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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天津市國家稅務局關于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的相關規定一、申請審批最高開票限額
我市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的申請審批,凡初始發行防偽稅控開票系統的,應提供《發票領購簿》,使用《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納稅人使用情況登記表》(附件一,以下簡稱《使用登記表》);凡申請變更最高開票限額的,使用《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納稅人情況變更審批表》(附件二,以下簡稱《變更審批表》)。
二、變更發行和注銷發行防偽稅控系統
我市納稅人防偽稅控系統信息(包含企業端和稅務端)的變更發行,使用《變更審批表》;防偽稅控開票系統的注銷發行,使用《防偽稅控系統納稅人注銷(金稅卡IC卡收繳)情況登記表》(附件三,以下簡稱《注銷收繳表》)。
注銷稅務登記、轉為小規模納稅人或者注銷防偽稅控系統使用資格的防偽稅控系統納稅人,應將專用設備和結存未用的紙質專用發票送交主管稅務機關。主管稅務機關應注銷發行其防偽稅控開票系統、繳銷其專用發票,并按有關安全管理的要求處理專用設備。
注銷稅務登記或轉為小規模納稅人的防偽稅控系統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應注銷其防偽稅控系統一般納稅人檔案信息。
三、開具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清單
我市納稅人凡使用防偽稅控WINDOWS版開票系統的,使用系統開具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清單;凡使用DOS版開票系統的,使用單獨填制的《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征增值稅勞務清單》(專用于防偽稅控DOS版開票系統納稅人)(附件四,以下簡稱《銷貨清單》)。
四、開具紅字專用發票
1.主管國稅機關審核納稅人遞交的《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時,應在防偽稅控認證系統中查詢對應藍字專用發票抵扣聯的認證結果,凡查詢認證結果為認證相符、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發票代碼或發票號碼認證不符等三種情況的,打印認證結果通知書,可開具《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凡查詢為其他認證結果的,打印認證結果通知書,加蓋公章后連同《申請單》一并退還企業;凡查詢無認證結果的,應按照專用發票認證的有關規定當場進行認證,并按照上述規定處理。
主管國稅機關應將開具后的《通知單》,連同企業遞交的《申請單》、打印的認證結果通知書一并留存。
《通知單》加蓋的主管稅務機關印章,可使用“發票認證專用章”。
2.開具《通知單》的購貨方納稅人,應將《申請單》與《通知單》、對應紅字專用發票一并作為記賬憑證;接受《通知單》的銷貨方納稅人,應將《通知單》作為開具對應紅字專用發票的記賬憑證。
五、繳銷空白專用發票
稅務機關繳銷納稅人結存未用的專用發票,應同時作廢相應的專用發票數據電文,可在防偽稅控認證系統按空白作廢發票掃描采集,并傳遞至報稅系統。
六、開具已報稅證明單
納稅人因丟失專用發票抵扣聯而取得的對應發票聯復印件,以及因丟失專用發票發票聯而取得的對應抵扣聯復印件,應比照專用發票抵扣聯留存使用。
七、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執行。市局此前《關于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企業金稅卡IC卡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津國稅流〔2002〕36號)、《關于調整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企業金稅卡IC卡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津國稅流〔2003〕2號)、《關于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防偽稅控企業資格認定的通知〉的通知》(津國稅流〔2004〕45號)有與本通知內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附件:1.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納稅人使用情況登記表
2.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納稅人情況變更審批表
3.防偽稅控系統納稅人注銷(金稅卡IC卡收繳)情況登記表
4.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征增值稅勞務清單
小編寄語:會計學是一個細節致命的學科,以前總是覺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這樣是很難達到學習要求的。因為它是一門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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