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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一節(jié)物權概述一、概念和特征

物權是人可得直接支配于物、以獲得支配利益,并具有排他性的權利(一)概念人支配物他人支配排他“時空唯一性”第一章物權通論問題:物權法律關系,是人與物的關系,還是人與人的關系?二、物權的特征1、 物權是一種支配權(1) 不需要他人協(xié)助,即可實現(xiàn)權利的目的(2) 物權的權利人是特定的,義務人不特定義務人的義務,為消極義務物權是對世權、絕對權(3) 物權是法律上人對物進行支配的正當性——未必是現(xiàn)實性問題:“我開此汽車”與“我有權開此汽車”,何者為物權概念?2、 物權具有排他性(1) 物權可以作為排斥物上不法侵害的依據——“合法排斥非法”(2) 物權可以作為排斥物上他人合法支配的依據——“合法排斥合法”(3) 作為排他性法律依據的,是權利本身,而不是物上支配的事實。問題:我的水杯,被李四從我的手里搶走。我要求李四返還,憑什么?我的,還我!從我手里搶的,還我!何者為物權排他性的體現(xiàn)?三、物權的意義1、物——人類生存與發(fā)展的物質前提2、物權——靜態(tài)財產秩序的基本法律保障3、定分息爭4、使用價值之支配——交換價值之支配5、動態(tài)財產流轉的出發(fā)點與歸宿點6、社會公平的法律保障(1) 絕對化的物權觀念——”風能進,雨能進,國王不能進”(2) 社會化的物權觀念——”私權要服從公共利益”物權——交易——新的物權第二節(jié)物權的種類一、物權法定主義(一)概念物權的種類、內容有法律統(tǒng)一規(guī)定,當事人自由約定的法定范圍之外的“物權”,不具有法律上的物權效力。(二)內容1、物權種類法定——“什么是物權,法律說了算”2、物權內容法定——“物權是什么,法律說了算”(三)依據1、保護交易安全——對世性權利2、促進交易迅捷——節(jié)約調查成本3、物盡其用——減輕物上負擔4、清理舊物權類型的需要——“物的自由”(四)違反物權法定主義之法律后果1、不符合當事人所要設立的物權的法律規(guī)定,但是符合其他物權的規(guī)定,可產生相應的物權設立效力——(抵押與質押)

2、不符合所要設立的物權的法律規(guī)定,但是符合債權規(guī)定的,產生相應的債權設立效力——(用益物權與租賃)

3、設立物權之部分內容違反法律規(guī)定,但其他內容可單獨生效的,認可該部分之效力——(質權與用益質)(五)物權法定主義的緩和1、物權法定主義——物權的種類與內容相對穩(wěn)定2、社會生活變動不羈3、適應問題——不斷調整物權范圍(擴大),使法律適應社會生活的需要——(動產抵押)二、物權的種類物權自物權——所有權——支配物的使用價值、交換價值——”完全物權”他物權用益物權——支配物的使用價值擔保物權——支配物的交換價值——”定限物權”(一)自物權與他物權自物權:可得支配自己之物的物權,即所有權他物權:可得支配他人所有之物的物權(二)完全物權與定限物權完全物權:可得就物進行全面支配的物權,即所有權定限物權:僅可得就物的部分方面進行支配的物權,即他物權(三)用益物權與擔保物權用益物權:以物之使用、收益為目的的、支配他人之物的使用價值的他物權擔保物權:以債權擔保為目的的、支配他人財產交換價值的他物權(四)動產物權與不動產物權動產物權:以動產為可得支配的客體的物權不動產物權:以不動產為可得支配的客體的物權(五)意定物權與法定物權——你情我愿?意定物權:基于當事人之間的合意而設立的物權法定物權:基于法律的直接規(guī)定而設立的物權(六)有期限物權與無期限物權有期限物權:會因期限之屆滿而消滅的物權無期限物權:不會因期限的屆滿而消滅的物權(七)主物權與從物權主物權:能夠獨立存在、不以其他權利的存在為條件的物權從物權:以其他權利的存在為其存在的條件的物權(八)普通法上的物權與特別法上的物權普通法上的物權:規(guī)定于民法當中的物權特別法上的物權:規(guī)定于民法之外的其他法律當中的物權第三節(jié)物權的效力一、概念

法律為保障物權的實現(xiàn)而賦予物權的強制性力量。二、物權的排他效力(一)概念物權所具有的,在有權支配的物上,排斥他人支配的效力。

1、絕對性排他效力:物權所具有的排斥他人不法侵害的效力——(權利排斥侵害)

2、對抗性排他效力:物權所具有的排斥他人合法支配的效力——(權利排斥權利)(1)本質:一物之上的若干物權之間的“優(yōu)”、“劣”之爭(2)結果:

為“優(yōu)”者——其物之支配不受任何影響

為“劣”者——其物之支配必須限制在不對為“優(yōu)”者造成影響的范圍之內例如:(有我無你)所有權——所有權;所有權——他物權;例如:(我先你后)他物權——所有權;擔保物權——擔保物權(二)“優(yōu)”、“劣”的確定方法——物權對抗規(guī)則1、法定物權最優(yōu)2、以合意設立的物權,在合意的雙方之間,被邀請者為優(yōu)甲(所有權)抵押乙(抵押權)留置丙(留置權)3、以合意設立的物權,在非合意的雙方之間——(1)具備公示的物權為優(yōu)(2)均具備公示的,先公示者為優(yōu)甲(所有權)抵押乙(抵押權)抵押丙(抵押權)登記孰優(yōu)孰劣?抵押權登記:優(yōu)抵押權未登記:劣(3)均不具備公示的,先成立者為優(yōu)4、無償取得的物權最劣甲(所有權)抵押乙(抵押權)抵押丙(抵押權)未登記孰優(yōu)孰劣?抵押權登記:優(yōu)抵押權未登記:劣甲(所有權)抵押乙(抵押權)贈與丙(所有權)登記孰優(yōu)孰劣?抵押權登記:優(yōu)抵押權未登記:優(yōu)甲(債權人)乙(債務人)10萬元丙(債權人)15萬元丁(債權人)5萬元15萬元受償:取得所有權三、物權的優(yōu)先效力(一)物權之間的優(yōu)先效力——“我先你后”的對抗性排他(二)物權優(yōu)先于債權的效力1、物權破除債權2、物權優(yōu)先受償甲乙(債務人)10萬元丙(債權人)15萬元丁(債權人)5萬元15萬元(債權人)抵押權12萬元四、物權請求權

物權的實現(xiàn)受到妨礙或者有妨害之危險時,物權人得基于其物權,請求妨害人消除其妨害,以恢復物之支配的圓滿現(xiàn)實狀態(tài)。人物權利支配事實支配物權請求權他人(二)性質

1、債權說:債權,請求權;物權請求權,請求權

2、物權說:物權存在,物權請求權存在;物權消滅,物權請求權消滅

3、獨立權利說:不同于債權,以物權存在為前提;不同于物權,以請求為方式(四)請求權基礎——物權(而非“占有”,或者“債權”)

——要“自己東西”的請求權(五)種類

1、返還原物請求權

2、排除妨害請求權

3、消除危險請求權注意:返還原物請求權,必須以具有“占有權能”的物權作為基礎(三)物權請求權與債權請求權人物權利支配事實支配物權請求權他人債權請求權債權人債務人給付“此物是我的,請走開”(要自己東西的權利)“請把你的東西給我”(要別人東西的權利)債權人債務人第四節(jié)物權的變動一、物權變動的概念物權變動,即物權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與消滅。二、引起物權變動的法律事實事件行為事實行為民事行為單方行為雙方行為作用于客體(物)作用于權利基礎:權利人意志基礎:權利人、受讓人合意三、物權變動的原則之一:公示原則(一)適用范圍依法律行為所引起的物權變動(二)概念依照法律行為所引起的物權變動,應當以一種第三人“可得察知”的方式來進行(三)公示的方法

1、不動產的公示方法:登記——不動產登記與產權證書不符,以登記為準。

2、動產的公示方法:交付(主觀要件:變動物權的意思)(1)現(xiàn)實交付:以現(xiàn)實地移轉直接占有而實現(xiàn)的交付(2)觀念交付:直接占有并未發(fā)生改變,但是在法律上具有物權變動效果的“交付”觀念交付的類型

簡易交付:在物權取得人已經先行占有動產的情況下,只需雙方物權變動的合意成立,便可發(fā)生物權變動的效果。甲乙出租AA買賣他主占有——自主占有買賣合意達成,所有權轉移

占有改定:在原物權人保持動產的直接占有的情況下,由取得人取得物權。甲乙買賣A所有權轉移合意達成,所有權轉移自主占有——他主占有甲乙出租AA丙買賣

指示交付:在動產由第三人占有的情況下,通過移轉動產的返還請求權,以發(fā)生物權變動的效果。指示返還請求權所有權返還請求權四、物權變動的原則之二:公信原則(一)概念物權的公示,具有“物權外觀”的法律意義。善意第三人依據此外觀所實施的法律行為,即使在“物權外觀”與“物權”不相符的情況下,仍然受到法律的保護。即公示具有“可茲信賴”的效力。(二)理解1、物權與物權的外觀甲乙出租動產AA(1)A的所有權是誰的?(2)A的所有權外觀(看起來)是誰的?甲乙繼承不動產A丙登記錯誤(1)A的所有權是誰的?(2)A的所有權外觀(看起來)是誰的?2、物權外觀的可茲信賴的效力甲乙出租動產AA甲乙出賣不動產A丙登記錯誤可否取得?可否取得?善意第三人法律行為善意第三人法律行為五、物權變動的立法模式(一)意思主義(法國、日本)合意=物權變動公示=物權變動的對抗效力“物權未公示,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甲乙合同A(未公示)乙取得物權乙不能對抗丙丙(公示)合同無權處分善意丙取得物權(二)折衷主義(瑞士)合意+公示=物權變動甲乙出賣

A不能取得物權(未公示)丙(公示)出賣有權處分無所謂善意、惡意是否有“對抗”的問題?物權破除債權丙取得物權(三)形式主義(德國)物權變動=債權合意+【物權合意+公示】乙買賣合同甲

A公示債權合意物權合意六、形式主義的立法模式——物權行為理論(一)物權行為的獨立性買賣合同成立—————交付/登記意思主義合意無合意——事實行為折衷主義合意無合意——事實行為形式主義債權合意物權合意——物權法律行為要式法律行為交付、登記物權行為的“獨立性”(對抗要件)(成立要件)(成立要件)(二)物權行為的無因性1、含義

買賣合同成立

——交付/登記意思主義合意

=物權變動折衷主義合意

+完成=物權變動形式主義債權合意物權合意

+完成=物權變動無因性不受影響2、物權行為無因性的表現(xiàn)甲動產A買賣合同乙A返還財產物權請求權?債權請求權?甲的乙的無因性(1)債權行為無效時的財產返還問題(2)債權行為無效時的向第三人的財產處分問題甲買賣合同乙公示有權處分?無權處分?無因性公信力與善意、惡意無關可否取得該不動產?可以需為善意可以出賣丙登記五、我國物權變動的立法模式(一)公示成立(折衷主義)合意的效力:債的關系發(fā)生公示的效力:物權變動(二)公示對抗(意思主義)合意的效力:物權變動公示的效力:物權變動的結果,可以對抗善意第三人合同生效公示(交付、登記)公示成立債權效力物權變動效力公示對抗物權變動效力對抗第三人效力(三)適用區(qū)分——排除法(以公示成立為原則,以公示對抗為例外)1、“公示對抗”的類型:動產抵押【物權法188、189】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物權法129】地役權設定【物權法158】2、兩種特殊情況承包經營權的設立承包合同登記(行政管理手段)土地承包權的設立承包權設立、具備對抗效力非物權變動要件,非對抗要件交通工具所有權變動買賣合同交付登記交通工具買賣債權效力物權變動對抗第三人(四)預告登記與異議登記1、預告登記【物權法20】(1)概念: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或者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xié)議,為保障將來實現(xiàn)債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登記對象:不動產買受人的債權——”此房我已經買了!”)(2)效力:預告登記后,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fā)生物權效力。(合同的債權效力,不受影響)

(3)失效:預告登記后,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2、異議登記【物權法19】(1)概念:不動產登記的異議人對于該不動產登記的異議所為的登記。(2)程序:A、變更登記申請:a.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的,可以申請更正登記。b.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書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證據證明登記確有錯誤的,登記機構應當予以更正。B、異議登記申請: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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