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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精選制度1:行政級別調整制度1、行政級別調整包行政職務晉升和降級,根據具體情況可以分為不定期調整和年度定期調整。2、公司行政級別定期調整程序如下:1)人力資源部匯總年度考評成績;人力資源部根據年度考評成績與部門經理一同對本部門員工進行勝任度評估,總經理和人力資源部對部門經理、總監、總經理助理的勝任度進行評估;人力資源部根據評估結果和公司來年崗位空缺進行調整的可行性分析,并給出調整意見,制定調整方案,交總經理審批;總經理審批通過的調整方案由人力資源部分別通知部門經理和個人;部門經理與被調整的個人進行調整溝通。總經理與被調整的部門經理和總監、總經理助理進行調整溝通;2)人力資源部根據調整方案核定被調整人的新的崗位工資級別被調整員工在原部門內辦理交接手續,然后到新部門辦理交接手續,人力資源部更新員工檔案。3、行政級別不定期調整程序如下:部門經理或人力資源部根據季度考評結果對部門員工提出調整建議,總經理和人力資源部對部門經理、總監、總經理助理提出調整建議;人力資源部根據評估結果和公司當時崗位空缺進行調整的可行性分析,并給出調整意見,制定調整方案,交總經理審批;總經理審批通過的調整方案由人力資源部分別通知部門經理和個人;部門經理與被調整的個人進行調整溝通。總經理與被調整的部門經理和總監、總經理助理進行調整溝通;人力資源部根據調整方案核定被調整人的新的崗位工資級別;被調整員工在原部門內辦理交接手續,然后到新部門辦理交接手續。4、人力資源部更新員工檔案。行政級別調整后,工資及福利依照新的崗位標準確定,被調整對象從調整實施后當月享受調整后的行政級別工資和福利,具體標準見《薪酬管理制度》和本制度《第十二章員工福利》。精選制度2:勞動關系與合同管理制度一、勞動合同的簽訂1、各單位與職工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勞動合同,明確勞動關系。勞動合同一經簽訂,經勞動部門鑒定,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雙方必須認真履行合同中所規定的義務。2、勞動合同以書面形式訂立,一式兩份,單位與職工本人各執一份。3、勞動合同由單位法人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與勞動者本人簽訂。二、勞動合同鑒證1、勞動合同簽訂后,因自簽訂之日起五日內到勞動行政部門辦理鑒證手續。2、勞動合同鑒證后,企業和職工各執一份,自鑒證之日起五日內交職工保存一份,并由職工本人在《送交回執》上簽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代簽、代收。三、勞動合同續簽1、公司在員工合同到期前三十日內做合同續簽調查,對員工合同期內工作進行審查,考核合格者可以續簽勞動合同,合同期內因工作出現失誤等原因考核不合格者,按規定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并通知員工本人。2、續簽勞動合同后將于十日內到勞動行政部門辦理勞動合同鑒證手續。四、勞動合同的變更1、公司進行組織機構調整,可依據其實際情況與員工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變更勞動合同。2、公司因生產經營發生重大變化,需協商變更勞動合同的,應在三十日內與員工辦理變更手續,對協商變更不成的,企業可根據勞動法提前三十日通知員工解除勞動合同。3、因集團內招聘、整合造成的勞動合同改簽:在未與新單位簽訂合同之前,仍按原單位合同執行。如在新單位實習試用期間考核不合格者或有違約行為,則退回原單位按合同規定追究責任。五、勞動合同的終止1、依據《勞動法》有關規定對嚴重違法違紀的職工解除勞動合同適用開除。1)被判刑并入監獄服刑的;2)被勞教者;3)留用看查期間表現仍不好的;4)嚴重犯有《獎懲制度》錯誤之一的。2、對無正當理由曠工的員工解除勞動合同適用除名,除名條件為職工經常沒有正當理由曠工,經批評教育無效,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天,1年內累計曠工30天以上,按照有關規定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適應除名。3、對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犯有嚴重錯誤,但不夠開除或除名條件,經教育或行政處分仍然無效的員工,解除勞動合同適用辭退。單位根據生產經營狀況或富余員工的情況,按照有關規定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也可適用辭退。六、解除勞動合同1、依據《勞動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規定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提前三十日向員工送交《解除(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并由員工簽收,通知書內應注明解除合同原因及需要辦理的各種手續。2、員工依據《勞動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提前三十日向單位遞交書面申請,單位應在三十日期滿前做出書面答復。員工違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單位的規定,而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單位不予辦理。如員工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給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七、勞動爭議1、勞動合同在履行的過程中如發生爭議,雙方可向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單位內成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設在工會,有工會主席、職工代表、單位代表(人力部門)組成,主任由工會主席擔任。2、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爭議,應自當事人投訴并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結束,到期末結束,視為調解無效。調解無效,可向上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八、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公司及下屬所有子公司。九、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精選制度3:員工獎懲制度一、總則1、為更好地體現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業績文化、監督和規范公司日常制度的執行,充分發揮員工的工作積極性與主動性,特制訂本制度。2、公司遵循“公平公正、獎優罰劣”的原則。3、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公司及所屬項目公司。4、綜合管理部為公司員工獎懲歸口管理部門。二、獎勵1、公司獎勵主要方式分為精神獎勵、物質獎勵、職級晉升,其中精神獎勵包括表揚、通報嘉獎等;物質獎勵包括發放獎金、獎品等;職級晉升包括員工的職位晉升、工資晉檔等。2、對于工作業績和工作表現出色,或有特殊貢獻的員工,公司根據不同情況進行獎勵。3、獎勵的分類及條件:(1)一類獎勵:1)單位(部門)或員工績效評估一貫優秀,排名位列靠前或前20%或優秀的;2)在年度考核中考評為先進集體、優秀管理者、優秀員工和良好員工的;3)獎勵方式:職級晉升或物質獎勵。(2)二類獎勵(獎勵范圍包括但不僅限于下列所舉):1)在年度考核中考評為先進集體、優秀管理者、優秀員工和良好員工的;2)盡職盡責,圓滿完成公司各項計劃指標,經濟效益顯著的;3)積極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議并被公司采納的;4)為維護公司利益和榮譽、防止事故發生或挽回經濟損失,有卓著功績的;5)為公司節約各類成本,成績突出的;6)維護財經紀律,抵制歪風邪氣,事跡突出;7)敢于制止、揭發各種損害公司利益之行為,為公司避免重大損失的;8)獲得社會獎勵或受到業主表揚,為提高公司社會榮譽做出突出貢獻的;9)堅持自學,不斷提高業務水平,并幫助同事一起成長,成績突出的;10)獎勵方式:物質獎勵。(3)三類獎勵(獎勵范圍包括但不僅限于下列所舉,可優先考慮):1)二類獎勵中提到的,均可輔以三類獎勵方式;2)其他未達到一類、二類獎勵條件的;3)獎勵方式:精神獎勵。4、獎勵基本流程:1)員工職級晉升按《管理干部選拔與員工晉升管理制度》執行。2)精神獎勵、物質獎勵由單位(部門)或員工的直接領導、業務分管領導及有關責任部門提議,由集團公司綜合管理部審查、核實后擬訂獎勵方案,并經綜管分管領導審核、總經理審批后組織實施。5、精神獎勵的形式包括大會表彰、設立員工光榮榜、通報表揚、在《xx集團》報、《xx報》、《HOMExx》等刊物及公司網站上設立專欄介紹先進事跡等;物質獎勵除發放獎金、獎品外,還可采取同等價值的獎勵旅游、出國考察、學習培訓等。6、綜合管理部應對受獎勵單位(部門)或員工的獎勵證明整理存檔。7、綜合管理部應對獎勵效果進行跟蹤和分析,及時完善獎勵形式和措施,確保獎勵達到最佳的效果。三、處罰1、公司處罰主要方式分為口頭警告、書面警告、留用察看、開除辭退,并輔以通報批評、經濟處罰、降職、降級等輔助手段。2、公司員工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及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對員工違法/違規行為,將視性質和情節的嚴重程度進行相應處罰。3、公司處罰的分類和條件:(1)一類過失(違法/違規行為包括但不僅限于下列所舉):1)違反國家法紀法規;2)對公司應得知的個人重要信息有意欺瞞;3)泄露公司秘密,把公司客戶介紹給他人或向客索取回扣、介紹費的;4)利用公司賦予的工作職權進行關聯交易,或收受商業賄賂以獲取個人利益。5)財務人員不堅持財經制度,喪失原則,造成經濟損失的;6)利用公司名義在外招搖撞騙,使公司遭受名譽或經濟損失。7)濫用職權,違反財經紀律,揮霍浪費公司資財,損公肥私,造成經濟損失的;8)嚴重失職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由董事長、總經理組成委員會對嚴重失職過失進行裁定);9)惡意破壞公司財產、設備、器材等。10)利用職權對員工打擊報復或包庇員工違法亂紀行為的11)本人或教唆他人罷工、怠工。12)有生活作風問題并在公司內部造成惡劣影響。13)留用查看期滿仍不能達到規定要求。處罰方式:開除辭退,解除勞動合同,并不給予任何經濟補償,且保留追溯相關法律和經濟責任的權力。(2)二類過失(違法/違規行為包括但不僅限于下列所舉):1)不服從公司正常工作安排;2)工作態度消極,不能按時完成工作任務;3)無正當理由未完成工作計劃與目標,對公司整體利益造成較大不利影響的;4)半年(連續兩個季度)績效評估排名位列部門末尾或后10%或不合格、不稱職的。5)吵架、斗毆、酗酒;貪污、盜竊、行賄受賄、敲詐勒索、賭博、流氓、斗毆,尚未達到刑事處分的;6)在公司看黃色、反動的書刊雜志或瀏覽黃色、反動的站點;7)挑動是非,破壞團結,損害他人名譽或領導威信,影響惡劣的;8)失職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9)兩次書面警告后,工作表現未見明顯改進的;10)處罰方式:留用查看(視情節嚴重給予最長不超過3個月的查看期),視情節嚴重程度,可以給予開除辭退,解除勞動合同,并不給予任何經濟補償,且保留追溯相關法律和經濟責任的權力。(3)三類過失(違法/違規行為包括但不僅限于下列所舉):1)有欺騙、欺詐行為,未給部門、公司造成不良后果的;2)未經許可帶公司以外的人進入工作區,并造成公司或個人損失的(視情節嚴重直至留用查看);3)擅自攜帶未經登記的公物離開公司;4)失職給公司造成損失。5)工作失職,造成客戶投訴的(視情節嚴重直至留用查看或開除辭退);6)兩次口頭警告后,工作表現未見明顯改進的;7)處罰方式:書面警告。(4)四類過失(違法/違規行為包括但不僅限于下列所舉):1)擅自攜帶違禁品、危險品及其他對公司正常工作秩序造成破壞的物品進入工作區域(視情節嚴重直至書面警告);2)上班時間從事與工作無關的事情(視情節嚴重直至書面警告);3)利用公司財物作私人用途(視情節嚴重直至書面警告并賠償相應損失);4)上下班無故遲到、早退,每月累計3次(含)以上;5)上下班無故不刷考勤卡,每月累計3次(含)以上;6)季度績效評估排名位列部門末尾或后10%或不合格、不稱職的。(視情節嚴重直至書面警告);7)處罰方式:口頭警告。4、處罰基本流程:單位(部門)或員工符合上述行為的,由其直接領導填寫《處罰審批表》,由綜合管理部會同相關單位(部門)進行審查、核實后提出處罰意見,經綜管分管領導審核、總經理審批后組織實施。5、所受處罰單位(部門)或員工如有疑義,可書面陳述理由,由綜合管理部會同相關單位(部門)根據情況再次核查,必要時重新上報領導審批。6、處罰實施后,公司視情況對處罰的單位(部門)或員工進行內部通報。綜合管理部應及時與受處罰單位(部門)負責人或員工面談溝通,并幫助其端正心態、改正錯誤。7、綜合管理部應對受處罰單位(部門)或員工的處罰相關材料整理存檔。8、綜合管理部應對處罰效果進行跟蹤和分析,及時完善處罰方式和措施,確保處罰收到應有的成效。四、附則本制度由公司綜合管理部負責解釋與修訂。精選制度4:應聘人員背景核查管理制度一、總則1、為加強(以下簡稱集團公司或公司)的員工招聘管理,把好人才篩選關,確保員工隊伍整體素質,特制定本辦法。2、本辦法適用于適用于集團公司及所屬項目公司。3、綜合管理部為應聘人員背景核查的歸口管理部門。二、工作內容及程序1、綜合管理部須對應聘人員的身份證、學歷學位證書、職稱證書等基本資料進行核對和查實。對財務及資金管理、審計管理、成本控制、材料設備采購、人力資源管理、網站維護及信息系統管理等特殊崗位,以及部門經理(含主持部門工作的副經理)及以上職級人員,還須對工作經歷、離職原因、品行及工作表現等進行專項背景核查。2、專項背景核查原則上應在面試通過后、正式辦理錄用審批手續前進行。應聘人員已聲明要求延后核查的,以及在錄用報批前較難核實的內容,可在試用期間補充核查,但須在轉正前完成全部核查內容。3、專項背景核查的主要內容及基本方法:1)身份核查。包括身份證、家庭情況的真實性等,主要通過聯絡和確認家屬、聯系所在街道或派出所以及核對本人身份證等形式進行核查;2)學歷及相關證書核查。包括畢業學校、專業、畢業時間及各類證書的真實性等,主要通過網絡核查或學校學籍管理部門核查;3)工作經歷及離職原因核查。包括工作單位、崗位、工作時間及離職原因的真實性等,主要通過外調、聯系其人事部門進行核對和了解,以及借助社會資源側面核實等。其中,對于離職原因的核查,應重點考查此前兩家單位的離職原因。4)品行及工作表現核查。包括上下級關系、同事關系,以及為人處事、行為特點等,主要通過正式聯系單位人事部門進行了解或借助社會資源側面核實等。4、本辦法第六條所指背景核查內容中,若1-3項核查屬實,第4項內容較難獲得信息,但對應聘人的面試評價良好的,可辦理錄用,但綜合管理部和用人部門在試用期間應重點關注其作風和品行,并繼續側面補充核查第4項內容。5、在本辦法第六條所指的背景核查內容中,若核實1-3項內容有較大偏差,有虛假、偽造嫌疑,或在對第4項內容的核查時存有重大疑問、疑點的,應暫緩錄用或不予錄用。6、通過試用期補充核查,若有品行疑問,工作表現不佳,以及主要事實有偏差的,應不予轉正。7、應聘人員背景核查由綜合管理部負責,用人部門進行輔助核查。綜合管理部主要通過應聘人員在《應聘人員情況登記表》中已提供的線索進行正面核查,并輔以其他社會關系的側面核查,用人部門主要通過其他社會關系進行輔助核查。8、綜合管理部對應聘人員的專項背景核查,須填寫《應聘人員專項背景核查記錄》,并作為錄用報批的基本材料。試用期補充核查情況,應在轉正報批時予以說明。三、附則本辦法由綜合管理部負責解釋和修訂。精選制度5:獎勵與處分制度一、獎勵的目的:在于維護公司制度,鼓勵先進,帶動一般,充分調動員工的主觀能動性、積極性和創造性。二、獎勵的原則:嚴格標準,按績施獎;發揚民主,走群眾路線;以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并行。三、獎勵項目:嘉獎、小功、大功三種和年終評獎。四、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嘉獎:1.積極維護公司榮譽,在客戶中樹立良好公司形象和口碑。2.認真勤奮、承辦、執行、或督導工作得力者。3.工作勤奮,超額完成工作任務者。4、其他應予以嘉獎的情況。五、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小功。1、對工作流程或管理制度積極提出合理化建議,被采納者。2、積極研究改善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或減低成本確有成效者。3、檢舉揭發違反規定或損害公司利益事件者。4、對可能發生的意外事故能防患于未然,確保公司及財物安全者。5、策劃、承辦、執行重要事務成績顯著者。6、其它應給于記小功者。六、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大功。1、在工作或技術上大膽創新,并取得顯著經濟效應。2、見義勇為,同壞人壞事作斗爭,對維護正常的工作秩序有顯著功績者。3、在某一方面表現突出,足為公司楷模者。4、對公司發展有重大貢獻,應記大功之事跡者。七、年終評獎:公司每年年終評選一名優秀工作者,優秀工作者的評選采取由各單位負責人提名,全體員工對提名進行差額投票選舉的方式進行,獲得二分之一以上員工通過者當選優秀工作者,并填寫《優秀工作者先進事跡材料》,具體實施辦法在年終評選之前確定。八、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年終方可參加優秀工作者評獎。1、一年中累計兩次記大功且無處分記錄者。2、在當年工作中給公司帶來重大效益者。3、其他可參選優秀工作評獎的情況。九、獎勵的實施:獎勵必須根據個人和單位執行任務的客觀條件、事跡、作用和影響的大小,全面衡量,按照獎勵項目、條件和程序,及時、正確地實施。十、處分的目的:在于嚴明規章制度,教育違反規定者,警示大家,鞏固和提高公司信譽。十一、處分的原則:1、依據事實,懲戒恰當;2、懲前毖后,治病救人;3、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十二、處分項目:警告、記小過、記大過、除名四種。十三、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警告。1、因過失導致工作發生錯誤但情節輕微者。2、防礙工作秩序或違反安全規定、環境衛生制度者。3、初次不聽主管合理指揮者。4、傳播謠言、抱怨公司、講領導壞話尚未造成不良影響者。5、不遵守考勤規定,一個月內遲到、早退累計兩次者。6、同仁之間相互謾罵、吵架情節尚輕者。7、一個月內兩次未完成工作任務,但未造成重大影響者。8、對各級主管的批示或命令,無正當理由而未如期完成者。9、在工作場所防礙他人工作者。10、在工作時間內睡覺玩游戲、聊天等做與工作無關的或擅離工作崗位者。11、其他需要警告的情況。十四、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小過。1、因玩忽職守造成公司損失較小者。2、對同志惡意誹謗攻擊,造成精神、人格輕微傷害者。3、檢查值班人員未按規定執行勤務者。4、捏造事實騙取休假者。5、季度內累計三次未完成工作任務,但未造成重大影響者。6、一個月內遲到早退累計三次(含)以上者。7、上班期間非招待業務關系飲酒者;8、其他需要記小過的情況。十五、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大過:1、在上班時間睡覺或擅離職守,導致公司蒙受損失者。2、攜帶危險或違禁物品進入工作場所者。3、故意撕毀公文者。4、虛報工作成績或偽造工作記錄者。5、對同事惡意攻擊,造成較大傷害者。6、遺失重要公文者(物品)者或故意泄漏商業秘密者。7、職務下所保管的公司財物短少、損壞、私用或擅送他人使用,造成損失較小者。8、違反安全規定,使公司蒙受較小損失者。9、一個月內遲到、早退累計超過六次(含)以上者。10、未完成工作任務,造成重大影響或損失者。11、公司遭遇任何災難或發生緊急事件時,責任人或在場員工未能及時全力加以挽救者;12、因玩忽職守造成公司損失較大者。13、其他需要記大過的情況。十六、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除名,造成損失的要給予賠償。1、拒不聽從主管指揮監督,與主管發生沖突者。2、在公司內酗酒滋事、聚眾鬧事妨害正常工作秩序者造成惡劣影響者。3、在公司內聚眾賭博者。4、故意毀壞公物,損失重大者。5、違反勞動合同或公司管理規定,情節嚴重者。6、對同仁施以暴力或有重大侮辱威脅行為者。7、嚴重違反各種安全制度,導致重大人身或設備事故者。8、連續曠工15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30天以上者。9、盜竊同仁或公司財物者。10、利用公司名義招搖撞騙,使公司蒙受損失者。11、在公司內部有傷風敗俗之行為者。12、利用職權受賄或以不正當手段謀取私利者。13、年度內累計兩次記大過或三次小過或五次警告行為者。14、經公檢法部門給予拘留、勞教、判刑處理者。15、其它應給予除名的情況。十七、處分的實施:處分應當根據違紀者所犯錯誤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影響,本人一貫表現和對錯誤的認識等情況,按照處分項目、條件和程序,慎重實施。對于一人同時犯有兩種以上違紀行為的,應當合并處理,加重給予處分。對一次處理的一種或者多種違紀行為只能給予一次處分。十八、獎勵與處分由部門負責人填寫《獎勵與處分申請表》,公司綜合辦公室在調查核實后由總經理簽字批準生效。生效后,須登記在《職工獎懲記錄臺帳》中,以備存查。十九、獎勵標準:每嘉獎一次,當月獎勵100元,小功獎勵300元,大功獎勵500元;職工年終被評為優秀工作者,公司將一次性獎勵1000元;特殊獎勵由公司另行決定。二十、處分標準:警告罰100,小過罰300,大過罰500元,部門主管以上級別者加倍處罰,處罰金額從本人當月工資中扣除。二十一、獎懲記錄將作為公司對員工考核的主要依據。精選制度6:獎懲、升遷、降級管理制度一、員工的獎勵方式分為下列幾種:1、嘉獎;2、小功;3、大功;4、晉級;二、員工的懲罰分為下列幾種:1、申誡;2、小過;3、大過;4、開除或降級:若造成公司損失負賠償責任。三、員工有下列事跡者,可公布嘉獎:1、品行端正、工作努力、技術超群、克盡職責、能為其它員工楷模者;2、維護團體榮譽,熱心服務,有具體事跡者;3、領導有方,使業務推廣有相當成效者;4、克盡職責全年度辦理各項事務未出任何差錯者;5、參與內部救援工作,精神可嘉者;6、有其它功績者。四、員工有下列事跡者,得于“記小功”:1、對于主辦業務有重大推展或改革績效者;2、執行臨時緊急任務能依限完成,表現優異者;3、檢舉重大違規或損害公司權益事項者;4、參與公司事故救援工作,主動積極,并處置得宜者;5、其它類似的行為者。五、員工有下列事跡者,得于“記大功”:1、對主辦業務有重大革新,提出具體方案,經采行后成效卓越者;2、對于舞弊或有危害本公司權益的事情,能事先揭發或防止,而使公司避免重大損失者;3、遇意外事件或災變能隨機應變,措施得當或不顧自身危險,勇敢救護而保全人命及公物因而減少損失者;4、研究改善工作方法,提高產品品質,降低成本有顯著功效者;5、對于生產技術和管理制度,提出具體方案,經采行確具成效者;6、其它類似的行為者。六、員工有下列事跡者,得于“申誡”:1、上班忘記佩帶員工卡或工作時間內不按規定佩掛員工卡,每累計滿兩次即予申誡一次處分;2、上班時間未按規定穿戴勞動防護用品與統一著裝者;3、在工作場所赤足、赤膊、穿背心、穿拖鞋者;4、上下班不排隊打卡或插隊打卡者;5、上班時間聊天、嬉戲或從事規定以外工作者;6、在車間吃零食者;7、破壞工作場所或公共區域的環境區域者;8、機臺和工作環境欠整潔,經指正后不加整理者;9、因疏忽造成工作錯誤情節輕微者;10、涂寫墻壁、機械設備和任意張貼文件,影響觀瞻者;11、不按規定如實填寫報表或工作記錄者;12、上班時間未經許可私自會客或接打私人電話者;13、檢查或督導人員不認真執行任務者;14、上班時或下班后在廠內大聲喧嘩者;15、違反其它規定,情節尚屬輕微者。七、員工有下列事跡者,得予記“小過”:1、對上級交辦任務,執行不力或處理不當者;2、辦事拖拉或積壓文件,影響工作處理時效者;3、在上班時間喝酒者;4、在工作場所喧嘩,吵鬧、妨害他人工作者;5、未經許可擅自帶人入廠區、宿舍者;6、對同事惡意攻擊、誣陷、作偽證、制造事端者;7、托人、代人刷卡或偽造出勤記錄者;8、在工作時間偷閑睡覺、閱讀書報或做其它私事者;9、遇有意外重大問題而隱瞞真相,不向上級報告者;10、在非值班時間未經許可擅自進入工作場所者;11、言行失檢、態度傲慢,經勸導仍不服從者;12、被指派加班,借故推諉亦不辦理請假手續者;13、非機械故障或原料不足因素,故意降低標準產量者;14、疏忽機器設備或物品材料,致遭受損害或傷及他人者;15、攜帶物品進出廠區拒絕門衛查詢檢查者;16、下班鈴及休息鈴未響前擅自停工者;17、上班期間出廠未依規定辦理者;18、其他之違失行為,符合記小過之事由者;19、有第七條各款行為之一,經被處分后仍不知悔改,并重犯錯誤者;20、有本條各款行為之一,如情節較輕,且事后尚知悔改的,可減輕為申誡處分。八、員工有下列事跡者,得予記“大過”:1、擔任主管職務,枉法徇私,有重大失職情事者。2、對上級人員有關職務上之查詢,故意隱瞞或作不實之報告者。3、怠忽職責,擅離職守,情節重大者。4、違反勞動紀律,消極怠工,沒有完成生產任務或工作任務者。5、不依規定工作以致造成錯誤,使公司蒙受損失者。6、在公司酗酒、滋事、擾亂秩序者。7、擅自撕毀或取下公司公告文件或未經許可擅自張貼、散發傳單及其他文件者。8、威脅、恐嚇主管、同事及其家屬者。9、進出公司拒絕接受警衛人員必要檢查者。10、未經許可,擅自引領外人入廠者。11、遺失經管之機密文件或其他重要物件者。12、擅自操作非其本人經管使用之機器設備、車輛、儀器、工具者。13、于非吸煙區吸煙,或有其他禁止事項之場所違反規定者。14、在外從事與公司利益沖突之業務者。15、在工作場所制造私人物件或使喚他人制造私人物件者。16、違反工業安全衛生規定措施,使公司蒙受損害者。17、擅離職守,致生變故,使公司蒙受損害者。18、其他之違失行為,符合記大過之事由者。19、有第八條各款行為之一,經被處分后仍不知悔改,并重犯錯誤者。20、有本條各款行為之一,如情節較輕,且事后尚知悔改的,可減輕為小過處分。九、員工累犯相同錯誤、在同一年度內累計被記大過二次、或情節重大者可予降級、降職。十、員工有下列事跡者,得予以“除名”;案情重大者,并送公安機關嚴辦:1、對上級領導及其家屬或其它員工施加暴行或有重大侮辱的行為者;2、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法確定或被判勞動教養者;3、在廠內聚眾鬧事、酗酒、同事間爭吵打架或煽動怠工、罷工,影響產或工作秩序者;4、利用公司名義在外招搖撞騙,使公司蒙受名譽或經濟損害者;5、侵占公款、公物者;6、故意泄漏公司技術上的秘密或未經許可擅自翻閱、抄錄,翻印公司機密圖紙、資料者;7、故意破壞設備、工具、原材料、產品或其它公物者;8、在廠內聚賭或有重大傷風敗俗的行為者;9、偽造或盜用公司公章或者偽造公司文件者;10、被記三次大過者;11、連續曠工滿三日或年累計曠工達五日者;12、偷竊公司或他人財物者;13、在外從事第二職業或其它非法經營活動者;14、偽造員工卡或借用他人的員工卡或將員工卡借給他人蒙混入場者;15、無正當理由拒絕主管的工作分配、調動者;16、有貪污、投機倒把、走私販毒、行賄受賄、勒索敲詐以及其他違法亂紀的行為者;17、違反技術操作規程和安全衛生規程,以致發生重大事故者;18、對同仁暴力威脅、恫嚇,致嚴重妨礙生產者;19、張貼、散發煽動文字、圖書足以破壞勞資雙方情感,情節重大者;20、泄漏公司營運財務狀況及業務銷售與制造成本、客戶名單、產品關鍵性技術,使公司蒙受損失或影響公司形象者;21、訂立勞動合同時有所欺瞞,使雇主誤信而受損害者;22、攜帶違反政府法令嚴禁物品,危害公司財產或員工生命安全者;23、參加違法組織或活動者;24、蓄意散播或聚眾談論薪資內容,引起挑撥勞資雙方感情或情緒情節重大者;25、有違反其它規定,情節重大者;26、有第九條各款行為之一,經被處分后仍不知悔改,并重犯錯誤者;27、有本條各款行為之一,如情節較輕,且事后尚知悔改的,可呈報另行議處。十一、從業人員獎懲案件應由其直接主管或稽核幕僚人員列舉事實及其適用獎懲條例,填具獎懲提報單,經呈部主管審核后送人事單位辦理,獎懲案件經總經理核準確定后,由管理部在布告欄公告。十二、除名員工,管理部應予記八本人人事檔案,并于五日內報企業主管部門及被開除職工居住地的縣(市)、勞動局備案。十三、對于弄虛作假,騙取獎勵的員工,應當按照情節輕重,給與必要的處分。十四、對于濫用職權,利用處分員工進行打擊報復或對應處分的員工進行包庇的人員,應當從嚴予以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十五、員工因違反上述各項規則而造成公司經濟損失,得依公司規定照價賠償。十六、員工受懲戒處分,如有不服得提出具體事證向公司管理部申訴。精選制度7:新員工入職及轉正管理制度一、工作目標:1、將新員工順利引入現有的組織結構和公司文化氛圍之中。員工被錄用初期通常是最重要的時期,正是在這個時期員工形成了工作態度、工作習慣,并為將來的工作效率打下基礎;2、向新員工介紹其工作內容、工作環境及相關同事,使其消除對新環境的陌生感,盡快進入工作角色;3、在試用期內對新員工工作的跟進與評估,為轉正提供依據。二、人力資源部辦理入職手續1、填寫《員工檔案登記表》(附錄)。2、與新員工簽訂《勞動合同》。3、帶新員工到部門,介紹給部門經理。4、更新員工通訊錄。三、入職培訓1、入職培訓由人力資源部和各用人部門共同完成,時間為1-2天,據崗位不同而不同。2、新員工培訓內容包括:公司介紹、人資制度、公司各項規章制度、產品知識、業務基礎知識等。3、不定期舉行企業文化、相關業務知識等方面的培訓。4、培訓結束由培訓部做考核評估,考核合格轉相關部門。四、轉正評估1、新員工試用期滿時,由人力資源部提前兩周安排進行轉正評估。2、員工對自己在試用期內的工作進行總結,由直接經理對其進行評估。直接經理的評估結果將對該員工的轉正起到決定性的作用。五、轉正考核:1、轉正是對員工的一次工作評估,也是公司內部優化的重要組成部分。轉正對員工來說是一種肯定與認可,轉正考核流程的良好實施,可以為員工提供一次重新認識自己及工作的機會,幫助員工自我提升。2、一般員工的轉正由用人部門和人力資源部進行審批并辦理有關手續。3、員工試用期一般為1-3個月。4、員工在試用期內工作表現優異、突出,可由部門經理提出提前轉正申請,經人力資源部審核報總經理審批。5、員工在試用期滿工作表現較差,需要延長試用期限。精選制度8:人員試用期管理制度一、目的:為規范員工試用期管理,營造良好的試用期環境,特制訂本制度。二、適用范圍:本管理制度適用于公司所有試用期員工。三、試用期管理:1、新員工被錄用后,試用期一般為2—3個月,車間操作工試用期為7—15天。特殊人才經總經理批準可免于或縮短試用期。如果新員工的工作無法達到公司要求,公司有權終止試用。2、新入職員工需接受崗前培訓。崗前培訓由人力資源部組織。用人部門負責人應對其進行崗前業務知識及流程制度的培訓,幫助新員工盡快適應崗位要求。3、新員工必須遵守公司及部門的相關制度,按時完成安排的工作。4、試用期工資按公司薪酬制度執行。5、試用期原則上不能請假,如確實需要請假,轉正時間將會被順延。四、試用期考核管理:新員工轉正采取考核評價和轉正考試兩種形式。考核和考試由其直接領導負主要責任,人力資源部負責監督檢查。五、轉正、延長和試用終止1、各部門負責人在員工試用期結束前10天,發放《試用期員工考評表》,員工于試用期結束前7天填完畢,和“試用期工作總結”一并提交人力資源部,由人力資源部組織轉正面談和轉正考核。2、經考核考試合格者,由人力資源部下發《轉正通知單》。自轉正之日起,享受正式員工工資福利待遇。3、延期轉正的,由人力資源部提前3天通知被考核人。延長試用期內仍不符合要求的終止試用,解除勞動合同。4、試用期間,新員工若有嚴重違規行為或能力明顯不足者,試用部門應在《試用員工考評表》上陳述事實與理由報人力資源部審核后立即辭退。六、本制度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和修訂。七、本制度自總經理批準之日起開始實施。精選制度9:人才招聘錄用管理制度一、總則1、為規范(以下簡稱集團公司或公司)人才招聘與錄用程序,特制訂本制度。2、公司招聘與錄用遵循“任人唯賢、公開選聘、擇優錄用”的原則。3、本辦法適用于集團公司及各項公司。4、綜合管理部為公司人才招聘錄用的歸口管理部門。二、人才招聘1、各公司年度計劃內的用人需求,由各項目公司或(部門)填寫《招聘申請表》,經業務分管領導確認,由所在公司綜合管理部負責按計劃要求組織內部調配或對外招聘,原則上應優先考慮內部調配。內部應聘人與外部應聘人應經過同樣的面試流程。1)年度計劃外但在公司人員編制范圍內的用人需求,由用人單位/部門填報《年度新增用人需求審批表》,經公司綜合管理部審核、綜管分管領導復核后,報公司總經理審批。批準后由所在公司綜合管理部組織內部調配或對外招聘。2)年度計劃外且超出公司人員編制范圍的用人需求,用人單位須先辦理新增人員編制的審批手續,再按年度計劃外的用人需求辦理報批手續。2、對外招聘可通過人才信息庫選擇推薦或集中對外招聘兩種途徑進行。集中對外招聘須由公司綜合管理部制訂招聘計劃,明確招聘的時間、渠道、任職資格、人數及成本預算等。一般情況下,公司招聘的技術類員工最低學歷要求為大專,主管及以上職位最低學歷為本科。3、招聘計劃獲準后,綜合管理部通過媒介、人才交流會、內部推薦、學校及獵頭公司等渠道組織實施招聘。4、應聘資料可通過電子郵件、郵寄、現場交遞等形式收集。應聘人員的個人資料一般包括身份證、學歷證及職稱證等復印件以及個人簡歷、近期免冠證件照等。5、綜合管理部對應聘資料進行初步篩選,以確定筆試人選。6、綜合管理部根據不同崗位和專業,原則上統一組織筆試,并組織完成評卷和成績匯總工作。筆試時應要求應聘人員填寫《應聘人員情況登記表》。7、對于筆試合格者,綜合管理部應將其《應聘人員情況登記表》、應聘簡歷及試卷交用人單位(部門)負責人及綜管分管領導審核,以確定面試人選。對于筆試不合格者,綜合管理部應及時辭謝。8、面試一般情況下應集體進行,面試評價小組成員主要包括綜合管理部負責人、用人單位(部門)負責人及分管領導、公司綜管分管領導或總經理等。每個成員須填寫《面試人員評價表》,分別對應聘人員的專業知識、表達能力、形象氣質等作出評價,并經集體討論后填寫《面試評價小組意見匯總表》,得出面試結果。9、根據面試結果,綜合管理部組織擬錄用人員到公司指定醫院進行體檢。對于不錄用人員,綜合管理部應及時辭謝并視情將其納入公司人才信息庫。10、綜合管理部應對擬錄用人員進行背景核查,主要是核查應聘人員的身份證、學歷學位證書、職稱證書等基本資料。特殊崗位的,還須對應聘人員的工作經歷、離職原因、品行及工作表現等進行專項背景核查,具體按《應聘人員背景核查管理辦法》規定執行。11、在核定編制內招聘人員,原則上由各公司自行組織,但招聘部門經理(含主持部門工作的副經理)及以上職級人員時,須提請公司綜合管理部及綜管分管領導共同參與面試和綜合測評。12、突破核定編制的人員招聘,須事先報公司批準。三、人才錄用1、人員錄用審批的權限為:1)公司財務管理部負責人、公司總經理助理及以上人員、項目公司副總經理以上人員的錄用,報公司董事長審批;2)公司部門經理及以下人員、項目公司部門經理(含主持部門工作的副經理)、總經理助理的錄用,報公司總經理審批;3)項目公司部門副經理(不含主持部門工作的副經理)及以下人員的錄用,由所在公司總經理審批,報集團公司備案。2、對擬錄用的人員,綜合管理部應填寫《員工錄用審批表》,并辦理逐級審批手續。在《員工錄用審批表》中應明確錄用人員的試用崗位、試用期限及待遇等。原則上,應屆畢業生及工作年限2年(含)以內的人員,試用期為6個月;其他人員為3個月。3、綜合管理部應及時通知經審批同意錄用的人員,在規定時間內到公司綜合管理部辦理報到手續,同時向用人單位(部門)填發《新員工入職通知書》,由用人單位(部門)負責安排辦公地點、辦公用品、工作交接等事項。4、新員工在上崗前,須參加由綜合管理部及本單位(部門)組織的新員工入職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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