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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山東省普惠金融的監管

當前,我國金融法律體系主要由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構成,但這些金融立

法、監管相對宏觀且集中于中央層面,地方金融監管比較薄弱,對消費者和投資人的保護力

度不夠,并且在金融監管實際運行中存在同類金融業務和產品的監管重疊及某些金融新業態

監管空白的現象。尤其近幾年,我國互聯網金融發展迅速,催生了一些新的金融業態,現有

的金融法律和金融監管已難以適應金融改革和金融發展的需要,特別是地方金融監管存在法

制滯后、權責不一致、監管資源有限和監管存在空白等因素,制約了地方金融監管的有效

性。

伴隨著我國互聯網金融的迅速發展,山東省金融業發展水平也出現大幅提升,金融服務經濟

社會發展的功能日益體現,同時新型金融業態不斷涌現出來。但在金融業蓬勃發展的同時,

山東省地方金融組織經營不規范和金融人才培育、中介機構發展、信息平臺建設等不協調、

不配套的問題也不斷涌現,尤其是由于監管缺失和執法手段不足,金融詐騙、P2P“跑路”

事件、小貸公司“跑路”事件、違法吸收公眾存款、違法發放貸款等不法行為屢禁不止,不

但侵害了正常的金融秩序,而且影響了社會穩定。這些問題亟待通過立法予以解決。我國現

有的金融法律法規,主要是規范銀行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對地方金融組織的規范較

少。

為了加快山東省地方金融改革、探索地方金融監管體制,2013年8月,省政府出臺了《關

于加快全省金融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魯政發(2013)17號,即“金改22條”,以下簡

稱《意見》),《意見》提出“逐步建立健仝地方金融監管機構,積極探索符合山東省實際

的金融監管體系”。此后,金融監管體制改革逐步推進。2016年3月30日,山東省第十二

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山東省地方金融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并

于2016年7月1日正式實施。這是迄今為止我國首部關于金融監管的省級地方性法規,對

彌補地方金融監管空白、防范金融風險、保護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加快山東省

地方金融改革、提高金融服務實體經濟具有重要意義。《條例》包括“總則”“金融服

務”“金融發展”“金融監督”“法律責任”“附則”6章,共58條。《條例》明確了山

東省地方金融組織的范圍和監管主體,彌補了山東地方金融監管空白。

本報告主要從山東省普惠金融監管體系、普惠金融監管的政策法規、普惠金融監管實施三個

方面來闡述。

一山東省普惠金融監管體系

(一)監管主體和監管范圍

2016年3月30日,山東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審議通過《山東省地方金融條

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是我國地方金融監管方面出臺的首部省級地方性法

規,是山東金融發展史和法制建設史上的一件大事。這標志著山東省地方金融監管體系正式

形成,金融監管走在了全國前列。

與山東省外溫州、深圳、上海等地出臺的地方性金融法規相比,《條例》有自身的獨特優勢

和創新之處。例如,將“一行三局”監管之外的地方金融組織納入監管范圍,為地方金融服

務、發展和監管提供了法律保障;明確規定小額貸款公司應當按照小額、分散的原則開展業

務經營,重點為小型/微型企業和農民、農業、農村經濟發展提供融資服務;明確要求建立

地方金融組織信息披露制度,建立信息綜合服務平臺,實現數據資料共享。另外,在側重點

方面,《條例》更加側重于山東地方金融監管和維護地方金融穩定,而《溫州市民間融資管

理條例》側重于民間融資,《深圳經濟特區金融發展促進條例》側重于金融服務發展,《上

海市推進國際金融中心建設條例》側重于國際金融中心建設。總的來看,《條例》的出臺為

山東金融監管提供了法律依據。

為「加強山東省金融監管,防控風險,《條例》首先明確了山東省地方金融組織范圍,是指

依法設立,從事相關地方金融活動的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民間融資機構、開展權

益類交易和介于現貨與期貨之間的大宗商品交易的交易場所、開展信用互助的農民專業合作

社、私募投資管理機構和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授權省人民政府監督管理的從事金融活動的其

他機構或者組織等。這樣,《條例》明確把地方金融組織歸山東省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監管。

另外,典當、融資租賃、商業保理、書融資擔保業務的監督管理,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

行;同時還給國家將來授權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對P2P網絡借貸平臺、股權眾籌等新型金融業

務進行監管留出了操作空間。

《條例》在明確了地方金融組織范圍的同時,也明確了監管主體,為地方金融監管機構提供

了法律支持。《條例》明確了山東地方政府金融監管部門和“一行三會”駐魯機構的各自監

管范圍,山東省地方金融組織的監管部門為山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一行三局”負責

對口東省內信貸市場、貨幣市場、資本市場和保險市場進行監管,各地級市、縣(市、區)

地方金融監管局負責中央駐魯金融監管部門法定監管范圍之外的新型金融組織和金融活動,

杜絕了一些地方金融組織被交叉監管和一些地方金融組織缺乏監管部門監管的現象。《條

例》出臺后,在山東全省范圍內形成了省級政府金融監管部門、市級政府金融監管部門和縣

(市、區)級政府金融監管部門三級金融監管體系,做到了對全省地方金融組織監管的全覆

蓋。

(二)山東省普惠金融監管組織體系

《W東省地方金融條例》出臺后,明確了監管主體和監管對象,在山東省內形成了省、市、

縣三級政府金融監管部門體系,該監管體系分工明確,覆蓋全省。

1.省級監管組織體系

在LI東省級金融監管部門層面,主要是以山東省金融工作辦公室為主導,“一行三會”駐魯

機構和有關政府職能部門相結合的監管體制(見圖1)。山東省金融工作辦公室負責口常協

調、指導、調度等工作,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關金融穩定的部署工作,分析全省

金融穩定形勢,協調解決影響全省金融業穩健運行的重大問題,提高金融風險防范和處置成

效。“一行三局”、山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東省商務廳等相關職能部門分別根據國家有

關分領域專項整治方案和山東省政府要求,制訂分領域專項整治方案,成立分領域專項整治

工作組,負責相應領域的專項整治工作。

具體來說山東省金融工作辦公室(山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負責監管小額貸款公司、

融資性擔保公司、農民信用互助社、民間融資機構和區域性交易市場;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

員會負責管理各類股權投資公司、投資基金和企業債發行;山東省商務廳負責典當、融資租

賃公司審批與監管。此外,山東省農村信用合作社聯社對全省農信社系統(農商行、農合行

和農信社)行使部分監督權;山東省農業廳參與對全省農業政策性保險試點工作的監督:山

東省供銷合作社系統負責對農村資金互助組織進行審批。

山東省地方政府金融監管體系

(山

山)

▼,.

山東省各地級市、縣(市、區)

山東省各地級市、縣(市、區)

金融工作辦公室(地方金融監督

相關政府職能部門

管理局)

圖1山東省地方政府金融監管體系

2.地級市、縣(市、區)級監管體系

2016年山東省已在17個地級市和137個縣(市、區)各地金融辦的基礎上成立了地方金融

監督管理局,承擔地方金融監管職責。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為各地金融組織的主管部門,并

整合分散于各職能部門的監管職責,形成統一歸口管理,發改委(局)、商務局等部門相互

配合的監管模式。

各地級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加強了對各自轄區內金融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了各

自地區的金融監管體制,加強了與國家、省級有關部門和金融機構的協調配合,并及時研

究、發現、解決轄區內金融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加強轄區內金融工作的監督和管理,防范金

融風險。山東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轄區內金融監管局和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財

政、公安、商務、稅務、審計、工商行政管理、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等部門,建立了金融信息

共享、風險處置、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方面的協作機制,依法打擊和處置金融欺詐、非法

集資等違法行為;同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地方金融監管局加強與轄區內國家金融監管派

出機構的信息溝通和工作協調,建立了金融風險防范化解工作機制,提高了金融風險防范與

處置能力;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了本轄區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明確工作職責、事件分

級、啟動機制、應急處置與保障措施等內容。

具體來看,當地金融工作辦公室(當地金融監督管理局)負責監管轄區內小額貸款公司、融

資性擔保公司、農民信用互助社、民間融資機構和區域性交易市場;當地發改委(局)負責

管理各類股權投資公司、投資基金和企業債發行;當地商務局負責典當、融資租賃公司審批

與監管。同時分領域的相關政府部門,包括各地級市的經濟和信息化、財政、公安、農業、

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審計、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做好各自分領域的監督管理

工作。

與此同時,山東各地級市、縣(市、區)金融監督管理局建立完善了事前審核、年度審查、

分類評級、高管約談、行'也自律等監管制度,并加強了與省級金融監管部門協調配合,初步

構建了上下協調、完整覆蓋的區域金融監管局面。山東省各地級市、縣(市、區)人民政府

還加強了對各自轄區內金融工作的組織領導,各地級市和縣(市、區)相關政府職能部門負

貢相關分領域專項監督管理工作,各級地方金融監管局和相關政府職能部門密切合作,負貢

對轄區內的金融組織監督管理。

3.行業協會自律監管組織建設

除了利用法律法規約束地方金融組織違法違紀的行為之外,山東省還建設多個普惠金融行業

協會來開展自律。協會作為政府與企業之間的橋梁,向政府傳達企業的共同要求,同時協助

政府制定和實施行業發展規劃、產業政策、行政法規和有關法律。

目前,山東轄區已經成立了山東省小額貸款企業協會、山東省民間融資機構協會和山東省融

資擔保企業協會等。協會在協調會員遵守國家金融法律、法規和經濟金融政策,認真履行自

律、維權、協調、服務職能,加強高管人員培訓,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優化會員發展環境,

為會員提供優質服務,促進行業持續健康發展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一是制定了各自行業的自律公約。山東省普惠金融各行業協會制定了行規行約并組織會員實

施,包括制定了各自行業相應的質量規范和服務標準,規范了行業產品和服務質量,同時還

建立了社會評價、失信懲戒和“黑名單”等行業信用管理制度。

二是協會推進了信息公開。普惠金融行業各協會主動向社會公開了登記證書、章程、組織機

構設置、負責人及理事會成員名單等信息,向會員公開了重大活動、財務收支、接受捐贈和

資助等信息,承諾公開的信息無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接受社會和會員對信

息的查詢和監督。

小額貸款機構、民間融資機構、新型農村合作金融等金融組織都已按照規定的時間向協會和

監督管理機構呈送經營報表,并把相關數據公布在金融辦網站或者其他規定的媒體。

三是加強規范化建設。各地級市、縣(市、區)推進普惠金融各行業協會依法開展協會相關

活動,逐步實現行業協會自我運作、自聘人員、自理會務,健全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制度,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

4.誠信體系建設

在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法律法規約束的同時,山東省積極推動誠信體系建設。山東省人民政

府地方金融監管機構根據《條例》建立了地方金融組織信息披露制度,加強了金融信用環境

建設,構建了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隨著大數據、互聯網的不斷發展,山東省人民政府

地方金融監管機構已在充分利用大數據平臺技術的基礎上,組建山東省金融組織信息綜合服

務平臺,開展山東省內金融組織、相關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公布

等工作,并與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共信用信息平臺相銜接,實現地方金融數據資

料共享。運用大數據的理念和技術,建設成山東省中小企業和農村信用數據信息庫,同時省

級公共信用信息平臺----“誠信山東”(http:”/)的建設已經取得

階段性成果,信用聯合獎懲機制初見成效。2016年,青島、濰坊、威海、德州、榮成五市

成功入選全國創建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示范城市,數量居全國首位。

山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通過建立統計分析制度,定期收集、整理和分析地方金融組織統計數

據,利用大數據平臺,整合金融行業客戶信息,加強與相關行業信息數據交換和整合,與征

信系統等其他信用信息平臺相連接,建立山東金融數據檢測平臺,并運用專業技術,挖掘規

律性、系統性信息,對金融組織的客戶風險、金融組織的運行風險進行及時預警,進而提高

監管效率。

山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還通過社會媒體宣傳等手段,定期公開發布誠信信息公告,引導市場

和人們對金融組織進行監督,讓地方金融組織做到自我誠信約束,從失信懲罰、約束,到守

信獎勵、引導等一系列信用機制,強化對市場主體及其行為的誠信約束。在誠信建設的同

時,也要建立跨部門聯動響應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對違法巾場主體加大行政處罰和信用約

束力度,依法實施吊銷營業執照、吊銷注銷撤銷許可證、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和“黑名單”等

懲戒措施。逐步建立健全跨部門聯動響應和失信懲戒機制,對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嚴重違

法失信企業名單、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名單.、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等的失信主體依法予以

限制或禁入,形成“一處違法,處處受限”的聯合懲戒機制。

二山東省普惠金融監管的政策法規

2006年11月24日,山東省辦公廳發布《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做強做大我省金融業的意

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指出,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在加快地方金融發展

方面明確提出,探索設立民間小額信貸機構,積極試點發展.'只貸不存”的小額信貸組織。

積極試辦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和貨幣經紀公司。積極促進典當行業發展。爭取設立

地方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有效處置地方金融機構不良資產。引導業績優良、管理規范的集團

公司設立財務公司。積極推動設立產業投資基金,組建基金管理公司。積極整合政府各類投

資公司,打造投融資平臺。

2007年9月30日,山東省人民政府頒布的《關于貫徹國發(2007)7號文件進一步加快發

展服務業的意見》指出,要大力促進金融業等服務業發展,有序發展金融保險業。提高銀

行、信托、保險、證券等金融服務水平,大力促進金融服務多樣化和現代化,加快金融服務

和僉融產品創新。

2016年3月30日,山東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審議通過《山東省地方金融條

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16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條例》開創了省級地方金

融監管立法的先河,為實現中央和地方分層有序監管、促進地方金融發展和風險防范提供了

有力的法律保障。

(一)小額貸款機構的相關法律法規

2008年9月4R,為了進一步加快推進經濟文化強省建設、穩妥有序地開展小額貸款公司

試點工作,山東省政府辦公廳發布《關于開展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

《意見》)。《意見》明確了小額貸款公司的試點范圍和準入條件,指出山東省小額貸款公

司試點工作按照省政府統一部署進行;同時要加強對試點工作的組織領導,由省金融辦牽

頭,省工商局、人行濟南分行等多部門建立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省級聯席會議制度。《意

見》的出臺,使山東省金融資源配置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優化,“三農”和小企業貸款平臺供

給得到增加,農村地區金融服務得到改善,山東省民間融資開始進入規范發展階段。

2009年9月7日,為規范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工作,提高監管工作的質量和效率,山東

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頒侏了《山東省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

法》)。《辦法》從監管保障、信息采集、風險分析、風險處置和檔案管理五個方面對小額

貸款機構做出了規定,指出小額貸款公司是以服務“三農”和小企業為宗旨,屬于新型地方

金融組織,由各地金融辦進行管理。《辦法》的實施,為小額貸款機構的監管提供了制度保

障,對于防范小額貸款機構風險、促進山東省內小額貸款機構的健康發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2009年9月10日,為進一步做好山東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山東省金融辦發布《小額

貸款公司試點材料申報指引》(以下簡稱《指引》),《指引》對上報流程、上報材料、高

管任職資格進行了詳細的解釋。《指引》指出,所有試點材料必須由各市小額貸款公司試點

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上報,不得安排小額貸款公司工作人員報送。試點材料送達后,應經過

省金融辦有關人員確認,并按要求填寫“收文登記單”。《指引》對小額貸款機構的設立程

序、提交資料、人員任職等方面進行了詳細說明,提高了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效率。

2009年9月22日,為進一步完善全省小額貸款公司經營情況月報制度,山東省金融工作辦

公室下發《關于進一步做好小額貸款公司經營情況上報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

知》),《通知》指出,建立和實施小額貸款公司經營情況月報制度,是全面了解小額貸款

公司試點情況的重要途徑,是及時發現試點工作存在的問題和風險,確保試點工作穩妥有序

開展的重要保障。《通知》有利于規范小額貸款機構的日常經營活動,有利于防范小額貸款

機構的風險,有利于對小額貸款機構進行監管。

2011年7月18日,為充分發揮小額貸款公司“小、快、靈”的自身優勢,努力加大信貸投

放,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山東省金融工作辦公室卜.發《進一步加強日常監管督促小額

貸款公司依法合規經營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指出小額貸款公

司要“樹立依法合規經營意識,嚴格按照'小額、分散'原則發放貸款,堅決禁止以‘化整

為零’等形式變相發放大額貸款”“嚴格把握‘三條紅線',堅決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

資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發放高利貸、使用非法手段催債’行為”“堅決防止‘坐地起價、

哄抬利率’,嚴格禁止以收取手續費、咨詢費等名義,變相提高利率”。《通知》發出后,

有效避免了小額貸款公司受利益驅動,偏離正常經營軌道的問題,同時要求各市金融辦要充

分發揮組織牽頭作用,協調推動本級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加強日常監管,督促小額貸款公司依

法規范經營,充分發揮作用,對于出現違規經營問題的,一經查實,堅決予以查處。

2015年5月4日,為使山東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穩妥有序開展,緩解“三農”和小企

業融資困難,促進民間投資,更進一步推進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促進山東省小額貸款公

司持續健康發展,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頒布《關于進一步推進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有關

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擴大了試點范圍,”原則上所有縣(市、

區)都可開展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經濟發達縣或人口大縣可適當增加試點數量。允許經濟開

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保稅港區進行小額貸款公司試點。設區市可選擇直管的經濟開

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進行試點,試點條件包括:①申請試點的經濟開發區、高新技術

產業開發區是經國務院或省政府批準設立的;②開發區內設有管理委員會,管委會一般應具

有經濟管理和相關行政管理職能;③管理委員會下設相應的獨立職能部門;④管理委員會具

有承擔試點風險防范和處置責任的承諾和能力;⑤開發區內有眾多的中小企業,融資需求

大。保稅港區試點條件參照上述條件執行”。《通知》有利于激活各地民間資本,解決小企

業融資困難,擴大民間融資范圍。

2015年7月31日,為貫徹落實《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國發(2014)29號文件加快發展

現代保險服務業的意見》(魯政發(2015)9號)和《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運用財政政策措

施進一步推動全省經濟轉方式調結構穩增長的意見》(魯政發(2015)14號),山東省金

融工作辦公室和山東省財政廳聯合發布《山東省小額貸款保證保險補貼資金管理暫行辦

法》,決定設立山東省小額貸款保證保險補貼資金。小額貸款保證保險,是指小微企業、農

業種養殖大戶和農村各類生產經營性合作組織以及城鄉創業者在申請流動性貸款時,向保險

公司投保,銀行以保單作為擔保方式向投保人發放貸款,當貸款人未按合同約定履行還貸義

務并在等待期結束后,由保險公司按照相關約定承擔貸款損失賠償責任的保險業務。“保險

+銀行+政府”三者相結合的方式,有效緩解了小微企.業、農業種養殖大戶和農村各類生產經

營性合作組織無抵押、融資難的難題V

2016年3月24日,為充分發揮財政資金撬動信貸資金的作用,支持打贏脫貧攻堅戰,根據

《中共山東省委、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落實中央扶貧開發工作部署堅決打贏脫貧攻堅戰

的意見》(魯發(2015)22號)和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的《貫徹實施〈中共山

東省委、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落實中央扶貧開發工作部署堅決打贏脫貧攻堅戰的意見〉

重要政策措施分工方案》(魯廳字(2016)11號)等文件精神,山東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

辦公室、山東省財政廳和山東銀監局聯合制定了《山東省小額扶貧信貸貼息和風險補償操作

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向符合條件的各類主體發放的扶貧貸款包括“富民

農戶貸”和“富民生產貸”。《辦法》的出臺充分發揮了財政資金撬動信貸資金的作用,有

效支持了扶貧攻堅戰。

為貫徹落實《山東省地方金融條例》(以下簡稱《條例》),2016年9月7日,山東省地

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印發了《山東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

法》)。在《辦法》出臺之前,山東省有關小額貸款公司的政策制度,是以2008年銀監

會、中國人民銀行出臺的《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08)23號)

為基礎,并在后期的工作中不斷調整、逐步演變形成的,且散布在多個文件之中。《辦法》

認真總結試點以來的經驗,梳理現有準入政策和監管制度,形成行業發展的穩定預期。認真

貫徹落實《條例》精神,建立健全行業經營規則,明確小額貸款公司義務,充分發揮自律組

織作用。參照許可制度對審批流程做出適當調整,劃分省、市、縣三級監管機構職責,以屬

地管理為原則,在《條例》框架內對行政處罰的實施主體、處罰標準等予以明確。

2016年12月30日,山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印發了《關于開展山東省小額貸款公司創

新業務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山東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八年來,保

持了平穩的發展勢頭,取得了良好的經濟和社會效益。但是也存在一些問題:貸款投放有所

減緩,融資瓶頸難以破解,業內有放寬業務范圍的需求。鑒于上述原因,為推動小額貸款公

司轉型升級,促進小貸行業健康發展,制定了《意見》。《意見》明確了省地方金融監督管

理局負責研究制定創新業務試點的政策,協調指導全省試點工作,及時總結推廣試點經驗,

完善試點政策。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負責組織和推動本轄區的試點工作,是試點工作的第

一責任主體,要切實做好風險防范處置工作,確保不出現區域性和系統性風險。縣級監管機

構負責本轄區小額貸款公司創新業務試點的組織申報,并做好指導和監管等工作。同時明確

了申報材料及流程。

(二)融資擔保機構的相關法律法規

為及時掌握融資性擔保機構重大風險事件情況,切實加強對重大風險事件的應急管理,防止

重大風險事件對融資性擔保業造成沖擊,避免單體風險轉化為系統性風險,根據《融資性擔

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制定《融資性擔保機構重大風險事件報告制度》。2010年12月2

日,山東省金融工作辦公室轉發了《融資性擔保機構重大風險事件報告制度》(銀監發

(2010)75號,以下簡稱《報告制度》)的通知,要求監管部門按照規定和轄區內實際情

況,研究制定重大風險事件報告機制、應急管理機制和問責制度的實施方案,切實加強組織

領導,確保相關工作落到實處。《報告制度》對于切實加強融資性擔保機構重大風險事件應

急管理,防止重大風險事件對融資性擔保業造成沖擊,維護金融和社會穩定具有重要的意

義。

2010年12月2日,為進一步建立健全融資性擔保行業統計制度,全面、準確、及時地掌握

融資性擔保行業經營情況,持續跟蹤監測融資性擔保業務風險,促進山東省融資性擔保行業

健康穩定發展,山東省金融工作辦公室轉發了《中國銀監會關于加強融資性擔保行業統計工

作的通知》(銀監發(2010)80號,以下簡稱《通知》)。《通知》要求各市金融辦要高

度重視融資性擔保行業統計工作,將其作為融資性擔保行業日常監管的重要手段和依據,切

實加強對轄內融資性擔保行業統計工作的組織領導,指派專人負責,按季度及時、完整、準

確地填報本轄區統計報表,做好融資性擔保機構上報數據的審核、匯總、分析和報送工作。

《通知》對于完善山東省融資性擔保監督管理制度,制定扶持政策,改善外部環境,具有重

要意義。

2010年12月2R,為加強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管理,促進融資性擔保機構依法經

營,維護融資性擔保市場秩序,根據中國銀監會《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管理指引》

(銀監發(2010)77號)、《山東省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魯金辦發(2010)9

號)等有關規定,山東省金融工作辦公室發布了關于《山東省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管

理指引》(以下簡稱《指引》)的通知。《指引》指出“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的頒

發、換發、注銷等由省金融辦依法辦理,各市、縣(市、區)監管部門配合做好有關工作。

融資性擔保機構依法取得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后,方可向有登記管轄權的工商行政管

理部門等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注冊登記。省金融辦對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實行年審制

度”。《指引》對于加強山東省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管理,促進融資性擔保機構依法

經營,維護融資性擔保市場秩序具有重要意義。

2010年12月2R,為加強對融資性擔保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管理,

促進融資性擔保行業合法、穩健運行,根據《融資性擔保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

職資格管理暫行辦法》(中國銀監會2010年第6號令)、《山東省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

行辦法》(魯金辦發(2010)9號)等有關規定,山東省金融工作辦公室發布了關于《山東

省融資性擔保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

法》)的通知,《暫行辦法》在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條

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管理等方面進行了詳細的規定。《暫行辦法》對

于完善融資性擔保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提高管理人員業務素質,促

進口東省融資性擔保行業合法、穩健運行和健康發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由于融資性擔保業長期缺乏規范監管,業務運作不規范、內部管理松弛、風險識別和管控能

力不強、擔保品種創新能力不夠,行業發展遇到了不少困難和問題,影響了整個行業的可持

續發展和專業優勢、增信功能的發揮。為進一步做好融資性擔保機構規范整頓工作,促進融

資性擔保業健康發展,2010年12月17日,山東省金融工作辦公室發布了《開展非公司制

融資性擔保機構規范整頓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要求“各單位要從

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快轉方式調結構、推進經濟文化強省建設的高度,統一思想,

提高認識,把非公司制融資性擔保機構規范整頓作為加強地方金融工作的?項重要措施,切

實抓緊抓好”。《通知》對于加強山東省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督管理,防范化解金融風險,促

進融資性擔保業健康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2010年12月17R,為建立健全融資性擔保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促進山東省融資性擔保行

業穩定健康發展,山東省金融工作辦公室轉發了《中國銀監會關于印發〈融資性擔保公司內

部控制指引〉的通知》(銀監發(2010)101號,以下簡稱《通知》),并要求貫徹落實,

《通知》對融資性擔保公司的內部控制職責、業務活動的內部控制、內部控制的監督與糾正

進行了詳細規定,同時要求融資性擔保公司內部控制應遵循全面性、重要性、制衡性、適應

性和成本效益五大原則。《通知》對于建立健全融資性擔保公司內部控制制度、防范融資性

擔保業務風險、促進融資性擔保公司穩健經營起到了重要作用。

2010年12月17口,為規范融資性擔保公司的信息披露行為,促進山東省融資性擔保公司

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等債權人之間的業務合作以及融資性擔保公司的穩定健康發展,山東省金

融工作辦公室轉發了《中國銀監會關于印發〈融資性擔保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的通知》(銀

監發(2010)100號,以下簡稱《通知》),并要求貫徹落實。《通知》要求融資性擔保公

司在信息披露內容、信息披露管理等方面按照《融資性擔保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的規定披露

信息,同時遵循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和可比性的原則。《通知》對融資性擔保

公司信息規范披露、促進山東省融資性擔保公司公開透明、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2011年6月27日,由于長期以來缺乏規范監管,融資性擔保機構分公司普遍存在設立標準

不明確、業務運作不規范、風險管理能力不強等問題,影響了整個行業的可持續發展。為進

一步鞏固和發展規范整頓成果,促進融資性擔保業健康發展,山東省金融工作辦公室和山東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下發《關于進一步加強省轄融資性擔保機構分公司規范管理問題的通

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要求“通過規范管理,進一步完善分公司設立審批程

序,明確監管責任,優化機構布局,規范分公司經營運作,促進融資擔保業健康發展”,并

在機構狀況、業務范圍、經營行為、高管人員資格和營業場所五個方面進行規范管理。《通

知》在進一步鞏固和發展規范整頓成果、促進山東省融資性擔保業健康發展方面具有重要意

義。

2012年2月14日,為加強對融資性擔保機構的監督管理,規范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行為,

促進融資擔保行業規范健康發展,山東省金融辦制定了《山衣省融資性擔保公司年審辦法》

(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在年審對象、審核程序、主審資料以及年審結果等方面進

行了詳細規定,同時指出年審是做好融資性擔保機構監管工作的一項重要措施,也是強化制

度建設、促進行業發展的重要內容。融資性擔保機構的年審對于提前發現行業及公司影響金

融穩定的因素,及時采取果斷措施化解風險,共同維護行業、地區的金融穩定和社會和諧穩

定具有重要意義。

2014年1月7R,為切實加強融資性擔保機構監管工作,提高監管的科學性、有效性和針

對性,加快建立和完善融資性擔保機構風險預警機制,促進山東省融資性擔保行業規范健康

發展,根據《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銀監會令2010年第3號)、《山東省融資

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魯金辦發(2010)9號)等規定,結合山東省實際,山東省金

融工作辦公室印發了《山東省融資性擔保機構分類監管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分類監管指山東省金融工作辦公室及各設區市監管部門根據客觀信息,綜合分析評估融資性

擔保機構風險,依據評估結果將其歸入特定監管類屬,并采取針對性監管措施的行為。分類

監管按照全面性、持續性、風險導向利定量與定性相結合四個原則進行。《辦法》的實施,

有效加強了對融資性擔保機構的監管工作,提高了監管的科學性、有效性和針對性,加快建

立和完善了融資性擔保機構風險預警機制,促進山東省融資性擔保行業規范健康發展。

(三)各類交易場所的法律

2012年2月27日,為防范金融風險,規范市場秩序,維護市場穩定,根據《國務院關于清

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范金融風險的決定》(國發(2011)38號)要求,結合山東省

實際,山東省政府印發了《山東省人民政府頒發關于貫徹國發(2011)38號文件做好清理

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分五部分,提出了做好清

理整頓工作的重要意義、政策界定、工作目標、范圍、重點、分工和主要措施、時間安排

等,明確了管理程序。《意見》要求“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公司法》《證券法》等國

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為依據,牢牢把握‘穩中求進'的工作基調,堅持依法合規和積

極穩妥并舉、整頓規范和健康發展并重,按照‘自查、檢查、整頓、改進、完善、提高’的

方針,綜合運用經濟、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集中各方面力量,全面開展各類交易場所清

理整頓”。《意見》對于防范金融風險、規范市場秩序、維護社會穩定、促進山東省國民經

濟健康有序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2014年7月29日,為規范權益類交易場所(以下簡稱“交易場所”)的經營活動,加強對

交易場所的監督管理,根據《國務院關于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范金融風險的決定》

(國發(2011)38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的實施意見》(國辦

發(2012)37號)、《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國發(2011)38號文件做好清理整頓各類

交易場所工作的意見》(魯政發(2012)11號)等有關規定,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頒發

《U東省權益類交易場所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分為總則、設立

變更和終止、組織結構、自律規定、監督管理和違規處理、風險防范和控制、股權交易市場

的特別規定等八章內容。《辦法》的推出,保護了市場參與者的合法權益,促進了山東省交

易場所的健康發展。

2016年7月11日,為加強交易場所監督管理,規范交易場所經營活動,保護市場參與者合

法權益,防范化解金融風險,促進全省交易場所持續健康發展,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

的決定性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山東省地方金融條例》以及《國務院關

于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范金融風險的決定》(國發(2011)38號)、《國務院辦

公廳關于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12)37號)等有關規定,山東

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頒布《山東省交易場所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

法》對轄區內的“交易場所”進行了定義并指出了經營范圍,明確了監管機構,制定了“交

易場所”申請、變更和終止的程序,對“交易場所”的風險防控提出了要求并服從監管部門

的監督管理,最后指出了“交易場所”的法律責任。

(四)股權投資的相關法律法規

2014年11月19日,為了更好地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放大作用和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

性作用,促進投資機構和社會資本進入山東省產業投資領域,推動全省創'業創新、產業升級

和小微企業快速成長,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頒發《山東省省級股權投資引導基金管理暫行

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由政府出資設立股權投資引導基金,有利于將分散在各個方

面投向競爭性領域的財政專項資金集中起來,變“無償投入”為“滾動使用”,變“直接投

入”為“間接引導”,變“行政性分配”為“市場化運作”,能夠更好地發揮財政資金的激

勵引導和杠桿放大效應,提升公共資源配置效率;有利于吸引外來資本、激活民間資本,帶

動股權投資基金等多元化私募基金發展,健全完善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滿足產業融資需

求;有利于吸引更多社會資本進入中小微企業、農村產業、新興制造業以及政府鼓勵發展的

旅游、文化、健康、教育等服務業領域,健全現代企業制度,并帶動人才、技術等其他要素

聚集,促進創業創新,推進產'業結構優化調整。

2016年3月29日,為了推進全省規模企業規范化公司制改制工作,建立產權清晰、權責明

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現代產權制度,培育上市掛牌資源,順利對接多層次資本市場,

山東省金融工作辦公室、山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國人民銀行濟南分行、中國銀行業監督

管理委員會山東監管局聯合頒發《關于規范開展改制企業股權登記托管工作的指導意見》。

實行改制企業股權集中登記托管,有利于企業建立和完善現代產權制度,對改制企業股權的

登記、變更、轉讓等行為實行第三方標準化管理,是企業股權規范化、資本化的前提,是確

認股權權屬、明晰產權關系、保護股東權益的基礎工作,有利于推進改制企業建立和完善

“權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現代產權制度,有利于提高改制企業透明

度,提升企業的社會公信力,促進改制企業規范健康發展。同時還利于拓寬融資渠道,為改

制企業有效對接資本市場創造條件。

(五)新型農村合作金融相關法律法規

2014年底,經國務院同意,山東省成為我國唯一開展新型農村合作金融試點的省份,2015

年“中央一號”文件明確指出,要積極探索新型農村合作金融發展的有效途徑,穩妥開展農

民合作社內部資金互助試點,這就為山東省探索發展新型農村合作金融指明了方向。同時,

山東省農民專業合作社呈現蓬勃發展的良好勢頭,農村合作經濟一直走在全國前列,廣大農

民和各類新型農村經營主體在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基礎上,積極開展內部信用合作,探索積累

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經驗。2015年1月29日,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頒發《山東省農

民專業合作社信用互助業務試點方案》和《山東省農民專業合作社信用互助業務試點管理暫

行辦法》。試點目標:力爭到2017年底,初步建立起與山東省農村經濟相適應、運行規

范、監管有力、成效明顯的新型農村合作金融框架,使之成為正規金融服務體系的有益補

充,更好地滿足農民金融需求,促進山東省農業農村經濟發展。同時,也為我國健全和完善

農村金融服務體系探索可行路徑。開展農民專業合作社信用互助業務對于完善農村金融服務

體系、更好地滿足農民金融需求、促進農業現代化具有重要意義。

2014年,山東省成為開展新型農村合作金融試點的唯一省份,2015年1月,山東省政府臼

發了《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山東省農民專業合作社信用互助業務試點方案和山東

省農民專業合作社信用互助業務試點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魯政辦發(2015)8號),標

志著新型農村合作金融試點工作正式啟動。在總結試點以來各地信用互助業務監管經驗的基

礎上,2016年8月29日,山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頒發了《山東省農民專業合作社信用

互助業務試點監管細則》(以下簡稱《監管細則》).《監管細則》分為總則,業務申請、

資格認定和終止,經營規則,監督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6章,共計35條。試點是一項探

索性工作,隨著工作的進一步推進,有關政策還將面臨修訂完善,《監管細則》在充分體現

“社員制、封閉性”等底線和紅線前提下,對信用互助業務監管做了較為原則性、框架性的

規定。這樣既為各地因地制宜制定監管政策留卜.了余地,也為將來試點政策修訂后監管制度

的進一步完善預留J'空間。

(六)民間融資機構相關法律法規

自2012年開始,民間融資規范引導工作在山東省范圍內展開,在工作實踐中發現,省政府

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發展民間融資機構的意見》(魯政辦發(2013)33號)只對民間

融資機構的設立、經營等進行了總體設計,對于監管工作來說可操作性不強。為提高監管的

科學性、針對性和有效性,在多次征求各市縣金融辦和民間融資機構意見,充分醞釀、全面

論證、反復修改的基礎上,2015年6月8日,山東省金融工作辦公室頒發《山東省民間融

資機構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共分6章48條,以促進發

展、服務實體為中心,堅持適度監管、底線思維原則,堅持理論與實踐相結合,更加注重可

操作性,著力提升監管工作的制度化、規范化水平。《辦法》規范了山東省民間融資機構監

督管理工作,提高了監管工作質量和效率,對防范和化解民間融資領域風險、促進民間融資

機構健康發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七)民間資本管理機構的法律法規

2016年12月15日,為了規范民間融資行為,增強民間資本管理公司的發展活力,提高民

間資金轉化為資本的能力,探索民間資本聚集、交易的有效路徑,增強制度設計的可操作

性,使民間資本管理公司成為大眾、分散、碎片化的民間資金轉化為民間資本的重要平臺,

推動民間資本管理公司轉型升級,促進民間投資穩定增長,山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印發

了《山東省民間資本管理公司創新業務試點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對

山東省民間資本管理公司創新業務開展做出了規范,進一步明確此類公司在開展股權投資業

務基礎上,可根據其發展理念、總體規劃和市場定位,積極穩妥地開展債券投資、受托資產

管理、私募基金管理、不良資產收購處置和資產證券化等創新業務。《辦法》的出臺,細化

了各項業務的操作規范,指導民間資本管理公司結合實際開展各項業務,實現差異化發展,

有力地促進了民間資金陽光化、規范化發展,支持了當地實體經濟發展。

(八)非法集資獎勵辦法

2016年12月12日,為進一步強化社會監督,及時發現非法集資案件線索,有效化解金融

風險隱患,嚴厲打擊非法金融活動,切實維護經濟金融秩序和社會穩定,山東省金融工作辦

公室、山東省公安廳、山東省財政廳、山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國人民銀行濟南分行和中

國銀監會山東監管局聯合印發《山東省非法集資案件舉報獎勵辦法》(以下簡稱《辦

法》)。《辦法》在獎勵條件及標準、獎勵程序、獎勵資金、監督及管理等方面進行了詳細

規定,指出舉報獎勵工作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開展,舉報人需到被舉報人注冊地

或行為發生地進行舉報并申請獎勵。《辦法》的出臺,有利于發動群眾防范預警,充分調動

廣大群眾的積極性;有利于建立群眾自動自發、廣泛參與的防范預警機制,化解金融風險隱

患,維護社會穩定。

三山東省普惠金融監管實施

(一)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的實施

2016年5月26H,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

方案》,扎實開展山東省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頒布《山東

省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方案》)。《方案》指出,互聯網

整治工作要按照以下四大原則進行整治:統一領導,強化協作;明確界限,守住底線:統籌

兼顧,突出重點;邊整邊改,著眼長遠。整治內容包括P2P網絡借貸和股權眾籌業務、通過

互聯網開展資產管理及跨界從事金融業務、第三方支付業務、地方監管的相關機構開展的互

聯網金融業務、互聯網金融領域虛假宣傳和廣告行為五個方面。通過互聯網整治行動,力促

做到全面排查山東省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風險情況,清理整頓問題機構,遏制互聯網金融風

險案件高發、頻發勢頭;規范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經營行為,優化市.場環境,建立監管長效

機制;增強參與主體風險防控意識,加強投資者教育和風險提示,強化賣者有責、買者自

負、盈虧自擔的意識氛圍;實現規范與發展并舉、創新與防范風險并重,發揮互聯網金融在

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建設經濟文化強省中的促進作用,有力推動山東省互聯網金融規

范、有序、健康發展。

(二)金融租賃行業指導意見的實施

2016年6月1日,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金融租賃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

見》(國辦發(2015)69號),加快山東省金融租賃業發展,提高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能

力,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貫徹國辦發(2015)69號文件促進金融租賃行業健

康發展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提出從培育發展金融租賃市場主體、

引導支持產業結構調整、鼓勵加大對重點領域的支持、有效拓寬金融租賃公司融資渠道、持

續優化行業發展環境五個方面來實施。

不同于一般融資租賃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是由銀監會審批的羋銀行金融機構,可以在銀行間

進行同業拆借、發行金融債券、從事資產證券化業務,資本杠桿率高達12.5倍。截至2016

年底,山東省僅有1家金融租賃公司,即成立于2015年12月的山東匯通金融租賃有限公

司,注冊資本10億元。匯通金租將與浪潮集團積極開展業務聯動,以浪潮集團擁有的覆差

產業鏈和微觀企業的大數據平臺為基礎,進一步整合企業財務報表數據、交易對手數據、物

流平臺數據、設備交易數據等動態數據,從而提前發掘潛在優質客戶,提升市場營銷能力。

(三)互聯網金融風險七項整治方案的實施

2016年6月15R,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

方案》,扎實開展山東省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山木省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

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頒發山東省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七個分領域實施方案,具體為

《口東省P2P網絡借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山東省開展互聯網金融廣告及以投資

理財名義從事金融活動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山東省非銀行支付機構風險專項整治

工作實施方案》《山東省通過互聯網開展資產管理及跨界從事金融業務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

施方案》《山東省互聯網保險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山東省地方金融組織和有關機

構涉及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山東省股權眾籌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

案》。

相比國家確定的6個整治領域,山東省將地方金融組織和典當等都納入整治范圍,實現了互

聯網金融風險領域的全覆蓋。同時,中國人民銀行濟南分行、山東銀監局、山東證監局、山

東保監局、省工商局、省金融辦分別組建互聯網資產管理及通過互聯網跨界開展金融業務、

P2P網絡借貸等7個分領域工作組,牽頭負責各領域專項整治。

(1)《山東省通過互聯網開展資產管理及跨界從事金融業務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

為有效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做好山東省通過互聯網開展資產管理及跨界從事

金融業務(P2P網絡借貸、股權眾籌、互聯網保險、第三方支付另有規定)風險專項整治工

作,根據《人民銀行等十部門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銀發(2015)

221號)、《通過互聯網開展資產管理及跨界從事金融業務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

(銀發(2016)113號,)和《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山東省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

治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魯政辦字(2016)88號),山東省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

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制定了《山東省通過互聯網開展資產管理及跨界從事金融業務風險專項整

治工作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方案》)。《方案》提出要從三個方面進行重點整治:①具

有資產管理相關業務資質,但開展業務不規范的各類互聯網企業:②跨界開展資產管理等金

融業務的各類互聯網企業;③具有多項金融業務資質,綜合經營特征明顯的互聯網企業。通

過專項整治,做到業務定性要準、整治責任要清、整治措施要實,堅持防治結合,通過督促

整改一批、取締關停一批等整治措施,鼓勵和保護有益的創新,形成正向激勵機制,正本清

源。同時建立健全行業獎懲機制、舉報機制、信息披露和投資人保護機制,實現規范與創新

并重,促進行業良性發展。

(2)《山東省開展互聯網金融廣告及以投資理財名義從事金融活動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

方案》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發揮工商(市場監管)部門

職能作用,積極配合省相關部門防范利打擊金融違法行為,切實維護市場經濟秩序,山東省

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制定了《山東省開展互聯網金融廣告及以投資

理財名義從事金融活動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方案》)。《方案》從清

理整治互聯網金融違法廣告宣傳行為和排查整治以投資理財名義從事金融活動行為兩方面入

手,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的要求,規范山東省互聯網金融廣告及以投

資理財名義從事金融活動的行為,防范化解潛在風險隱患。同時以專項整治為契機,推動長

效機制建設,努力實現規范與發展并重、創新和風險防范并舉,為山東省互聯網金融健康發

展創造良好的市場環境。

(3)《山東省互聯網保險風險專項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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