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41T 188-2017 城市軌道交通安全監測技術規程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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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河南省工程建設標準TechnicalSpecificationforMonitoringofUrbanRailTransitEngineering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發布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委),鄭州航空港經由黃河勘測規劃設計有限公司主編的《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安編號為DBJ41/T188-2017,自2018年2月1日起在我省施行。此標準由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管理,技術解釋由黃河勘測規劃設計有限公司負責。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2018年1月15日根據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2017年第二批工程建設標準編制計劃的通知》(豫建設標〔2017〕48號)的要求,規程編制組經廣泛調查研究,結合河南省當前實際情況,總結近年來的實踐經驗,參考國家及行業相關標準,并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本規程主要技術內容有:1總則;2術語和符號;3基本規定;4監測控制網;5監測方法及技術要求;6監測項目控制值、預警及消警;7車站施工監測;8區間施工監測;9周邊環境監測;10運營前結構穩定性監測;11運營期結構穩定性監測;12監測成果及信息反饋。本標準由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管理,由黃河勘測規劃設計有限公司負責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各單位執行過程中如有意見或建議,請寄送黃河勘測規劃設計有限公司(地址:鄭州市金水路109號,郵編:450003),以供以后修訂時參考。本規程主編單位:黃河勘測規劃設計有限公司本規程參編單位:鄭州市軌道交通有限公司鄭州市工程質量監督站中鐵隧道勘測設計院有限公司中鐵七局集團有限公司本規程主要起草人員:耿瑜平吳國曉王磊王旭明李萬海趙忠愛劉永輝王健彭剛畢景佩孫立光孫紅亮王康勝姚亮亮許曉光李研科張志軍段超杰程明李曉峰李紅福劉宏泰張毅李建軍藍樹猛高明富張曉予劉仲寧王曉陽柳利利李東風何效周李亞楠何龍張憲君周錫芳本規程主要審查人員:黃騰鐘金寧宋建學肖昭然 22.1術語 22.2符號 4 5 3.2工程影響分區及監測范圍 8 94監測控制網 4.2水平位移監測控制網 4.3豎向位移監測控制網 4.4基準點穩定性檢驗 5監測方法及技術要求 5.1一般規定 5.2水平位移監測 205.3豎向位移監測 5.4深層水平位移監測 5.5土體分層豎向位移監測 5.6傾斜監測 26 275.8凈空收斂監測 5.9孔隙水壓力監測 6.1一般規定 34 6.3周邊環境監測項目控制值 6.4預警 6.5消警 7車站施工監測 7.1一般規定 7.2監測項目 7.3監測點布設技術及要求 7.5監測頻率及巡查頻率 8.2監測項目 8.4礦山法監測點布設技術及要求 678.6現場安全巡查 8.7監測頻率及巡查頻率 9.2監測項目 9.3建(構)筑物監測點布設 9.4高速公路與城市道路 78 799.6橋梁 799.7既有軌道交通 9.8既有鐵路 82 82 附錄B監測方案審批流程 附錄C監測日報表 條文說明 1.0.1為規范河南省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的安全監測工作,做到技1.0.2本規程適用于河南省城市軌道交通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及工程運營維護的監測工作。1.0.3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安全監測應編制合理的監測方案,精心1.0.4河南省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安全監測除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使用測量儀器、設備對監測對象的特征點(面)進行現場量測以及現場巡查,獲取監測對象的特征點(面)變形趨勢、空間位置變化和周圍環境變化信息的全過程。2.1.2周邊環境aroundenvironment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工程施工影響范圍內的既有建(構)筑物、等以及城市軌道交通保護區內建設工程對軌道交通結構影響的對2.1.3工程影響分區influencedzoneduetoconstruction根據周圍巖土體和周邊環境受工程施工影響程度的大小而進2.1.4監測等級monitoringmeasurementgrade2.1.5基準點referencepoint為進行變形測量而布設的穩定的需長期保存的測量控制點。2.1.6工作基點workingreferencepoint為直接觀測變形點而在監測區域布設的相對穩定的測量控直接或間接設置在監測對象上并能反映監測對象力學或變形特征的觀測點。2.1.8監測項目控制值controlledvalueformonitoring為滿足工程主體結構安全及環境保護要求,控制監測對象的安全狀態,針對監測結構允許變化量設置的限制。2.1.9永久性結構permanentstructure永久性結構是指按照工程設計建造的具備永久性使用功能的結構。2.1.10城市軌道交通保護區urbanrailtransitprotectivearea為保護城市軌道交通結構安全正常使用,在其結構及周邊的特定范圍內劃定的保護區域。2.1.11自動化監測automaticmonitoring利用測量儀器或其他測量傳感器對監測對象實施自動連續測量,并通過有線或無線傳輸即時反饋測量成果。指試運行合格后,經過有關部門的相關驗收及審批,在完成交工初驗之后、工程竣工驗收之前進行的載客運營活動。指試運營結束,并通過竣工驗收后,正式從事的載客運營活動期。2.1.14第三方監測單位thethirdpartymonitoringunit具有相應資質的、獨立于承包商和業主以外的第三方企業,接受建設單位的委托,單獨承擔工程監測任務,并代表建設單位對承建單位的施工監測進行管理的專業化服務。其特性主要表現為服2.1.15施工監測單位constructionmonitoringunit指具有相應資質,承擔各標段工程承包方監測任務的單位。B——礦山法隧道或導洞開挖寬度;D——盾構法隧道開挖直徑,觀測距離;D'——水平位移累計變化量控制值;f?——壓力設計值;f?——構件的承載能力設計值;f,——支撐、錨桿的預應力設計值;H——基坑設計深度,建(構)筑物承重結構高度;i——隧道地表沉降曲線Peck計算公式中的沉降槽寬度系數、水準儀視準軸與水準管軸的夾角;l——相鄰基礎的中心距離;L——開挖面至監測點或監測斷面的水平距離,相鄰建(構)L——地下管線管節長度;L.——沿隧道軸向兩監測點間距;L——沿鐵路走向兩監測點間距;m,——變形量測定中誤差;m。——觀測變形差測定中誤差;n——測站數;R——監測比值;S——豎向位移累計變化量控制值;φ——巖土體內摩擦角;va——水平位移變化速率控制值;v.——豎向位移變化速率控制值;v——既有鐵路設計時速,保護對象所在地安全允許質點振速;μ——測站高差中誤差。3.1.1城市軌道交通工程應在施工階段對工程主體、周圍巖土體及周邊環境進行監測。運營期間應對軌道交通永久性結構的變形進行定期監測。在建設期、運營前及運營期的保護區范圍內若有工程建設的區段,應對城市軌道交通結構的變形及保護區建設工3.1.2監測工作應采用儀器監測和現場安全巡查相結合的方法。3.1.3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建設期間除施工單位應進行必要的監方監測單位應獨立開展監測工作。3.1.4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安全監測所用儀器設備應檢定合格,確3.1.5工程監測應遵循下列要求:2根據工程施工圖設計和施工要求進行現場踏勘。3收集工程周邊影響范圍內的相關信息資料。4編制監測實施方案。5布設監測基準點和監測點。7建立監測信息體系。8監測數據及信息采集。10監測工作結束后,提交監測工作總結報告及完整的監測3.1.6工程監測方案編制前應對工程周邊環境進行調查,對業主提供的風險評估報告及周邊環境調查報告進行現場復核。3.1.7工程監測實施方案應根據設計文件及要求、巖土工程勘察2監測區域地質條件、周邊環境(重要建(構)筑物應注明)和工程風險特點、周圍環境總體平面布置圖(工程施工影響區)。3監測目的和依據。4監測范圍和工程監測等級。5監測對象及項目。6監測點的布設方法與保護要求、監測點布置圖。7監測方法和精度。8監測頻率。9監測控制值、預警等級、預警值控制標準及異常狀態應急11監測信息反饋制度。3.1.8監測項目的選擇及監測點的布設位置和布設數量應結合工3.1.9現場監測應使用符合精度要求的儀器量測、現場巡查等多種手段。3.1.11穿越既有軌道線路保護區及影響范圍內有重要的建(構)筑物等安全風險較大的區段宜采用自動化監測。3.1.12監測頻率、巡查頻率和監測期應根據設計要求、施工方3.1.13監測數據應及時進行處理,監測成果應與現場巡查的工1工程穿越或鄰近既有軌道交通設施。6其他對周邊環境有重要影響需要編制專項監測方案的工程。3.1.15設計方案發生變更時,監測方案(監測項目、現場布點及數量等)應同時進行動態調整。3.1.16對應急搶險施工區域應在原有監測工作的基礎上有針對化實時監測。影響的程度及范圍劃分,可分為主要、次要和可能三個工程影響表3.2.2基坑工程影響分區基坑工程影響分區范圍主要影響區(I)基坑周邊0.7H或Htan(45°-φ/2)范圍內次要影響區(Ⅱ)基坑周邊0.7H~(2.0~3.0)H或Htan(45°-φ/2)~(2.0~3.0)H范圍內可能影響區(Ⅲ)表3.2.3土質隧道工程影響分區范圍主要影響區(I)隧道正上方及沉降曲線反彎點i范圍內次要影響區(Ⅱ)隧道沉降曲線反彎點i至沉降曲線邊緣2.5i內可能影響區(Ⅲ)隧道沉降曲線邊緣2.5i外3.2.4基坑及隧道工程影響分區的劃分界線應根據工程具體情1基坑及隧道周圍巖土體以淤泥、淤泥質土或軟~流塑類等高壓縮性土為主或遇有不良地質條件時,應增大工程主要影響區3.2.6聯絡通道施工期間周邊環境監測范圍是以聯絡通道為中心,聯絡通道正上方地面投影外側至少25m范圍內。礦山法聯絡通道隧道內監測范圍為聯絡通道兩側至少25m范圍內;盾構法聯絡通道(含冷凍法)隧道內監測范圍不小于聯絡通道兩側隧道管片結構20環。造與裂隙的關系,并根據地球物理探測成果判定巖溶分布范圍和狀態。級、周邊環境風險等級和地質條件復雜程度等因素綜合考慮進行劃分。3.3.2工程自身風險等級采用工程風險評估的方法來確定,其等級劃分宜根據基坑、隧道工程的工程主體發生變形或破壞、巖土體失穩等的可能性和造成后果的嚴重程度,也可根據基坑設計深度、隧道埋深和斷面尺寸等參照表3.3.2劃分。工程自身一級二級3.3.3周邊環境風險等級采用工程風險評估的方法來確定。其等級劃分宜根據周邊環境發生變形或破壞的可能性和造成后果的嚴重程度,也可根據周邊環境的類型、重要性、與工程的空間位置關系和對工程的危害性等來劃分,可參照表3.3.3。3.3.4地質條件復雜程度可根據建設場地地形地貌、工程地質條件和水文地質條件來劃分,可參照表3.3.4。一級(構)筑物、重要橋梁與隧道、河流或湖泊二級公路或重要地下管線;要橋梁與隧道、河流或湖泊;隧道工程上穿既有軌道交通設施政設施;公路或重要地下管線四級次要影響區內存在城市重要道路、一般地下管線或一般市復雜程度復雜中等質一般;地下水對工程的影響較小巖和邊坡的巖土性質較好;地下水對工程無影響注:符合條件之一即為對應的地質條件復雜程度,從復雜開始,向中等、簡單推定,以最先滿足的為準。3.3.5工程監測等級可按表3.3.5進行劃分,并應根據當地經驗結合地質條件復雜程度進行調整。工程監測四級4.1一般規定4.1.1監測控制網一般由基準點和工作基點組成。4.1.2監測的平面坐標系統和高程系統應與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的平面坐標系統和高程系統一致。也可采用所在城市地方平面坐標系統和高程系統,困難地區可采用獨立平面坐標系統和高程系4.1.3監測基準點、工作基點的布設應符合下列規定:1基準點應布設在監測變形區域以外的穩定位置,且每項監測工程的水平位移監測基準點不應少于4個,豎向位移監測基準點不應少于3個,水平位移監測基準點和豎向位移監測基準點可共用一個標石。2當基準點距離所監測工程較遠,不方便監測作業時,宜布設工作基點。3基準點和工作基點應布設在方便使用和穩定且易于長期保存的地方,應便于聯測和檢核。4.1.4監測基準點和工作基點應在監測作業前埋設完成,待穩定后方可使用。應急監測項目基準點和工作基點的穩定性應滿足監測精度需要。4.1.5監測期間應定期對變形監測控制網基準點穩定性進行復測,施工監測宜每個月復測一次,第三方監測復測周期一般不宜超過3個月。4.2水平位移監測控制網4.2.1水平位移監測控制網的布設應符合下列要求:2水平位移監測控制網可利用施工階段的控制網或采用導3各級控制網中的三角形內角不宜小于30°。當受地形或4.2.2水平位移監測控制網基準點、工作基點標志及埋設應符合1水平位移監測控制網基準點的埋設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等級點的點位中誤差(m)測角差相對中測測回數距離觀測往測返測級693434二級692323三級4622224.3.1豎向位移監測控制網的布設應符合下列要求:1豎向位移監測控制網應采用不低于Ⅱ等水準測量方法施2豎向位移監測的高程基準點數不應少于3點。4.3.2豎向位移監測控制網基準點和工作基點標志及埋設應符1豎向位移監測控制網基準點的埋設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2工作基點應選設在靠近觀測目標且便于聯測的穩定位置,(1)采用人工挖孔或鉆孔埋設法設置地表的工作基點,其鋼筋長度不應小于1m,直徑不應小于20mm,并應采取保護措施。(2)設置在建筑物上的工作基點應選擇在施工影響區以外、建成時間較長且穩定的建筑物框架結構上。工作基點標志直徑不(3)設置在隧道中的工作基點的數量不應少于3個,宜布設在易于長期保存且穩定的位置。當隧道長度大于1500m時,宜4.3.3豎向位移監測控制網主要技術要測控制網主要技術要求應符合表4.3.3-1的規定,水準觀測主要技術要求見表4.3.3-2。相鄰基準點高差中誤差中誤差一級二級型號前后累計差一級二級4.3.4使用光學水準儀和數字水準儀進行水準測量作業的基本方法應符合現行國家相關標準規定。4.4基準點穩定性檢驗4.4.1監測控制網測量數據處理應對基準點的穩定性進行檢驗和分析。4.4.2沉降基準點的穩定性可使用下列方法進行分析和判斷:1每次基準網復測后,對所有基準點應分別按兩兩組合,計算本期平差后的高差數據與上期平差后高差數據之間的差值。當計算的所有高差差值均不大于按下列公式計算的限差時,認為所μ——對應精度等級的測站高差中誤差(mm)(按本規程表4.3.3-1取值);4.4.3位移基準點的穩定性檢驗分析應符合下列規定:1當水平位移觀測、基坑監測、邊坡監測中設置了不少于3個位移基準點時,可通過比較平差后基準點設置的基準點數多于4個,采用本條第1款方法難以分析判斷找5.1一般規定5.1.1監測方法的選擇應根據監測對象和施工場地周圍環境、工保養、維護、妥善保管。5.1.3監測傳感器應具備的性能:1與量測的介質特性相匹配。5.1.4對同一監測項目,現場作業時宜符合以下規定:1宜采用相同的監測方法和觀測路線。3宜固定監測人員。5.1.5工程周邊環境及周圍巖土體的監測點應在土建工程施工前提早埋設,工程主體監測點應在施工過程中及時埋設。待監測點埋設穩定后,應至少連續獨立觀測3次,并取其穩定值的平均值作為監測點的初始值。行相關規范等綜合進行確定。5.1.7使用傳感器進行變形監測,同等級觀測的儀器精度不應低于幾何測量儀器。5.1.8監測過程中應做好監測點和傳感器的保護工作。測斜管、后,被破壞點位的歷史累計變形值需累加在新布設點位的變形5.1.10變形測量的等級劃分、精度要求宜參照表5.1.10。豎向位移監測水平位移監測變形點的高程中誤差相鄰變形點的高差中誤差中誤差5.2水平位移監測5.2.1測定特定方向的水平位移宜采用小角度法、視準線法、投點法等方法,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采用小角度法和投點法時,應對經緯儀或全站儀的垂直軸傾斜誤差進行檢驗;當垂直角超出±3°時,應對垂直軸傾斜進行改正。2采用視準線法時,測點的埋設偏離視準線的距離不應大于20mm;監測前,應對活動覘牌進行零位差的檢定。5.2.2測定水平位移時,應根據監測點的分布情況,采用前方交1采用交會法進行水平位移監測時,宜采用三點交會法,交會角應為60°~120°;邊交會法的交會角宜為30°~150°。2采用基于后方邊角交會的自由設站法進行測量時,基準點數量應選擇3個以上。3采用極坐標法進行水平位移監測時,宜采用雙測站極坐標法。5.2.3當監測點和基準點相距較遠或無法通視時,可采用三角、三邊、邊角測量、基準線法等相結合的綜合測量方法。5.2.4水平位移監測網可采用施工控制網坐標系統或獨立坐標系統,基準點應統一進行布設。5.2.5測角、測邊水平位移網宜布設為近似等邊的邊角網,三角形內角不應小于30°,當場地受限或其他條件受限時,個別角度可適當放寬。5.2.6水平位移監測網的布設及測量技術要求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城市軌道交通工程測量規范》(GB/T50308-2017)的相關要求。5.2.7監測儀器和監測方法應滿足水平位移監測網的精度、監測點的坐標中誤差和水平位移控制值的要求,且水平位移監測精度宜參照表5.2.7。工程監測等級一級二級累計變化量D'(mm)變化速率v(mm/d)監測點坐標中誤差(mm)注:1.監測點坐標中誤差是指監測點相對測站點(如工作基點等)的坐標中誤差,為點位中誤差的1/√2;要求確定。5.3豎向位移監測5.3.1豎向位移監測可采用幾何水準測量、三角高程測量、靜力水準儀等測量方法。5.3.2豎向位移監測應符合下列規定:1監測點應與水準基準點或工作基點構成閉合線路或附合水準線路。2采用的水準儀視準軸與水準管軸的夾角(i角),監測等級為一級時,不應大于10";監測等級為二級時,不應大于15";監測等級為三級時,不應大于20",i角檢校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的有3采用鉆孔等方法埋設坑底隆起(回彈)監測標志時,孔口高程宜采用水準測量方法測量,沉降標至孔口的距離宜采用經檢定的鋼尺量測。4采用靜力水準儀測量時,設備的性能應滿足監測精度的要有關規定。5采用全站儀進行三角高程測量時,宜采用0.5"~1"的全站儀和特制覘牌或配套的棱鏡采用中間設站、不量取儀器高的前后視觀測方法,并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建筑變形測量規范》1豎向位移監測網宜根據監測基準網布設。5.3.4豎向位移監測網的觀測技術要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5.3.5監測儀器和監測方法應滿足豎向位移監測點測站高差中測主要技術要求、豎向位移監測精度指標宜參照表5.3.5-1、工程監測等級一級二級豎向位移累計變化量S(mm)變化速率va(mm/d)監測點測站高差中誤差(mm)差中誤差。前后視距累計差(mm)最低高度(m)高程中誤差環線閉合差(mm)一級二級5.4.1支護樁(墻)體和土體的深層水平位移監測,宜在樁(墻)體或土體中預埋測斜管,采用測斜儀觀測各深度處的水平位移。5.4.3測斜管宜采用聚氯乙烯(PVC)工程塑料管或鋁合金管制成,直徑宜為45~90mm,管內應有兩組互相垂直的縱向導槽。5.4.4支護樁(墻)體的水平位移測斜管長度不宜小于樁(墻)體的深度,土體深層水平位移測斜管長度不宜小于基坑設計深度的5.4.5測斜管埋設應符合下列規定:1支護樁(墻)體測斜管埋設宜采用與鋼筋籠綁扎一同下放的方法;采用鉆孔法埋設時,測斜管與鉆孔孔壁之間應回填密實。2土體水平位移測斜管應在基坑開挖或隧道結構施工前埋設完成。3埋設前應檢查測斜管質量,測斜管連接時應保證上下導管段的導槽相互對準、順暢,各段接頭應緊密對接,管底4測斜管埋設時應保持固定、豎直,防止發生上浮、破裂、斷裂、扭轉;測斜管一對導槽的方向應與所需測量的位移方向保持一致。5.4.6深層水平位移監測前,宜采用模擬探頭進行試孔檢查。監段量測,應每0.5m讀數一次。每個監測點均應進行正、反兩次量5.4.7初始值采集應在基坑開挖或隧道結構施工前完成,每天觀測一次,連續觀測3d,取平均值作為初始值。5.4.8深層水平位移計算時,應確定固定起算點,固定起算點可設在測斜管的底部或頂部;當測斜管底部未進入穩定巖土體或已標進行水平位移修正。5.5土體分層豎向位移監測5.5.1土體分層豎向位移監測可通過埋設磁環分層沉降標或深5.5.2土體分層豎向位移監測點宜與深層水平位移監測點同斷面布設。5.5.3深層沉降管宜采用聚氯乙烯(PVC)工程塑料管,直徑宜為5.5.4磁環分層沉降標應在基坑開挖前至少1周埋設。安裝磁環時,應先在沉降管上分層沉降標的設計位置套上磁環與定位環,再沿鉆孔逐節放入分層沉降管。分層沉降管安置到位后,沉降管與鉆孔孔壁之間應回填密實。5.5.5土體分層豎向位移的初始值應在分層豎向位移標埋設穩定后量測,穩定時間不應少于1周并獲得穩定的初始值。采用分層沉降標量測時,應以3次測量平均值作為初大于1.5mm。沉降標的系統監測精度不宜低于1.5mm。5.5.6采用磁環分層沉降標法監測時,應對磁環距管口深度采用管管口高程的變化,并換算出測管內各監測點的高程。5.6傾斜監測5.6.1傾斜觀測應根據現場觀測條件和監測要求,可采用投點差異沉降法等進行觀測。5.6.2投點法應采用經緯儀或全站儀瞄準上部觀測點,在底部觀測點安置水平讀數尺直接讀取偏移量,正、倒鏡各觀測一次取均5.6.3垂準法應在下部監測點安置光學垂準儀、激光垂準儀或經緯儀、全站儀加彎目鏡法,在頂部監測點安置接收靶,按一定觀測周期,在靶上直接讀取或量取水平位移量與位移方向。5.6.4傾斜儀法可采用水管式、水平擺、氣泡或電子傾斜儀等進行觀測,傾斜儀應具備連續讀數、自動記錄和數字傳輸功能。5.6.5差異沉降法應采用水準方法測量,經換算求得傾斜度和傾5.6.6當采用全站儀或經緯儀對外部點進行前方交會觀測時,所選基線應與觀測點組成最佳構形,交會角宜為60°~120°。5.6.7當采用基于自由設站法的后方邊角交會進行觀測時,應選擇3個以上基準點,然后通過測得上下監測點的坐標,并換算求得傾斜度和傾斜方向。5.6.8當用全站儀或經緯儀進行觀測時,儀器架設位置與監測點的距離宜為上下監測點高差的1.5~2.0倍。5.6.9傾斜儀觀測精度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工程測量規范》(GB50026-2007)和《建筑變形測量規范》(JGJ8-2016)的有關5.6.10當建(構)筑物、橋梁等立面上觀測點數量眾多或傾斜變形量大時,宜采用三維激光掃描或數字攝影測量方法,具體技術要2裂縫長度宜采用直接量測法。5.7.3工程施工前應記錄監測對象已有裂縫的分布位置和數量,5.7.4裂縫監測標志應便于量測(應具有可供量測的明晰端面網板標志。監測標志應分別布設在裂縫的最寬處和裂縫的末端。度和深度量測精度不宜低于1.0mm。每次監測時,應記錄裂縫的5.7.7當采用測縫傳感器自動測記時,應與人工監測數據比對,5.7.8裂縫監測的周期應根據裂縫變化速度確定。當發現裂縫5.8凈空收斂監測5.8.1礦山法初期支護結構和盾構法管片結構的凈空收斂可采用收斂計、全站儀、水準儀及激光測距儀進行監測。5.8.2采用收斂計監測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在收斂測線兩端布置監測點,監測點與隧道側壁應固定牢固,監測點安裝后應進行監測點與收斂計接觸點的符合性檢查,并應進行3次獨立觀測,且3次獨立觀測較差應小于標稱精度的2觀測時應施加收斂計標定時的拉力,觀測結果應取3次獨立觀測讀數的平均值。3當工作現場溫度變化較大時,讀數應進行溫度修正。5.8.3采用激光測距儀監測應符合下列規定:1測距儀標稱精度應優于±2mm。2應在收斂測線兩端設置對中與瞄準靶標標志,隧道側壁粗糙時,瞄準標志宜采用反射片。3對中與瞄準標志設置后,應進行實測精度符合性檢查,并應進行3次獨立觀測,且3次獨立觀測較差應小于測距標稱精度4觀測結果應為3次獨立觀測讀數的平均值。5.8.4采用全站儀進行固定測線收斂監測:1采用全站儀進行固定測線收斂監測時,宜采用固定設站進行,并在收斂測線兩端固定小棱鏡或反射片,設站點與測線兩端點水平投影應呈一直線。2應觀測至少一測回,并計算測線兩端點的水平距離。5.8.5采用全站儀進行隧道全斷面掃描收斂監測時應符合下列1每個斷面應設置儀器對中點、定向點和檢查點,3點水平投影應呈一直線。2應結合斷面的剖面結構采集斷面數據,斷面上每段線形(直線或圓弧)內的有效數據不應少于5個點。4收斂變形數據宜與設計斷面進行比較,并以設計斷面為基準輸出全斷面各點沿法線方向的變形量。5.8.6礦山法隧道開挖后、盾構法隧道拼裝完成后,應及時布設5.9孔隙水壓力監測5.9.1孔隙水壓力的變化是土體變形的前兆,孔隙水壓力應根據或開口方式埋設孔隙水壓力計進行監測。5.9.2孔隙水壓力計的量程應滿足被測孔隙水壓力范圍的要求,可取靜水壓力與超孔隙水壓力之和的2倍,精度不宜低于0.5%F·S,分辨率不宜低于0.2%F·S。5.9.3孔隙水壓力計的埋設方法一般有鉆孔埋設法、壓入埋設法、填埋法等。當在同一測孔中埋設多個孔5.9.4孔隙水壓力計應在施工前埋設,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孔隙水壓力計應進行穩定性、密封性檢驗和壓力標定,并2埋設前,傳感器透水石應在清水中浸泡飽和,并排除透水石中的氣泡。3傳感器的導線長度應大于設計深度,導線中間不宜有接4在孔內埋設多個孔隙水壓力計,監測不同含水層的滲透壓5孔隙水壓力計在埋設安裝過程中,跟蹤監測孔隙水壓力計導線是否受損。5.9.5采用鉆孔法埋設孔隙水壓力計時,鉆孔直徑宜為110~130mm,不宜使用泥漿護壁成孔。孔隙水壓力計的觀測段應回填5.9.6進行孔隙水壓力監測的同時,應測量孔隙水壓力計埋設位置附近的地下水位。孔隙水壓力應根據實測數據,按壓力計的換算公式進行計算。5.10地下水位監測5.10.1地下水位監測宜通過鉆孔設置水位觀測管,采用水位計進行量測。5.10.2地下水位應分層觀測,水位觀測管的濾管位置和長度應與被測含水層的位置和厚度一致,被測含水層與其他含水層之間應采取有效的隔水措施。5.10.3水位觀測管埋設穩定后應測定孔口高程并計算水位高程。人工觀測地下水位的測量精度不宜低于10mm,儀器觀測精度不宜低于0.5%F·S。5.10.4水位觀測管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1水位觀測管的導管段應順直,內壁應光滑無阻,接頭應采2觀測孔孔底宜設置沉淀管。3觀測孔完成后應進行清洗,觀測孔內水位應與地層水位一5.10.5水位觀測管宜至少在工程開始降水前7d埋設,且宜逐5.11巖土壓力監測5.11.1基坑支護樁(墻)側向土壓力、盾構法及礦山法隧道圍巖壓力宜采用界面土壓力計進行監測。5.11.2土壓力計的測試量程可根據預測的壓力變化幅度確定,其上限可取設計壓力的2倍,精度不宜低于0.5%F·S,分辨率不宜低于0.2%F·S。5.11.3土壓力計的埋設可采用埋入式,埋設時應符合下列規定:1埋入前應對土壓力計進行穩定性、密封性檢驗和壓力、溫2受力面與所監測的壓力方向應垂直,并緊貼被監測對象。3應采取土壓力膜保護措施。4采用鉆孔法埋設時,回填應均勻密實,且回填材料宜與周5土壓力計導線長度可根據工程監測需要確定,導線中間不6應做好完整的埋設記錄。5.11.4基坑工程開挖前,應至少經過一周時間的監測并取得穩初始值。5.12錨桿拉力監測5.12.1錨桿拉力宜采用測力計、鋼筋應力計或應變計進行監測,5.12.2錨桿監測點應選擇在受力較大且有代表性的位置,每層監測點在豎向上的位置宜保持一致,每根錨桿上的測試點應設置在錨頭附近位置。5.12.3測力計、鋼筋應力計和應變計的量程宜為設計值的2倍,量測精度不宜低于0.5%F·S,分辨率不宜低于0.2%F·S。5.12.4錨桿張拉設備儀表應與錨桿測力計儀表相互標定。5.12.5錨桿或土釘施工完成后,應及時對測力計、鋼筋應力計或應變計進行測試,取下一層土方開挖前連續2d獲得的穩定測試數據的平均值作為其初始值。5.13結構應力監測5.13.1結構應力可通過安裝在結構內部或表面的應力計或應變計進行量測。5.13.2混凝土構件可采用鋼筋應力計、混凝土應變計、光纖傳感器等進行監測;鋼構件可采用軸力計或應變計等進行監測。5.13.3結構應力監測應對溫度變化等因素的影響進行修正。5.13.4結構應力監測傳感器埋設前應進行標定和編號,導線應做好防護措施。5.13.5鋼筋應力計或應變計的量程宜為設計值的2倍,精度不宜低于0.25%F·S。5.14撓度監測5.14.1建(構)筑物以及墻、柱、梁板等獨立構筑物的撓度監測,可采用全站儀、水準儀等按一定周期測定其撓度值。5.14.2撓度監測的周期應根據荷載情況并考慮設計、施工要求5.14.3撓度監測觀測點應沿建(構)筑物軸線或邊線布設,每一軸線或邊線上不宜少于3點。5.14.4當觀測條件允許時,亦可用撓度計、位移傳感器等設備直接測定撓度值。5.14.5撓度監測方法及精度要求應符合現行行5.15.3軌道平順度是指軌道中心線在水平面上的平順性,使用5.16.2基坑隆起(回彈)可采用幾何水準測量方法。5.16.4基坑隆起(回彈)監測標志應埋入基坑底面以下0.2~5.16.5基坑隆起(回彈)觀測不應少于3次,其中第一次在基坑5.16.6基坑開挖后隆起(回彈)觀測應利用傳遞到坑底的臨時5.16.7基坑隆起(回彈)監測方法及精度要求應符合現行行業6.1一般規定6.1.1為確保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建設期間工程影響范圍內的周邊環境、周圍巖土體及工程主體的安全,確定監測控制值并制定預警標準。6.1.2城市軌道交通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應明確監測項目的控1監測項目控制值應根據設計值和不同施工方法特點、周圍巖土體特征、周邊環境保護要求等結合當地工程經驗確定,并應滿2施工圖設計應當包括工程及其周邊環境的監測要求和監測控制標準等內容。6.1.3監測項目控制值按監測項目的性質分為變形監測控制值和力學監測控制值。變形監測控制值應包括變形監測數據的累計變化值和變化速率值;力學監測控制值宜包括力學監測數據的最大值或最小值。6.1.4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監測應根據工程特點、工程規模、施工工法、工程地質和水文地質情況及監測項目控制值,制定相應的監測預警等級和預警標準。6.1.5城市軌道交通工程施工過程中,當監測數據達到預警值6.1.6現場安全巡查過程中發現警情時,應根據警情緊急程度、發展趨勢和造成后果的嚴重程度按預警管理制度進行警情報送。6.2.1基坑工程主體和周圍巖土體的監測項目控制值應根據工程地質條件、基坑設計參數、工程監測等級等確定,可參照表6.2.1-1和表6.2.1-2。監測項目累計值(mm)變化速率(mm/d)2因素確定。當無地方經驗時,可參照表6.2.3-1和表6.2.3-21有砟軌道線路不應大于200mm,路橋過渡段不應大于降造成的路基和橋梁或隧道的折角不應大于1/1000。監測支護結構類型、累計值(mm)累計值(mm)累計值(mm)(H)值(H)值(H)值(邊坡)頂部 一一0.3%~ 一一一一一0.5%~灌注樁、0.15%~(邊坡)頂部 一一 一一—一—0.5%~灌注樁、支護結構類型、累計值(mm)監測累計值(mm)累計值(支護結構類型、累計值(mm)監測累計值(mm)累計值(mm)3(H)值(H)值(H)值一—一中硬土一一土釘墻、型鋼水泥一一一一一中軟~一—一中硬土0.15%~灌注樁、0.2%~0.2%~中軟~0.3%~中硬土一一土釘墻、型鋼水泥一一一一一中軟~一—一中硬土0.15%~灌注樁、0.2%~0.2%~中軟~0.3%~一明挖法一一一一2一一2一···支護結構類型、支護結構類型、一最大值:(70%~80%)f?最小值:(80%~100%)f,監測豎向坑底隆起(回彈)土壓力孔隙水壓力支護結構應力立柱結構應力支撐軸力錨桿、錨索拉力累計值(mm)累計值(mm累計值(mm)累計值(mm)累計值(mm)(H)值(H)值(H)值(H)值0.2%~中軟~軟弱土0.2%~中軟~軟弱土一一最大值:(70%~80%)f?最大值:(70%~80%)f?最小值:(80%~100%)f,最大值:(60%~70%)f?最小值:(80%~100%)f,2.累計值取絕對值和相對基坑深度(H)值兩者的小值;累計值(mm)變化速率(mm/d)管片結構沉降2中軟~軟弱土3管片結構差異沉降—3累計值(mm)變化速率(mm/d)3中軟~軟弱土322中軟~軟弱土2工程監測等級一級二級累計值累計值累計值中硬土234中軟~235233注:1.本表主要適用于標準斷面的盾構法隧道工程;2.地表有建筑物時,沉降監測控制值應以建筑物保護要求為準。累計值(mm)變化速率(mm/d)區間3中軟~軟弱土中軟~軟弱土22中軟~軟弱土2中柱豎向位移2工程監測等級一級二級累計值累計值累計值區間33434注:1.表中數值適用于土的類型為中軟土、中硬土及堅硬土中的密實砂卵石地層;2.大斷面區間的地表沉降監測控制值可參照車站執行;3.地表有建筑物時,沉降監測控制值應以建筑物保護要求為準。6.2.5跨度小于或等于40m的簡支梁和跨度小于或等于40m的連續梁相鄰橋墩,其沉降量之差有砟橋面不應超過20mm,無砟橋面不應超過10mm。6.3.1地下水位監測值應根據水位地質條件復雜程度、施工工況、地下水對工程的影響程度以及地下水控制要求等進行確定。無降水工況地下水位變化累計值按1000mm控制,變化速率按500mm/d控制。6.3.2建(構)筑物監測項目控制值的確定應符合下列規定:1建(構)筑物監測項目控制值應在調查分析建(構)筑物使基礎上,結合其與工程的空間位置關系、已有沉降、差異沉降和傾斜以及當地工程經驗綜合確定,并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建筑地2對風險等級為一級、二級的建(構)筑物,宜通過結構檢測、計算分析和安全性評估確定建(構)筑物的沉降、差異沉降和傾斜控制值。3對風險等級較低且無特殊要求的建(構)筑物監測控制值可參照表6.3.2確定。監測項目累計值 一(0.001~一 注:1.L為相鄰建(構)筑物的距離;2.累計值取最大沉降和差異沉降兩者的小值。6.3.3橋梁監測項目控制值的確定應符合下列規定:1橋梁監測項目控制值應在調查分析橋梁規模、結構形式、基礎類型、建筑材料、養護情況等的基礎上,結合其與工程的空間位置關系、已有沉降、差異沉降和傾斜以及工程經驗綜合確定,并橋梁養護技術標準》(CJJ99-2017)的有關規定。2橋梁沉降控制值可參照表6.3.3取值。監測項目橋梁墩臺允許沉降—6.3.4地下管線監測項目控制值的確定應符合下列規定:1地下管線控制指標應包括管線允許位移控制值和差異沉降控制值。2地下管線控制指標應在調查分析管線功能、工作壓力、材合其與工程的空間位置關系進行確定。3地下管線沉降及差異沉降控制值可參照表6.3.4。4特殊要求管線以產權單位控制標準為準。管線類型累計值(mm)變化速率(mm/d)剛性2雨、污水管2柔性管線6.3.5高速公路與城市道路監測項目控制值的確定應符合下列1高速公路與城市道路監測項目控制值應在調查分析道路等級、路基路面材料、道路現狀情況和養護周期等的基礎上,結合其與工程的空間位置關系綜合確定。2對風險等級較高或有特殊要求的高速公路與城市道路,宜通過現場探測和安全性評估確定高速公路與城市道路的沉降控3高速公路與城市道路路基沉降控制值可參照表6.3.5。監測項目累計值(mm)變化速率(mm/d)336.3.6城市軌道交通既有線監測項目控制值的確定應符合下列1城市軌道交通既有線監測項目控制值應在調查分析地質合其與工程的空間位置關系進行必要的結構檢測、計算分析和安全性評估確定。2城市軌道交通既有線結構監測及軌道幾何形位監測項目控制值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地鐵設計規范》(GB50157-2013)3城市軌道交通既有線隧道結構變形控制值可參照表6.3.6。監測項目累計值變化速率(mm/d)隧道結構沉降1隧道結構上浮1隧道結構水平位移1隧道差異沉降—隧道結構變形縫差異沉降1隧道變形曲率半徑—隧道變形相對曲率一一注:L,為沿隧道軸向兩監測點間距。6.3.7既有鐵路監測項目控制值的確定應符合下列規定:1既有鐵路控制指標應包括路基沉降控制值和沉降速率控制值。2既有鐵路監測項目由產權單位委托專業單位進行監測,其控制值以鐵路產權單位的要求為準。6.4.1預警分為監測數據預警、巡查預警和風險系統預警三類。施工過程中每一類預警按照嚴重程度由小到大分為三個等級:黃色預警、橙色預警和紅色預警。6.4.2監測數據預警分級標準參照表6.4.2進行判定。預警級別的70%,或雙控指標之一超過監測控制值的85%“雙控”指標均超過監測控制值的85%時,或雙控指標之“雙控”指標均達到監測控制值,或雙控指標之一累計變6.4.3巡查監測應根據工程特點、地質情況、施工要求、風險等級預判等制定具體的巡查內容及出現風險時對應的預警等級。巡查過程中出現下列警情之一時,應根據警情緊急程度、發展趨勢和造成后果的嚴重程度按預警管理制度進行巡查預警:1基坑、隧道支護結構出現明顯變形、較大裂縫、斷裂、較嚴重滲漏水、隧道底鼓,支撐出現明顯變位或脫落、錨桿出現松弛或拔出等。2基坑、隧道周圍巖土體出現涌砂、涌土、管涌,較嚴重滲漏3周邊地表出現明顯沉降或較嚴重的突發裂縫、坍塌或地面4建(構)筑物、橋梁等周邊環境出現危害正常使用功能或結構安全的過大沉降、傾斜、裂縫等。5周邊地下管線變形突然明顯增大或出現裂縫、泄漏等。6隧道下穿河道時,水面出現漩渦、氣泡,堤坡開裂。7既有線(鐵路)、公路隧道結構開裂、剝落,道床結構開裂,變形縫開合、錯臺等。8根據工程經驗判斷,出現其他必須進行警情報送的情況。6.4.4風險系統預警的評價宜通過現場核查、會商或專家論證等確定,其分級標準參考表6.4.4進行判定。預警級別存在風險隱患注:風險系統預警的判定應同時具備監測數據預警、巡查預警、風險狀況評價3列中的狀態。6.4.5監測數據預警由監測單位依據設計控制值、預警分級標位報送警情快報。6.4.6巡查預警由各相關單位根據巡查預警標準報送或在風險管理系統上發布。一方發布預警后,在預警期內其他單位不應針6.4.7風險系統預警由各建設相關單位的風險管控部門依據工程的監測數據、現場巡查信息及風險狀況評價,并結合現場復核,6.4.8風險系統預警發布時,應明確警情發生的時間、具體工程6.4.9預警后,監測單位應對已發布預警的工程部位及工程環境采取必要的措施進行風險處理,避免預警升級和風險事故的發生。6.4.10監理單位應及時分析、比對施工監測數據和第三方監測數據。1黃色預警應在現場確認后12h內通過風險管理系統發布。2橙色預警應在現場確認后6h內通過風險管理系統發布,并電話通知建設主管單位及其他參建單位相關人員。3紅色預警應在現場確認后2h內通過風險管理系統發布,并電話通知建設主管單位及其他參建單位相關人員。6.5.1工程實施過程中,通過相關技術措施與管理手段進行風險6.5.2對于應力類監測,當數據小于閾值后應及時消警。6.5.3監測數據預警的消警申請時間宜在下列情況下進行:3礦山法1)區間及其附屬結構(1)標準斷面(臺階法開挖):初支完成后,地表沉降收斂,且連續3個監測周期平均沉降速率小于0.1mm/d。地表沉降收斂,且連續3個監測周期平均沉降速率小于環境處于安全可控狀態下,向監理單位提出消警申請。由監理單監測、風險咨詢)判定警情消除后,橙色由風險咨詢單位執行消警,紅色由工程建設項目管理部質安部執行消警。各方將預警事件處置的相關材料報送軌道公司業務主管部門,錄入消警臺賬。7.1一般規定7.1.1車站基坑施工一般采用明挖法或蓋挖法施工。7.1.2監測點宜布置在基坑支護結構各邊中間、陽角、地質條件復雜、結構受力較大、受力復雜、基坑深度變化、鄰近建(構)筑物、設施及地下管線等重要部位及其他代表性部位。7.1.3各測項的監測斷面及監測點的布設位置應綜合考慮,宜共同組成監測斷面,便于監測成果對照分析。7.1.4車站端頭周邊環境監測點的布設宜綜合考慮車站基坑施工監測要求和區間施工監測要求,應能反映車站施工和區間施工引起的綜合變形效應。7.2監測項目7.2.1明(蓋)挖法工程主體和周圍巖土體監測項目可參照表7.2.1選擇。監測項目工程監測等級一級二級1√√√2√√√3√√O監測項目工程監測等級一級二級4土體深層水平位移(土體測斜)OOO5圍護樁(墻)結構應力OOO6√√O7√OO8立柱結構應力OOO9支撐軸力√√√錨桿拉力√√√√√√√√√OOO坑底隆起(回彈)OOO支護結構側向土壓力OOO√√√7.3.1支護結構(邊坡)頂部水平位移和豎向位移監測點布設應間距宜為10~20m;監測等級為三級時,布設間距宜為20~30m。2出入口、風亭等附屬工程的基坑每側監測點不應少于1個,在陽角處宜增設1個測點。3水平位移和豎向位移監測點宜為共用點,監測點應布設在7.3.2支護結構體水平位移(樁、墻體測斜)監測點布設應符合下列規定:1測斜管的長度不宜小于支護結構體的深度。2監測點應沿基坑周邊的支護結構樁(墻)體內布設,監測等級為一級、二級時,布設間距宜為20~40m,監測等級為三級時,布設間距宜為40~50m。3基坑各邊中間、陽角部位及其他代表性部位的樁(墻)體應布設監測點。4監測點的布設位置宜與支護結構樁(墻)頂部水平位移和豎向位移監測點處于同一監測斷面。7.3.3支護結構樁(墻)應力監測斷面及監測點布設應符合下列1監測斷面的布設位置與支護結構樁(墻)水平位移監測點2監測點應沿豎向布設監測斷面,監測斷面監測點的豎向間距應根據支護結構樁(墻)體的彎矩大小及土層分布情況確定,監測點豎向間距不宜大于5m,在彎矩最大處應布設監測點。7.3.4立柱結構豎向位移、水平位移和結構應力監測點布設應符合下列規定:荷載較大處的立柱。2監測數量不應少于立柱總數量的5%,且不應少于3根。當基底受承壓水影響較大或采用逆作法施工時,應適當增加監測數量。3水平位移宜在立柱結構頂部、底部上下對應布設監測點,必要時可在中部增加監測點。4豎向位移監測點宜布設在與立柱剛性連接的混凝土支撐頂面或便于觀測和保護的立柱側面上。5結構應力監測應選擇有代表性的、受力較大的立柱,監測點宜布設在各層支撐立柱的中間部位或立柱下部的1/3部位,可沿立柱外周邊均勻布設4個監測點。7.3.5支撐軸力監測斷面及監測點布設應符合下列規定:條件復雜部位及在支撐系統中起控制作用的支撐。2每層支撐均應布設監測點,沿豎向形成監測斷面,且監測點在豎向上宜保持一致;每層支撐軸力監測點的數量不宜少于每層支撐總數量的10%,且不應少于3根。3監測斷面的布設位置與相近的支護結構樁(墻)體水平位移監測點宜共同組成監測斷面。4采用軸力計監測時,監測點應布設在支撐的端部;采用鋼筋計或應變計監測時,可布設在支撐中部或兩支點間1/3部位,當支撐長度較大時也可布設在1/4點處,并應避開節點位置。7.3.6錨桿拉力監測斷面及監測點布設應符合下列規定:條件復雜部位及周邊存在重要建(構)筑物部位的錨桿。2每層錨桿均應布設監測點,應沿豎向形成監測斷面,且監測點在豎向上宜保持一致;錨桿拉力監測時每層監測點的監測數量應為該層總數的1%~3%,并不應少于3根。3每根錨桿上的監測點宜設置在錨頭附近或有代表性的受4監測點的布設位置與支護結構樁(墻)體水平位移監測點宜共同組成監測斷面。7.3.7豎井井壁支護結構凈空收斂監測斷面及監測點布設應符1監測點宜設在長邊、短邊的中間部位,各邊測點位置宜在同一水平面上。2監測斷面原則上沿豎向每3~5m布設一組斷面,每個監測斷面不應少于2條測線。7.3.8坑底隆起(回彈)監測點布設應符合下列規定:1監測點宜沿基坑走向的中線布設,或選擇在基坑底部其他能反映變形特征的位置,數量不應少于3個。2基底土質軟弱、基底以下存在承壓水時,宜適當增加監測點的布設數量。3監測標志應埋入基坑設計底標高以下20~30cm。7.3.9周邊地表沉降監測斷面及監測點布設應符合下列規定:1地表沉降的監測斷面應與基坑邊線垂直,在陽角、深度變化、地質條件復雜或有代表性的部位應布設監測斷面。2沿平行基坑周邊布設的地表沉降監測點不應少于2排,排距宜為3~8m,第一排監測點距基坑邊緣不宜大于2m。每個監測斷面的間距宜為10~20m。3地表沉降監測斷面應與支護結構樁(墻)頂水平位移監測點處于同一斷面,共同組成監測斷面。4根據基坑規模和周邊環境條件,選擇有代表性的部位布設垂直于基坑邊線的主監測斷面,宜布設3~5條主監測斷面,基坑兩側對稱布置,監測斷面監測點的數量和布設位置應滿足對基坑工程主要影響區和一般影響區的控制,每側監測點數量不宜少于7.3.10周圍巖土體深層水平位移監測點布設應符合下列規定:1當測斜管布設在支護結構中時,其長度不宜小于支護結構的深度;當測斜管布設在土體中時,其長度不宜小于基坑開挖深度的1.5倍。2監測點宜選擇基坑各邊中間部位、陽角部位、深度變化部4監測點水平間距宜為20~50m,每邊監測點數目不應少5監測點的布設位置宜與支護結構樁(墻)頂部水平位移處于同一監測斷面。7.3.11地下水位監測點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1基坑內降水方法不同,水位監測點布設不同,基坑內地下水位當采用深井降水時,水位監測點宜布置在基坑中央及兩相鄰點宜布置在基坑中央和周邊拐角處,監測點的數量應視具體情況確定。2基坑外地下水位監測點應沿基坑、被保護對象的周邊或在基坑與保護對象之間布置,監測點間距宜為20~50m。當有止水帷幕時,宜布置在止水帷幕的外側約2m處。3當降水深度內存在2個以上含水層時,應分層布設地下水所測的承壓含水層中。5降水區靠近地表水體時,應在其附近增設地下水位觀測7.3.12支護結構側向土壓力監測點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要求:1監測點應布置在受力、土質條件變化較大或其他有代表性2支護結構側向土壓力監測點在土體中沿豎向布置,間距宜1土體分層沉降監測點應布置在基坑的特殊地質地7.4.2明(蓋)挖法基坑施工現場安全巡查主要內容包括現場施7.5.1明(蓋)挖法施工中工程主體、周圍巖土體和周邊環境的監測頻率可參照表7.5.1確定。挖及井壁支護結構施工期間應1次/1d,豎井井壁支護結構整體完成7d后宜1次/2d,30d后宜1次/7d,經數據分析確認井壁凈空收斂達到穩定后可1次/(15~30)d。基坑設計深度(m)開挖(m)1次/2d1次/3d1次/3d1次/3d—1次/2d1次/2d1次/2d—一一——————筑后時間(d)1次/3d1次/3d1次/3d7.5.3工程施工期間,現場安全巡查頻率宜按表7.5.1執行,并做好巡查記錄,在關鍵工況、雨雪天等特殊天氣情況下應適當增加巡查次數。7.5.4當基坑開挖完成至基礎施工的間隔時間較長時,應根據現場具體情況增加現場監測頻率及巡查頻率。7.5.5異常情況下的監測,當遇到下列情況時,應增加監測頻率及現場巡查頻率,并適當加密監測點,必要時,應實時監測:1監測數據異常或變化速率較大,巡查有異常。安全。3建(構)筑物、道路、地表等周邊環境發生較大沉降、不均勻沉降。5突發風險事件的搶險工程或事故后重新組織施工。6大暴雨或長時間持續降雨。7鄰近工程施工、抽水、超載、震動等周邊環境條件較大改8當工程出現橙色或紅色警情時。7.5.6頂板澆筑完成28d或基坑回填完成后,可結束支護結構的監測工作;主體結構施工完成后兩個月且監測對象變形趨于穩8.1一般規定8.1.1穿越或鄰近既有軌道交通設施、鄰近周邊存在重要的建(構)筑物、高速鐵路以及周邊環境有特殊要求時,應編制專項監測方案。穿越或鄰近既有軌道交通設施時應對既有軌道交通設施進行同步監測,關鍵監測項目宜自動化實時監測。8.1.2對盾構法雙線工程,后建線路的地表及周邊環境監測應考慮先建線路帶來的變形影響;先建線路的隧道工程主體監測應考慮后建線路帶來的變形影響,在后建線路施工的先建線路的工程主體加強監測。8.1.3盾構法監測宜距盾構隧道掘進面前方100m范圍內,提前布設好地表沉降監測點及周邊環境監測點,采集初始值。8.1.4地上控制網和地下控制網應通過聯系測量來確保成果的一致性。聯系測量應以地面監測控制點為依據,采用全站儀導線、水準或三角高程測量的方法進行。必要時可采用陀螺經緯儀定向8.1.5采用礦山法施工時,應實時掌握開挖面地層的工程地質和水文地質特征以及開挖面的穩定狀態。8.1.6應了解開挖面預探孔的地質描述,掌握不良地質條件或開挖面易產生坍塌地段的里程位置、埋深以及范圍安全巡查。同時應將洞內與洞外信息相結合,以掌握施工帶來的8.1.7城市軌道交通在土建施工期間,應對影響范圍內的高架線路、路基段線路進行變形監測。8.2.1盾構法工程主體和周圍巖土體監測項目可參照表8.2.1選擇。監測項目工程監測等級一級二級1隧道結構豎向位移√√√2隧道結構水平位移√OO3隧道結構凈空收斂√√√4隧道結構應力OOO5√√√6OOO7OOO8隧道圍巖壓力OOO9OOO8.2.2礦山法隧道工程主體和周圍巖土體監測項目可參照表8.2.2選擇。8.2.3礦山法施工當遇到下列情況時,應增加相應的監測項目:1隧道圍巖的地質條件復雜,巖土體易產生較大變形、空洞、坍塌的部位或區域,應增加初期支護結構、二次襯砌應力及圍巖壓力監測。監測項目工程監測等級一級二級1√√√2√OO3√√√4隧道結構拱腳沉降OOO5中柱結構沉降√√O6中柱結構傾斜OOO7中柱結構應力OOO8OOO9√√√OOOOOO圍巖壓力、支護間接觸應力OOO√√√√√√√√√√√√2根據物探或超前地質鉆探,若探明有巖溶、斷裂帶等不良地質條件時,應增加初期支護結構、二次襯砌應力、圍巖壓力、土體深層水平位移及土體分層豎向位移監測。3按設計要求或施工需要選擇監測項目。8.2.4高架線路工程監測項目宜參照表8.2.4選擇。監測項目工程監測等級一級二級1√√√2√OO3梁體應力OOO4OOO5√OO6OOO7OOO8.2.5明挖法施工監測項目及監測技術要求同明挖車站施工8.3盾構法監測點布設技術及要求8.3.1管片結構豎向位移、水平位移和凈空收斂監測斷面及監測點布設應符合下列規定:1盾構隧道施工階段,管片結構豎向位移、水平位移和凈空收斂監測點宜布設在同一斷面,斷面間距宜為10~30環。工后和運營期監測階段,管片結構豎向位移監測點布設間距宜為20~30環;管片結構水平位移監測點布設間距宜為40~60環;管片結構凈空收斂監測點布設間距宜為50~80環。2在盾構始發與接收段、聯絡通道附近、左右線交疊或鄰近3在地下水位高、土巖交界部位、圍巖軟硬不均等隧道地質條件復雜區段應布設監測斷面。4盾構下穿或側穿重要建(構)筑物、地下管線、河流湖泊等周邊環境條件復雜區段應布設監測斷面。5每個監測斷面宜在拱頂、拱底、兩側拱腰處布設管片結構測點,兩側拱腰處的凈空收斂監測點可兼作水平位移監測點。8.3.2盾構管片結構應力、圍巖壓力監測點布設應符合下列規1盾構管片結構應力、圍巖壓力監測應布設垂直于隧道軸線的監測橫斷面。2監測橫斷面宜布設在地下水位高、土巖交界部位、圍巖軟硬不均等地質條件復雜的區段,并與隧道結構拱頂豎向位移和凈空收斂監測斷面處于同一位置。3每個監測斷面的監測點數量不宜少于5個。8.3.3盾構法地表沉降監測斷面及監測點布設應符合下列規定:1監測點應沿盾構隧道軸線上方地表布設,并根據周邊環境和地質條件布設垂直于隧道軸線的橫向監測斷面。2在盾構始發和接收段,距始發和接收井50m范圍內,監測等級為一級時監測點間距宜為5~10m,監測等級為二級、三級時監測點間距宜為10~20m。3在距始發和接收井距離大于50m的其他范圍,監測等級為一級時監測點間距宜為5~10m,監測等級為二級、三級時監測點間距宜為20~30m。4在盾構始發和接收段100m范圍內應布設垂直于隧道軸線的橫向監測斷面,數量各不少于3個,其他區間布設垂直于隧道軸線的橫向監測斷面,間距監測等級為一級時宜為50~100m,監測等級為二級、三級時宜為100~150m。易產生過大變形部位、隧道斷面變化處,其相應的地面應設有監測橫斷面控制。6橫向監測斷面的監測點數量宜為9~11個,在主要影響區監測點間距宜為3~5m,次要影響區監測點間距宜為5~10m。8.3.4土體深層水平位移和分層沉降監測點布設應符合下列1土體深層水平位移監測和土體分層沉降監測宜布置在地巖土地段,工程施工對巖土體擾動較大或鄰近重要建(構)筑物、地下管線等地段。2土體深層水平位移監測孔的深度應根據工程需要確定,并應避免管片背后注漿對監測孔的影響。3土體分層沉降監測點宜布設在各土層分界面,當土層厚度較大時,應在該土層的中部增加測點。4土體分層沉降監測點宜根據工程需要和設計要求確定。8.3.5孔隙水壓力監測點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要求:1孔隙水壓力監測點宜布置在基坑地質條件復雜部位、受力較大部位、變形較大或有代表性的部位。2在豎向布置上監測點宜在水壓力變化影響深度范圍內按土層分布情況布設,豎向間距宜為2~5m,數量不宜少于3個。8.4礦山法監測點布設技術及要求8.4.1礦山法工程主體監測包括初期支護結構拱頂、拱底沉降、初期支護結構凈空收斂、隧道拱腳沉降、中柱結構沉降、中柱結構傾斜、中柱結構應力、初期支護結構應力、二次襯砌應力、圍巖壓力、支護間接觸應力、聯絡通道拱頂沉降及聯絡通道凈空收斂監測等內容。8.4.2初期支護結構拱頂沉降、凈空收斂監測的布設應符合下列規定:1初期支護結構拱頂沉降、凈空收斂監測應布設監測橫斷面,車站監測斷面間距宜為5~10m,區間監測斷面間距宜為10~2拱頂沉降及凈空收斂監測點布置宜在隧道拱頂、兩側拱腳處(全斷面開挖時)或拱腰處(半斷面開挖時),拱頂的沉降監測點可兼作凈空收斂監測點。3拱頂沉降及凈空收斂監測點應在初期支護結構完成后及時布設。4凈空收斂測線宜為1~3條。5礦山法分部開挖施工的每個導洞拱頂沉降、凈空收斂監測均應布設橫向監測斷面。8.4.3初期支護結構底板沉降監測點布設應符合下列規定:1初期支護結構底板沉降監測點宜布設在結構底板的中部或兩側。2初期支護結構底板沉降監測點的間距宜為10~15m。3底板沉降監測點與拱頂沉降監測點宜對應布設。8.4.4隧道結構拱腳沉降監測點布設應符合下列規定:1隧道周圍巖土體存在軟弱土層時應布設隧道結構拱腳沉2隧道結構拱腳豎向位移監測點與初期支護結構拱頂豎向位移監測點宜共同組成監測斷面。3隧道結構拱腳豎向位移監測點的間距宜為10~15m。8.4.5對礦山法施工,其中柱結構沉降、中柱結構傾斜及中柱結構應力監測點布設應符合下列規定:1監測點應選擇地質條件復雜部位、受力較大部位或有代表2中柱結構沉降及中柱結構傾斜的監測數量不應少于中柱總數的10%,且不應少于3根。3根據工程需要,需進行中柱結構應力監測時,應選擇有代表性的中柱進行監測,監測數量不應少于中柱總數的10%,且不應少于3根,每柱宜布設4個監測點,并在同一水平面內均勻布間接觸應力監測斷面及監測點布設應符合下列規定:1初期支護結構應力、二次襯砌應力、圍巖壓力及支護間接觸應力監測應布設監測橫斷面。2監測橫斷面及監測點的布設應選擇在地質條件復雜、應力變化較大或有代表性的地段布設,宜布設1~2個主測橫斷面。3監測橫斷面應與拱頂沉降、凈空收斂監測斷面處于同一位置。每一監測斷面可布設5~11個監測點。5當拆除豎向初期支護結構時,應根據工程需要布設相應的8.4.7聯絡通道拱頂沉降、凈空收斂監測應設置監測橫斷面,斷面間距宜為5~10m,監測點布設在拱頂和兩側拱腳處。8.4.8隧道結構工后監測沉降監測點布設宜沿隧道走向每隔30~60m,水平位移、收斂監測點布設間距宜為60~120m。8.4.9周邊地表沉降監測點及監測斷面布設應符合下列規定:1周邊地表沉降監測點應沿隧道或分部開挖導洞的軸線和車站中線上方地表布設,監測等級為一級、二級時,監測點間距宜為5~10m,監測等級為三級時,監測點間距宜為10~15m。2聯絡通道外地表沉降監測點在通道軸線正上方每3m布設1個監測點,應在聯絡通道中部及兩側每間隔6m布設一組監測橫斷面。3周邊地表沉降監測橫斷面應根據周邊環境和地質條件確5地表沉降監測橫斷面的監測點數量宜為7~11個,橫斷面宜為3~5m,次要影響區間監測點距宜為5~10m。2觀測孔數量應滿足降水區域和影響范圍內的地下水動態設置在墩底高出地面或水位以上0.5m左右處。3橋臺監測點原則上應設置在臺頂(臺帽及背墻頂),測點量生產的預應力混凝土預制梁,每30孔選擇1孔設置監測點;移動模架施工的梁,對前6孔進行重點監測,以驗證支架預設拱度的精度。驗證達到設計要求后,可每10孔選擇1孔設置監測點。5簡支梁的一孔梁設置6個監測點,分別位于兩側支點及跨跨1/4跨中附近設置,3跨以上連續梁中跨布置測點。6鋼結構橋梁梁部一般不存在徐變,為了監測其變形,每孔設置6個監測點,分布在支點及跨中設置。8.5.2地面線路工程監測項目宜對路基底層的沉降、路基表層的沉降以及邊樁位移進行監測。8.5.3地面線路工程監測點布設應符合下列規定:1監測斷面一般按以下原則設置,同時應滿足設計文件(1)沿線路方向的間距一般不大于25m;對地勢平坦且地基條件均勻良好的路塹、填方高度小于5m且地基條件均勻良好的路堤可放寬到40m。(2)對地形、地質條件變化較大的地段應加密監測斷面。(3)一個沉降監測單元(連續路基沉降監測區段為一單元)應不少于2個監測斷面,長度較長時適當增加監測斷面。(4)對地形橫向坡度大于1:5或地層橫向厚度變化的地段應布設不少于1個橫向監測斷面。2監測點一般按以下原則設置,同時應滿足設計文件要求:(1)為便于各監測項目數據綜合分析,監測點宜設置在同一橫斷面上。(2)一般路堤地段監測斷面包括沉降監測樁和沉降板,沉降監測樁每個斷面設置3個,布置于雙線路路基中心及左右線中心兩側各2m處;沉降板每個斷面設置1個,布置于雙線路路基(3)軟土、松軟土路堤地段監測斷面一般包括剖面沉降管、沉降監測樁、沉降板和位移監測樁。沉降監測樁每個斷面設置3個,布置于雙線路路基中心及左右線中心兩側各2m處,沉降板位于雙線路路基中心,位移監測邊樁分別位于兩側(4)沉降板設置應嚴格按設計文件要求執行,一般按以下原①對路堤填高小于3m且壓縮層厚度小于5m的地段,設置斷面間距為50m。②對壓縮層厚度大于20m的地段,設置斷面間距為10m。③其余情況根據具體情況,設置斷面間距為10~50m。④地形橫向坡度或壓縮層底橫向坡度大于1:5時,橫斷面布置兩處沉降板,一處位于路基中心,另一處根據布置。(5)預壓地段,預壓期因基床表層尚未施工,路基頂面沉降監測應在預壓土方底部(基床底層頂面)布置臨時沉降板,基床表層施工后,于路基面上設置正式沉降監測樁。(6)路塹地段監測斷面分別于路基中心,左右中心線以外2m的路基面處各設1根沉降監測樁,監測路基面的沉降。8.6.1盾構法和礦山法隧道施工現場安全巡查主要內容為洞內巡查和洞外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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