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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中國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臨電、消防安全管理辦法1總則1.1目的為了預防火災事故和觸電事故的發生,減少火災危害,加強應急救援工作,保護分公司員工人身和財產安全,促進企業持續健康發展,特制定本管理辦法。消防工作必須遵循“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工作方針,針對不同項目的火災特點,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1.2依據本辦法依據《消防法》、《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技術規范》(GB50720-2011)、《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JCJ-46)、《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用電安全導則》(GB/T13869)《建設工程施工現場供電安全規范》(GBT50194)以及國家和地方現行相關法律法規及局相關制度制定。1.3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分公司各項目部臨時用電及消防安全管理。2消防安全管理辦法2.1消防安全管理責任制2.1.1分公司成立防火委員會(隸屬于分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委員會),全面管理分公司的消防安全。各項目應建立防火安全領導小組(隸屬于項目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全面管理項目的消防安全工作。2.1.2分公司董事長對消防安全管理全面負責,主管生產的副總經理對消防安全管理負直接領導責任。2.1.3分公司總部安全部為分公司消防安全的日常管理業務部門。總部辦公室為總部辦公場所的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業務部門。2.1.4項目經理(執行經理)對項目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負責,且應當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職責:2.1.4.1貫徹執行國家消防法律、法規。2.1.4.2提供消防安全必要的經費。2.1.4.3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組織體系,建立專職消防隊或義務消防隊。2.1.4.4制定并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和防火安全管理規定。2.1.4.5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2.1.4.6組織編制防火技術方案、滅火及應急疏散預案。2.1.4.7參與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和消防應急疏散預案的演練。2.1.5項目生產經理消防安全管理職責2.1.5.1對項目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2.1.5.2嚴格執行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2.1.5.3組織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定期舉行消防應急疏散預案的演練。2.1.5.4組織消防安全檢查,對檢查和發現的火險隱患提出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2.1.5.5確保消防車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2.1.5.6發生火災時,迅速組織指揮撲救。2.1.6項目黨支部書記(辦公室主任)消防安全管理職責2.1.6.1對項目職工宿舍區、辦公區、食堂等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2.1.6.2建立職工宿舍區、辦公區、食堂防火安全管理規定。2.1.6.3確保職工宿舍、辦公室、食堂等臨時設施為A級防火材料。2.1.6.4確保職工宿舍區、辦公區消防車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2.1.6.5確保宿舍區照明使用安全電壓,各宿舍分別安裝限電裝置。2.1.6.6對職工宿舍區、辦公區、食堂實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記錄。2.1.6.7組織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定期舉行消防應急疏散預案的演練。2.1.7項目總工消防安全職責2.1.7.1對項目的消防安全技術管理負主要領導責任。2.1.7.2負責做好防火防爆的動火安全分析工作,并對分析的準確性負責。2.1.7.3負責組織制訂消防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和事故的緊急處置方法。2.1.7.4編制防火技術方案、滅火及應急疏散預案。2.1.7.5參與消防預案的演練活動,對演練進行總結及對應急預案的修訂。2.1.7.6參與消防設施驗收,并履行簽字手續。2.1.8項目安全總監(安全部經理)消防安全管理職責2.1.8.1對項目消防安全負監督管理責任。對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2.1.8.2組織制訂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計劃,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檢查、督促火險隱患整改。2.1.8.3擬訂消防安全工作的資金投入和組織保障方案。2.1.8.4負責消防設施驗收。2.1.8.5負責項目動火的審批和動火的監督管理。2.1.8.6做好消防安全知識教育、培訓及宣傳工作,督促和指導相關人員切實遵守消防安全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2.1.8.7負責消防滅火器材的計劃,發放和配置,并對消防器材,設施進行監督檢查,確保其完好有效。2.1.8.8組織管理專職消防隊或義務消防隊,并對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2.1.8.9建立健全消防管理檔案,參與火災事故的調查,處理。2.1.8.10編制消防器材、設施的維保計劃、維保檢查制度,保證消防設施安全運行。2.2項目消防安全管理基本規定2.2.1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組織機構及義務消防組織,并應確定消防安全負責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員,同時應落實相關人員的消防安全管理責任。2.2.2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規定,且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2.2.2.1消防安全教育與培訓規定。2.2.2.2可燃及易燃易爆危險品管理規定。2.2.2.3用火、用電、用氣管理規定。2.2.2.4消防安全檢查規定。2.2.2.5應急預案演練規定。2.2.3編制項目防火技術方案,且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2.2.3.1重大火災危險源辨識。2.2.3.2防火技術措施。2.2.3.3臨時消防設施、臨時疏散設施配備。2.2.3.4臨時消防設施和消防警示標識布置圖。2.2.4編制項目滅火及應急疏散預案,并定期開展滅火及應急疏散的演練,且應急疏散預案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2.2.4.1應急滅火處置機構及各級人員應急處置職責。2.2.4.2報警、接警處置的程序和通訊聯絡的方式。2.2.4.3撲救初起火災的程序和措施。2.2.4.4應急疏散及救援的程序和措施。2.2.5作業人員進場時,消防安全管理人員應向作業人員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應包括下列內容:2.2.5.1項目消防安全管理辦法、防火技術方案、滅火及應急疏散預案的主要內容。2.2.5.2項目臨時消防設施的性能及使用、維護方法。2.2.5.3撲滅初起火災及自救逃生的知識和技能。2.2.5.4報警、接警的程序和方法。2.2.6施工作業前,施工現場的施工管理人員應向作業人員進行消防安全技術交底。消防安全技術交底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2.2.6.1施工過程中可能發生火災的部位或環節。2.2.6.2施工過程應采取的防火措施及應配備的臨時消防設施。2.2.6.3初起火災的撲救方法及注意事項。2.2.6.4逃生方法及路線。2.2.7項目的消防安全負責人應定期組織消防安全管理人員對項目的消防安全進行檢查。消防安全檢查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2.2.7.1易燃易爆危險品的管理是否落實。2.2.7.2防火措施是否落實。2.2.7.3用火、用電、用氣是否存在違章操作,電、氣焊及保溫防水施工是否執行操作規程。2.2.7.4臨時消防設施是否完好有效。2.2.7.5臨時消防車道及臨時疏散設施是否暢通。2.2.7.6完善消防安全管理檔案管理。2.2.8可燃物及易燃易爆危險品管理規定:2.2.8.1用于在建工程的保溫、防水、裝飾及防腐等材料的燃燒性能等級應符合設計要求。2.2.8.2可燃材料及易燃易爆危險品應按計劃限量進場。進場后,可燃材料宜存放于庫房內,露天存放時,應分類成垛堆放,垛高不應超過2m,單垛體積不應超過50m3,垛與垛之間的最小間距不應小于2m,且應采用不燃或難燃材料覆蓋;易燃易爆危險品應分類專庫儲存,庫房內應通風良好,并應設置嚴禁明火標志。2.2.8.3室內使用油漆等易揮發產生易燃氣體的物資作業時,應保持良好通風,作業場所嚴禁明火,并應避免產生靜電。2.2.8.4施工產生的可燃、易燃建筑垃圾或余料,應及時清理。2.2.9用火、用電、用氣管理規定2.2.9.1項目用火應符合下列規定:1.動火作業應辦理動火許可證;動火許可證的簽發人收到動火申請后,應前往現場查驗并確認動火作業的防火措施落實后,再簽發動火許可證。2.動火操作人員應具有相應資格。3.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熱等動火作業前,應對作業現場的可燃物進行清理;作業現場及其附近無法移走的可燃物應采用不然材料對其覆蓋或隔離。4.施工作業安排時,宜將動火作業安排在使用可燃建筑材料的施工作業前進行。確需在使用可燃建筑材料的施工作業之后進行動火作業時,應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5.裸露的可燃材料上嚴禁直接進行動火作業。6.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熱等動火作業應配備滅火器材,并應設置動火監護人進行現場監護,每個動火作業點均應設置1個監護人。7.五級(含五級)以上風力時,應停止焊接、切割等室外動火作業;確需動火作業時,應采取可靠的擋風措施。8.動火作業后,應對現場進行檢查,并應在確認無火災危險后,動火操作人員再離開。9.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嚴禁明火。10.施工現場禁止采用明火取暖。11.廚房操作間爐灶使用完畢后,應將爐火熄滅,排油煙機及油煙管道應定期清理油垢。2.2.9.2項目用電應符合下列規定:1.項目供用電設施的設計、施工、運行和維護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設工程施工現場供用電安全規范》GB50194的有關規定。2.電氣線路應具有相應的絕緣強度和機械強度,嚴禁使用絕緣老化或失去絕緣性能的電氣線路,嚴禁在電氣線路上懸掛物品。破損、燒焦的插座、插頭應及時更換。3.電氣設備與可燃、易燃易爆危險品和腐蝕性物品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4.有爆炸和火災危險的場所,應按危險場所等級選用相應的電氣設備。5.配電屏上每個電氣回路應設置漏電保護器、過載保護器,距配電屏2m范圍內不應堆放可燃物,5m范圍內不應設置可能產生較多易燃、易爆氣體、粉塵的作業區。6.可燃材料庫房不應使用高熱燈具,易燃易爆危險品庫房內應使用防爆燈具。7.普通燈具與易燃物的距離不宜小于300mm,聚光燈、碘鎢燈等高熱燈具與易燃物的距離不宜小于500mm。8.電氣設備不應超負荷運行或帶故障使用。9.嚴禁私自改裝現場供用電設施。10.應定期對電氣設備和線路的運行及維護情況進行檢查。2.2.9.3項目用氣應符合下列規定:1.儲裝氣體的罐瓶及其附件應合格、完好和有效;嚴禁使用減壓器及其他附件缺損的氧氣瓶,嚴禁使用乙炔專用減壓器、回火防止器及其他附件缺損的乙炔瓶。2.氣瓶運輸、存放、使用時,應符合下列規定:氣瓶應保持直立狀態,并采取防傾倒措施,乙炔瓶嚴禁橫躺臥放;嚴禁碰撞、敲打、拋擲、滾動氣瓶;氣瓶應遠離火源,與火源的距離不應小于10m,并應采取避免高溫和防止曝曬的措施;燃氣儲裝瓶罐應設置防靜電裝置;氣瓶應分類儲存,庫房內應通風良好;空瓶和實瓶同庫存放時,應分開放置,空瓶和實瓶的間距不應小于1.5m。3.氣瓶使用時,應符合下列規定:使用前,應檢查氣瓶及氣瓶附件的完好性,檢查連接氣路的氣密性,并采取避免氣體泄漏的措施,嚴禁使用已老化的橡皮氣管;氧氣瓶與乙炔瓶的工作間距不應小于5m,氣瓶與明火作業點的距離不應小于10m;冬季使用氣瓶,氣瓶的瓶閥、減壓器等發生凍結時,嚴禁用火烘烤或用鐵器敲擊瓶閥,嚴禁猛擰減壓器的調節螺絲;氧氣瓶內剩余氣體的壓力不應小于0.1MPa;氣瓶用后應及時歸庫。2.2.10外腳手架、支模架的防火管理規定2.2.10.1外腳手架、支模架的架體宜采用不燃或難燃材料搭設,下列工程的外腳手架、支模架的架體應采用不燃材料搭設:高層建筑;既有建筑改造工程。2.2.10.2下列安全防護網應采用阻燃型安全防護網:高層建筑外腳手架的安全防護網;既有建筑外墻改造時,其外腳手架的安全防護網;臨時疏散通道的安全防護網。2.3項目臨時用房防火規定2.3.1宿舍、辦公用房的防火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2.3.1.1建筑構件的燃燒性能等級應為A級。當采用金屬夾芯板材時,其芯材的燃燒性能等級應為A級。當使用模板等易燃材料做樓板時,應采取防火阻燃措施。2.3.1.2建筑層數不應超過2層,每層建筑面積不應大于300m2。2.3.1.3每層建筑面積大于200m2時,應設置至少2部疏散樓梯,房間疏散門至疏散樓梯的最大距離不應大于25m。2.3.1.4單面布置用房時,疏散走道的凈寬度不應小于1.Om;雙面布置用房時,疏散走道的凈寬度不應小于1.5m。2.3.1.5疏散樓梯的凈寬度不應小于疏散走道的凈寬度。2.3.1.6宿舍房間的建筑面積不應大于30m2,其他房間的建筑面積不宜大于lOOm2。2.3.1.7房間內任一點至最近疏散門的距離不應大于15m,房門的凈寬度不應小于0.8m;房間建筑面積超過50m2時,房門的凈寬度不應小于1.2m。2.3.1.8隔墻應從樓地面基層隔斷至頂板基層底面。2.3.2發電機房、變配電房、廚房操作間、鍋爐房、可燃材料庫房及易燃易爆危險品庫房的防火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2.3.2.1建筑構件的燃燒性能等級應為A級。2.3.2.2層數應為1層,建筑面積不應大于200m2。2.3.2.3可燃材料庫房單個房間的建筑面積不應超過30m2,易燃易爆危險品庫房單個房間的建筑面積不應超過20m2。2.3.2.4房間內任一點至最近疏散門的距離不應大于lOm,房門的凈寬度不應小于0.8m。2.3.2.5辦公用房、宿舍成組布置時,其防火間距應符合下列規定:2.3.2.5.1每組臨時用房的棟數不應超過10棟,組與組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8m。2.3.2.5.2組內臨時用房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3.5m,當建筑構件燃燒性能等級為A級時,其防火間距可減少到3m。2.3.3其他防火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2.3.3.1宿舍、辦公用房不應與廚房操作間、鍋爐房、變配電房等組合建造。2.3.3.2會議室、文化娛樂室等人員密集的房間應設置在臨時用房的第一層,其疏散門應向疏散方向開啟。2.3.3.3固定動火作業場應布置在可燃材料堆場及其加工場、易燃易爆危險品庫房等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并宜布置在臨時辦公用房、宿舍、可燃材料庫房、在建工程等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2.3.3.4易燃易爆危險品庫房應遠離明火作業區、人員密集區和建筑物相對集中區。2.3.3.5可燃材料堆場及其加工場、易燃易爆危險品庫房不應布置在架空電力線下。2.4項目臨時消防設施管理規定2.4.1臨時消防設施一般管理規定2.4.1.1項目應設置滅火器、臨時消防給水系統和應急照明等臨時消防設施。2.4.1.2臨時消防設施應與在建工程的施工同步設置。房屋建筑工程中,臨時消防設施的設置不應滯后于作業面。2.4.1.3目的消火栓泵應采用專用消防配電線路。專用消防配電線路應自項目總配電箱的總斷路器上端接入,且應保持不間斷供電。2.4.1.4臨時消防給水系統的貯水池、消火栓泵、室內消防豎管及水泵接合器等應設置醒目標識。2.4.2滅火器材配置規定2.4.2.1施工現場及臨時用房的下列場所應配置滅火器:易燃易爆危險品存放及使用場所;動火作業場所;可燃材料存放、加工及使用場所;廚房操作間、鍋爐房、發電機房、變配電房、設備用房、辦公用房、宿舍等臨時用房;其他具有火災危險的場所。2.4.3施工現場及臨時用房滅火器配置應符合下列規定:2.4.3.1滅火器的類型應與配備場所可能發生的火災類型相匹配。2.4.3.2滅火器的最低配置標和最大保護距離應符合臨時消防規范的規定要求。2.4.3.3滅火器的配置數量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GB50140的有關規定經計算確定,且每個場所的滅火器數量不應少于2具(成組放置)。2.4.4臨時消防給水系統管理規定:2.4.4.1項目應設置穩定、可靠的水源,并應能滿足施工現場臨時消防用水的需要。2.4.4.2項目臨時室外消防給水系統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1.臨時室外消防給水干管的管徑,應根據施工現場臨時消防用水量和干管內水流計算速度計算確定,且不應小于DNl00mm。2.給水管網應布置成環狀。3.室外消火栓應沿在建工程、臨時用房和可燃材料堆場及其加工場均勻布置,與在建工程、臨時用房和可燃材料堆場及其加工場的外邊線的距離不應小于5m。4.消火栓的間距不應大于120m。5.消火栓的最大保護半徑不應大于150m。6.建筑高度大于24m或單體體積超過30000m3的在建工程,應設置臨時室內消防給水系統,且應符合下列規定:消防豎管安裝應在主體結構施工到五層前安裝完畢,且后期安裝不應滯后于作業面;消防豎管的設置位置應便于消防人員操作,其數量不應少于2根,當結構封頂時,應將消防豎管設置成環狀;消防豎管的管徑應根據在建工程臨時消防用水量、豎管內水流計算速度計算確定,且不應小于DNl00mm;設置室內消防給水系統的在建工程,應設置消防水泵接合器。消防水泵接合器應設置在室外便于消防車取水的部位,與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取水口的距離宜為15m~40m;各結構層在位置明顯且易于操作的部位均應設置室內消火栓接口及消防軟管接口,應設置消防水槍、水帶及軟管,且每個設置點不應少于2套;高度超過100m的在建工程,應在適當樓層增設臨時中轉水池及加壓水泵。中轉水池的有效容積不應少于10m3,上、下兩個中轉水池的高差不宜超過100m。消防泵房應使用非燃材料,禁止使用易燃、可燃材料進行圍擋或搭建。設置消防泵房應位置合理,便于操作;設在樓內或地下室的消防泵房應設有直通室外的安全出臨時消防給水系統的給水壓力應滿足消防水槍充實水柱長度不小于10m的要求;給水壓力不能滿足要求時,應設置消火栓泵,消火栓泵不應少于2臺,且應互為備用,備用泵的流量和揚程應不小于主泵的流量和揚程;消火栓泵進出水口不得小于75毫米,消火栓泵進水口不得小于出水口。消火栓泵宜設置自動啟動裝置;當外部消防水源不能滿足施工現場的臨時消防用水量要求時,應在施工現場設置臨時貯水池。臨時貯水池宜設置在便于消防車取水的部位,其有效容積不應小于施工現場火災延續時間內一次滅火的全部消防用水量;項目臨時消防給水系統應與施工現場生產、生活給水系統合并設置,但應設置將生產、生活用水轉為消防用水的應急閥門。應急閥門不應超過2個,且應設置在易于操作的場所,并應設置明顯標識;嚴寒和寒冷地區的現場臨時消防給水系統應采取防凍措施。2.4.5應急照明管理規定2.4.5.1項目的下列場所應配備臨時應急照明:自備發電機房及變配電房;水泵房;無天然采光的作業場所及疏散通道;高度超過100m的在建工程的室內疏散通道;發生火災時仍需堅持工作的其他場所;作業場所應急照明的照度不應低于正常工作所需照度的90%,疏散通道的照度值不應小于0.5lx。2.4.5.2臨時消防應急照明燈具宜選用自備電源的應急照明燈具,自備電源的連續供電時間不應小于60min。2.4.5.3作業場所應設置明顯的疏散指示標志,其指示方向應指向最近的臨時疏散通道入口。作業層的醒目位置應設置安全疏散示意圖。2.5項目消防總平面布置管理規定2.5.1臨時用房、臨時設施的布置間距應滿足防火、滅火及人員安全疏散的要求。2.5.2項目臨時辦公、生活、生產、物料存貯等功能區宜相對獨立布置。2.5.3易燃易爆危險品庫房與在建工程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15m,可燃材料堆場及其加工場、固定動火作業場與在建工程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lOm,其他臨時用房、臨時設施與在建工程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6m。2.5.4項目出入口的設置應滿足消防車通行的要求,并宜布置在不同方向,其數量不宜少于2個。當確有困難只能設置1個出入口時,應在項目內設置滿足消防車通行的環形道路。2.5.5臨時消防車道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2.5.5.1項目內應設置臨時消防車道,臨時消防車道與在建工程、臨時用房、可燃材料堆場及其加工場的距離不宜小于5m,且不宜大于40m;施工現場周邊道路滿足消防車通行及滅火救援要求時,施工現場內可不設置臨時消防車道。2.5.5.2臨時消防車道宜為環形,設置環形車道確有困難時,應在消防車道盡端設置尺寸不小于12m×l2m的回車場。2.5.5.3臨時消防車道的凈寬度和凈空高度均不應小于4m。2.5.5.4臨時消防車道的右側應設置消防車行進路線指示標識。2.5.5.5臨時消防車道路基、路面及其下部設施應能承受消防車通行壓力及工作荷載。2.5.6下列建筑應設置環形臨時消防車道,設置環形臨時消防車道確有困難時,應設置回車場和臨時消防救援場地:2.5.6.1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在建工程。2.5.6.2建筑工程單體占地面積大于3000m2的在建工程。2.5.6.3超過10棟,且成組布置的臨時用房。2.5.7臨時消防救援場地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2.5.7.1臨時消防救援場地應在在建工程裝飾裝修階段設置。2.5.7.2臨時消防救援場地應設置在成組布置的臨時用房場地的長邊一側及在建工程的長邊一側。2.5.7.3臨時救援場地寬度應滿足消防車正常操作要求,且不應小于6m,與在建工程外腳手架的凈距不宜小于2m,且不宜超過6m。2.5.8臨時疏散通道防火管理規定2.5.8.1在建工程作業場所的臨時疏散通道應采用不燃、難燃材料建造,并應與在建工程結構施工同步設置,也可利用在建工程施工完畢的水平結構、樓梯。2.5.8.2在建工程作業場所臨時疏散通道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耐火極限不應低于0.5h;設置在地面上的臨時疏散通道,其凈寬度不應小于1.5m;利用在建工程施工完畢的水平結構、樓梯作臨時疏散通道時,其凈寬度不宜小于1.Om;用于疏散的爬梯及設置在腳手架上的臨時疏散通道,其凈寬度不應小于0.6m;臨時疏散通道為坡道,且坡度大于25°時,應修建樓梯或臺階踏步或設置防滑條;臨時疏散通道不宜采用爬梯,確需采用時,應采取可靠固定措施;臨時疏散通道的側面為臨空面時,應沿臨空面設置高度不小于1.2m的防護欄桿;臨時疏散通道設置在腳手架上時,腳手架應采用不燃材料搭設;疏散通道應設置明顯的疏散指示標識;臨時疏散通道應設置照明設施。3臨時用電安全管理辦法3.1施工現場安全用電管理基本規定3.1.1臨時用電設備≥5臺或設備總容量≥50kW時,項目開工前必須由電氣工程技術人員組織編制臨時用電組織設計,經審批后實施。臨時用電組織設計變更時,必須履行“編制、審核、批準”程序。施工現場臨時用電設備在5臺以下和設備總容量在50kW以下者,應制定安全用電和電氣防火措施。施工現場臨時用電組織設計應包括下列內容:3.1.1.1現場勘測;3.1.1.2確定電源進線、變電所或配電室、配電裝置、用電設備位置及線路走向;3.1.1.3進行負荷計算;3.1.1.4選擇變壓器;3.1.1.5設計配電系統:3.1.1.6設計配電線路,選擇導線或電纜;3.1.1.7設計配電裝置,選擇電器;3.1.1.8設計接地裝置;3.1.1.9繪制臨時用電工程圖紙,主要包括用電工程總平面圖、配電裝置布置圖、配電系統接線圖、接地裝置設計圖;3.1.1.10設計防雷裝置;3.1.1.11確定防護措施;3.1.1.12制定安全用電措施和電氣防火措施。3.1.2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必須采用"TN-S"配電系統,嚴格執行“三級配電兩級保護”和“三相五線制”"規定。3.1.3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應嚴格執行“三級配電二級保護”和“一機、一閘、一箱、一漏”規定。3.1.4總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含專業分包、甲分包)必須簽訂臨時用電管理協議,以明確責任。3.1.5工人宿舍應使用低壓照明,每間屋應安裝一個限電器且集中安裝在一個控制箱內進行統一管理,手機充電器使用SUB接口統一充電,空調電源單獨布線,插座統一安裝在宿舍外墻上。工人宿舍嚴禁使用電褥子、熱得快、電燒水壺、電暖氣、電爐子、電磁爐、插線板、電飯鍋、電磁爐等大功率用電設備。3.1.6臨時用電工程必須經臨時用電組織設計編制、審核、批準等相關部門共同驗收,并履行驗收手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3.1.7臨時用電工程應進行經常性和定期檢查(每班應巡視檢查1次),漏電保護器每天使用前應啟動漏電試驗按鈕試跳一次,試跳不正常時嚴禁繼續使用。對擱置已久重新使用或連續使用的漏電保護器應逐月檢測其特性,發現問題應及時修理或更換。3.1.8必須建立用電安全崗位責任制,明確各級用電安全負責人,組織好運行、維護專業班組,明確管理機構與專業班組的職責,建立健全臨時用電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定。每個項目應配備1名以上的專職臨電工程師,配備專職電工和專兼職防火員。3.1.9電工必須經過按國家現行標準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其他用電人員必須通過相關安全教育培訓和技術交底,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工作。3.1.10安裝、巡檢、維修或拆除臨時用電設備和線路,必須由電工完成,并應有人監護,并懸掛“禁止合閘、有人工作”停電標志牌,嚴禁帶電作業,嚴禁非電工拆裝電氣設備和亂拉亂接電源。電工檢查、維修時必須按規定穿、戴絕緣鞋、手套,必須使用電工絕緣工具。3.1.11臨電管理人員應建立或整理好以下臨電安全技術資料:3.1.11.1臨時用電施工組織設計或設計變更記錄;3.1.11.2臨時用電安全技術交底記錄;3.1.11.3臨時用電電器設備的試、檢驗憑單和調試記錄;3.1.11.4臨時用電檢查記錄、復查記錄;3.1.11.5臨時用電接地電阻測定記錄;3.1.11.6臨時用電絕緣電阻測試記錄;3.1.11.7電工安裝、巡檢、維修、拆除工作記錄;3.1.11.8臨時用電漏電保護器運行檢測記錄;3.1.11.9臨時用電接地裝置隱蔽驗收記錄;3.1.11.10臨時用電進場電氣設備檢驗記錄;3.1.11.11電工名冊、操作證復印件;3.1.11.12電器設備使用說明書及合格證;3.1.11.13臨時用電安全管理制度及電工值班制度。3.2配電室3.2.1配電室應靠近電源,并應設在灰塵少、潮氣少、振動小、無腐蝕介質、無易燃易爆物及道路暢通的地方。3.2.2成列的配電柜和控制柜兩端應與重復接地線及保護零線做電氣連接。3.2.3配電室和控制室應能自然通風,并應采取防止雨雪侵入和動物進入的措施。3.2.4配電室布置應符合下列要求:3.2.4.1配電柜正面的操作通道寬度,單列布置或雙列背對背布置不小于1.5m,雙列面對面布置不小于2m;3.2.4.2配電柜后面的維護通道寬度,單列不知或雙列面對面布置不小于0.8m,雙列背對背布置不小于1.5m,個別地點有建筑物結構突出的地方,則此點通道寬度可減少0.2m;3.2.4.3配電柜側面的維護通道寬度不小于1m;3.2.4.4配電室的頂棚與地面的距離不低于3m;3.2.4.5配電室內設置值班或檢修室時,該室邊緣距配電柜的水平距離大于1m,并采取屏障隔離;3.2.4.6配電室內的裸母線與地面垂直距離小于2.5m時,采用遮欄隔離,遮欄下面通道的高度不小于1.9m;3.2.4.7配電室圍欄上端與其正上方帶電部分的凈距不小于0.075m;3.2.4.8配電裝置的上端距頂棚不小于0.5m;3.2.4.9配電室內的母線涂刷有色油漆,以標志相序;以柜正面方向為基準,其涂色符合表1規定;相別顏色垂直排列水平排列引下排列L1(A)黃上后左L2(B)綠中中中L3(C)紅下前右N淡藍3.2.4.10配電室的建筑物和構筑物的耐火等級不低于3級,室內配置砂箱和可用于撲滅電氣火災的滅火器;3.2.4.11配電室的門向外開,并配鎖;3.2.4.12配電室的照明分別設置正常照明和事故照明。3.2.5配電柜應裝設電度表,并應裝設電流、電壓表。電流表與計費電度表不得共用一組電流互感器。3.2.6配電柜應裝設電源隔離開關及短路、過載、漏電保護電器。電源隔離開關分斷時應有明顯可見分斷點。3.2.7配電柜應編號,并應有用途標記。3.2.8配電柜或配電線路停電維修時,應掛接地線,并應懸掛“禁止合閘、有人工作”,停電標志牌。停送電必須由專人負責。3.2.9配電室保持整潔,不得堆放任何妨礙操作、維修的雜物。3.3配電箱及開關箱3.3.1配電系統必須設置配電柜(或總配電箱)、分配電箱、開關箱,所有負荷必須從三級配電的開關箱內接出。3.3.2總配電箱的電器應具備電源隔離,正常接通與分斷電路以及短路、過載、漏電保護功能。3.3.3配電箱、開關箱應采用冷軋鋼板或阻燃絕緣材料制作,鋼板厚度應為1.2~2.0mm,其中開關箱箱體鋼板厚度不得小于1.2mm,配電箱箱體鋼板厚度不得小于1.5mm,箱體表面應做防腐處理。箱體整體顏色符合股份公司CI要求。3.3.4固定式配電箱、開關箱的中心點與地面的垂直距離為1.4m-1.6m,移動式配電箱、開關箱應裝設在堅固,穩定的支架上,中心點與地面垂直距離宜為0.8m—1.6m。3.3.5配電箱的電器安裝板上必須分別設N線端子板和PE線端子板。N線端子板必須與金屬電器安裝板連接,PE線端子板必須與金屬電器安裝板做電氣連接。3.3.6配電箱、開關箱的進線口和出線口宜設在箱的下面或側面,電源的引出線應穿管并設防水彎頭。3.3.7配電箱、開關箱內的導線應絕緣良好、排列整齊、固定牢固,導線端頭應采用螺栓連接或壓接。3.3.8分配箱與開關箱間的距離不應超過30m,開關箱與用電設備間的距離不應超過3m。3.3.5配電箱、開關箱應標明其名稱、用途,分路標記及系統接線圖。配電箱、開關箱箱門應配鎖,并應由專人負責管理。3.3.6主配電箱周邊必須設置≥2m高的圍欄,配電箱均應設置在平整處,以防撞擊、物砸、水淹、土埋。3.3.7配電箱、開關箱周圍應有足夠2人同時工作的空間和通道,不得堆放任何妨礙操作、維修的物品,不得有灌木、雜草,保持暢通的操作及維修通道。3.3.8動力配電箱與照明配電箱宜分別設置。當合并設置為同一配電箱時,動力和照明應分路配電。3.3.9配電箱、開關箱內的電器必須安全可靠、完好,嚴禁使用破損,不合格的電器。配電箱、開關箱內的電器必須使用CCC認證產品。3.3.10配電盤必須裝設在配電箱內,不準使用明盤。3.3.11每臺用電設備必須有各自專用的開關箱,嚴禁用同一個開關箱直接控制2臺及2臺以上用電設備(含插座)。3.3.12總配電箱和開關箱中漏電保護器的極數和線數必須與其負荷側負荷的相數和線數一致。開關箱中各種開關電器的額定值和動作整定值應與其控制用電設備的額定值和特性相適應。總開關電器的額定值、動作整定值應與分路開關電器的額定值、動作整定值相適應。3.3.13分配電箱應裝設總隔離開關、分路隔離開關以及總斷路器、分路斷路器或總熔斷器、分路熔斷器。3.3.14開關箱必須裝設隔離開關,斷路器或熔斷器,以及漏電保護器,隔離開關應采用分斷時具有可見分斷點,能同時斷開電源所有級的隔離電器,并應設置于電源進線端。3.3.15總配箱中漏電保護器的額定漏電動作電流應大于30mA,額定漏電動作時間應大于0.1s,但其額定漏電動作電流與額定漏電動作時間的乘積不應大于30mA·s。3.3.16開關箱中漏電保護器的額定漏電動作電流不應≤30mA,額定漏電動作時間不應≤0.1s。3.3.17使用于潮濕或腐蝕介質場所的漏電保護器,其額定漏電動作電流不應≤15mA,額定漏電動作時間不應≤0.1s。3.3.18配電箱、開關箱必須按順序操作:3.3.18.1送電操作順序:總配電箱→分配電箱→開關箱3.3.18.2停電操作順序:開關箱→分配電箱→總配電箱3.3.19配電箱、開關電源進線端嚴禁采用插頭和插座做活動連接。3.3.20對配電箱、開關箱進行定期維修、檢查時,必須將其前一級相應的電源隔離開關分閘斷電,并懸掛“禁止合閘、有人工作”停電標志牌,嚴禁帶電作業。3.4配電線路3.4.1臨時用電配電線路,必須按規范架設整齊,架空線路必須采用絕緣導線,不得采用塑料軟線。3.4.2電纜線路必須按規定沿附著物敷設或采用埋地方式敷設,不得沿地面敷設。3.4.3各類施工活動應與內、外電線路保持安全距離,達不到規范的最小安全距離時,必須采用可靠的防護和監護措施。3.4.4獨立的配電系統必須采用三相四線制的接零保護系統,同時設置二級漏電保護裝置,形成分級保護。3.4.5移動式配電箱和開關箱的進、出線必須采用橡膠絕緣電纜。保護零線按規定重復接地不少于3處。3.4.6移動式照明線、動力線和室外必須采用電纜或護套線,嚴禁使用單層絕緣導線或塑花線。3.4.7配電箱至開關箱以及開關箱至用電設備的電源線,應按規定架空或埋地鋪設,禁止拖地和亂拉亂扯,防止人踩、車軋、水泡和物砸等現象,以保護導線的良好絕緣。3.4.8暫時停用設備的開關箱必須分斷電源隔離開關,并應關門上鎖;3.5照明裝置3.5.1照明器具和器材的質量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強制性標準的規定,不得使用絕緣老化或破損的器具和器材。3.5.2照明的選擇必須按下列環境條件確定:3.5.2.1潮濕或特別潮濕場所,選用密閉型防水照明器或配有防水燈頭的開啟式照明器。3.5.2.2有爆炸和火災危險的場所,按危險場所等級選用防爆型照明器。3.5.2.3有酸堿等強腐蝕介質場所,選用耐酸堿型照明器。3.5.2.4特殊場所應使用安全特低電壓照明器:隧道,人防工程,高溫、有導電灰塵、比較潮濕或燈具離地低于2.5m等場所的照明,電源電壓≤36V;潮濕和易觸及帶電體場所的照明,電源電壓≤24V。3.5.2.4特別潮濕場所、導電良好的地面、鍋爐或金屬容器內的照明電源電壓≤12V。3.5.3符合要求,電源電壓≤36V,燈體、手柄堅固,絕緣良好并耐熱耐潮濕,燈頭與燈體結合牢固,燈頭無開關,燈泡外部有金屬防護網。3.5.4金屬外殼必須與PE線連接,照明開關箱內必須裝設隔離開關,短路與過載保護電器和漏電保護器。3.5.5室外220V燈具距離地面不低于3m,室內220V燈具距離地面不低于2.5m,碘鎢燈具的高度在3m以上,燈線應固定在接線柱上,不得靠近燈具表面。3.5.6夜間必須設置醒目的紅色信號燈。3.5.7移動式碘鎢燈照明必須采用密閉式防雨燈具,碘鎢燈的金屬燈具和金屬支架應做良好接零保護,金屬架桿手持部位采用絕緣措施。3.5.8照明變壓器必須使用雙繞組型安全隔離變壓器,嚴禁使用自耦變壓器。3.6接地與防雷3.6.1嚴禁利用大地做相線或零線。3.6.2在施工現場專用變壓器的供電的TN-S接零保護系統中,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必須與PE線連接。禁止另做獨立地線再接金屬殼體。PE線為截面最小不小于4平方毫米的軟絕緣銅芯線。3.6.3PE線應由工作接地線、配電室(總配電箱)電源側零線或總漏電保護器電源側零線處引出。3.6.4當施工現場與外電線路共用同一供電系統時,電氣設備的接地、接零保護應與原系統保持一致。不得一部分設備作保護接零,另一部分設備作保護接地。3.6.5在TN系統中,下列電氣設備不帶電的外露可導電部分應做保護接零:3.6.5.1電機、變壓器、電器、照明器具、手持式電動工具的金屬外殼;3.6.5.2電氣設備傳動裝置的金屬部件;3.6.5.3配電柜與控制柜的金屬框架.3.6.6采用TN系統做保護接零時,N線必須通過總漏電保護器,PE線必須由電源進線零線重復接地處或總漏電保護器電源側零線處,引出形成局部TN-S接零保護系統。3.6.7在TN接零保護系統中,通過總漏電保護器的N線與PE線不得再做電氣連接。PE零線應單獨敷設。重復接地線必須與PE線相連接,嚴禁與N線相連接。3.6.8PE線上嚴禁裝設開關或熔斷器,嚴禁通過工作電流。3.6.9TN系統中的PE線除必須在配電室或總配電箱處做重復接地外,還必須在配電系統的中間處和末端處做重復接地。3.6.10TN系統中,保護零線每一處重復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值不應大于10Ω。在工作接地電阻值允許達到10Ω的電力系統中所有重復接地的等效電阻值不應大于10Ω。3.6.11每一接地裝置的接地線應采用2根及以上導體,在不同點與接地體做電氣連接。不得采用鋁導體作接地體或地下接地線,垂直接地體宜采用角鋼、鋼管或光面圓鋼,不得采用螺紋鋼。3.7電氣設備與電動工具3.7.1各類用電人員必須掌握安全用電的基本知識和所用機械電氣設備的性能。使用電氣設備前應按規定穿戴和配備好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并應檢查電氣裝置和保護設施,嚴禁設備帶“缺陷”運轉。3.7.2施工現場選購、使用的電動機械、手持電動工具及其他用電安全裝置,必須符合國家現行有關強制性標準的規定,并應具有產品合格證和使用說明書。3.7.3電動機械和手持電動工具的負荷線,應按其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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