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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刑事訴訟法第七章刑事證據鄭州航空工業管理學院法律系主要內容第一節刑事證據的概念和意義第二節刑事證據的種類第三節刑事證據的分類第四節刑事訴訟證明刑事證據的概念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都是證據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視聽資料鑒定結論勘驗、檢查筆錄刑事證據的根本特征
客觀性
關聯性合法性刑事證據的特征證據必須是法定人員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證據必須具備合法的形式、具有合法的來源證據必須經法定程序出示和查證。作為證據的事實與案件事實之間存在某種客觀的聯系,從而使其對案件事實具有證據作用。作為證據的事實本身應該是客觀存在的,而不是主觀想像、猜測或杜撰的。作為證據事實與案件的待證事實之間的聯系也是客觀的。刑事證據的意義刑事證據的意義證據是進行刑事訴訟活動的依據,沒有證據,刑事訴訟活動就無法進行證據是查明案情的唯一手段,沒有證據就無法查明案情.證據是正確適用法律的基礎.證據是迫使犯罪分子認罪服法的有力武器.證據是使無罪的人不受追究的保障.證據是進行法制教育的工具.非法收集的言詞證據的排除規那么聯合國《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第15條規定:每一締約國應確保在任何訴訟程序中,不得援引任何已經確定系以酷刑取得的口供為證據,但這類口供可用做被控施用酷刑者刑訊逼供的證據。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61條明確規定:嚴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凡經查證確實屬于采用刑訊逼供或者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人民檢察院《規則》第265條規定:嚴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以刑訊逼供或者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不能作為指控犯罪的根據。主要內容第一節刑事證據的概念和意義第二節刑事證據的種類第三節刑事證據的分類第四節刑事訴訟證明刑事證據的法定形式刑事證據的七種法定形式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視聽資料鑒定結論勘驗、檢查筆錄物證〔1/4〕
概念物證的概念物證是指以其物質屬性、外部特征、存在狀況等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物品和痕跡。
內容犯罪使用的工具。犯罪遺留下來的物質痕跡,即犯罪人在作案過程中留在某些物體上的犯罪痕跡。犯罪行為侵犯的客體物。犯罪現場留下的物品。其他可以用來發現犯罪行為和查獲犯罪分子的存在物。物證〔2/4〕物證的特征物證是以其物質屬性、外部特征、存在狀況等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物證的客觀性較強,比較容易查實,在證明活動中不僅應用廣泛,而且有其他證據不能替代的作用。很多物證具有對科學技術的依賴性,不僅其收集和固定要依賴一定的科技設備,而且物證內容的揭示,也要進行檢驗或者鑒定,才能發揮其證明作用。證明范圍的狹窄性,是物證的一個缺陷,通常一個物證只能證明案件的某個環節。物證(3/4)物證的收集程序在辦案中不僅偵查、檢察、審判人員通過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等途徑發現和收集物證,還要求有關人員和單位積極提供證據。收集和固定物證應當及時、細致并采取先進的科學方法,防止偽造、丟失或發生意外變化而致使物證失去證明作用.收集和調取的物證一定是原物.只有在原物不便搬運、不宜保存或者依法應當返還被害人時,才可以拍攝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內容的照片、錄像。拍攝物證的照片、錄像,制作人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附有制作過程的文字說明及原物存放何處的說明,并由制作人簽名或者蓋章。物證〔4/4〕運用證據時,必須查明來源,注意有無偽造,是否發生了變化等情況;物證的運用必須認真仔細地審查物證的外部特征,以確定其同案件事實的關聯性;在許多情況下,必須經過識別、檢驗和鑒定才能揭示物證本身的證明力;必須與其他證據相對照才能認定某一物證的證明作用;物證的照片、錄像,只有經與原物核實無誤或者經鑒定證明真實的,才具有與原物同等的證明力用作定案根據的物證,必須經過法庭出示和識別。書證書證
概念書證是指以其記載的內容和反映的思想來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書面材料或其他物質材料。書證的表現形式通常是文字,但也可以是圖表或其他可識別符號;形成書證的慣常工具是紙和筆,但也可以是其他載體。收集程序書證的收集與物證基本相同。扣押信件、電報等書證和提取機密文件時,必須嚴格遵守有關規定。在摘抄和復制書證時,必須保持原件內容的完整性,不能任意取舍或斷章取義。對于書證必須妥善保管,內容不宜擴散的,應當按規定專門保管。證人證言概念證人證言,是指證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況向公安司法機關所作的陳述。證人證言一般是口頭陳述,以筆錄加以固定;經辦案人員同意由證人親筆書寫的書面證詞,也是證人證言。證人資格刑事訴訟法第48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
證人的不可替代規則證人作證優先規則證人作證的兩個基本規則證人證言的特點它只是證人對案件有關情況的感知,而不是個人的推測或分析判斷意見。
它是證人對感知或傳聞情況的反映,所以不可避免地會受到證人的主觀和客觀條件的影響。證人證言的特點一般來說,證人證言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或被害人的陳述更為客觀,證人證言的來源和證明的范圍十分廣泛,所以,它是刑事訴訟中最常見的證據。證人證言的意義證人證言的意義可以幫助辦案人員發現和收集其他證據。可以用于鑒別其他證據的真偽。可以揭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謊言或者被害人的虛假陳述。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甚至是案件主要事實的根據。證人證言的收集程序證人證言通過詢問證人來收集詢問證人應當首先告知他一定要如實提供證言,如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要負法律責任.詢問證人應當個別進行.
嚴禁對證人采用拘留、刑訊、威脅、引誘等非法方法收集證言,也不得由辦案人員對案情進行具體介紹、明示或暗示證人如何作證。對證言內容應全面、客觀地進行記錄,不應加入辦案人員的主觀臆想和個人理解,也不能任意取舍。證言中的矛盾,應當由證人自己作出解釋,否則,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被害人陳述與犯罪分子沒有直接接觸或耳聞目睹犯罪行為的被害人陳述。陳述的內容:與犯罪分子有直接接觸或耳聞目睹犯罪行為的被害人陳述。概念被害人陳述,是指刑事被害人就其受害情況和其他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向公安司法機關所作的陳述。自訴人和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如果是被害人,他們的陳述也是被害人陳述。被害人陳述的收集和固定與證人證言基本相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關案件的情況向偵查、檢察和審判人員所作的陳述。通常也稱為“口供”。它的內容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認自己有罪的供述和說明自己無罪、罪輕的辯解。單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他人犯罪事實的檢舉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非共同犯罪事實的檢舉證人證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共犯相互之間就共同犯罪的情況相互舉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的意義經查證屬實可以作為定案的一種根據,特別是對認定犯罪的動機和目的有重要作用。可以為發現和收集其他證據提供線索,也是審查核實其他證據真偽的一種手段。是衡量犯罪后態度的重要材料,對正確量刑有一定作用。是行使辯護權的重要方式之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白的意義對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
和辯白的原那么嚴禁刑訊逼供或以欺騙、引誘等方法套取口供。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鑒定結論法醫學鑒定司法精神病鑒定書法筆跡鑒定痕跡鑒定化學鑒定會計鑒定技術鑒定鑒定結論,是指受公安司法機關指派或聘請的鑒定人,對案件中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后作出的書面結論。
鑒定結論的審查方法是否存在其他影響鑒定客觀性的因素鑒定人的資格、能力和責任心如何鑒定過程是否嚴謹,鑒定方法是否科學提供用于鑒定的材料是否充分和可靠鑒定結論的審查鑒定人必須與案件事實和當事人沒有利害關系鑒定結論的運用用作證據的鑒定結論應當告知當事人鑒定結論必須由鑒定人本人簽名傾向性意見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使用單位公章不能代替個人簽名,而只能用于證明鑒定人的身份。鑒定結論必須當庭宣讀,鑒定人應當出庭,對鑒定過程和內容、結論作出說明,接受質證。傾向性意見只供辦案人員參考,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使用。鑒定人和鑒定機構〔1/3〕鑒定人和鑒定機構①具有與所從事的司法鑒定業務相關的高級專業技術職稱;②具有與所從事的司法鑒定業務相關的專業執業資格或者高等院校相關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從事相關工作5年以上;③具有與所從事的司法鑒定業務相關工作十年以上經歷,具有較強的專業技能;鑒定人資格④因故意犯罪或者職務過失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受過開除公職處分的,以及被撤銷鑒定人登記的人員,不得從事司法鑒定業務。鑒定人和鑒定機構〔2/3〕
鑒定范圍鑒定人和鑒定機構①法醫類鑒定;②物證類鑒定;③聲像資料鑒定④根據訴訟需要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確定的其他應當對鑒定人和鑒定機構實行登記管理的鑒定事項。①有明確的業務范圍;②有在業務范圍內進行司法鑒定所必需的儀器、設備;③有在業務范圍內進行司法鑒定所必需的依法通過計量認證或者實驗室認可的檢測實驗室;鑒定機構資格④每項司法鑒定業務有3名以上鑒定人。鑒定人和鑒定機構〔3/3〕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門不得設立鑒定機構.各鑒定機構之間沒有隸屬關系.鑒定機構接受委托從事司法鑒定業務,不受地域范圍的限制.鑒定人應當在一個鑒定機構中從事司法鑒定業務鑒定人和鑒定機構應當在鑒定人和鑒定機構名冊注明的業務范圍內從事司法鑒定業務司法鑒定實行鑒定人負責制度,鑒定人應當獨立進行鑒定,對鑒定意見負責并在鑒定書上簽名或蓋章多人參加的鑒定,對鑒定意見有不同意見的,應當注明.相關制度偵查機關根據偵查工作需要設立的鑒定機構,不得面向社會接受委托從事司法鑒定業務.勘驗、檢查筆錄〔1/3〕現場堪驗筆錄物證檢驗筆錄偵察實驗筆錄尸體檢驗筆錄勘驗筆錄,是指辦案人員對于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痕跡、尸體等勘查、檢驗中所作的記載。包括文字記錄、繪圖、照相、錄像、模型等材料。勘驗筆錄必須經過審查核實后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勘驗、檢查筆錄〔2/3〕
概念檢查筆錄檢查筆錄,是指辦案人員為確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某些特征、傷害情況或生理狀態,而對他們的人身進行檢驗和觀察后所作的客觀記載。檢查筆錄以文字記載為主,也可采取拍照等其他有利于準確、客觀記錄的方法。①被檢查人的特征、傷情、生理狀態是否有偽裝,有無變化,檢查是否適時;②檢查的方法是否正確和科學,記錄是否與實情相符;③檢查人員的業務水平和工作態度如何;檢查筆錄的審查內容④檢查活動是否嚴格遵守法定程序,手續是否完備等。檢查筆錄必須經過審查核實后才能運用勘驗、檢查筆錄〔3/3〕由辦案人員制作勘驗、檢查筆錄鑒定結論由辦案機關指派或聘請的鑒定人制作是對所見情況的客觀記載是科學的分析判斷意見大多是解決一般性問題是解決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勘驗、檢查筆錄與鑒定結論的區別制作人記載內容解決問題視聽資料……易于保存,占用空間少,傳送和運輸方便…形式多樣,直觀性強,客觀實在,內容豐富可以反復重現,作為證據易于使用,審查核實時便于操作存在被偽造、變造的可能性對技術要求高,伴隨科技發展的進程而不斷更新變化視聽資料,是指以錄音、錄像、電子計算機或其他高科技設備所存儲的信息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資料。刑事證據的收集、審查和運用
收集證據審查證據運用證據收集證據是指公安司法機關和律師為了證明特定的案件事實,按照法律規定的范圍和程序,收集證據和證據材料的法律活動。
刑事證據的審查,是指司法人員對于已經收集到的各種證據材料,進行分析研究,審查判斷,鑒別真偽,以確定各個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并對整個案件事實作出合乎實際的結論。刑事證據的運用是指公安司法人員對于收集到的證據材料進行審查核實以后,依據查證屬實的證據來確定案件事實。收集證據的根本要求收集證據必須嚴格依照法定的程序進行。收集證據必須客觀、全面。收集證據必須主動、及時。收集證據要注意依靠群眾和運用科學手段。收集的證據必須妥善保全收集證據的基本要求刑事證據的審查審查的方法
一是對單個證據的審查。二是對全案證據的綜合審查。審查的注意事項①審查證據的來源是否可靠;②審查證據的具體內容是否真實,證據和案件事實有無必然的內在聯系;③審查各個證據之間的關系;④審查證據是否充分。
運用證據運用證據
認定案情據以定案的所有證據都必須經過法庭調查核實。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對定罪證據不足所形成的“疑案”,應當按無罪處理。有罪認定必須做到犯罪事實情節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主要內容第一節刑事證據的概念和意義第二節刑事證據的種類第三節刑事證據的分類第四節刑事訴訟證明刑事證據的分類原始證據刑事證據的分類按證據材料的來源分傳來證據根據證據的證明作用分有罪證據無罪證據根據證據事實的表現形式分
言詞證據實物證據根據證據與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明關系的不同
直接證據間接證據原始證據和傳來證據凡是不是直接來源于案案件事實,而是從間接的非第一來源獲得的證據材料,稱為傳來證據,即通常所稱的第二手材料。概念凡是來自原始出處,即直接來源于案件事實的證據材料,叫做原始證據,也稱第一手材料.通常情況下原始材料的證明價值大于傳來證據材料的證明價值。在傳來證據材料中,中間環節少的材料的證明價值大于中間環節多的。運用傳來證據時,除遵守一般的證明規律以外,還應該遵守以下特殊規則:(1)來源不明的材料不能作為證據使用;(2)在運用傳來證據時,應采用傳聞、轉抄或復制次數最少的材料;(3)在只有傳來證據時,不能輕易認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有罪證據和無罪證據〔1/3〕凡是可以肯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犯罪行為以及可以證明犯罪行為情節輕重的證據,是有罪證據。凡是可以證明犯罪事實不存在,或否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是無罪證據。有罪證據和無罪證據〔2/3〕掌握這種分類方法時必須注意的問題是否發生犯罪事實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是涉及犯罪構成的復雜問題,也是刑事訴訟中所要解決的核心問題,所以,往往單獨一項證據事實很難確定是有罪證據還是無罪證據,只有與一系列證據相結合,才能確定此項證據事實的證明作用有時在一個證據材料中既有說明有罪傾向的內容,又有說明無罪傾向的內容,這就需要進一步收集新的證據材料,以證明哪一種傾向是真實的,而不能輕易判斷是有罪證據還是無罪證據。一個案件中,既存在有罪證據又存在無罪證據時,必須查明有罪證據確實還是無罪證據確實,否則,不能定案。有罪證據和無罪證據〔3/3〕特殊規則有罪和無罪是互相排斥的,只有有罪證據確實、充分并徹底排除了無罪證據時,才能認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在定案時,如果遇到有罪證據與無罪證據并存,則必須進一步收集新的證據;如果經過最大努力仍未能完全否定無罪證據,應當按照疑罪從無的原則定案。在收集證據材料時,既要注意收集有罪證據,也要注意收集無罪證據,防止先入為主的主觀片面性;言辭證據和實物證據〔1/3〕凡是通過人的陳述,即以言詞作為表現形式的證據,是言詞證據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結論凡是以物品的性質或外部形態、存在狀況以及其內容表現證據價值的證據(包括書面文件),都是實物證據。物證勘驗、檢查筆錄書證言辭證據和實物證據〔2/3〕它不是停留在孤立、靜止的狀態,而是可以從動態上提示案件發生的原因、過程、立體形象
言辭證據都是辦案人員以外的人對案件實情的反映,它已不再是客觀的“事實”,而必須依賴于提供者經過感知、判斷、陳述等幾個過程“加工”后再現。
言詞證據材料形成于訴訟過程中,在進入訴訟之前,它僅僅作為某種記憶信息儲存于人的頭腦之中,這些信息的儲存者如果喪失記憶、拒不陳述或者不如實陳述,則有關的信息就無法形成言詞證據材料,也就沒有任何訴訟證明價值。言辭證據的特點言詞證據具有可塑性與易變性的弱點言辭證據和實物證據〔3/3〕實物證據的客觀性較言詞證據強
它的證明力在許多情況下要由具有專門技能和知識的人來揭示,對科學技術、設備、知識的依賴性強
一般來說,實物證據的信息量不如言詞證據。它的原始材料形成于案發之前,訴訟開始后已經定型,在訴訟中受人的影響較少。
實物證據的特點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1/4〕直接證據
概念凡是可以單獨直接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屬于直接證據。
肯定性直接證據否定性直接證據肯定性直接證據的內容必須具備能夠證明發生了犯罪案件和誰是犯罪人這兩個要素,否則就不是直接證據。否定性直接證據只要一項證據足以否定這兩個要素中的一個要素,就是直接證據。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2/4〕直接證據的特點對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明方法簡單,無須經過推理過程。肯定性直接證據在一般情況下是目睹犯罪活動的證人證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與犯罪人有接觸的被害人的陳述等言詞證據;否定性直接證據則不然,它可以是七種證據中的任何一種。因為它并不要求證明犯罪構成的各個方面。肯定性直接證據的使用是關系到被告人定罪和處罰的大問題,所以,在只有一個直接證據的情況下不能對被告人定罪,即孤證不能定案。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3/4〕間接證據的特點與案件主要事實的關聯方式是間接的,一個間接證據只能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個別情節或片斷。所以,任何一個間接證據都必須與其他證據結合才能證明案件主要事實。間接證據與案件主要事實關聯方式的間接性決定了問接證據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方法必須經過邏輯推理。在只有間接證據沒有直接證據時,推理證明的過程更為復雜。間接證據的表現形式呈多樣化,它可以表現為任何一種證據材料。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4/4〕必須嚴格遵守運用證據的一般規則,即一切證據必須具有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間接證據必須形成完整的證明體系。
完全依靠間接證據認定有罪時必須遵守的規則間接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以及間接證據相互之間必須協調一致,沒有矛盾。
間接證據的證明體系必須足以排除其他的可能性,得出的結論必須是惟一的。上述四項原則必須同時具備,才能作出有罪的認定。主要內容第一節刑事證據的概念和意義第二節刑事證據的種類第三節刑事證據的分類第四節刑事訴訟證明刑事訴訟中的證明是指國家公安司法機關在刑事訴訟中依照法定程序,運用證據來查明和確定案件事實的訴訟活動。
刑事訴訟證明狹義的證明狹義的證明是指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和審判人員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證據,審查判斷證據,運用證據來確定有無犯罪,是誰實施了犯罪,犯罪人的罪責輕重以及其他有關事實的訴訟活動。廣義的證明廣義上的證明是指除公安司法人員依法運用證據確定案件事實的訴訟活動以外,還包括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提供證據,運用證據證明自己訴訟主張的活動。刑事訴訟證明的特征刑事訴訟證明的特征刑事訴訟證明的任務是確定案件的真實情況。
刑事訴訟證明的主體主要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依法收集、審查和運用證據來證明案件事實;刑事訴訟的當事人也有權依法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的指控或者主張。刑事證明具有職責性或者是義務性。
刑事訴訟證明必須依法進行,才具有訴訟上的有效性。
從刑事訴訟證明的內容上看,包括收集證據、審查和運用證據證明案件事實的全過程,刑事證明貫穿于刑事訴訟的全過程;在證明方法上是事實推斷與邏輯推斷相結合。
需要運用證據證明的案件事實需要運用證據證明的案件事實
被告人身份
指控的犯罪行為是否存在
其他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
被指控的行為是否為被告人所實施
被告人有無罪過,行為的動機、目的被告人的責任以及與其他同案人的關系
實施行為的時間、地點、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節
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有無法定或者酌定從重、加重、從輕、減輕處罰以及免除處罰的情節
刑事訴訟證明對象的具體范圍我國刑事訴訟證明對象的具體范圍
犯罪構成的要件事實
解決刑事訴訟程序問題需要證明的事實
其他需要運用證據加以證明的事實
作為罪刑輕重的各種量刑情節的事實
刑事訴訟證明責任的分擔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責任,由在刑事訴訟中執行控訴職能的國家專門機關承擔。刑事訴訟中的證明是指國家公安司法機關在刑事訴訟中依照法定程序,運用證據來查明和確定案件事實的訴訟活動。自訴案件的自訴人應當對其控訴承擔證明責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情況下不承擔證明自己無罪的責任,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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