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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金融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可稅前扣除眼下正是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期,不少銀行來電咨詢,對于提取的貸款損失準備金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能否扣除?如果能,具體扣除方法和標準是多少?為此,筆者對相關稅收政策進行了歸納。

準予計提損失準備金的貸款范圍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第七項規定:“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薄镀髽I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進一步指出:“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第(七)項所稱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風險準備等準備金支出?!庇纱丝梢姡瑢τ谀軌蛴嬏岵⒃诙惽翱鄢龘p失準備金的貸款范圍,必須嚴格按照國家的相關規定執行。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5號)規定:“準予稅前提取貸款損失準備金的貸款資產范圍包括:(一)貸款(含抵押、質押、擔保等貸款);(二)銀行卡透支、貼現、信用墊款(含銀行承兌匯票墊款、信用證墊款、擔保墊款等)、進出口押匯、同業拆出、應收融資租賃款等各項具有貸款特征的風險資產;(三)由金融企業轉貸并承擔對外還款責任的國外貸款,包括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外國買方信貸、外國政府貸款、日本國際協力銀行不附條件貸款和外國政府混合貸款等資產。金融企業的委托貸款、代理貸款、國債投資、應收股利、上交央行準備金以及金融企業剝離的債權和股權、應收財政貼息、央行款項等不承擔風險和損失的資產,不得提取貸款損失準備金在稅前扣除?!币虼?,金融企業必須嚴格按照上述文件規定的范圍計提損失準備金,超出范圍的貸款資產一律不得提取損失準備金。

貸款損失準備金的稅前扣除方法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5號)文件中第二條規定:“金融企業準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計算公式如下:準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本年末準予提取貸款損失準備金的貸款資產余額×1%-截至上年末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的余額。金融企業按上述公式計算的數額如為負數,應當相應調增當年應納稅所得額。”例如,某商業銀行2011年末準予提取貸款損失準備金的貸款資產余額為35000萬元,2010年末貸款損失準備金余額為300萬元,則2011年準予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35000×1%-300=50(萬元)。這50萬元貸款損失準備金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如果該商業銀行2010年末貸款損失準備金的余額為450萬元,則按上述公式計算的結果為35000×1%-450=-100(萬元)。那么按規定,這100萬元應當調增2011年度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所得稅。

對于金融機構當年發生的貸款損失,財稅[2012]5號文件第四條規定:“金融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貸款損失,應先沖減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不足沖減部分可據實在計算當年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比砸陨鲜錾虡I銀行為例,2011年該行準予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為50萬元并且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全部進行了扣除,假定當年發生貸款損失500萬元,那么在進行所得稅處理時,發生的貸款損失應先沖減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50萬元,剩余不足沖減的450萬元(500-50)可在計算2011年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扣除。

兩類貸款損失準備金的稅務處理方法適用老規定

財稅[2012]5號文件第五條規定:“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的稅前扣除政策,凡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政策執行期限的通知》(財稅[2011]104號)的規定執行的,不再適用本通知第一條至第四條的規定。”由此可見,金融企業提取的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辦法,應當適用原政策的規定。

對于這兩類貸款損失準備金的稅前處理辦法,目前沿用的是《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9號),財稅[2011]104號文件則規定了該政策執行期限延長至2013年12月31日。財稅[2009]99號文件規定:“金融企業根據《貸款風險分類指導原則》(銀發[2001]416號),對其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進行風險分類后,按照以下比例計提的貸款損失專項準備金,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一)關注類貸款,計提比例為2%;(二)次級類貸款,計提比例為25%;(三)可疑類貸款,計提比例為50%;(四)損失類貸款,計提比例為100%.金融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應先沖減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不足沖減部分可據實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p>

例如,某商業銀行2011年共發放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30000萬元,其中被評定為正常貸款27800萬元,關注類貸款1400萬元,次級類貸款400萬元,可疑類貸款300萬元,損失類貸款100萬元,按規定該商業銀行2011年度可在稅前扣除的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為1400×2%+400×25%+300×50%+100×100%=378(萬元)。如果2011年度發生貸款損失500萬元,那么應先用計提的378萬元貸款準備金沖減該損失,剩余不足沖減的122萬元(500-378)可以直接計入損失在計算2011年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小編寄語:會計學是一個細節致命的學科,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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