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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保護手冊TOC\o"1-2"\h\u13217第一章土地承包經營權概述 3326881.1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定義與性質 354831.1.1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定義 3317351.1.2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性質 3206851.1.3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起源 4311771.1.4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發展 41420第二章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取得與流轉 457731.1.5家庭承包方式 4116111.1.6其他承包方式 559951.1.7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申請 5271361.1.8流轉合同的簽訂 5111091.1.9流轉合同的履行 5147141.1.10出租 5244131.1.11轉包 6267521.1.12互換 6233281.1.13轉讓 676371.1.14入股 630700第三章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期限與續期 6279601.1.15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期限概念 610381.1.16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期限規定 658981.1.17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期限調整 6257411.1.18續期申請 74691.1.19續期審查 733161.1.20續期決定 795651.1.21簽訂續期合同 7181151.1.22續期申請材料不齊全 768801.1.23續期審查不通過 8197251.1.24續期合同糾紛 8257741.1.25續期合同履行糾紛 89795第四章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登記與證書 8202981.1.26登記的必要性 8136461.1.27登記程序 883601.1.28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的發放 911111.1.29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的管理 9118481.1.30補發程序 979181.1.31更換程序 1031036第五章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保護措施 10160001.1.32法律規范的設定 10100811.1.33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設立與變更 10253821.1.34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與終止 10110851.1.35行政部門職責 1011191.1.36行政保護措施 11145321.1.37司法保護原則 1182461.1.38司法保護途徑 11209091.1.39司法保護措施 1125813第六章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侵權行為與責任 11224961.1.40概述 11203921.1.41主要侵權行為 12128731.1.42民事責任 12139301.1.43行政責任 12184791.1.44刑事責任 1245681.1.45協商解決 12275521.1.46調解解決 13242991.1.47仲裁解決 13215861.1.48訴訟解決 13211721.1.49其他途徑 135754第七章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與贈與 13159591.1.50繼承的法定條件 1375231.1.51繼承人的范圍 13112011.1.52繼承程序 13122461.1.53繼承權的限制 13166371.1.54贈與的條件 14298311.1.55贈與程序 14100791.1.56繼承人之間爭議的處理 14243561.1.57繼承人不符合條件的處理 14237741.1.58贈與合同無效的處理 14293781.1.59繼承和贈與過程中涉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處理 1418765第八章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抵押與擔保 15278281.1.60抵押權的設立 15323441.1.61抵押權的實現 15171681.1.62擔保的設立 151111.1.63擔保的實現 15318551.1.64抵押與擔保的風險識別 16102461.1.65風險防范措施 1621169第九章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爭議解決 16260631.1.66概述 16247731.1.67具體類型 17189141.1.68協商解決 17234921.1.69調解解決 17278751.1.70仲裁解決 1766301.1.71訴訟解決 1750361.1.7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18322791.1.73《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18268941.1.74《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18218131.1.75《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法》 18180641.1.76《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1823102第十章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政策與法規 1831761.1.77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確立 182491.1.78土地承包經營權政策的完善 18189471.1.79憲法規定 19253141.1.80法律制度 19173461.1.81政策文件 19185181.1.82政策更新 1920301.1.83法規實施 19第一章土地承包經營權概述1.1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定義與性質1.1.1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定義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者其他符合條件的主體,依據法律規定,對農村土地進行承包、經營的權利。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我國農村土地制度的核心內容,是農民享有土地權益的重要法律憑證。1.1.2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性質(1)權利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是一種用益物權,屬于財產權的范疇。它具有排他性、絕對性和可繼承性等特點。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設立,旨在保障農民的土地權益,促進農業生產的發展。(2)權利主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主體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和其他符合條件的主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是指具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戶籍的農民,其他符合條件的主體包括國有企事業單位、農民專業合作社等。(3)權利內容土地承包經營權包括以下內容:(1)承包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者其他符合條件的主體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享有承包土地的權利。(2)經營權:承包主體在承包土地上從事農業生產、經營活動的權利。(3)收益權:承包主體享有承包土地產生的經濟收益。(4)處置權:承包主體在承包期內,可以依法流轉、抵押、繼承土地承包經營權。第二節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歷史發展1.1.3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起源我國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起源可以追溯到20世紀50年代。當時,為了解決農村土地分配不均、農業生產效率低下等問題,我國開始實行農村土地制度改革。1950年,我國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規定農村土地實行農民土地所有制。在此基礎上,20世紀80年代初,我國開始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將土地承包給農民家庭經營,土地承包經營權逐步確立。1.1.4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發展(1)1984年,我國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明確了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法律地位。(2)1998年,我國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進行了修訂,進一步完善了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制度。(3)2003年,我國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設立、流轉、保護等方面進行了詳細規定。(4)2018年,我國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進行了修訂,進一步明確了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期限、流轉、抵押、繼承等事項,為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保護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不斷發展,我國農村土地制度逐步完善,農民的土地權益得到有效保障,農業生產水平不斷提高,為我國農村經濟的發展奠定了堅實基礎。,第二章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取得與流轉第一節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取得方式1.1.5家庭承包方式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取得,首先是通過家庭承包方式。這種方式是指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按照法律規定,以家庭為單位,與集體經濟組織簽訂土地承包合同,從而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家庭承包方式具有以下特點:(1)家庭承包方式是土地承包經營權取得的基本方式,體現了公平、公正原則。(2)家庭承包方式以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為前提,保障了農民的土地承包權益。(3)家庭承包方式具有長期穩定性,有利于農民安心投入農業生產。1.1.6其他承包方式除家庭承包方式外,還有其他承包方式,主要包括:(1)單位或個人承包:指企事業單位、個人等非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通過招標、拍賣等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2)轉包:指原承包方將其承包的土地經營權轉讓給其他符合條件的承包方。(3)互換:指承包方之間相互交換土地承包經營權。第二節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程序1.1.7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申請(1)承包方提出流轉申請,明確流轉土地的面積、位置、流轉期限等事項。(2)集體經濟組織對流轉申請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予以批準。1.1.8流轉合同的簽訂(1)承包方與流轉方協商一致,簽訂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2)合同應當具備以下內容:流轉土地的面積、位置、流轉期限、流轉費用、雙方權利義務等。(3)合同簽訂后,應當向集體經濟組織備案。1.1.9流轉合同的履行(1)承包方按照合同約定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交付給流轉方。(2)流轉方按照合同約定使用土地,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第三節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形式1.1.10出租出租是指承包方將土地承包經營權出租給其他符合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使用,并按照約定收取租金。出租形式具有以下特點:(1)出租期限一般較短,有利于流轉雙方靈活調整。(2)出租費用相對較低,有利于降低流轉成本。1.1.11轉包轉包是指原承包方將其承包的土地經營權轉讓給其他符合條件的承包方。轉包形式具有以下特點:(1)轉包期限較長,有利于流轉雙方穩定合作。(2)轉包費用相對較高,有利于保障原承包方的權益。1.1.12互換互換是指承包方之間相互交換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形式具有以下特點:(1)互換雙方土地面積、質量相近,有利于公平交易。(2)互換雙方利益共享,有利于促進雙方共同發展。1.1.13轉讓轉讓是指承包方將其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給其他符合條件的單位或個人。轉讓形式具有以下特點:(1)轉讓期限較長,有利于流轉雙方穩定合作。(2)轉讓費用較高,有利于保障原承包方的權益。1.1.14入股入股是指承包方將其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股份投入企業,成為企業的股東。入股形式具有以下特點:(1)入股期限較長,有利于企業穩定發展。(2)入股收益與企業經營狀況掛鉤,有利于保障承包方權益。第三章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期限與續期第一節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期限規定1.1.15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期限概念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期限,是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存續時間,即承包方在承包地上進行農業生產的權利期限。1.1.16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期限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期限為30年。自承包合同生效之日起計算。在期限屆滿前,承包方享有優先續包的權利。1.1.17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期限調整在特殊情況下,經發包方同意,可以適當調整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期限。調整后的期限不得超過原承包期限。第二節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續期程序1.1.18續期申請土地承包經營權期限屆滿前,承包方應當向發包方提出續期申請。申請時,需提交以下材料:(1)續期申請書;(2)承包方身份證復印件;(3)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4)其他相關材料。1.1.19續期審查發包方應當在收到續期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審查內容包括:(1)申請材料是否齊全;(2)承包方是否符合續包條件;(3)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是否真實有效。1.1.20續期決定經審查,符合續包條件的,發包方應當作出續期決定,并書面通知承包方。不符合續包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承包方,并說明理由。1.1.21簽訂續期合同發包方與承包方應當在續期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簽訂土地承包經營權續期合同。合同應當載明以下內容:(1)承包地的位置、面積、質量等級;(2)承包期限;(3)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4)發包方的權利和義務;(5)其他相關事項。第三節續期過程中可能遇到的問題及處理1.1.22續期申請材料不齊全若承包方提交的續期申請材料不齊全,發包方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充的材料,并給予合理期限補充。補充材料后,重新進行審查。1.1.23續期審查不通過若承包方的續期申請審查不通過,發包方應當書面告知審查結果及理由。承包方如有異議,可以在收到告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發包方提出書面復議申請。發包方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復議決定。1.1.24續期合同糾紛在續期合同簽訂過程中,若雙方發生糾紛,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解決:(1)協商解決;(2)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3)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1.1.25續期合同履行糾紛在續期合同履行過程中,若雙方發生糾紛,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解決:(1)協商解決;(2)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3)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四章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登記與證書第一節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登記程序1.1.26登記的必要性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登記,是指將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相關信息在國家土地登記簿上進行記載的行為。登記對于明確土地權屬、保障農民土地權益具有重要意義。1.1.27登記程序(1)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申請農戶在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后,應當向所在地的鄉(鎮)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登記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1)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2)土地承包合同;(3)農戶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明;(4)其他應當提交的材料。(2)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審查鄉(鎮)土地管理部門在收到登記申請后,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審查內容包括:(1)申請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2)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真實性、合法性;(3)土地權屬是否清晰。(3)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記載經審查符合條件的,鄉(鎮)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在土地登記簿上記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相關信息,并向農戶發放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第二節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的發放與管理1.1.28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的發放(1)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是農戶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法律憑證,由鄉(鎮)土地管理部門負責發放。(2)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1)農戶名稱;(2)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編號;(3)土地承包經營權面積;(4)土地承包期限;(5)土地用途;(6)其他應當載明的事項。1.1.29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的管理(1)鄉(鎮)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管理制度,保證證書的安全、完整。(2)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的,農戶應當及時向鄉(鎮)土地管理部門報告,并申請補發或者更換。(3)鄉(鎮)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補發或者更換申請后15個工作日內,完成證書的補發或者更換工作。第三節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的補發與更換1.1.30補發程序(1)農戶在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遺失或者損壞后,應當向鄉(鎮)土地管理部門提出補發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1)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明;(2)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復印件;(3)補發原因的說明。(2)鄉(鎮)土地管理部門在收到補發申請后,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審查合格后予以補發。1.1.31更換程序(1)農戶在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損壞后,應當向鄉(鎮)土地管理部門提出更換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1)原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2)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明;(3)更換原因的說明。(2)鄉(鎮)土地管理部門在收到更換申請后,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審查合格后予以更換。第五章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保護措施第一節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法律保護1.1.32法律規范的設定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法律保護作出了明確規定。法律規范旨在保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穩定性和連續性,維護農民的土地承包權益,促進農業發展。1.1.33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設立與變更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設立與變更需遵循法律規定,包括承包期限、承包面積、承包主體等。在設立和變更過程中,各級應依法履行職責,保障農民的合法權益。1.1.34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與終止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與終止也需依法進行。流轉過程中,應充分尊重農民意愿,保障其合法權益。終止土地承包經營權時,應依法進行補償。第二節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行政保護1.1.35行政部門職責我國各級及相關部門應依法履行職責,加強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行政保護。主要包括:宣傳法律法規,指導土地承包經營權設立、變更、流轉和終止;查處侵權行為;調解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等。1.1.36行政保護措施(1)完善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制度,保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合法性和穩定性。(2)加強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動態監管,及時發覺和處理侵權行為。(3)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調解機制,及時化解矛盾糾紛。(4)優化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促進土地資源合理配置。第三節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司法保護1.1.37司法保護原則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司法保護應遵循公平、公正、公開、及時原則,保證農民的土地承包權益得到有效維護。1.1.38司法保護途徑(1)民事訴訟:農民在土地承包經營權受到侵害時,可依法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判決侵權行為無效,并賠償損失。(2)行政訴訟:農民認為行政機關在土地承包經營權管理過程中存在違法行為,可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要求行政機關履行職責或撤銷違法決定。(3)刑事訴訟:對于嚴重侵犯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犯罪行為,司法機關應依法予以打擊。1.1.39司法保護措施(1)加強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案件的審理,保證審判質量和效率。(2)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經營權案件調解機制,鼓勵通過調解方式解決糾紛。(3)加大對侵犯土地承包經營權行為的法律制裁力度,維護農民合法權益。第六章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侵權行為與責任第一節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侵權行為1.1.40概述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侵權行為,是指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在土地承包經營權存續期間,未經權利人同意,擅自侵犯、損害或者非法干預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行為。此類侵權行為嚴重損害了農民的土地權益,影響了農村社會穩定和農業生產發展。1.1.41主要侵權行為(1)未經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同意,擅自調整、收回或者變更土地承包經營權。(2)擅自占用、征用土地,損害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的合法權益。(3)非法轉讓、出租土地承包經營權,損害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的利益。(4)在土地承包經營權范圍內,擅自進行建設、開采等活動,損害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的合法權益。(5)非法干預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抵押、繼承等行為。(6)其他侵犯土地承包經營權的違法行為。第二節侵權行為的法律責任1.1.42民事責任(1)侵權行為人應當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2)對于損害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利益的,侵權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1.1.43行政責任(1)侵權行為人違反土地管理法規,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由有關行政機關予以處罰。(2)對于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1.44刑事責任(1)侵權行為人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等罪名,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2)對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導致土地承包經營權受到嚴重損害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三節侵權糾紛的解決途徑1.1.45協商解決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侵權糾紛,當事人可以采取協商的方式解決。在協商過程中,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則,達成和解協議。1.1.46調解解決當事人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等調解組織進行調解。調解組織應當依法、公正、及時地調解糾紛,促使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1.1.47仲裁解決當事人可以依法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委員會應當依法、公正、及時地審理案件,作出裁決。1.1.48訴訟解決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審理案件,保護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的合法權益。1.1.49其他途徑當事人還可以通過信訪、舉報等方式,向有關行政機關反映問題,尋求解決辦法。有關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處理,維護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的合法權益。第七章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與贈與第一節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規定1.1.50繼承的法定條件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需滿足以下法定條件:(1)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已死亡。(2)繼承人依法具有繼承資格。(3)土地承包經營權未設立抵押或者被查封。1.1.51繼承人的范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人包括法定繼承人和遺囑繼承人。法定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遺囑繼承人是指遺囑中指定的繼承人。1.1.52繼承程序(1)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應當在法定期限內辦理繼承手續。(2)繼承人應向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機構提交相關材料,包括:繼承人身份證明、死亡證明、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等。(3)登記機構對繼承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1.1.53繼承權的限制(1)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不得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2)繼承人應當繼續履行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約定的義務。第二節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贈與程序1.1.54贈與的條件(1)贈與人是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合法權利人。(2)贈與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3)贈與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未設立抵押或者被查封。1.1.55贈與程序(1)贈與人和受贈與人應當簽訂書面贈與合同。(2)贈與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贈與人和受贈與人的基本信息、贈與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基本情況、贈與的期限、贈與的條件等。(3)贈與合同簽訂后,贈與人應當向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機構提交相關材料,包括:贈與合同、贈與人身份證明、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等。(4)登記機構對贈與材料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第三節繼承與贈與過程中可能遇到的問題及處理1.1.56繼承人之間爭議的處理(1)繼承人之間因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產生爭議的,可以協商解決。(2)協商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1.1.57繼承人不符合條件的處理(1)繼承人不符合法定條件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機構不予登記。(2)已經登記的,應當撤銷登記,并通知繼承人。1.1.58贈與合同無效的處理(1)贈與合同因違反法律規定或者損害他人合法權益被認定為無效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機構不予登記。(2)已經登記的,應當撤銷登記,并通知贈與人和受贈與人。1.1.59繼承和贈與過程中涉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處理(1)繼承和贈與過程中,如涉及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糾紛,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2)協商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八章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抵押與擔保第一節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抵押規定1.1.60抵押權的設立(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的相關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設立抵押權。(2)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抵押權設立,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簽訂抵押合同。(3)抵押權的設立,需經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同意,并報鄉(鎮)人民農村土地承包管理機構備案。1.1.61抵押權的實現(1)抵押權人有權在抵押期間內,依法對抵押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查封、扣押、拍賣等法律行為。(2)抵押權的實現,應當遵循法定程序,不得損害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的合法權益。(3)抵押權實現后,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應當按照抵押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履行債務。第二節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擔保程序1.1.62擔保的設立(1)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擔保,是指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將其土地承包經營權設定為債務的擔保。(2)擔保的設立,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3)擔保合同應當明確擔保的范圍、期限、方式等內容,并依法報鄉(鎮)人民農村土地承包管理機構備案。1.1.63擔保的實現(1)擔保權的實現,應當遵循法定程序,不得損害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的合法權益。(2)擔保權人有權在擔保期間內,依法對擔保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查封、扣押、拍賣等法律行為。(3)擔保權實現后,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應當按照擔保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履行債務。第三節抵押與擔保的風險防范1.1.64抵押與擔保的風險識別(1)抵押與擔保的風險主要包括:抵押物價值波動、債務違約、法律法規變動等。(2)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應當充分了解抵押與擔保的風險,合理評估抵押物的價值,保證抵押與擔保的合法、合規。1.1.65風險防范措施(1)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應當加強法律法規學習,了解抵押與擔保的相關規定,提高風險防范意識。(2)在簽訂抵押與擔保合同前,應當充分了解債務人的信用狀況、還款能力等,合理確定擔保范圍和期限。(3)抵押與擔保合同應當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保證合同條款的合法、合規。(4)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應當及時關注法律法規變動,適時調整抵押與擔保策略,降低風險。(5)在抵押與擔保過程中,如發生糾紛,應當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第九章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爭議解決第一節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爭議類型1.1.66概述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爭議,是指在土地承包經營過程中,各方主體之間因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權益保護等問題產生的糾紛。根據爭議的性質和內容,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爭議類型主要包括以下幾種:(1)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權屬爭議;(2)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爭議;(3)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侵權爭議;(4)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合同爭議。1.1.67具體類型(1)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權屬爭議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權屬爭議,主要是指土地承包經營權主體之間的權屬糾紛,如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設立、變更、終止等過程中產生的爭議。(2)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爭議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爭議,主要是指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過程中,各方主體在流轉條件、流轉價格、流轉期限等方面產生的糾紛。(3)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侵權爭議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侵權爭議,主要是指他人侵犯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的合法權益,如擅自占用、損壞土地等行為所引發的爭議。(4)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合同爭議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合同爭議,主要是指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各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合同條款的理解、履行義務等方面產生的糾紛。第二節爭議解決的程序與方法1.1.68協商解決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爭議,首先應當通過協商解決。各方當事人應當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則下,通過友好協商,達成解決爭議的協議。1.1.69調解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請求村(居)民委員會、鄉鎮人民等調解組織進行調解。調解組織應當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采取說服教育、疏導協商等方式,促使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1.1.70仲裁解決如調解不成,當事人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委員會應當依法組成仲裁庭,對爭議案件進行審理,并根據事實和法律作出裁決。1.1.71訴訟解決如仲裁不成或者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審理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爭議案件,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第三節爭議解決的法律依據1.1.7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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