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重復性供述排除規則:法理、實踐與完善路徑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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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一、引言1.1研究背景與意義在刑事訴訟的龐大體系中,證據是還原案件事實、實現司法公正的關鍵要素。而重復性供述排除規則作為證據規則的重要組成部分,在保障人權、維護司法公正方面發揮著舉足輕重的作用。供述,作為刑事訴訟中常見的證據類型,對于查明案件事實往往具有直接且關鍵的作用。然而,由于刑事訴訟過程的復雜性以及各種主客觀因素的影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會作出多次供述,這些供述在內容、形式等方面可能存在差異或重復,由此產生了重復性供述的問題。重復性供述,通常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受到先前非法訊問行為影響的情況下,后續作出的與該非法訊問所獲供述內容相同或相似的供述。在實踐中,非法訊問手段如刑訊逼供、威脅、引誘等,不僅嚴重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人權,更可能導致虛假供述的出現,進而對案件的公正審判產生負面影響。在一些冤假錯案中,重復性供述問題尤為凸顯。例如在張氏叔侄案中,張氏叔侄在偵查階段遭受了長時間的疲勞審訊、威脅等非法訊問手段,被迫作出有罪供述。此后,在后續的訊問中,盡管訊問方式表面上合法,但由于先前非法訊問所造成的恐懼、心理壓力等影響依然存在,他們又作出了與之前相似的有罪供述。這些重復性供述在審判中被作為重要證據使用,最終導致了錯判。此類案件的發生,深刻揭示了重復性供述問題對司法公正的嚴重威脅,也凸顯了構建和完善重復性供述排除規則的緊迫性和必要性。從保障人權的角度來看,重復性供述排除規則是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權利的有力捍衛。刑事訴訟中的人權保障,不僅是現代法治理念的核心要求,更是體現一個國家文明程度和法治水平的重要標志。非法訊問行為嚴重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權利、人格尊嚴以及意志自由等基本權利,而重復性供述排除規則通過對非法獲取的重復性供述予以排除,能夠有效遏制非法訊問行為的發生,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權利受到進一步侵害,從而彰顯了對人權的尊重和保護。正如美國學者德肖維茨所說:“一個國家是否有真正的自由,試金石之一是它對那些為有罪之人、為世人不齒之徒辯護的人的態度。”重復性供述排除規則正是在刑事訴訟中,為那些處于弱勢地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了一道權利保護的屏障,確保他們在訴訟過程中能夠得到公正的對待。從維護司法公正的角度而言,重復性供述排除規則是確保案件事實準確認定、實現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司法公正的實現,依賴于準確查明案件事實,而準確的案件事實認定又離不開合法、真實、可靠的證據。非法獲取的重復性供述,由于其形成過程受到非法因素的干擾,其真實性和可靠性往往難以保證。如果將這些可能存在虛假的重復性供述作為定案依據,極有可能導致冤假錯案的發生,使無辜者受到錯誤的定罪和懲罰,有罪者逃脫法律的制裁,從而嚴重損害司法的權威性和公信力。例如在呼格吉勒圖案中,呼格吉勒圖在偵查階段遭受了刑訊逼供,作出了有罪供述。此后的重復性供述同樣受到了這種非法訊問的影響,但這些供述在審判中未得到正確審查和排除,最終導致了這起震驚全國的冤假錯案。通過確立和嚴格適用重復性供述排除規則,能夠將非法獲取的重復性供述排除在訴訟程序之外,避免其對法官的判斷產生誤導,從而為準確認定案件事實、實現司法公正奠定堅實的基礎。重復性供述排除規則的研究,對于豐富和完善我國刑事訴訟證據理論體系也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在我國,隨著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入,對證據規則的研究日益受到重視。重復性供述排除規則作為證據規則中的一個重要領域,其研究有助于進一步深化對證據合法性、真實性、關聯性等基本屬性的認識,推動證據理論的發展和創新。同時,通過對重復性供述排除規則的深入研究,還能夠為我國刑事訴訟法的修訂和完善提供理論支持,促進我國刑事訴訟制度的不斷發展和進步。1.2研究方法與創新點本研究綜合運用多種研究方法,力求全面、深入地剖析重復性供述排除規則。在研究過程中,采用文獻研究法,系統梳理國內外關于重復性供述排除規則的相關文獻資料,包括學術著作、期刊論文、司法解釋、案例匯編等。通過對這些文獻的研讀,了解該領域的研究現狀、理論爭議以及實踐中的問題與挑戰,為后續的研究奠定堅實的理論基礎。例如,在梳理國內文獻時,對《關于辦理刑事案件嚴格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出臺后學者們的解讀和分析進行了詳細整理,從中把握我國在重復性供述排除規則立法和實踐方面的動態;在研究國外文獻時,對美國、英國、德國等國家關于重復性供述排除的相關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進行了比較研究,借鑒其有益經驗。案例分析法也是本研究的重要方法之一。通過收集和分析大量具有代表性的刑事案例,深入探討重復性供述排除規則在實際應用中的具體情況。對張氏叔侄案、呼格吉勒圖案等典型冤假錯案進行詳細剖析,分析其中重復性供述的產生背景、形成過程以及對案件審判結果的影響,從中總結出重復性供述排除規則在實踐中存在的問題,如判斷標準不明確、排除程序不完善等。同時,通過對一些成功排除重復性供述的案例進行研究,總結其經驗和做法,為完善重復性供述排除規則提供實踐依據。比較研究法同樣貫穿于本研究始終。將我國的重復性供述排除規則與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相關規則進行對比分析,包括美國的“毒樹之果”理論及相關司法實踐、英國對非法證據的排除規則中涉及重復性供述的部分、德國的證據禁止理論在重復性供述排除方面的應用等。通過比較,找出我國與其他國家和地區在重復性供述排除規則方面的差異,分析其背后的原因,借鑒國外先進的立法經驗和司法實踐,為完善我國的重復性供述排除規則提供參考。本研究的創新點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在研究視角上,從多維度對重復性供述排除規則進行分析,不僅關注規則本身的法律條文和理論基礎,還深入探討其在司法實踐中的運行情況以及與其他相關制度的關系。通過對重復性供述排除規則的理論基礎、立法現狀、實踐困境以及與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口供制度等相關制度的關聯性進行全面分析,為該規則的完善提供了更全面、更深入的思路。在問題分析上,本研究對重復性供述排除規則在實踐中存在的問題進行了深入剖析,并結合具體案例進行論證,使問題的分析更加具體、生動,更具有說服力。例如,在分析判斷標準不明確的問題時,結合實際案例詳細闡述了法官在判斷重復性供述是否應當排除時面臨的困惑和困難,以及不同法官可能存在的不同判斷標準,從而更準確地揭示了問題的本質。在完善建議方面,本研究提出了具有創新性的建議。在借鑒國外經驗的基礎上,結合我國的司法實際情況,提出構建多元化的判斷標準體系,包括考慮非法訊問手段的嚴重性、犯罪嫌疑人的個體差異、后續訊問的環境和條件等因素,以增強判斷標準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同時,提出完善程序性保障機制,明確重復性供述排除的申請主體、審查程序、證明責任等,確保規則在實踐中能夠得到有效實施。二、重復性供述排除規則的基本理論2.1重復性供述的界定重復性供述,在刑事訴訟證據體系中占據著獨特且關鍵的位置。依據《關于辦理刑事案件嚴格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重復性供述可被定義為:采用刑訊逼供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該刑訊逼供行為影響而作出的與該供述相同的供述。這一定義明確了重復性供述的形成前提是先前存在刑訊逼供的非法訊問行為,且后續供述與該非法訊問所獲供述在內容上具有一致性。例如,在某起刑事案件中,偵查人員通過毆打、長時間不讓犯罪嫌疑人休息等刑訊逼供手段,迫使犯罪嫌疑人作出有罪供述。之后,在后續的訊問中,盡管偵查人員未再使用明顯的刑訊逼供行為,但犯罪嫌疑人由于之前遭受刑訊逼供所產生的恐懼心理仍然存在,進而再次作出與之前相同的有罪供述,此時該后續供述就屬于重復性供述。重復性供述與一般供述存在顯著區別。一般供述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正常的訴訟程序中,基于自己的自由意志,對案件事實所作出的陳述。其形成過程不存在非法因素的干擾,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實意思的表達。而重復性供述的形成則受到先前非法訊問行為的影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意志自由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限制,并非完全基于自愿作出供述。這種區別使得重復性供述在證據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方面存在更大的疑問,需要在刑事訴訟中進行更為嚴格的審查和判斷。與非法證據相比,雖然重復性供述在廣義上也屬于非法證據的范疇,但它又具有自身的特殊性。一般的非法證據,如通過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或者收集程序不符合法定程序且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物證、書證等,其非法性主要體現在取證手段或者程序本身的違法性上。而重復性供述的非法性,不僅在于先前的刑訊逼供行為違法,更在于后續供述與該非法行為之間存在緊密的因果聯系,即后續供述是在先前非法訊問行為的影響下產生的。這種特殊的非法性使得重復性供述的排除規則和判斷標準具有獨特性,需要綜合考慮多種因素,如非法訊問行為的嚴重程度、犯罪嫌疑人的個體差異、后續訊問的環境和條件等,以確定其是否應當被排除。在刑事訴訟中,重復性供述具有多種表現形式。從供述的載體來看,它既可以表現為偵查機關制作的訊問筆錄,在這些筆錄中,犯罪嫌疑人對案件事實的陳述與之前受刑訊逼供所作出的供述內容一致;也可以是犯罪嫌疑人自行書寫的供詞,如在被要求交代犯罪事實時,由于受到之前非法訊問的影響,寫下了與之前被迫承認的罪行相同的內容。從訴訟階段來看,重復性供述可能出現在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在多次訊問中重復之前受刑訊逼供所作出的有罪供述;也可能延續到審查起訴階段和審判階段,犯罪嫌疑人在面對檢察人員和審判人員的訊問時,依然作出與之前相似的供述。例如在某起受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初期遭受了刑訊逼供,作出了有罪供述。在后續的偵查訊問中,由于恐懼心理未消除,多次重復了該有罪供述。在審查起訴階段,檢察人員訊問時,犯罪嫌疑人雖然意識到之前的訊問存在問題,但因害怕再次遭受不公正對待,仍作出了與之前相同的供述。在審判階段,面對法官的詢問,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內容依舊沒有改變。這些不同階段的重復性供述,充分展示了其在刑事訴訟中的復雜性和多樣性,也凸顯了對其進行有效規制和排除的重要性。2.2排除規則的理論基礎重復性供述排除規則的理論基礎是構建和理解這一規則的核心要素,目前學界主要存在三種不同的理論,即直接適用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理論、“毒樹之果”理論和“波及效力”理論。直接適用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理論認為,重復性供述本質上是非法訊問行為的產物,與非法獲取的其他證據并無本質區別,因此應當直接適用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予以排除。這一理論強調了證據的合法性來源,認為只要證據的獲取過程存在違法性,就應當否定其證據能力,以維護法律程序的公正性和嚴肅性。例如,在一些非法證據排除的案例中,對于通過暴力手段獲取的證人證言,直接依據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予以排除,重復性供述在這種理論框架下也被視為類似情形。然而,這一理論在解釋重復性供述時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它未能充分考慮到重復性供述形成過程中的特殊心理因素和因果關系,僅僅從證據獲取的違法性角度進行判斷,顯得過于簡單和片面?!岸緲渲崩碚撛醋悦绹男淌略V訟制度,該理論將非法獲取的證據視為“毒樹”,而從該證據衍生出來的其他證據則被視為“毒果”。在重復性供述的語境下,“毒樹之果”理論認為,通過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取得的第一次供述是“毒樹”,后續在合法程序下取得的相同供述則是“毒果”。由于“毒果”與“毒樹”之間存在緊密的因果聯系,所以應當一并排除。例如,警方通過非法拘禁和毆打犯罪嫌疑人獲取了第一次有罪供述,之后在看似合法的訊問中,犯罪嫌疑人基于之前的恐懼心理又作出了相同的供述,按照“毒樹之果”理論,這第二次供述就屬于“毒果”,應被排除。但這一理論在應用于重復性供述時也面臨一些爭議。有學者認為,后續供述并非像“毒樹之果”理論所描述的那樣是前次供述的直接派生,而是前次非法行為對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產生了持續影響,導致其在后續供述中難以保持真正的自愿性,這與“毒樹之果”理論中證據的派生關系有所不同?!安靶ЯΑ崩碚?,又稱繼續效力理論,由我國臺灣知名學者林鈺雄教授在引入德國證據禁止理論后提出。該理論強調在考量重復性供述問題時,核心在于評估先前非法訊問手段是否對后續供述的自愿性構成了實質性的影響。具體而言,“波及效力”理論聚焦于非法取證行為的持續影響問題,認為非法訊問的負面效應會在后續的審訊流程中持續作用,若這些負面效應導致被審訊者的供述不再基于其自由意志,那么所有后續取得的供述都將因其喪失自白任意性而喪失其作為證據的法律效力。例如,在某起案件中,偵查人員在初期訊問時采用了長時間的疲勞審訊這一非法手段,使犯罪嫌疑人精神崩潰作出有罪供述。之后,盡管后續訊問程序表面合法,但犯罪嫌疑人由于之前遭受疲勞審訊所產生的恐懼和精神壓力仍然存在,其在后續供述時難以擺脫這種心理影響,根據“波及效力”理論,這些后續的重復性供述就應當被排除。相比前兩種理論,“波及效力”理論更契合重復性供述形成的內在邏輯。它充分考慮到了犯罪嫌疑人在遭受非法訊問后的心理狀態變化,以及這種心理狀態對后續供述的持續性影響,從根本上抓住了重復性供述問題的關鍵所在。同時,我國《關于辦理刑事案件嚴格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中對于重復性供述的審查標準在于是否“受該刑訊逼供行為影響所作出”,這一規定也與“波及效力”理論在法律文本中的表述相符合,進一步說明了該理論在我國重復性供述排除規則中的重要指導意義。2.3排除模式的理論爭鳴2.3.1絕對排除模式絕對排除模式秉持一種嚴格且堅定的立場,其核心要義在于,一旦非法訊問行為在刑事訴訟的訊問環節中出現,且該行為所產生的負面影響足以延伸至后續的供述過程,那么基于對司法公正的不懈追求以及對證據可信度的高度重視,所有在該非法訊問行為之后所獲取的重復性供述都必須被堅決排除,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呈現在法庭之上。這一模式的理論根基在于對非法取證行為零容忍的態度,認為非法訊問的惡劣影響猶如一顆毒瘤,難以通過后續的任何補救措施來徹底消除。例如,在某起刑事案件中,偵查人員通過長時間的暴力毆打迫使犯罪嫌疑人作出有罪供述,之后即便更換了訊問人員、改變了訊問環境,犯罪嫌疑人后續作出的與之前相同的有罪供述,按照絕對排除模式,都應被排除在外。因為在這種模式下,先前的暴力毆打行為對犯罪嫌疑人造成的心理創傷和恐懼心理是深遠且持久的,后續的供述極有可能并非其真實意愿的表達,而是在恐懼的驅使下重復之前的虛假供述。絕對排除模式在保障被追訴人權利方面無疑具有顯著的積極意義。它給予了被追訴人強有力的權利救濟途徑,確保他們在遭受非法訊問后,不會因后續的重復性供述而受到進一步的不公正對待。這有助于維護被追訴人的人格尊嚴和基本人權,使其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能夠感受到法律的公正與平等。例如,在一些冤假錯案中,犯罪嫌疑人往往在遭受非法訊問后作出虛假的重復性供述,而絕對排除模式能夠有效避免這些虛假供述進入審判環節,從而減少冤假錯案的發生,保障了被追訴人的合法權益。然而,這一模式在實際應用中也面臨著諸多困境。從我國的司法實踐來看,絕對排除模式與我國當前的司法現狀存在一定的脫節。我國正處于社會轉型期,各類刑事案件的發案率較高,司法資源相對有限。在這種情況下,對重復性供述采取絕對排除原則,無疑會極大地限制審前重新獲取合法供述的機會。一旦出現非法訊問行為且相關供述被排除,后續的供述都將失去證據效力,這使得重新取證變得異常困難,甚至在某些情況下形同虛設。這不僅會導致司法機關在指控犯罪時面臨證據不足的困境,還會影響刑事訴訟打擊犯罪的效能,使一些犯罪分子可能逃脫法律的制裁,從而對社會的安全和穩定造成潛在威脅。2.3.2分階段排除模式分階段排除模式主要依據刑事訴訟的不同階段來進行劃分。具體而言,只要在同一訴訟階段內實施了非法取供行為,那么該階段內所獲取的全部重復性供述都應當被排除。例如,在偵查階段,如果偵查人員通過非法手段獲取了犯罪嫌疑人的第一次供述,之后在該偵查階段內犯罪嫌疑人又作出了與該供述相同的重復性供述,這些重復性供述都應被排除。而當訴訟進入審查起訴階段,如果檢察人員在依法訊問時,犯罪嫌疑人自愿作出的供述,即便與偵查階段的非法供述內容相同,也不會被排除。這是因為分階段排除模式認為,不同訴訟階段的主體、程序和目的存在差異,每個階段都有其相對獨立性,所以在不同階段重新獲取的供述具有不同的效力。分階段排除模式相較于絕對排除模式,具有一定的靈活性和現實可行性。它在一定程度上保留了不同階段下重新取證制度的效力,使得司法機關在不同階段仍有機會獲取合法有效的供述,這有助于提高訴訟效率,避免因絕對排除而導致的證據缺失和訴訟停滯。同時,該模式在同一訴訟階段內實施排除措施,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及時性。當發現某一階段存在非法取供行為時,可以迅速排除該階段的重復性供述,及時糾正非法取證行為帶來的不良影響,保障該階段訴訟程序的公正性。然而,分階段排除模式也存在明顯的局限性。它未能充分考慮到刑事訴訟過程中各階段之間的緊密聯系以及犯罪嫌疑人心理狀態的連續性。雖然不同階段的訴訟主體和程序有所不同,但先前非法訊問行為對犯罪嫌疑人造成的心理影響可能會持續存在,并不會因為訴訟階段的轉換而自動消除。例如,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遭受了嚴重的威脅和恐嚇,即使進入審查起訴階段,面對檢察人員的訊問,其可能仍然會因為之前的恐懼心理而作出與偵查階段相同的重復性供述。在這種情況下,分階段排除模式可能無法有效排除這些受非法訊問影響的重復性供述,從而影響案件的公正審判。此外,分階段排除模式在實踐操作中也存在一些問題,如如何準確界定不同訴訟階段的界限,以及在不同階段之間如何進行證據的銜接和審查等,這些都需要進一步明確和規范。2.3.3“裁量排除”模式“裁量排除”模式賦予了法官在判斷重復性供述是否應當排除時較大的自由裁量權。該模式認為,在決定是否排除重復性供述時,不應采用一刀切的固定標準,而是應當綜合考量多種復雜因素。例如,先前供述中遭受刑訊逼供的嚴重程度,這直接關系到非法訊問行為對犯罪嫌疑人身心造成的傷害程度,嚴重的刑訊逼供可能會使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產生極大的恐懼和壓力,從而對后續供述的自愿性產生深遠影響;先前供述與重復性供述之間間隔時間的長短也是一個重要因素,間隔時間較短時,犯罪嫌疑人可能還未從先前非法訊問的陰影中走出來,其后續供述更有可能受到影響,而間隔時間較長,犯罪嫌疑人有更多時間調整心理狀態,其后續供述受先前影響的可能性相對較??;訴訟程序的推進情況也不容忽視,隨著訴訟程序從偵查階段逐步推進到審查起訴和審判階段,犯罪嫌疑人所處的環境和面對的主體都發生了變化,這些變化可能會對其心理產生不同的影響,進而影響到重復性供述的自愿性;取證主體的變更同樣會對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產生作用,更換了訊問人員后,犯罪嫌疑人可能會因為面對新的訊問者而產生不同的心理反應,從而影響其供述的真實性和自愿性。在實際的司法實踐中,“裁量排除”模式有其獨特的應用方式。例如,在某起案件中,法官在審查重復性供述時,詳細審查了先前刑訊逼供的具體手段,包括毆打、長時間不讓休息等,認定其嚴重程度較高。同時,發現先前供述與重復性供述之間間隔時間僅為一天,間隔時間較短。此外,訴訟程序仍處于偵查階段,取證主體也未發生變更。綜合這些因素,法官運用自由裁量權,決定排除該重復性供述。然而,“裁量排除”模式也面臨著諸多挑戰。一方面,法官的自由裁量權過大可能會導致同案不同判的情況出現。由于不同法官對各種因素的理解和權衡標準存在差異,在類似案件中,可能會出現有的法官認為應當排除重復性供述,而有的法官則認為可以采信的情況,這嚴重影響了司法的統一性和權威性。另一方面,“裁量排除”模式對法官的專業素養和職業道德提出了極高的要求。法官需要具備豐富的法律知識、敏銳的洞察力和公正的判斷力,能夠準確地分析和評估各種因素對重復性供述的影響。但在現實中,并非所有法官都能達到這樣的水平,這就增加了“裁量排除”模式在實踐中的不確定性和風險。2.3.4“原則加例外”排除模式在我國,“原則加例外”排除模式在立法中有著明確的體現。《關于辦理刑事案件嚴格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指出,采用刑訊逼供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該刑訊逼供行為影響而作出的與該供述相同的重復性供述,原則上應當予以排除。這體現了對非法取證行為的否定態度以及對人權保障和司法公正的追求,強調了重復性供述排除的一般性原則。然而,該規定也同時設定了兩種例外情形:一是在偵查期間,根據控告、舉報或者自己發現等,偵查機關確認或者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而更換偵查人員,其他偵查人員再次訊問時告知訴訟權利和認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自愿供述的;二是在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和審判期間,檢察人員、審判人員訊問時告知訴訟權利和認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供述的。在這些例外情況下,重復性供述可以不被排除。這種“原則加例外”的排除模式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從原則上排除重復性供述,有力地保障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防止他們因先前的非法訊問行為而被迫作出虛假供述,確保了供述的自愿性和真實性,進而維護了司法公正。而例外情形的設置則體現了一定的靈活性和務實性,考慮到了刑事訴訟中打擊犯罪的實際需要。例如,在偵查期間更換偵查人員后,如果犯罪嫌疑人自愿供述,這表明新的訊問環境和人員可能消除了先前非法訊問的影響,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更有可能是基于其真實意愿,此時不排除該供述有助于案件的偵破和事實的查明。然而,該模式也并非完美無缺。在實踐應用中,對于“受刑訊逼供行為影響”的判斷標準不夠明確,這給司法人員在具體操作中帶來了困難。不同的司法人員可能對這一標準有不同的理解和判斷,導致在排除重復性供述時存在差異,影響了規則的統一適用。同時,對于例外情形的規定也較為籠統,如“自愿供述”的認定缺乏具體的操作指南,容易引發爭議。在實踐中,如何準確判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是否是真正的自愿,需要綜合考慮多種因素,如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狀態、訊問的環境和方式等,但目前的立法對此并未作出詳細規定,這給司法實踐帶來了一定的困擾。三、我國重復性供述排除規則的立法與實踐現狀3.1立法現狀梳理我國關于重復性供述排除規則的立法進程是一個逐步發展和完善的過程,相關法律條文散見于一系列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之中。2017年,“兩高三部”聯合發布的《關于辦理刑事案件嚴格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嚴格排非規定》)具有里程碑式的意義,該規定第5條首次明確規定:“采用刑訊逼供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該刑訊逼供行為影響而作出的與該供述相同的重復性供述,應當一并排除,但下列情形除外:(一)偵查期間,根據控告、舉報或者自己發現等,偵查機關確認或者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而更換偵查人員,其他偵查人員再次訊問時告知訴訟權利和認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自愿供述的;(二)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和審判期間,檢察人員、審判人員訊問時告知訴訟權利和認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供述的?!边@一規定正式確立了我國重復性供述排除規則的“原則加例外”模式,明確了重復性供述排除的基本原則以及例外情形,為司法實踐中處理重復性供述問題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據。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一百二十四條結合監察調查等方面的規定對《嚴格排非規定》第五條做了更進一步的細化。該條規定:“采用刑訊逼供方法使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后被告人受該刑訊逼供行為影響而作出的與該供述相同的重復性供述,應當一并排除,但下列情形除外:(一)調查、偵查期間,監察機關、偵查機關根據控告、舉報或者自己發現等,確認或者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而更換調查、偵查人員,其他調查、偵查人員再次訊問時告知有關權利和認罪的法律后果,被告人自愿供述的;(二)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和審判期間,檢察人員、審判人員訊問時告知訴訟權利和認罪的法律后果,被告人自愿供述的。”《解釋》的這一規定,不僅延續了《嚴格排非規定》中“原則加例外”的排除模式,還將監察機關調查案件中的重復性供述排除問題納入其中,進一步完善了重復性供述排除規則的適用范圍,使該規則在不同的辦案主體和訴訟階段都有了更明確的規范指引。除了上述核心規定外,我國《刑事訴訟法》中關于非法證據排除的相關條款也與重復性供述排除規則存在緊密的聯系?!缎淌略V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時發現有應當排除的證據的,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為起訴意見、起訴決定和判決的依據?!边@一規定確立了我國非法證據排除的基本原則,雖然沒有直接針對重復性供述進行規定,但其所強調的對非法獲取的供述予以排除的理念,為重復性供述排除規則的建立和發展奠定了基礎。重復性供述作為非法訊問行為的產物,在本質上與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精神相契合,是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在供述領域的進一步延伸和細化。從這些法律條文之間的關系來看,《刑事訴訟法》的非法證據排除條款是一般性規定,為整個非法證據排除制度提供了基本框架和原則;《嚴格排非規定》則是在《刑事訴訟法》的基礎上,針對重復性供述這一特殊的非法證據形式,專門制定的具體規則,明確了重復性供述排除的條件、范圍和例外情形;而《解釋》則是對《嚴格排非規定》的進一步細化和補充,使其在實踐中的操作性更強,特別是在與監察調查程序的銜接方面,填補了之前的空白,使重復性供述排除規則在整個刑事訴訟體系中更加協調統一。然而,這些法律條文之間也存在一些差異和需要進一步明確的地方。例如,對于“刑訊逼供行為影響”的判斷標準,各條文均未給出具體的量化指標,這在實踐中可能導致不同司法人員的理解和判斷存在差異;對于例外情形中“自愿供述”的認定,也缺乏詳細的操作指南,容易引發爭議。這些問題都需要在后續的立法或司法解釋中進一步完善和明確。三、我國重復性供述排除規則的立法與實踐現狀3.2實踐案例分析3.2.1案例選取與案情介紹“劉謙祥受賄罪一案”是一起具有典型意義的案例,能夠為深入研究重復性供述排除規則在實踐中的應用提供豐富的素材。被告人劉謙祥,1957年11月12日出生于四川省巴中市,漢族,擁有研究生學歷。他在任職期間,利用擔任四川省南江縣縣長、中共四川省平昌縣縣委書記、四川省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副主任以及四川省政務服務和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副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先后多次非法收受彭某位、孫某甲、熊某云、朱某正等人所送人民幣、美元等財物,共計920.3萬元和2000美元,折合人民幣共計921.5254萬元。在案件偵查過程中,劉謙祥提出其供述系疲勞審訊獲得。疲勞審訊作為一種非法取證手段,嚴重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可能導致供述的非自愿性和虛假性。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采用刑訊逼供或者凍、餓、曬、烤、疲勞審訊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應當排除。然而,在本案中,法院認為《嚴格排非規定》第五條僅規定了采用刑訊逼供方法獲取的口供,以及之后重復性供述的處理方式,而劉謙祥的供述系疲勞審訊獲得,并非刑訊逼供,因此,在疲勞審訊結束以后,再次對犯罪事實的供述不屬于排除范圍。這一判決結果引發了廣泛的關注和討論,其爭議焦點主要集中在疲勞審訊所獲供述及后續重復性供述的排除問題上。從案件的判決結果來看,四川省廣元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劉謙祥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且犯罪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予以嚴懲。法院最終判決劉謙祥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五十萬元。在追繳贓款方面,應扣減退還彭某位所送的24萬元,該24萬元應向行賄人彭某位追繳;扣押在案的一百四十萬元,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上繳國庫,抵扣應追繳贓款;劉謙祥退回彭某位人民幣二十四萬元,予以追繳;其余贓款人民幣七百五十六萬三千元、美元兩千元繼續追繳。3.2.2實踐中存在的問題在司法實踐中,重復性供述排除規則的實施面臨著諸多挑戰,存在一系列亟待解決的問題,這些問題嚴重影響了司法公正的實現。非法取證認定難是首要難題。在實際案件中,非法取證行為往往較為隱蔽,多發生在封閉的訊問場所,外人難以知曉真實情況。例如,在一些案件中,偵查人員可能采用威脅、引誘等較為隱蔽的非法手段獲取供述,這些行為很難被察覺和證實。而且,犯罪嫌疑人在被訊問時處于相對弱勢的地位,即使遭受了非法取證,也可能因害怕報復等原因不敢如實陳述。從證據角度來看,認定非法取證主要依賴于犯罪嫌疑人的陳述、同步錄音錄像、出入看守所的身體檢查筆錄等證據。但在實踐中,這些證據往往存在不足。部分案件可能沒有同步錄音錄像,或者錄音錄像存在剪輯、不完整等問題;身體檢查筆錄可能未能準確反映犯罪嫌疑人是否遭受非法取證的情況。這就導致在判斷是否存在非法取證時,缺乏足夠的證據支持,使得非法取證的認定變得異常困難。重復性供述判斷標準不明確也是一個突出問題。雖然法律規定了重復性供述的概念,但在實踐中,對于如何判斷后續供述是否屬于重復性供述,缺乏明確的標準。對于“相同性”的認定存在模糊地帶,難以確定先前供述和后續供述之間在內容上達到何種程度的相似才能被認定為重復性供述。在一些案件中,后續供述可能在細節上與先前供述存在差異,但主要犯罪事實基本一致,這種情況下是否應認定為重復性供述,不同的司法人員可能存在不同的看法。同時,對于“受刑訊逼供行為影響”的判斷也缺乏具體的操作指南,難以確定先前的非法訊問行為對后續供述的影響程度,這使得司法人員在判斷重復性供述時面臨較大的困惑,容易導致同案不同判的情況發生。例外情形適用混亂同樣給司法實踐帶來了困擾。我國重復性供述排除規則規定了兩種例外情形,但在實踐中,對于這些例外情形的適用存在諸多問題。對于“自愿供述”的認定缺乏明確的標準,司法人員在判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是否自愿時,往往缺乏具體的判斷依據,容易主觀臆斷。在一些案件中,雖然滿足了例外情形的形式要件,如更換了偵查人員或進入了新的訴訟階段,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仍然受到先前非法訊問行為的影響,其供述并非真正自愿。然而,由于缺乏明確的判斷標準,這些供述可能被錯誤地采信,導致非法證據未能得到有效排除,影響了案件的公正審判。此外,對于例外情形的適用條件和程序也缺乏明確的規定,不同地區、不同司法人員在適用例外情形時存在差異,這也影響了重復性供述排除規則的統一實施。這些問題對司法公正產生了嚴重的負面影響。非法取證認定難和重復性供述判斷標準不明確,使得一些非法獲取的重復性供述可能被作為定案依據,導致案件事實認定錯誤,無辜者可能被錯誤定罪,有罪者可能逃脫應有的懲罰,嚴重損害了司法的權威性和公信力。例外情形適用混亂則破壞了法律的統一性和公正性,使得相同或相似的案件在不同的司法機關可能得到不同的處理結果,削弱了公眾對司法的信任。因此,解決這些問題對于完善我國重復性供述排除規則、實現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四、域外重復性供述排除規則的考察與借鑒4.1英美法系國家的相關規定在英美法系國家中,英國和美國對于重復性供述的相關規定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深入研究其規定對于我國重復性供述排除規則的完善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英國在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方面有著較為完善的體系,其對于重復性供述的排除主要依據《警察與刑事證據法》。根據該法第76條第(2)款(b)項規定,如果相關人員的言行導致某次供述不具有可采性,那么后續通過法定程序收集的供述可能因此受到“污染”,進而應當根據該條規定予以排除。同時,法官也可以基于公平審判的裁量權排除后續供述。這意味著,在英國,當第一次供述被認定為非法證據時,后續的重復性供述并非必然被排除,而是要綜合考慮多種因素,如后續供述的獲取程序是否合法、相關人員的言行對供述的影響程度等。例如,在某起刑事案件中,警察通過壓迫方式獲取了犯罪嫌疑人的第一次供述,之后在后續訊問中,雖然訊問程序表面合法,但法官在審查時發現,第一次訊問的壓迫行為對犯罪嫌疑人造成了持續的心理影響,使其在后續供述時難以保持自愿性,此時法官就可以依據該條款排除后續的重復性供述。此外,英國實行陪審團審判制度,為避免非法證據對陪審團認定事實產生不當影響,法官需要在陪審團不在場時裁決證據的可采性。如果辯護方基于《警察與刑事證據法》第76條申請排除供述證據,應當在檢控方出示該證據前向法官提出排除申請,法官通常會中止訴訟,舉行專門的預先審核程序,即“審判中的審判”,在陪審團退席的情況下確定證據可采性。美國在重復性供述排除方面,主要基于“毒樹之果”理論。該理論將非法獲取的證據視為“毒樹”,而從該證據衍生出來的其他證據則被視為“毒果”。在重復性供述的語境下,通過非法方法取得的第一次供述是“毒樹”,后續在合法程序下取得的相同供述則是“毒果”。一般情況下,“毒果”應當被排除。例如,警方通過非法搜查獲取了犯罪嫌疑人的第一次供述,之后在看似合法的訊問中,犯罪嫌疑人基于之前的恐懼心理又作出了相同的供述,按照“毒樹之果”理論,這第二次供述就屬于“毒果”,應被排除。然而,美國在司法實踐中也存在一些例外情況,如“獨立來源”例外和“稀釋”例外?!蔼毩碓础崩馐侵福绻罄m證據是通過獨立于非法取證行為的其他合法來源獲得的,那么該證據可以被采納;“稀釋”例外則是指,當非法取證行為與后續證據之間的因果關系因為其他因素的介入而被稀釋時,后續證據可以被采納。例如,在某起案件中,警方通過非法手段獲取了犯罪嫌疑人的第一次供述,但之后犯罪嫌疑人主動向律師坦白了罪行,律師將這一情況告知了警方,此時犯罪嫌疑人向律師的坦白就屬于獨立來源,基于此獲取的證據可以被采納。英美法系國家的相關規定具有一些顯著特點。它們都強調對非法取證行為的否定和對被告人權利的保護,通過排除非法獲取的重復性供述,來確保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證據的可靠性。在判斷重復性供述是否應當排除時,都注重對多種因素的綜合考量,而不是簡單地采用一刀切的方式。英國會考慮后續供述的獲取程序、相關人員言行的影響等因素,美國則會考慮“毒樹之果”理論中的各種例外情況。這種綜合考量的方式,使得規則在實踐中具有一定的靈活性,能夠更好地適應復雜多變的案件情況。對于我國而言,英美法系國家的這些規定具有多方面的借鑒意義。在立法方面,我國可以學習其對重復性供述排除規則的明確規定和細化,使其更具可操作性。我國目前雖然確立了重復性供述排除規則,但在一些具體標準和程序上還不夠明確,如對“受刑訊逼供行為影響”的判斷標準等。英美法系國家的相關規定可以為我國進一步完善這些標準和程序提供參考。在司法實踐中,我國可以借鑒其對多種因素綜合考量的方式,避免在排除重復性供述時過于絕對或簡單化。在判斷重復性供述是否應當排除時,我國可以綜合考慮非法訊問手段的嚴重性、犯罪嫌疑人的個體差異、后續訊問的環境和條件等因素,使排除規則更加科學合理。同時,英美法系國家在非法證據排除程序方面的一些做法,如英國的“審判中的審判”程序,也可以為我國完善非法證據排除程序提供思路,確保排除規則在實踐中能夠得到有效執行。4.2大陸法系國家的相關規定在大陸法系國家中,德國和日本的相關規定在重復性供述排除方面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對我國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德國在刑事訴訟中,其證據禁止理論為重復性供述的排除提供了重要的理論基礎。德國的證據禁止理論包含取得禁止和使用禁止兩個層面。取得禁止主要規范的是偵查機關獲取證據的行為,明確禁止通過非法手段獲取證據;而使用禁止則著重關注證據的使用環節,規定通過非法手段獲取的證據不得在審判中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在重復性供述的問題上,德國主要依據《德國刑事訴訟法典》第136條a的規定來判斷。該條規定,對于以虐待、疲勞戰術、傷害身體、服用藥物、折磨、欺詐或者催眠等方法,以及以刑事訴訟法不準許的措施相威脅,或者以法律沒有規定的利益相許諾所取得的陳述,即使被指控人同意,也不允許使用。這意味著,如果先前的供述是通過這些非法手段獲取的,那么后續的重復性供述很可能會因為受到先前非法行為的影響而被排除。例如,在某起案件中,偵查人員通過長時間的疲勞審訊迫使犯罪嫌疑人作出有罪供述,之后犯罪嫌疑人在后續的訊問中又作出了相同的供述,根據德國的相關規定,這些后續的重復性供述就可能會被認定為非法證據而予以排除。此外,德國法院在判斷重復性供述是否應當排除時,還會綜合考慮多種因素,如非法訊問行為的嚴重程度、犯罪嫌疑人的個體差異、后續訊問的環境和條件等,以確保排除決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日本在重復性供述排除方面,其立法和司法實踐呈現出獨特的特點。在立法上,日本《憲法》第38條第2款規定,通過強制、拷問或脅迫獲得的自白,以及在經過不適當的長期扣留或拘禁后的自白,不得作為證據。這一規定為重復性供述的排除提供了憲法層面的依據。在司法實踐中,日本的法院主要依據“任意性法則”來判斷重復性供述的可采性?!叭我庑苑▌t”強調供述必須是犯罪嫌疑人在自由意志的狀態下作出的,否則該供述不具有可采性。例如,在著名的“松川事件”中,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遭受了長時間的非法拘禁和刑訊逼供,被迫作出有罪供述。之后在后續的訴訟階段,盡管訊問方式有所改變,但法院認為先前的非法訊問行為對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產生了持續的影響,導致其后續的供述并非基于自由意志,因此排除了這些重復性供述。此外,日本還通過判例不斷完善重復性供述排除的規則和標準。在一些判例中,法院會考慮非法訊問行為與重復性供述之間的因果關系是否緊密,以及后續訊問是否存在足以消除先前非法訊問影響的因素等,來綜合判斷重復性供述是否應當排除。與我國的重復性供述排除規則相比,德國和日本的規定存在一些異同之處。在相同點方面,都重視對非法取證行為的規制,強調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通過排除非法獲取的重復性供述來維護司法公正。但在不同點上,我國采用的是“原則加例外”的排除模式,明確規定了在特定例外情形下重復性供述可以不被排除;而德國主要依據證據禁止理論和綜合考量多種因素來判斷,沒有像我國這樣明確規定例外情形;日本則主要依據“任意性法則”和判例來判斷,其判斷標準相對較為靈活。從大陸法系國家的規定中,我國可以借鑒以下經驗。在判斷標準方面,可以學習德國綜合考量多種因素的做法,進一步細化我國的判斷標準,明確在判斷重復性供述是否應當排除時,需要考慮非法訊問手段的嚴重性、犯罪嫌疑人的個體差異、后續訊問的環境和條件等因素,使判斷標準更加科學合理。在排除程序方面,可以參考日本通過判例不斷完善排除規則和標準的做法,我國可以通過發布指導性案例等方式,明確重復性供述排除的具體操作程序和要求,為司法實踐提供更具操作性的指導。同時,我國還可以借鑒德國和日本在保障犯罪嫌疑人權利方面的一些措施,如加強對犯罪嫌疑人的法律援助、完善非法證據排除的救濟程序等,進一步完善我國的重復性供述排除規則,保障司法公正和人權。4.3對我國的啟示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國家在重復性供述排除規則方面的立法和實踐經驗,為我國完善相關規則提供了多維度的啟示。在明確非法取證行為范圍方面,我國目前主要將重復性供述排除的前提限定為刑訊逼供行為,范圍相對較窄。借鑒英美法系國家如英國對壓迫、威脅等非法取證行為的廣泛規制,以及大陸法系國家德國對虐待、疲勞戰術等非法手段的明確禁止,我國應進一步擴大非法取證行為的范圍,將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嚴重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權益的非法取證行為納入其中。將以暴力或者嚴重損害本人及其近親屬合法權益等進行威脅的方法,以及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明確作為重復性供述排除的前提條件,以更全面地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權利,防止非法取證行為的發生。細化判斷標準是完善我國重復性供述排除規則的關鍵。我國當前對于重復性供述的判斷標準相對模糊,缺乏具體的操作指南。借鑒英美法系國家在判斷時綜合考慮多種因素的做法,我國應明確規定在判斷重復性供述時,需綜合考量非法訊問手段的嚴重性、犯罪嫌疑人的個體差異、后續訊問的環境和條件、先前供述與重復性供述之間間隔時間的長短等因素。對于非法訊問手段嚴重程度的判斷,可以參考國際上通用的標準,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量化指標;在考慮犯罪嫌疑人個體差異時,要關注其年齡、精神狀態、文化程度等因素對供述自愿性的影響;對于后續訊問的環境和條件,要審查訊問場所是否合法、訊問程序是否規范等。通過細化這些判斷標準,使司法人員在實踐中能夠更加準確地判斷重復性供述是否應當排除,避免出現同案不同判的情況。規范例外情形適用是確保重復性供述排除規則有效實施的重要保障。我國目前的“原則加例外”排除模式中,例外情形的規定較為籠統,在實踐中容易引發爭議。借鑒國外的相關經驗,我國應進一步明確例外情形的適用條件和程序。在“偵查期間,根據控告、舉報或者自己發現等,偵查機關確認或者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而更換偵查人員,其他偵查人員再次訊問時告知訴訟權利和認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自愿供述的”這一例外情形中,應明確規定更換偵查人員的具體程序和要求,確保新的偵查人員能夠獨立、公正地進行訊問;對于“自愿供述”的認定,應制定詳細的判斷標準,如通過審查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是否存在矛盾、是否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等方式,來判斷其是否真正自愿。同時,要加強對例外情形適用的監督和審查,防止例外情形被濫用,確保重復性供述排除規則的嚴肅性和權威性。我國在完善重復性供述排除規則時,應充分借鑒域外國家的先進經驗,結合我國的司法實際情況,從明確非法取證行為范圍、細化判斷標準、規范例外情形適用等方面入手,不斷完善相關規則,以實現保障人權和維護司法公正的目標。五、我國重復性供述排除規則的完善建議5.1明確非法取證行為的范圍我國現行的重復性供述排除規則主要將非法取證行為限定為刑訊逼供,這一范圍相對狹窄,難以全面涵蓋實踐中各種非法獲取供述的行為。為了更有效地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司法公正,有必要擴大非法取證行為的范圍。應當將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方法明確納入重復性供述排除的范圍。在實踐中,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方法屢見不鮮,這些行為同樣會嚴重侵犯犯罪嫌疑人的意志自由,導致其作出非自愿的供述。以威脅為例,偵查人員可能以暴力或者嚴重損害本人及其近親屬合法權益等進行威脅,使犯罪嫌疑人在恐懼的心理狀態下被迫作出供述。這種威脅行為與刑訊逼供一樣,嚴重破壞了供述的自愿性和真實性,因此應當將其作為重復性供述排除的前提條件。例如,在某起案件中,偵查人員威脅犯罪嫌疑人,如果不承認犯罪事實,就會對其家人不利,犯罪嫌疑人在這種威脅下作出了有罪供述。之后,在后續的訊問中,犯罪嫌疑人由于恐懼心理依然存在,又作出了與之前相同的重復性供述。在這種情況下,根據擴大后的非法取證行為范圍,這些重復性供述應當被排除。對于其他嚴重侵犯人權的非法方法,也應納入考量范圍。如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長時間的非法拘禁會使犯罪嫌疑人的身心受到極大的折磨,其供述的自愿性和真實性必然受到嚴重影響。再如,通過服用藥物、催眠等方法獲取供述,這些方法嚴重干擾了犯罪嫌疑人的正常思維和意志,使其無法作出真實、自愿的供述。將這些嚴重侵犯人權的非法方法納入重復性供述排除的范圍,能夠更全面地遏制非法取證行為,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權利。為了增強規則的可操作性,還應列舉具體的非法取證情形。對于威脅行為,可以列舉以暴力相威脅、以損害名譽相威脅、以公開隱私相威脅等具體情形;對于引誘行為,可以列舉以金錢、財物、利益相引誘,以從輕、減輕處罰相引誘等具體情形;對于欺騙行為,可以列舉虛構事實、隱瞞真相、虛假承諾等具體情形。通過列舉這些具體情形,能夠使司法人員在實踐中更清晰地判斷某種取證行為是否屬于非法取證,從而準確適用重復性供述排除規則。明確非法取證行為的范圍,不僅有助于完善我國的重復性供述排除規則,更能從源頭上遏制非法取證行為的發生,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司法公正和法律的尊嚴。5.2細化重復性供述的判斷標準明確“相同性”判斷標準是準確認定重復性供述的關鍵。在判斷后續供述與先前供述是否具有“相同性”時,不能僅僅局限于文字表述的完全一致,而應綜合考慮供述內容的實質要點。對于一起盜竊案件,犯罪嫌疑人先前供述是“在晚上10點左右,從窗戶進入房間,偷走了放在桌子上的現金和一部手機”,后續供述為“當晚大概10點,通過窗戶翻進屋內,拿走了桌上的錢和手機”,雖然文字表述略有差異,但在作案時間、方式、盜竊物品等關鍵內容上是一致的,應認定為具有“相同性”。同時,對于一些細節上的差異,如果不影響對案件主要事實的認定,也不應否定“相同性”的判斷。犯罪嫌疑人在不同供述中對盜竊現金的具體數額表述略有偏差,但在其他關鍵情節一致的情況下,仍可認定為重復性供述。綜合考量多種因素對于準確判斷重復性供述至關重要。訊問環境的變化是一個重要因素,在非法訊問發生后,如果后續訊問環境發生了明顯改變,如從狹小、封閉且充滿壓迫感的訊問室轉移到寬敞、明亮且較為舒適的場所,犯罪嫌疑人在新環境下作出的供述受先前非法訊問影響的可能性相對較小。時間間隔也不容忽視,間隔時間越長,犯罪嫌疑人有更多機會調整心理狀態,先前非法訊問的影響可能會逐漸減弱。在某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在遭受非法訊問后,時隔一個月才進行后續訊問,此時其心理狀態可能已發生較大變化,其供述的自愿性相對更有保障。而間隔時間較短時,犯罪嫌疑人可能還未從先前非法訊問的恐懼中恢復過來,其后續供述受影響的可能性較大。訊問人員的更換也會對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產生影響。如果后續訊問人員與實施非法訊問的人員不同,且新的訊問人員能夠公正、客觀地進行訊問,告知犯罪嫌疑人相關權利和義務,那么犯罪嫌疑人作出的供述更有可能是基于自愿。但如果新的訊問人員與之前的訊問人員存在某種關聯,或者在訊問過程中表現出與先前非法訊問相似的態度和方式,那么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仍可能受到先前非法訊問的影響。建立綜合判斷體系是確保判斷準確性和公正性的重要保障。在司法實踐中,應制定詳細的判斷流程和標準,要求司法人員在判斷重復性供述時,按照規定的流程和標準進行全面、細致的審查??梢越iT的重復性供述審查小組,由經驗豐富的法官、檢察官和律師組成,對重復性供述進行集體審查和判斷。在審查過程中,充分聽取各方意見,綜合考慮各種因素,確保判斷結果的科學性和公正性。同時,利用現代科技手段,如心理測試、數據分析等,輔助判斷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是否受到先前非法訊問的影響。通過心理測試,可以了解犯罪嫌疑人在供述時的心理狀態,判斷其是否存在恐懼、緊張等受非法訊問影響的心理因素;通過對案件相關數據的分析,如訊問時間、地點、訊問人員等信息的分析,找出其中的規律和異常情況,為判斷重復性供述提供更有力的依據。細化重復性供述的判斷標準,能夠使司法人員在實踐中更加準確地判斷重復性供述是否應當排除,避免因判斷標準不明確而導致的司法不公,從而更好地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司法公正。5.3規范例外情形的適用明確“自愿供述”認定標準是規范例外情形適用的關鍵。在判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是否屬于自愿供述時,應綜合考量多方面因素。從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狀態來看,要關注其是否存在恐懼、焦慮等受先前非法訊問影響的心理表現。如果犯罪嫌疑人在供述時神情緊張、言辭閃爍,且這種狀態與之前遭受非法訊問后的表現具有連貫性,那么其供述的自愿性就值得懷疑。例如,在某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在遭受刑訊逼供后,后續供述時仍然表現出極度的恐懼,不敢直視訊問人員,說話聲音顫抖,這種情況下其供述很可能并非自愿。從訊問的環境和方式角度,需審查訊問場所是否符合法定要求,是否存在暗示、誘導等不當訊問方式。如果訊問場所過于狹小、封閉,給犯罪嫌疑人造成心理壓迫感,或者訊問人員在訊問過程中使用了帶有傾向性的語言引導犯罪嫌疑人供述,那么這些因素都會影響供述的自愿性。在某案例中,訊問人員在訊問時反復強調犯罪嫌疑人必須承認某一罪行,否則將面臨嚴重后果,這種暗示性的訊問方式就可能導致犯罪嫌疑人被迫作出非自愿的供述。建立嚴格審查程序是確保例外情形正確適用的重要保障。在審查過程中,應當要求偵查機關、檢察機關提供詳細的證據材料,以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是自愿作出的。這些證據材料可以包括同步錄音錄像、訊問筆錄、犯罪嫌疑人的身體檢查記錄等。同步錄音錄像能夠直觀地反映訊問的全過程,包括訊問人員的言行舉止、犯罪嫌疑人的表情和反應等,為判斷供述的自愿性提供重要依據。訊問筆錄應當詳細記錄訊問的時間、地點、參與人員以及訊問的具體內容,確保訊問過程的可追溯性。犯罪嫌疑人的身體檢查記錄可以證明其在供述時是否存在身體上的損傷或不適,從而判斷其是否受到了非法訊問的影響。加強對例外情形適用的監督也是必不可少的環節。上級機關應當定期對下級機關在例外情形適用方面的情況進行檢查和指導,及時發現并糾正存在的問題。例如,上級機關可以通過抽查案件卷宗、聽取匯報等方式,對下級機關在判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是否自愿以及是否正確適用例外情形等方面進行監督。同時,應當建立健全申訴、控告機制,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認為自己的權利受到侵犯時,能夠有途徑提出申訴和控告。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為自己的重復性供述不應被采信,而相關機關卻適用了例外情形予以采納時,他們可以向檢察機關或其他有權機關提出申訴,要求對該問題進行重新審查。通過加強監督和建立申訴、控告機制,能夠有效防止例外情形被濫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確保重復性供述排除規則的嚴格執行和司法公正的實現。5.4完善相關配套制度建立健全非法證據排除的程序機制是確保重復性供述排除規則有效實施的重要保障。在申請程序方面,應明確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有權在刑事訴訟的各個階段提出排除重復性供述的申請。在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可以向偵查機關提出申請;在審查起訴階段,可向檢察機關提出;在審判階段,則向審判機關提出。同時,應當簡化申請程序,降低申請門檻,避免因程序繁瑣而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放棄申請權利。例如,只需提供初步的線索或材料,如指出存在非法訊問的時間、地點、人員等信息,即可啟動對重復性供述的審查程序。在審查程序上,應建立專門的審查機制。在偵查階段,偵查機關內部可設立獨立的審查部門,負責對重復性供述排除申請進行初步審查。該部門應全面審查案件材料,包括訊問筆錄、同步錄音錄像等,以確定是否存在非法取證行為以及重復性供述是否應當排除。在審查起訴階段,檢察機關應嚴格審查重復性供述的合法性,對于存在疑問的,應當要求偵查機關作出說明或提供相關證據。在審判階段,法院應當在庭審中對重復性供述排除問題進行專門的調查和辯論,充分聽取控辯雙方的意見??梢越梃b英國“審判中的審判”程序,在陪審團退席的情況下,對重復性供述的可采性進行專門的審查和裁決,確保審判的公正性。加強對偵查人員的培訓和監督是減少非法取證行為、保障重復性供述排除規則有效實施的關鍵環節。在培訓方面,應定期組織偵查人員參加關于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重復性供述排除規則的培訓課程,提高他們對相關法律規定的理解和認識。培訓內容不僅要包括法律條文的解讀,還要結合實際案例進行分析,使偵查人員深刻認識到非法取證行為的危害性以及正確適用重復性供述排除規則的重要性。同時,要加強對偵查人員職業道德和職業素養的培訓,培養他們的法治意識和人權觀念,使其在偵查活動中自覺遵守法律規定,依法取證。在監督方面,應建立健全偵查活動監督機制。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督機關,應加強對偵查活動的日常監督,通過提前介入、審查批捕、審查起訴等環節,及時發現和糾正偵查人員的非法取證行為??梢越刹榛顒颖O督信息平臺,實現檢察機關與偵查機關之間的信息共享,便于檢察機關實時監督偵查活動。對于發現的非法取證行為,應當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包括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同時,要建立健全內部監督機制,加強偵查機關內部的自我監督和管理,對非法取證行為進行自查自糾,確保偵查活動的合法性。提高司法人員的專業素養和法律意識對于準確適用重復性供述排除規則至關重要。司法人員應不斷加強自身的法律知識學習,深入研究重復性供述排除規則的理論和實踐問題,提高對該規則的理解和運用能力。在實踐中,要注重總結經驗教訓,通過案例分析、研討會等形式,不斷提高自身的業務水平。同時,要加強對司法人員的職業道德教育,培養他們的公正、廉潔意識,使其在處理重復性供述排除問題時,能夠秉持公正的態度,嚴格依法辦事,不受外界因素的干擾。完善相關配套制度,建立健全非法證據排除的程序機制,加強對偵查人員的培訓和監督,提高司法人員的專業素養和法律意識,是確保重復性供述排除規則有效實施的關鍵所在。只有通過多方面的努力,才能使重復性供述排除規則在刑事訴訟中發揮應有的作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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