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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涉稅刑事判決書:張某刑一審刑事判決書河北省泊頭市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

(2015)泊刑初字第86號

公訴機關泊頭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單位某公司,地址泊頭市大魯道水庫。

法定代表人劉某,公司經理。

被告人張某,群眾,某公司業務員。2014年2月21日因涉嫌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被泊頭市公安局取保候審,2015年3月19日被泊頭市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同年4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泊頭市人民檢察院以泊頭市院公訴刑訴(2015)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單位某公司、被告人張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于二0一四年四月八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泊頭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蘇國瑞出庭支持公訴。被告單位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劉某、被告人張某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泊頭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張某系被告單位的實際經營人。2010年1月19日被告單位與本溪合金熔煉有限公司在無真實貨物交易的情況下接受了本溪合金熔煉有限公司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五份,同年1月28日本溪合金熔煉有限公司的實際經營人王偉(另案處理)以及本溪公司分別向張某的個人賬戶匯款30萬元、28萬元,當日張某將上述兩筆匯款存入和轉取到被告單位賬戶后又匯回本溪公司。上述發票涉稅金額為84454.85元,并已在稅務部門抵扣。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出示并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轉賬憑證、銀行交易明細表、處罰決定書、涉案增值稅專用發票復印件、被告單位工商登記注冊資料、戶籍證明等證據。公訴機關認為某公司、被告人張某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之規定,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提請依法判處。

被告單位某公司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被告人張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張某系被告單位某公司的實際經營者,被告單位與王偉經營的本溪合金熔煉有限公司沒有真實貨物交易。張某明知道此情況,于2010年1月19日通過他人接受了本溪合金熔煉有限公司為被告單位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五份,為應付稅務部門于同年1月28日王偉以及本溪合金熔煉有限公司分別向張某的個人賬戶匯款30萬元、28萬元,當日張某將上述兩筆匯款存入和轉取到被告單位賬戶后又匯回本溪合金熔煉有限公司。上述發票涉稅金額為84454.85元,并已在稅務部門抵扣。案發后被告單位某公司補繳了全部稅款。

上述事實有以下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予以證實。

1、張某供述,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其妻子劉某,但實際上其是經營者。2010年1月份其在賣鐵的散戶處進了鐵沒有增值稅專用發票,后來一個東北口音的人自稱是本溪合金熔煉有限公司的,到公司問其要不要增值稅專用發票,其說要,然后他先開了五份發票,為了應付稅務部門查賬,他讓本溪公司分兩次把58萬元錢打到其卡上,其又由公司賬戶上把錢打回本溪合金熔煉有限公司賬戶上,實際上被告單位與本溪公司沒有真實貨物交易。

2、王偉的證言材料證實,其虛開增值稅發票,為了不被公安機關發現,其在本溪設立了四家公司,這四家公司沒做過正常的業務,都是為了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設立的公司,其中包括本溪市合金熔煉有限公司。本溪合金熔煉有限公司為某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沒有真實的貨物交易,其沒去過某公司,也不認識該廠的人,是通過中間人開的。

3、農村信用社憑證、本溪合金熔煉有限公司賬戶明細表證實該賬戶于2010年1月28日轉入張某賬戶30萬元、28萬元。

4、農村信用社取款憑條證實張某于2010年1月28日分兩次支取30萬元、28萬元。

5、某公司的銀行開戶情況及交易明細對賬單、農村信用社憑證證實該賬戶于2010年1月28日轉入30萬元、28萬元,同日全部轉出。

6、遼寧省本溪市公安局提供的相關資料證實案件來源。

7、本溪市合金熔煉有限責任公司為被告單位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復印件5張、被告單位的過磅單。

8、泊頭市國家稅務局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稅務處理決定書證實泊頭市國稅局已對某公司作出處罰決定。

9、電子繳稅付款憑證證實被告單位已將涉案稅款全部補繳。

10、某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稅務登記證復印件、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開戶許可證復印件。

11、戶籍證明證實張某的基本情況。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在明知道被告單位某公司與本溪市合金熔煉有限責任公司沒有實際貨物往來的情況下,為抵扣進項稅,通過他人讓本溪市合金熔煉有限責任公司為被告單位虛開了增值稅專用發票五份,涉稅數額84454.85元。該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發后被告單位已將涉案稅款全部補繳,被告人張某認罪態度較好,確有悔罪表現,對被告單位和被告張某均可從輕處罰。對被告單位某公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之規定處罰,對被告人張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七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單位某公司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單處罰金貳萬元,限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繳納。

被告人張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十個月,緩刑二年。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長夏文強

審判員房曉宇

人民陪審員劉盈浩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劉娜

小編寄語:會計學是一個細節致命的學科,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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