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T 5043-2021 山東省綠色建筑設計標準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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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2021-04-16發布2021-07-01實施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聯合發布魯建標字[2021]17號各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場監管局,各有關單位:5097--2021,現予以發布,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原《綠本標準由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管理,由山東省建筑科學研究院有限公司負責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2021年04月16日按照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2020年第一批山東省工程建設標準制訂、修訂計劃〉的通知》(魯建標字〔2020〕11號)的要求,編制組依據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經深入調查研究和廣泛征求意見,參考國內研究成果并結合山東地區的氣候條件、地域特點與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對山東省工程建設標準《綠色建筑設計規范》DB37/T5043—2015進行了修訂。本標準的主要內容是:1.總則;2.術語;3.基本規定;4.綠色建筑設計策劃;5.場地規劃與室外環境;6.建筑設計與室內環境;7.結構設計與建筑材料;8.暖通空調;9.給水排水;10.電氣與智能化。本標準修訂的主要內容是:1.調整了綠色建筑設計策劃;2.增加了綠色建筑設計方法;3.拓展了綠色建筑內涵;4.提高本標準由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管理,由山東省建筑科學研究院有限公司負責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各單位在實施過程中如有意見和建議,請寄送山東省建筑科學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濟南市天橋區無影山路29號,郵編:250031,電話E-mail:sds_g主編單位:山東省建筑科學研究院有限公司同圓設計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山東省建筑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參編單位:山東省城鄉規劃設計研究院主要起草人員:宋義仲王昭王春堂于曉明季旺然宋明潔朱慶豐宋文寅周淑穎程廣冰王燦倫郭宏祥陳明亮孔文東李青燦王伯莉孫秀萍藍亦睿李海濱時敬磊主要審查人員:王清勤林常青呂學昌王健 2術語 23基本規定 4 54.1一般規定 4.2策劃內容 54.3設計流程 64.4設計文件要求 7 85.1一般規定 8 8 9 5.5室外環境 6建筑設計與室內環境 6.1一般規定 20 24 29 6.9裝飾裝修 7.4T業化建筑結構設計 8暖通空調 8.1一般規定 44 459給水排水 48 48 49 10.1一般規定 53 附錄A山東省部分常用植物 66 68 69 73 1 2 4 5 5 5 6 7 8 8 8 95.4SiteResourceUtilizationandEco-environment 20 6.4BuildingLightEnvir 6.6BuildingAcousticEnvironment 29 7StructureDesignandBui 7.4IndustrializedBuilding 357.5BuildingStruct 8.3WaterTransmissionandDistributionSystem 8.5MonitorandMetering 45 48 10.2PowerSupplyandDistributionSysle 7311.0.1為貫徹落實綠色低碳發展理念和《山東省綠色建筑促進辦法》,推進綠色建筑高質量發展,節約資源,保護環境,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指導和規范山東省綠色建筑設1.0.2本標準適用于山東省民用建筑綠色性能的設計。1.0.3綠色建筑設計應堅持以人為本,統籌考慮建筑全壽命期內的安全耐久、健康舒適、生活便利、資源節約、環境宜居等性能間的辯證關系,尊重和順應自然的原則,體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實現人、建筑與自然和諧共生。1.0.4綠色建筑的設計除應符合本標準的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山東省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22.0.1綠色建筑greenbuilding在全壽命期內,節約資源、保護環境、減少污染,為人們提供健康、適用、高效的使用空間,最大限度地實現人與自然和諧2.0.2建筑全壽命期buildinglifecycle建筑從規劃設計、建造、使用到拆除的全過程。包括原材料的獲取、建筑材料與構配件的加工制造、現場施工與安裝、建筑的運行和維護,以及建筑最終的拆除與處置。2.0.3被動措施passivetechniques通過優化規劃和建筑設計,直接利用陽光、風力、氣溫、濕度、地形、植物等現場自然條件,來降低建筑的采暖、空調和照明等負荷,提高室內外環境性能,而采用的非機械、不耗能或少2.0.4主動措施activetechniques為提高室內舒適度,實現室內外環境性能,而采用的消耗能2.0.5可再利用材料reusablematerial不改變物質形態可直接再利用的,或經過組合、修復后可直接再利用的回收材料。2.0.6可再循環材料recyclablematerial通過改變物質形態可實現循環利用的回收材料。32.0.7非傳統水源non-traditionalwatersource不同于傳統地表水供水和地下水供水的水源,包括再生水、2.0.8綠色建材greenbuildingmaterials在全壽命期內可減少對資源消耗和減輕對生態環境影響,具有“節能、減排、安全、便利和可循環”特征的建材產品。2.0.9全裝修decorated在交付前,住宅建筑內部墻面、頂面、地面全部鋪貼、粉刷完成,門窗、固定家具、設備管線、開關插座及廚房、衛生間固定設施安裝到位;公共建筑公共區域的固定面全部鋪貼、粉刷完成,水、暖、電、通風等基本設備全部安裝到位。2.0.10冷源系統設計能效系數designenergyefficiencyratioof在設計工況下,電驅動的制冷系統的制冷量與冷水機組、冷水泵、冷卻水泵和冷卻塔風機的凈輸人能量之和的比值。2.0.11綠色雨水基礎設施greenstorminfrastructure(GSI)一種由諸如林蔭街道、濕地、公園、林地、自然植被區等開放空間和自然區域組成的相互聯系的網絡。能夠以自然的方式控制城市雨水徑流,減少城市洪澇災害,控制徑流污染,保護水43.0.1綠色建筑設計應遵循因地制宜的原則,結合山東省的氣3.0.2綠色建筑設計應綜合建筑全壽命期的技術與經濟特性,3.0.3綠色建筑設計應體現共享、平衡、集成的理念。在設計3.0.4綠色建筑設計應在設計理念、方法和技術應用等方面進3.0.5綠色建筑設計應包括綠色建筑設計策劃、方案設計、初3.0.6綠色建筑設計應綜合考慮建筑全壽命期內的技術與經濟特性,宜選用“四新”技術和產品,促進設計技術、建筑產品等的技術進步。不得采用國家、山東省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及54.1.1建設項目策劃階段應根據需求進行綠色建筑設計策劃,4.1.2綠色建筑設計策劃應明確項目定位,確定總體目標和分4.1.3綠色建筑設計單位應合理配置專業技術人員,在各設計61遵循被動措施優先、主動措施優化的原則,以綠色性能4對現有條件不滿足綠色建筑目標的,可采取調節、平衡4.3.1綠色建筑設計流程應規范化,制定的綠色建筑的總目標74.4.2設計方案報批文件應設綠色建筑設計專篇,其中應包括4.4.4施工圖設計說明中應設綠色建筑設計專篇,并按照《山85.1一般規定5.1.1項目選址和規劃應符合山東省各地國土空間規劃的規定,且應滿足各類保護區、文物古跡的保護和控制要求。5.1.2場地規劃應綜合分析場地資源,合理控制開發強度,并采用適宜技術,滿足綠色建筑設計目標和可持續運營的要求。5.1.3場地規劃應提高場地空間的利用效率,并應做到場地內及周邊的公共服務設施和市政基礎設施的集約化建設與共享。5.1.4建筑規劃布局應滿足日照標準,且不得降低周邊建筑的5.1.5場地內不應有超標污染源。5.2場地選址與要求5.2.1合理選擇已開發用地或廢棄地進行建設,并滿足下列1對原有的工業用地、垃圾填埋場等可能存在健康安全隱患的場地,進行土壤化學污染檢測與再利用評估;2對原有的鹽堿場地進行鹽堿度檢測與改良評估;3根據場地及周邊地區環境影響評估和全壽命期成本評價,選擇場地改造或土壤改良的措施;4改造或改良后的場地應滿足國家現行相關標準的要求。5.2.2場地選址宜選擇具備良好市政基礎設施的場地,并應根92避開地震時可能產生滑坡、崩塌、地陷、地裂、泥石流3在建筑場地安全范圍內無危險化學品等重大污染源,無5.2.4場地環境質量不應影響人體的安全健康,并應滿足下列1場地大氣質量應符合國家現行相關標準的規定,且場地2場地周邊電磁輻射水平應符合國家現行電磁輻射防護相3避免在噪聲大于75dB的區域進行規劃建設,同時居住4場地土壤中氡濃度的測定及防護應符合國家現行相關標2場地總體布局合理,建筑物的形式、高度、體量、色調5.3.2提高場地空間利用率,節約集約利用土地,并滿足下列1居住街坊用地與建筑控制指標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高度控制最大值(m)人均住宅用(m2/人)(4層~6層)多層且類(7層~9層)(10層~18層)(19層~26層)注:1住宅用地容積率是居住街坊內,住宅建筑及其便民服務設施地上建筑面積之和與住宅用地總面積的比值;2建筑密度是居住街坊內,住宅建筑及其便民服務設施建筑基底面積與該居住街坊用地面積的比率(%);3綠地率是居住街坊內綠地面積之和與該居住街坊用地面積的比率(%)。宜小于1.0;教育、文化、體育、醫療衛生、社會福利等公共建筑容積率不宜小于0.5。5.3.3合理開發利用地下空間。住宅建筑的地上建筑面積比不應小于5%;公共建筑地下建筑面積與總用地面積比不應小于0.5。1住宅建筑應滿足下列要求中的4項及以上:1)場地出入口到達幼兒園的步行距離不大于300m;2)場地出入口到達小學的步行距離不大于500m;3)場地出入口到達中學的步行距離不大于1000m;4)場地出入口到達醫院的步行距離不大于1000m;5)場地出入口到達群眾文化活動設施的步行距離不大于800m;6)場地出入口到達老年人日間照料設施的步行距離不大于500m;7)場地周邊500m范圍內具有不少于3種商業服務設施。2公共建筑應滿足下列要求中的3項及以上:1)建筑內至少兼容2種面向社會的公共服務功能;2)建筑向社會公眾提供開放的公共活動空間;3)電動汽車充電樁的車位數占總車位數的比例不低于15%;4)周邊500m范圍內設有社會公共停車場;5)場地不封閉或場地內步行公共通道向社會開放。5.3.5場地與公共交通站點應聯系便捷。場地人行出入口500m或到達軌道交通站的步行距離不大于800m。場地出入口步行距離800m范圍內設有2條及以上線路的公共交通站點(含公共汽1應充分利用場地周邊現有交通網絡,并評估項目建成后2建筑、室外場地、公共綠地、城市道路相互之間應設置4場地內道路系統應便捷順暢,滿足消防、救護及減災救2自行車停車場所應位置合理、方便出入,宜設置遮陽避3停車場應具有電動汽車充電設施或具備充電設施的安裝4采用機械式停車設施、地下停車庫或地面停車樓等方式于10%;公共建筑地面停車占地面積與其總建設用地面積的比率宜小于8%。5.3.8場地設計應強調公共開敞空間的便捷性,城市綠地、廣1場地出入口到達城市公園綠地、居住區公園、廣場的步行距離不大于300m;1室外健身場地面積應不小于總用地面積的0.5%;2應設置寬度不小于1.25m的專用健身慢行道,健身慢行道長度不小于用地紅線周長的1/4且不小于100m;3室內健身空間的面積應不小于地上建筑面積的0.3%且不小于60m2;4樓梯間應具有天然采光和良好的視野,且距離主入口的1場地內合理設置綠化用地。住宅建筑所在居住街坊內人均集中綠地面積,新區建設項目不應低于0.5m2/人,舊區改建項目不應低于0.5m2/人;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綠地率不應小于3應合理選擇綠化方式,科學配置綠化植物。種植適應當的復層綠化。本地植物指數宜不低于0.7。場地內80%樹種產地與運輸范圍宜控制在500km內,且不應選用從原生態地區移植4綠化設計應滿足場地使用功能、綠化安全間距、綠化效5場地綠容率計算值不宜低于3.0。5.3.11場地內應設置便于識別和使用的標識系統,并應具有安全防護的警示和引導標識系統。5.4資源利用與環境保護5.4.1場地規劃應充分保護或修復場地生態環境,合理布局建筑及景觀,適當時應采取以下措施:1宜保持和利用原有地形、地貌,保護場地內原有的自然水域、濕地、植被等,保持場地內的生態系統與場地外生態系統2采取凈地表層土回收利用等生態補償措施;3根據場地實際狀況,采取其他生態恢復或補償措施。5.4.2場地規劃應對場地的生物資源情況進行調查,保持場地及周邊的生態平衡和生物多樣性,適當時應采取以下措施:1保持用地內生態平衡和生物多樣性,保護和提高土地的2應調查場地內的植物資源,保護和利用場地原有植被,對古樹名木采取保護措施,使場地內建筑布局與現狀樹木有機結合,維持或恢復場地植物多樣性;3應調查場地和周邊地區的動物資源分布及動物活動規律,規劃有利于動物跨越遷徙的生態走廊;4應采取措施,恢復或補償場地和周邊地區原有生物生存5在鄰近城市干道及鄰近濕地、公園、林地、河流等生態敏感區的地塊內設綠化緩沖帶,緩沖帶具有雨水過濾和滯留功能。5.4.3應將場地內有利用和保護價值的既有建筑納入場地規劃,5.4.4合理規劃場地內垃圾分類收集方式,垃圾站、垃圾容器1設區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率應達到100%,其他城2居住區的垃圾站、垃圾收集點應設置在下風向,且應便5.4.5場地的豎向設計應有利于雨水的收集或排放,應有效組5.4.6充分利用場地空間,合理設置綠色雨水基礎設施,適當1下凹式綠地、雨水花園等有調蓄雨水功能的綠地和水體的面積之和占綠地面積的比例不少于40%;2銜接和引導不少于80%的屋面雨水進入地面生態設施;3銜接和引導不少于80%的道路雨水進入地面生態設施;4硬質鋪裝地面中透水鋪裝面積的比例達到50%,透水鋪5.4.7合理規劃地表與屋面雨水徑流,對場地雨水實施外排總量控制,其場地年徑流總量控制率不應小于60%。1室外吸煙區應布置在建筑主出入口的主導風的下風向,與所有建筑出入口、新風進風口和可開啟窗扇的距離不應小于8m,且距離兒童和老人活動場地不應小于8m;2室外吸煙區應與綠植結合布置,并合理配置座椅和帶煙頭收集的垃圾筒,從建筑主出入口至室外吸煙區的導向標識完5.5.1場地聲環境設計應滿足現行國家標準《聲環境質量標1對場地周邊的噪聲現狀進行檢測,并對項目實施后的環3對固定噪聲源,應采取適當的隔聲和降噪措施;對交通1應利用地形合理布局建筑朝向,充分利用自然光降低建2住宅建筑的日照標準、日照間距應符合規范及地區相關3應合理進行場地和道路照明設計,室外照明不應對居住建筑外窗產生直射光線,場地和道路照明不得有直射光射入空擾光限制規范》GB/T35626和現行行業標準《城市夜景照明設4建筑外表面的設計與選材應合理,有效避免光污染,玻5.5.3場地規劃時,風環境應有利于室外行走、活動舒適和建2建筑規劃布局應營造良好的風環境,保證舒適的室外活3宜進行場地風環境典型氣象條件下的模擬預測,優化建4建筑布局宜避開冬季不利風向,并宜通過設置防風墻、寬度不宜大于60m,高層居住建筑寬度不宜大于50m。1應合理布置用地和建筑,有效利用廊道自然通風,降低筑不低于30%,公共建筑不低于10%;3場地中處于建筑陰影區外的機動車道,路面太陽輻射反射系數不小于0.4或設有遮陰面積較大的行道樹的路段長度超過70%;4屋頂的綠化面積、太陽能板水平投影面積以及太陽輻射反射系數不小于0.4的屋面面積合計宜達到75%。6.1一般規定6.1.1建筑設計應按照被動措施優先的原則,優化建筑形體和內部空間布局,充分利用天然采光、自然通風,采用圍護結構保溫、隔熱、遮陽等措施,降低建筑的供暖、空調和照明系統的負荷,提高室內舒適度。6.1.2建筑設計應根據周圍環境和場地條件,綜合考慮場地及建筑內外的聲、光、熱等因素,權衡各因素之間的相互關系,對建筑布局、朝向、形體和間距等進行優化設計。建筑宜采用南北向或接近南北向,使建筑獲得良好的日照、通風、采光和視野。6.1.3外遮陽、導光、導風等功能構件、太陽能設施、空調室外機位、外墻花池、立體綠化等外部設施應與建筑主體結構統一設計,并應具備安裝、檢修與維護條件。6.1.4建筑設計的各種技術措施應結合其性能特點、適用條件、實施效果和經濟效益等因素,經過綜合比較分析后合理選用。6.1.5建筑造型應符合建筑功能和技術的需求,結構及構造應6.1.6建筑外門窗必須安裝牢固,其氣密性、抗風壓性能和水密性能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6.1.7建筑衛生間、廚房、浴室的樓、地面應設置防水層,墻面、頂棚應設置防潮層,并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6.1.8走廊、疏散通道等通行空間應滿足緊急疏散、應急救護等要求,且應保持暢通。1采取措施提高陽臺、外窗、窗臺、防護欄桿等的安全防護水平;2建筑物出入口均設外墻飾面、門窗玻璃意外脫落的防護措施,并與人員通行區域的遮陽、遮風或擋雨措施結合;門窗等產品或配件,并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衛生間等設置防滑措施,防滑等級不低于現行行業標準《建筑地面等級提高一級,并采用防滑條等防滑構造技術措施。6.1.13建筑設計宜反映地域特色,因地制宜傳承地域建筑文化。6.1.14在建筑方案設計階段,宜使用計算機模擬軟件等建筑性能和環境分析技術,對建筑朝向、方位、形狀、圍護結構、內部空間布局等進行分析和優化,并在設計深化過程中進行完善和檢驗。6.1.15建筑設計宜遵循模數協調統一的設計原則,住宅、賓館等建筑宜進行標準化設計,推進建筑的工業化和產業化。6.1.16宜采用建筑保溫與結構一體化技術,并滿足節能設計標6.2建筑空間布局與利用6.2.1建筑設計應提高空間利用效率,建筑空間與設施宜實現1建筑設計應避免不必要的高大空間及過大的過渡性、輔2應充分利用建筑的坡屋頂空間和其他不易使用的空間;3宜利用連廊、架空層、上人屋面等設置公共步行通道、公共活動空間等開放空間,并宜滿足全天候的使用需求,增加公眾的活動與交流空間,提高公共空間的利用效率;4建筑中休息空間、交往空間、會議設施、健身設施等空5公共建筑、住宅建筑停車場位置設計時應滿足錯時共享6學校操場、體育場館布局及位置,設計時應滿足向公眾6.2.2合理開發利用地下空間,并符合下列規定:1新建建筑地下空間宜與相鄰建筑地下空間相連通或整體2地下空間應與地下、地面交通系統有效連接;3地下空間宜充分利用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風,并與地面景4地下人防設施應進行平戰結合設計。6.2.3建筑應選擇適宜的平面布局、開間和層高,并與其功能1公共建筑中可變換功能的空間宜采用大開間或靈活隔墻(隔斷)等便于拆改和再利用的空間分隔方式;3應設置公共管井,集中布置設備主管線,給排水、強弱電、供暖通風等豎井及分戶計量控制箱的位置不宜影響建筑功能6.2.4建筑設計應根據使用功能要求,充分利用外部自然條件,并宜將人員長期停留的房間布置在有良好日照、采光、視野和自然通風的位置,住宅臥室、起居室、陽臺、醫院病房、旅館客房、廁所(衛生間)等空間布置應避免視線干擾。6.2.5建筑室內熱環境要求相同或功能相近、空間高度相似的6.2.6有安靜要求,人員長期居住、工作的房間或場所應遠離有噪聲、振動、電磁輻射、空氣污染的房間或場所,當相鄰設置6.2.7設備機房、管道井宜靠近負荷中心布置。機房、管道井的設置應便于設備和管道的維修、改造和更換,在設計時應預留6.2.8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及門廳附近宜設置便于日常使用的樓梯間,樓梯間宜靠近電梯候梯廳且距離室外出入口的距離不宜大于15.0m,樓梯間在地面以上各層宜有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風。6.2.9公共建筑機械通風系統中的新風進風口、排風口設置應1進風口應遠離污染源,下緣距室外地坪不宜小于2m,當設在綠化地帶時,不宜小于1m;2排風口設置應避開人員活動區,排風口距地面和上人屋面距離不宜小于2m;3進風口的相對位置宜低于排風口3m以上,當進、排風口6.2.10采用分體式空氣調節器的建筑,應預留室外機安裝條1預留的室外機位應與擬定的機型大小相匹配,并應為室2室外機應采用坐式安裝方式固定在專用平臺板(架)上,專用平臺板(架)應與建筑主體結構連接,室外機底座與專用平臺板(架)應安裝牢固,并應采取防止墜落措施;3空調室外機的冷媒管線暴露于室外的部分與墻體或平臺4室外機應能通暢地向室外排放空氣和自室外吸入空氣,5室外機不應設置在建筑天井、封閉內走廊等通風不良的位置;設于住宅建筑凹口內時,與凹口內的臥室或起居室的外窗距離應不小于1.5m;6空調冷凝水應有組織排放,并應采取防雨水倒灌及外墻7對周圍環境不應造成熱污染和噪聲污染。6.2.11建筑室內宜設置健身空間,其面積不宜小于地上建筑面積的0.3%且不小于60m2,并配套設置淋浴、更衣設施。6.3.1應結合場地自然條件,優化建筑形體和空間平面布局,對建筑物的體形系數、窗墻而積比、圍護結構熱工性能、外窗與透光幕墻的氣密性能、屋頂透光部分面積比等進行節能設計,并1在室內設計溫度、濕度條件下,建筑非透光圍護結構內2供暖建筑的屋面、外墻內部不應產生冷凝;3屋頂和外墻隔熱性能應滿足現行國家標準《民用建筑熱6.3.3公共建筑及寒冷地區B區的居住建筑的南向外窗(包括陽臺的透光部分)宜設置水平外遮陽,東西向外窗宜設置可調節遮陽設施以改善室內熱舒適;可調節遮陽設施應兼顧通風和冬季1外墻出挑構件及附墻部件、凸窗不透光的頂板、底板及2夾芯保溫及其他自保溫墻體外墻上的鋼筋混凝土梁、板3有連續供暖和空調的建筑,采用夾芯保溫外墻的內側墻面面積的比例不宜小于30%;宜采用垂直綠化,有條件時建筑的東西向和南向宜采用垂直綠筑周長的6%。6.4.1在進行建筑規劃與單體設計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應使用日照模擬軟件進行日照分析。當住宅建筑有4個及4個以1/6,其側面采光的采光系數標準值不應低于2%;住宅建筑的2公共建筑按面積計算的60%以上的主要功能空間的室內采光系數標準值,應滿足現行國家標準《建筑采光設計標準》于等于60%;于等于0.5%的面積不宜小于首層地下室面積的10%。1居住建筑與相鄰建筑的直接間距宜大于18m,且無視線干擾;套型有2個及2個以上衛生間時,至少有1個衛生間設有2公共建筑中的主要功能房間應能通過外窗看到室外自然6.5.1建筑應對自然通風、氣流組織進行設計,使空間布局、剖面和門窗設置有利于組織室內自然通風。宜對建筑室內風環境進行計算機模擬,優化自然通風設計。6.5.2建筑進行通風組織設計時,宜符合下列規定:1房間平面宜采用有利于形成穿堂風的布局,避免采用單2固定裝修及家具不宜切斷室內通風路徑;3房間門上部宜設計可開啟上亮,衛生間門下部應設置通風百葉或距地留有不小于20mm的縫隙。6.5.3建筑應結合節能、采光、通風、防噪等要求合理設計外窗的位置、方向和開啟方式,高層建筑應避免風壓對窗戶開啟方6.5.4優化建筑空間平面布局和構造設計,改善自然通風效果,1住宅建筑外窗的有效通風換氣面積不應小于所在房間地面面積的5%;2公共建筑外窗應設可開啟窗扇,其有效通風換氣面積不宜小于所在房間外墻面積的10%;小于透光幕墻面積的5%;當透光幕墻受條件限制無法設置可開值的平均值。6.6.4宜根據聲環境的不同要求對各類房間進行區域劃分;產生較大噪聲的設備機房等噪聲源空間宜集中布置,并遠離工作、休息等有安靜要求的房間。噪聲源的位置還應滿足下列要求:6.6.5當受條件限制,產生較大噪聲的設備機房、換熱站、管井等噪聲源空間與有安靜要求的空間緊鄰時,應采取下列隔聲減隔聲處理,門窗應選用隔聲門窗;3噪聲源空間的墻面及頂棚應做吸聲處理;4鍋爐房、變壓器室、制冷機房、空調機房、通風機房、發電機房、水泵房、電梯機房、電梯井道等噪聲源房間內的設備均應采取有效的隔聲減振措施。6.6.6公共建筑中的多功能廳、接待大廳、大會議室和其他有聲學要求的重要房間應進行專項聲學設計,并宜采用優化空間形體,合理布置聲反射板、吸聲材料等措施滿足相應功能要求。6.6.7下列場所的頂棚、樓板、墻面和門窗宜采取吸聲和隔聲1學校、醫院、旅館、辦公樓等公共建筑的走廊及門廳等2車站、體育場館、商業中心等大型公共建筑。6.6.8毗鄰城市交通干道的建筑,應加強外墻、外窗、外門的隔聲設計,住宅建筑的沿街外窗的空氣聲隔聲性能應符合相關標準規定;宜將走廊、衛生間等輔助用房設于毗鄰干道一側或可使6.6.9住宅、學校、醫院、旅館、辦公等對樓板計權標準化撞擊聲壓級有要求的房間可采用浮筑樓板、彈性面層、隔聲吊頂、阻尼板等措施加強樓板撞擊聲隔聲設計,浮筑樓板的隔聲減振墊應沿墻體上翻且不應低于40mm。當采用地面輻射供暖時,可結6.6.10當建筑采用輕型屋蓋時,屋面宜采用鋪設阻尼材料、設6.7.1室內空氣中的氨、甲醛、苯、甲苯、二甲苯、總揮發性有機物、氡等污染物濃度比現行國家標準《室內空氣質量標準》GB/T18883規定限值的降低幅度不應小于10%。建筑室內和建筑主出入口處應禁止吸煙,并應在醒目位置設置禁煙標志。6.7.2建筑應防止廚房、衛生間的排氣倒灌。公共建筑在室內禁止吸煙的前提下可設置室外吸煙區,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室外吸煙區布置在建筑主出入口的主導風的下風向,與所有建筑出入口、新風進氣口和可開啟窗扇的距離不應小于8m,且距離兒童和老人活動場地不應小于8m;2室外吸煙區與綠植結合布置,并合理配置座椅和帶煙頭收集的垃圾筒,從建筑主出人口至室外吸煙區的導向標識完整、定位標識醒目,吸煙區應設置吸煙有害健康的警示標識。6.7.3公共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宜設置刮泥地墊、刮泥板等具有6.7.4建筑宜采用改善室內空氣質量的功能材料。6.8適老和無障礙6.8.1建筑設計應符合現行行業及國家標準《老年人照料設施建筑設計標準》JGJ450和《無障礙設計規范》GB50763的相關規定,并應形成連續的無障礙系統。6.8.2為滿足適老適幼的通行要求,應采用以下措施:1居住建筑每單元應設置至少1部可容納擔架的電梯;2建筑公共活動區、供老年人和兒童使用的用房和設施應無尖銳突出物,墻、柱、建筑家具等陽角處應有避免磕碰的保護措施,并合理設置可供安全撐扶的設施;3人員經常使用的地下空間應設置完善的無障礙設施;4住宅戶內樓地面宜無高差。6.8.3交通樞紐站、高速公路服務站、醫院、商業中心、公園、博覽建筑等公共場所應布置方便老年人、殘疾人和兒童使用的無障礙廁衛空間、母嬰空間和設施,并滿足下列要求:1應設置母嬰室,配置相應的母嬰設備,并設置可供哺乳2無障礙衛生間內應設置可供老年人、殘疾人和兒童使用的衛生器具、嬰兒打理臺、兒童固定座椅等護嬰設施。6.8.4建筑家具、服務窗(臺)、衛生器具、導示標識、安全抓桿扶手和用材等應符合全齡人體工學的使用要求,滿足坐姿、6.8.5人流密集的交通樞紐、商業中心、公園、博覽建筑等公共場所出入口處,以及軌道交通站臺安全閘門前,宜設置老幼病6.8.6建筑設計宜為醫療服務和緊急救援提供便利條件,并滿3宜配置急救呼叫裝置。6.9.1民用建筑全裝修工程質量、選用材料及產品質量應符合6.9.2建筑造型要素應簡約,應無大量裝飾性構件,并應符合1住宅建筑的裝飾性構件造價占建筑總造價的比例不應大2公共建筑的裝飾性構件造價占建筑總造價的比例不應大6.9.3合理采用耐久性好、易維護的裝飾裝修建筑材料。6.9.4選用的裝飾裝修材料應滿足國家現行綠色產品評價標準1種部品種類達到50%以上。6.9.6裝修設計應合理減少樓地面現澆層和墻面抹灰的厚度,7.1.1結構設計宜選用資源消耗少、環境影響小及可工業化建等措施。1應選擇資源消耗少、環境影響小的材料,且宜采用可再規則和特別不規則的結構方案,不宜采用不規則結構。7.2.4合理提高建筑的抗震性能,應對關鍵部位、關鍵構件及節點按“中震不屈服”及更高的抗震性能目標進行設計,宜合理提高結構的整體剛度,宜采用隔震、消能減震設計。7.2.5在保證安全性與耐久性的前提下,宜通過結構體系優化設計,降低材料用量。結構體系優化設計應滿足下列要求:1不宜采用較難實施的結構及因建筑形體不規則而形成的2應根據受力特點選擇材料用量較少的結構體系;3抗震設防烈度8度區和7度(0.15g)區,甲類建筑應采用隔震或消能減震結構,乙類建筑宜采用隔震或消能減震結構,高烈度地震區、防災救災、醫院、學校重要基礎設施等重點設防類的公共建筑宜采用隔震結構或鋼結構;4在高層和大跨度結構中,應合理采用鋼結構、鋼與鋼筋混凝土混合結構體系。7.2.6結構構件優化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1高層混凝土結構的豎向構件和大跨度結構的水平構件應2大跨度混凝土樓蓋結構、宜合理采用有粘結預應力梁、無粘結預應力混凝土樓板、現澆混凝土空心樓板、夾心樓板等;3由強度控制的鋼結構構件,宜選用高強鋼材;由剛度控7.3.1地基基礎設計應結合山東省實際情況,堅持就地取材、保護環境、節約資源的原則,依據勘察成果、結構特點及使用要求,綜合考慮施工條件、場地環境和工程造價等因素。7.3.2根據上部結構情況,基礎設計方案宜進行優化比選,宜采用天然地基,其次為地基處理和樁基礎。7.3.3基礎優化設計宜進行地基基礎協同分析與設計,并符合1高層建筑宜進行地基基礎與上部結構的共同作用分析,2樁基礎沉降控制時,宜進行承臺、樁與土的協同作用3筏板基礎宜根據協同計算結果進行優化設計。7.3.4鉆孔灌注樁宜采用后注漿技術提高側阻力和端阻力。7.3.5軟土地基樁基礎宜采用水泥土復合管樁基礎。7.3.6基坑支護體系在保證施工開挖安全的前提下,宜采用材7.4.1新建建筑宜采用工業化建造技術的結構體系。7.4.2建筑裝配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1在滿足結構安全性及正常使用要求的前提下,最大限度2主體結構采用裝配式混凝土結構,地上部分預制構件應用混凝土體積占混凝土總體積的比例不宜小于30%;3運用集成化的設計理念,選擇與標準化、模數化、部品4應合理采用具有節材效果明顯、工業化生產水平高的構件。7.4.3建筑裝配設計應滿足以下要求:1計算模型應能準確反映結構體系的受力狀態;2結構體系及預制構件的設計應滿足國家、山東省現行相3節點設計應構造簡單、傳力可靠、便于施工;4應進行預制結構構件在吊裝、施工等荷載工況下的相應5預制構件設計應精細化、保證每一個構件的尺寸及安裝6裝配式建筑結構布置應適合工業化預制原則,預制構件應綜合考慮生產、運輸、吊裝和成本等因素進行優化設計。7.5.1建筑結構材料應選用綠色建材,并符合國家和山東省發布的關于限制、禁止使用的建筑結構材料及制品的現行文件規定。7.5.2建筑結構材料的選用應遵循適用、經濟、安全、節能、環保的原則。宜選用本地化建材,500km以內生產的建筑材料質量不應低于建筑材料總質量的70%。7.5.3在保證結構性能安全的同時,宜選用資源消耗少、集約化生產、碳排放量低的建筑結構材料,并符合下列規定:1應選用可再利用材料和可再循環材料,其用量比例:住宅建筑不應小于6%,公共建筑不應小于10%;建筑結構材料的用量比例不應小于30%;7.5.5宜合理提高結構材料的耐久性,混2混凝土結構使用的普通受力鋼筋,HRB400級及以上的使用比例不應小于85%;混凝土宜選用高強混凝土或高耐久性于鋼材總量的50%。8.1一般規定8.1.1暖通空調設計應符合國家及山東省現行有關建筑節能設8.1.2建筑室內環境設計參數應符合下列規定:1采用集中供暖空調系統的建筑,除工藝要求嚴格規定外,室內設計參數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民用建筑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GB50736和現行山東省工程建設標準《公共建筑節能設計標準》DB37/5155的規定;室內噪聲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民用建筑隔聲設計規范》GB50118的規定;2采用非集中供暖空調系統的建筑,應采取保障室內熱環3根據建筑空間功能分區確定室內設計溫度,合理降低室內過渡區空間的溫度設定標準。8.1.3暖通空調系統的形式,應根據工程所在地的地理和氣候條件以及建筑功能的要求,遵循在建筑全壽命期內節約資源、保護環境、減少污染的原則合理確定。8.1.4集中供暖和空調系統施工圖設計階段,必須對每個供暖空調房間或空調區域進行熱負荷和逐項逐時的冷負荷計算。8.1.5當采用地源熱泵等可再生能源、熱電冷三聯供系統、蓄能系統等新型能源或節能系統形式時,宜進行供暖空調全年動態負荷計算和能耗模擬;當通過供暖空調全年計算負荷的變化幅度8.1.7符合下列情況之一時,宜采用分散設置的空調裝置或8.2.1空調供暖系統冷熱源的選擇應滿足現行國家標準《民用程建設標準《公共建筑節能設計標準》DB37/5155的規定,并2在技術經濟合理的情況下,冷、熱源宜利用淺層地能、和用熱量的比例不宜低于20%;能較好匹配、系統全年能源綜合利用率不低于70%時,宜采用4采用電力制冷、執行峰谷分時電價政策、空調負荷不均衡,且空調用電峰谷時段與電網峰谷時段重疊或基本重疊的工8.2.2選用分散式房間空調器的能效不應低于《房間空氣調節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級》GB21455中的能效限定值;設計其設標準《公共建筑節能設計標準》DB37/5155中有關限定值的8.2.3除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外,不得采用電直接加熱設備作為熱供暖和(或)加濕用電量需求的建筑;4建筑無加濕用蒸汽源,且冬季室內相對濕度控制精度要8.2.4集中空調系統的冷水(熱泵)機組臺數及單機制冷量(制熱量)選擇,應能適應負荷全年變化規律,滿足季節及部分負荷要求。機組不宜少于2臺,同類型機組不宜超過4臺,且其中至少1臺宜采用壓縮機變頻控制型機組。8.2.5電動壓縮式冷水機組的總裝機容量,應根據計算的空調系統冷負荷值直接選定,不得另做附加。在設計條件下,當機組的規格不能符合計算冷負荷的要求時,所選擇機組的總裝機容量與計算冷負荷的比值不得大于1.1。8.2.6供冷負荷較大且供冷的同時有供熱負荷需求的建筑物,在技術經濟合理的情況下,宜采取措施對冷水機組的冷凝熱進行回收利用。8.2.7對冬季或過渡季存在一定量供冷需求的建筑,應充分利用新風降溫,經技術經濟分析合理時可利用冷卻塔提供空調冷水,也可使用具有同時制冷和制熱功能的空調(熱泵)系統或產品。8.2.8集中空調冷源系統設計能效系數(DEER)不應低于表8.2.8的限定值。名義制冷量CC(kW)活塞式/渦旋式8.2.9鍋爐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1單臺鍋爐的設計容量應以保證其具有長時間較高運行效率的原則確定,實際運行負荷率不宜低于其設計負荷的50%;2在保證鍋爐具有長時間較高運行效率的前提下,各臺鍋3當供暖系統的設計回水溫度小于或等于50℃時,宜采用1廚房、洗衣、高溫消毒以及工藝性濕度控制等必須采用2蒸汽熱負荷在總熱負荷中的比例大于70%且總熱負荷不8.3.1空調供暖冷熱媒循環水供回水溫度及其溫差應根據采用8.3.2集中供暖系統熱水循環泵的耗電輸熱比EHR-h和空調冷熱水系統循環水泵的耗電輸冷(熱)比EC(H)R-a及風量大8.3.3集中供暖和空調水系統應進行水力平衡計算,當設計工況下并聯環路之間壓力損失的相對差額超過15%時,應采取設8.3.4集中空調冷水系統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1冷水水溫和供回水溫差要求一致且各區域管路壓力損失相差不大的中小型工程,宜采用變流量一級泵系統;單臺水泵功率較大時,經技術和經濟比較,在確保設備的適應性、控制方案和運行管理可靠的前提下,可采用冷水機組變流量方式。2系統作用半徑較大、設計水流阻力較高的大型工程,空調冷水宜采用變流量二級泵系統。當各環路的設計水溫一致且設計水流阻力接近時,二級泵宜集中設置;當各環路的設計水流阻力相差較大或各系統水溫或溫差要求不同時,宜按區域或系統分3冷源設備集中設置且用戶分散的區域供冷等大規模空調冷水系統,當二級泵的輸送距離較遠且各用戶管路阻力相差較大,或者水溫(溫差)要求不同時,可采用多級泵系統。8.3.5集中空調冷卻水系統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具有過濾、緩蝕、阻垢、殺菌、滅藻等水處理功能;2冷卻塔設置位置應保證通風良好、遠離高溫和有害氣體及空調和通風系統的進風口,并避免噪聲、飄水等對周邊環境產3采用水冷管殼式冷凝器的冷水機組,宜設置自動在線清4相同規格、型號的開式冷卻塔,應在底盤之間設置平衡塔體水位的平衡管,或在各塔底部設置共用集水盤。當在室內設置冷卻水集水箱時,冷卻塔布水器與集水箱設計水位之間的高差不應超過8m。8.3.6當通風系統風量較大、使用時間較長且運行工況(風量、8.4.1設計舒適性全空氣空調系統時,宜采取實現全新風運行中所有全空氣空調系統可達到的最大總新風比應分別符合下列1一般空調區域,不應低于50%;2人員密集的大空間空調區域,不應低于70%;3需全年供冷的空調區域,不應低于70%。8.4.2建筑空間高度大于或等于10m且體積大于10000m3時,時(不含本條文第4款中的新風量),應有相當于總新風量至少2全空氣直流式集中空調系統的送風量大于等于3000m3/h時,應對相當于送風量至少75%的排風進行能量回收;3設計新風量大于或等于4000m3/h且經常調系統,經技術經濟比較合理時,應對相當于送風量至少75%4集中空調系統按本條文第1款和第2款的規定進行排風1)排風中有害物質濃度較大的房間;2)冬季采用加熱處理的直流送風系統,室內設計溫度≤5℃3)設有經常開啟的外門的首層大堂等房間;4)新風系統僅在夏季使用,且新風和排風的設計溫差不大于8℃的房間;5能量回收裝置在規定工況下的交換效率,應達到現行國家標準《空氣-空氣能量回收裝置》GB/T21087的規定;6能量回收系統排風量與新風量的比值R應為0.75~1.33。8.4.4有人員長期停留且不采用有組織集中新風的空調區(房間),應按下列規定設置帶熱回收功能的雙向換氣裝置:2當各空調區的人員所需最小總新風量大于等于20000m3/h時,至少應在人員相對密集的空調區域設置,且雙向換氣裝置負擔人員所需最小新風量不應少于人員所需最小總新風量的40%。8.4.5產生異味或污染物的房間或區域,應設置機械通風系統,并維持與相鄰房間的相對負壓,排風應直接排到室外。廚房、垃圾間、隔油間等應設置除異味裝置。8.4.6設置集中空調系統的建筑,其主要功能房間應設置空氣8.4.7暖通空調系統應采取消聲減振措施。8.5.1集中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系統,應進行監測與控制。20000m2以上的公共建筑使用集中空調系統時,宜采用直接數字控制系統。控制內容包括參數檢測、參數與設備狀態顯示、自動調節與控制、工況自動轉換、能量計量以及中央監控與管理等全8.5.2鍋爐房、換熱機房和制冷機房的能量計量應符合以下1應計量燃料的消耗量;2應計量集中供熱系統的供熱量;3應計量補水量;4應計量集中空調系統冷源的供冷量;5應計量耗電量,且循環水泵、制冷機組和冷卻塔的耗電8.5.3采用集中冷源/熱源時,應在每棟建筑的熱力入口處分別設置具有遠傳功能的冷量/熱量計量裝置,公共建筑內部歸屬不同使用單位或區域應分別設置冷量/熱量計量裝置,新建住宅的各住戶應分別設置熱量分配裝置。8.5.4鍋爐房和換熱機房應設置供熱量自動控制裝置,且應符1應能進行水泵與閥門等設備連鎖控制;2供水溫度應能根據室外溫度進行調節;3供水流量應能根據末端需求進行調節;4應能根據末端需求進行水泵臺數和轉速的控制;5應能根據需求供熱量調節鍋爐的投運臺數和投入燃料量。8.5.5集中供暖空調系統應設置室(戶)溫自動調控裝置。8.5.6集中供暖空調水系統為變流量水系統時,循環水泵宜采用變頻調速控制。8.5.7空調冷熱源機房應制定根據負荷變化調節制冷(熱)量的控制策略,應具備設備連鎖控制和主機、循環水泵、冷卻塔風機的臺數控制及變流量調節等功能,并宜具備氣候補償、機組群8.5.8全空氣空調系統組合式空調機組的控制應能實現變新風8.5.9新風機組的控制應能實現送風溫度控制與變水流量運行。8.5.10除設置一臺冷水機組的小型工程外,風機盤管應采用電動兩通(調節)閥或動態平衡電動兩通(調節)閥與風速相結合的控制方式。公共區域的多臺風機盤管應采用群控方式,并應具備室內溫度設定值范圍限制及定時啟??刂乒δ埽藢⑼r8.5.11地下停車庫的通風機宜采用多臺并聯方式或設置風機調速裝置,并應根據車庫內的CO濃度進行自動運行控制。8.5.12在人員密度相對較大且變化較大的房間,宜根據室內CO?濃度檢測值進行新風需求控制,排風量應適應新風量的變化9.1一般規定9.1.1方案設計階段應制定水資源利用方案,統籌、綜合利用各種水資源,方案應包括再生水、雨水、海水等非傳統水源綜合9.1.2建筑內部及其配套設施的生活飲用水、集中生活熱水、游泳池水、采暖空調系統用水、景觀水體等水質應滿足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要求。建筑內各類供水系統關鍵控制點均宜設置水質9.1.3給水、熱水系統的設備、構筑物選型、設計流量和管道水力計算等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給水排水設計標準》GB50015的有關規定;計算全年平均用水量、非傳統水源利用率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民用建筑節水設計標準》GB505559.1.4生活飲用水水池、水箱等儲水設施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給水排水設計標準》GB50015的有關規定,應制訂定期清洗消毒計劃并實施,每半年清洗消毒不應少于1次。宜使用滿足國家現行有關標準要求的成品水箱,并采取保證儲水不變質的措施。9.1.5應按使用用途、付費或管理單元,分別設置用水計量裝置,用水計量裝置的設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給水排水設計標準》GB50015和《民用建筑節水設計標準》GB50555的有9.1.6集中熱水供應系統的熱源,應經過技術經濟比較,采用合理可靠的熱源制備熱水,并按規定配置輔助熱源。新建高度100m及以下的居住建筑和集中供應熱水的公共建筑,應采用太陽能熱水系統,并按照太陽能建筑一體化標準設計。9.1.7再生水、雨水、海水等非常規水源利用設施應與項目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并投入使用。相關的總平面規劃設計、園林景觀設計、建筑設計、給水排水設計、管線綜合設計等9.1.8給水排水系統的設置不應對室內外環境產生噪聲污染、9.2.1給水系統應充分利用城鎮給水管網或小區給水管網的水9.2.2給水系統采用的離心泵應滿足《清水離心泵能效限定值及節能評價值》GB19762的要求。變頻調速泵組應根據用水量和用水均勻性等因素合理選擇搭配水泵及調節設施,并按供水需求自動控制水泵啟動的臺數。9.2.3高層建筑生活給水系統應豎向分區,各分區最低衛生器具配水點處的靜水壓力不宜大于0.45MPa;當設有集中熱水系統時,分區靜水壓力不宜大于0.55MPa。9.2.4生活給水和其他給水系統用水點處供水壓力不應大于9.2.5給水系統管線應分類、分級設置用水量遠傳計量系統,9.2.6室內的給水管道,應選用耐腐蝕和安裝連接方便可靠的1住宅設集中熱水供應時,應設干管、立管循環;熱水配2醫院、旅館等公共建筑熱水配水點出水溫度不低于45℃3冷水、熱水供應系統應分區一致。當不能滿足時,應采9.2.8排水系統設計應合理選擇排水、通氣方式,確2地漏宜采用具有防干涸功能的產品;9.2.9所有給水排水管道、設備、設施應設置明確、清晰的永3供水系統應按分區輪換澆灌方式確定設備規模;4用水不宜采用市政自來水和地下水;5宜設置土壤濕度感應器、雨天自動關閉裝置等節水控制9.2.12游泳池、游樂池、水上樂園等給水系統應采用循環供水系統,補水應設置計量裝置,排水應梯級利用。2洗車用水宜采用非傳統水源,當采用自來水時,洗車設3設有集中空調系統的大型建筑,空調冷凝水宜設置回收9.2.14空調冷卻水系統應采用節水設備或技術,宜采用無蒸發9.3.1新建建筑總面積達到10萬m2以上,或日用水量超過200m3,或居住人口超過3000人的居住小區,必須配套設計、建9.3.2中水回用應根據可利用的原水水量、水質和中水用途,進行水量平衡和技術經濟分析,合理確定中水水源、系統形式、9.3.3宜利用城市或區域集中再生水廠的再生水作為小區中水水源;建筑中水收集回用系統原水宜按優質雜排水、雜排水和生9.3.4中水回用用途應根據可利用水量、用水變化規律、水質要求等因素確定,宜回用于綠化灌溉、道路澆灑。9.3.5非傳統水源的供水系統必須采取安全措施,不得對人體健康與周圍環境產生不良影響。非傳統水源管道和設備應設置明確、清晰的永久性標識。9.3.6應合理規劃地表與屋面雨水途徑,增加雨水滲透量,有效控制地表徑流,通過經濟技術比較,合理確定雨水集蓄及利用方案,并滿足下列要求:1應合理規劃地表與屋面雨水途徑,對場地雨水實施徑流總量控制;并引入周邊綠地內小型、分散的低影響開發設施,或通過植草溝、雨水管渠將雨水引入場地內的集中調蓄設施;3雨水收集利用系統應設置雨水初期棄流裝置和雨水調節池;4公共活動場地、人行道、露天停車場的鋪地材料宜采用滲水性材料等;5應采用強化入滲方式和措施增加入滲量。9.3.7景觀水體的補水應充分利用場地的雨水資源,不足時再使用其他非傳統水源;或在取得當地相關主管部門的許可后,利用臨近的河、湖水等,不得使用市政自來水和地下水。2景觀水體應采用與場地相適宜的技術措施,加強水體循環;3景觀水體應設置以生態處理為主的凈化措施。10.1一般規定10.1.1方案設計階段,應制定合理的供配電系統和智能化系統方案,采用綠色環保、節能高效的電氣技術及設備,并應將節能高效作為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進行方案設計比較。10.1.2在系統設計時應注重綠色節能運行管理,方便管理人員的操作控制,并滿足建筑使用功能的要求。10.1.3電氣設備的選型和安裝應減少煙氣、噪聲污染,避免電磁污染及光污染,必要時采取相應的綜合治理措施。10.1.4在可再生能源的可行性分析時,應進行經濟技術比較10.2.1供配電系統設計應在滿足安全、可靠、技術經濟合理的基礎上,提高整個供配電系統的運行效率。10.2.2當用電設備的安裝容量在250kW及以上或變壓器安裝容量在160kVA及以上時,宜以20kV或10kV供電;當用電設備總容量在250kW以下或變壓器安裝容量在160kVA以下時,可由低壓380V/220V供電。10.2.3配變電所應深入負荷中心,低壓(380V/220V)供電半徑不宜超過200m,受條件限制且總容量小于150kW時可適當放寬但不宜超過250m;照明配電箱分支線供電半徑不宜超過50m。10.2.4200m及以上超高層建筑宜在建筑避難層設置分配變電所。10.2.5供配電系統設計應進行電力負荷、無功功率計算,并合理選擇變壓器的負載率、容量和數量,以降低變壓器的輕載損耗。10.2.6配變電所不宜設置在建筑物地下的最底層。當配變電所設在建筑內時,公共建筑的配變電所不應設在重要房間的正上方、正下方及貼鄰,住宅建筑不應設在住戶的正上方、正下方及貼鄰或疏散出口的兩側。當配變電所設在住宅建筑外時,配變電所的外側與住宅建筑的外墻間距,應滿足防火、防噪聲、防電磁輻射的要求,配變電所宜避開住戶主要窗戶的水平視線。條件確定,并應選用節能型變壓器。在電源系統不接地或經高阻抗接地、電氣裝置外露可導電部分就地接地的低壓系統中(IT系統),照明系統應設專用變壓器。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宜設專用變壓器:3電力和照明采用共用變壓器將嚴重影響照明質量及光源壽命時;超過變壓器低壓繞組額定電流的25%時,或只有單相負荷其容量不是很大時,宜設置單相變壓器。10.2.8當采用柴油發電機作為應急電源,且機房設置在建筑物內時,機組宜靠近一級負荷或配變電所設置。柴油發電機房可布置于建筑物的首層、地下一層或地下二層,不應布置在地下三層及以下,人員密集場所的上一層、下一層或貼鄰。當布置在地下層時,應有通風、防潮、機組的排煙、消聲和減振等措施并滿足環保要求。機房設置在高層建筑物內時,機房內應有足夠的新風進口及合理的排煙道位置。機房排煙應避開居民敏感區,排煙口宜內置排煙道至屋頂。當排煙口設置在裙房屋頂時,宜將煙氣處10.2.9在配變電所低壓側或低壓進線第一級配電,應按照分項計量的原則要求分回路配電。10.2.10供配電系統應簡單可靠,由變壓器低壓側至最末一級終端配電箱處配電級數不宜超過三級。10.2.11民用建筑的三相照明配電干線,各相負荷宜分配平衡,最大相負荷不宜超過三相負荷平均值的115%,最小相負荷不宜小于三相負荷平均值的85%。10.2.12對于三相不平衡或采用單相配電的供配電系統,應采10.2.13對于三相平衡的供配電系統,采用混合補償時其分補容量不應小于總容量的40%。無功自動補償應采用智能型免維護成套自動補償裝置,具備過零自動投切的功能,并有抑制諧波10.2.14民用建筑用電大于100kW時,應進行無功補償,補償后進線處功率因數不應小于0.9。10.2.15對于民用建筑供配電系統中諧波電流含量較大的用電設備,應采取相應的諧波抑制及諧波治理措施。如:較大整流設備(數據中心、電子信息機房)、醫療專用設備(醫院)、變頻設備(制冷機房)及可控硅調光設備(影劇院)等。10.2.16對于大型的、重要的電氣、電子系統,應設置智能型SPD及其監控系統。10.2.1720kV及以下電力電纜截面應結合技術條件、運行工況和經濟電流的方法設計,經濟電流截面的選用方法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力工程電纜設計標準》GB50217的相關規定。10.2.18住宅建筑套內的電源線應選用銅材質導體。高層住宅建筑中明敷的線纜應選用低煙、低毒的阻燃類線纜。用于消防設施的供電干線及應急照明線纜應符合相關規范的有關規定。10.2.19建筑物宜選用與之同壽命的電線電纜。10.2.20消防水池不應設在變配電室及弱電機房的正上方、正10.2.21建筑室內電氣系統布線方式應根據建筑構造環境特征及用電設備分布等條件確定,有條件時可采用建筑結構與建筑設10.3.1根據項目規模、功能特點、建設標準、視覺作業要求等因素,確定合理的照度指標,建筑照明的數量和質量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照明設計標準》GB50034的規定。10.3.2選用的照明產品能效應符合國家相關能效標準的節能評價值。除有特殊要求的場所外,應選用高效照明光源、高效燈具及其節能附件。選用LED照明產品時,LED照明產品的光輸出波形的波動深度應滿足現行國家標準《LED室內照明應用技術要10.3.3根據建筑內各場所的照明要求,合理利用天然采光,并1具有天然采光條件或天然采光設施的區域,應采取合理2具有天然采光的區域應獨立分區控制,并宜設置隨室外天然光的照度變化自動控制或調節的功能;4有條件時宜配合建筑設計設置導光系統,合理利用天然5主要功能房間宜設置眩光控制措施。10.3.4照度指標為300lx及以上,且功能明確的房間或場所,宜采用一般照明和局部照明相結合的照明方式。10.3.5根據建筑物的功能特點、建設標準、管理要求等因素,照明控制應采取分散與集中、手動與自動相結合的方式,并應滿1走廊、樓梯間、門廳、大堂、大空間、地下停車場等場所的照明系統應采取分區、定時、感應等節能控制措施;2開敞式辦公室等大空間的一般照明宜采取集中控制方式,3人員非長期停留的會議室、衛生間等區域,可安裝人體4照明環境要求高或功能復雜的公共建筑、大型公共建筑的廳堂或會議中心宜設置智能照明控制系統,并應具有光控、時5智能照明系統應具有相對的獨立性,并宜具有與建筑設數不應小于80,且應采用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燈和燈系統的光直射光通比例高、控光性能合理的高效率燈具,并應滿足以下1照度標準值為3001x及以上的場所,宜選擇效率不低于75%的燈具;2室內用燈具效率不應低于70%,裝有遮光格柵時不應低于60%。10.3.10當房間或場所的室形指數值等于或小于1時,其照明功率密度限值應增加,但增加值不應超過限值的20%。10.3.11當房間或場所的照度標3無人長時間逗留,只進行檢查、巡視和短時操作等工作10.3.13旅館建筑的每間(套)客房應設置節能控制型總開關。其門廳、電梯大堂和客房層走廊等場所,宜采用夜間降低照度的自動控制裝置??头啃l生間宜采用人體感應控制裝置,實現自動10.3.14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燈具應采用LED應急燈。10.3.15走廊、疏散通道等通行空間的應急照明應滿足照度要求。緊急出口應設置安全指示標志燈。10.3.16宜利用太陽能作為照明能源。應根據建筑物所在的地理位置、氣候環境條件、建筑物自身的特點、照明要求等,通過經濟技術比較確定方案,宜選擇導光設備。10.3.17景觀照明設計應遵循安全、適度的原則,步行和自行車交通系統宜保證充足照明,并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城市夜景照明設計規范》JGJ/T163和《城市道路照明設計標準》CJJ4510.3.18室外夜景照明光污染的限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室外照明干擾光限制規范》GB/T35626和現行行業標準《城市夜景照明設計規范》JGJ/T163的規定,并應滿足下列要求:1景觀照明的照明光線應嚴格控制在場地內,超出場地的溢散光不應超過15%;2嚴格控制夜景照明設施對住宅、公寓、醫院病房等建筑產生干擾光,并應滿足現行行業標準《城市夜景照明設計規范》JGJ/T163—2008第7.0.2條的要求;3合理設置夜景照明運行時段,及時關閉部分或全部景觀4玻璃幕墻和表面材料反射比低于0.2的建筑立面照明,宜采用內透光照明與輪廓照明相結合的方式,不應采用泛光照明5初始光通量超過1000lm的光源宜采取遮光角措施。10.3.19景觀照明的光源、燈具及其附件選擇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城市夜景照明設計規范》JGJ/T163—2008第3.2節和第3.3節的規定。景觀照明燈具的選擇除滿足照明功能外,還應注10.3.20公共建筑的景觀照明控制應按平日、一般節日、重大10.3.21建筑立面夜景照明的照明功率密度值應滿足現行行業標準《城市夜景照明設計規范》JGJ/T163—2008第6.2.2條所屬的大城市規模要求。10.3.22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景觀照明設施可結合光伏發電、風力發電等設施進行一體化設計。10.4.1應采用效率高、能耗低、性能先進、耐用可靠、由綠色環保材料制成的電氣設備。10.4.2配電變壓器應選用D,yn11結線組別的變壓器,宜選擇非晶合金鐵心型低損耗變壓器。10.4.3三相配電變壓器應滿足現行國家標準《三相配電變壓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級》GB20052的節能評價值要求。干式變壓器應自備通風降溫設施。10.4.4水泵、風機等設備及其他電氣裝置應滿足相關國家現行標準的節能評價值要求。選用中小型三相異步電動機在額定輸出功率和75%額定輸出功率的效率不應低于現行國家標準《中小型三相異步電動機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級》GB18613規定的節10.4.5交流接觸器的吸持功率不應高于現行國家標準《交流接觸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級》GB21518規定的節能評價值。10.4.6合理選擇電動機的啟動方式,以避免對電網造成較大的電壓沖擊。當采用軟啟或變頻啟動方式時,應對自身產生的諧波進行治理,注入電網的諧波量不得超過國家標準規定的允許值。10.4.7有條件時,功率在200kW以上的電動機宜選用高壓電10.4.8當系統短路容量或變壓器容量較小時,大功率電動機宜采用恒頻變壓軟啟動,或其他降低啟動電流的控制措施,改善啟10.4.9在低壓配電系統中,宜選擇綠色節能的組合電器,縮小箱(柜)的體積,減少繁雜的接線,既節約材料又提高系統的10.4.10EPS、UPS及ISPS等蓄能型應急電源的蓄電池,應選用全封閉免維護蓄電池或鋰電池,當容量較大時,宜選用智能快速型(ISPS)應急電源。10.4.11當采用柴油發電機作為應急電源時,應選擇體積小、低噪聲、啟動快、節能環保型以及附屬設備配套齊全的機組。10.4.12宜根據建筑功能業態、服務樓層及服務對象,進行客流分析,合理選用電梯及扶梯型號、運行速度、臺數及控制管理方案。垂直電梯還應采取群控、變頻調速或能量反饋等節能措施,宜采用兩項以上節能技術。應具有按規定程序集中調控的群控功能。裝置,在全線各段均空載時應暫?;虻退龠\行,并應設置自動控制自動扶梯與自動人行步道的啟、停感應裝置。自動扶梯應采用變頻感應啟動等節能控制措施。冷(熱)負荷對制冷機的控制和對循環水泵的變頻控制。主要功能房間應具有現場獨立控制的熱環境調節裝置。裝條件。10.4.19變電室、高壓線路及通信基站周邊應做電磁屏蔽處理,其上下及貼鄰房間電場磁場強度不應大于表10.4.19的限制要求:電場強度E線路貼鄰房間一貼鄰房間10.5.1居住建筑的電能計量應分戶、分用途計量,除應符合相2公共區域的照明應設置電能計量裝置;3可再生能源發電應設置獨立分項計量裝置。10.5.2冷熱源、輸配系統和照明等各部分能耗應進行獨立分項計量。公共建筑的電能計量應按照用途、物業歸屬、運行管理及相關專業要求設置電能計量,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及大型公共建筑的分項計量還應滿足相關規范的管理要求,并應符合以下規定:1應在每個獨立的建筑物入口設置總電表;2應按現行山東省工程建設標準《公共建筑節能監測系統技術規范》DBJ/T14-071的要求進行分項計量;3每個辦公或商業的出租單元應設置電能計量裝置;4辦公建筑的辦公設備、照明等用電應分項或分戶計量;5地下室非空調區域采用機械通風時,宜安裝獨立電能計6可再生能源發電應設置獨立分項電能計量裝置;7大型公共建筑的廚房、計算機房等特殊場所的通風空調8大型公共建筑的暖通空調系統設備用電的分項計量應滿10.5.3計量裝置宜集中設置,當條件限制時,宜采用遠程抄表功能,并應具有水質檢測,能源的實時統計、分析和管理等功能。1由計算機監測管理的電能計量裝置的監測參數,宜包括電壓、電流、電量、有功功率、無功功率、功率因數、總諧波含量等;2對電度表應定時檢查、校驗,及時調整倍率,降低電能計量裝置的綜合誤差;4預付費IC卡表具、遠傳表均應為計量檢測部門認可的表具。家標準《智能建筑設計標準》GB50314選配,應滿足下列要求:2具有家電控制、工作生活服務、照明控制、安全報警、環境監測、建筑設備控制等服務功能;4具有接入智慧城市(城區、社區)的功能。10.5.8住宅建筑的安全防范系統、管理與監控系統、通信網絡系統的配置不低于現行行業標準《居住區智能化系統配置與技術要求》CJ/T174中基本配置的要求。10.5.9建筑設備管理系統應具有自動監控管理功能。建筑設備10.5.10大型公共建筑宜設置建筑設備監控系統,具有對公共照明、空調、給水排水、電梯等設備進行運行監控和管理的功10.5.11大型公共建筑應設置建筑設備能源管理系統,普通公10.5.12主要功能房間中人員密度較高且隨時間變化大的區域1對室內的CO?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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