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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世界貿易組織法
(第三版)第一章世界貿易組織概論第一部分法律制度總論第一節爭端解決機制概論第二節爭端解決機制的機構設置和職能第三節爭端解決程序第四節未違反協議或義務的爭端解決本章結構一、爭端解決機制的建立和作用《關于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的諒解》(DSU)建立了世界貿易組織的爭端解決制度。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機制,是提供多邊貿易體制的可靠性和預見性的核心。該制度保障各成員在有關協議項下的權利和義務,以及按照國際公法解釋的習慣規則,澄清有關協議的現有條文。解決爭端和澄清現有規則,是爭端解決機構(DSB)的兩大作用和職責。第一節爭端解決機制概論二、世界貿易組織是對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的繼承和發展在談論關稅與貿易總協定時,實際上包括兩層意義:一是作為國際文件的關稅與貿易總協定,該協定規定了國際貿易的基本規則;二是作為國際組織的關稅與貿易總協定,負責管理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的規則的執行。世界貿易組織成立后,修訂后的GATT1994作為《世界貿易組織協定》的一部分,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TRIPS)以及《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共同組成調整世界貿易的規則的主要框架。世界貿易組織制度是統一的制度,與關稅與貿易總協定制度框架下的分散性有著根本的不同。后一制度由一系列協議、諒解和法律文件組成,其中最重要的是GATT1947和東京回合協議(又稱東京守則)。《世界貿易組織協定》是由全體成員作為整個承諾接受的單一的條約文件。世界貿易組織是一個具有法律人格的國際經濟組織,具有每一成員賦予的履行其職責所需要的法定資格,《世界貿易組織協定》是其成立的明確法律依據。世界貿易組織和關稅與貿易總協定之間是繼承和發展的關系:關稅與貿易總協定是世界貿易組織的前身,世界貿易組織是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的延續。在基本原則上,關稅與貿易總協定中的主要原則,如最惠國待遇原則、國民待遇原則、透明度原則,都被另外兩項重要協定——《服務貿易總協定》、《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吸收,并具體適用于各自的適用范圍和調整事項。在決策方式上,世界貿易組織繼續實行GATT1947所遵循的經協商一致作出決定的慣例。在爭端解決方面,世界貿易組織成員確認,遵守世界貿易組織成立前根據GATT1947第22條和第23條實施的管理爭端的原則。一、機構設置及職能1.爭端解決機構爭端解決機構實際上是負責處理爭端的總理事會。2.總干事總干事可依職權提供斡旋、調解或調停,協助各成員解決爭端。3.秘書處秘書處應協助專家組,尤其是在處理事項的法律、歷史和程序方面給予協助,并提供秘書和技術支持。第二節爭端解決機制的機構設置和職能二、世界貿易組織的地位和職能世界貿易組織具有國際法上的法律人格,享有各成員所賦予的為履行其職責所需的特權或豁免,其官員和各成員代表同樣享有各成員所賦予的獨立行使世界貿易組織有關職責所必需的特權和豁免。世界貿易組織主要履行以下4種職能:第一,促進烏拉圭回合各項法律文件以及今后可能達成的各項新的協議的實施、管理與運作;第二,為世界貿易組織就協議范圍內的問題和世界貿易組織授權范圍內的新議題的進一步談判提供談判場所;第三,負責解決其成員間存在的貿易分歧和爭端;第四,負責定期審查其成員的貿易政策。此外,世界貿易組織還負責對發展中成員提供技術援助和培訓,與其他國際組織合作。三、世界貿易組織的機構與成員世界貿易組織的最高決策機構是部長會議。在部長會議休會期間,由總理事會行使部長會議的職能。總理事會還執行《世界貿易組織協定》指定的各項職能。世界貿易組織設立貨物貿易理事會、服務貿易理事會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理事會,在總理事會的指導下,分別負責《多邊貨物貿易協議》、GATS以及TRIPS的運作。世界貿易組織設立貿易與發展委員會、國際收支限制委員會以及預算、財務和行政管理委員會,行使有關協議賦予的職責及總理事會賦予的職責。世界貿易組織設立秘書處,由總干事領導。四、世界貿易組織的決策程序在就有關事項作出決議時,如出席會議的成員未正式提出異議,視為一致作出決議。如不能取得一致,則投票決定。在部長會議和總理事會會議上,世界貿易組織的每一成員都有一票投票權。除非另有規定,部長會議和總理事會的決定以多數票表決通過。但對任何協議條款的解釋,需2/3多數通過;對一般條款的修改一般需2/3多數通過,但修改《世界貿易組織協定》第9條(決策)、第10條(修正)、GATT1994第1條和第2條(最惠國待遇和減讓)、《服務貿易總協定》第2條第1款(最惠國待遇)、《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第4條(最惠國待遇),需由全體成員接受方始有效;豁免某成員的世界貿易組織義務需3/4多數的同意。一、磋商一成員根據DSU正式向其他成員提出磋商請求,是爭端解決程序開始的標志。除磋商外,DSU還規定爭端各方可以在任何時候要求進行斡旋(goodoffices)、調解和調停。第三節爭端解決程序二、世界貿易組織法律制度的特點1.法律依據權威2.適用規則統一3.結構統一4.調整范圍廣泛5.權利和義務統一6.爭端解決制度統一7.吸收關稅與貿易總協定規則8.遵循了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的決策方法和慣例指導GATT1994第23條對利益的喪失或損害規定了三種情況,可以提交總協定處理。第一種情況(第1款a項)就是上述的因有關協議或義務的違反而造成的利益喪失或損害。引起利益損害或喪失的情況還包括不違反協議的措施(b項)或其他情況(c項)。這三種情況代表了爭端解決的三種類型,分別稱為違約之訴、非違約之訴和其他情形之訴。第四節未違反協議或義務的爭端解決一、解釋的種類和權限一類是部長會議解釋,另一類爭端解決機構解釋。部長會議解釋的效力高于爭端解決機構解釋的效力,但部長會議解釋的機會和可能性非常小第五節世界貿易組織規則的解釋二、爭端解決機構解釋所遵循的一般原則1.原則性的規定2.爭端解決機構的具體解釋方法實質上是《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31條規定的解釋方法的具體表現或具體適用。一、成員通過制定、修改國內法履行義務世界貿易組織是由成員政府組織的國際組織。承擔義務、享有權利的主體是各成員政府。對于成員履行世界貿易組織義務的監督,有不同的形式和層次,貿易政策審查機制和爭端解決機制是兩種主要的監督和保障方法。第六節世界貿易組織規則的實施與監督二、貿易政策審查機制貿易政策審查機制,由世界貿易組織貿易政策審查機構(TradePolicyReviewBody,TPRB)對各個成員的貿易政策和實踐及其對多邊貿易體制運行的影響進行定期的、集體審查和評估。貿易政策審查機制,在世界貿易組織多邊貿易機制中,具有獨特的作用。該機制可以說是一個集體評估、自愿落實、保障成員政策與相關規則要求相一致的一種制度。三、爭端解決機制1.關稅與貿易總協定同世界貿易組織的區別與聯系。
2.如何理解世界貿易組織的基本原則?3.世界貿易組織法律制度有什么特點?4.比較世界貿易組織與其他主要國際組織的決策機制。一、問題與思考略二、練習題第二章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機制第一部分法律制度總論第一節爭端解決機制概論第二節爭端解決機制的機構設置和職能第三節爭端解決程序第四節未違反協議或義務的爭端解決本章結構一、爭端解決機制的建立和作用《關于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的諒解》(DSU)建立了世界貿易組織的爭端解決制度。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機制,是提供多邊貿易體制的可靠性和預見性的核心。該制度保障各成員在有關協議項下的權利和義務,以及按照國際公法解釋的習慣規則,澄清有關協議的現有條文。解決爭端和澄清現有規則,是爭端解決機構(DSB)的兩大作用和職責。第一節爭端解決機制概論二、適用范圍DSU適用于該諒解附錄1所列各項協議的爭端解決。爭端解決機制既適用于機構性規則,也適用于權利義務性規則;既適用于實體性規則,也適用于程序性規則;既適用于強制性規則,也適用于選擇適用的規則。三、爭端解決機制的特點(1)強制性。(2)自動性。(3)統一性。(4)司法性。四、爭端解決機制的原則1.通過多邊制度解決爭端2.積極解決爭端3.有效、迅速解決爭端4.善意解決爭端五、既往不咎的價值導向某一成員的措施造成其他成員的利益喪失或受損時,該成員不是對該喪失或受損的利益提供補償,而是廢除或修改相關的措施。一、機構設置及職能1.爭端解決機構爭端解決機構實際上是負責處理爭端的總理事會。2.總干事總干事可依職權提供斡旋、調解或調停,協助各成員解決爭端。3.秘書處秘書處應協助專家組,尤其是在處理事項的法律、歷史和程序方面給予協助,并提供秘書和技術支持。第二節爭端解決機制的機構設置和職能4.專家組專家組是爭端解決機構的非常設性機構5.上訴機構上訴機構是爭端解決機構中的常設機構,它負責對被提起上訴的專家組報告中的法律問題和專家組進行的法律解釋進行審查。6.仲裁員二、專家組的權限與職責1.專家組的設立和組成專家組應由資深的政府和/或非政府人員組成2.專家組的權限專家組的權限(termsofreference),指專家組在特定案件中依據申訴方提出的有關請求而對申訴方提交的有關事項,根據有關適用協議進行調查并作出裁決的權限。3.尋求信息權專家組的另一重要權利,是獲得信息資料的權利。4.專家組的職責專家組的職責(functions)規定于DSU第11條:“專家組的職責是幫助DSB據DSU和有關協議履行其責任。三、上訴機構(一)上訴機構的權利上訴機構審查專家組案件的上訴,對專家組報告涉及的法律問題和專家組所作的法律解釋進行審查,可以維持、變更或撤銷專家組的法律裁決和結論。(二)上訴機構的審查范圍1.上訴機構的審查對象上訴應限于專家組報告涉及的法律問題和專家組所作的法律解釋2.只能審查法律問題3.司法經濟原則在上訴程序中的應用除非必須,不審查可查可不查的問題。一、磋商一成員根據DSU正式向其他成員提出磋商請求,是爭端解決程序開始的標志。除磋商外,DSU還規定爭端各方可以在任何時候要求進行斡旋(goodoffices)、調解和調停。第三節爭端解決程序二、專家組程序(一)專家組程序概述(二)適當提起案件1.訴權訴權,一般理解為在爭端中提起訴訟的權利。2.提出設立專家組的申請設立專家組的第一步是申訴方提出設立專家組的申請。(三)專家組程序中的舉證責任專家組程序中的舉證問題包括兩個問題:第一個問題是是否違反了有關協議,第二個問題是違反了有關協議是否造成了利益的喪失或損害。三、上訴機構程序(一)上訴機構程序概況爭端各方都可以對專家組的報告提出上訴。上訴只應基于法律問題(pointsoflaw)和專家組的法律解釋。但不能審查現有的證據或新的證據。(二)上訴權上訴機構的設置是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機制中最特別的特點之一。(三)上訴通知中的上訴事項四、裁決執行程序(一)裁決執行程序的作用這一裁決執行制度,使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制度更加完善、更加有效。(二)執行裁決的合理期限在通過報告后30天內舉行的爭端解決機構會議上,有關成員應通報其履行建議或裁決的意向。(三)執行措施如果違反協議或義務的一方在合理期限內不履行建議或裁定,啟動爭端解決程序的一方可以要求對方進行補償。(四)對執行措施的異議程序(五)報復程度異議及授權報復程序如果在合理的期限屆滿后20天內,有關各方仍未達成令人滿意的補償協議,啟動爭端解決程序的一方可以請求爭端解決機構授權中止對各有關協議的減讓或其他義務(即通常所說的報復)。GATT1994第23條對利益的喪失或損害規定了三種情況,可以提交總協定處理。第一種情況(第1款a項)就是上述的因有關協議或義務的違反而造成的利益喪失或損害。引起利益損害或喪失的情況還包括不違反協議的措施(b項)或其他情況(c項)。這三種情況代表了爭端解決的三種類型,分別稱為違約之訴、非違約之訴和其他情形之訴。第四節未違反協議或義務的爭端解決第一種類型和第二種類型可以同時出現在同一申訴中。DSU第26條對第二種和第三種類型的爭端作了進一步的規定。《服務貿易總協定》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特別對非違約之訴作出了規定,但二者的規定正好相反。對于其他情況造成的利益損害或喪失(第三種類型),專家組只能就上述存在的情況作出裁決或建議。1.比較關稅與貿易總協定與世界貿易組織的爭端解決機制。2.如何實施爭端解決機構通過的爭端解決報告?3.如何向世界貿易組織提起爭端解決程序?4.專家組審查事實的標準是什么?5.如何理解上訴機構的職責和權限?6.如何理解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機制中的報復措施?一、問題與思考略二、練習題第三章國際貿易待遇第二部分貿易制度分論第一節最惠國待遇第二節國民待遇第三節關稅同盟與自由貿易區第四節特殊差別待遇與普遍優惠待遇本章結構一、最惠國待遇條款
最惠國待遇原則被規定在GATT1947中,構成了多邊貿易制度的基石。一締約方對產自或運往任何其他國家或地區的產品所給予的優惠,應當立即無條件地給予產自或運往所有其他締約方的同類產品。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的最惠國待遇被稱為普遍的、無條件的最惠國待遇,它表明了該待遇的一般性與普遍性。第一節最惠國待遇二、最惠國待遇的特點
1.最惠國待遇的普遍性或多邊性2.最惠國待遇的無條件性3.最惠國待遇的相互性三、最惠國待遇的適用條件和范圍
1.最惠國待遇的適用條件享有最惠國待遇必須滿足兩項條件,即依托性和同類性。2.最惠國待遇的適用范圍四、最惠國待遇的例外一、世界貿易組織對國民待遇的規定國民待遇原則是世界貿易組織的重要原則,既是對最惠國待遇的補充,又獨立于最惠國待遇,二者共同構成了非歧視待遇。第二節國民待遇二、關稅與貿易總協定對國民待遇的規定(一)概述關稅與貿易總協定中國民待遇的規定主要體現在該協定第3條及該協定附件對第3條的注釋之中。(二)國民待遇的適用1.國內稅費2.國內規章一、世界貿易組織規則與區域貿易協定在多邊的世界貿易組織制度之外,以雙邊或多邊關稅同盟或自由貿易區為代表的區域經濟一體化成為與世界貿易組織制度并行、在一定程度上互動的貿易制度。歐共體和北美自由貿易區是最典型的關稅同盟和自由貿易區。區域貿易協定在促進區域內貿易發展的同時,帶來了貿易轉移效應,損害了非協定方的貿易。第三節關稅同盟與自由貿易區二、歐洲共同體(歐盟)歐洲聯盟是在歐洲經濟共同體、歐洲煤鋼共同體和歐洲原子能共同體基礎上建立發展起來的。1992年簽訂了《歐洲聯盟條約》(《馬斯特里赫特條約》),1993年該條約生效,歐盟正式成立。2007年歐盟通過《里斯本條約》,2009年生效。歐盟(歐共體)現有27個成員國,另有一些國家正在申請加入。歐共體條約主要調整經濟活動,致力于經濟一體化,主要內容包括關稅同盟,共同商業政策,貨物、人員、服務和資本的自由流動,競爭政策,法律協調以及社會政策,經濟與貨幣聯盟。三、北美自由貿易協定(一)概況1988年1月美國和加拿大簽訂自由貿易協定,該協定于1989年1月1日生效。《北美自由貿易協定》涉及面廣,概括起來有下面幾個特點:一是主要是關稅的減讓、取消;二是調整范圍由原始的單純的貨物貿易向投資、知識產權及服務貿易過渡;三是自由貿易區待遇只給予區內產品,因而協定國原產地規則占重要地位,而且要求產品必須是由一成員國直接運往另一成員國;四是建立產生于自由貿易協定的爭議解決機構及監督協定執行機構;五是自由貿易區的待遇不影響據各成員國國內法的國家安全、不公平貿易做法、進口救濟等規定對區內產品的適用。(二)協定國原產地規則《北美自由貿易協定》規定,對于北美自由貿易區原產地貨物不得增加現有關稅,不得征收新的關稅,并分階段地逐步取消關稅。(三)服務貿易《北美自由貿易協定》的服務貿易部分由三個方面組成:一是過境服務貿易、電信和金融服務;二是服務業投資及商業人員的暫時入境;三是陸上運輸、職業服務、保留及例外。一、普遍優惠待遇和特殊差別待遇的建立特殊差別待遇和普遍優惠待遇,是兩個不同性質的概念特殊的差別待遇,是《世界貿易組織協定》中規定的對發展中國家特別是最不發達國家提供的待遇,是世界貿易組織中的概念或待遇,是一種法定待遇。普遍優惠待遇則是給惠國和受惠國雙邊關系中的一種貿易待遇,該待遇的授予取決于給惠國單方面的立法或規定,是一種酌情待遇。第四節特殊差別待遇與普遍優惠待遇二、發展中國家的特殊差別待遇《世界貿易組織協定》在其前言中承認,有必要作出努力,以確保發展中國家,特別是最不發達國家,在國際貿易增長中獲得與其經濟發展相應的份額。《服務貿易總協定》以及《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前言都重申了對發展中國家的特別關注。在許多涉及具體權利義務的協議中,對發展中國家的特殊差別待遇,表現為減輕發展中國家成員尤其是最不發達國家成員承擔的義務,或者通過規定過渡期延長履行義務的期限。三、普遍優惠待遇普遍優惠待遇制度不是一種統一的各發達國家作出同樣的減讓或優惠的制度,相反,它是一種基于共同的目標和原則、由各個發達國家實施的制度,每一發達國家自由決定優惠待遇的具體情況。該待遇是單向的不要求互惠的貿易待遇。1、如何理解最惠國待遇原則?享有最惠國待遇應具備什么條件?2、貨物方面的國民待遇是如何適用的?3、如何理解對發展中國家的特殊差別待遇?4、如何理解發達國家對發展中國家的普遍優惠待遇?5、關稅同盟與自由貿易區對產品的原產地有什么要求?一、問題與思考略二、練習題第四章關稅法律制度第二部分貿易制度分論第一節關稅在國際貿易管理中的作用第二節世界貿易組織的約束關稅制度第三節關稅稅則與商品歸類第四節海關估價第五節原產地規則本章結構一、關稅的含義關稅(CustomsDuties,Tariff)是一國海關根據其法律規定,代表國家對進出關境的貨物征收的一種稅。關境又稱稅境,指一個國家的海關法律、規章實施的領土范圍。根據貨物進出關境的流向可以將關稅分為進口稅、出口稅和過境稅。按一國確定關稅的獨立程度可將關稅分為自主關稅和協定關稅。第一節關稅在國際貿易管理中的作用從征收方法上區分,關稅可分為從價稅、從量稅、混合稅。商品的產地不同、品種不同、價值不同,對商品征收的關稅也不相同。二、利用關稅保護國內產業關稅一直被用做管理貿易尤其是限制貨物進口的措施,由于高關稅實質上阻止了外國商品的進口,所以關稅措施被形象地稱為關稅壁壘。一、約束并進一步削減關稅約束關稅并分階段削減原則是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的基本原則。各成員在降低關稅談判中作出的關稅減少承諾,通常稱為關稅減讓。各成員對其進口產品作出的關稅減讓,構成了該成員的關稅減讓表。第二節世界貿易組織的約束關稅制度二、約束關稅義務的例外或修改、撤銷第一種,對國內產品生產的投入物征稅,又稱為邊境調節稅。第二種,反傾銷稅和反補貼稅不受約束關稅義務的約束。第三種,如果進口國對進口貨物提供了服務,則可以按照提供服務的費用收取服務費。一、關稅稅則關稅稅則是一國通過立法程序制定并公布實施的稅率目錄表。該表按進出口商品類別排列,是海關征收關稅的重要法律依據,通常包括稅則號、商品名稱和稅率三部分內容。第三節關稅稅則與商品歸類(一)美國統一關稅表美國統一關稅表主要包括商品歸類號碼、商品名稱及特征、稅率等幾大欄。(二)歐共體共同海關稅則歐共體的共同海關稅則是統一適用于歐共體單一關稅領土上的海關稅則,統一適用于歐共體成員國與第三國的貿易關系、進口商品。二、商品歸類1983年海關合作理事會通過了《商品名稱及編碼協調制度的國際公約》,確立了《商品名稱及編碼協調制度》(以下簡稱協調制度,HS),該制度于1988年1月1日生效。協調制度是一部完整、系統、通用、準確的國際貿易商品歸類體系,最新版本是2012年版。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采取了這一制度。中國于1992年加入并實施《關于商品名稱及編碼協調制度的國際公約》,中國的《進出口關稅條例》據以作了修訂,《進出口稅則》也以協調制度為基礎,重新編排。關于商品歸類的歸類總規則共有六項,使用次序是規則一優于規則二、規則二優于規則三,依次類推。其中第五項是關于特殊商品的歸類規則。上述商品歸類規則,是最基本的歸類規則。正如協調制度名稱所顯示的那樣,該規則并不代表某一國家對產品的具體歸類。一、《海關估價協議》海關估價協議由一般介紹性說明、正文和兩個附件共同組成。協議正文包括了海關估價規則,管理、磋商和爭端解決,特殊和差別待遇以及最后條款四部分。第四節海關估價二、海關估價規則
1.進口商品的成交價格
2.相同貨物的成交價格
3.類似貨物的成交價格4.倒扣價格5.估算價格6.依據一般原則綜合評估一、原產地規則的重要性原產地規則實質上就是貿易待遇原則,或者說貿易待遇建立在原產地規則的基礎上。貿易統計、國別貿易政策的制定和實施、最惠國待遇、配額、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政府采購等,都離不開原產地規則。第五節原產地規則二、《原產地規則協議》《原產地規則協議》,旨在立明確的可預知的原產地規則、促進國際貿易的發展,以公正的、透明的、可預知的、一致的和中性的方式制定并實施原產地規則;同時保證原產地規則不對貿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礙,保證原產地規則不使各成員根據GATT1994的權利喪失或受損。《原產地規則協議》包括了定義和范圍,實施原產地規則的紀律,通知、審議、磋商和爭端解決的程序安排以及原產地規則的協調四個主體部分和兩個附件。2004年9月,國務院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條例》(以下簡稱《原產地條例》),取代了中國海關總署于1986年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進口貨物原產地的暫行規定》、國務院于1992年3月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貨物原產地規則》。《原產地條例》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2006年中國海關總署頒布了《特別優惠關稅待遇進口貨物原產地管理辦法》,適用于從特定受惠國進口的享有特別優惠關稅待遇貨物的原產地確定。2009年1月,中國海關總署頒布《進出口貨物優惠原產地管理規定》,適用于海關對優惠貿易協定項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管理。1.關稅在國際貿易管理中有什么作用?2.世界貿易組織確立的關稅紀律是什么?3.確定商品原產地的主要原則是什么?4.海關估價有哪些方法?一、問題與思考略二、練習題第五章數量限制及其他非關稅措施第二部分貿易制度分論第一節普遍取消數量限制第二節進口許可程序第三節技術性貿易壁壘第四節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本章結構一、原則上取消一切數量限制對進出口產品采取數量限制,是指對進出口產品采取除關稅、國內稅和其他費用之外的禁止或數量限制措施。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11條要求普遍取消數量限制。第一節普遍取消數量限制二、普遍取消數量限制的例外有關數量限制爭端、爭議的主要問題,是有關國家所實施的數量限制措施是否符合世界貿易組織規則規定的這些例外。對例外條款的解釋上,遵循從嚴解釋的原則。例外”和第21條“安全例外”之外,確立數量限制紀律的第11條列舉了普遍取消數量限制義務的例外情形。三、實施數量限制應遵循的原則1.實施數量限制應遵循非歧視原則數量限制措施,即使根據上述例外條款獲得維持或實施的正當理由,其實施方式也應遵循最惠國待遇的非歧視原則。2.非歧視原則的例外鑒于發達國家極少引用國際收支理由采取數量限制措施,這些例外實際上僅對發展中國家適用。一、基本要求進口許可程序規則的實施,應保持中性,并以公平、公正的方式進行管理。進口許可程序應盡可能簡單。制定許可程序或更改這些程序的成員,應向世界貿易組織進口許可程序委員會通知。第二節進口許可程序二、進口許可的種類進口許可分為自動許可和非自動許可兩種。自動許可,指在所有情況下申請均獲批準,其管理方式對進口產品不產生限制作用的許可。非自動許可是不能自動獲得許可的許可。凡不屬自動許可的許可皆為非自動許可。一、《技術性貿易壁壘協議》世界貿易組織《技術性貿易壁壘協議》(TBT協議)的簽訂,即是期望鼓勵制定此類國際標準和合格評定體系,期望保證技術法規和標準,以及對技術法規和標準的合格評定程序不給國際貿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礙。《技術性貿易壁壘協議》除規定了信息與技術援助,機構、磋商和爭端解決以及最后條款這幾個部分之外,重點對技術法規和標準、技術法規和標準的遵守作出了規定,這些是該協議的調整對象。第三節技術性貿易壁壘二、對技術法規和標準的要求1.非歧視2.不得對國際貿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礙3.遵循國際標準4.透明度
5.等效性6.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行為的責任三、技術法規和標準的遵守1.非歧視2.不應對國際貿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礙3.使用國際標準化機構的指南或建議4.透明度5.認可其他成員合格評定程序的結果6.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機構和非政府機構的合格評定程序的責任一、《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議》的性質與適用范圍投資措施協議是貨物貿易多邊協定中的一項協議,因而,在本質上該協議仍然是貨物貿易規則。投資措施協議“僅適用于與貨物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但何為“與貨物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議并沒有作出規定。第四節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二、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在具體形態上包括下述幾類:當地含量要求、當地生產要求、貿易平衡要求、外匯平衡要求、外匯限制、國內銷售要求。1、如何理解普遍取消數量限制義務?2、如何認識技術性貿易壁壘?世界貿易組織為其確立的規則有哪些?3、實施非自動許可應遵循什么要求?4、《投資措施協議》對國際投資、對發展中國家利用外資的政策可能產生什么影響?一、問題與思考略二、練習題第六章反傾銷措施第二部分貿易制度分論第一節反傾銷規則概述第二節采取反傾銷措施的實體條件第三節反傾銷調查與反傾銷稅征收第四節反傾銷措施的救濟第五節反傾銷稅的規避與防止本章結構一、反傾銷規則國際貿易中的傾銷,指以低于同類產品國內消費的正常價值的價格,在國外市場銷售。GATT1947認可進口國對傾銷進口產品采取反傾銷措施的權利。烏拉圭回合談判對該守則進行了修訂,形成了《關于實施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6條的協議》(以下簡稱《反傾銷協議》)。第一節反傾銷規則概述二、反傾銷措施的性質抽象地說,反傾銷措施是針對不公平貿易采取的救濟措施,是誤導的。反傾銷措施是世界貿易組織規則允許的國內產業救濟措施。第一節反傾銷規則概述一、概述世界貿易組織規則中的反傾銷措施,是指針對造成進口國國內產業損害的傾銷進口產品采取的,旨在消除損害后果的措施。反傾銷措施通過消除傾銷,或者說消除傾銷幅度,實現消除損害后果的目的。反傾銷措施包括臨時措施、價格承諾和反傾銷稅三種形式。第二節采取反傾銷措施的實體條件二、傾銷如果一產品從一國出口到另一國,該產品的出口價格低于正常貿易過程中在出口國供消費的同類產品的可比價格,即低于其正常價值,進入另一國的商業領域,該產品即被認為是傾銷。傾銷是建立在進口產品在出口國或原產地國正常貿易過程中的正常價值與出口價格的公平比較之上的。正常價值與出口價格的差額即是傾銷幅度。(一)正常價值1.出口國國內市場價格和向第三國出口價格2.推定價格3.中間國價格或原產國價格4.非市場經濟國家產品的正常價值確定(二)出口價格和推定出口價格出口價格一般指進口商的實際已付或應付的購買價格。(三)傾銷幅度傾銷幅度指調查產品的正常價值超過出口價格或推定出口價格的數額,常用百分比表示。1公平比較。2比較方法。3貨幣轉換。4微量忽略。三、產業損害在征收反傾銷稅以前,進口國必須確定傾銷進口對進口國的生產同類產品的國內產業造成了實質損害或實質損害威脅,或實質阻礙產業的建立。損害的確定應基于確切的證據,并通過對傾銷進口的數量、對國內同類產品價格的影響以及傾銷進口對國內產業的影響進行客觀審查來確定。損害可以累積評估不同國家的進口來確定。(一)國內產業確定損害和因果關系必須首先確定國內產業。國內產業范圍的大小直接影響到損害和因果關系的確定。國內產業的確定以同類產品為基礎。(二)實質損害的確定據反傾銷協議,損害應指對某一國內產業的實質損害,對國內產業的實質損害威脅,或對某一產業的建立造成實質阻礙。1.傾銷進口產品的數量2.傾銷進口產品對價格的影響3.傾銷進口產品對國內產業的影響(三)實質損害威脅可以征收反傾銷稅的另一種情形是傾銷進口產品對國內產業的實質損害威脅。該損害威脅必須是明確可預見到的、迫近的,而不僅僅是依據指控、推測或極小的可能性。(四)累積確定實質損害和實質損害威脅四、因果關系確定傾銷進口產品和對國內產業造成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應以主管機關掌握的全部相關證據為依據。國內主管機關在確定因果關系時,必須將傾銷進口的損害影響與其他因素的損害影響區分開來(separateanddistinguish),不能將傾銷進口產品造成的損害與其他因素造成的損害混為一談。一、反傾銷調查申請及其審查除滿足實體要件外,實施反傾銷措施還必須滿足程序性要件。反傾銷調查程序包括發起調查、初步裁決和終局裁決三個階段。只有終局裁決對傾銷、損害和因果關系三個方面都作出肯定確定時,才可以對受調查的產品征收反傾銷稅。第三節反傾銷調查與反傾銷稅征收二、反傾銷調查中的正當程序要求反傾銷調查的利害關系方具有舉證的義務。申請人在提出申請時應提供支持申請的有關證據。任何利害關系方均無必須出席調查會議的義務,未能出席調查會議也不得對該方的案件產生不利。依據《反傾銷協議》,主管機關對發起調查的決定以及整個調查期間,都要充分考慮有關傾銷、損害及因果關系的證據的充分性與準確性。主管機關作出的任何初步或終局裁定,無論是肯定的還是否定的,無論是接受價格承諾的決定、終止價格承諾的決定或終止征收最終反傾銷稅的決定,都應公告。三、調查過程中的臨時措施和價格承諾(一)臨時措施調查過程中,如果已公告進行調查并給予利害關系方提供信息和意見的充分機會,并已作出存在傾銷并因此造成國內產業損害的初步裁定,主管機關判定有必要采取措施以防止在調查進行期間對產業造成損害時,主管機關可以裁定采取臨時措施。(二)價格承諾在調查期間,出口商可以承諾提高他們的出口價格或停止以傾銷價格出口,避免反傾銷稅,此為價格承諾(priceundertaking)。四、反傾銷稅的征收(一)征稅原則征稅原則包括自主性、少征稅和非歧視性。一些國家(包括中國)的反傾銷法中,有征收反傾銷稅應符合公共利益的規定。(二)單獨稅率和新出口商征收反傾銷稅的決定,應列出有關產品的所有供應商的名稱。反傾銷稅應當根據不同出口商或生產商的傾銷幅度,分別確定。(三)追溯征收一般情況下,只能對肯定終局裁定生效后進入消費的傾銷進口產品才能征收反傾銷稅,對該裁定生效前進入消費的傾銷進口產品不適用。但在規定的特殊情況下反傾銷稅可以追溯征收。追溯征收包括三種情況,前述出口商違反價格承諾的情況是其一。其二是一定條件下對適用臨時措施的期限追溯征收。其三是對臨時措施適用前的期限追溯征收。(四)征稅期限、審議和終止一、反傾銷措施救濟的含義此處所說的反傾銷措施的救濟,是指被采取反傾銷措施的傾銷進口產品的出口商或生產商、進口商,通過法律程序可以享有的救濟手段,旨在解決反傾銷措施的合法性、必要性或適當性。這類救濟包括通過進口國國內程序向反傾銷調查機關提出復議,向進口國國內法院提出訴訟,通過世界貿易組織的多邊程序提出審查。第四節反傾銷措施的救濟二、國內程序(一)行政復議根據《反傾銷協議》,針對反傾銷稅和價格承諾,經任何利害關系方要求,或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時,主管機關應對反傾銷稅和價格承諾的繼續必要性進行復議。(二)司法審查國內立法包含反傾銷措施的國家,應確立司法、仲裁或行政法庭程序對行政機構的終局裁定進行審查,以及對行政復議進行審查。三、多邊解決程序(一)成員國反傾銷措施的多邊行政監督《反傾銷協議》建立反傾銷措施委員會。該協議要求各成員對反傾銷調查中采取的臨時性和終局性措施應不遲延地通知該委員會,并且每半年向該委員會通知在該期限內采取的所有措施。(二)訴諸爭端解決機構與反傾銷調查相關的、可以提交專家組審查的,至少必須是最終反傾銷稅、價格承諾和臨時措施這三種措施中的一種。反規避,是指針對被采取反傾銷措施的產品的出口商采取的規避反傾銷措施的措施,進口國主管機關采取的相關措施。反規避最早由歐共體提出并實施,隨后美國在其立法中包括了反規避的內容。在烏拉圭回合談判中,1991年的鄧克爾文本(烏拉圭回合談判文件草案)包括了反規避的內容。但終因談判各方意見有分歧,最終的反傾銷協議沒有包括反規避的內容。部長會議決定將該問題交由反傾銷措施委員會解決。目前已成立反規避小組,各成員都可以參與,負責部長會議決定交付的任務。但迄今沒有就此達成協議。第五節反傾銷稅的規避與防止一、美國的做法規避與反規避,主要涉及上下游產品或成品與半成品。(一)監督下游產品對下游產品的監督首次出現于1988年《貿易法》部件或下游產品的同類產品的國內生產商,可向商業部申請對指定下游產品進行監督。對下游產品的監督由國際貿易委員會進行。(二)防止規避反傾銷稅該規定旨在防止成品被征收反傾銷稅后,零部件出口到美國在美國組裝產品,或防止在第三國組裝產品出口到美國。二、歐盟的做法(一)反吸收審查反吸收審查程序(antiabsorptionreviews)是一種中期審查程序。通過比較調查期內的出口價格和征稅后的出口價格,確定征稅后出口價格是否增加。通常由歐共體產業或任何其他利害關系方提出申請,并提供充分證據,表明調查期之后征稅措施之前或之后,出口價格下降,或進口產品在歐共體內的轉售價格或隨后銷售價格沒有變化或沒有明顯變化,調查機關可以重新開始調查,以確定征稅措施是否對上述價格有影響。(二)反規避調查規避,指第三國和歐盟之間、反傾銷稅對其適用的國家的企業與歐盟之間的貿易方式發生了變化,(1)產生這一變化的行為,除征收反傾銷稅外,沒有充分的正當理由或經濟合理性,(2)存在損害的證據,或證據表明,根據同類產品的價格、數量,反傾銷稅的救濟效果正在被削弱,并且(3)有必要確定傾銷時,證據表明相對于以前對同類產品確定的正常價值存在傾銷。歐盟反傾銷法有關反規避的規定也適用于反補貼稅的規避。1、簡述《反傾銷協議》中規定的征收反傾銷稅的條件。2、簡述《反傾銷協議》規定的主要救濟措施及其實施原則。3、如何確定國內產業的損害?4、簡述反傾銷稅追溯適用的條件。一、問題與思考略二、練習題第七章補貼與反補貼措施第二部分貿易制度分論第一節補貼與反補貼規則第二節補貼的概念和種類第三節補貼的監督和救濟措施本章結構一、補貼的性質補貼具有雙重性。補貼降低產品的價格,有利于消費者,同時又扭曲資源分配,扭曲市場競爭。從國內角度看,補貼是一國政府促進經濟發展的一種手段;從國際貿易角度講,對國內產品的補貼會對外國產品的進口起排斥作用,對出口產品的補貼使得出口產品的價格低于在國內銷售的價格。第一節補貼與反補貼規則二、補貼與反補貼規則世界貿易組織《反補貼協議》是在東京回合反補貼守則基礎上制定的新協議。它與GATT1994第6條和第16條共同構成了有關補貼的規范和紀律。《反補貼協議》是針對補貼的專門性協議,是補貼與反補貼措施的一般性規則。《反補貼協議》既適用于農業產品,也適用于工業產品。《農業協議》中對農產品補貼問題確立了特殊的紀律和要求。《農業協議》和《反補貼協議》是兩個并存的平行的貨物協議,二者之間并不存在替代關系。一、補貼的概念1.補貼的構成要素第一,存在來自政府或公共機構的財政資助;第二,該財政資助使受益人獲得利益。《反補貼協議》列舉了4類財政資助的形式。第二節補貼的概念和種類2.專向補貼屬于《反補貼協議》調整范圍的補貼僅是專向補貼(specificsubsidy)。《反補貼協議》第二部分、第三部分和第五部分,分別是對屬于專向補貼的禁止性補貼、可訴補貼和反補貼措施的規范。根據下列原則確定某一補貼是否是專向補貼:(1)如果授予機關或其據以運行的立法,明確將補貼的獲得限于某些企業,則該補貼在法律上是專向的。(2)如果授予機關或其據以運行的立法,制定了確定補貼資格和數量的客觀標準或條件(中性的,不對某一企業或產業偏向),該資格是自動的,該項標準或條件得到嚴格遵循,則不存在專向性。(3)如果盡管因為上述兩項規定的原則而表現為非專向性補貼,但有理由相信補貼可能事實上是專向性的,則可以考慮其他因素來確定。(4)如果補貼限于指定地理區域的企業或產業,該補貼是專向的。二、補貼的種類(一)概況《反補貼協議》原來將補貼分為三種:禁止性補貼(prohibitedsubsidies)、可訴補貼(actionablesubsidies)和不可訴補貼(nonactionablesubsidies)。這三類補貼被形象地稱為紅色補貼、黃色補貼和綠色補貼。有關不可訴補貼的規定,即協定四部分,已經于1999年年底終止適用。因此,現在只存在禁止性補貼與可訴補貼兩種。(二)禁止性補貼禁止性補貼包括出口補貼和進口替代補貼兩種。出口補貼,是指法律上或事實上以出口實績(exportperformance)作為授予補貼的惟一條件或其中一個條件的補貼。進口替代補貼(importsubstitutionsubsidies),是指以使用國產貨物而非進口貨物為授予補貼的惟一條件或其中一個條件的補貼。(三)可訴補貼可訴補貼是一種非禁止性補貼,但如果它們對另一成員的利益造成不利影響,則可以通過多邊紀律或者反補貼措施來解決。1.損害國內產業2.約束關稅減讓產生的利益受損3.嚴重侵害其他成員利益4.對發展中國家的特殊規定一、補貼通知為了加強對補貼的監督,加強與補貼有關的多邊紀律,提高各成員管理的透明度,《反補貼協議》對各成員有關補貼的措施及立法提出了通知的要求,所有通知都應公開。《反補貼協議》第25條規定,各成員應向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委員會通知所有的專向補貼,該通知應受該委員會的審查和討論。第三節補貼的監督和救濟措施二、訴諸爭端解決機構對于禁止性補貼和可訴補貼,《反補貼協議》規定了兩種救濟措施,一種是通過世界貿易組織的爭端解決程序經授權采取反措施(countermeasure),另一種是進口成員根據反補貼調查征收反補貼稅。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程序對補貼爭端適用的程序,與一般爭端程序不同。第一,爭端解決的期限不同。第二,專家組或上訴機構作出的建議不同。第三,世界貿易組織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委員會設立常設專家小組,解決爭端的專家組可請求常設專家小組提供協助。三、反補貼措施(一)反補貼措施的適用對象《反補貼協議》第五部分“反補貼措施”確立了進口成員對補貼進口產品采取反補貼措施的要求。(二)反補貼調查與反補貼措施1.反補貼調查的申請及發起2.利害關系成員對反補貼調查的參與及磋商3.補貼的認定和補貼額的計算4.實質損害或實質損害威脅的確定5.反補貼措施反補貼措施包括臨時措施、承諾和反補貼稅。《反補貼協議》也規定了日落審查和司法審查。反補貼措施應在實施之日起5年后終止,除非經日落審查裁定有必要繼續該措施,以避免補貼和損害的繼續或再度發生。反補貼措施的實施日期為征收反傾銷稅日、最近一次復審日或日落審查日。各成員設立獨立的法庭,審查調查主管機關的裁定是否與國內法一致。這些與《反傾銷協議》的規定基本相同。1.如何理解、掌握補貼的概念和種類?2.對每一類補貼有什么相應的救濟措施?適用條件和程序有什么不同?3.如何確定補貼進口產品的補貼額?一、問題與思考略二、練習題第八章保障措施第二部分貿易制度分論第一節規范保障措施的多邊紀律第二節保障措施的實施條件第三節保障措施的調查與實施第四節美國貿易法中的調整援助與市場擾亂本章結構一、保障措施的性質保障措施,是進口國針對造成國內產業嚴重損害的公平進口產品采取的臨時性的緊急救濟措施。保障措施的目的,是消除進口量增加對國內產業的損害,因而性質上它是一種國內產業保護措施。保障措施實質上是對承擔義務的例外。因而保障措施條款又稱為例外條款。第一節規范保障措施的多邊紀律二、保障措施多邊紀律的強化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19條規定了進口成員采取保障措施的權利。在烏拉圭回合談判中,談判方達成了《保障措施協議》,旨在澄清和加強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的紀律,尤其是其第19條的規定,重建對保障措施的多邊控制,消除規避此類控制的措施,鼓勵對受到增加進口不利影響的產業進行結構性調整,促進國際競爭。三、保障措施的多邊監督對保障措施的多邊監督主要是通過通知要求進行的,世界貿易組織保障措施委員會負責對通知進行審查。調查決定、對嚴重損害或嚴重損害威脅的認定以及適用或延長保障措施的決定,都要向保障措施委員會通知。成員之間就適用保障措施產生的爭端,應按照爭端解決程序解決。一、實施條件概述法律條件:(1)進口產品絕對或相對增加;(2)生產同類產品或直接競爭產品的國內產業受到嚴重損害或嚴重損害威脅;(3)進口產品增加與國內產業的嚴重損害或嚴重損害威脅有因果關系。第二節保障措施的實施條件二、進口產品增加進口產品的增加包括絕對增加和相對增加兩種情況。絕對增加是指與前期相比進口產品本身的數量增加;相對增加,則指與進口國的國內生產相比,進口產品數量增加。進口產品增加這一條件的關鍵是增加的確定。三、嚴重損害或嚴重損害威脅的確定嚴重損害被定義為對國內產業狀況的重大總體損害(或稱為重大全面減損),嚴重損害威脅是對國內產業總體的明顯迫近的嚴重損害。對嚴重損害威脅的確定必須基于事實,而非僅憑指控、推測或極小的可能性作出。(一)國內產業的確定國內產業應理解為在一成員領土內經營的同類產品或直接競爭產品的所有生產商,或者占同類產品或直接競爭產品國內生產總量主要部分的生產商。(二)確定產業損害時應考慮的因素主管機關應考慮與產業狀況有關的所有客觀的和可量化的相關因素,尤其應考慮按絕對值和相對值計算的相關產品進口增加的比例和數量,進口增加占國內市場的份額,銷售、生產、生產率、設備利用率、利潤與損失以及就業的變化。四、因果關系除非進行的調查根據客觀證據證明有關產品的進口增加與嚴重損害或嚴重損害威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否則主管機關不得作出進口增加對國內產業造成損害的確定。一、保障措施的調查相對于《反傾銷協議》和《反補貼協議》規定的調查程序,《保障措施協議》對保障措施調查程序的規定比較簡單。根據各國國內法的規定,保障措施調查一般遵循下列程序:國內產業提出保障措施的調查申請,必要時國內主管機關也可自行發起保障措施調查;主管機關根據申請發起調查;舉行多種形式的調查,聽取各方面的意見;主管機關作出調查報告,向其他機關提出實施或不實施保障措施的建議。第三節保障措施的調查與實施二、保障措施的實施1.實施原則必要性原則,即保障措施的適用應限于防止或補救嚴重損害并便利調整所必需的限度和期限;非選擇性原則,即保障措施應在最惠國基礎上實施,對正在進口的所有產品實施,不考慮其來源;逐步放寬原則,即采取的保障措施在有效期內應逐漸放寬;補償原則,即實施保障措施的成員必須對貿易受其措施影響的成員作出補償;對發展中國家優惠原則。2.保障措施的實施主體和實施對象一個關稅同盟可以作為一個整體實施保障措施。另外,一個關稅同盟也可以代表某一成員國實施保障措施。無論是進口國實施保障措施,還是關稅同盟實施保障措施,保障措施的實施對象應與保障措施的調查對象保持一致(parallelism)。對于來自發展中國家成員的產品,只要其有關產品的進口份額在進口成員中不超過3%,即不得對該產品實施保障措施,但進口份額不超過3%的發展中國家成員份額總計超過有關產品總進口的9%除外。3.保障措施的實施方式和期限保障措施可以采取對調查產品全部或部分中止義務或撤銷、修改減讓的方式,但不限于關稅措施。保障措施應在防止或補救嚴重損害和便利調整所必需的期限內實施。保障措施的實施期限不超過4年。《保障措施協議》沒有規定保障措施的追溯適用。4.對受保障措施影響的成員的補救實施保障措施的成員,對貿易受該措施影響的出口成員,應保持與現有水平實質相當的減讓或其他義務水平。為實現此目標,雙方可以磋商適當的補償方式。如不能達成協議,受影響成員在給予世界貿易組織貨物貿易理事會書面通知30天期滿時,可以中止關稅減讓或其他義務。但在進口絕對增加的情況下,在保障措施實施的頭3年,不得行使該中止權利。一、概述美國的保障措施是例外條款下的措施。美國貿易法對保障措施的規定,除含有《保障措施協議》規定的內容外,還包括了對工人等的調整援助和市場擾亂條款,構成了比較獨特的規定。第四節美國貿易法中的調整援助與市場擾亂二、調整援助調整援助包括對工人、廠商和社區的援助。美國1962年《貿易擴大法》在對例外條款進行修訂時第一次規定了對廠商的調整援助,成為例外條款下保障措施外的另一措施。該法規定,只有在整個產業遭到嚴重損害的非正常的情況下才可以撤銷減讓、重建關稅,在通常的情況下,對貿易協定減讓造成的損害,通過對涉及的廠商和工人提供援助的方法來幫助他們對進口增加的競爭進行調整。1974年《貿易法》增加了對社區的調整援助。三、美國法中的市場擾亂1.適用對象非市場經濟國家的產品的市場價格不能可靠地確定。在1974年《貿易法》中規定了市場擾亂的內容,其目的是為確定獲得非歧視待遇的國家的產品是否對國內產業造成損害提供更易滿足的標準,對來自社會主義國家的產品對國內產業造成的威脅或損害,提供額外的方法以采取有效的措施保護國內的產業。1988年的《綜合貿易與競爭法》進行了修訂,明確了市場擾亂的標準以及所應考慮的因素。
2.實體要求作為國內產業代表的任何實體,包括商業協會、廠商、注冊或公認的工會或工人組織,都可以向國際貿易委員會提出申請。經總統或美國貿易代表要求,或參議院財政委員會或眾議院籌款委員會決議,或國際貿易委員會自主決定,國際貿易委員會應立即進行調查,以確定社會主義國家的產品的進口是否對國內產業生產的產品造成了市場擾亂。適用市場擾亂條款,需具備幾個條件:進口產品的增長,生產同類產品或直接競爭產品的國內產業,國內產業受到損害,進口的增長與國內產業受到損害間存在因果關系。3.程序與措施有關市場擾亂的調查程序與采取措施適用例外條款的規定。國際貿易委員會作出的肯定裁定,被視為該委員會據例外條款作出的肯定裁定,對該肯定裁定總統可以采取例外條款下可以采取的保障措施。但總統僅可對肯定裁定所針對的從相關國家進口的產品采取措施,且如果該措施包括有序銷售協議,則該協議必須在進口救濟裁定日后60天內簽訂。對來自于社會主義國家的進口產品,即使沒有國際貿易委員會的肯定裁定,總統也可以采取措施。1.《保障措施協議》對保障措施建立了什么樣的多邊紀律?2.保障措施的實施條件和實施原則是什么?3.美國法中的保障措施的實施有什么特點?4.如何理解美國法中的“市場擾亂”?一、問題與思考略二、練習題第九章農產品貿易制度第二部分貿易制度分論第一節農產品貿易的新紀律第二節動植物衛生檢疫措施本章結構一、農產品貿易規則概述《農業協議》與GATT1994是兩個相互獨立又相互聯系的協議,前者是對農產品貿易規則的特殊規定。同樣,《農業協議》與《衛生協議》盡管非常密切,《農業協議》在其條文中規定了各成員實施衛生協議的義務,但兩個協議的具體內容不同,后者適用于可能直接或間接影響國際貿易的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可以說,衛生協議調整的內容只是農產品貿易所涉問題的一部分。第一節農產品貿易的新紀律《農業協議》對某些事項確立的義務和紀律,如出口補貼、保障措施,不同于其他協議中的規定,如《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和保障措施協議。在適用時,應遵循《農業協議》的規定。
《農業協議》所適用的農產品,包括《商品名稱及編碼協調制度》第1章至第24章所包括的產品,魚及魚制品除外,另加屬于其他章的一些產品,如生皮、生絲、羊毛等。上述產品不限制《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協議》的產品范圍。二、農產品貿易的新紀律(一)承諾列入減讓表《農業協議》確立的農產品新紀律,主要由市場準入承諾、國內支持承諾和出口補貼承諾三部分組成。
1.市場準入關稅化《農業協議》中的市場準入承諾,指關稅的約束和削減以及減讓表中列明的其他市場準入承諾,通過統一適用關稅來取代以前存在的各類非關稅措施,通過關稅配額來實現各類限制,使得對農產品貿易的限制量化、透明,減少扭曲貿易的可能性。2.國內支持量化、弱化《農業協議》根據國內支持措施的影響不同分為黃箱措施、藍箱措施和綠箱措施,黃箱措施是應作出削減的國內支持措施。如果國內支持措施對生產沒有或有非常小的扭曲作用,可以不用作出減讓承諾,即所謂綠箱措施。藍箱措施是限產計劃下給予的直接支付。3.出口補貼列明化、約束化《農業協議》第8條規定:“每一成員承諾不提供不符合該協議且不符合減讓表中的承諾的出口補貼。”4.和平條款的適用《農業協議》第13條“適當的克制”(又稱和平條款)規定,在該協議生效后9年內的實施期內,對符合條件的國內支持采取適當的克制,不得征收反補貼稅或向世界貿易組織申訴,不得提起非違約之訴。對符合減讓表規定條件的出口補貼,進口成員只有按照反補貼協議作出損害或損害威脅裁定后,才可征收反補貼稅,不得采取其他措施。條所適用的實施期已于2003年底屆滿。(二)特別保障措施《農業協議》規定了針對具體農產品的特別保障措施(specialsafeguard,SSG)。該特別保障措施僅適用于已經將其他限制措施轉換成普通關稅且在減讓表中標明SSG符號的農產品。特別保障措施的實施條件與一般保障措施不同。它不依賴于進口農產品對國內同類或直接競爭產品產業的嚴重損害,而是依據一定的進口量或進口價格。只要滿足下述任何一個條件,作出關稅減讓的進口成員就可以對進口農產品采取特別保障措施,征收附加關稅。1.進口量超過觸發水平該產品在任何年度內的進口量,超過了現有市場準入機會的觸發水平。
2.進口價格低于觸發價格這是指進口農產品的到岸價,低于稱為觸發價格的價格。(三)與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11條的關系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11條確立了普遍取消數量限制的義務,同時又明確規定了這一義務的例外情形。針對上述規定,《農業協議》第12條“對禁止或限制出口的紀律”作出了補充性規定。一、《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協議》概述世界貿易組織《衛生協議》明確承認各成員有權采取為保護人類、動植物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以下簡稱衛生措施),但同時要求該類措施不應違反該協議的要求;期望建立規則和紀律的多邊框架,指導衛生措施的制定、采用和實施,將其對貿易的消極影響減少到最低限度;承認國際標準、指南和建議(以下簡稱國際標準)在這方面作出重要貢獻;期望進一步推動各成員使用協調的、以有關國際組織制定的國際標準為基礎的衛生措施,但不要求各成員改變其對人類、動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適當保護水平;對發展中國家在這方面的困難給予幫助;同時期望澄清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20條(b)項的適用規則。第二節動植物衛生檢疫措施《衛生協議》適用于所有可能直接或間接影響國際貿易的衛生措施。《衛生協議》主要規定了各成員在衛生措施方面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相關標準的協調、相關措施的等效、風險評估和適當的衛生保護水平的確定、適應地區條件、透明度、技術援助、管理和實施等。從內容上說,《衛生協議》是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20條“一般例外”中有關保護人類、動植物生命或健康內容的細化,但從規則形式看,《衛生協議》和關稅與貿易總協定是相互平行的獨立協議。二、成員維持人類動植物生命與健康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各成員有權采取為保護人類、動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衛生措施,只要此類措施不違背《衛生協議》的規定。各成員對遵守《衛生協議》項下的所有義務負全部責任。三、風險評估與適當保護水平的確定《衛生協議》允許成員采取比國際標準保護水平高的動植物衛生保護水平,制定衛生措施,但這種措施應建立在風險評估的基礎上。各成員應保證其衛生措施的制定,以對人類、動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進行的、適合有關情況的風險評估為基礎,同時考慮有關國際組織制定的評估技術。四、衛生措施的協調與等效為了在盡可能廣的基礎上協調衛生措施,各成員的衛生措施應根據現有的國際標準制定。如出口成員向進口成員客觀地證明其衛生措施達到進口成員的衛生與植物衛生的適當保護水平,則進口成員應將出口成員的措施作為等效措施予以接受,即使這些措施不同于進口成員自己的措施,或不同于從事相同產品貿易的其他成員使用的措施。1.《農業協議》建立的農產品貿易的新紀律有哪些?2.農產品特別保障措施的實施條件是什么?3.世界組織組織成員在保護人類、動植物生命和健康方面享有哪些基本權利?4.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在采用比國際標準保護水平高的衛生措施時,應遵循什么義務?一、問題與思考略二、練習題第十章國際服務貿易第二部分貿易制度分論第一節國際服務貿易概述第二節《服務貿易總協定》概況第三節《服務貿易總協定》的一般義務第四節《服務貿易總協定》的具體承諾第五節服務貿易的逐步自由化本章結構一、服務及服務貿易各國的發展程度不同,服務的相對重要性不同,對服務的認定也不同。在烏拉圭回合談判中,發達國家將服務定義為除工農業之外的一切商品化,而發展中國家僅把服務定義為除工農業外的一切可供交易的活動,即涉及國際貿易的那一部分。《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并沒有對服務下一定義。第一節國際服務貿易概述對于絕大多數服務,可以總結出下列共同特征:(1)無形性。(2)不能儲存性。(3)依賴性。(4)政府管理方式不同。服務貿易如服務一樣沒有統一的定義,但一般可理解為服務的提供。“服務的提供”包括服務的生產、分配、營銷、銷售和交付。而國際服務貿易,可理解為服務的國際間或跨境提供。但由于服務本身的特點,其國際性并不像國際貨物貿易那樣明確。貨物的國際貿易涉及貨物從一國到另一國的物理流動,而國際服務貿易并不一定需要服務產品越過不同國家的實際邊境。二、國際服務貿易規則對國際服務貿易的管理,主要依靠有關外國直接投資和外國服務提供者參與國內服務業的國內立法和規定,如禁止外國服務提供者在提供服務方面投資,或者禁止建立提供服務所必需的分支機構,限制當地所有權、設立權、服務商和消費者的自由流動、外匯管制等。同時,與貨物貿易越來越自由化相比,服務貿易受到較強的國內管制。一、簽訂背景世界性服務貿易協定的誕生出于經濟發展水平的進一步提高和美國的大力倡議和積極推動。197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東京回合談判時,美國就提出了服務協議的建議。1982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部長會議上,美國又提出服務貿易問題。第二節《服務貿易總協定》概況國際上調整服務貿易的商業規則出現較早。例如,調整國際貨物運輸的國際公約,規范國際服務貿易的國際慣例。但這些都是調整平等主體權利和義務的規范。國際服務貿易的管理規范出現較晚。世界貿易組織《服務貿易總協定》的簽訂和實施,標志著國際服務貿易及國際服務貿易規范進入了一個新的發展階段。美國1984年《貿易與關稅法》將服務貿易與貨物貿易并列,授權總統對服務貿易領域的不公平貿易做法使用“301條款”,1988年《綜合貿易與競爭法》制定“超級301條款”。同時,發達國家服務貿易的發展和逐步自由化,科學技術的發展,使它們極力推動服務貿易的跨國國界提供,推動制定服務貿易自由化的全球性規則。國際服務貿易規則,是伴隨著服務貿易的自由化發展起來的。1986年9月發起烏拉圭回合談判的埃斯特角部長宣言,將服務貿易納入烏拉圭回合談判程序,作為與貨物談判不同的談判議題。經過了三個階段的艱苦談判,從服務貿易的定義、范圍,到服務貿易多邊框架原則與規則的提出,最后到提交具體承諾,《服務貿易總協定》終于在1993年12月15日作為整個一攬子的談判結果獲得草簽,并于1994年4月15日正式簽署,于1995年1月1日生效。二、《服務貿易總協定》的基本框架《服務貿易總協定》是第一個調整國際服務貿易的多邊性、具有法律強制力的規則。其目標是建立一個國際服務貿易原則和規則的多邊框架,在透明和逐步自由化的條件下擴大服務貿易,促進所有貿易伙伴的經濟增長和發展中國家的發展;在適當尊重國家政策目標的同時,通過連續回合的談判,在互利基礎上促進所有參加方的利益,并保證權利和義務的總體平衡,以便早日實現服務貿易自由化水平的逐步提高。《服務貿易總協定》本文包括六個部分,分別是范圍和定義、一般義務和紀律、具體承諾、逐步自由化、機構條款以及最后條款。就確立的義務來說,前三部分構成了該協定的主要內容。《服務貿易總協定》是一個框架性協議,各成員根據該協定承擔的義務需要通過不斷的談判來具體化。三、適用范圍《服務貿易總協定》適用于各成員影響服務貿易的措施。該協定不適用于行使政府職能而提供的服務,即既不在商業基礎上提供又不與任何服務提供者競爭的服務。《服務貿易總協定》中的最惠國待遇義務、市場準入義務和國民待遇義務,不適用于規范政府機構為政府目的而購買服務(政府采購)的法律、法規或要求。《服務貿易總協定》從提供服務的方式界定服務貿易。服務貿易是指通過下述四種方式提供的服務:第一種方式,跨境提供(crossbordersupply):服務從一國境內向其他國境內提供,不需要提供者和消費者的實際流動(服務產品的流動)。第二種方式,境外消費(consumptionabroad):服務者在本國境內向來自其他國家的服務消費者提供服務,消費者移動到服務提供者國家接受服務(消費者的流動)。第三種方式,商業存在(commercialpresence):外國實體在內國境內設立附屬公司或分支機構,向在內國的消費者提供服務,即外國服務提供者在其他國境內提供商業服務(在進口國設立機構)。第四種方式,自然人存在(presenceofnaturalpersons):通過自然人的短期移動來提供的服務,一國的服務提供者在其他國境內以自然人的存在提供服務(自然人流動)。四、外國服務與外國服務提供者根據《服務貿易總協定》,“另一成員的服務”包括兩種情況:第一種,指從該成員境內提供的或在該成員境內提供的服務。對于海運服務這一特定服務來說,指根據該成員法律注冊的船只提供的服務,或者該成員的人通過船舶經營、全部或部分使用船舶提供的服務。第二種,在通過商業存在或自然人存在提供服務的情況下,指該成員的服務提供者提供的服務。與“另一成員的服務”的概念相適應,《服務貿易總協定》對“另一成員的自然人”、“另一成員的法人”予以定義。“另一成員的自然人”指居住在該其他成員境內或任何其他成員境內的自然人,并且根據該其他成員的法律,是該成員的國民,或者在該成員境內享有永久居住權。“另一成員的法人”,指(1)根據該國法律設立或以其他方式組成、在該國或任何其他外國境內從事實質性業務活動的法人;(2)在通過商業存在提供服務時,由該國的自然人擁有或控制的法人,或由前述(1)項定義的法人擁有或控制的法人。五、服務貿易的種類1991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秘書處編寫了一份有關服務部門分類的說明,稱為“GNS/W/120服務部門分類”目錄。該分類是根據聯合國產品總分類(CPC)暫行本,由各成員國磋商的結果。該目錄明確了國內服務規章所涉及的相關部門和分部門,作為具體談判和承諾的基礎。因此,該分類目錄可以被視為一個談判目錄。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秘書處還起草了“1993年減讓指南”,以此指導、方便談判方作出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這兩個文件構成了解釋具體承諾的維也納條約法第32條意義上的準備資料。《服務貿易總協定》列出了12個部門種類,155個分類。對于任何成員就任何部門或分部門作出的減讓,都需要根據四種不同的貿易方式去理解、分析。對服務部門或服務種類的分類,仍然處于不斷的完善中。一、最惠國待遇
1.最惠國待遇義務的適用對象和范圍最惠國待遇原則是《服務貿易總協定》的一般原則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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