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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征求意見稿〕
2006年2月前言第一章總那么
目的:第二章根本規定第三章三通一平
一般規定
土石方施工前應作好有平安保障的通電通水通路和平整場地工作;土石方施工區域應在行車行人可能經過的路線點處設置明顯的警示標牌。有爆破、塌方、滑坡、深坑、觸電等危險區域應設置能有效防止人畜進入的施工防護欄柵或隔離帶,并設置明顯標志;在城郊野外或市區大規模土石方施工現場應設置簡易外傷緊急醫療處置點。一、通電
〔一〕施工用電和生活用電應分別設置有防雷擊的專用配電箱或接口閘并設置一對一的漏電保護裝置,配電箱、接口閘必須防雨、防塵,其周圍應設防護欄。〔二〕施工區域內的電線必須采用絕緣線,嚴禁使用裸線,絕緣線直徑和防護膠厚度應符合施工用電要求,無規定時直徑不得小于2.5毫米;防護膠皮厚度不得小于2.0毫米。〔三〕施工區域外的施工用電架空線必須設在專用電桿上,嚴禁架設在樹木、腳手架上。架空線距地面最小凈距離不低于4米。〔四〕嚴禁超負荷和線路額定負荷用電。〔五〕埋設地下暗線時,暗線應覆蓋有效保護層,地面應有暗線標識。〔六〕所有施工機具應有各自專用的開關箱,必須實行“一機一閘〞制。二、通水
〔一〕施工用水和生活用水宜分開供水,如自然條件受限,以生活用水水質為供水標準。〔二〕供水管線應埋設在平安區域,防止管線破裂或損壞。管線橫跨道路時應有可靠的防振防壓措施。〔三〕供水管線應具備有效防止供水滲漏的防滲措施,防止滲漏影響施工和場地條件。〔四〕施工區域應有防洪排澇設施,并按區域面積設計泄排量。〔五〕施工區域不得有超過施工場地面積15%或1000平方米的積水坑。當積水坑深度有可能超過400毫米時,必須作有效的平安防護欄,以防止發生人畜落水事故。三、通路
〔一〕施工場地修整的道路應保證載重量不低于20噸施工用車的正常行駛。〔二〕道路寬度應根據車流量進行設計且不宜少于雙車道,坡度不得大〔陡〕于1:3.5。〔三〕路面高于施工場地時,應設置明顯可見的路險警示牌,路面高差超過1米時應設置鞏固耐用的平安防護欄。〔四〕進出場地路口應設置車輛清潔段和清洗設備。〔五〕有道路交叉且場地面積超過10000平方米或車流量超過300車次/日時,宜在交叉路口設置交通指示燈或指揮崗。四、場地平整
〔一〕場地的平整應保證行人和施工機具平安。〔二〕場地內有洼坑或暗溝時,應在平整時填埋壓實。可保存的,必須設置行人和車輛能明顯見到的警示標志。〔三〕平整后的場地應對普通施工機具的正常作業有平安保障。有特殊平安要求時,場地平整應符合其要求。〔四〕有爆破施工的場地必須保證人員的平安撤離,同時必須設置庇護場所。第四章機械設備
一般規定〔六〕機械嚴禁超載作業或任意擴大使用范圍。平安防護裝置不完整或已失效的機械不得使用。〔七〕配合機械作業人員,必須在機械回轉半徑以外作業。如必須在回轉半徑內作業時,機上和機下人員應隨時取得有效聯系。〔事故〕〔八〕作業遇到以下情況,應立即停止作業:1、填挖區土體不穩定,有坍塌可能2、發生暴雨、雷電、水位暴漲及山洪爆發等情況時3、施工標記及防護設施被損壞4、地面涌水冒泥,出現陷車或因雨發生坡道打滑時5、工作面凈空缺乏以保證平安作業時6、地下設施未探明時。7、出現其它不能保證作業和運行平安的情況〔九〕當機械發生重大事故時,企業領導必須及時上報、組織搶救、保護現場、查明原因、分清責任、落實及完善平安措施,并按事故性質嚴肅處理。〔十〕夜間工作時,現場必須有足夠照明,機械照明裝置應齊全完好。1、土方開挖設備挖掘機、推土機、鏟運機、裝載機2、土方平整和運輸設備平地機、壓路機、載重汽車3、中小型機械蛙式夯實機、混凝土噴射機、灰漿攪拌機、小翻斗車第五章土石方爆破
一般規定
〔四〕爆破作業環境有以下問題時,不應進行爆破作業:1、邊坡不穩定,有滑坡、崩塌危險;2、爆破可能危及建〔構〕筑物、公共設施或人員的平安而無有效防護措施;3、洞室、炮孔溫度異常;4、作業通道不平安或堵塞;5、惡劣天氣條件下〔包括:熱帶風暴或臺風、雷電、暴雨雪、能見度不超過100米的大霧天氣、風力超過六級〕一、爆破施工分類淺孔爆破深孔爆破藥壺和蛇穴爆破硐室爆破二、爆破平安允許距離1、爆破地震平安允許距離2、沖擊波平安允許距離3、個別飛散物平安允許距離4、爆區與高壓線間的平安允許距離三、爆破器材平安管理第六章基坑工程一般規定
〔一〕基坑工程應建立現場平安管理制度。開工前進行平安交底,并留有書面記錄。施工現場應設置專職平安員。〔二〕土方開挖前,應查清周邊環境,如建筑物、市政管線、道路、地下水等情況;應將開挖范圍內的各種管線遷移、撤除,或采取可靠保護措施。〔三〕基坑土方開挖應按設計和施工方案要求分層、分段、均衡開挖,并貫徹先錨固〔支撐〕后開挖、邊開挖邊監測、邊開挖邊防護的原那么。嚴禁超深挖土。〔四〕基坑土方開挖按要求設置變形觀測點,并按規定進行觀測,發現異常情況要及時處理,做到信息化施工。一、基坑開挖的防護〔一〕深度超過1.5米的基坑周邊須安裝防護欄桿。防護欄桿應符合以下規定:1、防護欄桿高度應為1.2米~1.5米;2、防護欄桿由橫桿及立柱組成。橫桿2~3道,下桿離地高度0.3~0.6米,上桿離地高度1.0~1.2米;立柱間距不大于2米,立柱離坡邊距離應大于0.5米。防護欄桿外放置有砂、石、土、磚、砌塊等材料時尚應設置掃地桿。3、防護欄桿上應加掛密目平安網或擋腳板。平安網自上而下封閉設置,網眼不大于25毫米;擋腳板高度不小于180毫米,擋腳板下沿離地高度不大于10毫米。4、防護欄桿的材料要有足夠的強度,須安裝牢固,上桿應能承受任何方向大于1kN的外力。5、防護欄桿上應沒有毛刺。〔二〕作好道路、地面的硬化及防水措施。基坑邊坡的頂部應設排水措施,防止地面水滲漏、流入基坑和沖刷基坑邊坡。基坑底四周應設排水溝,防止坡腳受水浸泡,發現積水要及時排除。基坑挖至坑底時應及時清理基底并澆注墊層。〔三〕基坑內應有專用坡道或梯道供施工人員上下。梯道的寬度不應小于0.75米。坡道寬度小于3米時應在兩側設置平安護欄。梯道的搭設應符合相關平安標準要求。〔四〕基坑支護結構物上及邊坡頂面等處有墜落可能的物件、廢料等,應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防止墜落傷人。〔五〕基坑支護應盡量防止在同一垂直作業面的上下層同時作業。如果必須同時作業,須在上下層之間需設置隔離防護措施。施工作業所需腳手架的搭設應符合相關平安標準要求。在腳手架上進行施工作業時,架下不得有人作業、停留及通行。二、平安作業要求〔一〕在電力管線、通信管線、燃氣管線2米范圍內及上下水管線1米范圍內挖土時,宜在平安人員監護下開挖。〔二〕支護結構采用土釘墻、錨桿、腰梁、支撐等結構型式時,必須等結構的強度到達開挖時的設計要求后才可開挖下一層土方,嚴禁提前開挖。施工過程中,嚴禁各種機械碰撞支撐、腰梁、錨桿、降水井等基坑支護結構物,不得在上面放置或懸掛重物。〔三〕基坑開挖的坡度和深度應嚴格按設計要求進行。當設計未作規定時,對人工開挖的狹窄基槽或坑井,應按其塌方不會導致人身平安隱患的條件對挖土深度和寬度進行限制。人工開挖基坑的深度較大并存在邊坡塌方危險時,應采取臨時支護措施。〔四〕開挖的基坑深度低于鄰近建筑物根底時,開挖的邊坡應距鄰近建筑物根底保持一定距離。當高差不大時,根據土層的性質、鄰近建筑物的荷載和重要性等情況,其放坡坡度的高寬比應小于1:0.5;當高差較大或鄰近建筑物結構剛度較弱時,應對開挖對其影響程度進行分析計算。當基坑開挖不能滿足平安要求時,應對基坑邊坡采取加固或支護等措施。〔五〕在軟土地基上開挖基坑,應防止挖土機械作業時的下陷。當在軟土場地上挖土機械不能正常行走和作業時,應對挖土機械行走路線用鋪設渣土或砂石等方法進行硬化。開挖坡度和深度應保證軟土邊坡的穩定,防止塌陷。〔六〕場地內有樁的空孔時,土方開前應先將其填實。挖孔樁的護壁、舊根底、樁頭等結構物不應使用挖掘機強行撤除,應采用人工或其它專用機械撤除。〔七〕陡邊坡處作業時,坡上作業人員必須系掛平安帶,棄土下方以及滾石危及的范圍內應設明顯的警示標志,并禁止作業及通行。〔八〕遇軟弱土層、流砂〔土〕、管涌、向坑內傾斜的裂隙面等情況時,應及時向上級及設計人員匯報,并按預定方案采取相應措施。〔九〕除基坑支護設計要求允許外,基坑邊1米范圍內不得堆土、堆料、放置機具。〔十〕采用井點降水時,井口應設置防護蓋板或圍欄,警示標志應明顯。停止降水后,應及時將井填實。〔十一〕施工現場應采用大功率、防水型燈具,夜間施工的作業面以及進出道路應有足夠的照明措施和平安警示標志。〔十二〕碘鎢燈、電焊機、氣焊與氣割設備等能夠散發大量熱量的機電設備,不得靠近易燃品。燈具與易燃品的最小間距不得小于1米。〔十三〕采用鋼釬破碎混凝土、塊石、凍土等堅硬物體時,扶釬人應在打錘人側面用長把夾具扶釬,打錘人不得戴手套。施工人員應配戴防護眼鏡。打錘1米范圍內不得有其他人停留。〔十四〕遇到六級及以上的強風、臺風、大雨、雷電、冰雹、濃霧、暴風雪、沙塵暴、高溫等惡劣天氣,不應進行高處作業。惡劣天氣過后,應對作業平安設施逐一檢查修復。〔十五〕施工人員進入施工現場必須配戴平安帽。嚴禁酒后作業,禁止赤腳、穿拖鞋、穿涼鞋、穿高跟鞋進入施工現場。基坑邊清掃的垃圾、廢料等不得拋擲到基坑內。〔十六〕禁止施工人員連續加班、持續作業。三、平安檢查、監測和險情預防〔一〕開挖深度超過5米、垂直開挖深度超過1.5米的基坑、軟弱土層中開挖的基坑,應進行基坑監測,并應向基坑支護設計人員、平安工程師等相關人員及時通報監測成果。平安員等相關人員應掌握基坑的平安狀況,了解監測數據。〔二〕基坑開挖過程中,應及時、定時對基坑邊坡及周邊環境進行巡視,隨時檢查邊坡位移〔土體裂縫〕、邊坡傾斜、土體及周邊道路沉陷或隆起、支護結構變形、地下水涌出、管線開裂、不明氣體冒出和基坑防護欄桿的平安性等。〔三〕開挖中如發現古墓、古物、地下管線或其它不能識別的異物及液體、氣體等異常情況時,嚴禁擅自挖掘,應立即停止作業,及時向上級及相關部門報告,待相關部門進行處理后,方可繼續開挖。〔四〕當基坑開挖過程中出現邊坡位移過大、地表出現明顯裂縫或沉陷等情況時,須及時停止作業并盡快通知設計等有關人員進行處理;出現邊坡塌方等險情或險情征兆時,須及時停止作業,組織撤離危險區域并對險情區域回填,并盡快通知設計等有關人員進行研究處理。第七章邊坡工程
一般規定
〔一〕土石方作業應貫徹先設計后施工、邊施工邊治理、邊施工邊監測的原那么。〔二〕邊坡開挖施工區應有臨時性排水及防暴雨措施,宜與永久性排水措施結合實施。〔三〕邊坡較高時,坡頂應設置臨時性的護欄及平安措施。〔四〕邊坡開挖前,應將邊坡上方已松動的滾石及可能崩塌的土方去除。一、土石方開挖平安作業要求〔一〕臨時性挖方邊坡坡率可參照相關標準的坡率允許值要求,并結合地區工程經驗適當調減。〔二〕對土石方開挖后不穩定或欠穩定的邊坡應根據邊坡的地質特征和可能發生的破壞模式采取有效處置措施。〔三〕土石方開挖應自上而下分層實施,嚴禁隨意開挖坡腳。一次開挖高度不宜過高,軟土邊坡不宜超過1米。〔四〕邊坡開挖施工階段不利工況穩定性不能滿足要求時,應采取相應的處理或加固措施。〔五〕開挖至設計坡面及坡腳后,應及時進行支護施工,盡量減少暴露時間。坡面暴露時間應按支護設計要求及邊坡穩定性要求嚴格控制。〔六〕穩定性較差的土石方工程開挖不宜在雨季進行,暴雨前應采取必要的臨時防塌方措施。〔七〕雨后、爆破后或機械快速開挖后應及時檢查監測情況及支撐穩定情況。〔九〕在滑坡及可能產生滑坡地段挖方時,應符合以下規定:1、施工前應熟悉工程地質勘察資料,了解滑坡類型、滑體特征及產生滑坡的誘導因素。2、不宜在雨季施工,應控制施工用水。3、宜遵循先整治后開挖的施工程序。4、不應破壞挖方上坡的自然植被和排水系統,修復和完善地面排水溝,防止和減少地面水滲入滑體內。5、嚴禁在滑坡體上部棄土、堆放材料、停放施工機械或建筑臨時設施。6、一般應遵循由上至下的開挖順序,嚴禁在滑坡的抗滑段通長大斷面開挖。7、爆破施工時,應防止因爆破震動影響滑坡穩定。二、平安檢查、監測和險情預防〔一〕邊坡開挖時應設置變形監測點,定時監測邊坡的穩定性。〔二〕土石方開挖造成周邊環境出現沉降、開裂情況時,應立即停工并做好邊坡環境異常情況收集、整理等工作,并修正和完善土石方開挖方案。〔三〕當邊坡變形過大、變形速度過快,周邊環境出現沉降開裂等險情時,可根據造成險情原因選用如下應急措施:1、暫停施工,必要時轉走危險區內人員和設備;2、坡腳被動區臨時壓重;3、坡頂主動區卸土減載;4、做好臨時排水封面處理;5、采用邊坡臨時支護措施,或提前實施設計支護措施;6、加強險情段監測;7、盡快向勘察和設計等方反響信息,開展勘察和設計資料復審,與勘察、設計、監理方在查清險情原因根底上,編制和實施排險處理方案。第八章挖填方工程一般規定
本章的規定適應于一般土石方工程及與建筑工程有關的前期配套市政工程,深基坑中的挖填方工程按本標準有關章節規定執行;土方開挖和回填前,應查清場地的周邊環境、地下設施、地質資料和地下水情況等。一、挖方〔一〕土方挖掘方法、挖掘順序應根據支護方案和降排水要求進行,當采用局部或全部放坡開挖時,放坡坡度應滿足其穩定性要求。永久性挖方邊坡坡度應符合設計要求,當地質條件與設計資料不符需要修改邊坡坡度時,應由設計單位確定。臨時性挖方邊坡坡度,應根據地質條件和邊坡高度,結合當地同類巖土體的穩定坡度值確定。〔二〕土方開挖施工中如發現不明或危險性的物品時,應停止施工,保護現場,并立即報告所在地有關部門。嚴禁隨意敲擊或玩弄。〔三〕在山區挖方時符合的規定以及在山區挖方工程不宜在雨期施工,如必須在雨期施工時,符合的規定大家回去看一下。〔四〕在滑坡地段挖方時,應符合以下規定:1、施工前應熟悉工程地質勘察資料,了解滑坡形態和滑動趨勢、跡象等情況;2、不宜在雨期施工;3、宜遵循先整治后開挖的施工程序;4、不應破壞挖方上坡的自然植被和排水系統,防止地面水滲入土體;5、應先作好地面和地下排水設施;6、嚴禁在滑坡體上部棄土、堆放材料、停放施工機械或建筑臨時設施;7、必須遵循由上至下的開挖順序,嚴禁先去除坡腳;8、爆破施工時,應防止因爆破震動影響邊坡穩定;9、機械開挖時,邊坡坡度應適當減緩,然后用人工修整,到達設計要求。〔五〕在土石方開挖過程中,假設出現滑坡跡象〔如裂隙、滑動等〕時,應立即采取以下措施:1、暫停施工。必要時所有人員和機械撤至平安地點;2、通知設計單位提出處理措施;3、根據滑動跡象設置觀測點,觀測滑坡體平面位置和沉降變化,并作好記錄。〔六〕在房屋舊根底或設備舊根底的開挖清理過程中,以及在進行河、溝、塘等清淤時應符合的規定自行看一下。〔七〕當清理場地堆積物高度大于3.0米,堆積物大于500立方米時,應遵守以下規定:1、應了解堆積物成份、堆積時間、松散程度等,并編制清理方案;2、對于松散堆積物〔如建筑垃圾、塊石等〕清理時應在四周設置防護欄和警示牌;3、應制定合理的清理順序,防止因松散堆積物坍塌造成施工機械、人員的傷害。二、填方
塔式起重機平安規程
GB5144-2006一、范圍
二、標準性引用文件
第一章整機
〔一〕塔機的抗傾翻穩定性應符合GB/T9462-1999中中的規定。〔二〕自升式塔機在加節作業時,任一頂升循環中即使頂升油缸的活塞桿全程伸出,塔身上端面至少應比頂升套架上排導向滾輪或滑套中心線高60mm。〔三〕塔機應保證在工作和非工作狀態時,平衡重及壓重在其規定位置上不位移、不脫落,平衡重塊之間不得互相撞擊。當使用散粒物料作平衡重時應使用平衡重箱,平衡重箱應防水,保證重量準確、穩定。〔例:包括徹塊、和沙箱〕〔四〕在塔身底部易于觀察的位置應固定產品標牌。標牌的內容應符合GB/T9462-1999中的規定。在塔機司機室內易于觀察的位置應設有常用操作數據的標牌或顯示屏。標牌或顯示屏的內容應包括幅度載荷表、主要性能參數、各起升速度檔位的起重量等。標牌或顯示屏應牢固、可靠,字跡清晰、醒目。〔五〕使用單位應建立塔機設備檔案,檔案至少應包括:1、每次安裝地點、使用時間及運轉臺班記錄;2、每次啟用前按GB/T9462中的有關規定進行常規檢驗的記錄;3、大修、更換主要零部件、變更、檢查和試驗等記錄;4、設備、人身事故記錄;5、設備存在的問題和評價。第二章結構
一、材料塔機主要承載結構件所使用的材料應符合GB/T9462-1999中和的規定。二、連接〔一〕焊接塔機主要承載結構件及焊縫的制造要求和檢驗應符合JG/T5112的有關規定。三、螺栓、銷軸〔一〕起重臂連接銷軸的定位結構應能滿足頻繁拆裝條件下平安可靠的要求。〔二〕自升式塔機的小車變幅起重臂,其下弦桿連接銷軸不宜采用螺栓固定軸端擋板的形式。當連接銷軸軸端采用焊接擋板時,擋板的厚度和焊縫應有足夠的強度、擋板與銷軸應有足夠的重合面積,以防止銷軸在安裝和工作中由于錘擊力及轉動可能產生的不利影響。〔三〕采用高強度螺栓連接時,其連接外表應去除灰塵、油漆、油跡和銹蝕。應使用力矩扳手或專用扳手,按使用說明書要求擰緊。塔機出廠時應根據用戶需要提供力矩扳手或專用扳手。四、梯子、扶手和護圈〔一〕不宜在與水平面呈650-750之間設置梯子。〔二〕與水平面呈不大于650的階梯兩邊應設置不低于1m高的扶手,該扶手支撐于梯級兩邊的豎桿上,每側豎桿中間應設有橫桿。階梯的踏板應采用具有防滑性能的金屬材料制作,踏板橫向寬度不小于300mm,梯級間隔不大于300mm,扶手間寬度不小于600mm。〔三〕與水平面呈750-900之間的直梯應滿足以下條件:1、邊梁之間的寬度不小于300mmn;2、踏桿間隔為250mm-300mm;3、踏桿與后面結構件間的自由空間(踏腳間隙)不小于160mm;4、邊梁應可以抓握且沒有鋒利邊緣;5、踏桿直徑不小于16mm,且不大于40mm;6、踏桿中心0.1米范圍內承受1200N的力時,無永久變形;7、塔身節間邊梁的斷開間隙不應大于40mm。〔四〕高于地面2m以上的直梯應設置護圈,護圈應滿足以下條件:1、直徑為600mm-800mm;2、面應用3條或5條沿護圈圓周方向均布的豎向板條連接;3、最大間距:側面有3條豎向板條時為900mm,側面有5條豎向板條時為1500mm;4、任何一個0.lm的范圍內可以承受1000N的垂直力時,無永久變形。五、平臺、走道、踢腳板和欄桿〔一〕在操作、維修處應設置平臺、走道、踢腳板和欄桿。〔二〕離地面2m以上的平臺和走道應用金屬材料制作,并具有防滑性能。在使用圓孔、柵格或其它不能形成連續平面的材料時,孔或間隙的大小不應使直徑為20mm的球體通過。在任何情況下,孔或間隙的面積應小于400mm2。〔三〕平臺和走道寬度不應小于500mm,局部有阻礙處可以降至400mm。平臺和走道上操作〔四〕平臺或走道的邊緣應設置不小于100mm高的踢腳板。在需要供操作人員穿越的地方,踢腳板的高度可以降低。〔五〕離地面2m以上的平臺及走道應設置防止操作人員跌落的手扶欄桿。手扶欄桿的高度不應低于lm,并能承受1000N的水平移動集中載荷。在欄桿一半高度處應設置中間手扶橫桿。〔六〕除快裝式塔機外,當梯子高度超過10m時應設置休息小平臺。1、梯子的第一個休息小平臺應設置在不超過12.5m的高度處,以后每隔10m內設置一個。2、當梯子的終端與休息小平臺連接時,梯級踏板或踏桿不應超過小平臺平面,護圈和扶手應延伸到小平臺欄桿的高度。休息小平臺平面距下面第一個梯級踏板或踏桿的中心線不應大于150mm。3、如梯子在休息小平臺處不中斷,那么護圈也不應中斷。但應在護圈側面開一個寬為0.5m,高為1.4m的洞口,以便操作人員出人。六、起重臂走道起重臂符合以下情況之一時,可不設置走道:1、截面高度小于0.85m;2、快裝式塔機;3、變幅小車上設有與小車一起移動的掛籃。八、結構件的報廢及工作年限〔一〕塔機主要承載結構件由于腐蝕或磨損而使結構的計算應力提高,當超過原計算應力的15%時應予報廢。對無計算條件的當腐蝕深度達原厚度的10%時應予報廢。〔二〕塔機主要承載結構件如塔身、起重臂等,失去整體穩定性時應報廢。如局部有損壞并可修復的,那么修復后不能低于原結構的承載能力。〔三〕塔機的結構件及焊縫出現裂紋時,應根據受力和裂紋情況采取加強或重新施焊等措施,并在使用中定期觀察其開展。對無法消除裂紋影響的應予以報廢。〔四〕塔機主要承載結構件的正常工作年限按使用說明書要求或按使用說明書中規定的結構工作級別、應力循環等級、結構應力狀態計算。假設使用說明書末對正常工作年限、結構工作級別等作出規定,且不能得到塔機制造商確定的,那么塔機主要承載結構件的正常使用不應超過1.25×105次工作循環。九、自升式塔機結構件標志塔機的塔身標準節、起重臂節、拉桿、塔帽等結構件應具有可追溯出廠日期的永久性標志。同一塔機的不同規格的塔身標準節應具有永久性的區分標志。〔對于新注冊的塔機或剛剛從廠家生產的塔機都有永久性標志〕十、自升式塔機后續補充結構件要求〔一〕自升式塔機出廠后,后續補充的結構件(塔身標準節、預埋節、根底連接件等)在使用中不應降低原塔機的承載能力,且不能增加塔機結構的變形。〔二〕對于頂升作業,不應降低原塔機滾輪(滑道)間隙的精度、滾輪(滑道)接觸重合度、踏步位置精度的級別。〔三〕對于安裝拆卸作業,不應降低原塔機連接銷軸孔、連接螺栓孔安裝精度的級別。第三章機構及零部件
一、一般要求1、在正常工作或維修時,機構及零部件的運動對人體可能造成危險的,應設有防護裝置。2、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塔機上的零件掉落造成危險。可拆卸的零部件如蓋、箱體及外殼等應與支座牢固連接,防止掉落。二、鋼絲繩〔一〕在塔機工作時,承載鋼絲繩的實際直徑不應小于6mm。〔二〕塔機起升鋼絲繩宜使用不旋轉鋼絲繩。末采用不旋轉鋼絲繩時,其繩端應設有防扭裝置。三、吊鉤吊鉤禁止補焊,有以下情況之一的應予報廢:1、用20倍放大鏡觀察外表有裂紋;2、鉤尾和螺紋局部等危險截面及鉤筋有永久性變形;3、掛繩處截面磨損量超過原高度的10%;4、心軸磨損量超過其直徑的5%;5、開口度比原尺寸增加15%。四、卷簡和滑輪〔一〕卷筒兩側邊緣超過最外層鋼絲繩的高度不應小于鋼絲繩直徑的2倍。〔三〕鋼絲繩在卷筒上的固定應平安可靠,且符合中有關要求。鋼絲繩在放出最大工作長度后,卷筒上的鋼絲繩至少應保存3圈。〔四〕當最大起重量不超過1t時,小車牽引機構允許采用摩擦牽引方式。〔五〕卷筒和滑輪有以下情況之一的應予以報廢:1、裂紋或輪緣破損;2、卷筒壁磨損量達原壁厚的10%;3、滑輪繩槽壁厚磨損量達原璧厚的20%;4、滑輪槽底的磨損量超過相應鋼絲繩直徑的25%。五、制動器〔一〕塔機的起升、回轉、變幅、行走機構都應配備制動器。對于電力驅動的塔機,在產生大的電壓降或在電氣保護元件動作時,不允許導致各機構的動作失去控制。動臂變幅的塔機,應設有維修變幅機構時能防止卷筒轉動的可靠裝置。〔二〕制動器零件有以下情況之一的應予以報廢:1、可見裂紋;2、制動塊摩擦襯墊磨損量達原厚度的50%;3、制動輪外表磨損量達1.5mm-2mm;4、彈簧出現塑性變形;5、電磁鐵杠桿系統空行程超過其額定行程的10%。六、車輪車輪有以下情況之一的應予以報廢:1、可見裂紋;2、車輪踏面厚度磨損量達原厚度的15%;3、車輪輪緣厚度磨損量達原厚度的50%。4、平安裝置第四章起重量限制器
〔一〕塔機應安裝起重量限制器。1、如設有起重量顯示裝置,那么其數值誤差不應大于實際值的±5%。2、當起重量大于相應擋位的額定值并小于該額定值的110%時,應切斷上升方向的電源,但機構可作下降方向的運動。〔二〕起重力矩限制器1、塔機應安裝起重力矩限制器。如設有起重力矩顯示裝置,那么其數值誤差不應大于實際值的±5%。2、當起重力矩大于相應工況下的額定值并小于該額定值的110%時,應切斷上升和幅度增大方向的電源,但機構可作下降和減小幅度方向的運動。〔事故案例〕〔三〕行程限位裝置1、行走限位裝置軌道式塔機行走機構應在每個運行方向設置行程限位開關。在軌道上應安裝限位開關碰鐵,其安裝位置應充分考慮塔機的制動行程,保證塔機在與止擋裝置或與同一軌道上其它塔機相距大于lm處能完全停住,此時電纜還應有足夠的充裕長度。2、幅度限位裝置⑴小車變幅的塔機,應設置小車行程限位開關。⑵動臂變幅的塔機應設置臂架低位置和臂架高位置的幅度限位開關,以及防止臂架反彈后翻的裝置。〔四〕起升高度限位器1、塔機應安裝吊鉤上極限位置的起升高度限位器,應滿足GB/T9462-1999中的規定。2、吊鉤下極限位置的限位器,可根據用戶要求設置。3、回轉限位器回轉局部不設集電器的塔機,應安裝回轉限位器。塔機回轉局部在非工作狀態下應能自由旋轉;對有自鎖作用的回轉機構,應安裝平安極限力矩聯軸器。〔五〕小車斷繩保護裝置小車變幅的塔機,變幅的雙向均應設置斷繩保護裝置。〔六〕小車斷軸保護裝置小車變幅的塔機,應設置變幅小車斷軸保護裝置,即使輪軸斷裂,小車也不會掉落。〔七〕鋼絲繩防脫裝置滑輪、起升卷筒及動臂變幅卷筒均應設有鋼絲繩防脫裝置,該裝置與滑輪或卷筒側板最外緣的間隙不應超過鋼絲繩直徑的20%。吊鉤應設有防鋼絲繩脫鉤的裝置。〔八〕風速儀起重臂根部鉸點高度大于50m的塔機,應配備風速儀。當風速大于工作極限風速時,應能發出停止作業的警報。風速儀應設在塔機頂部的不擋風處。〔九〕頂升橫梁防脫功能自升式塔機應具有防止塔身在正常加節、降節作業時,頂升橫梁從塔身支承中自行脫出的功能。第五章操縱系統
〔一〕操縱系統的設計和布置應能防止發生誤操作的可能性,使塔機在正常使用中能平安可靠地運行。〔二〕在所有的手柄、手輪、按鈕及踏板的附近處,應有表示用途和操作方向的標志。標志應牢固、可靠,字跡清晰、醒目。
第六章電氣系統
一、一般規定〔一〕電氣設備應使塔機的傳動性能和控制性能準確可靠,在緊急情況下能切斷電源,平安停車。在塔機安裝、維修、調整和使用中不應任意改變電路。〔二〕電氣元件的選擇應考慮塔機工作時振動大、接電頻繁、露天作業等特點。〔三〕塔機金屬結構、軌道、所有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金屬線管、平安照明的變壓器低壓側等均應可靠接地,接地電阻不大于4Ω。重復接地電阻不大于l0Ω。接地裝置的選擇和安裝應符合電氣平安的有關要求。〔四〕電氣設備安裝應牢固。需要防震的電器應有防震措施。〔五〕電氣連接應接觸良好,防止松脫。導線、線束應用卡子固定,以防擺動。〔六〕電氣柜(配電箱)應有門鎖。門內應有原理圖或布線圖、操作指示等,門外應有警示標志。〔七〕零線和接地線必須分開,接地線嚴禁作載流回路。二、電氣控制與操縱〔一〕電氣控制設備和元件應設置于柜內,能防雨、防灰塵。電阻器應設于操作人員不易接觸的地方,并有防護措施。〔二〕采用有線遙控裝置、無線遙控方式操縱、聯動控制臺操縱時都有相關的要求,大家回去對照的看一下。〔三〕操縱系統中應設有能對工作場地起警報作用的聲響信號。三、電氣保護塔機應根據GB/T13752-1992中7.7的要求設置短路、過流、欠壓、過壓及失壓保護、零位保護、電源錯相及斷相保護。四、照明、信號〔一〕塔機應有良好的照明。照明的供電不受停機影響。〔二〕固定式照明裝置的電源電壓不應超過220V,嚴禁用金屬結構作為照明線路的回路。可攜式照明裝置的電源電壓不應超過48V,交流供電的嚴禁使用自藕變壓器。〔三〕塔頂高度大于30m且高于周圍建筑物的塔機,應在塔頂和臂架端部安裝紅色障礙指示燈,該指示燈的供電不應受停機的影響。〔四〕在司機室內明顯位置應裝有總電源開合狀況的指示信號。〔五〕平安裝置的指示信號或聲響報警信號應設置在司機和有關人員視力、聽力可及的地方。五、導線及其敷設塔機所用的電纜、電線應符合GB/T13752-1992中7.5的規定。第七章液壓系統
〔一〕液壓系統應有防止過載和液壓沖擊的平安裝置。平安溢流閥的調定壓力不應大于系統額定工作壓力的110%,系統的額定工作壓力不應大于液壓泵的額定壓力。〔二〕頂升液壓缸應具有可靠的平衡閥或液壓鎖,平衡閥或液壓鎖與液壓缸之間不應用軟管連接。第八章安裝、拆卸與試驗
〔一〕塔機安裝、拆卸及塔身加節或降節作業時,應按使用說明書中有關規定及本卷須知進行。1、架設前應對塔機自身的架設機構進行檢查,保證機構處于正常狀態。2、塔機在安裝、增加塔身標準節之前應對結構件和高強度螺栓進行檢查,假設發現以下問題應修復或更換前方可進行安裝:⑴目視可見的結構件裂紋及焊縫裂紋;⑵連接件的軸、孔嚴重磨損;⑶結構件母材嚴重銹蝕;⑷結構件整體或局部塑性變形,銷孔塑性變形。3、小車變幅的塔機在起重臂組裝完畢準備吊裝之前,應檢查起重臂的連接銷軸、安裝定位板等是否連接牢固、可靠。當起重臂的連接銷軸軸端采用焊接擋板時,那么在錘擊安裝銷軸后,應檢查軸端擋板的焊縫是否正常。〔二〕安裝、拆卸、加節或降節作業時,塔機的最大安裝高度處的風速不應大于13m/s,當有特殊要求時,按用戶和制造廠的協議執行。〔三〕塔機的尾部與周圍建筑物及其外圍施工設施之間的平安距離不小于0.6m。〔四〕兩臺塔機之間的最小架設距離應保證處于低位塔機的起重臂端部與另一臺塔機的塔身之間至少有2m的距離;處于高位塔機的最低位置的部件(吊鉤升至最高點或平衡重的最低部位)與低位塔機中處于最高位置部件之間的垂直距離不應小于2m。〔五〕混凝土根底應符合以下要求:1、混凝土根底應能承受工作狀態和非工作狀態下的最大載荷,并應滿足塔機抗傾翻穩定性的要求。2、使用單位應根據塔機原制造商提供的載荷參數設計制造混凝土根底。3、假設采用塔機原制造商推薦的混凝土根底,固定支腿、預埋節和地腳螺栓應按原制造商規定的方法使用。〔六〕碎石根底應符合以下要求:1、當塔機軌道敷設在地下建筑物(如暗溝、防空洞等)的上面時,應采取加固措施。2、敷設碎石前的路面應按設計要求壓實,碎石根底應整平搗實,軌枕之間應填滿碎石。3、路基兩側或中間應設排水溝,保證路基無積水。〔七〕塔機軌道敷設應符合以下要求:1、軌道應通過墊塊與軌枕可靠地連接,每間隔6m應設一個軌距拉桿。鋼軌接頭處應有軌枕支承,不應懸空。在使用過程中軌道不應移動;2、軌距允許誤差不大于公稱值的1/1000,其絕對值不大于6mm;3、鋼軌接頭間隙不大于4mm,與另一側鋼軌接頭的錯開距離不小于1·5m,接頭處兩軌頂高度差不大于2mm;4、塔機安裝后,軌道頂面縱、橫方向上的傾斜度,對于上回轉塔機應不大于3/1000;對于下回轉塔機應不大于5/1000。在軌道全程中,軌道頂面任意兩點的高度差應小于100mm;5、軌道行程兩端的軌頂高度宜不低于其余部位中最高點的軌頂高度。〔八〕塔機試驗應符合以下要求:1、新設計的各傳動機構,液壓頂升和各種平安裝置,凡有專項試驗標準的,應按專項試驗標準進行各項試驗,合格前方可裝機。2、塔機的型式試驗、出廠檢驗和常規檢驗按GB/T9462中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九章操作與使用
〔一〕塔機的操作使用應符合JG/Tl00的有關規定,司機、裝拆工、指揮人員應具有有關部門發放的資格證書。〔二〕每臺作業的塔機司機室內應備有一份有關操作維修內容的使用說明書。〔三〕在正常工作情況下,應按指揮信號進行操作。但對特殊情況的緊急停車信號,不管何人發出,都應立即執行。
山東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
(2004年)第一章總那么一、目的為加強建筑市場管理,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保證建設工程質量和施工平安,保障建筑經營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二、適用范圍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進行建設工程的發包與承包,從事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建筑裝修、建筑構配件生產經營以及建設監理、招標代理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須遵守本條例。三、遵循的原那么從事建筑經營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競爭的原那么。禁止分割、封鎖和壟斷建筑市場。四、管理部門省、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市場的統一管理工作。第二章資質管理從事建設工程的總承包、勘察、設計、施工、建筑裝修、建筑構配件生產經營以及建設監理、招標代理等活動的單位,必須按規定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領資質證書。必須按證書規定的范圍從事建筑經營活動,第三章工程發包與承包管理一、建設單位發包建設工程,可以將建設工程工程確定給一個單位總承包,也可以將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分別發包。二、禁止將一個單項工程的勘察、設方案分成假設干局部發包給幾個勘察、設計單位,或者將一個單位工程的施工劃分成假設干局部發包給幾個施工單位。三、建設工程的發包、承包活動,應當在規定場所通過招標、投標方式進行。承包方確定后,發包方必須在開工前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開工手續。未辦理開工手續的,不得開工。第四章工程合同與造價管理建設工程的承包者被確定后,發包方與承包方應當依法簽訂合同。第五章工程平安生產管理第五章工程平安生產管理五、建設單位應當為施工單位提供必要的平安作業環境和相關的地下管線資料。施工單位應當采取措施保證施工現場及地下管線的平安,其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負責。六、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遵守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現場的各種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棄物以及噪聲、振動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保護施工現場范圍內公共設施及毗鄰建筑物和構筑物的平安。七、施工單位及其作業人員在施工過程中,有權拒絕執行違章指令,有權對影響人身健康的作業程序和作業條件提出改進意見,有權獲得必要的勞動平安防護用品,有權對危及生命平安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八、施工中發生事故時,施工單位應當及時采取減少人身傷亡和事故損失的措施,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第六章工程質量管理第六章工程質量管理第六章工程質量管理第六章工程質量管理十一、建設工程驗收后,建設單位和承包單位應當按規定向工程檔案管理部門移交工程檔案。十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發現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過程中有違反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行為的,責令停止使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十三、建設工程自辦理竣工驗收手續后,在規定的保修期內,因勘察、設計、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質量缺陷的,應當由施工單位負責維修。維修所需費用由責任方按規定承擔。第七章法律責任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可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消其資質證書:
〔一〕未申領資質證書而從事建設工程的總承包、勘察、設計、施工、建筑裝修、建筑構配件生產經營以及建設監理、招標代理等活動的;
〔二〕超越資質等級范圍承包建設工程的;
〔三〕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資質證書的;
〔四〕倒手轉包或者層層分包建設工程的;
〔五〕在施工中偷工減料或者使用未經檢驗以及經檢驗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
第七章法律責任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可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規定辦理建設工程報建手續的;
〔二〕未按規定進行建設工程招標發包的;
〔三〕將工程發包給不具備承包條件單位的;
〔四〕未按規定申請辦理建設工程開工手續的;
〔五〕未按規定辦理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的;
〔六〕未經竣工驗收而使用建設工程的。
第七章法律責任第七章法律責任山東省建筑平安生產管理規定實施時間:自2004年8月10日起施行規定分七章四十九條進行闡述第一章總那么第一章總那么五、責任主體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對建筑平安生產負責。六、管理部門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建筑平安生產管理工作;設區的市、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建筑平安生產管理工作。建筑平安生產的具體管理工作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建筑平安監督管理機構負責。七、監督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接受平安生產綜合管理部門對建筑平安生產的指導與監督。第二章建設單位的平安責任和義務一、建設單位必須執行工程建設程序和國家強制性標準,制定合理工期,確保平安生產。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發包工程,不得肢解工程。二、建設單位應當為工程工程的平安生產提供作業環境,按照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確定建筑工程平安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設施的費用,并將其列入工程概算。三、對于有特殊平安防護要求的工程,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工程實際需要,在合同中約定平安措施所需費用。第二章建設單位的平安責任和義務四、建設單位應當向勘察、設計和施工單位提供與建筑工程相關的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和郵電通訊等地下管線資料,勘察、設計和施工單位應當采取措施對各類管線加以保護。五、建設單位不得購置或者明示、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及平安防護用具。六、涉及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沒有設計方案的,不得施工。撤除房屋及其他建筑物和構筑物的,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備保證平安條件的施工單位承擔。七、建設單位在申請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提供建設工程有關平安施工措施的資料。第三章勘察、設計單位的平安責任和義務勘察單位應當向建設單位提供全面、準確的地質勘查報告和相關資料。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保證設計工程的平安性能。設計單位應當考慮施工平安操作和防護的需要,對涉及施工平安的重點部位和環節,應當在設計文件中注明。第四章施工單位的平安責任和義務第四章施工單位的平安責任和義務第四章施工單位的平安責任和義務六、施工現場的平安生產管理由施工單位負責。施工單位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工程。建筑工程施工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全部建筑工程施工現場的平安生產管理負責;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單位應當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其分包工程施工現場的平安生產管理向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施工現場的平安生產管理承擔連帶責任。七、施工單位應當對施工現場實行封閉式管理。對城市規劃區內的施工現場,施工單位應當設置圍擋,對臨街施工現場,應當設置硬質圍擋;對在建房屋和構筑物工程,應當采用密目式平安網進行全封閉。第四章施工單位的平安責任和義務第四章施工單位的平安責任和義務第四章施工單位的平安責任和義務第五章監理單位的平安責任和義務監理單位應當依法對建筑工程實施平安監理,并承擔相應的平安監理責任。總監理工程師對工程工程的平安監理負總責;工程工程監理人員按照規定,對所承擔的平安監理工作負責。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工程監理標準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對施工單位執行平安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標準、標準及落實平安生產責任制、施工平安措施等情況進行監理,并對施工現場易發事故的危險源和薄弱環節進行重點監控。監理工程師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停工整改;對重大事故隱患不及時整改的,應當立即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第六章監督管理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防范建筑平安事故的發生。建筑平安事故發生后,應當迅速組織有關部門妥善處理。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建筑平安生產監督管理體系,實行平安生產責任制,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平安,并對職責范圍內建筑平安生產事故的防范以及事故發生后的迅速、妥善處理負責。第七章法律責任第七章法律責任青島市平安生產條例本條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共分六章五十五條闡述。第一章
總那么一、目的為了加強平安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平安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平安,促進經濟社會協調開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二、適用范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以下統稱生產經營單位〕的平安生產,適用本條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三、管理部門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平安生產工作的領導,支持、催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平安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及時協調、解決平安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第一章
總那么四、監督部門市、區〔市〕平安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平安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指導、協調、催促本行政區域內其他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平安生產監督管理職責。五、責任主體生產經營單位是平安生產的責任主體,其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平安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平安生產工作全面負責。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依法獲得平安生產保障的權利,并應當依法履行平安生產方面的義務。第二章
生產經營平安管理一、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以下平安生產條件:〔一〕生產經營場所和設施、設備符合有關平安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的要求;〔二〕建立平安生產責任制,有健全的平安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三〕平安投入符合平安生產要求;〔四〕按照規定設置平安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平安生產管理人員;第二章
生產經營平安管理〔五〕主要負責人和平安生產管理人員依法參加平安生產培訓或者經考核合格;〔六〕從業人員經平安生產教育、培訓合格,特種作業人員依法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七〕為從業人員按照規定配備勞動防護用品;〔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平安生產條件。第二章
生產經營平安管理二、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以下平安生產規章制度:〔一〕平安生產會議制度;〔二〕平安生產教育、培訓制度;〔三〕平安生產獎懲制度;〔四〕設施、設備平安管理制度;〔五〕平安生產檢查制度;〔六〕勞動防護用品配備和管理制度;〔七〕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八〕生產平安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九〕其他保障平安生產的規章制度。第二章
生產經營平安管理三、建筑施工等存在重大危險源的單位即高危行業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規定設置平安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平安生產管理人員。四、高危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平安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經平安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有關主管部門考核合格。第二章
生產經營平安管理五、生產經營單位的平安生產管理機構、平安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履行以下職責:〔一〕參與制定平安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并組織執行;〔二〕開展平安生產宣傳、教育、培訓;〔三〕開展平安生產檢查,對發現的事故隱患及時催促整改并按照規定報告;〔四〕參與審查有關承包、承租單位的平安生產條件和相關資質;〔五〕協助進行建設工程平安審查;第二章
生產經營平安管理〔六〕按照規定發放或者監督發放勞動防護用品,并指導和催促從業人員正確佩戴和使用;〔七〕負責生產平安事故統計、分析;〔八〕參與或者協助生產平安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九〕其他平安生產管理職責。平安生產管理機構、平安生產管理人員履行職責的情況應當記錄、存檔。第二章
生產經營平安管理六、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保證平安生產的資金投入。建筑施工等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標準提取平安生產費用,專項用于平安生產。七、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平安生產教育、培訓并建立檔案,保證教育、培訓費用和時間。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平安生產教育、培訓,掌握本崗位平安操作、自救互救以及應急處置所需要的知識和技能。八、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免費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強制性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所配備的特種防護用品應當具有特種防護用品平安標志。生產經營單位對其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應當進行定期檢驗、維護,保證其使用性能。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按照平安生產規章制度和勞動防護用品使用規那么,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第二章
生產經營平安管理九、存在重大危險源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遵守以下規定:〔一〕對重大危險源登記建檔,填寫重大危險源申報表并報平安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二〕每兩年至少對重大危險源進行一次平安評估,并在評估后十日內將平安評估報告報平安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三〕建立重大危險源電子監控系統,并支持政府有關部門遠程訪問和讀取相關數據;〔四〕制定重大危險源應急救援預案,報平安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第二章
生產經營平安管理第二章
生產經營平安管理十一、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定期組織排查本單位的事故隱患。對于排查出的事故隱患,應當建立事故隱患信息檔案并按照規定進行監控、治理;對于重大事故隱患,還應當及時向平安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從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平安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平安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報告。第三章
事故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第四章
法律責任第四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以下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對其主要負責人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對生產經營單位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建立平安生產責任制、平安生產規章制度的;
〔二〕未按照規定排查治理事故隱患、建立事故隱患信息檔案的;
〔三〕未按照規定制定生產平安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
〔四〕未按照規定組織生產平安事故應急救援演練的。第四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以下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設置平安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平安生產管理人員的;
〔二〕主要負責人和平安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參加培訓或者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平安生產教育、培訓的。
第四章
法律責任第四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配備勞動防護用品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以下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一〕對其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未按照規定檢驗、維護的;
〔二〕未按照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對戶外設施和懸掛物進行設置或者檢查、維護的。
第四章
法律責任第四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以下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一〕存在重大危險源的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將重大危險源或者平安評估報告報平安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的;
〔二〕體育場館、旅游景點、商場、娛樂場所等人員密集的單位不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平安生產要求的。
第四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從事高處懸掛作業未報所在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單位或者個人委托、雇用未在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單位進行高處懸掛作業的,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章
法律責任第四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使用未經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考試合格的人員從事高處懸掛作業的,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從事建〔構〕筑物撤除和高處懸掛、有限空間等危險作業時,有以下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制定作業方案或者未采取平安防范措施的;
〔二〕未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平安管理的。
第五十條生產經營單位拒絕、阻礙平安生產監督檢查人員依法進入生產經營場所監督檢查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章
法律責任建筑起重機械平安監督
管理規定建筑起重機械平安監督管理規定為了加強建筑起重機械的平安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平安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平安,依據?建設工程平安生產管理條例?、?特種設備平安監察條例?、?平安生產許可證條例?,制定本規定。建筑起重機械的租賃、安裝、拆卸、使用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出租單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機械和使用單位購置、租賃、使用的建筑起重機械應當具有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制造監督檢驗證明。
出租單位在建筑起重機械首次出租前,自購建筑起重機械的使用單位在建筑起重機械首次安裝前,應當持建筑起重機械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和制造監督檢驗證明到本單位工商注冊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辦理備案。出租單位應當在簽訂的建筑起重機械租賃合同中,明確租賃雙方的平安責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機械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制造監督檢驗證明、備案證明和自檢合格證明,提交安裝使用說明書。
從事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活動的單位〔以下簡稱安裝單位〕應當依法取得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相應資質和建筑施工企業平安生產許可證,并在其資質許可范圍內承攬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
建筑起重機械使用單位和安裝單位應當在簽訂的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合同中明確雙方的平安生產責任。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與安裝單位簽訂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平安協議書。〔四〕制定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生產平安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五〕將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安裝、拆卸人員名單,安裝、拆卸時間等材料報施工總承包單位和監理單位審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建筑起重機械安裝完畢后,使用單位應當組織出租、安裝、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驗收,或者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驗收。建筑起重機械經驗收合格前方可投入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驗收。建筑起重機械在驗收前應當經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檢驗合格。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對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依法承擔法律責任。使用單位應當自建筑起重機械安裝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將建筑起重機械安裝驗收資料、建筑起重機械平安管理制度、特種作業人員名單等,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辦理建筑起重機械使用登記。登記標志置于或者附著于該設備的顯著位置。使用單位應當履行以下平安職責:〔一〕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周圍環境以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對建筑起重機械采取相應的平安防護措施;〔二〕制定建筑起重機械生產平安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三〕在建筑起重機械活動范圍內設置明顯的平安警示標志,對集中作業區做好平安防護;〔四〕設置相應的設備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的設備管理人員;〔五〕指定專職設備管理人員、專職平安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檢查;〔六〕建筑起重機械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隱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使用單位應當對在用的建筑起重機械及其平安保護裝置、吊具、索具等進行經常性和定期的檢查、維護和保養,并做好記錄。使用單位在建筑起重機械租期結束后,應當將定期檢查、維護和保養記錄移交出租單位。建筑起重機械租賃合同對建筑起重機械的檢查、維護、保養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建筑起重機械在使用過程中需要附著的,使用單位應當委托原安裝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的安裝單位按照專項施工方案實施,并按照本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前方可投入使用。建筑起重機械在使用過程中需要頂升的,使用單位委托原安裝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的安裝單位按照專項施工方案實施后,即可投入使用。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機械上安裝非原制造廠制造的標準節和附著裝置。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履行以下平安職責:〔一〕向安裝單位提供擬安裝設備位置的根底施工資料,確保建筑起重機械進場安裝、拆卸所需的施工條件;〔二〕審核建筑起重機械的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制造監督檢驗證明、備案證明等文件;〔三〕審核安裝單位、使用單位的資質證書、平安生產許可證和特種作業人員的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四〕審核安裝單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和生產平安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五〕審核使用單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機械生產平安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六〕指定專職平安生產管理人員監督檢查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使用情況;〔七〕施工現場有多臺塔式起重機作業時,應當組織制定并實施防止塔式起重機相互碰撞的平安措施。監理單位應當履行以下平安職責:〔一〕審核建筑起重機械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制造監督檢驗證明、備案證明等文件;〔二〕審核建筑起重機械安裝單位、使用單位的資質證書、平安生產許可證和特種作業人員的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三〕審核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四〕監督安裝單位執行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情況;〔五〕監督檢查建筑起重機械的使用情況;〔六〕發現存在生產平安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安裝單位、使用單位限期整改,對安裝單位、使用單位拒不整改的,及時向建設單位報告。依法發包給兩個及兩個以上施工單位的工程,不同施工單位在同一施工現場使用多臺塔式起重機作業時,建設單位應當協調組織制定防止塔式起重機相互碰撞的平安措施。安裝單位、使用單位拒不整改生產平安事故隱患的,建設單位接到監理單位報告后,應當責令安裝單位、使用單位立即停工整改。建筑起重機械特種作業人員應當遵守建筑起重機械平安操作規程和平安管理制度,在作業中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有權在發生危及人身平安的緊急情況時立即停止作業或者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后撤離危險區域。建設主管部門履行平安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提供有關建筑起重機械的文件和資料;〔二〕進入被檢查單位和被檢查單位的施工現場進行檢查;〔三〕對檢查中發現的建筑起重機械生產平安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排除;重大生產平安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平安的,責令從危險區域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負責辦理備案或者登記的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本行政區域內的建筑起重機械檔案,按照有關規定對建筑起重機械進行統一編號,并定期向社會公布建筑起重機械的平安狀況。
違反本規定,出租單位、自購建筑起重機械的使用單位,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規定,安裝單位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一〕未履行第十二條第〔二〕、〔四〕、〔五〕項平安職責的;〔二〕未按照規定建立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檔案的;〔三〕未按照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及平安操作規程組織安裝、拆卸作業的。
違反本規定,使用單位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一〕未履行第十八條第〔一〕、〔二〕、〔四〕、〔六〕項平安職責的;〔二〕未指定專職設備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檢查的;〔三〕擅自在建筑起重機械上安裝非原制造廠制造的標準節和附著裝置的。違反本規定,施工總承包單位未履行第二十一條第〔一〕、〔三〕、〔四〕、〔五〕、〔七〕項平安職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違反本規定,監理單位未履行第二十二條第〔一〕、〔二〕、〔四〕、〔五〕項平安職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規定,建設單位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的,責令停止施工:〔一〕未按照規定協調組織制定防止多臺塔式起重機相互碰撞的平安措施的;〔二〕接到監理單位報告后,未責令安裝單位、使用單位立即停工整改的。〔一〕發現違反本規定的違法行為不依法查處的;〔二〕發現在用的建筑起重機械存在嚴重生產平安事故隱患不依法處理的;〔三〕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行為。本規定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特種設備平安監察條例第一章總那么1、制定本條例的目的:為了加強特種設備的平安監察,防止和減少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平安,促進經濟開展,制定本條例。2、特種設備的范圍:是指涉及生命平安、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下同〕、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3、監察內容:特種設備的生產〔含設計、制造、安裝、改造、維修,下同〕、使用、檢驗檢測及其監督檢查,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二章特種設備的生產
前款特種設備的制造、安裝、改造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5、鍋爐、壓力容器、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裝、改造、維修以及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改造、維修,必須由依照本條例取得許可的單位進行。第三章特種設備的使用3、特種設備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內,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向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的特種設備平安監督管理部門登記。登記標志應當置于或者附著于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5、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在用特種設備進行經常性日常維護保養,并定期自行檢查。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對在用特種設備應當至少每月進行一次自行檢查,并作出記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在對在用特種設備進行自行檢查和日常維護保養時發現異常情況的,應當及時處理。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在用特種設備的平安附件、平安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進行定期校驗、檢修,并作出記錄。11、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作業人員及其相關管理人員〔以下統稱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特種設備平安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國家統一格式的特種作業人員證書,方可從事相應的作業或者管理工作。12、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進行特種設備平安、節能教育和培訓,保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具備必要的特種設備平安、節能知識。第四章檢驗檢測1、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一〕有與所從事的檢驗檢測工作相適應的檢驗檢測人員;〔二〕有與所從事的檢驗檢測工作相適應的檢驗檢測儀器和設備;〔三〕有健全的檢驗檢測管理制度、檢驗檢測責任制度。3、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進行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應當遵循誠信原那么和方便企業的原那么,為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提供可靠、便捷的檢驗檢測效勞。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對涉及的被檢驗檢測單位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4、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應當客觀、公正、及時地出具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經檢驗檢測人員簽字后,由檢驗檢測機構負責人簽署。5、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不得從事特種設備的生產、銷售,不得以其名義推薦或者監制、監銷特種設備。6、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進行特種設備檢驗檢測,發現嚴重事故隱患或者能耗嚴重超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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