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信用管理的優化探究》11000字(論文)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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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納稅信用管理的優化研究摘要納稅信用是我國社會信用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納稅信用管理的相對缺乏會導致稅款流失,不利于維護稅收經濟秩序。因而,在當前的經濟社會環境下,推動納稅信用管理的優化發展是健全我國社會信用體系的必經之路。作為當前納稅信用管理的最典型應用,“銀稅互動”是納稅信用管理的重要內容。本文以“銀稅互動”政策為背景,梳理了“銀稅互動”政策法規和納稅信用管理的有關理論知識,在此基礎上剖析當前納稅信用管理現狀和有關政策法規的實施,發現了現行納稅信用管理存在“銀稅互動”政策覆蓋面有限、稅收信用評定機制不完善、納稅信息共用共享有待提升、納稅信用獎懲力度不夠的問題,并相應提出了進一步擴大銀稅互動政策覆蓋范圍、創新信貸產品、完善稅收信用評定機制等優化建議,以期為進一步完善“銀稅互動”背景下的納稅信用管理提供借鑒。關鍵詞:納稅信用管理銀稅互動稅收征管一、引言大數據時代的到來,讓信用信息的共治、共用、共享成為必然趨勢。科學全面地應用納稅信用信息將成為推動我國社會信用體系的建設有效途徑。近幾年來,我國持續優化納稅信用管理工作,促進現代稅收治理體系的發展完善。但據相關統計數據顯示,我國仍存在較為嚴峻的納稅信用管理缺失現象,納稅信用管理工作的監督效能仍有待提升。由于相關稅收政策覆蓋面有限、稅收信用評定機制不完善、納稅信息共用共享有待提升、納稅信用獎懲力度不夠等問題的存在,致使納稅信用的社會認可度、認知度不足,難以有效發揮納稅信用價值,妨礙了我國納稅信用管理工作的開展。“銀稅互動”政策是國稅總局聯合銀監會在2015年創新開展的一項納稅信用增值應用,政策覆蓋群體主要為信用等級良好的小微企業,是納稅信用結果的最典型應用。因此,無論從理論層面還是實踐層面,以“銀稅互動”政策為背景的納稅信用管理優化研究都將對我國的稅收征管、納稅服務優化產生深遠影響。二、相關概念及理論基礎(一)納稅信用管理相關概念1.納稅信用管理納稅信用管理,是指國家稅務部門通過對納稅人納稅信用信息的收集、評價、認定、公布和運用而開展的一項信息管理活動,由國家稅務總局統籌全局,以統一標準要求全國納稅信用管理工作的開展,由省級及以下的稅務部門共同主管所轄區域納稅信用管理工作的組織與執行。納稅信用管理工作與稅收稽查、納稅評估等有所不同,是以無形規范的方式對納稅人實施管理,是稅收管理的重要手段,能夠切實有效地提升納稅人的稅法遵從度,推動征納雙方的和諧發展。但納稅信用管理并不是稅務機關單方面的管理,孤立式的管理模式難以充分體現納稅信用管理效果,因而需要財稅相關部門和全體納稅人的協同參與、共同管理。2.銀稅互動“銀稅互動”政策于2015年起開始執行,是稅務部門聯合銀保監部門,面向信譽良好的小微企業而新開創的一項納稅信用增值應用。近幾年來,國家稅務部門和銀保監部門不斷規范“銀稅互動”管理模式,把納稅人的良好納稅信譽轉變為獲取所需發展資金的權益,使得守信納稅這一激勵導向在全社會蔚然成風,有效推進了我國納稅信用管理建設。其具體做法是在依據法律規范和企業授權的基礎上,由稅務部門把企業的納稅信用信息直接傳送給銀行,再由銀行合理運用企業的納稅信用信息,將無抵押稅收信用貸款發放給信譽良好的小微企業,有效疏解了小微企業的融資困境,大力推動了銀稅企三方共贏局面的形成。3.銀稅互動與納稅信用管理(1)“銀稅互動”作為當今納稅信用管理的典型應用,是現代納稅信用管理體系的主要內容,是廣大守信納稅人運用納稅信用管理信息為公司引入資金從而推動企業發展的有效途徑。通過銀稅互動將各大金融機構、稅務機關、納稅人三者聯系在一起,金融機構以納稅人的納稅信用信息做為發放納稅信用貸款的重要依據,而納稅信用等級較高的納稅人則通過相關渠道獲取銀行信用貸款,稅務部門借此引導并形成促進企業納稅人誠信納稅、提高自身納稅信用水平的激勵機制。一直以來稅務部門都將納稅信用結果的運用作為納稅信用管理的一項重點工作,對信用級別高的納稅人實施激勵機制、而對信用級別低的納稅人采取相應的懲戒措施。相較于其他激勵懲戒措施,“銀稅互動”將社會信用信息和納稅人納稅信用信息緊密聯系,拓寬了納稅信用結果的影響面,對推動我國納稅信用管理體系的建設發揮著重大作用,是影響面最廣、最有效紓困惠企的激勵舉措。(2)納稅信用管理對“銀稅互動”產生影響。納稅信用管理可歸結成納稅信用信息的收集、評價與應用。納稅信用信息的應用作為納稅信用管理的最后環節,受前期納稅信用評價環節的影響。“銀稅互動”政策推行的效果與納稅信用管理工作息息相關,強化納稅信用管理有助于納稅信用應用水平的規范提升。再者,“銀稅互動”政策推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其深層的因素主要在于納稅信用管理的本身。因此,若要解決好“銀稅互動”實施過程中的問題,亟需采取進一步的有效措施,升級優化我國的納稅信用管理。(二)理論基礎1.信息不對稱理論信息不對稱理論是指當交易的一方掌握了更多信息后,容易獲取更多的資源,從而獲得更多的收益。同時,受益的一方為維持自身信息優勢,會采取各種措施。而掌握信息較少的一方,因缺乏有效的信息資源,在交易中通常要付出更多的成本費用。由于信息不對稱,使得交易過程中市場運行成本較高,影響了市場的高效運作。稅收領域也面臨著信息不對稱的困境,主要表現在:一是稅務部門和其他部門或機構之間出現了信息不對稱的情況,稅務部門作為征稅單位,知悉納稅人的納稅信用情況及具體繳稅情況,但由于稅務數據具有保密性,其他部門或機構很難掌握有關稅收信息,這使得在社會信用中融入納稅信用面臨著一定的阻礙。而其他部門機構由于無法掌握企業納稅信用信息和繳稅信息,很容易導致企業納稅人信用信息、繳稅信息等稅收信息難以關聯互助,最終形成信息孤島;二是納稅人相對稅務部門來說更了解自身生產經營狀況,而生產經營狀況又和稅收息息相關。由于納稅人與稅務部門雙方仍存在較為嚴峻的信息不對稱現象,而公共物品本身又具備非競爭性與非排他性的特點。因此,可能會導致部分納稅人為獲取更多的利益,而不向稅務部門如實匯報生產經營狀況,采取瞞報收入、虛增成本費用等非誠信手段偷稅漏稅。優化納稅信用管理,有效促進納稅信用信息的合理應用、共享共治,將能夠切實有效地緩解信息不對稱問題,進一步降低稅務部門和納稅人間的信息交易成本,強化納稅人納稅意識,提升稅務部門的征稅效率,形成和諧穩定的征納關系。2.稅收遵從理論稅收遵從是指納稅人遵照稅收法令依法誠信納稅、服從稅務部門管理規定的行為。如今,稅收遵從漸漸成為了我國稅收征管改革的重點。針對納稅人遵從和不遵從心理開展有效研討,制定有針對性的征管舉措,有助于提高稅收征管的質量與效能。稅收遵從有多種形式,其中已被廣泛研究的主要有以下三種形式:其一是制度性遵從。稅務部門通過完善稅收制度明確了納稅人的應盡義務。沒有按時履行義務、出現偷稅漏稅情況的納稅人將受到最嚴厲的制度性懲罰。其二是社會性稅收遵從。作為社會的組成部分,納稅人在特定的稅收社會氛圍下,受到社會各界的影響較大,當社會形成誠信納稅氛圍后,納稅人會更傾向于選擇稅收遵從。其三是防衛性遵從。即納稅人注重違法成本,懾于稅收法令的嚴格規定,防衛性地申報應稅所得因而付出了更大的代價。影響稅收遵從的主要因素有:稅制、執法、查處、成本、個性、滿意度等,而如果稅收法令和稅收政策較為復雜,也會對稅收遵從產生影響。從稅收遵從的類型、影響因素中可以發現,應多從納稅人角度入手,通過完善稅收法令健全稅收法律體系、制定差異化分級分類管理制度、優化社會信用環境,促進納稅人提升自我遵從意識,營造誠信納稅社會氛圍。三、“銀稅互動”背景下納稅信用管理現狀分析在2015年,國稅總局聯合銀監會頒布了《關于開展“銀稅互動”助力小微企業發展活動的通知》,共同構建銀稅合作機制,旨在全國各地區貫徹落實“銀稅互動”助推小微企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活動。針對信貸需求旺盛的小微企業,銀行業金融機構積極開展系列調查活動,對信用等級高、信貸條件達標的小微企業提供便利,積極改進信貸申報、審批流程,精簡信貸手續,提升信貸審批效率,持續強化信貸支持力度。在2019年,國稅總局聯合銀監會發表了《關于深化和規范“銀稅互動”工作的通知》,拓寬了“銀稅互動”政策的受惠面,政策覆蓋面由A、B級擴充至M級。加快落實“銀稅互動”數據互聯共享、擴大創新型信貸服務產品的宣傳力度,同時加強安全管理,長效規范“銀稅互動”秩序,進一步推動“銀稅互動”政策發展。在2020年,國稅總局聯合銀監會持續發力,下發了《關于發揮“銀稅互動”作用助力小微企業復工復產的通知》,文件指明要在現行“銀稅互動”優惠政策的基礎上,加大紓困惠企力度。扶持新冠肺炎疫情期間融資需求旺盛的小微企業,為其提供數額較大、安全性較高的稅收信用貸款,從而減輕小微企業復工復產壓力,助力小微企業渡過經濟難關。據國稅總局統計數據顯示,截止2019年,國內各大銀行業金融機構共計發放“銀稅互動”貸款161萬筆,放貸總額超過了1.5萬億;在2020年,為了減輕小微企業在疫情期間的融資壓力,各大銀行業金融機構在2020一季度累計發放了75萬筆“銀稅互動”貸款,總數超過了2019年半年度的貸款筆數,貸款總額高達1816億元,相較于2019年同比增長了22%。“銀稅互動”政策是對納稅人納稅信用評價結果的具體化運用,納稅信用評價結果是“銀稅互動”政策的信用依據,而對納稅信用評價結果的研究是對“銀稅互動”政策實施效果進行分析的前提。下面以我國2021年的納稅信用評價情況為例,對我國納稅信用評價實施效果展開分析。在2021年,被納入我國納稅信用評價系統的納稅人總計3296萬戶,相較2020年增長了356萬戶,增幅8.7%。與2020年度的納稅信用評價結果相比,A級納稅人數量和占比均明顯提升,B級和M級納稅人總數顯著上升,C級和D級納稅人占比明顯減少。上述數據的分析揭示了我國納稅人總體納稅信用情況維持穩中有進的發展態勢。這也體現了我國納稅人納稅遵從意識和納稅能力有所提升,我國失信群體逐漸減少,守信群體穩步增加,納稅信用管理在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過程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作出了卓越貢獻。為我國社會經濟提供了活水源泉,促進我國社會經濟活力的持續提升。2021年度我國各類別納稅人的具體分布狀如下:A級納稅人共計275萬戶,占比8.28%,相比2020年總戶數增長了6.45萬戶,占比上升2.4%,A級企業總量和占比自2018年起保持連續增長趨勢。B級、M級納稅人共計2747萬戶,占比82.58%,相比2020年總戶數增長了258萬戶,但占比下降了2.1%;C級和D級納稅人共計304萬戶,占比9.14%,雖然相比2020年總戶數增長了25萬戶,但占比下降了0.34%;四、我國基于“銀稅互動”的納稅信用管理存在的問題(一)“銀稅互動”覆蓋面有限“銀稅互動”政策旨在推動我國小微企業發展壯大,受惠覆蓋面隨著活動的深入開展逐漸從A級拓寬至A、B、M級。當前,在稅務機關與金融機構之間的“銀稅互動”合作協定中,基本規定“銀稅互動”政策受惠對象必須是B級以上納稅人,而且部分金融機構為了降低信用貸款風險,發行的信貸融資產品通常只針對A級納稅人。但A級納稅人的總數和占比一直以來都較少,近三年來A級納稅人占納稅信用評價總戶數的比例均低于10%。2021年度A級納稅人共計275萬戶,占比為8.28%;2020年度A級納稅人共計172萬戶,占比為5.85%;2019年度A級納稅人共計126萬戶,占比4.89%。此外,我國信用貸款需求旺盛的個體納稅人在社會納稅主體中占比較大。作為納稅信用管理建設的基礎,自然人、個體工商戶的納稅信用直接影響了我國社會信用體系的構建。由于缺失納稅信用級別,自然人、個體工商戶無法參加“銀稅互動”等守信納稅激勵活動,對納稅信用管理工作的認可度和認知度都較低。受銀行業金融機構政策執行力度、納稅信用評價結果、自然人未列入納稅信用管理工作等因素的限制,導致了“銀稅互動”的政策覆蓋范圍十分有限,這既不利于誠信納稅社會氛圍的形成,也不利于我國納稅信用管理建設。(二)稅收信用評定機制不完善納稅信用管理最關鍵的兩個環節是納稅信用評價與應用。作為納稅信用應用的前一環節,納稅信用評價的覆蓋面和納稅人信用等級的分布情況不僅會影響“銀稅互動”政策的實施,也會影響納稅信用在其他領域的應用。①信用等級評定范圍狹窄當前,我國納稅信用評價范圍還未全面覆蓋全體納稅人,自然人、個體工商戶都還未納入納稅信用管理評價體系。雖然我國部分省份在“銀稅互動”平臺上提供了自然人的納稅信用貸款,但其主要評價指標是自然人的個稅繳納憑證與個人征信記錄,因而納稅信用管理評價等級仍然只應用于企業。盡管我國部分省份推行了自然人納稅信用評價試點項目,但由于評價指標不全面、評價未實現系統化、評價結果應用面較小,試點成效并不突出。此外,由于企業法人、合伙人、股東還未與企業納稅信用形成關聯關系,部分企業負責人利用政策的不完善之處,在企業經營不善、納稅信用狀況較差的情形下,為了逃避納稅信用懲戒從而采取先注銷公司后新辦公司等方法。這不僅不利于企業自身發展,更不利于我國納稅信用管理建設。②尚未真正實現納稅信用動態化管理現行的納稅信用動態調整,實際上是對納稅人上年度涉稅扣分相關指標的復評或修正,并不能夠實現對納稅人納稅信用實際意義上的動態調整。雖然納稅人的納稅信用評價等級是可調節的,但可能與納稅人當前納稅的信用等級并不相符。同時,由于企業的經濟活動、社會活動錯綜繁雜,而國內外經濟環境的變化又受多方因素的影響,這些外在條件直接影響到了企業的日常生產運營和信譽狀態的變化。我國現行的納稅信用評價體系評價周期是一年,評價時間跨度較長,這勢必會導致納稅人的信用評級產生滯后性,無法及時反映納稅人當期的納稅信用。納稅信用評價結果難以及時、精確地反應企業納稅人當前的實際信用狀況。此外企業納稅人也無法真正利用電子稅務局掌握企業自身的各項主要指標狀況。企業納稅人參與性不足,對納稅信用評級的具體實施流程了解較少,只能在納稅信用評級結果產生后進行參與,這種評價機制削弱了納稅信用評級的激勵效能。不利于“銀稅互動”政策的實施,導致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納稅信用評價結果的信賴度下降,甚至影響了其他部門對納稅信用評價結果的運用。③后續跟蹤管理相對乏力當前,我國的納稅信用管理工作主要集中在納稅信用評價和納稅信用結果運用這兩個環節。在每年度納稅信用評價相關工作結束后,稅務部門的后續重點工作主要是落實懲戒和激勵舉措,開展納稅信用結果運用。但是稅務部門的后續跟蹤管理工作相對乏力,對納稅信用等級較低的納稅人僅采取了懲罰手段,并未開辟激勵納稅人提高自身信用等級的有效渠道,致使納稅人難以通過努力整改提高納稅信用等級。對信用等級較高的A級納稅人,則重點采取激勵舉措。由于對納稅人的征收管理約束較少,信用等級高的企業也會產生重大涉稅違法行為。在我國納稅信用后續跟蹤管理工作中,存在重應用輕管理的弊端,應當系統化地建立一套能上能下的納稅信用等級后續管理監督機制,從而提高納稅人對納稅信用管理工作的自愿遵從度。(三)納稅信息共享共用有待提升信用管理是一項系統工程,因而需要稅務機關和其他社會各方之間的合作與共治。現階段,雖然國家政府已下發文件通告規定了29個有關部門理應向稅務部門提交涉稅信息的具體內容與提交期限,但仍有近半數以上的單位尚未與稅務部門建立常態化的信息資源共享機制,且該信息資源共享機制通常僅規范了某些專門內容的信息傳輸,因而涉稅信息難以傳遞,共享共用面較窄。盡管稅務機關內部已依托金稅系統完成了對涉稅信息的集中處理,但由于銀行、稅務均有各自單獨的信息系統,導致雙方的征信業務系統之間缺乏統一的數據接口,而信用評級的規則也有所不同,稅務機關和銀行之間仍未兌現高質量數據互聯共享。首先,缺乏健全的納稅信用社會共享機制。當前,發布納稅信用信息的主渠道為電子稅務局、稅務信用云等相關網站。但由于稅收數據具有保密性,現階段各大相關網站主要發布的是重大涉稅違法案件名單以及納稅信用A級納稅人名單。社會共享共用的涉稅信用信息內容單一且受眾范圍局限,無法最大化實現涉稅信用信息的社會經濟價值。其次,目前大多數“銀稅互動”政策衍生出的金融服務產品所共享的信息內容為納稅人的基本信息,但基本信息難以勾勒企業的生產經營整體畫像,銀行業金融機構直接利用納稅人的信用信息發放貸款具有一定的風險性。再者,目前我國各省份的稅務系統已兌現了與各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省對省”數據直連。然而各市縣的銀稅部門之間大多采取線下信息交換的方式,難以保證信息的安全性,運作效能低。而稅務機關和其他地方政府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合作機制也缺乏保障,相關部門的聯動管理還流于形式。(四)納稅信用獎懲力度不夠一方面,現行的政策措施對守信納稅人的激勵效果有限。當前稅務部門對守信納稅人的激勵舉措重點集中在開放綠色通道、優先辦理業務、簡化審批流程等方面,而在社會保障、行政管理、市場經營、個人資信等領域則暫缺更有效的激勵舉措。同金融機構信譽評級較高的個人、企業可獲取的優惠信貸利率相比較,正向激勵效用有限,因此難以激勵納稅人自愿遵從、誠信納稅提升自身的納稅信用。更進一步來看,部分激勵舉措形同虛設,且實操性不強。例如,稅務局辦稅大廳內通常都存在A級納稅人的綠色通道,但由于大多數納稅人是通過取號機依次辦理相關涉稅業務,倘若A級納稅人行使綠色通道使用權進行辦稅,容易造成其他納稅人的不滿;另一方面,現有的懲戒措施對納稅人失信行為的威懾力不足。盡管有關部門陸續出臺了相關的約束懲戒制度,但基于全國統一的協作機制和涉稅信息化監督管理平臺仍未建立,相關懲戒措施難以執行到位。《納稅信用管理辦法》中對“從嚴管理”和“正常管理”也并未細分規定。當稽查局在選取稽查對象時,按照上級下達的稽查任務或者隨機抽查,并未規定以納稅人信用級別做為主要選戶指標,不管企業的信用等級如何,被查選的概率都相同,難以體現出對低信用等級納稅人的從嚴管理。納稅人產生失信行為所需承受的失信成本普遍較低,失信懲戒舉措對納稅人的震懾效果有待提升。五、“銀稅互動”背景下優化納稅信用管理的對策和建議(一)進一步擴大“銀稅互動”政策覆蓋范圍,創新信貸產品在特殊時期,還可由國內各稅務部門聯合各大銀行業金融機構拓寬“銀稅互動”受惠覆蓋面。如在新冠肺炎疫情時期,為疏解企業在疫情時期的融資難問題,國內大多數地區在“銀稅互動”平臺上放寬了以信放貸的條件,受惠范疇由納稅信用A級和B級擴展至納稅信用A、B、M級,此舉有效增加了授信企業數量,憑借信用等級獲取優惠貸款的企業范圍再擴大。此后,建議延續此項政策受惠范圍,放寬以信放貸條件,同時引進更多的金融機構落戶銀稅互動平臺,拓寬“銀稅互動”貸款渠道,為企業融資排憂解難。此外,拓展“銀稅互動”政策的服務范疇,由原先的服務廣大守信納稅人融資,擴展至金融風險防范、服務涉稅信息稽查等領域,拓寬“銀稅互動”政策的覆蓋范圍。同時,有關部門要呼吁各地區創新開發信貸產品,助力“銀稅互動”。銀行業金融機構也應當密切關注民營、小微企業,并針對其信貸需求旺盛、貸款數額小、還款速度快等特征,精簡其納稅信用貸款審批流程,創新設計信貸產品,持續優化信貸服務。(二)完善稅收信用評定體系1.逐步擴大納稅信用管理辦法適用范圍作為納稅信用應用的基礎,納稅信用評價結果是全面反映納稅人申報、繳納以及納稅遵從情況的主要依據,其覆蓋面和客觀性對納稅信用結果的應用具有重大影響。現行的納稅信用管理辦法尚未涵蓋自然人、個體工商戶。個人開辦企業,即使企業納稅信用不良,也不會影響到個人,對個人缺乏有效約束。若能持續優化納稅信用制度設計,將個人納入納稅信用管理體系,勢必能夠有效緩解上述問題,從而拓展納稅信用管理的應用面,同時也能讓個人意識到保持良好納稅信用的重要性。由于個人與企業納稅人之間存有較多差異,難以直接利用現行的評價指標與方法,因而需要重新構建針對個人的納稅信用評價機制。2.構建動態納稅信用積分管理機制我國現行的納稅信用評價體系按年開展信用評價工作,所反映的是上年度的整體納稅信用情況。動態調整是指由于納稅人對上年度的評價指標、納稅信用信息存在異議而申請采取相關調整措施。例如納稅人在2020年存在逾期申報情形,在2021年4月納稅信用評價結果發布后,發現被扣除了相應分數于是向稅務部門提交動態調整申請。此后建議逐步健全納稅信用級別動態調整制度,使納稅信用等級能夠真實反映納稅人當期的信用情況。一方面,要進一步優化納稅信用等級評分機制,由原先的純扣分模式轉變為以積分為主、扣分為輔的評分模式,積分項目對應納稅人的激勵事項和基本情況,而扣分項目則對應納稅人的懲戒事項,通過此評分機制能夠科學全面地展現納稅人的基本信用狀況。另一方面,要縮短信用時間差,從原來的按年評價轉變為按月評價。通過納稅信用評價系統于月初自行生成評價結果,全部實現系統自動化,減除人工核查環節。此外,還需要不斷強化納稅信用修復工作力度。納稅人可隨時通過電子稅務局系統查詢結果,對于評估結果存在異議的,及時向當地稅務部門申請納稅信用修復。而稅務部門也應當到破產重整企業開展涉稅服務,指導企業預填報《納稅信用修復申請表》,著手準備附查材料,并開展預審查工作,確保企業能夠在文件實施后的第一時間享受政策紅利。納稅信用修復制度相當于為納稅人“留后路”,能夠有效引導納稅人及時糾正自身的涉稅違規行為,從而提升自身的信用管理水平、強化自身信用意識、形成誠實守信的良好社會氛圍。在今年,福建省首例破產重整企業獲納稅信用修復,貴人鳥生產經營重回正軌正是得益于福建稅務部門加大了稅收信用修復工作力度。3.提升納稅信用評價后續分類管理水平現行的納稅信用評價后續分類管理手段少、差異性小,為了緩解此類問題,理應將納稅信用管理與納稅風險管理等納稅管理相結合,從單一管理模式轉變為多維管理模式,既可以豐富管理手段,也可以對納稅人形成更大的管理約束效應。將納稅信用管理工作與納稅風險管理工作相融合,分信用等級采取分類管理和服務措施,而納稅風險管理工作則按照納稅人風險級別進行差異化管理。依照風險等級和納稅信用等級實施分級分類管理,可以逐步完善征管資源配置,進一步提升納稅人稅法遵從意識。比如,在對某行業開展納稅評價之后,通過分析納稅評價結果與納稅信用等級間的關聯性,發現信用等級變動中存在納稅風險,從而采取稅收風險防范與應對措施。(三)建立全國統一的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我國的納稅信用管理之所以存在社會化困境,一個關鍵的因素就是部門之間信息資源共享存在阻礙。各部門協同管理的信息化共享程度較低,涉稅信息的互聯共享制度不完善。倘若建設全國統一的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就能夠實現全國各省市各部門和企業信用信息的互聯互通和歸集共享,從而打通部門之間的信息壁壘,有效緩解了信息碎片化和分散化現象。憑借該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可以實現各部門信用信息的歸集、共享、應用。該平臺的建立有效緩解了信息不對稱問題,而大數據處理、云計算技術的高速發展所引領的技術手段升級,有利于緩解信用信息利用率、流通效率低的問題。此外,在設計制度體系時還應展現數字化管理的特點,例如信用信息統計的規范化、交換的智能化、分析的數字化以及應用的便利化等。只有如此,各協同主體才能真正實現信息的高效共享、歸集、整合及應用。(四)加強納稅信用獎懲機制建設1.建立一套切實有效的獎懲機制積極利用大數據分析強化對納稅信用管理的運用,從而建立一套切實可行的賞罰機制,采取納稅信用分級分類差異化管理模式,從涉稅業務咨詢、涉稅業務辦理、稅款征收、稅收優惠等方面,明確規定對各級別企業納稅人的獎勵與懲罰措施。一方面,可以根據納稅信用級別對納稅人實行不同的減免稅優惠力度。例如,在2020年針對新冠肺炎疫情,出臺了對小微企業資源稅減征優惠政策,即A級納稅人依照稅額的50%予以減征,B級納稅人依照稅額的60%予以減征,而C級納稅人則依照稅額的70%予以減征、M級納稅人依照稅額的80%予以減征D級企業依照政策規定不減征。另一方面,可以在涉稅業務咨詢辦理方面實施差異化優惠政策。例如對A級納稅人,專門開設A級納稅人的涉稅服務咨詢專線,給予守信納稅人優質服務。此外,可以按照納稅主體的信用等級,在各類稅務檢查上進行差異化管理。例如把D級納稅人歸為日常檢查必查戶,在納稅評價、稽核選案時納入選戶范圍,也可以將其列為三年內必查戶,對B級、C級、M級以上的納稅主體,按照其納稅信用等級實施風險管理,在納稅評估和稅收稽查時逐次提高抽查頻率。最后,要在處理好稅務系統內部信用信息分類管理和服務工作的基礎上,逐步健全稅務系統內部與外部門的協同監管、聯合獎懲機制。以“銀稅互動”政策為例,不斷結合當下經濟發展狀況及社會實際,順應時代潮流,創新聯合,將納稅信用管理工作與其他社會信用管理工作緊密結合。2.加大對失信行為的處罰力度據有效研究數據表明,國內歷年稅務檢查收益較低的主要成因是“重檢查而輕處罰”。由于過低的逃稅懲罰力度難以撼動納稅人的利益,導致納稅人不會輕易糾正自身的逃稅漏稅行為,對于納稅信用的重視程度較低。實際上,唯有強有效的懲罰機制,才能使納稅人摒棄僥幸心理,及時停止自身的失信行為。應當進一步深化利用現行的聯合懲戒制度與稅收違法失信“黑名單”。可以通過及時發布稅收違法失信“黑名單”,在各大招聘平臺上注明企業的納稅信用等級,使求職者能夠真正知悉企業在稅收領域的真實態度,并謹慎地考慮是否進入該企業。聯合懲戒制度的執行需要追蹤到各個企業的實際決策人以及法律層面上的共犯。由于稅收犯罪同樣屬于犯罪行為的范疇,并且相關違法人員大多對稅務專業知識十分熟知,通常具有極其專業的犯罪手段。因而可以考慮建立專門的稅務法庭,對稅收違法犯罪事件專項處理。不但要對相關企業實施處罰,還要將相關稅務專業人員納入稅收違法失信“黑名單”,并對其個人的高額信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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