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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從業二十年的老會計經驗之談,如果覺得有幫助請您打賞支持,謝謝!免稅擴圍:同業往來與金融商品轉讓的增值稅免稅營改增對營業稅優惠政策的處理,基本上是將營業稅的優惠平移到增值稅,體現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附件三: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度政策的規定》(以下簡稱:36號文附件三),36號文附件三規定某些納稅人的金融商品轉讓收入和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機構同業往來等增值稅政策的補充通知》(財稅[2016]70號,以下簡稱70號文),自2016年5月1日起,進一步擴大了轉讓金融商品和利息收入免稅的范圍,將金融商品轉讓免稅的范圍,擴大到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和經人民銀行認可的境外機構。將享受利息收入免稅的同業往來范圍,擴大到同業借款、買入返售金融商品、境內銀行與境外銀行等。
本文結合36號文附件三和70號文的規定,分析如下問題:
一、金融同業往來利息收入免稅的原因及注意事項
二、36號文附件三關于金融同業往來利息免稅范圍
三、70號文如何擴大了金融同業往來利息免稅范圍
四、36號文附件三關于金融商品轉讓的免稅范圍
五、70號文如何擴了金融商品轉讓收入免稅范圍
一、金融同業往來利息收入免稅的原因及注意事項
營業稅的計稅依據盡管是全額征稅,但是為避免重復征稅,也規定了大量免稅和差額征稅的規定,具體到對利息收入征收營業稅的金融企業而言,由于金融企業之間經常發生資金拆借等往來業務,相互之間也取得或支付利息,金融企業借入資金的目的,一般是用于貸款,取得利息收入,由于金融企業的利息收入是全額計稅,因此,為了避免重復征稅,對金融企業自其它金融企業取得的利息,給予免征營業稅的待遇。
比如A銀行將100萬資金拆借給B銀行一年,按照5%的利率,收取利息5萬元,B銀行將這筆資金貸款給C公司,按照7%的利率,收取利息7萬元,由于B銀行需要按照7萬元計算繳納營業稅,A銀行5萬的利息收入,已經作為B銀行應稅利息的組成部分,由B銀行繳納了營業稅,為了避免重復征稅,對A銀行的利息收入免征營業稅。
由于免稅都有嚴格的條件,因此,納稅人在享受免稅待遇時,應嚴格對照自己的條件,一條不符合,都不能享受優惠,切忌以為自己和享受優惠的人差不多,或者道理上可以,就貿然享受優惠,導致以后被補稅罰款。
二、36號文附件三關于金融同業往來利息的范圍
36號文附件三規定下列金融同業往來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
(一)金融機構與人民銀行
金融機構與人民銀行所發生的資金往來業務。包括人民銀行的貸款和再貼現。
也就是說,人民銀行給其他金融機構貸款或再貼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
(二)銀行聯行往來業務
同一銀行系統內部不同行、處之間所發生的資金賬務往來業務。
不同銀行之間的往來,不行。
(三)金融機構間的資金往來業務
是指經人民銀行批準,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的金融機構之間通過全國統一的同業拆借網絡進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無擔保資金融通行為。
(四)金融機構之間的轉貼現業務
金融機構包括:銀行、信用社、證券公司、金融租賃公司、證券基金管理公司、財務公司、信托投資公司、證券投資基金、保險公司及其他經一行三會批準成立且經營金融保險業務的機構。
三、70號文如何擴大了金融同業往來利息免稅范圍
70號文分別從外延和內涵兩個角度,擴大金融同業往來利息免稅的范圍。從外延擴大,是直接擴大免稅范圍,從內涵擴大,是擴大解釋目前的規定。
(一)直接擴大免稅范圍---外延擴大
70號文,將下列情況,納入金融同業往來利息收入免稅的范圍。
1、同業存款
同業存款,是指金融機構之間開展的同業資金存入與存出業務,其中資金存入方僅為具有吸收存款資格的金融機構。
存款利息一直是不征稅的,同業存款免稅的規定,象征意義大于實際意義。
2、同業借款
同業借款,是指法律法規賦予此項業務范圍的金融機構開展的同業資金借出和借入業務。此條款所稱法律法規賦予此項業務范圍的金融機構主要是指農村信用社之間以及在金融機構營業執照列示的業務范圍中有反映為向金融機構借款業務的金融機構。
上述規定,大大擴大了同業往來的范圍,取消了附件三必須在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拆借的限制。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限定條件還有一個:業務范圍必須有向金融結構借款。
3、同業代付
同業代付,是指商業銀行(受托方)接受金融機構(委托方)的委托向企業客戶付款,委托方在約定還款日償還代付款項本息的資金融通行為。
4、買斷式買入返售金融商品。
買斷式買入返售金融商品,是指金融商品持有人(正回購方)將債券等金融商品賣給債券購買方(逆回購方)的同時,交易雙方約定在未來某一日期,正回購方再以約定價格從逆回購方買回相等數量同種債券等金融商品的交易行為。
將買斷式買入返售金融商品,正式定義為同業往來,徹底解決了一直困擾納稅人的是否納稅問題。
5、持有金融債券
金融債券,是指依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金融機構法人在全國銀行間和交易所債券市場發行的、按約定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
金融機構持有其他金融機構發行的債券,取得的利息免征增值稅。但是沒有明確的是,金融機構轉讓金融債券的收入,是否免稅?由于沒有免稅的規定,還是應該征稅。
6、同業存單
同業存單,是指銀行業存款類金融機構法人在全國銀行間市場上發行的記賬式定期存款憑證。
也就是說購買定期存款憑證的金融機構,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同業往來,免征增值稅。
(二)擴大解釋目前規定---內涵擴大
79號文有兩項內涵擴大的規定,也非常重要。一是擴大商業銀行與人民銀行享受免稅的業務范圍,二是將同業往來擴大到境外。
1、商業銀行與人民銀行
36號文附件三關于金融機構與人民銀行的往來,只是限于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的貸款和再貼現。79號文則擴大到以下兩項:
(1)商業銀行購買央行票據
央行經常通過發票據回籠貨幣,商業銀行購買央行票據利息收入,也可以免征增值稅。
(2)與央行開展貨幣掉期和貨幣互存
商業銀行與銀行開展的上述業務,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稅。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上述優惠,僅限于商業銀行,財務公司、證券公司等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不得享受上述優惠。
2、境內銀行與境外銀行
外國銀行一直在爭取,其自境內分支機構取得的利息,也能享受免稅優惠。這個問題,終于得到解決。79號文規定:境內銀行與其境外的總機構、母公司之間,以及境內銀行與其境外的分支機構、全資子公司之間的資金往來業務屬于《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一條第(二十三)款第2項所稱的銀行聯行往來業務。
根據上述規定,境外銀行自境內分行、子行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境內銀行自其境外分行、子行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
四、36號文附件三關于金融商品轉讓的免稅范圍
根據36號文附件三,下列金融商品轉讓收入,免征增值稅:
1、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委托境內公司在我國從事證券買賣業務;
2、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單位和個人)通過滬港通買賣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A股。
3、對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單位和個人)買賣內地基金份額。
4、證券投資基金(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
5、個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業務。
五、70號文如何擴了金融商品轉讓收入免稅范圍
70號文擴大了境外機構轉讓金融商品免稅的范圍。具體包括一項兩類:
1、人民幣合格境外投資者
人民幣合格境外投資者(RQFII)委托境內公司在我國從事證券買賣業務,可以享受增值稅免稅待遇。
2、人民銀行認可的境外機構
經人民銀行認可的境外機構,投資銀行間本幣市場取得的收入屬于《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一條第(二十二)款所稱的金融商品轉讓收入。銀行間本幣市場包括貨幣市場、債券市場以及衍生品市場。
王冬生wangdongsheng@taxchinawangdongsheng@vip.taxchina
小編寄語:不要指望一張證書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巔峰。考試只是檢測知識掌握的一個手段,不是目的。千萬不要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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