,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護理人數。護理期限則應計算至受害者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若受害者因霸凌導致重傷,需要長期護理,護理人員是受害者的親屬,該親屬因護理而辭去工作,每月收入損失為5000元,經鑒定機構評估,受害者需要護理一年,那么護理費的賠償金額即為5000元×12個月=60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是對受害者因遭受霸凌而受到的精神創傷給予的經濟補償。校園霸凌對受害者的精神傷害往往是深遠且持久的,可能導致受害者出現自卑、抑郁、焦慮、恐懼等心理問題,嚴重影響其身心健康和正常生活。在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額時,會綜合考慮多個因素,包括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侵權人的獲利情況、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以及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根據相關司法實踐和參考標準,對于造成較為嚴重精神傷害的情況,撫慰金賠付額度大致可劃分為人民幣五級,即50,000元、40,000元、30,000元、20,000元以及10,000元;而在損害程度相對較輕的情形下,撫慰金賠付總額則可以按照四級結算,分別為8,000元、6,000元、4,000元及2,000元。在某起校園霸凌案件中,受害者長期遭受言語霸凌和孤立,導致患上嚴重的抑郁癥,經專業心理評估機構鑒定,其精神損害程度較為嚴重,法院綜合考慮各種因素后,判決霸凌者及其監護人向受害者支付30,000元的精神損害撫慰金。除了上述費用外,民事賠償還可能包括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這些賠償項目共同構成了校園霸凌民事賠償的體系,旨在全面、充分地彌補受害者的損失,使其能夠在經濟上得到合理的補償,盡可能地恢復到遭受霸凌之前的狀態。4.1.2非財產性責任賠禮道歉是一種重要的非財產性責任承擔方式,它要求霸凌者以口頭、書面或公開聲明等方式,向受害者承認錯誤,表達歉意。賠禮道歉不僅是一種形式上的道歉行為,更是一種對受害者精神上的撫慰,能夠在一定程度上緩解受害者的心理傷害,修復受損的人際關系。在校園霸凌事件中,若霸凌者的行為主要是言語辱罵或侮辱,給受害者的名譽和精神造成了損害,賠禮道歉可以幫助受害者恢復名譽,減輕精神痛苦。在某起言語霸凌案件中,霸凌者在班級中多次對受害者進行辱罵,給受害者帶來了極大的精神傷害。事后,霸凌者在老師和家長的督促下,向受害者當面賠禮道歉,并在班級中公開檢討自己的錯誤行為,這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受害者的心理壓力,也讓班級同學對該事件有了正確的認識,有助于恢復受害者在班級中的名譽和形象。消除影響、恢復名譽也是非財產性責任的重要內容。當校園霸凌行為導致受害者的名譽受到損害,社會評價降低時,霸凌者有責任采取措施消除這種不良影響,恢復受害者的名譽。這可能包括在霸凌行為發生的范圍內,如學校、班級、社交平臺等,發布聲明澄清事實,糾正錯誤信息,以消除他人對受害者的誤解和不良印象。在網絡霸凌案件中,霸凌者在社交平臺上發布關于受害者的虛假謠言和侮辱性言論,導致受害者的名譽在網絡上和現實生活中都受到了嚴重損害。此時,霸凌者應當在相同的社交平臺上發布道歉聲明,澄清事實真相,刪除相關的虛假和侮辱性言論,以消除對受害者名譽的不良影響。通過這些措施,盡可能地恢復受害者的名譽,使其能夠重新獲得他人的尊重和信任。非財產性責任的承擔方式與民事賠償相互補充,共同構成了對校園霸凌受害者的全面救濟體系。民事賠償主要側重于對受害者物質損失的彌補,而非財產性責任則更注重對受害者精神權益的保護和修復。這些責任承擔方式的綜合運用,有助于更好地維護受害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校園霸凌問題的妥善解決,營造一個和諧、公正的校園環境。4.1.3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在校園霸凌事件中,欺凌者和相關責任人可能會承擔行政責任。對于欺凌者而言,若其行為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但尚未構成犯罪,將面臨相應的治安管理處罰。《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有結伙斗毆、追逐、攔截他人、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以及其他尋釁滋事行為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若欺凌者在校園內結伙毆打他人,雖未造成輕傷及以上后果,但擾亂了學校的正常秩序,其行為就屬于尋釁滋事,可依據上述規定對其進行治安管理處罰。若欺凌者不滿十四周歲,依照《行政處罰法》第三十條規定,不予行政處罰,責令監護人加以管教;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學校管理人員或教師若在校園霸凌事件中存在失職行為,也可能承擔行政責任。學校管理人員未能及時發現和處理校園霸凌事件,或者對霸凌行為采取放任態度,導致霸凌事件惡化,教育主管部門可對其進行警告、記過、降職等行政處分。在一些地區,教育部門明確規定,教師對校園欺凌不作為要追責。江西省教育廳印發的相關辦法規定,在發生校園欺凌和影響學生安全、學習、生活等事件時不作為,任由事態發展升級的,造成學生輕微傷害后果的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造成學生嚴重傷害后果并產生惡劣影響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以上處分。當校園霸凌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時,欺凌者將承擔刑事責任。根據《刑法》第十七條規定,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在某起校園霸凌案件中,已滿十六周歲的欺凌者持刀將受害者捅成重傷,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應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由于其不滿十八周歲,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若欺凌者的行為構成搶劫罪,如在校園內強行索要他人財物,將依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進行處罰,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在校園霸凌事件中,準確認定欺凌者和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依法進行懲處,能夠起到有力的威懾作用,遏制校園霸凌行為的發生,保護學生的合法權益,維護校園的安全與秩序。同時,對于構成犯罪的欺凌者,在追究刑事責任的同時,也不能忽視其民事賠償責任,以全面保障受害者的權益。4.2賠償范圍確定4.2.1人身損害賠償人身損害賠償在校園霸凌侵權責任中占據著至關重要的地位,其涵蓋了因霸凌行為導致受害者身體傷害而產生的一系列費用,旨在全面、合理地彌補受害者所遭受的損失。醫療費是人身損害賠償的核心組成部分,它主要用于支付受害者因身體傷害而進行治療所產生的各項費用。這包括了門診掛號費,這是患者就醫的第一步,用于支付醫生的診療服務費用;檢查費,如各種實驗室檢查、影像學檢查等,這些檢查對于準確診斷病情至關重要;藥品費,包括治療所需的各種西藥、中藥等;手術費,當受害者需要進行手術治療時,手術費是一筆較大的開支;住院費,若受害者需要住院治療,住院費則包括床位費、護理費、醫院設施使用費等。在確定醫療費賠償金額時,必須以醫療機構出具的正規收費憑證為依據,如醫院的發票、費用清單等,這些憑證能夠真實、準確地反映治療費用的支出情況。在某起校園霸凌案件中,受害者被霸凌者毆打致傷,前往醫院進行治療,產生了包括門診掛號費、檢查費、藥品費、手術費和住院費等在內的共計10000元的醫療費用,這些費用均有醫院出具的正規發票和費用清單作為證明,那么霸凌者及其監護人就應當承擔這10000元的醫療費賠償責任。護理費是為了補償受害者在治療和康復期間,因生活不能自理而需要他人照顧所產生的費用。護理費的計算通常會考慮多個因素,其中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是重要的考量因素之一。若護理人員有固定收入,那么護理費將按照其因護理而實際減少的收入來計算。護理人員是一名企業員工,每月工資為8000元,因護理受害者而請假3個月,那么其因護理而減少的收入即為8000元×3個月=24000元,這部分費用應作為護理費的賠償金額。若護理人員沒有固定收入,則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來計算。在某地區,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為每天200元,受害者需要護理30天,那么護理費的賠償金額即為200元×30天=6000元。護理人數也是計算護理費時需要考慮的因素,一般情況下以一人為原則,但在醫療機構或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表明需要多人護理的情況下,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護理人數。若受害者傷情嚴重,經醫療機構鑒定需要兩名護理人員同時護理,那么護理費的賠償金額將按照兩名護理人員的費用來計算。護理期限則應計算至受害者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若受害者因霸凌導致重傷,需要長期護理,經鑒定機構評估,受害者需要護理一年,那么護理費的賠償金額將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按照一年的護理期限來計算。交通費是受害者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在確定交通費賠償金額時,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如出租車發票、公交車票、火車票、飛機票等。這些票據能夠證明交通費用的實際支出情況。交通費的票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若受害者因就醫需要多次往返醫院,每次往返的交通費用都有相應的票據作為證明,且這些票據的時間、地點、人數和次數與受害者的就醫情況相符,那么這些交通費用將作為交通費的賠償金額。在某起校園霸凌案件中,受害者因受傷需要前往外地的專科醫院進行治療,其本人和一名陪護人員的往返交通費共計5000元,這些費用均有相應的交通票據作為證明,那么霸凌者及其監護人就應當承擔這5000元的交通費賠償責任。營養費是為了促進受害者身體康復,根據其傷情和康復需要,合理補充營養所產生的費用。營養費的確定通常會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進行。若受害者傷情較重,需要補充大量的營養來促進身體恢復,醫療機構出具的意見表明受害者需要加強營養,每天需要補充一定量的蛋白質、維生素等營養物質,且需要持續補充一段時間。根據當地的市場價格,計算出這段時間內受害者所需的營養費為3000元,那么霸凌者及其監護人就應當承擔這3000元的營養費賠償責任。住院伙食補助費是指受害者在住院治療期間,因不能正常進食而需要額外支出的伙食費用。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在某地區,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為每天100元,受害者住院20天,那么住院伙食補助費的賠償金額即為100元×20天=2000元。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輔助器具費是指受害者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的器具所產生的費用,如輪椅、假肢、助聽器等。在確定輔助器具費賠償金額時,應當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若受害者需要配置輪椅,市場上普通適用的輪椅價格為3000元,那么輔助器具費的賠償金額即為3000元。殘疾賠償金則是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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