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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DB工程建設地方標準編號:DBJ/T13-XXX-XXXX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備案號:J1XXXX-20XXAssessmentstandardforlow-carboninFujianProvince202X-XX-XX發布福建省低碳建筑評價標準Assessmentstandardforlow-carboninFujianProvince工程建設地方標準編號:DBJ/T13-XXX-XXXX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備案號:J1XXXX-20XX主編單位:福建省建筑科學研究院有限責任公司批準部門: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實施日期:20XX年XX月X日3各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由福建省建筑科學研究院有限責任公司、福建省建研工程顧問有限公司、福建省龍禹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共同編制的《福建省低碳建筑評價標準》,經組織審查,批準為福建省工程建設地方標準,編號DBJ/T13-XXX-XXXX,自20XX年XX月XX日起實施。在執行過程中,有何問題和意見請函告省廳科技與設計處。該標準由省廳負責管理,具體技術內容由主編單位負責解釋。附件:福建省低碳建筑評價標準DBJ/T13-XXX-XXXX4根據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公布全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2023年第一批科學技術計劃項目的通知》(閩建科函〔2023〕95號)的要求,標準編制組經廣泛調查研究,認真總結實踐經驗,參考有關國內外先進標準,并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制定本標準。本標準的主要技術內容是:1.總則;2.術語;3.基本規定;4.評價指標;5.技術要求。本標準由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管理,由福建省建筑科學研究院有限責任公司負責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執行過程中如有意見和建議,請寄送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科技與設計處(地址:福州市北大路242號,郵編:350001)和福建省建筑科學研究院有限責任公司(地址:福州市高新區高新大道58-1號,郵編:350108),以供今后修訂時參考。本標準主編單位:福建省建筑科學研究院有限責任公司福建省建研工程顧問有限公司福建省龍禹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本標準參編單位:福建省交通規劃設計院有限公司福建省建筑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漳州城投市政集團有限公司廈門市建筑節能中心福建省源昌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陳定藝林泉來黃福來陳必宙林躍東葉振文鄭仁春蔡立宏林偉建單平平方興陳雯若胡達明吳柱邱琳禎本標準主要審查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6 2術語 23基本規定 4評價指標 4.1一般規定 4.2運行碳指標 74.3隱含碳指標 85技術要求 5.1一般規定 5.2控制性要求 105.3創新性要求 12附錄A運行碳排放強度限值 附錄B碳排放強度計算方法 附錄C低碳建筑自評表 本標準用詞說明 21引用標準名錄 22附:條文說明 231GeneralProvisions 2Terms 23BasicRequirements 4EvaluatingIndicator 74.1GeneralRequirements 4.2OperatingCarbonIndicators 4.3ImplicitCarbonIndex 85TechnicalRequirement 5.1GeneralRequirements 5.2ControlItemRequirements 5.3InnovationRequirements 12AppendixAOperatingCarbonEmissionIntensityLimits AppendixBCalculationMethodforCarbonEmissionIntensity AppendixCLowCarbonBuildingSelf-assessmentForm ExplanationofVocabularyinThisStandard 21ListofQuotedStandards 22Addition:ExplanationofProvisions 231.0.1為貫徹落實國家和福建省推動建筑低碳發展的有關法規政策,結合福建省建筑低碳發展水平優化評價指標,鼓勵探索福建特色的低碳建筑技術路徑,推動低碳建筑的健康發展,制定本標準。1.0.2本標準適用于新建和既有的低碳建筑、近零碳建筑、零碳建筑的達標性評價。1.0.3低碳建筑、近零碳建筑、零碳建筑的評價除應符合本標準外,尚應符合國家和福建省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22.0.1低碳建筑lowcarbonbuilding適應氣候特征與場地條件,在滿足室內環境參數的基礎上,通過優化建筑設計降低建筑用能需求,提高能源設備與系統效率,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和建筑蓄能,符合本標準第3.0.4條中低碳建筑判定條件的建筑。2.0.2近零碳建筑nearlyzerocarbonbuilding在實現低碳建筑的基礎上,進一步降低運行碳排放和隱含碳排放,符合本標準第3.0.4條中近零碳建筑判定條件的建筑。2.0.3零碳建筑zerocarbonbuilding零碳建筑是近零碳建筑的高級表現形式,其室內環境參數與近零碳建筑相同,充分利用建筑本體和周邊的可再生能源資源,使建筑運行碳排放量為零且符合本標準第3.0.4條零碳建筑判定條件的建筑。2.0.4直接碳排放directcarbonemissions建筑物在運行階段用于滿足功能需求的直接燃燒化石能源產生的碳排放。2.0.5間接碳排放indirectcarbonemissions建筑物在運行階段用于滿足功能需求的外購電力、外購熱量、外購冷量等產生的碳排放。2.0.6隱含碳排放embodiedemissions建筑物使用的建材在生產及運輸過程、建筑物建造與拆除過程中產生的碳排放。2.0.7運行碳排放carbonemissionsduringoperation建筑物在運行階段產生的碳排放。2.0.8電力碳排放carbonemissionfromelectricity建筑物在運行階段用于滿足功能需求的外購電力產生的碳排放。2.0.9建筑碳排放強度buildingcarbonemissionintensity在設定計算條件或實際運行條件下,年供暖、通風、空調、照明、生活熱水、電梯、插座與炊事等終端能耗和建筑本體及周邊可再生能源系統發電量,按碳排放因子換算為碳排放量后,兩者的差值與建筑面積的比值,單位kgCO2/m2。2.0.10基準建筑referencebuilding用于計算建筑降碳率的標準比對建筑。2.0.11建筑降碳率buildingcarbondioxidereducingratio計算建筑和基準建筑的建筑碳排放強度的差值,與基準建筑的碳排放強度的比值,%。2.0.12碳抵消carbonoffset用于減少溫室氣體排放源和增加溫室氣體吸收,用來實現補償或抵消其他排放源產生溫室氣體排放的活動。建筑或區域碳抵消可通過綠色電力交易、碳排放權交易等非技術措施實現。2.0.13綠色電力交易greenelectricitytrade用以滿足電力用戶購買、消費綠色電力需求,以綠色電力產品為標的物的電力交易。2.0.14碳排放權交易carbontrade履約機構、非履約機構或個人通過交易的方式獲得或出售碳信用產品,從而促進全社會溫室氣體減排、控制全社會碳排放總量的市場機制。2.0.15綠色電力證書greenelectricitycertificate國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按照國家能源局相關管理規定,依據可再生能源上網電量通過國家能源局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信息管理平臺向符合資格的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頒發的具有唯一代碼標識的電子憑證。42.0.16碳信用carboncredits溫室氣體減排項目按有關技術標準和認定程序確認減排量化后效果,由政府部門或國際組織簽發或其授權機構簽發的碳減排指標。2.0.17碳排放因子carbonemissionfactor用于量化導致二氧化碳排放的生產或消耗的活動系數,表示單位材料或單位能源消耗產生的二氧化碳排放系數。例如每單位化石燃料燃燒所產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每單位購入使用電量所對應的二氧化碳排放量等。3.0.1低碳建筑評價應以單棟建筑或建筑群為評價對象。對于多功能的綜合性單體建筑,應按本標準全部評價條件逐條對適用的區域進行評價。涉及系統性、整體性的指標,應按建筑所述工程項目的總體進行評價。3.0.2低碳建筑的評價等級應分為低碳建筑、近零碳建筑、零碳建筑。3.0.3評價內容應包括評價指標和技術要求,評價指標應包括運行碳指標、隱含碳指標,技術要求應包括控制性要求和創新性要求。3.0.4在評價內容全部完成評價后可判定低碳建筑的評價等級,低碳建筑評價等級判定應符合以下規定:1低碳建筑應滿足全部控制性要求,應按規定進行運行碳指標和隱含碳指標計算,同時還應滿足本標準第4.2.1條運行碳指標和本標準第4.3.1條隱含碳指標;2近零碳建筑應滿足全部控制性要求,應按規定進行運行碳指標和隱含碳指標計算,同時還應滿足本標準第4.2.2條運行碳指標和本標準第4.3.2條隱含碳指標;3零碳建筑應滿足全部控制性要求,應按規定進行運行碳指標和隱含碳指標計算,應滿足本標準第4.2.3條運行碳指標和本標準第4.3.3條隱含碳指標,同時還應滿足不少于一項創新性要求。6——3.0.5申請評價方應按照本標準的規定進行評價指標計算和技術要求檢查,在評價時應提交相應的計算報告和證明材料,并對所提交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3.0.6評價機構應按照本標準有關要求,對申請評價方提供的文件進行技術審定,應保存相關核查或證明文件,必要時應對申請評價的建筑進行現場核查。4.1一般規定4.1.1運行碳排放的計算范圍應包括建筑在自然年度內暖通空調、生活熱水、照明、插座、電梯、炊事的碳排放,同時還應包括綠色電力交易、綠色電力證書、碳信用的碳抵消作用,可不包括充電樁和數據中心的碳排放。4.1.2隱含碳排放的計算范圍應包括自本標準實施時間以來歷次已竣工項目的建材生產與運輸階段碳排放、建造階段碳排放、拆除階段碳排放,同時還應包括碳信用的碳抵消作用。4.1.3運行碳排放強度和隱含碳排放強度的計算應符合本標準附錄B的規定。4.2運行碳指標4.2.1低碳建筑應符合以下規定:1公共建筑在不使用周邊可再生能源和碳抵消的情況下運行碳排放強度應不高于表A.0.1規定的低碳建筑運行碳排放強度限值,或建筑降碳率達到30%;2居住建筑在不使用周邊可再生能源和碳抵消的情況下運行碳排放強度應不高于表A.0.2規定的低碳建筑運行碳排放強度限值。4.2.2近零碳建筑應符合以下規定:1公共建筑在不采用碳信用產品的情況下運行碳排放強度應不高于表A.0.1規定的近零碳建筑運行碳排放強度限值,或建筑降碳率達到45%;82居住建筑在不采用碳信用產品的情況下運行碳排放強度應不高于表A.0.2規定的近零碳建筑運行碳排放強度限值。4.2.3零碳建筑應在實現近零碳建筑的前提下進一步符合以下規定:1應符合本標準第4.2.2條的規定;2運行碳排放應不大于零;3建筑場地內應無直接碳排放;4碳抵消比例應不超過基準建筑碳排放量的55%,其中通過碳信用產品實現的碳抵消量應不超過基準建筑碳排放量的20%。4.3隱含碳指標4.3.1低碳建筑在碳抵消前的隱含碳排放強度應不超過800kgCO2/m2。4.3.2近零碳建筑應符合以下規定:1符合本標準第4.3.1條低碳建筑的隱含碳指標規定;2碳抵消后的隱含碳排放強度應不超過550kgCO2/m2。4.3.3零碳建筑應符合以下規定:1符合本標準第4.3.1條低碳建筑的隱含碳指標規定;2隱含碳排放應完全抵消或按本標準第4.3.4條的規定對竣工以來歷年年度隱含碳排放分攤量進行抵消。4.3.4當新建建筑竣工驗收后仍有隱含碳排放未抵消時,可將待抵消的隱含碳排放按建筑的設計使用年限分攤到運行階段,并按年度進行碳抵消,年度隱含碳排放分攤量應按下列公式計算。式中:CCS,Y——隱含碳排放年度分攤量(kgCO2/年CCS——未抵消的隱含碳排放(kgCO2Yd——建筑設計使用年限(年Yu——建筑已使用時間(年)。5.1一般規定5.1.1低碳建筑、近零碳建筑、零碳建筑應在滿足本標準第四章評價指標的前提下,滿足本章的全部控制性要求。5.1.2零碳建筑應在滿足本標準第5.1.1條規定的基礎上,進一步滿足不少于一項創新性要求。5.2控制性要求5.2.1低碳建筑、近零碳建筑、零碳建筑主要功能房間室內熱濕環境參數應符合表5.2.1規定。注:1冬季室內相對濕度不參與設備選型2夏熱冬暖地區不設置供暖設施時,冬季室內熱濕環境參數可不參與5.2.2居住建筑主要房間的室內新風量不應小于30(m3/h·人)。公共建筑的新風量應滿足現行國家標準《民用建筑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GB50376的規定。5.2.3低碳建筑、近零碳建筑、零碳建筑應采用性能化低碳設計方法,在滿足建筑節能要求的基礎上,利用碳排放模擬計算軟件等工具,以運行碳指標、隱含碳指標為目標,結合建筑全過程的經濟效益分析,對建筑設計方案進行優化。5.2.4新建項目或改擴建項目應在設計階段進行隱含碳排放測算,應在施工階段實施降碳目標管理、統計施工現場用能、建材用量,還應在竣工后進行隱含碳排放核算。5.2.5低碳建筑、近零碳建筑、零碳建筑應設置符合現行地方標準《福建省公共建筑能耗與碳排放監測技術標準》DBJ/T13-158要求的碳排放監測系統,并符合下列要求:1應對下列內容進行分項計量和監測:1)水、電、燃氣、集中供冷、集中供熱、其他;2)電量能耗宜按不同用途區分4個分項,包括照明插座用電、空調用電、動力用電和特殊用電;3)燃氣類能耗可分為冷熱源、廚房餐廳、生活熱水、其它四個分項;4)可再生能源一級子類太陽能系統按太陽能用途分為太陽能熱水系統、太陽能供暖系統、太陽能光伏系統及其他太陽能技術;2應具備遠傳功能,能耗數據接入市級建筑能耗監測平3數據采集頻率應不大于1小時1次,存貯周期應不少于3年,并應滿足碳排放核查要求。5.2.6當通過余電上網、綠色電力交易、綠色電力證書交易和碳信用產品進行碳抵消時,應符合以下規定:1綠色電力交易、綠色電力證書交易與碳信用產品應為中國國內相關交易機制簽發或在中國境內開發的減排項目;2評價時應購買不少于3年運行期的綠色電力或等量的碳信用產品;3綠色電力交易和綠色電力證書不可用于抵消除電力碳排放外的碳排放;4通過建筑本體和周邊分布式可再生能源產生的對外輸出電量可用于抵消本年度的運行階段電力碳排放。5.2.7使用綠色電力證書交易或綠色電力交易進行碳抵消的近零碳建筑和零碳建筑,應具備符合下表規定的負荷柔性調節能建筑碳排放量的比例P≥20%5.3創新性要求5.3.1在環境友好性、循環經濟性、可靠性等方面具有突出優勢的綠色建材或具有碳足跡評價的建材在零碳建筑中的應比例宜不低于30%。5.3.2零碳建筑的建材宜全部在500km以內生產。5.3.3新建零碳建筑在碳抵消前的隱含碳排放強度宜不超過400kgCO2/m2。5.3.4零碳建筑工程項目宜通過低碳化建造措施滿足以下規1單位工程單位建筑面積的用電量控制在12kWh/m2內;2建筑施工現場建筑廢棄物(不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漿)排放量控制在每萬平方米不高于300噸,裝配式建筑施工現場建筑廢棄物(不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漿)排放量控制在每萬平方米不高于200噸;加強施工現場建筑廢棄物分類處理和回收利用,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率不低于55%。5.3.5零碳建筑能耗宜滿足現行國家標準《近零能耗技術標準》GB/T51350或現行福建省有關標準中近零能耗建筑的指標要5.3.6零碳建筑宜采用光伏發電系統一體化設計,建筑屋頂光伏覆蓋率宜不低于50%。5.3.7零碳建筑宜采用符合以下規定的光儲直柔配電系統:1滿足現行中國建筑節能協會團體標準《建筑光儲直柔系統評價標準》T/CABEE055運行評價二星級及以上要求;2直流負荷功率占建筑用電負荷的比例不小于10%。5.3.8零碳建筑宜接入市級虛擬電廠管理平臺,年度有效參與電網調節次數宜不少于電網發布需求響應邀約次數的50%。5.3.9空調機組宜使用GWP值低于1000的替代制冷劑,并宜采取有效防泄漏措施。5.3.10零碳建筑宜提倡立體綠化、增加建筑碳匯,場地綠容率宜不低于3.0。5.3.11采取建筑設計降碳、區域降碳設計、低碳建造、低碳運行等其它創新,有明顯降碳效益的,可認定為創新性技術,應提交降碳效益說明報告并組織專家評審。A.0.1公共建筑運行碳排放強度限值應符合下表規定:A.0.2居住建筑運行碳排放強度限值應符合下表規定:B.0.1隱含碳排放強度的計算應符合以下規定:1隱含碳排放強度應按下列公式計算:式中:ICS——隱含碳排放強度(kgCO2/m2CCS——隱含碳排放(kgCO2A——建筑面積(m2),不含地下機動車停車庫面積,居住建筑應為套內面積。2隱含碳排放應在本標準第4.1.2條規定的計算范圍內,應等于歷次已竣工項目的建材生產與運輸階段碳排放、建造階段碳排放、拆除階段碳排放之和減去碳抵消量;3建材生產與運輸階段碳排放、建造階段碳排放、拆除階段碳排放的計算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碳排放計算標準》GB/T51366和現行福建省有關標準的要求。B.0.2運行碳排放強度的計算應符合以下規定:1運行碳排放強度應按下列公式計算:Iop=(B.0.2-1)式中:Iop——運行碳排放強度(kgCO2/m2Cop——運行碳排放(kgCO2A——建筑面積(m2),不含地下機動車停車庫面積,居住建筑應為套內面積。2運行碳排放應在本標準第4.1.1條規定的計算范圍內,應等于所有年度內能源消耗所產生的碳排放之和減去碳抵消量;3當福建省電力部門未發布電力分時碳排放因子時,電力碳排放應采用電力碳排放因子0.5kgCO2/kWh計算;當福建省電力部分發布電力分時碳排放因子時,電力碳排放可按下列公式分時段計算:CeleC,grid=Ep,i×EFp,i式中:Ep,i——第i時段的外購電量(kWh/小時);EFp,i——第i時段的電力分時碳排放因子(kgCO2/kWh);i——全年時段序號。4其它運行碳排放計算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碳排放計算標準》GB/T51366和現行福建省有關標準的要求。B.0.3當分布式能源同時為參評建筑負荷和其它負荷供電時,應在分布式能源發電側和參評建筑用電側安裝電能計量裝置,并可采用以下方式之一計算參評建筑的分布式能源自用量:1可依據分布式能源的全年逐時發電量和參評建筑的全年逐時用電量,按下列公式計算參評建筑的分布式能源自用量:REpsu=REpsu,i(B.0.3-1)REpsu,i=min(REpg,i,Ep,i)(B.0.3-2)式中:Epse——全年參評建筑的分布式能源自用量(kWh/年);REpsu,i——第i時段參評建筑的分布式能源自用量(kWh/小REpg,i——第i時段的分布式能源發電量(kWh/小時);Ep,i——第i時段的參評建筑用電量(kWh/小時)。2可依據分布式能源的全年累計發電量、參評建筑的全年累計用電量、參評建筑的分布式能源自用率計算參評建筑的分布式能源自用量:Epse=REpg×Rpsu(B.0.3-3)式中:REpg——全年的分布式能源發電量(kWh/年);Rpsu——參評建筑的分布式能源自用率,可依據表B.0.3確定。參評建筑的分布式能源的自用率RpsuC.0.1申請預評價和評價應填寫表C.0.1低碳建筑自評表:1為便于在執行本標準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正面詞采用“必須”,反面詞采用“嚴禁”;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正面詞采用“應”,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正面詞采用“宜”,反面詞采用“不宜”;4)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采用“可”。2條文中指明應按其他有關標準執行的寫法為:“應符1《公共建筑節能設計標準》GB501892《綠色建筑評價標準》GB/T503783《近零能耗建筑技術標準》GB/T513504《建筑碳排放計算標準》GB/T513665《福建省公共機構能耗定額標準》DB35/T19516《福建省公共建筑能耗與碳排放監測技術標準》DBJ/T13-7《夏熱冬暖地區居住建筑節能設計標準》JGJ758《建筑光儲直柔系統評價標準》T/CABEE055福建省低碳建筑評價標準《福建省低碳建筑評價標準》DBJ/T13-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202X年XX月XX日以),為便于廣大設計、施工、科研、學校等單位有關人員在使用本標準時能正確理解和執行條文規定,《福建省低碳建筑評價標準》編制組按章、節、條順序編制了本標準的條文說明,對條文規定的目的、依據以及執行中需要注意的有關事項進行了說明。但是,本條文說明不具備與標準正文同等 262術語 283基本規定 334評價指標 354.1一般規定 354.2運行碳指標 354.3隱含碳指標 365技術要求 395.1一般規定 395.2控制性要求 395.3創新性要求 44附錄A運行碳排放強度限值 48附錄B碳排放強度計算方法 491.0.1碳中和、碳達峰是國家戰略,城市和建筑是重點工作領域。2020年習近平總書記提出我國二氧化碳排放力爭于2030年前達到峰值,努力爭取2060年前實現碳中和,2021年《國務院關于加快建立健全綠色低碳循環發展經濟體系的指導意見》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做好碳達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見》先后提出“大力發展節能低碳建筑”、“加快優化建筑用能結構”、“推動能源體系綠色低碳轉型”等發展方向。2022年,住建部《“十四五”建筑節能與綠色建筑發展規劃》明確了“完善建筑節能與綠色建筑標準體系,制(修)定零碳建筑標準、綠色建筑設計標準、綠色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建筑碳排放核算等標準”的工作方向。制訂《低碳建筑評價標準》符合國家戰略發展方向。城市和建筑低碳發展是福建省十四五規劃的重點工作。2021年《福建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二〇三五年遠景目標綱要》明確了福建省“全面加強應對氣候變化工作,編制實施二氧化碳排放達峰行動方案,加快能源結構和產業結構調整優化,構建安全、高效的低碳能源體系,建設綠色低碳的建筑體系、交通網絡和工業體系,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和行業率先達峰”的工作內容。2023年《福建省城鄉建設領域碳達峰實施方案》提出“2028年前,新建居住建筑本體達到75%節能要求,新建公共建筑本體達到78%節能要求。加強適用于夏熱冬暖和夏熱冬冷氣候區的節能低碳技術研究,推動低碳建筑規模化發展,加快推廣適合我省氣候特點的超低能耗、近零能耗建筑,發展零碳建筑。”。制訂《福建省低碳建筑評價標準》可以促進福建省建筑領域的低碳發展。因此,制定《福建省低碳建筑評價標準》有重要意義:①城市低碳、產業促進。低碳建筑評價標準對于推動福建省低碳建筑項目實施和城市整體低碳發展有重要作用,同時還能促進節能綠色、分布式光伏儲能、電動汽車建筑互動、直流配電、柔性用電、虛擬電廠等一些列優勢產業的發展。②標準引領、以評促建。以評價標準引領行業凝聚共識、明確方向、促進低碳建筑項目健康發展。③先行先試、國際標桿。開展低碳建筑示范項目評價具有先行先試的示范意義,為低碳建筑規模化發展樹立標桿。本標準在國家標準《零碳建筑技術標準》(審查稿)的基礎上,做了下列改進:①立足福建省大型公建能耗監測數據基礎,對大型公建的評價指標進行細化,充分考慮不同類型實際建筑的差異性;②針對福建省仍處于城市快速發展期、建設階段碳排放占比大的特點,增加對隱含碳指標的評價,平行推進運行碳排放和隱含碳排放的降低,促進低碳建筑、近零碳建筑、零碳建筑的全過程、高質量發展;③基于福建省地方特點,鼓勵建筑挖掘本體及周邊的靈活性資源參與電力系統調節,發揮建筑在城市區域層面的協同降碳作用;④增加創新性技術要求,鼓勵低碳建筑開展減碳技術創新。1.0.2本標準適用于新建和既有改造的低碳、近零碳、零碳建筑。除指標控制及特殊說明外,評價相關條文均普遍適用于低碳建筑、近零碳建筑、零碳建筑。為簡化表達,在通用條文中,將“低碳建筑、近零碳建筑、零碳建筑”合并表達為“低碳建筑”。1.0.3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標準是參與低碳建筑評價的前提條件。本標準重點對建筑的低碳性能進行評價,并未涵蓋建筑物所應有的全部功能和性能要求,故參與低碳建筑評價的建筑尚應符合國家和福建省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2.0.1考慮到我省既有建筑體量大,改造任務重的現狀,同時為更好、更快推進建筑低碳發展,提出低碳新建建筑與低碳改擴建建筑。新建低碳建筑是在現行《建筑節能與可再生能源通用規范》GB55015標準的基礎上提高一步,其技術可實現,是建筑節能標準發展的下一階段,對節能降碳有普遍性的貢獻。低碳改造建筑則針對我省既有建筑建造問題,提出相應碳排放的要求,對既有建筑節能降碳有顯著意義。低碳建筑根據不同氣候區、不同建筑類型,對建筑能耗及碳排放指標提出相應要求,考慮到現階段技術經濟水平等因素限制,該要求相對于零碳建筑、近零碳建筑而言低一些。其在保證建筑室內環境的基礎上,建筑碳排放指標滿足本標準第3.0.4條的判定條件,碳排放計算內容包括供暖、通風、空調、照明、生活熱水、電梯、插座與炊事等全部能源消耗。2.0.2近零碳建筑作為低碳建筑的更高級表現形式,相對于低碳建筑其碳排放指標有所提高,技術難度也更大。近零碳建筑在建筑設計、能源系統與建筑可再生能源方面的設計思路與低碳建筑一致,其降碳水平應高于低碳建筑,因此采用上述技術措施時要求相應有所提高。近零碳建筑的碳排放指標應符合本標準3.0.4條的判定條件。2.0.3二十世紀以來,全球氣候變化與能源危機不斷加劇,各國為降低對化石能源的依賴,紛紛提出低碳發展概念。隨著《巴黎協定》、《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26次締約方大會中在氣候變化問題上達成共識,各國相繼提出碳中和目標,建筑領域低碳發展承擔著重要任務。英國是最先在建筑領域提出零碳概念的國家,對零碳建筑發展做出了重要貢獻。在2006年《可持續發展住宅規范》中提出,在一年的周期內建筑凈碳排放量為零的建筑為零碳建筑,并要求新建住宅建筑要在2016年達到零碳,該規范在2010年進行修訂,對建筑運行碳排放、建材、水資源、垃圾等做出了相應規定,雖然該規范在后期由于種種原因在全國范圍內無法實現而被廢止,但其依然作為倫敦市建筑政策繼續實施。美國作為世界能源消費大國,一直以來走在節能減排工作的前列,其在2006年提出“凈零排放建筑”,定義為在一年周期內,建筑碳排放量與可再生能源減排量相平衡,隨著對碳排放逐步重視,“Architecture2030”于2020年發布ZeroCode2.0,該標準規定在一年內僅通過建筑可再生能源或場外采購可再生能源滿足自身需求的高效建筑是零碳建筑。美國在各州層面上,向有意設立凈零碳目標的州、城市和組織提供所需資源,政府在線發布了不同類型建筑的設計指南。這一計劃促成了加州一些更加積極的地方政策,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計劃實施強制性的凈零碳建筑標準,并用一系列政策輔助逐步實現凈零碳目標。波士頓實施的全市凈零碳目標中,新建市政建筑和市政資助的經濟適用住房需滿足凈零碳標準。2012年,澳大利亞可持續建筑環境理事會提出了“零排放建筑”,當建筑在運行期間,建筑服務系統(供暖空調、生活熱水、照明、插座、炊事、可再生能源)直接排放與間接排放總量達到凈零,可稱之為零排放建筑。習近平主席于2020年9月22日第七十五屆聯合國大會上提出2030年實現碳達峰、2060年實現碳中和目標。2021年9月,《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做好碳達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見》中提出,加快推進低碳建筑規模化推廣,提高采暖、生活熱水、炊事電氣化普及率。同年10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推動城鄉建設綠色發展的意見》,其中提出大力推廣超低能耗、近零能耗建筑,發展零碳建筑。在雙碳目標的引導下,江蘇省、浙江省、上海市等省市先后提出碳達峰、碳中和行動方案。本標準在借鑒國際成熟經驗的基礎上,考慮我國建筑和能源管理法規和管理制度,因地制宜,確定了我國零碳建筑的定義。零碳建筑是以建筑碳排放為控制目標,首先通過建筑設計優化與能源系統效率提高降低建筑能源需求,再通過利用建筑可再生能源為建筑供能,實現建筑零碳排放的一類建筑,零碳建筑在滿足碳排放要求的同時,其室內環境參數應滿足較高的熱舒適水平,健康、舒適的室內環境是零碳建筑的基本前提。零碳建筑應利用自身或周邊可再生能源系統為建筑本身進行供能減碳,而非大面積采購綠電實現零碳排放。2.0.4直接碳排放包括炊事燃氣、生活熱水燃氣、蒸汽鍋爐(醫院、賓館、洗衣房等)、小型熱水鍋爐、采暖燃氣壁掛爐2.0.5外購電力、外購熱力、外購冷力等產生的碳排放。2.0.6隱含碳排放包含范圍較廣,包括建材生產及運輸、建筑建造、建筑拆除過程中產生的碳排放,隨著建筑運行期碳排放不斷下降,建筑隱含碳排放占比會持續上升,基于降低建筑全過程碳排放的目的,有必要考慮建筑隱含碳排放量,并對其降低碳排放予以引導。2.0.9建筑碳排放強度是表征建筑碳排放水平的重要指標,建筑碳排放量是指建筑運行階段其自身能源消耗所產生的二氧化碳排放,不含非二氧化碳溫室氣體的排放,不含電動車充放電、非服務本建筑的大型數據中心以及建筑向外輸出能量產生的碳排放。2.0.10計算建筑降碳水平需要一個統一的對比基準,故提出基準建筑,基準建筑是以設計建筑為基礎且符合強制性工程建設規范《建筑節能與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規范》GB55015-2021相關要求的假想建筑,以其建筑碳排放作為比對基準來判斷設計建筑降碳率是否滿足本標準的要求。基準建筑的計算參考國家標準《零碳建筑技術標準》。2.0.11建筑降碳率是用于評價建筑降碳水平的重要指標,不包含碳抵消方式帶來的降碳貢獻。2.0.12當建筑充分發揮自身降碳潛力及建筑可再生能源替代潛力后,仍有剩余碳排放量無法通過技術手段實現零碳排放,則允許建筑通過非技術手段抵消剩余碳排放。本標準中的碳抵消指建筑碳抵消。2.0.13本標準中綠色電力主要指集中式陸上風電、光伏發電。將風能、太陽能等可再生的能源轉化成電能,通過這種方式產生的電力因其發電過程中不產生或很少產生對環境有害的排放物,且不需消耗化石燃料,節省了有限的資源儲備。區別于常規能源,綠色電力的核心特征是其具備清潔、低碳的環境價值。2021年,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正式批復了《綠色電力交易試點工作方案》,提出在當前電力市場建設成果基礎上,試點開展綠色電力(簡稱“綠電”)交易。建筑作為電力用戶,通過與發電企業或售電公司簽訂綠色電力中長期交易協議,能夠促進新能源的發展與就地消納,同時從消費側與能源測促進清潔電力發展。因此綠色電力交易可作為零碳建筑實現控制目標的一項抵消自身剩余碳排放的方式。2.0.142020年12月,生態環境部印發《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2019-2020年全國碳排放權交易配額總量設定與分配實施方案(發電行業)》,向溫室氣體重點排放單位企業分配排放額度。建筑作為自愿控排企業(主體),可作為非履約機構進入碳排放權交易市場購買碳信用產品,用于抵消建筑無法通過技術手段降低的剩余排放量。需要說明的是,自愿控排企業與個人無法開設碳配額賬戶,因此對于零碳建筑,碳排放權交易主要指國家核證減排量(ChineseCertifiedEmissionReduction,CCER)等碳信用產品的交易。3.0.1本條文規定了低碳建筑、近零碳建筑和零碳建筑的評價對象是以單棟建筑或建筑群為評價對象。本標準主要側重于對建筑的評價,評價對象首先包括了單棟建筑。然而,考慮到校園、商業綜合體、大型酒店等建筑往往以建筑群的形式存在,各單棟建筑之間既有建筑結構的關系、又有能源系統的互聯,分割為單棟建筑再分別進行評價的方式繁瑣且不合理,所以增加了建筑群作為評價對象。另外,對于多功能的綜合性單棟建筑,應按本標準全部評價條件逐條對適用的區域進行評價。當評價指標涉及到系統性、整體性的指標時,應按建筑所述工程項目的總體進行評價。3.0.2本條文規定了低碳建筑的評價等級,分為低碳建筑、近零碳建筑、零碳建筑。從低碳建筑到近零碳建筑,再到零碳建筑,評價指標的達成難度逐級提高,逐步引導建筑逐步邁向更低排放的目標。本標準在考慮運行碳指標的基礎上,增加考慮隱含碳指標。鑒于建筑未來運行情況的不確定性,本標準暫且不對全過程零碳建筑作評價。3.0.3本條文規定了低碳建筑、近零碳建筑、零碳建筑的評價內容,采用“控制性要求+運行碳指標和隱含碳指標+創新性技術”的指標體系。其中,控制性要求是從建筑設計、碳排放核算、碳抵消方式、協同降碳技術等方面提出技術要求,是低碳建筑、近零碳建筑和零碳建筑均要全部滿足的技術要求;運行碳指標和隱含碳指標是從兩個方面規定了低碳建筑、近零碳建筑和零碳建筑的降碳目標,引導建筑碳排放的全面降低;創新性技術是鼓勵在從綠色建材和建材碳足跡、隱含碳抵消、隱含碳排放強度、低碳建造技術、近零能耗建筑技術、光伏建筑一體化設計、新型配電系統、柔性用電、低溫室效應制冷劑、綠色碳匯等方向進行探索和實踐,零碳建筑需要運用不少于一項創新性技術,鼓勵零碳建筑多元化發展。3.0.4低碳建筑的判定是指在評價機構完成所有評價內容的評價后,依據評價結論,確定低碳建筑的評價等級。本條文規定了低碳建筑、近零碳建筑、零碳建筑的判定條件。低碳建筑的判定條件是“滿足全部控制性要求,按規定進行運行碳指標和隱含碳指標計算,滿足本標準第4.2.1條的低碳建筑運行碳指標和本標準第4.3.1條的低碳建筑隱含碳指標”;近零碳建筑的判定條件是“滿足全部控制性要求,按規定進行運行碳指標和隱含碳指標計算,滿足本標準第4.2.2條的近零碳建筑運行碳指標和本標準第4.3.2條的近零碳建筑隱含碳指標”;零碳建筑的判定條件是“滿足全部控制性要求,按規定進行運行碳指標和隱含碳指標計算,滿足本標準第4.2.3條的零碳建筑運行碳指標和本標準第4.3.3條的零碳建筑隱含碳指標,且滿足不少于一項創新性要求”。3.0.5本條規定了申請評價方的評價工作內容和責任。申請評價方的評價工作內容是發起評價申請,按照本標準規定進行評價指標計算和技術要求檢查,提交相應的計算報告和證明材料,并對所提交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3.0.6本條規定了評價機構的工作內容和責任。評價機構的評價工作內容是按照本標準有關要求對申請評價方提供的文件進行技術審定,并保存相關核查或證明文件;為了核實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必要時,評價機構還應對申請材料的關鍵指標進行現場核查。評價機構應對其出具的技術審定文件負責。4.1一般規定4.1.1運行碳排放的計算范圍從時間、空間、碳排放類型方面界定,在時間上應是運行階段的某個自然年度,在空間上應是由建筑紅線內運行活動所導致的直接碳排放或間接碳排放,在碳排放類型上應包括暖通空調、生活熱水、照明、插座、電梯、炊事產生的碳排放。充電樁和數據中心的碳排放暫不納入運行碳指標的計算,因為本標準的運行碳指標限值是基于福建省大型公建能耗監測數據的歷史統計數據確定,而充電樁和數據中心的能耗在目前福建省大型公建能耗監測系統中樣本少且未來發展不確定性高。4.1.2隱含碳排放的計算范圍在時間上應包括建筑歷次已竣工項目的隱含碳排放,在空間上應包括由建筑邊界內建設活動所導致的碳排放,在碳排放類型上包括建材生產與運輸階段碳排放、建造階段碳排放、拆除階段碳排放。隱含碳排放的計算暫不考慮本標準實施以前的隱含碳排放責任,原因是這部分隱含碳排放是既成事實,開展隱含碳指標計算與評價的主要目的是引導新建和改造項目減碳。4.2運行碳指標4.2.1本條規定了低碳建筑的運行碳指標。低碳建筑的運行碳指標在基準建筑運行碳排放強度參考值的基礎上降低超過30%,較常規建筑的碳排放強度有顯著降低。低碳建筑是近零碳建筑和零碳建筑的基礎,重點強調建筑本體的低碳性能,其應通過建筑本體降碳技術和建筑本體可再生能源利用,在不利用周邊可再生能源利用和碳抵消措施的前提下達到本條規定的運行碳指標。4.2.2本條規定了近零碳建筑的運行碳指標。近零碳建筑的運行碳指標是在實現低碳建筑的基礎上進一步通過提升建筑節能、可再生能源利用、購買綠色電力和綠色電力證書并具備相應柔性調節能力等方式,多措并舉實現運行碳排放的進一步降低。近零碳建筑應在不采用碳信用產品的前提下達到本條文規定的運行碳指標。4.2.3本條規定了零碳建筑的運行碳指標。零碳建筑應滿足低碳建筑和近零碳建筑運行碳指標的基礎上,進一步通過提升建筑節能、可再生能源利用、購買綠色電力和綠色電力證書并具備相應柔性調節能力、購買碳信用產品等方式降低運行碳排放,實現運行碳排放小于等于零,建筑場地內無直接碳排放的運行零碳目標。福建省零碳建筑的技術路徑應以節能和可再生能源利用實現建筑本體低碳為基礎,以建筑電氣化和智能柔性調節實現區域協同降碳為補充,以碳抵消為輔助。因此,通過限定零碳建筑的碳抵消比例不超過55%,即要求建筑節能和可再生能源利用實現的降碳率在45%以上,從而強調建筑本體降碳的基本要求。同時,通過限定碳信用產品的碳抵消比例不超過20%,要求零碳建筑的碳抵消方式主要是綠色電力交易和綠色電力證書。根據本標準第5.2.5條規定,當通過綠色電力證書交易或綠色電力交易進行碳抵消時,建筑負荷應具備柔性調節能力,并接入福建省虛擬電廠管理平臺,從而鼓勵建筑采用電氣化技術和智能柔性調節技術,參與區域協同降碳。4.3隱含碳指標4.3.1低碳建筑不僅要降低運行碳排放,還應關注建設階段的隱含碳排放。基于對福建省新建建筑的全壽命期碳排放量測算,隱含碳在建筑全壽命期中的占比接近50%。而且福建省仍然處于快速發展階段,《福建省統計年鑒》記載2022年度竣工建筑面積超過500萬平方米,累積竣工進駐面積超3億平方米,據此測算建筑隱含碳排放在年度建筑碳排放總量中的占比將超過三分之一。關注建設階段的隱含碳排放及其相關降碳措施、降低隱含碳排放是未來福建省建筑領域降碳的重要工作。基于案例計算和文獻調研,按15%限額水平(即85%的通過率)確定指標800kgCO2/m2。由于隱含碳排放的降碳技術仍處于小規模探索示范階段,尚未具備大規模推廣應用的基礎,因此本標準采用較低的限額水平,旨在引導建筑隱含碳降碳設計,同時避免超高隱含碳建筑通過評價。未來,隨著隱含碳降碳技術發展成熟,再進一步嚴格隱含碳排放指標。本條文與本標準第4.1.2條隱含碳排放計算范圍關聯分析可以發現,對于既有改造的建筑項目,由于改造階段的隱含碳較少,碳抵消責任也較少,既有建筑主要以達成運行碳指標為目標;對于新建或者涉及結構性改造的建筑項目,由于新建階段和結構改造階段的隱含碳排放較多,碳抵消責任也較多,建筑設計和施工建造會更加關注隱含碳的降碳措施。4.3.2本條文規定了近零碳建筑的隱含碳指標。近零碳建筑在實現低碳建筑的基礎上,通過采用低碳建材、低碳結構形式和材料減量化設計、碳抵消等方式進一步降低隱含碳排放,其隱含碳排放強度較低碳建筑降低30%以上。4.3.3本條文規定了零碳建筑的隱含碳指標。零碳建筑應在實現低碳建筑和近零碳建筑的基礎上,采取措施進一步降低隱含碳排放,實現隱含碳排放強度應不大于0的零碳目標。4.3.4鑒于隱含碳排放在建筑全壽命期的碳排放重量中占比接近50%,對新建建筑而言,隱含碳排放與年度運行碳排放的體量相差很大。本標準允許零碳建筑采用年度分攤法,將未抵消的隱含碳排放按剩余使用年限分攤到年,降低非技術減碳措施的成本。5.1一般規定5.1.1控制性要求分別從設計參數、節能基礎、碳排放核算措施、碳抵消方式等方面提出技術要求,是低碳建筑、近零碳建筑、零碳建筑都應滿足的技術要求。5.1.2零碳建筑需要運用不少于一項創新性技術,以鼓勵零碳建筑多元化發展。本標準參考《福建省城鄉建設領域碳達峰實施方案》與現行國家標準《綠色建筑評價標準》GB/T50378,結合建筑低碳發展的技術趨勢,從綠色建材和建材碳足跡、建材運輸、隱含碳排放強度、低碳建造技術、近零能耗建筑技術、光伏建筑一體化設計、新型配電系統、柔性用電、低溫室效應制冷劑、綠色碳匯等方面提出創新性技術要求。鑒于技術探索的不可預知性,本標準無法覆蓋所有可能的低碳創新性技術,允許通過提交降碳效益說明報告并組織專家評審的方式認定低碳創新性技術。5.2控制性要求5.2.2本條是設計人員選用室內環境設計參數時需要遵循的規定。性能化設計進行能耗計算和評價時使用的室內環境參數應與設計選用的室內環境參數相同。健康、舒適的室內環境是低碳建筑的基本前提。低碳建筑室內環境參數應滿足較高的熱舒適水平。室內熱濕環境參數主要是指建筑室內的溫度、相對濕度,這些參數直接影響室內的熱舒適水平和建筑碳排放。本條規定的空間環境參數以滿足人體熱舒適為目的,其他工藝性建筑空間的室內環境參數按具體工藝要求確定。5.2.3性能化低碳設計是以全面降低建筑碳排放為目標,在建造成本、時間限制、技術可行性、持有成本、建筑耐久性、設計建造水平等約束下,進行優化決策的設計過程。低碳建筑、近零碳建筑、零碳建筑應以本標準第四章中相應零碳建筑等級的運行碳指標、隱含碳指標為目標導向,結合福建省氣候、環境、人文特征,根據具體建筑使用功能要求,合理選擇室內環境參數,在滿足建筑節能要求的基礎上,因地制宜地制訂建筑降碳技術策略。通過綜合比選不同的建筑方案和關鍵部品的性能參數、不同組合方案的優化分析,制訂適合具體項目的針對性設計方案,實現全局最優。5.2.4新建項目或改擴建項目都會產生隱含碳排放。隱含碳排放跟建筑外形、結構、選材、建造方式等密切相關,建筑設計方案和施工方案很大程度上決定了建筑建成時隱含碳的高低。因此,為了有效建筑采取有效措施降低隱含碳排放,本標準以新建項目或改擴建項目建設期為周期,當低碳建筑、近零碳建筑、零碳建筑開展新建項目或改擴建項目時,應在設計階段進行隱含碳排放測算,以降低隱含碳為目標優化建筑方案和施工方案;在施工階段進行施工現場用能統計,進行建材用量、產地、碳足跡的記錄,形成施工現場用能臺賬和建材用量清單,在項目竣工后進行隱含碳排放核算。歷次項目的隱含碳排放核算結果可以支撐隱含碳指標的計算與評價。5.2.5碳排放監測系統對建筑產生和消耗的各類能源進行計量,是建筑低碳運營管理和降碳效果核查的基礎,同時也為零碳建筑的評價提供數據支撐。本條文規定了低碳建筑、近零碳建筑、零碳建筑應根據現行地方標準《福建省公共建筑能耗與碳排放監測技術標準》DBJ/T13-158的要求設計和建設建筑碳排放監測系統。建筑碳排放監測系統的基本功能,應實現能源用量、碳排放量進行分項計量和監測;應具備遠傳功能,且能耗數據接入建筑能耗監測平臺中的碳排放監測子系統;應具備數據存儲功能,且滿足碳排放核查的要求。其中,分項計量和檢測內容包括:1)水、電、燃氣、集中供冷、集中供熱、其他;2)電量能耗宜按不同用途區分4個分項,包括照明插座用電、空調用電、動力用電和特殊用電;3)燃氣類能耗可分為冷熱源、廚房餐廳、生活熱水、其它四個分項;4)可再生能源一級子類太陽能系統按太陽能用途分為太陽能熱水系統、太陽能供暖系統、太陽能光伏系統及其他太陽能技術。5.2.6本條文規定了碳排放的抵消方式。在近年來中國可再生電力快速發展、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開啟的背景下,非技術的降碳措施成為越來越多企業抵消已產生碳排放的重要方式,這為建筑與區域業主承擔剩余減排責任提供了途徑。目前國內已形成綠證交易、綠色電力交易、包含碳配額與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CCER)在內的碳排放權交易三種市場機制,這些制度在促進可再生能源電力發展的過程中發揮著不同的作用。零碳建筑可通過引入綠色電力交易和碳信用產品等方式進行碳抵消。在綠色電力交易產品方面,廣東作為市場經濟最活躍、交易意愿最強烈、市場規模最大的綠色電力交易試點,綠電交易成交電量累計突破51億千瓦時。在碳信用產品方面,建筑用戶可以購買中國核證自愿減排量(CCER)。其中CCER是指對我國境內可再生能源、林業碳匯、甲烷利用等項目的溫室氣體減排效果進行量化核證,并在國家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注冊登記系統中登記的溫室氣體減排量,是我國當前最主要的用于碳抵消的信用產品,以減排項目的形式進行注冊和減排量的簽發。鑒于零碳建筑標識有效期為三年,零碳建筑在引入碳抵消方式進行判定時,應購買不少于3年期運行碳排放和隱含碳年度分攤量的綠色電力或等量的碳信用產品。綠色電力交易可以證明建筑外購電力的綠色屬性,可以用于電力碳排放的抵消;隱含碳排放和非電力導致的運行碳排放與綠色電力交易沒有直接相關性,不可通過綠色電力交易進行碳抵在建筑安裝高比例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如光伏的情況下,光伏發電規律與建筑用電規律可能存在時間上不匹配的現象,部分時段的光伏發電量大于建筑用電需求。通過電網或其他電力傳輸設施將多余的電能輸送給參評建筑外的其他用戶使用,可以提高光伏的發電利用率。具體形式包括余電上網、就近為周邊負荷供電等。由于對外輸出的電量沒有減少建筑自身從外部電網購買的電力,因此不能減少建筑自身的碳排放;但是,考慮到其在區域層面的減碳作用,可作為一種碳抵消方式。5.2.7隨著波動性可再生電源規模的快速增長,電力系統需要越來越多的調蓄措施,以保證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并且盡量減少棄風、棄光量。電力部門會根據電力系統的運行情況,不定時發布需求響應、輔助服務等電力調節需求。建筑作為主要用電部門,在低碳轉型中需要大量來自城市電網的綠色電力,尤其在高負荷密度城市中零碳建筑對電網綠電的需求巨大。零碳建筑利用負荷的調節能力、加強建筑與電網的互動,可以提升大規模可再生能源消納情景下城市電力系統的安全性和經濟性,是建筑參與城市協同降碳治理的重要方式。本條文規定了當通過綠色電力證書交易或綠色電力交易抵消運行碳排放時建筑應滿足的協同降碳指標,包括最大調節電力負荷削減量與基線電力負荷之比、最大調節電力負荷削減量與基線電力負荷之比、響應時間、響應速率、持續時間等。隨著綠色電力交易和綠色電力證書碳抵消量占基準建筑碳排放量的比例的增大,要求建筑負具備越來越強的荷調節能力。指標計算方法依據《建筑光儲直柔系統評價標準》T/CABEE055:1最大調節容量比例Δpmax應按下列公式計算:Δp(t)=pt?p0t(1)Δpmax=max{Δp(t),Δpt+1)l, ,Δpt+T)I}(2)×100%(3)式中:ΔPt——系統在t時刻的調節容量(kWP(t)——系統在t時刻的實際功率(kW);P0(t)——同一時刻不調節時的基線功率(kW?Pmax——最大調節容量(kW);T——調節時段按最大調節容量ΔP調節時,系統可以保持的最大可持續的時長(min)。2響應時間(T1)應按下式計算:T1=t1?t0(4)式中:t0——接收到調節指令的時刻;t1——運行功率首次達到調節指令目標值90%的時3響應速率(V)應按下式計算:(5)4持續調節時間(T2)應按下式計算:T2=t3?t2(6)式中:t3——運行功率偏差首次超容許范圍的時刻;t2——調節過程中容許的最大功率偏差值的時刻。在設計預評價階段,柔性指標應在系統方案設計前明確目標,便于開展系統容量配置和運行策略的編制。申請方應在設計階段開展逐時用電負荷計算,并以此作為基線功率和基線電量的確定依據,并采用計算或模擬方法對建筑的單次調節能力和連續調節能力進行合理估算,提交響應的計算和模擬分析報告。柔性調節的過程指標由于尚沒有可靠的計算方法,因此在設計階段等級評價中不做要求。在運行評價階段,需要對柔性指標進行性能測試,測試方法應符合現行中國建筑節能協會團體標準《建筑光儲直柔系統評價標準》T/CABEE055中第5.3節柔性效果指標測試和第5.4節柔性過程指標測試的規定。本條文規定當通過綠色電力證書交易或綠色電力交易抵消運行碳排放時,若市級已設置虛擬電廠管理平臺,建筑還應接入市級虛擬電廠管理平臺。5.3創新性要求5.3.1本條從建材選用角度提出創新性技術要求。鼓勵零碳建筑高比例使用在環境友好性、循環經濟性、可靠性等方面具有突出優勢的綠色建材,降低建材生產和運輸階段的碳排放,并鼓勵建材碳足跡的建立。綠色建材是指在在建筑材料的生產、使用、回收等全過程中,對環境保護、資源節約、健康安全等方面提出要求較高的建筑材料,在環境友好性、循環經濟性、可靠性等方面具有突出優勢。選用高比例的綠色建材有利于建筑隱含碳的降低。另外,考慮到建筑材料的可追溯性,優先選用具有綠色建材標識(或認證)或具有明確碳足跡標簽的材料和部品,以支撐建筑隱含碳排放的定量核算。根據《綠色建筑評價標準》GB/T50378-2019(2024版)第3.2.8規定一星級、二星級、三星級綠色建筑的綠色建材應用比例應分別達到10%、20%、30%,本標準按三星級綠色建筑要求,確定綠色建材或具有碳足跡評價的建材的應用比例不低于30%。5.3.2本條從建材運輸距離角度提出創新性技術要求。鼓勵零碳建筑就地取材,選用500km以內生產的建材。參考現行國家標準《綠色建筑評價標準》GB/T50378,500km以內生產的建筑材料重量占建筑材料總重量的比例大于60%為控制項,本條文相比較具有先進性。5.3.3從降低隱含碳角度提出創新性技術要求,旨在鼓勵建筑采用低碳建材、低碳結構形式和材料減量化設計等技術措施,實現隱含碳排放的顯著降低。鑒于隱含碳排放主要產生與新建項目中的建材生產和運輸階段,既有建筑改造過程的隱含碳排放相對較小,所以該項創新性技術僅針對新建建筑。5.3.4本條從工程建造角度提出創新性技術要求。零碳建筑的設計和施工標準高于普通建筑,每個細部節點需要針對性的精細化設計與更專業化的施工操作,相對于傳統施工方式,施工工藝更加復雜,對施工程序和質量的要求也更加嚴格,需要選擇施工經驗豐富、技術能力強的專業隊伍承擔。應建立低碳建造管理體系和管理制度,實施碳減排目標管理,實施前應制定專項低碳建造方案。根據2023年《福建省城鄉建設領域碳達峰實施方案》的要求,到2030年,新建建筑施工現場建筑垃圾排放量不高于300噸/萬平方米,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率達到55%。根據《福建省建筑業“十四五”發展規劃》的要求,裝配式建筑施工現場建筑垃圾(不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漿)排放量每萬平方米不高于200噸。5.3.5本條從建筑節能技術角度提出創新性技術要求。依據國家標準《近零能耗建筑技術標準》近零能耗建筑是適應當地氣候特征和場地條件,通過被動式建筑建設設計最大幅度降低建筑供暖、空調、照明需求,采取主動式技術措施最大幅度提高能源設備與系統能效,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以最少的能源消耗提供舒適室內環境,且室內環境參數和能效指標符合本標準規定的建筑。5.3.6本條從建筑光伏技術角度提出創新性技術要求。參考《福建省城鄉建設領域碳達峰實施方案》中“推廣屋頂光伏和發電玻璃等光伏建筑一體化應用”、“到2025年,城鎮建筑可再生能源替代率力爭達到8%,新建公共機構建筑、新建廠房屋頂光伏覆蓋率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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