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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礦山平安法律、法規教學目的教學重點內容提要?刑法修正案〔六〕??關于辦理危害礦山生產平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假設干問題的解釋??生產平安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草案〕?二、將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修改為:“平安生產設施或者平安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解釋:司法解釋:發生礦山生產平安事故,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的“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三〕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情形。司法解釋: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惡劣〞:〔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傷十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三百萬元以上的;〔三〕其他特別惡劣的情節。三、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三十五條之一:“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違反平安管理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四、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在平安事故發生后,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解釋:司法解釋:〔二〕實施以下行為之一,致使不能及時有效開展事故搶救的:
1.決定不報、謊報事故情況或者指使、串通有關人員不報、謊報事故情況的;2.在事故搶救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3.偽造、破壞事故現場,或者轉移、藏匿、消滅遇難人員尸體,或者轉移、藏匿受傷人員的;4.消滅、偽造、隱匿與事故有關的圖紙、記錄、計算機數據等資料以及其他證據的;〔三〕其他嚴重的情節。司法解釋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一〕導致事故后果擴大,增加死亡三人以上,或者增加重傷十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經濟損失三百萬元以上的;〔二〕采用暴力、脅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報告事故情況導致事故后果擴大的;〔三〕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司法解釋在礦山生產平安事故發生后,幫助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的,對組織者或者積極參加者,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的規定,以共犯論處。關于辦理危害礦山生產平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假設干問題的解釋關于辦理危害礦山生產平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假設干問題的解釋關于辦理危害礦山生產平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假設干問題的解釋關于辦理危害礦山生產平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假設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危害礦山生產平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定定罪處分:〔一〕對不符合礦山法定平安生產條件的事項予以批準或者驗收通過的;
〔二〕對于未依法取得批準、驗收的礦山生產經營單位擅自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不依法予以處理的;關于辦理危害礦山生產平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假設干問題的解釋〔三〕對于已經依法取得批準的礦山生產經營單位不再具備平安生產條件而不撤銷原批準或者發現違反平安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不予查處的;
〔四〕強令審核、驗收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實施本條第一項行為,或者實施其他阻礙下級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礦山平安生產監督管理職責行為的;
〔五〕在礦山生產平安事故發生后,負有報告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的;〔六〕其他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的行為。關于辦理危害礦山生產平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假設干問題的解釋?生產平安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生產平安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例?第一章總那么第一條為了標準生產平安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落實生產平安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防止和減少生產平安事故,根據?平安生產法?和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第二條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平安事故的調查和處理,適用本條例;環境污染事故、核設施事故、國防科研生產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不適用本條例。?生產平安事故報告
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條根據生產平安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生產平安事故報告
和調查處理條例生產平安事故報告
和調查處理條例第四條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那么,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依法追究責任。生產平安事故報告
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嚴格履行職責,及時、準確地完成事故調查處理工作。事故發生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配合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的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參加事故調查處理的部門和單位應當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處理工作的效率。生產平安事故報告
和調查處理條例生產平安事故報告
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二章事故報告第九條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平安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平安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平安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平安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生產平安事故報告
和調查處理條例生產平安事故報告
和調查處理條例生產平安事故報告
和調查處理條例第十一條平安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平安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逐級上報事故情況,每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生產平安事故報告
和調查處理條例第十二條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三〕事故的簡要經過;〔四〕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五〕已經采取的措施;〔六〕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生產平安事故報告
和調查處理條例生產平安事故報告
和調查處理條例第十五條事故發生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平安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平安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其負責人應當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救援。第十六條事故發生后,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消滅相關證據。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生產平安事故報告
和調查處理條例生產平安事故報告
和調查處理條例生產平安事故報告
和調查處理條例生產平安事故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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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二十五條事故調查組履行以下職責:〔一〕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二〕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三〕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四〕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五〕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生產平安事故報告
和調查處理條例生產平安事故報告
和調查處理條例生產平安事故報告
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條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二〕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四〕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五〕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六〕事故的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調查報告應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名。第三十一條事故調查報告報送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調查工作即告結束。事故調查的有關資料應當歸檔保存。生產平安事故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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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三條事故發生單位應當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發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應當接受工會和職工的監督。平安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平安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監督檢查。第三十四條事故處理的情況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有關部門、機構向社會公布,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生產平安事故報告
和調查處理條例生產平安事故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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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調查處理條例〔一〕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二〕偽造或者成心破壞事故現場的;〔三〕轉移、隱匿資金、財產,或者銷毀有關證據、資料的;〔四〕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五〕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六〕事故發生后逃匿的。生產平安事故報告
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七條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以下規定處以罰款。〔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生產平安事故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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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調查處理條例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成心拖延或者拒絕落實經批復的對事故責任人的處理意見的,由監察機關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第四十三條本條例規定的罰款的行政處分,由平安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法律、行政法規對行政處分的種類、幅度和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生產平安事故報告
和調查處理條例生產平安事故報告
和調查處理條例第八條煤礦有以下重大平安生產隱患和行為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排除隱患。1、超能力、超強度或者超定員組織生產的。〔1〕礦井全年產量超過核定生產能力的;〔2〕礦月產量超過當月產量方案10%的;〔3〕一個采區內同一煤層布置3個〔含3個〕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個〔含5個)以上掘進工作面同時作業的;〔4〕未按規定制定主要采掘設備、提升運輸設備檢修方案或者未按方案檢修的;〔5〕煤礦企業未制定井下勞動定員或者實際入井人數超過規定人數的。2、瓦斯超限作業的。〔1〕瓦斯檢查員配備數量缺乏的;〔2〕不按規定檢查瓦斯,存在漏檢、假檢的;〔3〕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繼續作業的。3、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未依照規定實施防突措施的。
〔1〕未建立防治突出機構并配備相應專業人員的;〔2〕未安裝礦井平安監控系統和抽放瓦斯系統,未設置采區專用回風巷的;〔3〕未進行區域突出危險性預測的;〔4〕未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5〕未進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檢驗的;〔6〕未采取平安防護措施的;〔7〕未按規定配備防治突出裝備儀器的。4、高瓦斯礦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統和監控系統,或者瓦斯監控系統不能正常工作的。
〔1〕1個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m3/分鐘或1個掘進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3m3/分鐘,用通風方法解決問題不合理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統的;〔2〕礦井絕對瓦斯涌出量到達?煤礦平安規程?第145條第〔二〕項規定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統的;〔3〕未配備專職人員對礦井平安監控系統進行管理、使用和維護的;〔4〕傳感器設置數量缺乏、安設位置不當的、調校不及時,瓦斯超限后不能斷電并發出聲光信號的。5、通風系統不完善、不可靠的〔1〕礦井總風量缺乏的;〔2〕主井回風井同時出煤的;〔3〕沒有備用主要通風機或者主要通風機能力不匹配的;〔4〕違反規定串聯通風的;〔5〕沒有按正規設計形成通風系統的;〔6〕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風地點風量缺乏的;〔7〕采區進回巷未貫穿整個采區,或者雖貫穿整個采區但一段進風、一段回風的。〔8〕風門、風橋、密閉等通風設施構筑質量不符合標準、設置不能滿足通風平安需要的。〔9〕煤巷、半煤巖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巖巷的掘進工作面未裝備甲烷風電閉鎖裝置或者甲烷斷電儀和風電閉鎖裝置的。
6、有嚴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7、超層越界開采的〔1〕國土資源部門認定為超層越界的;〔2〕超出采礦許可證規定開采煤層層位進行開采的;〔3〕超出采礦許可證載明的坐標控制范圍開采的;〔4〕擅自開采保安煤柱的。8、有沖擊地壓危險,未采取有效措施的。〔1〕有沖擊地壓危險的礦井未配備專業人員并編制專門設計的;〔2〕未進行沖擊地壓預測預報、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的。10、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設備工藝的11、年產6萬噸以上的煤礦沒有雙回路供電系統的。〔1〕單回路供電的;〔2〕有兩個回路但取自一個區域變電所同一母線端的。12、新建煤礦邊建設邊生產,煤礦改擴建期間,在改擴建的區域,或者在其他區域的生產超出平安設計的范圍和規模的。
〔1〕建設工程平安設施設計未經審查批準擅自組織施工的;〔2〕對批準的平安設施設計做出重大變更后未經再次審批并組織施工的;〔3〕改擴建礦井在改擴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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