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AS-CI01-A009:2023 檢驗機構能力認可準則在物流安全與貨物運輸檢驗領域的應用說明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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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1月20日發布2023年07月01日實施檢驗機構能力認可準則在物流安全與貨物運輸檢驗領域的應用說明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2023年01月20日發布2023年07月01日實施本文件章、節的條款號和條款名稱均采用CNAS-CI01:2012中章、節條款號和名稱,對CNAS-CI01:2012應用說明的具體內容在對應條款后給出。本文件第3章“術語和定義”中,增加了CNAS-CI01:2012之外的術語,故術語和定義的排列序號與CNAS-CI01:2012本文件的附錄A、附錄B、附錄C為提示性附錄。附錄的序號及內容與CNAS-CI01:2012不對應。本文件代替:CNAS-CIO1-A009:2018。2023年01月20日發布2023年07月01日實施檢驗機構能力認可準則在物流安全與貨物運輸檢驗領域的應用說明括航空、水路(內河/海運)、陸路(公路/鐵路)等。物流過程中涉及的其他檢驗活下列參考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不可缺少。對注明日期的參考文件,只采用所引CNAS-CIO1檢驗機構能力認可準則3.1擬運物品/化學品危險性識別檢驗機構對擬運輸物品或擬運輸化學品所固有的危險性結果與判定標準進行比較,從而得到是否屬于物或者危險化學品的特定編碼的合格評定活動。適當時,還對需經航空、水路(內河/海運)、陸路(公路/鐵路)等方式運輸的貨物,依據相關的國際、國內法規與標準,對其在運輸過程中的危險性險性識別分類結果確定其包裝型式(如有)、包裝方法(如有)、包裝標記(如有)、(1)委托方或受檢驗方提交的文件與資料,檢驗報告等涉及受檢驗方信息的記錄等。5.1行政管理要求2023年01月20日發布2023年07月01日實施5.1.4a開展物流安全與貨物運輸檢驗的檢驗機構應提供證據,證明其保險合同充分考慮了保險責任。如法律法規對保險有特殊要求的,應優先考慮法律法規的要求。5.1.5a檢驗機構應有文件描述開展物流安全與貨物運輸檢驗的條件,例如:被檢擬運物品/化學品、貨物運輸與運輸安全性相關的背景技術資料的提交水平。5.2組織和管理5.2.4a檢驗機構應以組織機構圖的形式表明檢驗機構在母體組織中的地位及與母體組織中其他機構的關系,并說明母體組織中其他機構所從事的活動。如果檢驗機構或其母體組織還從事物流安全與貨物運輸檢驗之外,且與物流運輸有關的其他活動,特別是從事貨物承運或貨物托運時,這些活動必須與物流安全與貨物運輸檢驗明確區隔。5.2.5a應有證據表明:技術主管具備物流安全與貨物運輸檢驗相關法律、法規、標準等的知識,并具有與其所從事檢驗范圍相關的理工科類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并具有五年以上相關工作經歷(如:與物品/化學品危險性識別、貨物包裝性能檢驗、包裝使用鑒定等相關的工作經歷)。如果檢驗機構有幾個分支機構,每一個分支機構都須配備一名技術主管,其必須為長期雇用人員;除非有證據表明,檢驗機構有條件保障某一名技術主管可同時承擔其他幾個分支機構技術主管的工作,如:通過互聯網實現。5.2.6a檢驗機構應以書面的形式明確主要管理人員的代理人。代理人應具備其代理崗位的任職資格。6.1人員6.1.2a檢驗員(包括授權簽字人)應為檢驗機構的長期雇員。6.1.3a檢驗員應具備物流安全與貨物運輸檢驗相關法律、法規、標準等的知識,獲得與所從事檢驗范圍相關的理工科類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并具有三年以上相關技術工作經歷(如:與物品/化學品危險性識別、貨物包裝性能檢驗、包裝使用鑒定等相關的工作經歷);如果不具備上述學歷條件,應具有至少五年的相關專業領域工作經歷。從事貨物運輸條件鑒定的檢驗員還應具備對實際運輸貨物真實信息的鑒別、貨物危險性識別、貨物包裝使用鑒定等領域的相關知識及技術工作經歷。檢驗員應取得能證明其從業技術能力的證明。檢驗員還應接受與其檢驗工作相關的安全和防護、救護知識等的培訓。從事物流安全與貨物運輸檢驗的檢驗員,應定期參加物流安全與貨物運輸檢驗能力的持續評價。評價的技術依據應包含其所從事的檢驗活動的檢驗方法與法規變化。6.1.6a檢驗員應接受進行相關技術的持續培訓,以保持知識更新;培訓應基于對其個人及崗位工作的需求評價。6.1.7a應對培訓的有效性進行評價,評價的目的旨在確認被培訓人員是否獲得相應能力,評價的結果用于改進未來的培訓。6.2.1a物流安全與貨物運輸檢驗應在封閉的建筑或其它適當的設施內進行。那些會產生明顯的環境影響的檢驗項目除外,如爆炸性。用作爆炸性鑒定檢驗的建筑、設施應:——為檢驗員設計充足的空間,在安全可靠的條件下實施檢驗。——提供充足的通風及防爆設施。——為懷疑有或有爆炸性的貨物提供充足的、適當的樣品儲存室。其他用作物流安全與貨物運輸檢驗的設施應:——配備相應的安全防護設施,并確認該設施不會對環境產生不良的影響。——有與物流安全與貨物運輸檢驗范圍相應的安全防護裝備及設施,如個人防護裝備、煙霧報警器、洗眼、滅火器等。6.2.1b檢驗機構應當獲得必要的設備,以鑒別樣品與委托方聲明(如名稱、組成及含量等)的符合性。構必須獲得相應的試驗設備(參見附錄A:《物流安全與貨物運輸檢驗涉及試驗項目一覽表》),檢驗機構應選擇符合相關技術法規和相應檢驗方法要求的檢驗設備。——型號,等級或其他準確的標識;——準確的技術特性,包括必要的圖示;——有關的技術數據,以及適用的技術信息或標準的參考文獻。6.2.3a檢驗機構采購或使用的危險特性數據庫,在投入使用前必須證明其權威性、可靠性,并應符合知識產權保護的要求。校準記錄:——設備標識號碼;——校準日期及校準證書/報告等;維護記錄:——設備標識號碼;——維護日期,與維護類型;注:本準則所涉及的參考物質,在我國通常也稱為標準樣品或標準物質。7.1檢驗方法和程序物流安全與貨物運輸檢驗的方法,必須遵守聯合國運輸專家委員會發布的聯合國2023年01月20日發布2023年07月01日實施《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規章范本》的技術規定;同時需考慮其他國際組織使用的危險貨物運輸技術法規,如國際民航組織發布的《危險物品安全航空運輸技術細則》、國際航空運輸協會發布的《危險品規則》、國際海事組織發布的《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等(參見附錄B:《各種運輸方式的危險貨物運輸相關國際法律法規》)。物流安全與貨物運輸檢驗除遵守上述檢驗方法外,還應遵守我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等要求。危險特性識別試驗的方法應優先采用聯合國《試驗與標準手冊》。7.1.1b檢驗機構應有驗證客戶所提供的擬運物品/化學品及與貨物運輸安全相關信息的真實性的方法與程序。7.1.1c當根據法規需要進行檢驗時,監管機構所下達的檢驗指令應被視為是明確的要求;必要時,應獲得監管機構的確認。7.1.2a必要時,檢驗方法和程序應當考慮適當的抽樣程序與統計控制技術。這些統計評價還可以用來識別需要注意與改進的流程。7.1.6a檢驗機構采用任何其他方提供的信息作為檢驗機構做出符合性決定的一部分時,應滿足附錄A備注2的要求。7.1.9a檢驗機構應制定實施檢驗的安全作業指導書,包括應急預案、安全處理、處置有毒有害物質的措施及文件化程序。7.2檢驗項目和樣品的處置7.2.3a檢驗機構應當有文件描述檢驗員可以拒絕實施檢驗的條件。7.2.4a檢驗機構應具有文件化的程序描述被檢驗擬運物品/化學品、運輸貨物的運輸、接收、保護、存儲、保留/處置,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7.2.4b檢驗機構應根據保留擬運物品/化學品、運輸貨物的危險性配置適當的設施,以滿足保留樣品的存儲要求,必要時監控與記錄。7.3檢驗記錄7.3.1a不論采取何種方式,檢驗機構應確保檢驗的全部細節,包括那些由客戶提供的擬運物品/化學品、貨物運輸信息與分包方開展的工作,確保能夠追溯,并符合法7.3.2a所有被檢驗的項目均應記錄,記錄應包含發現的不合格項目、有關的測量值和檢驗員的身份標識。7.4檢驗報告和檢驗證書7.4.2a檢驗報告還應包括在檢驗過程中的試驗/實驗中獲得的相關數據。檢驗機構應有必要的措施,便于檢驗結果的使用者能夠驗證其發出檢驗報告或證書的真偽。7.4.4a檢驗機構出具檢驗報告和檢驗證書時,應根據檢驗對象和檢驗項目不同(參考附錄C),分別出具貨物運輸條件鑒定報告和擬運物品/化學品危險性識別/分類報告等符合檢驗活動內容的檢驗報告。其中貨物運輸條件鑒定報告的檢驗對象必須為貨7.4.5a不允許在報告上作任何修改和增加。如果確需修改或增加內容,原報告應作2023年01月20日發布2023年07月01日實施廢,并發出新的證書。8.2管理體系文件(方式A)8.2.1a質量方針與質量目標應考慮法律法規的要求,和其他相關利益方的期望,取得效益、風險、成本的平衡。8.2.4a文件的數量和詳略程度應與檢驗機構從事的工作類型、范圍、工作量、人員狀況相適應。8.4記錄控制(方式A)8.4.2a除非有關法規中有特別的規定,檢驗記錄、檢驗報告、儀器收受報告、校準數據和報告和維護記錄等質量記錄應至少保存兩年,人員資質培訓和技能記錄、內部審核報告、糾正措施報告等質量記錄應至少保存三年。如果法律法規有要求時,記錄保存時間應滿足法律法規要求。CNAS-Cl01-A009:2023第7頁共14頁附錄A(提示性附錄):物流安全與貨物運輸檢驗涉及試驗項目(危險特性識別)一覽表(一)試驗項目第1類——爆炸品熱穩定性篩選*差示掃描量熱儀系列試驗1系列試驗2a聯合國隔板試驗克南試驗裝置c時間/壓力試驗(或內部點火試驗)時間/壓力試驗裝置系列試驗3a撞擊敏感度試驗/落錘試驗/羅特試驗d小型燃燒試驗小型燃燒試驗裝置系列試驗4a無包裝物品和帶包裝物品的熱穩定性試驗b液體的鋼管跌落試驗、無包裝物品、包裝物品和包裝物質的12米跌落試驗系列試驗5a雷管敏感度試驗系列試驗6a單個包件試驗c外部火燒試驗2023年01月20日發布2023年07月01日實施2023年01月20日發布2023年07月01日實施試驗項目aANE的熱穩定性試驗隔板試驗裝置克南試驗裝置第2類——氣體燃燒熱彈式量熱儀易燃氣體氣體可燃性的確定/氣體燃燒極限試驗氣溶膠*噴霧劑點火距離試驗噴霧劑點火距離試驗裝置噴霧劑封閉空間點火試驗噴霧劑封閉空間點火試驗裝置噴霧劑泡沫易燃性試驗噴霧劑泡沫易燃性試驗裝置第3類——易燃液體易燃液體閉杯閃點/(初)沸點/溶劑分離/粘度/持續燃燒閃點儀/(初)沸點儀/流出杯等第4類——易燃固體4.2項易于自燃的固體自燃物質試驗自身放熱物質試驗自身放熱物質試驗裝置4.3項遇水放出易燃氣體的物質第5類——氧化性物固體氧化性試驗固體氧化性試驗裝置液體氧化性試驗(時間/壓力試驗)4.1項自反應物質和自反應物質初步差示掃描量熱儀試驗項目熱穩定性篩選差示掃描量熱儀系列試驗AA.1BAM50/60鋼管試驗隔板試驗裝置引爆試驗裝置系列試驗B引爆試驗裝置系列試驗C時間/壓力試驗裝置系列試驗D系列試驗E克南試驗裝置系列試驗F改進的特勞澤試驗裝置高壓釜試驗裝置系列試驗G系列試驗H2023年01月20日發布2023年07月01日實施試驗項目第6類——毒性物質和感染性物質6.1項毒性物質急性經口毒性急性經皮毒性急性吸入毒性6.2項感染性物質初步篩選(《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規章范本》)第7類——放射性物質輻射水平(即劑量當量率)第8類——腐蝕性物質蓄電池非外溢型蓄電池—振動試驗非外溢型蓄電池—壓差試驗非外溢型蓄電池—55℃漏液試驗第9類——雜項物品羅盤/高斯計振動/沖擊/碰撞/過充電/外短路/高度模擬危害環境物質魚類急性毒性試驗2023年01月20日發布2023年07月01日實施試驗項目備塑料桶罐類包裝理備、低溫冷凍設備拉力試驗裝備、氣密試驗設備、液壓試驗設備備跌落試驗機、堆碼設備、頂部吊提設備、倒纖維板中型散裝容器鋼塑復合中型散裝容器(盛裝液體)備、振動臺跌落試驗機、堆碼設備、低溫環境箱、堆碼大包裝跌落試驗機、堆碼設備、提升設備、低溫環境箱、恒溫恒濕間小型氣體壓力容器和1.5倍耐壓試驗CNAS-CI01-A009:2023第12頁共14頁2023年01月20日發布2023年07月01日實施備注:1帶“*”項目表示:檢驗機構進行該類別或項別危險性識別檢驗時,須具備附錄A所列明的試驗項目的設備條件和檢測能力,并關注CNAS-GI007《檢驗過程中包含的測量指南》相關說明。2檢驗機構采用任何其他方提供的信息作為檢驗機構做出符合性決定的一部分時:機構應有形成文件的程序以驗證其他方提供信息的完整性,并確保檢驗員能正確理解、使用上述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方面:2.1檢驗機構能夠驗證檢驗樣品的真實信息與任何其他方提供的信息的一致性。2.2檢驗機構采用任何其他方提供的試驗數據信息作為檢驗機構做出符合性決定的一部分時,應對該試驗數據信息提供方的資質和能力以及試驗數據的可靠性進行評估。檢驗機構應確保從事上述評估工作的人員具備物流安全與貨物運輸檢驗相關法律、法規、標準等的知識,并滿足評估工作涉及的檢驗項目所要求的專業背景及工作經歷要求,保存相關證據和記錄。試驗數據信息提供方應符合ISO/IEC17025的要求,檢測項目在其獲認可(經CNAS認可或其他簽署ILAC互認協議的認可機構認可)的能力范圍內,并注意其測試方法是否使用了聯合國《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規章范本》/聯合國《試驗和標準手冊》/其他國際公認的方法(如0ECD《化學品測試指南》),對于健康危害和環境危害,是否遵循了良好實驗室工作規范(GLP,GoodLaboratoryPractice)等,對于我國實驗室出具的數據,注意實驗室是否具備國家規定的相應資質,試驗是否符合有關國家標準或國際公認方法。2.3檢驗機構采用任何其他方提供的數據庫數據信息作為檢驗機構做出符合性決定的一部分時,檢驗機構應有程序對該數據庫的數據源機構/組織的權威性、數據信息的質量和可靠性進行評估,并盡可能追溯查閱其原始文獻以驗證數據信息的可靠性。如果有多種不同數據庫的數據信息,檢驗機構應對數據的選擇和使用有相應的方法和程序。2.4檢驗機構采用任何其他方提供的鋰電池測試試驗數據信息作為檢驗機構做出符合性決定的一部分時,試驗數據信息提供方應滿足2.2要求,其檢測能力須覆蓋聯合國《試驗和標準手冊》UN38.3試驗(T.1-T.8)全部試驗項目、1.2m跌落試驗、堆碼試驗的檢測能力。檢驗機構應有方法和程序對任何其他方提供的鋰電池測試試驗數據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實性進行驗證,并保存相應記錄。3物流安全與貨物運輸檢驗試驗不限于表中所列內容,例如化學品的某些健康危險和環境危險識別檢驗試驗沒有列入該表中,但檢驗機構從事這些危險種類識別時,檢測能力仍需獲得認可(經CNAS認可或其他簽署ILAC互認協議的認可機構認可),必要時還應遵循良好實驗室規范(GLP,GoodLaboratoryPractice),或者滿足條款2的相關要求。表中部分健康危險和環境危險識別試驗的試驗設備欄沒有具體列出相應試驗設備,以NA(NotAvailable,不需要)標識,但檢驗機構從事這些試驗項目檢測時仍需滿足相應檢測標準的設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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