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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ICS13.220.01

CCSC80

31

上海市地方標準

DB31/T1418—2023

城市軌道交通消防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Basicrequirementsforfiresafetymanagementofurbanrailtransit

2023-08-21發布2023-12-01實施

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

DB31/T1418—2023

城市軌道交通消防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1范圍

本文件規定了上海城市軌道交通在運營過程中的消防安全管理總體要求、消防安全職責、安全風險

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商業消防安全管理、消防設施管理、專職消防隊和微型消防站、滅火和應急

疏散預案與演練、消防宣傳教育培訓、消防檔案等工作要求。

本文件適用于運營單位對上海地鐵、磁浮等城市軌道交通的運營消防安全管理,上海市域鐵路的運

營消防安全管理可參照執行。

注:運營單位指市政府確定的軌道交通企業及其下屬運營管理單位、維保管理單位、商業管理單位等法人單位。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

文件。

GB/T5907.1消防詞匯第1部分:通用術語

GB/T5907.2消防詞匯第2部分:火災預防

GB/T5907.3消防詞匯第3部分:滅火救援

GB/T5907.4消防詞匯第4部分:火災調查

GB/T5907.5消防詞匯第5部分:消防產品

GB8624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燒性能分級

GB25201建筑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

GB/T38315社會單位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編制及實施導則

GB/T40484城市軌道交通消防安全管理

GB50016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B50140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

GB50157地鐵設計規范

GB/T50833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基本術語標準

GB50974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技術規范

GB51298地鐵設計防火標準

DB31/T1330專職消防隊、微型消防站建設要求

3術語和定義

GB/T5907.1、GB/T5907.2、GB/T5907.3、GB/T5907.4、GB/T5907.5、GB8624、GB25201、

GB/T38315、GB/T40484、GB50016、GB50140、GB50157、GB/T50833、GB50974、GB51298和DB31/T

1330界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毗鄰建筑adjacentbuilding

通過共墻連通、通道連通、一體化連通、垂直連通、下沉式廣場連通等方式與車站相連通的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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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1/T1418—2023

微型消防站mini-firestation

以車站、車輛基地等場所為基本單元,按照“有站點、有人員、有裝備、有戰斗力”和“24小時值

守、1分鐘響應啟動、3分鐘到場撲救”的要求建設的志愿性消防組織。

[來源:DB31/T1330-2021,3.3,有修改。]

車站商業stationcommerce

車站運營區域部分空間設置的商業經營場所或設施。

注:車站商業包括商鋪、自助類設備和廣告設施。

自助類設備self-serviceequipment

由乘客自行操作的自助終端設備和自動售貨機,不包括運營必須的售票機、充值機等。

消防安全重點場所keyplacesoffiresafety

<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各類場所中,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傷亡或者

財產損失的場所。

注:消防安全重點場所包括地下軌道交通兩線及以上的換乘樞紐站點、車輛基地和控制中心等。

火災高危場所firehigh-riskplace

<軌道交通>消防安全重點場所中,容易造成群死群傷火災的場所。

注:火災高危場所包括地下軌道交通三線及以上的換乘樞紐站點等。

4總體要求

城市軌道交通消防安全管理應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

的原則,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建立健全消防工作網絡,保障城市軌道交通的

消防安全。

市交通管理部門負責軌道交通運營的監督管理,對軌道交通行業日常管理開展行政執法和檢查,

按照職責做好應急處置及演練工作。

公共安全管理部門根據法定職責開展本市軌道交通日常消防監督檢查與宣傳教育,查處有關違法

違規行為,監督指導運營單位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和突發事件處置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部門行使軌道交通消防安全綜合監管,承擔軌道交通應急救援工作,督促、指導、

協助有關單位做好軌道交通消防宣傳教育工作。

運營單位應落實單位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體系,完善風險分級管

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提高預防火災的能力。

運營單位應明確本單位的消防安全重點場所和火災高危場所,并報消防救援機構備案。

運營單位應在政府統一組織協調下,建立與相關部門銜接的消防聯動聯絡和應急救援機制,并納

入城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體系。

運營單位應建立消防安全信息聯通、火災聯防、應急聯動的三聯機制,推動軌道交通車站、毗鄰

建筑管理單位、屬地公安派出所、轄區消防救援站之間區域聯勤、聯防、聯動,全面提升軌道交通與毗

鄰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火災防控和應急處置能力。

運營單位應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和微型消防站,配備必要的人員和消防裝備

器材,開展防火巡查和初起火災撲救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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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營單位應配置消防設施及器材,并保證完好有效。

有條件的單位在工程設計中應采用先進可靠的防火、滅火技術,在消防安全管理中運用人工智能、

大數據、云計算等技術手段,依靠數字化手段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5消防安全職責

一般要求

5.1.1運營單位應依據安全自查、隱患自除、責任自負的原則,建立消防安全責任體系,制定消防安

全管理制度,明確各級崗位消防安全職責。

5.1.2運營單位采用委托方式開展生產工作的,應在委托合同或安全協議內明確相關單位和崗位人員

的消防安全職責和考核標準。

5.1.3車站、車輛基地等場所的產權單位是該場所的消防安全責任主體;對于有多個使用單位的場所,

應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確定或委托統一的管理單位,協調、指導各單位共同做好該場所的消防安

全管理工作。

5.1.4地下車站與周邊地下空間的連通部位、車站與站內商業等非地鐵功能的場所、車輛基地與上蓋

綜合開發建筑,應由建筑物的產權方、運營方和租賃方等共同協商,在簽訂的協議中明確各自消防安全

工作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

5.1.5車站、車輛基地等存在多個使用單位的場所,應在明顯位置張貼安全管理責任卡(牌),注明

房間的功能用途、責任單位、責任人、聯系電話等信息。

單位職責

5.2.1運營單位應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a)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

預案;

b)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歸口管理部門,組織實施本單位消防安全工作;

c)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

d)對建筑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檢測記錄應完整準確,存檔備查;

e)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保證防火防煙分區、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f)組織防火巡查、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g)組織進行有針對性的消防演練;

h)建立專職消防隊或微型消防站,按照標準配置人員、器材、裝備;

i)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5.2.2運營單位消防安全歸口管理部門應負責消防安全日常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并應履行下列消防

安全職責:

a)制訂單位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b)推動各級部門、崗位人員落實防火責任制,牽頭組織防火檢查、消防安全監督檢查;

c)定期召開消防工作會議,研究部署消防安全重點工作,及時向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消防安全重

大問題;

d)組織實施消防宣傳教育培訓,總結交流消防安全管理經驗;

e)定期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f)推進指導專職消防隊、微型消防站隊伍建設和能力提升;

g)協助消防救援機構做好火災現場保護和火災事故調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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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牽頭開展消防工作的考核、獎懲、警示及約談等;

i)完成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布置的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場所職責

5.3.1運營單位所轄一般場所應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a)遵守單位消防安全規章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b)按標準開展消防設施和滅火救援器材檢查和保養,確保完好有效;

c)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應急救援通道、消防車道暢通,保證防火防煙分區、防火間距

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d)每日開展一次防火巡查,填寫相關記錄;車站運營期間應保證每兩小時至少開展一次防火巡查;

運營結束時應對現場進行檢查,消除遺留火種;

e)每月開展一次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f)組織員工崗前消防安全培訓,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全員消防安全培訓;

g)制定本場所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h)建立與消防救援機構聯勤聯動機制,提高專職消防隊或微型消防站撲救初起火災能力;

i)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5.3.2消防安全重點場所除履行5.3.1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a)明確場所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實施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經過消防培訓;

b)建立消防檔案,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防火標志,實行嚴格管理;

c)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全員消防安全培訓和整體預案演練,每季度至少組織一次部門、崗位分預

案演練。

5.3.3火災高危場所除履行5.3.1、5.3.2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a)召開消防安全工作例會,研究本場所消防工作重點;

b)消防安全責任人和特有工種人員須經消防安全培訓;

c)建立消防安全評估制度,每季度至少開展一次消防安全自評估,每年委托符合從業條件的機構

開展一次消防安全評估,并將評估報告報屬地消防救援機構備案,評估結果向社會公開;

d)參加火災公眾責任保險。

火災高危場所消防安全管理人宜取得注冊消防工程師執業資格。

人員職責

5.4.1消防安全責任人應對本單位、本場消防安全全面負責,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a)貫徹執行消防法規,保障單位消防安全符合規定,掌握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情況;

b)確定逐級消防安全責任,批準實施單位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規程;

c)批準實施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計劃和消防安全管理資金預算,為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

經費和組織保障;

d)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會議,掌握本單位消防安全情況;

e)每季度至少參加一次防火檢查,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負責籌措整改資金;

f)批準實施符合本單位實際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g)根據標準建立專職消防隊、微型消防站。

5.4.2消防安全管理人應對本單位、本場所的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a)擬訂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并檢查督促其落實;

b)擬訂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計劃、資金預算和組織保障方案,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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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每月至少向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一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情況,重大問題應隨時報告;

d)組織實施對本單位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的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有效,確保疏

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

e)每月至少組織一次防火檢查,推動整改火災隱患;

f)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消防宣傳教育活動;

g)制定本單位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組織實施演練;

h)組織管理專職消防隊和微型消防站;

i)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4.3各級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應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a)遵守單位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規程,按計劃開展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b)籌備消防安全例會內容,落實會議紀要或決議,及時向上級主管報告消防安全情況;

c)每半年至少開展一次消防知識、技能宣傳教育活動;

d)每月至少開展一次防火檢查,及時整改火災隱患;

e)組織專職消防隊、微型消防站開展訓練、演練;

f)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4.4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應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a)遵守單位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規程,保障消防控制室運行正常;

b)熟悉本單位、場所的基本情況、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消防設施器材設置

等情況;

c)熟悉消防控制室設備及其聯動設施的功能,及時確認、匯報、排除故障,發生火災立即撥打119

報警電話,根據相關預案和操作規程啟動消防設施;

d)值班期間及時填寫設備動作、告警、故障等信息,對消防設施聯網監測系統監測中心的查崗等

指令及時應答;

e)取得消防職業資格證書。

5.4.5消防設施維保人員應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a)遵守單位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自動消防設施運行正常;

b)熟悉和掌握消防設施維修、操作方法,定期對消防設施進行檢查、維修和保養,并做好記錄;

c)發現設備故障,應及時排除;不能立即排除的,應向上級主管匯報,并采取可靠的臨時性措施,

盡快予以修復;

d)取得消防職業資格證書。

5.4.6專職消防隊員、微型消防站隊員應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a)遵守單位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規程;

b)熟悉本單位、場所的基本情況、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消防設施器材設置

等情況;

c)定期參加消防宣傳、培訓和訓練,熟練掌握滅火救援技能、消防設施器材使用方法;

d)參加區域或單位組織的綜合性應急救援演練,加強與消防救援機構的聯勤聯動;

e)微型消防站隊員承擔火災先期撲救、現場人員疏散、保護現場等任務;

f)專職消防隊員接到火警信息后,應迅速集結出動;

g)專職消防隊員在重要節慶、假日期間,對相關單位進行現場增援,共同做好消防安全保衛工作;

h)專職消防隊員和微型消防站站長應取得消防職業資格證書。

5.4.7其他軌道交通從業人員應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a)遵守單位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規程;

b)接受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新入職、調崗、返崗員工應接受單位組織的消防安全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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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熟悉工作場所火災危險性、消防設施及器材、安全逃生路線;

d)檢查本崗位相關設施、設備、場地的消防安全,發現隱患及時排除并向上級主管報告;

e)參加單位消防演練,發生火災時,及時報警并引導人員疏散。

6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

一般要求

6.1.1運營單位應按照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要求,明確風險辨識、分析的

方法和原則,構建消防安全風險數據庫、確定隱患等級和閉環處理機制。

6.1.2運營單位應建立防火巡查、防火檢查制度,明確巡查、檢查的人員、內容、部位和頻次。

6.1.3運營單位應將容易發生火災、一旦發生火災可能嚴重危及人身財產安全以及對消防安全有重大

影響的部位確定為消防安全重點部位,并設置明顯的防火標志。

6.1.4運營單位應按有關規定加強對消防產品的管理,選用符合市場準入或合格的消防產品。

6.1.5既有線施工作業時,運營單位應與施工單位明確各方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責任,確保運營區

域的消防安全。

6.1.6運管單位應運用技術手段實現消防安全的實時監測、預警監控和乘客信息發布。

風險分級管控

6.2.1運營單位應每年開展一次消防安全評估,發現存在的消防安全風險和管理薄弱環節,并開展針

對性治理和改進。

6.2.2消防救援機構應定期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軌道交通消防安全形勢評估。

6.2.3運營單位應按照合法、全面、準確、高效的原則,對單位消防安全狀況進行評估,辨識建筑防

火、消防設施和消防安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消防安全風險。

6.2.4運營單位應根據風險辨識情況,確定消防安全風險等級,劃分為低風險、中風險、較高風險和

高風險。

6.2.5運營單位應根據風險分級結果,建立風險管控責任清單、風險管控措施清單,實施風險分級管

控措施。

隱患排查治理

6.3.1防火巡查檢查

6.3.1.1運營單位在營業、運營期間應每2h至少開展一次防火巡查,營業、運營結束后至次日營業、

運營開始前至少各組織一次巡查。巡查的內容應包括:

a)消防(控制室)值班情況和消防設施運行情況;

b)用火、用電、用油和用氣有無違章情況;

c)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

d)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e)消防設施、器材是否在位、完整;

f)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于關閉狀態,其他防火門的啟閉裝置是否完好有效;

g)防火卷簾設置部位是否存在堆放物品等影響防火卷簾正常工作的情形;

h)應該處于自動狀態的消防設施是否處于自動狀態;

i)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6.3.1.2運營單位應每月至少開展一次防火檢查。檢查的內容應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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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情況,防火巡查工作完成情況;

b)員工消防安全知識和基本技能的掌握情況;

c)消防控制室、專職消防隊、微型消防站的運行、值班、執勤情況;

d)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日常管理情況;

e)消防設施運行和維護保養情況及其記錄,電氣線路定期檢查和記錄情況;

f)火災隱患整改完成情況;

g)防火分隔完好情況、孔洞封堵情況;

h)其他需檢查的內容。

6.3.1.3防火巡查、檢查應及時糾正違法、違章行為,重大隱患應立即報告上級主管人員。

6.3.1.4防火巡查、檢查應填寫記錄,巡查和檢查人員及其主管人員應在記錄上簽名。

6.3.2隱患治理

6.3.2.1發現下列違規行為的,檢查(巡)查人員應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并記錄存檔:

a)值班人員和巡查人員脫崗的;

b)存放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

c)使用紅外線取暖器、電爐等采暖;

d)違規停放電動自行車以及為電動自行車充電;

e)擅自拉接臨時電氣線路;

f)違章關閉消防設施、切斷消防電源的;

g)常閉式防火門處于開啟狀態;

h)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

i)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

j)占用防火間距,破壞防火防煙分區;

k)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

l)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m)違章動火作業或者在生產作業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的;

n)指使、強令他人從事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生產和作業;

o)其他可以當場改正的行為。

6.3.2.2對不能立即改正的消防隱患,應由運營單位消防主管部門提出整改方案,確定整改措施及期

限,按期落實整改。

6.3.2.3消防隱患未消除之前,運營單位應采取措施預防事故發生;隱患消除后,應組織復查,確認

隱患消除。

6.3.2.4隱患排查及整改情況應及時記錄并存檔備查。

7商業消防安全管理

一般要求

7.1.1車站商業應符合統籌規劃、因地制宜和保障運營安全的設置原則。除軌道交通車站設計方案確

定設置的商鋪和設置在站臺的自動售貨機之外,不應在車站出入口、站臺及通道設置商鋪或自助類設備。

7.1.2車站商業應嚴格遵守本單位、設置場所的消防安全制度。

7.1.3商業管理單位應明確負面清單,并主動公告。

7.1.4車站商業不應設置娛樂、倉儲等消防安全風險較高的業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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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5車站商業不應經營、儲存GB50016確定的火災危險性為甲、乙類和丙類1項的商品。

7.1.6車站商業不應遮擋安全疏散標志,不應擅自拆除、更改消防設施;不應影響、妨礙消防設施正

常使用。

7.1.7車站商業的裝修裝飾應采用不燃或難燃材料,并符合相關技術標準要求。

7.1.8敷設電線和使用電氣產品,應符合相關技術標準要求。

7.1.9商鋪、廣告設施的新增、調整和維修等施工作業,應在軌道交通非運營期間進行。

7.1.10運營單位應定期對車站商業進行防火巡查、檢查,發現安全問題應及時督促整改。經營項目、

場所發包或者出租給其他單位的,應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消防安全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

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消防安全管理職責。

商鋪

商鋪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應符合下列要求:

a)商鋪應按照相關技術標準要求,配置消防設施器材;

b)具備餐飲功能的商鋪,不應采用燃油、燃氣作為燃料明火加熱操作;

c)不應隨意亂接電線、擅自增加用電設備等行為;

d)營業結束后,應切斷非必要設備電源。

自助類設備

自助類設備消防安全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a)不應設置在出入口通道及通道兩側各2m范圍內;

b)當連續布置時,每個車站自助類設備不應超過3組,采用通道連接的兩線及以上車站,可以分

別計算;

c)應采用帶有保護裝置的專用電源插座,配電線路應穿金屬管保護。

廣告設施

廣告設施的消防安全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a)廣告設施的材料燃燒性能不應低于GB8624確定的B1級;

b)設置不應影響消防設施、標志等使用;

c)廣告燈箱內部電源、插座和照明燈不應安裝在可燃材料上,線纜接頭應牢固、保護完好。

8消防設施管理

一般要求

8.1.1運營單位應明確建筑消防設施的歸口管理部門、管理人員及其工作職責,建立建筑消防設施值

班、巡查、檢測、維修、保養、建檔等制度。

8.1.2運營單位應建立消防設施物聯網系統,將監控信息實時傳輸至本市消防大數據應用平臺,確保

數據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8.1.3運營單位應按照相關技術標準設置建筑消防設施及相關器材的消防安全標志,并保持清晰準確。

消火栓、防火門、防火卷簾、滅火器等應設置不應占用、遮擋的警示性標識;水泵類別、管道水流方向、

閥門開啟狀態、消防電源、配電柜開關狀態等應設置提示性標識。

8.1.4運營單位應實行消防控制室24h值班制度,每班人員不少于2人,并在消防控制室醒目位置公

示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值班操作人員、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等相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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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5運營單位應根據工作、生產、經營特點,確定巡查檢查的頻次和內容。

日常巡查

8.2.1巡查人員在巡查時,應確認建筑消防設施的外觀以及運行狀態是否正常,標志、標識是否清晰、

無缺損,并應做好巡查記錄。

8.2.2巡查人員發現建筑消防設施被損壞、挪用、埋壓、圈占、遮擋、擅自拆除或者停用等情形的,

應立即修復或者排除隱患;無法當場處置的,應立即報告上級部門予以解決。

8.2.3消防安全重點場所,應每日至少巡查一次,并確保當日巡查覆蓋全部建筑消防設施;其他場所,

應每周至少巡查一次。

8.2.4巡查的內容應包括:

a)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及其感應探測裝置、報警裝置的工作狀態檢查;

b)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的工作狀態檢查;

c)室內消火栓系統及水源、電源等工作狀態檢查;

d)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工作狀態檢查;

e)高壓細水霧滅火系統工作狀態檢查;

f)消防泵、噴淋泵、高壓細水霧泵、穩壓系統工作狀態檢查;

g)室內消火栓箱水槍、水帶、遠程啟泵按鈕完整性檢查;

h)氣體滅火系統工作狀態檢查;

i)事故照明屏、應急照明、燈光疏散指示標志及其應急電源工作狀態檢查;

j)防、排煙風機工作狀態檢查;

k)防火卷簾工作狀態檢查;

l)常閉式防火門開閉狀態檢查;

m)滅火器完整性、有效性檢查;

n)消防無線應急通訊設備的完整性檢查;

o)消防控制設備的轉換開關至于遠程或遙控位置;

p)其他應巡查的內容。

功能檢查

運營單位應每月至少開展一次消防設施功能檢查。檢查的內容應包括:

a)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及其聯動設備功能性檢查;

b)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功能性檢查;

c)氣體自動滅火系統功能性檢查;

d)高壓細水霧系統功能性檢查;

e)室內消火栓系統功能性檢查;

f)滅火器材功能性檢查;

g)消防無線應急通訊設備功能性檢查;

h)消防電源系統功能性檢查;

i)其他應檢查的內容。

維護保養

8.4.1運營單位應制定消防設施維護保養規程和計劃,列明消防設施的名稱、維護保養的內容和周期。

8.4.2運營單位應自行或者委托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對建筑消防設施進行維護保養,確保建筑消防設

施完好、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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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1/T1418—2023

8.4.3運營單位自行對建筑消防設施進行維護保養的,應配備建筑消防設施維護保養設備,由注冊消

防工程師和具備相應消防職業資格的人員實施維護保養,并每年形成一份書面結論文件。

8.4.4運營單位委托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對建筑消防設施進行維護保養的,應簽訂消防技術服務合同,明

確維護保養責任期限和責任范圍。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接受委托開展建筑消防設施維護保養的,應每半年

至少形成一份書面結論文件。

8.4.5發現建筑消防設施存在問題和故障的,管理單位應立即組織修復;無法立即修復的,應及時采取

有效措施確保安全。因維修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設施的,管理單位應按照規定采取應急防范措施,并在建

筑入口處等顯著位置張貼公告。

檢測規定

8.5.1建筑消防設施應由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單位每年至少檢測一次,在重大的節日、重大的活動前

或者期間,應根據消防救援機構的要求對建筑消防設施進行檢測。檢測對象包括全部設備、組件等,并

形成書面結論文件。

8.5.2運營單位應將年度檢測記錄報消防救援機構備案。

9專職消防隊和微型消防站

專職消防隊

9.1.1運營單位應按相關規定設置專職消防隊,建立裝備配置、人員保障、執勤訓練等相關制度。

9.1.2專職消防隊應懸掛隊、站牌和信息公示欄,實行24小時值班備勤制度。

9.1.3專職消防隊建隊范圍、選址與設置、人員編配、裝備配備、標牌標識等,應符合DB31/T1330

的要求。

微型消防站

9.2.1運營單位應選擇便于人員出動的場地建立微型消防站。

9.2.2微型消防站應配備值班備勤室、器材庫等業務用房,可與消防控制室合并設置。二線及以上換

乘車站共用消防控制室的,可合并建立微型消防站。車輛基地設有專職消防隊的,可結合實際情況合并

建立。

9.2.3微型消防站應按照“一站多點”的模式,分散設置消防救援器材裝備存放點:

a)應確保每個站臺配置不少于1個消防應急救援箱,配置點位宜靠近站臺中部;

b)站廳劃分防火分區的,應在除與有人設備區相鄰的防火分區以外的每個防火分區,配置不少于

1個消防應急救援箱;

c)多線合用的車輛基地,應每條線路配置不少于1個消防應急救援箱;

d)配置點應保證易于管理、便于取用、不影響疏散。

9.2.4微型消防站應根據日常工作和撲救初起火災需要,配備足夠數量的滅火、疏散、破拆、防護、

通訊、救護等器材裝備,其配置應符合表1要求。

表1上海市軌道交通微型消防站及消防應急救援箱器材裝備配備表

配置數量

序號類別器材名稱地下站地面站車輛基地

器材柜應急箱

1ABC型干粉滅火器10個●●●

滅火

2滅火毯1個2個●●●

10

DB31/T1418—2023

表1上海市軌道交通微型消防站及消防應急救援箱器材裝備配備表(續)

配置數量

序號類別器材名稱地下站地面站車輛基地

器材柜應急箱

3消防應急專用水1桶1桶●●●

4多功能水槍1支1支●●●

565mm支線水帶3盤1盤●●●

6二分水器1個●●●

7消火栓扳手1把○○●

8泛光照明燈2臺●●○

9發光引導棒2根1根●●○

10反光背心2套1套●●○

疏散

11擴音器3個●●○

12隔離警示帶1盤1盤●●●

13閃光警示燈1個●○○

14手動液壓剪擴器1把○○○

破拆

15多功能刀具1套●●●

16消防員個人防護裝備5件套2套1套●●●

17消防員訓練服3套●●●

18防護手提式強光照明燈3個●●●

19正壓式消防空氣呼吸器2套○○○

20化學氧消防自救呼吸器2套1套●●●

21可視化移動終端1臺●●●

22通訊手持電臺2臺●○○

23固定電話1部●●●

24救護防煙口罩80只20只●●○

注:標準配置中“●”代表必配,“○”代表選配。

9.2.5除配置專職消防隊的車輛基地外,其他車輛基地應配備至少一臺消防巡邏車,具備消防器材運

輸功能,便于微型消防站快速出動、快速處置。

9.2.6微型消防站應配備可實現接警調度、拉動演練和聯勤聯訓等功能的可視化終端,納入全市微型

消防站統一管理。

9.2.7微型消防站每班次在崗人員不應少于3人;合并設置的微型消防站,每班次在崗人員不應少于

5人。

9.2.8微型消防站應設置執勤動態信息欄,公示執勤標準、人員信息、勤務保養、培訓演練、應急處

置流程等情況。

10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與演練

一般要求

10.1.1運營單位應遵循安全第一、快速反應、及時疏散、有效處置、減少損失、降低影響的原則,編

制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10.1.2運營單位應配備火災應急處置所需要的設備及物資,并按規定定期進行維護保養,保證設備、

11

DB31/T1418—2023

物資狀態完好。

10.1.3運營單位應根據安全生產條件的變化情況以及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應用過程中發現的

問題,及時修訂完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確保預案實時有效。

10.1.4運營單位應定期開展預案演練,專職消防隊和微型消防站應針對預案內搶險救援任務開展人

員體能操練。

10.1.5發生火災事故后,運營單位應按規定立即啟動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采取應急搶險措施,防止

事態擴大,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盡快恢復運營,并按規定及時報告。

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10.2.1預案編制內容

10.2.1.1運營單位應根據安全生產實際需要及場所特點不同,明確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所涉及的火

災場景,如車站、列車、車場、控制中心及重點設施設備用房等區域,并結合不同場景或場所運營生產

特點明確各自的應急處置要求。

10.2.1.2運營單位應根據不同火災場景編制應急預案,內容應包括:

a)應急指揮機構及職責;

b)信息報告流程及要求;

c)應急處置過程及要求,如火災先期撲救與處置、行車組織調整、乘客及人員疏散要求、與其他

相關聯預案銜接等;

d)應急恢復。

10.2.2應急指揮機構

10.2.2.1運營單位應建立線網、線路、現場分級應急指揮體系,明確各級應急指揮機構組成、指揮人

員及職責分工。

10.2.2.2各級應急指揮機構應加強信息互通,協調指揮做好信息流轉、火災先期撲救、行車組織調整、

乘客疏散引導、傷員先期救助等應急處置工作。

10.2.3信息報告

10.2.3.1運營單位信息報告流程應遵循統一指揮、分級負責、信息共享、點面聯動、實事求是、言簡

意賅、發布及時的原則,做好對內對外信息報告工作。

10.2.3.2運營單位對內應做好各崗位間信息流轉與報告;對外應及時通知公安、消防、醫療部門進行

支援,同時向上級行業主管部門、相關管理部門等進行信息報告。

10.2.3.3信息報告的內容應包括:

a)火災發生概況;

b)火災對人員安全的影響及傷亡情況;

c)火災對運營組織的影響及行車、客運調整情況;

d)現場人員疏散情況;

e)外部力量支援情況;

f)火災撲救、設施設備搶修及處置進展。

10.2.4應急處置

發生火災時,應急處置的內容應包括:

a)及時做好信息報告與信息互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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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1/T1418—2023

b)確認發生火災后立即報警,必要時通知醫療部門支援;

c)及時做好火災先期撲救及受傷人員先期救助;

d)若火災影響行車安全,應做好行車組織調整與安全防護,組織火災區域其他列車駛離火災區域、

非火災區域列車不應進入火災區域;

e)若火災影響乘客安全,應做好客運組織調整,必要時采取乘客疏散、關閉車站、只出不進等客

運組織措施;

f)若火災影響車站、列車正常運營,應及時做好乘客信息告知與安全提示;

g)根據火災影響及處置需要,應及時組織事發及相關列車、車站乘客進行疏散,并根據疏散方向

做好送風排煙;

h)若火災發生在區間運行列車上,應遵循繼續運行至就近車站的處置原則,盡可能降低火災造成

的影響;

i)若事發場所設有微型消防站,微型消防站隊員應帶好滅火器具趕赴現場,做好現場初起火災處

置;

j)通知搶險搶修隊伍及時趕赴現場,做好設施設備搶修、恢復等工作;

k)現場應安排專人接應引導外部支援力量,并及時向公安、消防移交現場指揮權,各崗位配合做

好后續應急處置工作。

10.2.5應急恢復

10.2.5.1火災應急處置結束后,應核實確認現場情況,做好運營恢復工作。

10.2.5.2運營單位應做好火災原因分析、隱患風險辨識,落實相應的防護措施,同時根據需要協助消

防救援機構做好取證、資料收集、火災善后處理工作。

10.2.5.3運營單位應做好事件處置流程的分析、評估和總結,落實后續整改措施。

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10.3.1運營單位應建立軌道交通企業、下屬法人單位、現場班組三級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體系。軌道

交通企業和下屬法人單位應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演練,現場班組應每季度至少組織一次現場處置演練。

10.3.2運營單位應根據安全生產實際需求制訂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計劃,統籌安排應急演練經費,做

好人員、場地、物資器材的籌備保障和有關溝通協調工作,確保應急演練工作安全有序開展。

10.3.3運營單位可適當組織運營期間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并鼓勵社會乘客參與應急處置過程,提升

乘客自救互救能力。演練過程中應加強對演練過程中火源及煙氣的控制,防止對參演人員造成傷害。

10.3.4運營單位應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實施方案,內容應包括:

a)明確演練目的、演練依據、參演崗位及演練組織要求;

b)明確演練準備流程、場景搭建等內容;

c)明確實施及處置流程要求,如信息流轉、火災先期撲救、乘客疏散引導、人員救護等;

d)落實演練人員、演練物資等應急演練準備工作;

e)應急演練實施時應做好演練過程記錄。

10.3.5運營單位應建立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評估工作制度,應包括演練準備、組織與實施的效果、演

練主要經驗、演練中發現的問題和意見建議等;對演練中發現的應急處置機制、作業標準、操作規程和

管理規定等缺陷,應及時修訂完善預案和制度。

應急物資

10.4.1運營單位應保障應急物資投入,并在車站及設施內設置用于通訊、滅火、疏散、破拆、防護及

救護等的應急物資,并定期進行維護檢查,保持其狀態完好。

13

DB31/T1418—2023

10.4.2運營單位應開展相關崗位滅火救援工具使用培訓,確保工作人員熟練使用和操作滅火救援工

具。

11消防宣傳教育培訓

消防宣傳教育

11.1.1運營單位應通過廣播、電視、網絡、宣傳手冊等媒介,開展消防公益宣傳。

11.1.2運營單位應制定年度宣傳計劃,并根據季節性特點及重大活動等特殊時期開展有針對性的消

防宣傳教育活動。

11.1.3消防安全宣傳教育的內容應包括:

a)國家和本市消防法律、法規、管理條例等;

b)軌道交通運營場所火災危險性;

c)火警報告內容、滅火器使用方法;

d)安全疏散路徑和逃生自救方法;

e)其他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內容。

消防培訓

11.2.1運營單位應制定消防安全等級培訓制度,培訓記錄和材料應留檔備查。

11.2.2從事消防設施監控、操作、日常保養和維修的人員,應具備消防職業資格并持證上崗。動火作

業等特殊工種人員應取得國家特殊作業操作證,并經消防安全培訓合格后,持證上崗。

11.2.3運營單位應定期開展消防安全責任人、各級消防安全管理人、專(兼)職消防管理員的專項培

訓。

11.2.4車站和車站商業應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覆蓋全部從業人員的消防安全培訓;其他場所應每年

至少組織一次覆蓋全部從業人員的消防安全培訓。

11.2.5入職、轉崗和復工的軌道交通從業人員在上崗前應接受消防安全培訓。所有人員應定期參加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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