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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ICS47.080

U00

備案號:70961-2020DB11

北京市地方標準

DB11/T3025—2020

五米以下小型船舶檢驗技術規范

Technicalstandardforsurveyofboatsbelow5minlength

2020-04-08發布2020-07-01實施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

DB11/T3025—2020

五米以下小型船舶檢驗技術規范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對船長(不易測量的按總長計,下同)5m以下(不含5m,下同)船舶進行檢驗的適

用環境、檢驗技術要求、檢驗規則和試驗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船長5m以下小型船舶,在海上航行的船舶僅適用于機動船。

本標準不適用以下船舶:

a)軍用、體育運動、玩具船和自用的非營業性船舶;

b)水上飛機、運載油類和危險品的船舶;

c)乘員超過6人的船舶(含操作人員和兒童);

d)船寬小于1.45m(不含1.45m)的船舶;

e)防汛和應急搶險類船舶;

f)在急流水域內使用的漂流船筏;

g)竹排。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4303船用救生衣

GB/T18168—2017水上游樂設施通用技術條件

《內河小型船舶檢驗技術規則》(2016)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海政法[2016]22號)

《沿海小型船舶檢驗技術規則》(2016)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海政法[2016]23號)

《游艇法定檢驗暫行規定》(201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海政法[2013]167號)

ISO12215-5小艇-船體結構與構件尺寸第5部分:單體船的設計壓力、設計應力和構件尺寸的

測定

ISO12217-3穩性和浮性的評定與分類第3部分:艇體長度小于6m的艇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漂流船筏driftingboat

由人工或自然水流方式推進,用于水上漂流活動的船、筏。

3.2

航行區域sailarea

1

DB11/T3025—2020

允許船舶航行或使用的安全水域。

3.3

非機動船non-poweredship

靠人力、風力或自然水流推進的船舶。

3.4

船舶所有人shipowner

船舶的產權所有人。

3.5

船舶經營人shipoperator

對船舶安全使用負有責任的船舶實際經營人。

3.6

出廠檢驗factoryexamination

船舶在出廠前由制造廠進行的檢驗。

3.7

初次檢驗initialsurvey

船舶在出廠后投入營運前按要求的項目和規則對船舶進行的檢驗。

3.8

營運檢驗in-serviceinspection

船舶經初次檢驗后,在船舶使用壽命內按要求的間隔期和內容進行的檢驗。

4適用環境

4.1按本標準檢驗的船舶,限于以下環境使用:

a)在劃定的安全水域內航行,航行區域內設有與營運活動相適應的應急救助設施和條件;

b)限浦氏風力4級及以下、能見度良好時使用,航行距岸不超過1km;連續航行時間不超過4h。

高速船航速不超過28km/h,其它船舶航速不超過18km/h;

c)船舶營運期間,所有乘員應身穿救生衣并坐在座位上。

4.2第5章和第6章中涉及的具體技術要求除指明適用海船外,均指內河船;海上航行船舶應符合《沿

海小型船舶檢驗技術規則》(2016)或《游艇法定檢驗暫行規定》(2013)的相應要求。

5檢驗技術要求

5.1一般要求

5.1.1船舶應具備以下技術資料:

a)全船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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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總布置圖(含船舶設備布置、機電設備布置和人員布置);

c)船舶穩性試驗報告(同批次同一船型可允許只試驗首制船);

d)載客船舶的乘客定額計算書;

e)干舷核定書或浮力安全性試驗報告(同批次同一船型可允許只試驗首制船)。

5.1.2同一制造廠生產的同型船在尺度、材料、結構、重量和布置等方面應保持一致,有影響性能的

改變時,應重新進行試驗。

5.1.3船舶的設計、制造和安裝應選用合格的材料和機電設備,并應有產品合格證。

5.2材料

5.2.1船體材料和主要部件應采用防銹材料或采取有效的防銹措施。

5.2.2船體的殼板和主要結構件等材料的選用應符合相關文件的要求;材料的強度和耐老化性能應符

合預定的使用要求;乘員座位的座板應采用木板、塑料或玻璃鋼等非金屬材料。

5.3外觀

5.3.1船舶外觀應完整;表面無破損和皺折;不應有開膠、離層、開焊、裂縫、龜裂、明顯變形等缺

陷;金屬部件不應有銹蝕現象;電鍍件表面應平滑、光亮,不應有起泡和露底等缺陷;各部件應完整

無缺,固定、粘貼部位應牢固可靠;必要的防淋雨裝置保持完好。

5.3.2各部位及各部件的尺寸應符合原設計要求;設計時未配備的設備或頂棚(如遮陽棚),使用中

不應加裝。

5.3.3在船上明顯位置應設有固定銘牌,銘牌的內容應包括產品名稱、型號、最大乘員人數、適用水

域、制造日期、執行標準號、出廠編號、制造廠名及船舶主尺度、動力裝置等參數。

5.4船體結構

5.4.1船體結構(包括上部頂棚等附屬結構)的設計應使船舶能承受使用期間可能遭遇的最大外力。

5.4.2船體結構應僅設一層甲板,如有頂棚,頂棚應不承受任何載荷。

5.4.3船體結構和構件的制造和安裝應牢固可靠。

5.4.4船舶應有足夠強度,其構件及結構強度通過以下試驗方法之一進行驗證:

a)實船投落試驗,試驗后船舶不應有永久變形和損壞。試驗方法和要求見附錄A中的A.1;

b)進行船體靜載荷強度試驗,試驗船舶在長度方向和寬度方向的變形量不應超過相應的允許變

形量。試驗方法和要求見附錄A中的A.2。

5.4.5同一批次同一船型的首制船在玻璃鋼船殼制作時,應按相同條件同時或單獨制作試驗樣板,大

小為500mm×500mm,其物理及機械性能應滿足5.2.2中對材料的要求。

5.4.6船上乘員處所至上下船的出入口應通暢,不應經過機器處所。

5.5干舷、水密完整性和人員保護

5.5.1船舶可以不勘劃干舷標志。在按附錄B方法進行試驗和測量時,每艘船舶的干舷均應符合5.5.2

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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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內河船舶在滿載狀態下,沿船長任何位置的干舷甲板邊緣或敞開船舷側板頂端至滿載水線的垂

直距離不應小于220mm。碰碰船船沿至水面的距離不應小于300mm。

5.5.3船殼板、露天甲板應有良好的密性,不應有滲漏。船體密性應按附錄C的要求進行試驗。

5.5.4船殼板、露天甲板如果有開口,要保證開口處的水密性,不允許有水從開口流到有密性要求的

船體內部。對穿過船體的附件,在安裝時要做到水密,保證水不能流入船體。

5.5.5船舶的露天或開敞處所應有防水和排水條件;甲板上設計要求防止水進入的處所或艙室,其門

窗、艙蓋、開口等應有風雨密措施,并在航行中保持關閉。

5.5.6高速船應設有浮力體,浮力體提供的浮力應大于空船重量的110%,浮力體由水密艙和/或不吸

水的封閉型發泡塑料填充的空艙組成。浮力體應永久性固定設置。

5.5.7船舶載客處開敞部分應設置固定欄桿或舷墻上扶手,座位板至欄桿或舷墻上扶手的高度應大于

0.3m。

5.5.8用于人員行走的甲板、通道地板應為防滑型。

5.6穩性

5.6.1船舶在靜浮狀態時,橫傾不大于3°、縱傾不大于5°。

5.6.2船舶的完整穩性試驗核算應符合5.6.3和5.6.4的要求。

5.6.3船舶進行穩性試驗核算時,乘員的重量、重心應符合以下規定:

a)在允許載客區域內每平方米不超過4人,全船總人數不超過6人,每人重量按75kg計;

b)人站立時,重心位于所站立甲板平面以上1.0m處;坐下時,重心位于座位以上0.3m處。

5.6.4船舶應按以下兩種方式之一進行穩性試驗,并符合相應的要求:

a)按照GB/T18168—2017中5.5.4要求進行穩性試驗,并經核算船舶初穩性高度達到相應要求。

試驗方法見附錄D中D.2的a);

b)按滿載情況下所有人員集中一舷的狀態進行試驗,驗證在乘員集中一舷時船舶的橫傾角和水

線位置,滿足船舶橫傾角不超過12°的要求;對甲板船,最終水線位置的任意一點應位于干

舷甲板最低點以下至少100mm;對敞開船,最終水線的任意一點應位于舷側板頂端低點以下

至少163mm。試驗方法見附錄D中D.2的b)。

5.7乘員處所

5.7.1載客船舶所核定的乘員定額應確保船舶滿足本標準中核定的干舷、穩性和救生設備配備等要

求;載客船舶應在船上明顯位置標明乘員總人數(含駕駛和操縱人員)。

5.7.2船舶應按允許載客的可用面積和設置的固定座位核定載客人數,每一乘客設置一個固定坐椅;

若為座箱,每一乘客座位寬度不小于0.4m;核定的乘員總人數不超過6人(含駕駛和操縱人員)。

5.7.3以下處所不應核定載客:

a)干舷甲板首部;

b)距機器處所0.5m之內范圍;

c)燃油或蓄電池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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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扶梯、通道和出口;

e)頂棚甲板;

f)影響駕駛人員視線的處所。

5.8機電設備

5.8.1機動船的制造和營運應符合以下安全要求:

a)船舶機械、燃油儲存裝置、管路和附件等的設計和構造應符合其擬定用途,其安裝和防護應

使船舶在正常使用時不至對人員造成危害;

b)所選發動機、電機應能易于啟動和可靠運轉,并應牢固地安裝在具有足夠剛性的位置;

c)軸系通過船殼板或水密艙壁板時,應保證水密;

d)使用燃油的機動船,燃油箱處所應開敞通風,且保證整個油路無滲漏;

e)船上不得安裝壓力容器設備(包括燃氣儲存設備);

f)碰碰船最大行進速度應小于8km/h;

g)船舶應確保控制動力裝置的方向機、軟軸線、拉桿及控制航向的舵槳設備可靠聯接;

h)船舶應有適當的回轉和后退能力,確保在正常情況下能可靠地控制船舶,控制用操縱裝置應

運行平穩和方便;

i)在船舶的正常操作和駕駛位置,不應有遮擋駕駛人員視線的情況。

j)船舶動力裝置應符合營運水域的防污染控制要求。

5.8.2船舶電源及電路應符合以下安全要求:

a)船舶蓄電池的容量應能在額定載荷下連續工作不少于4h而不用補充充電;

b)蓄電池的安裝位置應能保持透氣,且易于保養管理;

c)電推進船舶的主電路應設有短路保護裝置,船上工作電壓不應超過50V。

5.8.3各類無動力船舶的手動、腳踏操縱和驅動裝置應符合使用需要,運轉輕便靈活、不能有卡滯現

象。

5.8.4新建和初次檢驗的機動船應進行動力裝置可靠性試驗及速度測定,試驗結果應符合設計要求。

5.9救生、消防和系泊設備

5.9.1應為船上每個乘員配備一件救生衣(每個兒童配備一件兒童救生衣),救生衣應符合GB/T4303

的要求。

5.9.2燃油動力、電動船舶應配備1kg干粉滅火器一個。

5.9.3船舶應設有適當的系泊裝置和系泊用繩索,并有適當的靠泊防碰撞措施。

6檢驗規則

6.1檢驗內容和要求

6.1.1出廠檢驗

6.1.1.1船舶出廠前應經制造廠出廠檢驗合格,具有制造廠質量檢驗部門檢驗合格的證明資料和銘牌

標志。出廠檢驗項目和要求應至少包括表1規定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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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檢驗項目和檢驗要求

序號檢驗項目技術要求檢驗范圍

外觀質量5.3.1每艘船

1外觀部件、設備5.3.2每艘船

標牌與標識5.3.3每艘船

結構安裝5.4.2、5.4.3、5.4.6每艘船

2船體結構5.4.1、5.4.3、5.4.4、

結構強度同型船抽樣

5.4.5,附錄A

5.5.1、5.5.2、5.5.7、每艘船進行浮態檢查,并

3干舷和人員保護檢查和試驗

5.5.8,附錄B對同型船抽樣測量

開口檢查5.5.4、5.5.5,每艘船

船體5.5.3、5.5.4、5.5.5,

4密性試驗每艘船

密性附錄C

浮力體5.5.6每條高速船

船舶

5穩性試驗5.6,附錄D同型船抽樣

穩性

6乘員處所外觀檢查5.7每艘船

7機電裝置外觀檢查和效用試驗5.8每艘船

8救生消防和系泊設備外觀檢查5.9每艘船

注:本表中提及的附錄A至附錄D對應的試驗記錄表格參見附錄E。

6.1.1.2經檢驗合格出廠的船舶,制造廠應保存檢驗記錄和結果。

6.1.1.3同一批次是指同批材料、相同工藝和相同條件下生產的同型船舶。

6.1.1.4以下情況,制造廠需要對某一船型重新進行試驗:

a)進行船舶改型;

b)船舶設計發生重大變化;

c)管理機構提出試驗要求。

6.1.2初次檢驗

6.1.2.1應對申請人提交的船舶技術資料和出廠合格證明進行核查,并對實船與出廠技術資料的相符

性進行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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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2應確定船舶是否完好,技術狀況是否符合本標準的要求。

6.1.2.3根據船舶建造的不同情況分別按以下要求處理并注明:

a)經核對船舶及出廠技術資料能證明符合GB/T18168或中國海事局船舶檢驗法規要求,并符合

本標準適用要求的,經外觀檢查完好、實船效用試驗正常的,則發放合格標簽;

b)如果船舶制造及出廠合格證明、技術資料所依據的標準,不能證明其符合GB/T18168或中國

海事局法規要求的,應按6.1.1中表1的要求進行檢驗和試驗;同型船批量申請檢驗的,在

同型船中抽取樣品10%進行試驗;符合本標準適用要求的,對該船型的每艘船進行外觀檢查

和效用試驗,合格后發放合格標簽;

c)能確定船舶制造廠并提供建造過程資料和合格證明,但主要出廠技術資料不完整或沒有出廠

技術資料的,應按本標準5.1.1要求由制造廠補充技術資料,按表1要求進行檢驗和試驗;

同型船批量申請檢驗的,在同型船中抽取樣品30%進行檢驗和試驗;符合本標準適用要求的,

對該船型的每艘船進行外觀檢查和效用試驗,合格后發放合格標簽;

d)對不能確定船舶制造廠,或無出廠合格證明及不能提供建造過程資料的,不予檢驗。

6.1.2.4檢驗合格的,應統一確定船號和登記編號。

6.1.2.5為船舶發放的檢驗合格標簽上要注明船號、登記編號和有效期。

6.1.2.6經檢驗后發放合格標簽的船舶,船舶所有人或經營人有責任維持船舶的技術狀況,不得進行

船舶改裝或隨意更換不符合設計要求的重要設備或部件。

6.1.3營運檢驗

6.1.3.1對已按6.1.2要求經初次檢驗合格的船舶,應對船舶技術狀況和相關技術資料進行定期檢

驗。

6.1.3.2檢驗應分別對船體水下和水上部分進行檢查,檢查船舶各部分技術狀況保持的完好性以及效

用試驗是否正常。主要包括以下項目:

a)船體結構、外板和上部構件的外表,有無裂紋、分層;外板、甲板、艙壁等有無腐蝕、損壞;

b)船體內部提供浮力的結構密閉性、完整性;風雨密關閉裝置的完整性;

c)欄桿、扶手、通道的完好性;

d)乘員處所、座椅、頂棚的完好性;

e)船上有關標識、安全提示等完整和準確性;

f)系泊、推進、轉向裝置、開關、裝置的效用和功能是否正常;

g)船舶動力裝置、油箱及管路(包括閥件、儀表)、電源及控制裝置(包括線路)等設備的完

好性;

h)船上消防、救生、防污染、系泊、靠泊等設備的完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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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

附錄A

(規范性附錄)

船體強度試驗方法

A.1實船投落試驗

a)船舶按滿載排水狀態在船內均布試驗載荷,活動部件應牢固固定,活動油箱、蓄電池、舷外

掛機等設備應拆除;

b)將船水平提升至預定高度,預定高度可選擇以下1)或2)中的一種:

1)ISO12215-5中附錄B中表B.1對應的高度;

2)按不同類型船舶分別選擇以下之一確定:

機動高速船為2.5m;

機動低速船為1.6m;

非機動船為1.1m。

c)讓船水平狀態下自由落入水中;

d)將試驗船從水中移至岸上放于地面,檢查船體的底部、側面結構、甲板和內部連接,不應有

損壞情況;對有上下雙層船殼的,如有必要,可拆開進行檢查。

A.2船體靜載荷強度試驗

a)船體靜載荷強度試驗按下列要求進行(不包括碰碰船):

1)將空船放入水中,測量船長和船寬;

2)在船內均布試驗載荷,載荷按式A.1計算:

W=0.25G1+1.25(G2+G3)…………(A.1)

式中:

W---試驗載荷,單位為千克(kg);

G1--空船重量,單位為千克(kg);

G2--屬具重量(機動船包括機器設備重量),單位為千克(kg);

G3--全部額定乘員重量,單位為千克(kg);

3)加載5min后,測量船長和船寬,其變形量和其他應符合A.2中b)的規定;

4)將全部載荷卸去后,船體不應有永久變形,但允許有不大于1mm的測量誤差。

b)在超載25%的情況下,船舶在長度方向和寬度方向的變形量應符合以下要求:

1)對金屬和木質船體不應超過0.25%;

2)對玻璃鋼船:單層船殼的,不應超過0.35%;上下雙層船殼的,不應超過0.25%;

3)卸去載荷后,不應有永久變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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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B

(規范性附錄)

船舶干舷試驗方法

B.1船舶的干舷試驗應按下列要求進行:

a)試驗應在靜水或受流水影響較小的水域中進行,試驗時盡量避免波浪和水流的影響;

b)按實際工況加入額定載荷,內河船干舷不應小于220mm,碰碰船的船側頂端至水面的距離不

應小于300mm;海船的干舷需符合《沿海小型船舶檢驗技術規則》的最低要求。

B.2按5.5的要求,在滿載狀態下,測量沿船長任何位置的干舷甲板邊緣或敞開船舷側頂端至滿載水

線的垂直距離,并進行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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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B

附錄C

(規范性附錄)

船體密性試驗方法

C.1單層船體密性試驗

應按以下要求進行:

a)水密性試驗應在強度試驗后進行,且試驗前應仔細檢查船體外表面,船內應保持清潔,不應

涂漆;

b)船上載足相當于全部核定乘員及屬具重量的壓載物,靜浮于水面2h,鋼質(或其它金屬材質)

船、玻璃鋼船不應有滲漏現象,木質船浸入船內的水不應達到內龍骨的下邊緣。

C.2雙層船體密性試驗

對組合安裝的玻璃鋼雙層殼體,可通過對靜浮試驗前后船體稱重的方式,檢查是否有滲漏:

a)水密性試驗應在強度試驗后進行,且試驗前應仔細檢查船體外表面,船內應保持清潔;

b)船上載足相當于全部核定乘員及屬具重量的壓載物,進行稱重并記錄重量;將船放入水中,

讓船靜浮于水面2h;

c)靜浮之后,將船舶吊起,擦凈船體外表面的水分后稱重,同時觀察是否有水從內部滲出;

d)靜浮試驗后的船體重量比試驗前重量增加不應大于200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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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

附錄D

(規范性附錄)

船舶穩性試驗方法

D.1試驗條件

試驗應在靜水或受流水影響較小的水域中進行,盡量避免波浪和水流的影響。

D.2試驗方法

應按a)或b)兩種方法之一進行試驗:

a)按照GB/T18168—2017中5.5.4的穩性試驗方法進行試驗和核算;

b)按以下方法進行穩性試驗:

1)按每人重75kg準備好試驗重物,站立時,重心位于所站立甲板平面以上1.0m處;坐下

時,重心位于座位以上0.3m處;

2)將船上除乘員以外的各項設備和物品正常安放就位,船舶在正靜浮狀態下,按船舶乘員

將每組相當于一個乘員重量的重物依次、逐個固定于每側乘員相應的座椅上,重物擺放

過程中應注意觀察船舶狀態。船舶的浮態應盡可能接近制造廠預定的縱傾;

3)船舶浮態穩定后,將船一側乘員座椅上的重物逐個移至另一舷側地板上靠舷側的位置。

重物不應放在人員不可能站或坐的位置。在有疑問的情況下,重物應放在產生最不利結

果的位置;

4)每組重物放好后,待船舶穩定后再放置下一組重物;過程中,應注意觀察并記錄各穩定

階段的船舶橫傾角,以及水線距甲板船干舷甲板(或敞開船舷側板頂端最低點)的距離;

5)完成對一側的集中一舷試驗后,對另一舷按以上1)至4)的過程進行試驗;

6)在試驗重量達到全船設計乘員定額,或出現以下情況時停止試驗:

——試驗船出現橫傾角突然大幅增加;

——試驗船出現甲板上水,或艙內進水,或傾覆時。

7)船舶的試驗結果應符合以下要求:

——船舶橫傾角不超過12°;

——對甲板船,最終水線的任意一點應距干舷甲板最低點不小于100mm;

——對敞開船,最終水線的任意一點應距舷側板頂端最低點不小于163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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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D

附錄E

(資料性附錄)

試驗記錄表(供單艘船試驗使用)

E.1試驗船舶參數

試驗船舶的主要設計參數記錄于表E.1。

表E.1船舶參數

試驗時間:試驗地點:

船舶類型機動/非機動船體材料

船長m乘員人數適用水域

船寬m滿載吃水mm制造日期

型深m出廠編號制造廠

船舶動力類型發動機功率kW

E.2船體強度試驗

按附錄A進行的船體強度試驗數據記錄于表E.2。

表E.2船體強度試驗

試驗時間:試驗地點:

試驗方法1.實船投落2.靜載荷試驗法

試驗載荷kg加載時間分鐘

試驗投落高度m

船長變化船寬變化

試驗情況

加載前加載后加載前加載后

出水后檢查情況

mmmmmmmm

E.3干舷試驗

按附錄B進行的干舷試驗數據記錄于表E.3。

表E.3干舷試驗

試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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