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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2018年深化增值稅改革政策解讀今年3月28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進一步深化增值稅改革,推出了三項重大改革措施:一是降率,將17%和11%兩檔稅率各下調1個點;二是統一標準,將小規模納稅人的年應稅銷售額標準統一到500萬元及以下;三是試行留抵退稅,對裝備制造等先進制造業、研發等現代服務業符合條件的企業,和電網企業的進項留抵稅額,予以一次性退還。這三項增值稅改革措施,是黨中央、國務院綜合把握當前國際國內經濟形勢作出的重要決策。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常務會議精神,按照深化增值稅改革后續工作安排,稅務總局會同財政部聯合下發《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18〕32號)、《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統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通知》(財稅〔2018〕33號),針對政策調整涉及的征管操作問題,國家稅務總局配套發布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2018年第17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增值稅問題的公告》(2018年第18號),現將相關政策和操作問題解讀如下:

第一部分:增值稅稅率調整

一、此次增值稅稅率調整的主要內容

自2018年5月1日起,1、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7%和11%稅率的,稅率分別調整為16%、10%;2、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原適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調整為10%;3、納稅人購進用于生產銷售或委托加工16%稅率貨物的農產品,按照12%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4、原適用17%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17%的出口貨物,出口退稅率調整至16%。原適用11%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11%的出口貨物、跨境應稅行為,出口退稅率調整至10%。

二、如何確定適用老稅率還是新稅率

以“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衡量標準,凡是納稅義務發生在5月1日之前的,適用原來的17%、11%的稅率開票、納稅;相反,凡是納稅義務發生在5月1日以后的,則適用調整后的16%、10%的新稅率開票、納稅。

三、稅率調整前后發票開具問題

5月1日以后,納稅人在稅率調整前已按照原稅率開具發票的業務,如果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的,納稅人按照原稅率開具紅字發票;如果因為開票有誤需要重新開具發票的,先按照原稅率開具紅字發票,然后再重新開具正確的藍字發票。納稅人在稅率調整前沒有開具發票的業務,如果需要補開發票,也應當按照原稅率補開。

需要注意的是,納稅人需及時將開票軟件升級至最新版本,5月1日零點以后,稅率欄會自動出現16%、10%的新稅率,如果沒有升級至最新版本將無法開具新稅率的發票。同時,稅控開票軟件的稅率欄,默認顯示的是調整后的稅率。如果納稅人發生前述需要開具老稅率發票的業務,需要手工選擇稅率。

四、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填寫問題

在維持原申報表基本結構和欄次不變的前提下,稅務總局對《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本期銷售情況明細)和《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三)》(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扣除項目明細)兩張增值稅附表的個別欄次內容進行了調整。主要是將申報表中原來的17%項目、11%項目的欄次名稱相應修改為16%欄次、10%欄次,停用“13%”欄次。納稅人申報適用17%、11%的原增值稅稅率應稅項目時,按照申報表調整前后的對應關系,分別填寫相關欄次。也就是說,在所屬期2018年5月份之后的報表中,納稅人如果要申報17%和11%的應稅項目,可以分別填寫在16%、10%項目的相關欄次內。

五、購進農產品如何抵扣進項稅

此次稅率調整后,納稅人購進農產品抵扣如何變化,大家比較關注。財稅32號文件中,有兩條對此作出規定,一條是普遍性規定,伴隨稅率調整,納稅人購進農產品扣除率同步從11%調整為10%。還有一條是特殊規定,明確納稅人購進用于生產銷售或委托加工16%稅率貨物的農產品,按照12%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也就是說,稅率調整前,購進農產品可以按照11%、13%扣除,稅率調整后,按照10%、12%扣除。總體來說,農產品抵扣問題,總的思路和精神是參考去年簡并稅率下發的財稅〔2017〕37號文件執行。具體就12%扣除率相關問題作幾點說明:

1.為什么農產品深加工企業購進農產品按照12%扣除?

本次稅率調整,農產品扣除率仍是政策設計時需要考慮的一個問題。2017年7月,增值稅稅率實施“四并三”改革,農產品稅率下調后,為了解決農產品深加工企業可能出現的稅負上升問題,給予這部分企業維持扣除力度不變的過渡措施,也就是在11%扣除率的基礎上加計了2個點,按照13%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征扣稅率差保持在4個百分點(銷項17%,進項13%)。

此次稅率調整,農產品深加工企業產成品適用稅率由17%下調至16%,國家稅務總局考慮是征稅率下調,退稅率、扣除率均應同步下調,這樣有利于下一步規范增值稅制度,減少稅收風險。因此將其扣除率也同步下調一個點,確定為12%。和稅率調整前相比,農產品深加工企業購進農產品加計扣除的力度是一樣的,只是在10%的基礎上加計2個百分點。

2.12%扣除率的適用范圍,僅限于納稅人生產16%稅率貨物購進的農產品,農產品流通企業或者產成品適用稅率是10%的企業,不在加計扣除政策范圍內,要按照10%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3.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取得什么憑證可以按照12%扣除?

可以享受加計扣除政策的票據有三種類型:一是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這里的銷售發票必須是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產品適用免稅政策開具的普通發票;二是取得一般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三是從按照3%征收率繳納增值稅的小規模納稅人處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需要說明的是,取得批發零售環節納稅人銷售免稅農產品開具的免稅發票,以及小規模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均不得計算抵扣進項稅額。

4.農產品核定扣除的納稅人,扣除率是否也要按照12%計算抵扣進項稅額?核定扣除的納稅人購進農產品,仍按照核定扣除管理辦法規定,以銷定進,扣除率為銷售貨物的適用稅率。

第二部分: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

一、關于一般納稅人轉為小規模納稅人的條件

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應同時符合以下兩個條件:一是2018年5月1日前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三條和《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的有關規定,已登記的一般納稅人,即原來按照工業50萬、商業80萬標準登記的一般納稅人;二是轉登記日前連續12個月(按月申報納稅人)或連續4個季度(按季申報納稅人)累計應稅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如果納稅人在轉登記日前的經營期尚不滿12個月或4個季度,則按照月(或季度)平均銷售額估算12個月或4個季度的累計銷售額。

需要注意的是:1、原超標強制登記的和自愿登記的一般納稅人,都可以轉登記為一般納稅人;2、原按照500萬標準登記的營改增一般納稅人、2018年5月1日以后新登記的一般納稅人不屬于此次可轉登記的范圍;3、納稅人是否由一般納稅人轉為小規模納稅人,由其自主選擇。

二、關于納稅人轉登記的辦理程序

轉登記的程序由納稅人發起。納稅人應正確、完整填寫《一般納稅人轉為小規模納稅人登記表》,并提供稅務登記證件(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一批涉稅事項和報送資料的通知》(稅總函〔2017〕403號)的有關規定,已實行實名辦稅的納稅人,無需提供稅務登記證件),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對相關信息,符合條件的當即完成轉登記。

需要注意的是,此項政策的執行起止時間為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也就是說符合條件的一般納稅人如果需要辦理轉登記手續,需要在這八個月的期間里完成,超出這個時間段的,稅務機關不再辦理相關手續。

三、關于轉登記前后計稅方法的銜接

納稅人轉登記后,自轉登記下期起(按季申報納稅人自下一季度開始;按月申報納稅人自下月開始),按照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轉登記當期,仍按照一般納稅人的有關規定計稅。

四、關于轉登記納稅人尚未申報抵扣或留抵進項稅額的處理

轉登記納稅人尚未申報抵扣的進項稅額,以及轉登記日當期的期末留抵稅額,暫掛賬處理,統一計入“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科目中核算。尚未申報抵扣的進項稅額計入“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時:

(一)轉登記日當期已經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應當已經通過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進行選擇確認或認證后稽核比對相符;經稽核比對異常的,應當按照現行規定進行核查處理。已經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經稽核比對相符的,應當自行下載《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稽核結果通知書》;經稽核比對異常的,應當按照現行規定進行核查處理。

(二)轉登記日當期尚未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轉登記納稅人在取得以后應當持稅控設備,由主管稅務機關通過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稅務局端)為其辦理選擇確認。尚未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轉登記納稅人在取得以后,經稽核比對相符的,應當由主管稅務機關通過稽核系統為其下載《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稽核結果通知書》;經稽核比對異常的,應當按照現行規定進行核查處理。

五、關于轉登記納稅人在一般納稅人期間銷售和購進業務在轉登記后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的處理

轉登記納稅人作為一般納稅人經營期間的銷售或者購進業務,在轉登記后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的,應調整一般納稅人期間最后一期銷項稅額、進項稅額、應納稅額。

(一)調整后的應納稅額小于轉登記日當期申報的應納稅額形成的多繳稅款,從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當期的應納稅額中抵減;不足抵減的,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二)調整后的應納稅額大于轉登記日當期申報的應納稅額形成的少繳稅款,從“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中抵減;抵減后仍有余額的,計入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當期的應納稅額一并申報繳納。

六、關于轉登記納稅人增值稅發票開具問題

為了給納稅人開具增值稅發票提供便利,納稅人在轉登記后可以使用現有稅控設備繼續開具增值稅發票。轉登記納稅人除了可以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外,在轉登記日前已做增值稅專用發票票種核定的,還可以繼續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自行開具相應征收率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

如果轉登記納稅人在一般納稅人期間發生的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未開具增值稅發票需要補開的,應當按照原適用稅率或者征收率補開增值稅發票;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開具紅字發票的,按照原藍字發票記載的內容開具紅字發票;開票有誤需要重新開具的,先按照原藍字發票記載的內容開具紅字發票后,再重新開具正確的藍字發票。

七、關于再次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的條件

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后,如納稅人連續12個月或者4個季度的銷售額超過500萬元,則應按照規定,再次登記為一般納稅人。

轉登記納稅人按規定再次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后,不得再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八、關于稅率調整后一般納稅人的開票處理

《公告》第九條明確,增值稅稅率調整后,一般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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